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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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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三號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慈善組織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四章 慈善捐贈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六章 慈善財產

  第七章 慈善服務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九章 促進措施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慈善事業,弘揚慈善文化,規范慈善活動,保護慈善組織、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進步,共享發展成果,制定本法。

  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慈善活動以及與慈善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法所稱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自愿開展的下列公益活動:

 。ㄒ唬┓鲐、濟困;

 。ǘ┓隼、救孤、恤病、助殘、優撫;

 。ㄈ┚戎匀粸暮、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ㄋ模┐龠M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

 。ㄎ澹┓乐挝廴竞推渌,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媳痉ㄒ幎ǖ钠渌婊顒。

  第四條 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愿、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依法開展慈善活動。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慈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慈善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每年9月5日為“中華慈善日”。

  第二章 慈善組織

  第八條 本法所稱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規定,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慈善組織可以采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

  第九條 慈善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蚤_展慈善活動為宗旨;

 。ǘ┎灰誀I利為目的;

 。ㄈ┯凶约旱拿Q和住所;

 。ㄋ模┯薪M織章程;

 。ㄎ澹┯斜匾呢敭a;

 。┯蟹蠗l件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ㄆ撸┓、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準予登記并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經設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予以認定并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不予認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登記或者認定期限的,報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十一條 慈善組織的章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Q和住所;

 。ǘ┙M織形式;

 。ㄈ┳谥己突顒臃秶;

 。ㄋ模┴敭a來源及構成;

 。ㄎ澹Q策、執行機構的組成及職責;

 。﹥炔勘O督機制;

 。ㄆ撸┴敭a管理使用制度;

 。ò耍╉椖抗芾碇贫;

 。ň牛┙K止情形及終止后的清算辦法;

 。ㄊ┢渌匾马。

  第十二條 慈善組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權限,開展慈善活動。

  慈善組織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告應當包括年度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慈善財產的管理使用情況、慈善項目實施情況以及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情況。

  第十四條 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慈善組織、受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與慈善組織發生交易行為的,不得參與慈善組織有關該交易行為的決策,有關交易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慈善組織不得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不得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和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不得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和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慈善組織的負責人:

 。ㄒ唬o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ǘ┮蚬室夥缸锉慌刑幮塘P,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ㄈ┰诒坏蹁N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ㄋ模┓、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ㄒ唬┏霈F章程規定的終止情形的;

 。ǘ┮蚍至、合并需要終止的;

 。ㄈ┻B續二年未從事慈善活動的;

 。ㄋ模┮婪ū怀蜂N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ㄎ澹┓、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慈善組織終止,應當進行清算。

  慈善組織的決策機構應當在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終止情形出現之日起三十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并向社會公告。不成立清算組或者清算組不履行職責的,民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慈善組織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慈善組織章程的規定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章程未規定的,由民政部門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慈善組織清算結束后,應當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由民政部門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 慈善組織依法成立行業組織。

  慈善行業組織應當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交流,提高慈善行業公信力,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第二十條 慈善組織的組織形式、登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一條 本法所稱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組織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財產的活動。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募捐和面向特定對象的定向募捐。

  第二十二條 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依法登記滿二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慈善組織符合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范的條件的,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自登記之日起可以公開募捐的基金會和社會團體,由民政部門直接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 開展公開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ㄒ唬┰诠矆鏊O置募捐箱;

 。ǘ┡e辦面向社會公眾的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

 。ㄈ┩ㄟ^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募捐信息;

 。ㄋ模┢渌_募捐方式。

  慈善組織采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方式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內進行,確有必要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外進行的,應當報其開展募捐活動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捐贈人的捐贈行為不受地域限制。

  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發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時在其網站發布募捐信息。

  第二十四條 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時間和地域、活動負責人姓名和辦公地址、接受捐贈方式、銀行賬戶、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財產的處理等。

  募捐方案應當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報慈善組織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募捐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募捐方案、聯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

