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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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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歷二月十六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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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規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健全落實領導責任制,全面推進平安中國建設,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其領導班子、領導干部。
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其領導班子、領導干部、領導人員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應當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布局,堅持問題導向、法治思維、改革創新,抓住“關鍵少數”,強化擔當意識,落實領導責任,科學運用評估、督導、考核、激勵、懲戒等措施,形成正確導向,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使各級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切實擔負起維護一方穩定、確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責任,保證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四條 嚴格落實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綜治協調、各部門齊抓共管、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格局。
第五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切實加強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領導,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從人力物力財力上保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各地黨政主要負責同志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第一責任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分管負責同志是直接責任人,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承擔分管工作范圍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責任。
第六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各負其責,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主動承擔好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的責任,認真抓好本部門本單位的綜合治理工作,與業務工作同規劃、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
第七條 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應當在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認真組織各有關單位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加強調查研究和督導檢查,及時通報、分析社會治安形勢,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總結推廣典型經驗,統籌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第三章 督促檢查
第八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任務分解為若干具體目標,制定易于執行檢查的措施,建立嚴格的督促檢查制度、定量考核制度、評價獎懲制度,自上而下層層簽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
第九條 各級黨委常委會應當將執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的情況,作為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干部應當將履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情況作為年度述職報告的重要內容。
第十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每年應當對本單位本系統部署和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推進平安建設的有關情況進行總結,對下一年度的工作作出安排,并報同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
下一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每年應當向上一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納入工作督促檢查范圍,適時組織開展專項督促檢查。
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應當動員組織黨員、群眾有序參與,推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決策部署落到實處。
第十二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評價制度機制,制定完善考核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明確考核評價的內容、方法、程序。
第十三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強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評價結果運用,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績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與業績評定、職務晉升、獎勵懲處等掛鉤。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應當推動建立健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績檔案。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考察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分管領導干部實績、進行提拔使用和晉職晉級時,應當了解和掌握相關領導干部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情況。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應當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加強與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的協調配合,協同做好有關獎懲工作。
第四章 表彰獎勵
第十五條 對真抓實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成績突出的地方、部門和單位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分管領導干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嘉獎。對受到嘉獎的領導干部,應當將有關材料存入本人檔案。
第十六條 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每四年開展一次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集體、先進工作者評選表彰工作。
第十七條 對受到表彰的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集體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分管領導干部應當進行嘉獎。對受到表彰的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工作者,應當落實省部級先進工作者和勞動模范待遇。
第十八條 對連續三次以上受到表彰的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集體,由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以適當形式予以表揚。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和組織人事部門要配合做好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集體、先進工作者等的評選表彰工作。
第五章 責任督導和追究
第二十條 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違反本規定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規定所列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
(一)不重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相關工作措施落實不力,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基層基礎工作薄弱,治安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三)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四)本地區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設)考核評價不合格、不達標的;
(五)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社會治安重點地區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問題等,沒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現反彈的;
(六)各級黨委和政府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認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對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實施一票否決權制、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責任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具有本規定第二十條所列情形的地區、單位,由相應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以書面形式進行通報,必要時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進行通報,限期進行整改。
第二十三條 對受到通報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具有本規定第二十條所列情形且危害嚴重或者影響重大的地區、單位,由相應的上一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對其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分管領導干部和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班子成員進行約談,必要時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約談,幫助分析原因,督促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對受到約談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具有本規定第二十條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別嚴重或者影響特別重大但尚不夠實施一票否決權制的地區、單位,由相應的上一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掛牌督辦,限期進行整改。必要時,可派駐工作組對掛牌督辦地區、單位進行檢查督辦。
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每年從公共安全、治安問題相對突出的市(地、州、盟)中,確定若干作為掛牌督辦的重點整治單位,加強監督管理。
對受到掛牌督辦的地區、單位,在半年內取消該地區、單位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和該地區、單位主要領導干部、主管領導干部、分管領導干部評先受獎、晉職晉級的資格。
第二十五條 對受到掛牌督辦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有本規定第二十條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別嚴重或者影響特別重大的地區、單位,由相應的上一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商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決定實行一票否決權制。
第二十六條 對受到一票否決權制處理的地區、單位,在一年內,取消該地區、單位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權限和程序辦理;取消該地區、單位主要領導干部、主管領導干部、分管領導干部評先受獎、晉職晉級的資格,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程序辦理,并會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向上級有關部門進行報告、備案。需要追究該地區、單位黨政領導干部責任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中央駐地方單位需要實行一票否決權制的,由省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向其主管單位和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提出書面建議。
第二十八條 黨政領導干部具有本規定第二十條所列情形,按照《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應當采取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方式問責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辦理。
第二十九條 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具有本規定第二十條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
(一)干擾、阻礙調查和責任追究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瞞報漏報重大情況的;
(三)對檢舉人、控告人等打擊報復的;
(四)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三十條 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具有本規定第二十條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
(一)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挽回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調查,并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三)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情節。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6年2月27日起施行。

