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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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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案件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法發〔201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完成中央部署的探索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司法改革任務,保障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案件的正確審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我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案件試點工作實施辦法》。該實施辦法已于2016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9次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請各試點地區人民法院認真貫徹執行。對于執行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5日

為貫徹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民事公益訴訟
第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有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在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適格主體提起訴訟或者適格主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登記立案。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的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二)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在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初步證明材料;
(三)人民檢察院已經履行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或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訴前程序的證明材料。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可以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訴訟請求。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以公益訴訟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訟權利義務參照民事訴訟法關于原告訴訟權利義務的規定。民事公益訴訟的被告是被訴實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五條 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第一審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侵害行為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告提出反訴請求的,不予受理。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第一審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原則上適用人民陪審制。
當事人申請不適用人民陪審制審理的,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決定不適用人民陪審制審理。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與被告達成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后,人民法院應當將協議內容公告,公告期間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滿后,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出具調解書。
第九條 人民檢察院在法庭辯論終結前申請撤訴,或者在法庭辯論終結后,人民檢察院的訴訟請求全部實現,申請撤訴的,應予準許。
第十條 對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公益訴訟判決、裁定,當事人依法提起上訴、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抗訴或者其他當事人依法申請再審且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分別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審理。
二、行政公益訴訟
第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違法行使職權或不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登記立案。
第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公益訴訟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二)被告的行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初步證明材料;
(三)人民檢察院已經履行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糾正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依法履行職責的訴前程序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違法行政行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等訴訟請求。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以公益訴訟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訟權利義務參照行政訴訟法關于原告訴訟權利義務的規定。行政公益訴訟的被告是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行使職權或者負有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第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第一審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檢察院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公益訴訟的案件以及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公益訴訟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第一審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原則上適用人民陪審制。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不適用調解。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人民檢察院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十九條 對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公益訴訟判決、裁定,當事人依法提起上訴、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抗訴或者其他當事人申請再審且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分別按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審理。
三、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應當依法公開進行。人民法院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旁聽庭審,并可以通過庭審直播錄播等方式滿足公眾和媒體了解庭審實況的需要。裁判文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互聯網上公開發布。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認為應當提出司法建議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司法建議工作的意見》辦理。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人民檢察院免交《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訴訟費用。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本辦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四、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北京、內蒙古、吉林、江蘇、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東、貴州、云南、陜西、甘肅等十三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16年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

(2016年2月26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勘探、開發

  第三章 環境保護

  第四章 科學技術研究與資源調查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活動,推進深?茖W技術研究、資源調查,保護海洋環境,促進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可持續利用,維護人類共同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和相關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資源調查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深海海底區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其他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第三條 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活動應當堅持和平利用、合作共享、保護環境、維護人類共同利益的原則。

  國家保護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和資源調查活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正當權益。

  第四條 國家制定有關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規劃,并采取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深?茖W技術研究和資源調查,提升資源勘探、開發和海洋環境保護的能力。

  第五條 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對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和資源調查活動的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在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和相關環境保護、資源調查、科學技術研究和教育培訓等方面,開展國際合作。

  第二章 勘探、開發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向國際海底管理局申請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活動前,應當向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暾堈呋厩闆r;

 。ǘ⿺M勘探、開發區域位置、面積、礦產種類等說明;

 。ㄈ┴攧諣顩r、投資能力證明和技術能力說明;

 。ㄋ模┛碧、開發工作計劃,包括勘探、開發活動可能對海洋環境造成影響的相關資料,海洋環境嚴重損害等的應急預案;

 。ㄎ澹﹪鴦赵汉Q笾鞴懿块T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于符合國家利益并具備資金、技術、裝備等能力條件的,應當在六十個工作日內予以許可,并出具相關文件。

  獲得許可的申請者在與國際海底管理局簽訂勘探、開發合同成為承包者后,方可從事勘探、開發活動。

  承包者應當自勘探、開發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合同副本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備案。

  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將承包者及其勘探、開發的區域位置、面積等信息通報有關機關。

  第九條 承包者對勘探、開發合同區域內特定資源享有相應的專屬勘探、開發權。

  承包者應當履行勘探、開發合同義務,保障從事勘探、開發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保護海洋環境。