  第二十六條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第二十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對利用其平臺開展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公開募捐資格證書進行驗證。

  第二十八條 慈善組織自登記之日起可以開展定向募捐。

  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和會員等特定對象的范圍內進行,并向募捐對象說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項。

  第二十九條 開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變相采取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方式。

  第三十條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迅速開展救助時,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時有序引導開展募捐和救助活動。

  第三十一條 開展募捐活動,應當尊重和維護募捐對象的合法權益,保障募捐對象的知情權,不得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

  第三十二條 開展募捐活動,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

  第三十三條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騙取財產。

  第四章 慈善捐贈

  第三十四條 本法所稱慈善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基于慈善目的,自愿、無償贈與財產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捐贈人可以通過慈善組織捐贈,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

  第三十六條 捐贈人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捐贈財產包括貨幣、實物、房屋、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產權等有形和無形財產。

  捐贈人捐贈的實物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等標準。

  捐贈人捐贈本企業產品的,應當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七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演出、比賽、銷售、拍賣等經營性活動,承諾將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應當在舉辦活動前與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簽訂捐贈協議,活動結束后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并將捐贈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八條 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频木栀浧睋。捐贈票據應當載明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及數量、慈善組織名稱和經辦人姓名、票據日期等。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慈善組織應當做好相關記錄。

  第三十九條 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捐贈人要求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慈善組織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議。

  書面捐贈協議包括捐贈人和慈善組織名稱,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質量、用途、交付時間等內容。

  第四十條 捐贈人與慈善組織約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贈違反法律規定宣傳煙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贈以任何方式宣傳法律禁止宣傳的產品和事項。

  第四十一條 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ㄒ唬┚栀浫送ㄟ^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

 。ǘ┚栀涁敭a用于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慈善活動,并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

  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后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第四十二條 捐贈人有權查詢、復制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慈善組織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

  慈善組織違反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 國有企業實施慈善捐贈應當遵守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履行批準和備案程序。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四條 本法所稱慈善信托屬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設立慈善信托、確定受托人和監察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受托人應當在慈善信托文件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將相關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未按照前款規定將相關文件報民政部門備案的,不享受稅收優惠。

  第四十六條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確定其信賴的慈善組織或者信托公司擔任。

  第四十七條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違反信托義務或者難以履行職責的,委托人可以變更受托人。變更后的受托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七日內,將變更情況報原備案的民政部門重新備案。

  第四十八條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應當按照信托目的,恪盡職守,履行誠信、謹慎管理的義務。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根據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時向委托人報告信托事務處理情況、信托財產管理使用情況。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其備案的民政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九條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據需要,可以確定信托監察人。

  信托監察人對受托人的行為進行監督,依法維護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權益。信托監察人發現受托人違反信托義務或者難以履行職責的,應當向委托人報告,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慈善信托的設立、信托財產的管理、信托當事人、信托的終止和清算等事項,本章未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慈善財產

  第五十一條 慈善組織的財產包括:

 。ㄒ唬┌l起人捐贈、資助的創始財產;

 。ǘ┠技呢敭a;

 。ㄈ┢渌戏ㄘ敭a。

  第五十二條 慈善組織的財產應當根據章程和捐贈協議的規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

  第五十三條 慈善組織對募集的財產,應當登記造冊,嚴格管理,?顚S。

  捐贈人捐贈的實物不易儲存、運輸或者難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組織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后,應當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五十四條 慈善組織為實現財產保值、增值進行投資的,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組織的重大投資方案應當經決策機構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資助的財產和捐贈協議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產,不得用于投資。慈善組織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在慈善組織投資的企業兼職或者領取報酬。

  前款規定事項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五條 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慈善組織確需變更募捐方案規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報民政部門備案;確需變更捐贈協議約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同意。

  第五十六條 慈善組織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慈善組織應當建立項目管理制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督。