關于金融助推脫貧攻堅的實施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等



關于金融助推脫貧攻堅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中發〔2015〕34號)和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精神,緊緊圍繞“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全面改進和提升扶貧金融服務,增強扶貧金融服務的精準性和有效性,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準確把握金融助推脫貧攻堅工作的總體要求

 。ㄒ唬┥钊雽W習領會黨中央、國務院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的深刻內涵,瞄準脫貧攻堅的重點人群和重點任務,精準對接金融需求,精準完善支持措施,精準強化工作質量和效率,扎實創新完善金融服務體制機制和政策措施,堅持精準支持與整體帶動結合,堅持金融政策與扶貧政策協調,堅持創新發展與風險防范統籌,以發展普惠金融為根基,全力推動貧困地區金融服務到村到戶到人,努力讓每一個符合條件的貧困人口都能按需求便捷獲得貸款,讓每一個需要金融服務的貧困人口都能便捷享受到現代化金融服務,為實現到2020年打贏脫貧攻堅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提供有力有效的金融支撐。

  二、精準對接脫貧攻堅多元化融資需求

 。ǘ┚珳蕦迂毨У貐^發展規劃,找準金融支持的切入點。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加強與各地發展改革、扶貧、財政等部門的協調合作和信息共享,及時掌握貧困地區特色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和基本公共服務等規劃信息。指導金融機構認真梳理精準扶貧項目金融服務需求清單,準確掌握項目安排、投資規模、資金來源、時間進度等信息,為精準支持脫貧攻堅奠定基礎。各金融機構要積極對接扶貧部門確定的建檔立卡貧困戶,深入了解貧困戶的基本生產、生活信息和金融服務需求信息,建立包括貧困戶家庭基本情況、勞動技能、資產構成、生產生活、就業就學狀況、金融需求等內容的精準扶貧金融服務檔案,實行“一戶一檔”。

 。ㄈ┚珳蕦犹厣a業金融服務需求,帶動貧困人口脫貧致富。各金融機構要立足貧困地區資源稟賦、產業特色,積極支持能吸收貧困人口就業、帶動貧困人口增收的綠色生態種養業、經濟林產業、林下經濟、森林草原旅游、休閑農業、傳統手工業、鄉村旅游、農村電商等特色產業發展。有效對接特色農業基地、現代農業示范區、農業產業園區的金融需求,積極開展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健全和完善扶貧金融服務主辦行制度,支持帶動貧困人口致富成效明顯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大力發展訂單、倉單質押等產業鏈、供應鏈金融,穩妥推進試點地區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農民住房財產權等農村產權融資業務,拓寬抵質押物范圍,加大特色產業信貸投入。

 。ㄋ模┚珳蕦迂毨丝诰蜆I就學金融服務需求,增強貧困戶自我發展能力。鼓勵金融機構發放扶貧小額信用貸款,加大對建檔立卡貧困戶的精準支持。積極采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擔保、擔保公司擔保、農戶聯保等多種增信措施,緩解貧困人口信貸融資缺乏有效抵押擔保資產問題。針對貧困戶種養殖業的資金需求特點,靈活確定貸款期限,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有針對性改進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管好用好創業擔保貸款,支持貧困地區符合條件的就業重點群體和困難人員創業就業。扎實開展助學貸款業務,解決經濟困難家庭學生就學資金困難。

