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門,部直屬相關單位,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實施《中國制造2025》,進一步完善重點產業技術基礎體系,保障產業創新發展和質量品牌提升,我部制定了《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
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附件1服務平臺申報單位應當具備的具體條件
附件2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5年12月14日
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落實《中國制造2025》的任務要求,保障產業創新發展和質量品牌提升,完善重點產業技術基礎體系,優化資源配置,培育一批具備權威性、基礎性、公益性、前瞻性的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是為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重點領域的技術創新和產業可持續發展提供質量可靠性試驗驗證、標準驗證與檢測、計量檢測、認證認可關鍵技術、產業信息、知識產權等基礎支撐和公共服務的平臺。
第三條 服務平臺分為試驗檢測、信息服務兩種類型。
試驗檢測類服務平臺的主要功能是開展質量可靠性試驗驗證、標準驗證、計量檢測、認證認可、綜合分析等基礎關鍵技術研究,研究制定試驗檢測方法,建立計量標準器具,構建量傳溯源體系,研制相關設備,提供相關服務。
信息服務類服務平臺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先進的信息采集工具,構建專題信息庫和知識產權資源數據庫,提供政策研究、產業運行分析與預測、信息查詢、知識產權分析評估和綜合運用等服務。
第四條 鼓勵、支持服務平臺加強自身能力建設,為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撐和服務,建成一流的知名服務機構。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服務平臺的建設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集團分別負責對本地區、所屬單位服務平臺申報進行初審、推薦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服務平臺的申報實行自愿申報、擇優推薦,服務平臺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應用牽引、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申報
第七條 服務平臺的申報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產業技術基礎發展政策及相關規定;
(二)自覺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企業集團的指導和監督;
(三)具有完善的運行機制;
(四)行業內公信度高、服務面廣、具有示范帶動作用;
(五)擁有高水平的專業人員隊伍;
(六)具備提供試驗檢測、信息服務所必需的基礎設施;
(七)具有領先的科研能力和服務能力。
服務平臺申報單位應當具備的具體條件見附件1。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原則上每兩年組織開展一次服務平臺的申報工作。
第九條 申報單位經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推薦申報,中央管理企業經所在企業集團推薦申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直屬單位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報。
第十條 申報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八條的申報渠道提交《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申報書》(見附件2)。
第十一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集團應當對申報單位的申報書進行初審、擇優推薦,提出審查推薦意見,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審核
第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機構或組建專家評審組,分類型對申報書和申報單位服務能力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必要時組織答辯或實地評審。
第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產業技術基礎發展政策以及工業強基工程規劃布局,聽取行業意見,研究確定服務平臺建議名單。
第十四條 服務平臺建議名單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公示1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符合條件的服務平臺列入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名錄,并公告。
第四章 運行
第十六條 服務平臺應當遵循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服務水平,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完善市場化運作機制。
第十七條 服務平臺應當主動開展公益性服務,向政府和行業提供試驗檢測、信息服務發展報告,積極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各項任務。
第十八條 服務平臺應當于每年一季度末將上一年度的能力建設和服務運營情況上報。上報程序參照本辦法第八條渠道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九條 服務平臺負責人、地址、主要投資方或上級主管單位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應當及時備案。備案程序參照本辦法第八條渠道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發布服務平臺名錄。
第二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列入名錄的服務平臺予以扶持。
第二十二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集團應當加強對服務平臺的指導、監督,支持服務平臺的建設。
第二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服務平臺實行動態管理。對已列入名錄的服務平臺,依據本辦法每三年進行復核。對復核合格的服務平臺予以確認,否則移出名錄,并公告。
第二十四條 已列入名錄的服務平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不再受理其申報,從名錄中移出并公告。
(一)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發現在申報或復核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損害服務對象利益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其他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
擬移出名錄的服務平臺,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提前告知該單位,允許陳述和申辯。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服務平臺申報單位應當具備的具體條件
2.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申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