  第五十七條 慈善項目終止后捐贈財產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議處理;募捐方案未規定或者捐贈協議未約定的,慈善組織應當將剩余財產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項目,并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八條 慈善組織確定慈善受益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指定慈善組織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

  第五十九條 慈善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與受益人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慈善財產的用途、數額和使用方式等內容。

  受益人應當珍惜慈善資助,按照協議使用慈善財產。受益人未按照協議使用慈善財產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協議情形的,慈善組織有權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慈善組織有權解除協議并要求受益人返還財產。

  第六十條 慈善組織應當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并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況下,年度管理費用難以符合前述規定的,應當報告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以外的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稅務等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的原則制定。

  捐贈協議對單項捐贈財產的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七章 慈善服務

  第六十一條 本法所稱慈善服務,是指慈善組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無償服務以及其他非營利服務。

  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服務,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務專長的其他組織提供。

  第六十二條 開展慈善服務,應當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嚴,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隱私。

  第六十三條 開展醫療康復、教育培訓等慈善服務,需要專門技能的,應當執行國家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標準和規程。

  慈善組織招募志愿者參與慈善服務,需要專門技能的,應當對志愿者開展相關培訓。

  第六十四條 慈善組織招募志愿者參與慈善服務,應當公示與慈善服務有關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慈善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與志愿者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服務的內容、方式和時間等。

  第六十五條 慈善組織應當對志愿者實名登記,記錄志愿者的服務時間、內容、評價等信息。根據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組織應當無償、如實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

  第六十六條 慈善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慈善服務,應當與志愿者的年齡、文化程度、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

  第六十七條 志愿者接受慈善組織安排參與慈善服務的,應當服從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訓。

  第六十八條 慈善組織應當為志愿者參與慈善服務提供必要條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權益。

  慈善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慈善服務前,應當為志愿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統一的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息,并免費提供慈善信息發布服務。

  慈善組織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平臺發布慈善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下列慈善信息:

 。ㄒ唬┐壬平M織登記事項;

 。ǘ┐壬菩磐袀浒甘马;

 。ㄈ┚哂泄_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

 。ㄋ模┚哂谐鼍吖嫘跃栀浂惽翱鄢睋Y格的慈善組織名單;

 。ㄎ澹⿲Υ壬苹顒拥亩愂諆灮、資助補貼等促進措施;

 。┫虼壬平M織購買服務的信息;

 。ㄆ撸⿲Υ壬平M織、慈善信托開展檢查、評估的結果;

 。ò耍⿲Υ壬平M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的表彰、處罰結果;

 。ň牛┓煞ㄒ幰幎☉敼_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一條 慈善組織、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

  第七十二條 慈善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變更的,慈善組織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

  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其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審計。

  第七十三條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其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

  公開募捐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募捐情況,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后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募捐情況。

  慈善項目實施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項目實施情況,項目結束后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項目實施情況和募得款物使用情況。

  第七十四條 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的,應當及時向捐贈人告知募捐情況、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

  第七十五條 慈善組織、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向受益人告知其資助標準、工作流程和工作規范等信息。

  第七十六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不得公開。

  第九章 促進措施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向慈善組織、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為慈善活動提供指導和幫助。

  第七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與其他部門之間的慈善信息共享機制。

  第七十九條 慈善組織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八十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于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境外捐贈用于慈善活動的物資,依法減征或者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八十一條 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贈,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八十二條 慈善組織、捐贈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十三條 捐贈人向慈善組織捐贈實物、有價證券、股權和知識產權的,依法免征權利轉讓的相關行政事業性費用。

  第八十四條 國家對開展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

  第八十五條 慈善組織開展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慈善活動需要慈善服務設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慈善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八十六條 國家為慈善事業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勵金融機構為慈善組織、慈善信托提供融資和結算等金融服務。

  第八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向社會提供服務,并依照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向社會公開相關情況。