  承包者從事勘探、開發作業應當保護作業區域內的文物、鋪設物等。

  承包者從事勘探、開發作業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

  第十條 承包者在轉讓勘探、開發合同的權利、義務前,或者在對勘探、開發合同作出重大變更前,應當報經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同意。

  承包者應當自勘探、開發合同轉讓、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備案。

  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勘探、開發合同轉讓、變更或者終止的信息通報有關機關。

  第十一條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嚴重損害海洋環境等事故,承包者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⒓窗l出警報;

 。ǘ┝⒓磮蟾鎳鴦赵汉Q笾鞴懿块T,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有關機關;

 。ㄈ┎扇∫磺袑嶋H可行與合理的措施,防止、減少、控制對人身、財產、海洋環境的損害。

  第三章 環境保護

  第十二條 承包者應當在合理、可行的范圍內,利用可獲得的先進技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減少、控制勘探、開發區域內的活動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危害。

  第十三條 承包者應當按照勘探、開發合同的約定和要求、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規定,調查研究勘探、開發區域的海洋狀況,確定環境基線,評估勘探、開發活動可能對海洋環境的影響;制定和執行環境監測方案,監測勘探、開發活動對勘探、開發區域海洋環境的影響,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第十四條 承包者從事勘探、開發活動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和保全稀有或者脆弱的生態系統,以及衰竭、受威脅或者有滅絕危險的物種和其他海洋生物的生存環境,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維護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第四章 科學技術研究與資源調查

  第十五條 國家支持深?茖W技術研究和專業人才培養,將深?茖W技術列入科學技術發展的優先領域,鼓勵與相關產業的合作研究。

  國家支持企業進行深?茖W技術研究與技術裝備研發。

  第十六條 國家支持深海公共平臺的建設和運行,建立深海公共平臺共享合作機制,為深?茖W技術研究、資源調查活動提供專業服務,促進深?茖W技術交流、合作及成果共享。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開放科學考察船舶、實驗室、陳列室和其他場地、設施,舉辦講座或者提供咨詢等多種方式,開展深?茖W普及活動。

  第十八條 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調查活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有關資料副本、實物樣本或者目錄匯交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負責接受匯交的部門應當對匯交的資料和實物樣本進行登記、保管,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提供利用。

  承包者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活動取得的有關資料、實物樣本等的匯交,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對承包者勘探、開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承包者應當定期向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報告下列履行勘探、開發合同的事項:

 。ㄒ唬┛碧、開發活動情況;

 。ǘ┉h境監測情況;

 。ㄈ┠甓韧顿Y情況;

 。ㄋ模﹪鴦赵汉Q笾鞴懿块T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可以檢查承包者用于勘探、開發活動的船舶、設施、設備以及航海日志、記錄、數據等。

  第二十二條 承包者應當對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予以協助、配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可以撤銷許可并撤回相關文件:

 。ㄒ唬┨峤惶摷俨牧先〉迷S可的;

 。ǘ┎宦男锌碧、開發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

 。ㄈ┪唇浲,轉讓勘探、開發合同的權利、義務或者對勘探、開發合同作出重大變更的。

  承包者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三款、第十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窗匆幎▽⒖碧、開發合同副本報備案的;

 。ǘ┺D讓、變更或者終止勘探、開發合同,未按規定報備案的;

 。ㄈ┪窗匆幎▍R交有關資料副本、實物樣本或者目錄的;

 。ㄋ模┪窗匆幎▓蟾媛男锌碧、開發合同事項的;

 。ㄎ澹┎粎f助、配合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未經許可或者未簽訂勘探、開發合同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活動的,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九條第三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或者作業區域內文物、鋪設物等損害的,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碧,是指在深海海底區域探尋資源,分析資源,使用和測試資源采集系統和設備、加工設施及運輸系統,以及對開發時應當考慮的環境、技術、經濟、商業和其他有關因素的研究。

 。ǘ╅_發,是指在深海海底區域為商業目的收回并選取資源,包括建造和操作為生產和銷售資源服務的采集、加工和運輸系統。

 。ㄈ┵Y源調查,是指在深海海底區域搜尋資源,包括估計資源成分、多少和分布情況及經濟價值。

  第二十八條 深海海底區域資源開發活動涉稅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于印發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的通知


國務院



國發〔2016〕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2016年2月22日
 。ù思_發布)



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
(2016—2030年)