 。ㄎ澹┚珳蕦右椎胤鲐毎徇w金融服務需求,支持貧困人口搬得出、穩得住、能致富。支持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通過發行金融債籌措信貸資金,按照保本或微利的原則發放低成本、長期的易地扶貧搬遷貸款,中央財政給予90%的貸款貼息。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要加強信貸管理,簡化貸款審批程序,合理確定貸款利率,做好與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對接。同時,嚴格貸款用途,確保貸款支持對象精準、貸款資金?顚S,并定期向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報送易地扶貧搬遷貸款發放等情況。開發性、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合作性金融要加強協調配合,加大對安置區貧困人口直接或間接參與后續產業發展的支持。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加強轄內易地扶貧搬遷貸款監測統計和考核評估,指導督促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發放貸款。

 。┚珳蕦又攸c項目和重點地區等領域金融服務需求,夯實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基礎。充分利用信貸、債券、基金、股權投資、融資租賃等多種融資工具,支持貧困地區交通、水利、電力、能源、生態環境建設等基礎設施和文化、醫療、衛生等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建設。創新貸款抵質押方式,支持農村危房改造、人居環境整治、新農村建設等民生工程建設。健全和完善區域信貸政策,在信貸資源配置、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信貸管理權限設置等方面,對連片特困地區、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給予傾斜。對有穩定還款來源的扶貧項目,在有效防控風險的前提下,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可依法依規發放過橋貸款,有效撬動商業性信貸資金投入。

  三、大力推進貧困地區普惠金融發展

 。ㄆ撸┥罨r村支付服務環境建設,推動支付服務進村入戶。加強貧困地區支付基礎設施建設,持續推動結算賬戶、支付工具、支付清算網絡的應用,提升貧困地區基本金融服務水平。加強政策扶持,鞏固助農取款服務在貧困地區鄉村的覆蓋面,提高使用率,便利農民足不出村辦理取款、轉賬匯款、代理繳費等基礎金融服務,支持貧困地區助農取款服務點與農村電商服務點相互依托建設,促進服務點資源高效利用。鼓勵探索利用移動支付、互聯網支付等新興電子支付方式開發貧困地區支付服務市場,填補其基礎金融服務空白。在農民工輸出省份,支持拓寬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受理金融機構范圍。

 。ò耍┘訌娹r村信用體系建設,促進信用與信貸聯動。探索農戶基礎信用信息與建檔立卡貧困戶信息的共享和對接,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健全農村基層黨組織、“駐村第一書記”、致富帶頭人、金融機構等多方參與的貧困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用等級評定制度,探索建立針對貧困戶的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完善電子信用檔案。深入推進“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評定與創建,鼓勵發放無抵押免擔保的扶貧貼息貸款和小額信用貸款。

 。ň牛┲匾暯鹑谥R普及,強化貧困地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加強金融消費者教育和權益保護,配合有關部門嚴厲打擊金融欺詐、非法集資、制售使用假幣等非法金融活動,保障貧困地區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暢通消費者投訴的處理渠道,完善多元化糾紛調解機制,優化貧困地區金融消費者公平、公開共享現代金融服務的環境。根據貧困地區金融消費者需求特點,有針對性地設計開展金融消費者教育活動,在貧困地區深入實施農村金融教育“金惠工程”,提高金融消費者的金融知識素養和風險責任意識,優化金融生態環境。

  四、充分發揮各類金融機構助推脫貧攻堅主體作用

 。ㄊ┩晟苾炔繖C構設置,發揮好開發性、政策性金融在精準扶貧中的作用。國家開發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加快設立“扶貧金融事業部”,完善內部經營管理機制,加強對信貸資金的管理使用,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切實防范信貸風險!胺鲐毥鹑谑聵I部”業務符合條件的,可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降低經營成本,加大對扶貧重點領域的支持力度。

 。ㄊ唬┫鲁两鹑诜⻊罩匦,完善商業性金融綜合服務。大中型商業銀行要穩定和優化縣域基層網點設置,保持貧困地區現有網點基本穩定并力爭有所增加。鼓勵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通過委托貸款、批發貸款等方式向貧困縣(市、區)增加有效信貸投放。中國農業銀行要繼續深化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強化縣級事業部經營能力。鼓勵和支持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設立三農金融事業部,要進一步延伸服務網絡,強化縣以下機構網點功能建設,逐步擴大涉農業務范圍。各金融機構要加大系統內信貸資源調劑力度,從資金調度、授信審批等方面加大對貧困地區有效支持。鼓勵實行總、分行直貸、單列信貸計劃等多種方式,針對貧困地區實際需求,改進貸款營銷模式,簡化審批流程,提升服務質量和效率。