  第八十八條 國家采取措施弘揚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識。

  學校等教育機構應當將慈善文化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國家鼓勵高等學校培養慈善專業人才,支持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開展慈善理論研究。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慈善公益宣傳活動,普及慈善知識,傳播慈善文化。

  第八十九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為開展慈善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第九十條 經受益人同意,捐贈人對其捐贈的慈善項目可以冠名紀念,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批準的,從其規定。

  第九十一條 國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對在慈善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彰。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九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慈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慈善行業組織進行指導。

  第九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慈善組織,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Υ壬平M織的住所和慈善活動發生地進行現場檢查;

 。ǘ┮蟠壬平M織作出說明,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ㄈ┫蚺c慈善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與監督管理有關的情況;

 。ㄋ模┙洷炯壢嗣裾鷾,可以查詢慈善組織的金融賬戶;

 。ㄎ澹┓、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慈善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檢查或者調查時,檢查人員或者調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調查通知書。

  第九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制度,并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慈善組織評估制度,鼓勵和支持第三方機構對慈善組織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第九十六條 慈善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

  第九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慈善組織、慈善信托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向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慈善行業組織投訴、舉報。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慈善行業組織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國家鼓勵公眾、媒體對慈善活動進行監督,對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以及慈善組織、慈善信托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曝光,發揮輿論和社會監督作用。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八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ㄒ唬┪窗凑沾壬谱谥奸_展活動的;

 。ǘ┧椒、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的;

 。ㄈ┙邮芨郊舆`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或者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的。

  第九十九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

 。ㄒ唬┻`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造成慈善財產損失的;

 。ǘ⿲⒉坏糜糜谕顿Y的財產用于投資的;

 。ㄈ┥米愿淖兙栀涁敭a用途的;

 。ㄋ模╅_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費用的標準違反本法第六十條規定的;

 。ㄎ澹┪匆婪男行畔⒐_義務的;

 。┪匆婪▓笏湍甓裙ぷ鲌蟾、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報備募捐方案的;

 。ㄆ撸┬孤毒栀浫、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組織違反本法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予以處罰。

  慈善組織有前兩款規定的情形,經依法處理后一年內再出現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條 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 開展募捐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對違法募集的財產,責令退還捐贈人;難以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痪哂泄_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

 。ǘ┩ㄟ^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的;

 。ㄈ┫騿挝换蛘邆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

 。ㄋ模┓恋K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或者居民生活的。

  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驗證義務的,由其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一百零二條 慈善組織不依法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或者不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

  第一百零三條 慈善組織弄虛作假騙取稅收優惠的,由稅務機關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四條 慈善組織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的,由有關機關依法查處,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五條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⑿磐胸敭a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ǘ┪窗凑找幎▽⑿磐惺聞仗幚砬闆r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或者向社會公開的。

  第一百零六條 慈善服務過程中,因慈善組織或者志愿者過錯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損害的,慈善組織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損害是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其追償。

  志愿者在參與慈善服務過程中,因慈善組織過錯受到損害的,慈善組織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損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組織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零七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一百零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ㄒ唬┪匆婪男行畔⒐_義務的;

 。ǘ⿺偱苫蛘咦兿鄶偱删栀浫蝿,強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組織提供服務的;

 。ㄈ┪匆婪男斜O督管理職責的;

 。ㄋ模┻`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

 。ㄎ澹┧椒、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的;

 。┢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一百零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條 城鄉社區組織、單位可以在本社區、單位內部開展群眾性互助互濟活動。