  中醫藥作為我國獨特的衛生資源、潛力巨大的經濟資源、具有原創優勢的科技資源、優秀的文化資源和重要的生態資源,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隨著我國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深入發展,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健康服務業蓬勃發展,人民群眾對中醫藥服務的需求越來越旺盛,迫切需要繼承、發展、利用好中醫藥,充分發揮中醫藥在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中的作用,造福人類健康。為明確未來十五年我國中醫藥發展方向和工作重點,促進中醫藥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劃綱要。
  一、基本形勢
  新中國成立后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中醫藥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動中醫藥事業發展取得了顯著成就。中醫藥總體規模不斷擴大,發展水平和服務能力逐步提高,初步形成了醫療、保健、科研、教育、產業、文化整體發展新格局,對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度明顯提升。截至2014年底,全國共有中醫類醫院(包括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院,下同)3732所,中醫類醫院床位75.5萬張,中醫類執業(助理)醫師39.8萬人,2014年中醫類醫院總診療人次5.31億。中醫藥在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及疑難病癥、重大傳染病防治中的作用得到進一步彰顯,得到國際社會廣泛認可。2014年中藥生產企業達到3813家,中藥工業總產值7302億元。中醫藥已經傳播到183個國家和地區。
  另一方面,我國中醫藥資源總量仍然不足,中醫藥服務領域出現萎縮現象,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薄弱,發展規模和水平還不能滿足人民群眾健康需求;中醫藥高層次人才缺乏,繼承不足、創新不夠;中藥產業集中度低,野生中藥材資源破壞嚴重,部分中藥材品質下降,影響中醫藥可持續發展;適應中醫藥發展規律的法律政策體系有待健全;中醫藥走向世界面臨制約和壁壘,國際競爭力有待進一步提升;中醫藥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亟待提高,迫切需要加強頂層設計和統籌規劃。
  當前,我國進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滿足人民群眾對簡便驗廉的中醫藥服務需求,迫切需要大力發展健康服務業,拓寬中醫藥服務領域。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快推進健康中國建設,迫切需要在構建中國特色基本醫療制度中發揮中醫藥獨特作用。適應未來醫學從疾病醫學向健康醫學轉變、醫學模式從生物醫學向生物—心理—社會模式轉變的發展趨勢,迫切需要繼承和發展中醫藥的綠色健康理念、天人合一的整體觀念、辨證施治和綜合施治的診療模式、運用自然的防治手段和全生命周期的健康服務。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培育新的經濟增長動能,迫切需要加大對中醫藥的扶持力度,進一步激發中醫藥原創優勢,促進中醫藥產業提質增效。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迫切需要進一步普及和宣傳中醫藥文化知識。實施“走出去”戰略,推進“一帶一路”建設,迫切需要推動中醫藥海外創新發展。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正確認識形勢,把握機遇,扎實推進中醫藥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
 。ㄒ唬┲笇枷。
  認真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堅持中西醫并重,從思想認識、法律地位、學術發展與實踐運用上落實中醫藥與西醫藥的平等地位,充分遵循中醫藥自身發展規律,以推進繼承創新為主題,以提高中醫藥發展水平為中心,以完善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體制和政策機制為重點,以增進和維護人民群眾健康為目標,拓展中醫藥服務領域,促進中西醫結合,發揮中醫藥在促進衛生、經濟、科技、文化和生態文明發展中的獨特作用,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振興發展,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作出貢獻。
 。ǘ┗驹瓌t。