 。ㄊ⿵娀r村中小金融機構支農市場定位,完善多層次農村金融服務組織體系。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等要依托網點多,覆蓋廣的優勢,繼續發揮好農村金融服務主力的作用。在穩定縣域法人地位、堅持服務“三農”的前提下,穩步推進農村信用社改革,提高資本實力,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強化農村信用社省聯社服務職能。支持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在貧困地區參與發起設立村鎮銀行,規范發展小額貸款公司等,建立正向激勵機制,鼓勵開展面向“三農”的差異化、特色化服務。支持在貧困地區穩妥規范發展農民資金互助組織,開展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試點。

 。ㄊ┘訌娙谫Y輔導和培育,拓寬貧困地區企業融資渠道。支持、鼓勵和引導證券、期貨、保險、信托、租賃等金融機構在貧困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擴大業務覆蓋面。加強對貧困地區企業的上市輔導培育和孵化力度,根據地方資源優勢和產業特色,完善上市企業后備庫,幫助更多企業通過主板、創業板、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區域股權交易市場等進行融資。支持貧困地區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通過增發、配股,發行公司債、可轉債等多種方式拓寬融資來源。支持期貨交易所研究上市具有中西部貧困地區特色的期貨產品,引導中西部貧困地區利用期貨市場套期保值和風險管理。加大宣傳和推介力度,鼓勵和支持貧困地區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項目收益票據、區域集優債券等債務融資工具。

 。ㄊ模﹦撔掳l展精準扶貧保險產品和服務,擴大貧困地區農業保險覆蓋范圍。鼓勵保險機構建立健全鄉、村兩級保險服務體系。擴大農業保險密度和深度,通過財政以獎代補等方式支持貧困地區發展特色農產品保險。支持貧困地區開展特色農產品價格保險,有條件的地方可給予一定保費補貼。改進和推廣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為貧困戶融資提供增信支持。鼓勵保險機構建立健全針對貧困農戶的保險保障體系,全面推進貧困地區人身和財產安全保險業務,緩解貧困群眾因病致貧、因災返貧問題。

 。ㄊ澹┮胄屡d金融業態支持精準扶貧,多渠道提供金融服務。在有效防范風險的前提下,支持貧困地區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臺,開展網絡銀行、網絡保險、網絡基金銷售和網絡消費金融等業務;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規范發展民間融資,引入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引導社會資本支持精準扶貧。

  五、完善精準扶貧金融支持保障措施

 。ㄊ┰O立扶貧再貸款,發揮多種貨幣政策工具引導作用。設立扶貧再貸款,利率在正常支農再貸款利率基礎上下調1個百分點,引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切實降低貧困地區涉農貸款利率水平。合理確定扶貧再貸款使用期限,為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支持脫貧攻堅提供較長期資金來源。使用扶貧再貸款的金融機構要建立臺賬,加強精準管理,確保信貸投放在數量、用途、利率等方面符合扶貧再貸款管理要求。加大再貼現支持力度,引導貧困地區金融機構擴大涉農、小微企業信貸投放。改進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加強縣域法人金融機構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當地貸款的考核,對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實施較低的存款準備金率,促進縣域信貸資金投入。

 。ㄊ撸┘訌娊鹑谂c財稅政策協調配合,引導金融資源傾斜配置。有效整合各類財政涉農資金,充分發揮財政政策對金融資源的支持和引導作用。繼續落實農戶小額貸款稅收優惠、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等政策,健全和完善貧困地區農村金融服務的正向激勵機制,引導更多金融資源投向貧困地區。完善創業擔保貸款、扶貧貼息貸款、民貿民品貼息貸款等管理機制,增強政策精準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貧困地區融資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扶貧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和擔;,專項用于建檔立卡貧困戶貸款以及帶動貧困人口就業的各類扶貧經濟組織貸款風險補償。支持各級政府建立扶貧產業基金,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扶貧。支持貧困地區設立政府出資的融資擔保機構,鼓勵和引導有實力的融資擔保機構通過聯合擔保以及擔保與保險相結合等多種方式,積極提供精準扶貧融資擔保。金融機構要加大對貧困地區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存量債務的支持力度,鼓勵采取定向承銷等方式參與債務置換,穩步化解貧困地區政府債務風險。各地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銀監局要加強對金融機構指導,推動地方債承銷發行工作順利開展。