  第一百一十一條 慈善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可以開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動。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發〔201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開展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以下簡稱一致性評價)工作,對提升我國制藥行業整體水平,保障藥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促進醫藥產業升級和結構調整,增強國際競爭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44號),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開展一致性評價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評價對象和時限;瘜W藥品新注冊分類實施前批準上市的仿制藥,凡未按照與原研藥品質量和療效一致原則審批的,均須開展一致性評價。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2年版)中2007年10月1日前批準上市的化學藥品仿制藥口服固體制劑,應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評價,其中需開展臨床有效性試驗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種,應在2021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評價;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冊。
  化學藥品新注冊分類實施前批準上市的其他仿制藥,自首家品種通過一致性評價后,其他藥品生產企業的相同品種原則上應在3年內完成一致性評價;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冊。
  二、確定參比制劑遴選原則。參比制劑原則上首選原研藥品,也可以選用國際公認的同種藥品。藥品生產企業可自行選擇參比制劑,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備案;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藥品生產企業即可開展相關研究工作。行業協會可組織同品種藥品生產企業提出參比制劑選擇意見,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審核確定。對參比制劑存有爭議的,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組織專家公開論證后確定。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負責及時公布參比制劑信息,藥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應選擇公布的參比制劑開展一致性評價工作。
  三、合理選用評價方法。藥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應采用體內生物等效性試驗的方法進行一致性評價。符合豁免生物等效性試驗原則的品種,允許藥品生產企業采取體外溶出度試驗的方法進行一致性評價,具體品種名單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另行公布。開展體內生物等效性試驗時,藥品生產企業應根據仿制藥生物等效性試驗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無參比制劑的,由藥品生產企業進行臨床有效性試驗。
  四、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藥品生產企業是一致性評價工作的主體,應主動選購參比制劑開展相關研究,確保藥品質量和療效與參比制劑一致。完成一致性評價后,可將評價結果及調整處方、工藝的資料,按照藥品注冊補充申請程序,一并提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國內藥品生產企業已在歐盟、美國和日本獲準上市的仿制藥,可以國外注冊申報的相關資料為基礎,按照化學藥品新注冊分類申報藥品上市,批準上市后視同通過一致性評價;在中國境內用同一生產線生產上市并在歐盟、美國和日本獲準上市的藥品,視同通過一致性評價。
  五、加強對一致性評價工作的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負責發布一致性評價的相關指導原則,加強對藥品生產企業一致性評價工作的技術指導;組織專家審核企業報送的參比制劑資料,分期分批公布經審核確定的參比制劑目錄,建立我國仿制藥參比制劑目錄集;及時將按新標準批準上市的藥品收入參比制劑目錄集并公布;設立統一的審評通道,一并審評企業提交的一致性評價資料和藥品注冊補充申請。對藥品生產企業自行購買尚未在中國境內上市的參比制劑,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以一次性進口方式批準,供一致性評價研究使用。
  六、鼓勵企業開展一致性評價工作。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品種,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向社會公布。藥品生產企業可在藥品說明書、標簽中予以標注;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區域的企業,可以申報作為該品種藥品的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其他藥品生產企業生產,并承擔上市后的相關法律責任。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品種,在醫保支付方面予以適當支持,醫療機構應優先采購并在臨床中優先選用。同品種藥品通過一致性評價的生產企業達到3家以上的,在藥品集中采購等方面不再選用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通過一致性評價藥品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在符合有關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中央基建投資、產業基金等資金支持。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組織引導藥品生產企業積極參與,科學規范開展一致性評價相關工作。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落實相關配套政策,共同推動一致性評價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2月6日

關于加強物流短板建設促進有效投資和居民消費的若干意見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商務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等