  堅持以人為本、服務惠民。以滿足人民群眾中醫藥健康需求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中醫藥發展為了人民、中醫藥成果惠及人民,增進人民健康福祉,保證人民享有安全、有效、方便的中醫藥服務。
  堅持繼承創新、突出特色。把繼承創新貫穿中醫藥發展一切工作,正確把握好繼承和創新的關系,堅持和發揚中醫藥特色優勢,堅持中醫藥原創思維,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和方法,推動中醫藥理論與實踐不斷發展,推進中醫藥現代化,在創新中不斷形成新特色、新優勢,永葆中醫藥薪火相傳。
  堅持深化改革、激發活力。改革完善中醫藥發展體制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拉動投資消費,推進產業結構調整,更好發揮政府在制定規劃、出臺政策、引導投入、規范市場等方面的作用,積極營造平等參與、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不斷激發中醫藥發展的潛力和活力。
  堅持統籌兼顧、協調發展。堅持中醫與西醫相互取長補短,發揮各自優勢,促進中西醫結合,在開放中發展中醫藥。統籌兼顧中醫藥發展各領域、各環節,注重城鄉、區域、國內國際中醫藥發展,促進中醫藥醫療、保健、科研、教育、產業、文化全面發展,促進中醫中藥協調發展,不斷增強中醫藥發展的整體性和系統性。
 。ㄈ┌l展目標。
  到2020年,實現人人基本享有中醫藥服務,中醫醫療、保健、科研、教育、產業、文化各領域得到全面協調發展,中醫藥標準化、信息化、產業化、現代化水平不斷提高。中醫藥健康服務能力明顯增強,服務領域進一步拓寬,中醫醫療服務體系進一步完善,每千人口公立中醫類醫院床位數達到0.55張,中醫藥服務可得性、可及性明顯改善,有效減輕群眾醫療負擔,進一步放大醫改惠民效果;中醫基礎理論研究及重大疾病攻關取得明顯進展,中醫藥防治水平大幅度提高;中醫藥人才教育培養體系基本建立,凝聚一批學術領先、醫術精湛、醫德高尚的中醫藥人才,每千人口衛生機構中醫執業類(助理)醫師數達到0.4人;中醫藥產業現代化水平顯著提高,中藥工業總產值占醫藥工業總產值30%以上,中醫藥產業成為國民經濟重要支柱之一;中醫藥對外交流合作更加廣泛;符合中醫藥發展規律的法律體系、標準體系、監督體系和政策體系基本建立,中醫藥管理體制更加健全。
  到2030年,中醫藥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顯著提升,中醫藥服務領域實現全覆蓋,中醫藥健康服務能力顯著增強,在治未病中的主導作用、在重大疾病治療中的協同作用、在疾病康復中的核心作用得到充分發揮;中醫藥科技水平顯著提高,基本形成一支由百名國醫大師、萬名中醫名師、百萬中醫師、千萬職業技能人員組成的中醫藥人才隊伍;公民中醫健康文化素養大幅度提升;中醫藥工業智能化水平邁上新臺階,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率進一步增強,我國在世界傳統醫藥發展中的引領地位更加鞏固,實現中醫藥繼承創新發展、統籌協調發展、生態綠色發展、包容開放發展和人民共享發展,為健康中國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三、重點任務
 。ㄒ唬┣袑嵦岣咧嗅t醫療服務能力。
  1.完善覆蓋城鄉的中醫醫療服務網絡。全面建成以中醫類醫院為主體、綜合醫院等其他類別醫院中醫藥科室為骨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基礎、中醫門診部和診所為補充、覆蓋城鄉的中醫醫療服務網絡?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區域衛生規劃中合理配置中醫醫療資源,原則上在每個地市級區域、縣級區域設置1個市辦中醫類醫院、1個縣辦中醫類醫院,在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等非中醫類醫療機構設置中醫藥科室。在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立中醫館、國醫堂等中醫綜合服務區,加強中醫藥設備配置和中醫藥人員配備。加強中醫醫院康復科室建設,支持康復醫院設置中醫藥科室,加強中醫康復專業技術人員的配備。
  2.提高中醫藥防病治病能力。實施中醫臨床優勢培育工程,加強在區域內有影響力、科研實力強的省級或地市級中醫醫院能力建設。建立中醫藥參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網絡和應急救治工作協調機制,提高中醫藥應急救治和重大傳染病防治能力。持續實施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提升工程,提高縣級中醫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醫優勢病種診療能力、中醫藥綜合服務能力。建立慢性病中醫藥監測與信息管理制度,推動建立融入中醫藥內容的社區健康管理模式,開展高危人群中醫藥健康干預,提升基層中醫藥健康管理水平。大力發展中醫非藥物療法,充分發揮其在常見病、多發病和慢性病防治中的獨特作用。建立中醫醫院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分工合作的慢性病綜合防治網絡和工作機制,加快形成急慢分治的分級診療秩序。