 。ㄊ耍⿲嵤┎町惢O管政策,優化銀行機構考核指標。推行和落實信貸盡職免責制度,根據貧困地區金融機構貸款的風險、成本和核銷等具體情況,對不良貸款比率實行差異化考核, 適當提高貧困地區不良貸款容忍度。在有效保護股東利益的前提下,提高金融機構呆壞賬核銷效率。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對貧困地區符合政策規定的涉農和小微企業貸款適用相對較低的風險權重。

  六、持續完善脫貧攻堅金融服務工作機制

 。ㄊ牛┘訌娊M織領導,健全責任機制。建立和完善人民銀行、銀監、證監、保監、發展改革、扶貧、財政、金融機構等參與的脫貧攻堅金融服務工作聯動機制,加強政策互動、工作聯動和信息共享。切實發揮人民銀行各級行在脫貧攻堅金融服務工作的組織引導作用,加強統籌協調,推動相關配套政策落實。開展金融扶貧示范區創建活動,發揮示范引領作用。進一步發揮集中連片特困地區扶貧開發金融服務聯動協調機制的作用,提升片區脫貧攻堅金融服務水平。

 。ǘ┩晟凭珳式y計,強化監測機制。人民銀行總行及時出臺脫貧攻堅金融服務專項統計監測制度,從片區、縣(市、區)、村、建檔立卡貧困戶等各層次,完善涵蓋貨幣政策工具運用效果、信貸投放、信貸產品、利率和基礎金融服務信息的監測體系,及時動態跟蹤監測各地、各金融機構脫貧攻堅金融服務工作情況,為政策實施效果監測評估提供數據支撐。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和各金融機構要按政策要求,及時、準確報送脫貧攻堅金融服務的相關數據和資料。

 。ǘ唬╅_展專項評估,強化政策導向。建立脫貧攻堅金融服務專項評估制度,定期對各地、各金融機構脫貧攻堅金融服務工作進展及成效進行評估考核。豐富評估結果運用方式,對評估結果進行通報,將對金融機構評估結果納入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綜合評價框架內,作為貨幣政策工具使用、銀行間市場管理、新設金融機構市場準入、實施差異化金融監管等的重要依據,增強脫貧攻堅金融政策的實施效果。

 。ǘ┘訌娍偨Y宣傳,營造良好氛圍。積極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多種媒體,金融機構營業網點以及村組、社區等公共宣傳欄,大力開展金融扶貧服務政策宣傳,增進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對精準扶貧金融服務政策的了解,增強其運用金融工具的意識和能力。及時梳理、總結精準扶貧金融服務工作中的典型經驗、成功案例、工作成效,加強宣傳推介和經驗交流,營造有利脫貧攻堅金融服務工作的良好氛圍。

  中國人民銀行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6年3月16日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25號

2016年03月23日



第25號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已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委主任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畢井泉

 主 任 李斌


2016年3月1日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管理,維護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過程中受試者權益,保證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過程規范,結果真實、科學、可靠和可追溯,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應當遵循本規范。
本規范涵蓋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全過程,包括臨床試驗的方案設計、實施、監查、核查、檢查,以及數據的采集、記錄,分析總結和報告等。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是指在經資質認定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中,對擬申請注冊的醫療器械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進行確認或者驗證的過程。

  第四條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應當遵循依法原則、倫理原則和科學原則。

  第五條 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監督管理。
  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加強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管理。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信息通報機制,加強第三類醫療器械、列入國家大型醫用設備配置管理品目的醫療器械開展臨床試驗審批情況以及相應的臨床試驗監督管理數據的信息通報。

第二章 臨床試驗前準備

  第六條 進行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和明確的試驗目的,并權衡對受試者和公眾健康預期的受益以及風險,預期的受益應當超過可能出現的損害。

  第七條 臨床試驗前,申辦者應當完成試驗用醫療器械的臨床前研究,包括產品設計(結構組成、工作原理和作用機理、預期用途以及適用范圍、適用的技術要求)和質量檢驗、動物試驗以及風險分析等,且結果應當能夠支持該項臨床試驗。質量檢驗結果包括自檢報告和具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一年內的產品注冊檢驗合格報告。

