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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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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歷臘月十三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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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科學技術部等



  《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工業和信息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同意,現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公布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原信息產業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原環?偩至畹39號)同時廢止。



  
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苗圩
發展改革委主任:徐紹史
科技部部長:萬鋼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
環境保護部部長:陳吉寧
商務部部長:高虎城
海關總署署長:于廣洲
質檢總局局長:支樹平
2016年1月6日


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控制和減少電器電子產品廢棄后對環境造成的污染,促進電器電子行業清潔生產和資源綜合利用,鼓勵綠色消費,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和進口電器電子產品,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下列術語的含義是:
 。ㄒ唬╇娖麟娮赢a品,是指依靠電流或電磁場工作或者以產生、傳輸和測量電流和電磁場為目的,額定工作電壓為直流電不超過1500伏特、交流電不超過1000伏特的設備及配套產品。其中涉及電能生產、傳輸和分配的設備除外。
 。ǘ╇娖麟娮赢a品污染,是指電器電子產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對環境、資源、人類身體健康以及生命、財產安全造成破壞、損害、浪費或其他不良影響。
 。ㄈ╇娖麟娮赢a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是指為減少或消除電器電子產品污染而采取的下列措施:
  1.設計、生產過程中,通過改變設計方案、調整工藝流程、更換使用材料、革新制造方式等限制使用電器電子產品中的有害物質的技術措施;
  2.設計、生產、銷售以及進口過程中,標注有害物質名稱及其含量,標注電器電子產品環保使用期限等措施;
  3.銷售過程中,嚴格進貨渠道,拒絕銷售不符合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電器電子產品;
  4.禁止進口不符合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電器電子產品;
  5.國家規定的其他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的措施。
 。ㄋ模╇娖麟娮赢a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達標管理目錄(以下簡稱達標管理目錄),是為實施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而制定的目錄,包括電器電子產品類目、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質種類、限制使用時間及例外要求等內容。
 。ㄎ澹┯泻ξ镔|,是指電器電子產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質:
  1.鉛及其化合物;
  2.汞及其化合物;
  3.鎘及其化合物;
  4.六價鉻化合物;
  5.多溴聯苯(PBB);
  6.多溴二苯醚(PBDE);
  7.國家規定的其他有害物質。
 。╇娖麟娮赢a品環保使用期限,是指用戶按照產品說明正常使用時,電器電子產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質不會發生外泄或突變,不會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或對其人身、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期限。
  第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有利于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的措施,落實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科技、財政、環境保護、商務、海關、質檢等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建立省級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工作協調機制,負責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及問題。
  第七條國家鼓勵、支持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國際合作,積極推廣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替代與減量化等技術、裝備。
  第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積極開發、研制嚴于本辦法規定的電器電子產品的組織和個人,可以給予表揚或獎勵。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對在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工作以及相關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可以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二章 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
  
  第九條電器電子產品設計者在設計電器電子產品時,不得違反強制性標準或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必須執行的標準,在滿足工藝要求的前提下應當按照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采用無害或低害、易于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等方案。
  第十條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在生產電器電子產品時,不得違反強制性標準或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必須執行的標準,應當按照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易回收處理、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材料、技術和工藝,限制或者淘汰有害物質在產品中的使用。
  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不得將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電器電子產品出廠、銷售。
  第十一條進口的電器電子產品不得違反強制性標準或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必須執行的標準,應當符合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對進口的電器電子產品實施口岸驗證和法定檢驗。海關驗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并按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第十二條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者制作、使用電器電子產品包裝物時,不得違反強制性標準或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必須執行的標準,應當采用無害、易于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遵守包裝物使用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十三條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者應當按照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標識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對其投放市場的電器電子產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質進行標注,標明有害物質的名稱、含量、所在部件及其產品可否回收利用,以及不當利用或者處置可能會對環境和人類健康造成影響的信息等;由于產品體積、形狀、表面材質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產品上標注的,應當在產品說明中注明。
  第十四條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者應當按照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標識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在其生產或進口的電器電子產品上標注環保使用期限;由于產品體積、形狀、表面材質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產品上標注的,應當在產品說明中注明。
  第十五條電器電子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由電器電子產品的生產者或進口者自行確定。相關行業組織可根據技術發展水平,制定包含產品類目、確定方法、具體期限等內容的相關電器電子產品環保使用期限的指導意見。
  工業和信息化部鼓勵相關行業組織將制定的電器電子產品環保使用期限的指導意見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條電器電子產品銷售者不得銷售違反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電器電子產品。
  第十七條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采取目錄管理的方式。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產業發展的實際狀況,商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編制、調整、發布達標管理目錄。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合格評定制度。納入達標管理目錄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符合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限量要求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按照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合格評定制度進行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工作整體安排,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主管部門提出建立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合格評定制度的建議。國家認證認可監督主管部門依據職能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發布并組織實施合格評定制度。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實際情況,會同財政部等部門對合格評定結果建立相關采信機制。
  