  3.促進中西醫結合。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推進中西醫資源整合、優勢互補、協同創新。加強中西醫結合創新研究平臺建設,強化中西醫臨床協作,開展重大疑難疾病中西醫聯合攻關,形成獨具特色的中西醫結合診療方案,提高重大疑難疾病、急危重癥的臨床療效。探索建立和完善國家重大疑難疾病中西醫協作工作機制與模式,提升中西醫結合服務能力。積極創造條件建設中西醫結合醫院。完善中西醫結合人才培養政策措施,建立更加完善的西醫學習中醫制度,鼓勵西醫離職學習中醫,加強高層次中西醫結合人才培養。
  4.促進民族醫藥發展。將民族醫藥發展納入民族地區和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加強民族醫醫療機構建設,支持有條件的民族自治地方舉辦民族醫醫院,鼓勵民族地區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設立民族醫藥科,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民族醫醫院和診所。加強民族醫藥傳承保護、理論研究和文獻的搶救與整理。推進民族藥標準建設,提高民族藥質量,加大開發推廣力度,促進民族藥產業發展。
  5.放寬中醫藥服務準入。改革中醫醫療執業人員資格準入、執業范圍和執業管理制度,根據執業技能探索實行分類管理,對舉辦中醫診所的,將依法實施備案制管理。改革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執業資格準入制度,允許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在鄉鎮和村開辦中醫診所。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連鎖中醫醫療機構,對社會資本舉辦只提供傳統中醫藥服務的中醫門診部、診所,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區域衛生發展規劃不作布局限制,支持有資質的中醫專業技術人員特別是名老中醫開辦中醫門診部、診所,鼓勵藥品經營企業舉辦中醫坐堂醫診所。保證社會辦和政府辦中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等方面享有同等權利。
  6.推動“互聯網+”中醫醫療。大力發展中醫遠程醫療、移動醫療、智慧醫療等新型醫療服務模式。構建集醫學影像、檢驗報告等健康檔案于一體的醫療信息共享服務體系,逐步建立跨醫院的中醫醫療數據共享交換標準體系。探索互聯網延伸醫囑、電子處方等網絡中醫醫療服務應用。利用移動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提供在線預約診療、候診提醒、劃價繳費、診療報告查詢、藥品配送等便捷服務。
 。ǘ┐罅Πl展中醫養生保健服務。
  7.加快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體系建設。研究制定促進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發展的政策措施,支持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實現集團化發展或連鎖化經營。實施中醫治未病健康工程,加強中醫醫院治未病科室建設,為群眾提供中醫健康咨詢評估、干預調理、隨訪管理等治未病服務,探索融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健康保險于一體的中醫健康保障模式。鼓勵中醫醫院、中醫醫師為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提供保健咨詢、調理和藥膳等技術支持。
  8.提升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能力。鼓勵中醫醫療機構、養生保健機構走進機關、學校、企業、社區、鄉村和家庭,推廣普及中醫養生保健知識和易于掌握的理療、推拿等中醫養生保健技術與方法。鼓勵中醫藥機構充分利用生物、仿生、智能等現代科學技術,研發一批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和保健器械器材。加快中醫治未病技術體系與產業體系建設。推廣融入中醫治未病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
  9.發展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推動中醫藥與養老融合發展,促進中醫醫療資源進入養老機構、社區和居民家庭。支持養老機構與中醫醫療機構合作,建立快速就診綠色通道,鼓勵中醫醫療機構面向老年人群開展上門診視、健康查體、保健咨詢等服務。鼓勵中醫醫師在養老機構提供保健咨詢和調理服務。鼓勵社會資本新建以中醫藥健康養老為主的護理院、療養院,探索設立中醫藥特色醫養結合機構,建設一批醫養結合示范基地。