發改經貿[2016]4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商務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交通廳(委、局)、農業廳(委、局)、財政廳(局)、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中心支行)、證監會各派出機構、郵政管理局、供銷合作社: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物流工作,近年來制定實施了一系列規劃和政策促進物流業發展,我國物流基礎設施條件有了較大改善,物流服務能力大幅提升,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的支撐保障作用。但是,我國物流業發展水平總體還不高,發展方式比較粗放,特別是物流基礎設施建設仍然比較滯后,現代化倉儲、多式聯運轉運、城鄉配送等設施總量不足、布局不合理、銜接配套不夠,已成為影響經濟運行效率和居民消費升級的突出短板。按照國務院有關部署,結合《物流業發展中長期規劃(2014-2020年)》要求,現就加強物流短板建設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遵循“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順應國民經濟提質增效和居民消費升級的需要,加大政策引導支持力度,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大力加強物流短板領域建設,加快健全完善物流基礎設施網絡,提高物流運行質量和效益,提升物流業整體發展和服務水平。
(二)基本原則
堅持問題導向,發力薄弱環節。針對制約物流整體效率提升的薄弱環節,加大建設投入力度,發揮后發優勢,盡快補齊物流短板。
政府資金引導,引領民資投入。加大政府資金投入,有效發揮政府投資的引領示范和杠桿作用,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物流基礎設施建設。
加強統籌協調,形成政策合力。統籌投資、金融、財稅等支持政策,加強政策協調配合,營造有利于物流領域投資發展的良好環境。
硬件軟件并重,綜合提質增效。加強物流信息化、標準化建設,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技術,推動物流與電商、交通、制造業、現代農業等銜接融合,逐步形成智能化、一體化的物流基礎設施網絡。
(三)主要目標
通過加強物流短板建設,健全重要節點物流基礎設施,改善城鄉末端配送設施條件,完善農產品冷鏈物流體系,大幅提升農村物流水平,基本形成布局合理、覆蓋廣泛、便捷高效、保障有力的城鄉物流基礎設施網絡體系。各種運輸方式之間銜接更加順暢,多式聯運效率大幅提升,運載工具、裝載單元等關鍵標準有效銜接并逐步推廣應用,物流信息化水平明顯提升,物流業發展環境進一步優化。
二、重點任務
(四)加強村鎮末端配送設施建設,健全農村物流網絡體系。
鼓勵地方政府加強農村物流設施網絡規劃和建設,整合利用現有郵政、供銷、交通等物流資源,推動縣級倉儲配送中心、農村物流快遞公共取送點建設,加快形成網絡規模效應。鼓勵電商企業與農產品生產加工企業聯動發展,建立特色農產品電商物流標準和追溯標準。加強城鄉互動的雙向物流體系建設,暢通農產品進城和工業品下鄉渠道。
(五)加強農產品物流設施建設,提升農產品現代物流水平。
研究公益性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加強公益性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鼓勵批發市場建立追溯體系,推動市場的專業化提升和精細化改造。支持集預冷、加工、冷藏、配送、追溯等功能于一體的農產品產地集配中心建設,鼓勵企業構建覆蓋主產區的產地集配體系和重要農產品追溯體系,提升產地預冷處理能力。鼓勵建設節能環保型冷庫或對老舊冷庫進行技術改造,提高冷庫安全、環保、節能水平。支持農產品流通企業建設具有儲存、分揀、加工、包裝、配送、追溯等功能的低溫加工配送中心,開展農產品冷鏈流通標準化示范,提升農產品冷鏈物流水平。
(六)加強城市配送設施建設,完善城市配送體系。優化重要節點物流基礎設施布局,完善城市三級配送網絡建設。依托重要交通樞紐、物流集散地規劃建設集運輸、倉儲、配送、信息交易為一體的綜合物流服務基地,加強干線運輸與城市配送的有效銜接。加強公用型城市配送節點建設,鼓勵物流企業加強協作,整合資源,優化城市配送設施布局。支持社區、機關、學校、商務區末端配送點建設,大力發展智能快件箱,并納入公共服務設施規劃。鼓勵商貿流通企業和連鎖超市等開展共同配送,提高配送效率。
(七)加強多式聯運轉運設施建設,提升貨物中轉效率。依托物流大通道,在重要節點規劃布局和建設一批具有多式聯運服務功能的物流樞紐,完善不同運輸方式之間的連接和轉運設施,推進公、鐵、水、民航等基礎設施“最后一公里”的銜接。支持重要港口、樞紐機場加強集疏運體系建設,重點推動建設一批專用鐵路、公路進港項目,提升港站集疏運能力和運行效率。支持公路物流園區引入鐵路專用線,完善多式聯運服務功能;支持鐵路物流中心建設,加強與其他運輸方式的銜接,提升綜合運輸服務能力和水平。組織開展多式聯運示范工程,推廣公、鐵、水聯運,提高多式聯運比重。研究制定有關多式聯運服務標準和規則,探索在重點行業領域實行“一票到底”的物流服務。