第三章 罰則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海關、質檢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予以處罰:
 。ㄒ唬╇娖麟娮赢a品生產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所采用的材料、技術和工藝違反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以及將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電器電子產品出廠、銷售的;
 。ǘ╇娖麟娮赢a品進口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進口的電器電子產品違反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
 。ㄈ╇娖麟娮赢a品生產者、進口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制作或使用的電器電子產品包裝物違反包裝物使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
 。ㄋ模╇娖麟娮赢a品生產者、進口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未標注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的名稱、含量、所在部件及其產品可否回收利用,以及不當利用或者處置可能會對環境和人類健康造成影響等信息的;
 。ㄎ澹╇娖麟娮赢a品生產者、進口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未標注電器電子產品環保使用期限的;
 。╇娖麟娮赢a品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銷售違反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電器電子產品的;
 。ㄆ撸╇娖麟娮赢a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進口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自列入達標管理目錄的電器電子產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質的實施之日起,生產、銷售或進口有害物質含量超過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限量的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電器電子產品的。
  第二十條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縱容、包庇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或者幫助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當事人逃避查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商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公布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原信息產業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原環?偩至畹39號)同時廢止。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門,部直屬相關單位,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實施《中國制造2025》,進一步完善重點產業技術基礎體系,保障產業創新發展和質量品牌提升,我部制定了《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

  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附件1服務平臺申報單位應當具備的具體條件
  附件2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5年12月14日



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落實《中國制造2025》的任務要求,保障產業創新發展和質量品牌提升,完善重點產業技術基礎體系,優化資源配置,培育一批具備權威性、基礎性、公益性、前瞻性的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是為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重點領域的技術創新和產業可持續發展提供質量可靠性試驗驗證、標準驗證與檢測、計量檢測、認證認可關鍵技術、產業信息、知識產權等基礎支撐和公共服務的平臺。
第三條 服務平臺分為試驗檢測、信息服務兩種類型。
試驗檢測類服務平臺的主要功能是開展質量可靠性試驗驗證、標準驗證、計量檢測、認證認可、綜合分析等基礎關鍵技術研究,研究制定試驗檢測方法,建立計量標準器具,構建量傳溯源體系,研制相關設備,提供相關服務。
信息服務類服務平臺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先進的信息采集工具,構建專題信息庫和知識產權資源數據庫,提供政策研究、產業運行分析與預測、信息查詢、知識產權分析評估和綜合運用等服務。
第四條 鼓勵、支持服務平臺加強自身能力建設,為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撐和服務,建成一流的知名服務機構。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服務平臺的建設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集團分別負責對本地區、所屬單位服務平臺申報進行初審、推薦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服務平臺的申報實行自愿申報、擇優推薦,服務平臺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應用牽引、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申報
第七條 服務平臺的申報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產業技術基礎發展政策及相關規定;
(二)自覺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企業集團的指導和監督;
(三)具有完善的運行機制;
(四)行業內公信度高、服務面廣、具有示范帶動作用;
(五)擁有高水平的專業人員隊伍;
(六)具備提供試驗檢測、信息服務所必需的基礎設施;
(七)具有領先的科研能力和服務能力。
服務平臺申報單位應當具備的具體條件見附件1。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原則上每兩年組織開展一次服務平臺的申報工作。
第九條 申報單位經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推薦申報,中央管理企業經所在企業集團推薦申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直屬單位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報。
第十條 申報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八條的申報渠道提交《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申報書》(見附件2)。
第十一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集團應當對申報單位的申報書進行初審、擇優推薦,提出審查推薦意見,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審核
第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機構或組建專家評審組,分類型對申報書和申報單位服務能力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必要時組織答辯或實地評審。
第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產業技術基礎發展政策以及工業強基工程規劃布局,聽取行業意見,研究確定服務平臺建議名單。
第十四條 服務平臺建議名單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公示1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符合條件的服務平臺列入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名錄,并公告。
第四章 運行
第十六條 服務平臺應當遵循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服務水平,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完善市場化運作機制。
第十七條 服務平臺應當主動開展公益性服務,向政府和行業提供試驗檢測、信息服務發展報告,積極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各項任務。
第十八條 服務平臺應當于每年一季度末將上一年度的能力建設和服務運營情況上報。上報程序參照本辦法第八條渠道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九條 服務平臺負責人、地址、主要投資方或上級主管單位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應當及時備案。備案程序參照本辦法第八條渠道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發布服務平臺名錄。
第二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列入名錄的服務平臺予以扶持。
第二十二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集團應當加強對服務平臺的指導、監督,支持服務平臺的建設。
第二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服務平臺實行動態管理。對已列入名錄的服務平臺,依據本辦法每三年進行復核。對復核合格的服務平臺予以確認,否則移出名錄,并公告。
第二十四條 已列入名錄的服務平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不再受理其申報,從名錄中移出并公告。
(一)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發現在申報或復核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損害服務對象利益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其他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
擬移出名錄的服務平臺,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提前告知該單位,允許陳述和申辯。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服務平臺申報單位應當具備的具體條件
2.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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