  10.發展中醫藥健康旅游服務。推動中醫藥健康服務與旅游產業有機融合,發展以中醫藥文化傳播和體驗為主題,融中醫療養、康復、養生、文化傳播、商務會展、中藥材科考與旅游于一體的中醫藥健康旅游。開發具有地域特色的中醫藥健康旅游產品和線路,建設一批國家中醫藥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和中醫藥健康旅游綜合體。加強中醫藥文化旅游商品的開發生產。建立中醫藥健康旅游標準化體系,推進中醫藥健康旅游服務標準化和專業化。舉辦“中國中醫藥健康旅游年”,支持舉辦國際性的中醫藥健康旅游展覽、會議和論壇。
 。ㄈ┰鷮嵧七M中醫藥繼承。
  11.加強中醫藥理論方法繼承。實施中醫藥傳承工程,全面系統繼承歷代各家學術理論、流派及學說,全面系統繼承當代名老中醫藥專家學術思想和臨床診療經驗,總結中醫優勢病種臨床基本診療規律。將中醫古籍文獻的整理納入國家中華典籍整理工程,開展中醫古籍文獻資源普查,搶救瀕臨失傳的珍稀與珍貴古籍文獻,推動中醫古籍數字化,編撰出版《中華醫藏》,加強海外中醫古籍影印和回歸工作。
  12.加強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與技術挖掘。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數據庫、保護名錄和保護制度。加強中醫臨床診療技術、養生保健技術、康復技術篩選,完善中醫醫療技術目錄及技術操作規范。加強對傳統制藥、鑒定、炮制技術及老藥工經驗的繼承應用。開展對中醫藥民間特色診療技術的調查、挖掘整理、研究評價及推廣應用。加強對中醫藥百年老字號的保護。
  13.強化中醫藥師承教育。建立中醫藥師承教育培養體系,將師承教育全面融入院校教育、畢業后教育和繼續教育。鼓勵醫療機構發展師承教育,實現師承教育常態化和制度化。建立傳統中醫師管理制度。加強名老中醫藥專家傳承工作室建設,吸引、鼓勵名老中醫藥專家和長期服務基層的中醫藥專家通過師承模式培養多層次的中醫藥骨干人才。
 。ㄋ模┲ν七M中醫藥創新。
  14.健全中醫藥協同創新體系。健全以國家和省級中醫藥科研機構為核心,以高等院校、醫療機構和企業為主體,以中醫科學研究基地(平臺)為支撐,多學科、跨部門共同參與的中醫藥協同創新體制機制,完善中醫藥領域科技布局。統籌利用相關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支持中醫藥相關科技創新工作,促進中醫藥科技創新能力提升,加快形成自主知識產權,促進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商品化和產業化。
  15.加強中醫藥科學研究。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和傳統中醫藥研究方法,深化中醫基礎理論、辨證論治方法研究,開展經穴特異性及針灸治療機理、中藥藥性理論、方劑配伍理論、中藥復方藥效物質基礎和作用機理等研究,建立概念明確、結構合理的理論框架體系。加強對重大疑難疾病、重大傳染病防治的聯合攻關和對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的中醫藥防治研究,形成一批防治重大疾病和治未病的重大產品和技術成果。綜合運用現代科技手段,開發一批基于中醫理論的診療儀器與設備。探索適合中藥特點的新藥開發新模式,推動重大新藥創制。鼓勵基于經典名方、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等的中藥新藥研發。針對疾病新的藥物靶標,在中藥資源中尋找新的候選藥物。
  16.完善中醫藥科研評價體系。建立和完善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科研評價標準和體系,研究完善有利于中醫藥創新的激勵政策。通過同行評議和引進第三方評估,提高項目管理效率和研究水平。不斷提高中醫藥科研成果轉化效率。開展中醫臨床療效評價與轉化應用研究,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療效評價體系。
 。ㄎ澹┤嫣嵘兴幃a業發展水平。
  17.加強中藥資源保護利用。實施野生中藥材資源保護工程,完善中藥材資源分級保護、野生中藥材物種分級保護制度,建立瀕危野生藥用動植物保護區、野生中藥材資源培育基地和瀕危稀缺中藥材種植養殖基地,加強珍稀瀕危野生藥用動植物保護、繁育研究。建立國家級藥用動植物種質資源庫。建立普查和動態監測相結合的中藥材資源調查制度。在國家醫藥儲備中,進一步完善中藥材及中藥飲片儲備。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立中藥材科技園、博物館和藥用動植物園等保育基地。探索荒漠化地區中藥材種植生態經濟示范區建設。
  18.推進中藥材規范化種植養殖。制定中藥材主產區種植區域規劃。制定國家道地藥材目錄,加強道地藥材良種繁育基地和規范化種植養殖基地建設。促進中藥材種植養殖業綠色發展,制定中藥材種植養殖、采集、儲藏技術標準,加強對中藥材種植養殖的科學引導,大力發展中藥材種植養殖專業合作社和合作聯社,提高規;、規范化水平。支持發展中藥材生產保險。建立完善中藥材原產地標記制度。實施貧困地區中藥材產業推進行動,引導貧困戶以多種方式參與中藥材生產,推進精準扶貧。