(八)加強信息技術應用,促進物流新模式發展。研究制定“互聯網+”高效物流三年行動實施方案。加強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移動互聯等先進信息技術在物流領域的應用,改造傳統業務模式和管理系統,優化物流資源配置,提升物流運作水平。結合現代物流創新發展城市試點,推動政府部門、企業和社會組織之間開展數據平臺對接,促進物流信息的互聯互通和開放共享。加快國家交通運輸物流公共信息平臺建設,積極推進物流園區之間的互聯互通,鼓勵依托互聯網平臺的“無車承運人”發展。推進快遞服務制造業的示范工程,積極融入智能制造、個性化定制等制造業新領域。
(九)加強物流標準銜接和制修訂,提高物流服務效率。加強運輸工具、物流設備等標準銜接,提高設施設備利用效率和物流服務運作效率。大力推廣托盤、周轉箱、集裝箱等標準化裝載單元循環共用,支持開展租賃、維修等延伸服務。抓緊修訂出臺《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并做好宣貫和落實。抓緊研究出臺快遞配送專用電動車輛技術標準。
三、政策保障
(十)加大投資、財稅、土地等政策支持力度。各有關部門、各。▍^、市)要進一步加大對物流薄弱環節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中央和地方資金通過現有渠道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城鄉配送網絡、農產品冷鏈物流、多式聯運轉運設施、物流標準化和信息化等項目建設。要進一步落實支持物流業發展的用地和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規劃要求的物流設施建設項目,加快用地審查報批,保障項目依法依規用地。
(十一)拓寬物流短板建設的投融資渠道。鼓勵物流企業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物流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大對物流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為項目建設提供更便利的融資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和上市等多種方式拓寬融資渠道,支持企業發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籌集資金。
(十二)建立重點項目建設的綠色通道和調度機制。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商務、工信、交通、農業、財政、人民銀行、郵政管理、供銷合作社等部門建立重點項目建設的協調機制和綠色審核通道,并納入現代物流重大工程進行調度,加強橫向聯動、有機銜接,形成工作合力,協調解決項目推進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為項目順利實施創造良好條件。
各地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加強物流短板建設促進有效投資和居民消費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結合本地區實際抓緊制定加強物流短板建設的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工作分工,落實工作責任,將其作為“穩增長、調結構、促改革、惠民生”的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好。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將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督促指導,確保各項政策措施有效貫徹落實。
附件:重點工作任務和部門分工


http://www.gov.cn/xinwen/2016-03/03/content_5048617.htm

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 務 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 通 運 輸 部
農 業 部
財 政 部
人 民 銀 行
證 監 會
郵 政 局
供銷 合作 總社
2016年2月29日
新法規速遞,50萬云端法規,

新法規軟件介紹

《新法規速遞2015》軟件,收錄1949-2015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規 約13萬件!霸茩z索”功能,可以在線全文檢索、瀏覽50萬件法規,并可下載收 藏瀏覽過的法規!缎路ㄒ幩龠f》提供標題、頒布單位和全文檢索功能,全部法規均可按標題、 頒布時間或頒布單位排序!缎路ㄒ幩龠f》還可自行錄入法規,所有下載法規均可備份,重裝 軟件后無需再重新下載!缎路ㄒ幩龠f》最具特色功能是:注冊后,可以每天上網智能更新,獲 得當日最新法律法規。本軟件為收費軟件,您可以先下載軟件,付費后我們根據您注冊的用戶 名為您開通每日更新服務。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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