  19.促進中藥工業轉型升級。推進中藥工業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建設,加強技術集成和工藝創新,提升中藥裝備制造水平,加速中藥生產工藝、流程的標準化、現代化,提升中藥工業知識產權運用能力,逐步形成大型中藥企業集團和產業集群。以中藥現代化科技產業基地為依托,實施中醫藥大健康產業科技創業者行動,促進中藥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開展中成藥上市后再評價,加大中成藥二次開發力度,開展大規模、規范化臨床試驗,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名方大藥。開發一批中藥制造機械與設備,提高中藥制造業技術水平與規模效益。推進實施中藥標準化行動計劃,構建中藥產業全鏈條的優質產品標準體系。實施中藥綠色制造工程,形成門類豐富的新興綠色產業體系,逐步減少重金屬及其化合物等物質的使用量,嚴格執行《中藥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6-2008),建立中藥綠色制造體系。
  20.構建現代中藥材流通體系。制定中藥材流通體系建設規劃,建設一批道地藥材標準化、集約化、規;涂勺匪莸某跫庸づc倉儲物流中心,與生產企業供應商管理和質量追溯體系緊密相連。發展中藥材電子商務。利用大數據加強中藥材生產信息搜集、價格動態監測分析和預測預警。實施中藥材質量保障工程,建立中藥材生產流通全過程質量管理和質量追溯體系,加強第三方檢測平臺建設。
 。┐罅霌P中醫藥文化。
  21.繁榮發展中醫藥文化。大力倡導“大醫精誠”理念,強化職業道德建設,形成良好行業風尚。實施中醫藥健康文化素養提升工程,加強中醫藥文物設施保護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推動更多非藥物中醫診療技術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和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目錄,使更多古代中醫典籍進入世界記憶名錄。推動中醫藥文化國際傳播,展示中華文化獨特魅力,提升我國文化軟實力。
  22.發展中醫藥文化產業。推動中醫藥與文化產業融合發展,探索將中醫藥文化納入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創作一批承載中醫藥文化的創意產品和文化精品。促進中醫藥與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數字出版、動漫游戲、旅游餐飲、體育演藝等有效融合,發展新型文化產品和服務。培育一批知名品牌和企業,提升中醫藥與文化產業融合發展水平。
 。ㄆ撸┓e極推動中醫藥海外發展。
  23.加強中醫藥對外交流合作。深化與各國政府和世界衛生組織、國際標準化組織等的交流與合作,積極參與國際規則、標準的研究與制訂,營造有利于中醫藥海外發展的國際環境。實施中醫藥海外發展工程,推動中醫藥技術、藥物、標準和服務走出去,促進國際社會廣泛接受中醫藥。本著政府支持、民間運作、服務當地、互利共贏的原則,探索建設一批中醫藥海外中心。支持中醫藥機構全面參與全球中醫藥各領域合作與競爭,發揮中醫藥社會組織的作用。在國家援外醫療中進一步增加中醫藥服務內容。推進多層次的中醫藥國際教育交流合作,吸引更多的海外留學生來華接受學歷教育、非學歷教育、短期培訓和臨床實習,把中醫藥打造成中外人文交流、民心相通的亮麗名片。
  24.擴大中醫藥國際貿易。將中醫藥國際貿易納入國家對外貿易發展總體戰略,構建政策支持體系,突破海外制約中醫藥對外貿易發展的法律、政策障礙和技術壁壘,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擴大中醫藥服務貿易國際市場準入。支持中醫藥機構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擴大中醫藥對外投資和貿易。為中醫藥服務貿易發展提供全方位公共資源保障。鼓勵中醫藥機構到海外開辦中醫醫院、連鎖診所和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扶持中藥材海外資源開拓,加強海外中藥材生產流通質量管理。鼓勵中醫藥企業走出去,加快打造全產業鏈服務的跨國公司和知名國際品牌。積極發展入境中醫健康旅游,承接中醫醫療服務外包,加強中醫藥服務貿易對外整體宣傳和推介。
  四、保障措施
 。ㄒ唬┙∪嗅t藥法律體系。推動頒布并實施中醫藥法,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法規和部門規章,推動修訂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中醫類別執業醫師、中醫醫療機構分類和管理、中藥審批管理、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等領域相關法律規定,構建適應中醫藥發展需要的法律法規體系。指導地方加強中醫藥立法工作。
 。ǘ┩晟浦嗅t藥標準體系。為保障中醫藥服務質量安全,實施中醫藥標準化工程,重點開展中醫臨床診療指南、技術操作規范和療效評價標準的制定、推廣與應用。系統開展中醫治未病標準、藥膳制作標準和中醫藥保健品標準等研究制定。健全完善中藥質量標準體系,加強中藥質量管理,重點強化中藥炮制、中藥鑒定、中藥制劑、中藥配方顆粒以及道地藥材的標準制定與質量管理。加快中藥數字化標準及中藥材標本建設。加快國內標準向國際標準轉化。加強中醫藥監督體系建設,建立中醫藥監督信息數據平臺。推進中醫藥認證管理,發揮社會力量的監督作用。
 。ㄈ┘哟笾嗅t藥政策扶持力度。落實政府對中醫藥事業的投入政策。改革中醫藥價格形成機制,合理確定中醫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和價格,降低中成藥虛高藥價,破除以藥補醫機制。繼續實施不取消中藥飲片加成政策。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進一步增加中成藥品種數量,不斷提高國家基本藥物中成藥質量。地方各級政府要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中統籌考慮中醫藥發展需要,擴大中醫醫療、養生保健、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等用地供給。
 。ㄋ模┘訌娭嗅t藥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健全院校教育、畢業后教育、繼續教育有機銜接以及師承教育貫穿始終的中醫藥人才培養體系。重點培養中醫重點學科、重點?萍爸嗅t藥臨床科研領軍人才。加強全科醫生人才、基層中醫藥人才以及民族醫藥、中西醫結合等各類專業技能人才培養。開展臨床類別醫師和鄉村醫生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建立中醫藥職業技能人員系列,合理設置中醫藥健康服務技能崗位。深化中醫藥教育改革,建立中醫學專業認證制度,探索適應中醫醫師執業分類管理的人才培養模式,加強一批中醫藥重點學科建設,鼓勵有條件的民族地區和高等院校開辦民族醫藥專業,開展民族醫藥研究生教育,打造一批世界一流的中醫藥名校和學科。健全國醫大師評選表彰制度,完善中醫藥人才評價機制。建立吸引、穩定基層中醫藥人才的保障和長效激勵機制。
 。ㄎ澹┩七M中醫藥信息化建設。按照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工作部署,在健康中國云服務計劃中,加強中醫藥大數據應用。加強中醫醫院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完善中醫醫院信息系統。建立對患者處方真實有效性的網絡核查機制,實現與人口健康信息縱向貫通、橫向互通。完善中醫藥信息統計制度建設,建立全國中醫藥綜合統計網絡直報體系。
  五、組織實施
 。ㄒ唬┘訌娨巹澖M織實施。進一步完善國家中醫藥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由國務院領導同志擔任召集人。國家中醫藥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強化統籌協調,研究提出中醫藥發展具體政策措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加強對政策落實的指導、督促和檢查;要會同相關部門抓緊研究制定本規劃綱要實施分工方案,規劃建設一批國家中醫藥綜合改革試驗區,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地方各級政府要將中醫藥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組織領導,健全中醫藥發展統籌協調機制和工作機制,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劃綱要具體實施方案,完善考核評估和監督檢查機制。
 。ǘ┙∪嗅t藥管理體制。按照中醫藥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求,創新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國家、省、市、縣級中醫藥管理體系,進一步完善領導機制,切實加強中醫藥管理工作。各相關部門要在職責范圍內,加強溝通交流、協調配合,形成共同推進中醫藥發展的工作合力。
 。ㄈI造良好社會氛圍。綜合運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傳統媒體和數字智能終端、移動終端等新型載體,大力弘揚中醫藥文化知識,宣傳中醫藥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推動中醫藥進校園、進社區、進鄉村、進家庭,將中醫藥基礎知識納入中小學傳統文化、生理衛生課程,同時充分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形成全社會“信中醫、愛中醫、用中醫”的濃厚氛圍和共同發展中醫藥的良好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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