  第八條 臨床試驗前,申辦者應當準備充足的試驗用醫療器械。試驗用醫療器械的研制應當符合適用的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相關要求。

  第九條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應當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中進行。
  所選擇的試驗機構應當是經資質認定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且設施和條件應當滿足安全有效地進行臨床試驗的需要。研究者應當具備承擔該項臨床試驗的專業特長、資格和能力,并經過培訓。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會同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十條 臨床試驗前,申辦者與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應當就試驗設計、試驗質量控制、試驗中的職責分工、申辦者承擔的臨床試驗相關費用以及試驗中可能發生的傷害處理原則等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一條 臨床試驗應當獲得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倫理委員會的同意。列入需進行臨床試驗審批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目錄的,還應當獲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批準。

  第十二條 臨床試驗前,申辦者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接受備案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通報臨床試驗機構所在地的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及衛生計生主管部門。

第三章 受試者權益保障

  第十三條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應當遵循《世界醫學大會赫爾辛基宣言》確定的倫理準則。

  第十四條 倫理審查與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試者權益的主要措施。
  參與臨床試驗的各方應當按照試驗中各自的職責承擔相應的倫理責任。

  第十五條 申辦者應當避免對受試者、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等臨床試驗參與者或者相關方產生不當影響或者誤導。
  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應當避免對受試者、申辦者等臨床試驗參與者或者相關方產生不當影響或者誤導。

  第十六條 申辦者、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不得夸大參與臨床試驗的補償措施,誤導受試者參與臨床試驗。

  第十七條 臨床試驗前,申辦者應當通過研究者和臨床試驗機構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部門向倫理委員會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R床試驗方案;
 。ǘ┭芯空呤謨;
 。ㄈ┲橥鈺谋竞推渌魏翁峁┙o受試者的書面材料;
 。ㄋ模┱心际茉囌吆拖蚱湫麄鞯某绦蛐晕募;
 。ㄎ澹┎±龍蟾姹砦谋;
 。┳詸z報告和產品注冊檢驗報告;
 。ㄆ撸┭芯空吆啔v、專業特長、能力、接受培訓和其他能夠證明其資格的文件;
 。ò耍┡R床試驗機構的設施和條件能夠滿足試驗的綜述;
 。ň牛┰囼炗冕t療器械的研制符合適用的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相關要求的聲明;
 。ㄊ┡c倫理審查相關的其他文件。
  倫理委員會應當秉承倫理和科學的原則,審查和監督臨床試驗的實施。

  第十八條 在臨床試驗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研究者應當及時向臨床試驗機構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部門報告,并經其及時通報申辦者、報告倫理委員會:
 。ㄒ唬﹪乐夭涣际录;
 。ǘ┻M度報告,包括安全性總結和偏離報告;
 。ㄈ⿲惱砦瘑T會已批準文件的任何修訂,不影響受試者權益、安全和健康,或者與臨床試驗目的或終點不相關的非實質性改變無需事前報告,但事后應當書面告知;
 。ㄋ模⿻和、終止或者暫停后請求恢復臨床試驗;
 。ㄎ澹┯绊懯茉囌邫嘁、安全和健康或者臨床試驗科學性的臨床試驗方案偏離,包括請求偏離和報告偏離。
  為保護受試者權益、安全和健康,在緊急情況下發生的偏離無法及時報告的,應當在事后以書面形式盡快按照相關規定報告。

  第十九條 臨床試驗過程中,如修訂臨床試驗方案以及知情同意書等文件、請求偏離、恢復已暫停臨床試驗,應當在獲得倫理委員會的書面批準后方可繼續實施。

  第二十條 應當盡量避免選取未成年人、孕婦、老年人、智力障礙人員、處于生命危急情況的患者等作為受試者;確需選取時,應當遵守倫理委員會提出的有關附加要求,在臨床試驗中針對其健康狀況進行專門設計,并應當有益于其健康。

  第二十一條 在受試者參與臨床試驗前,研究者應當充分向受試者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說明臨床試驗的詳細情況,包括已知的、可以預見的風險和可能發生的不良事件等。經充分和詳細解釋后由受試者或者其監護人在知情同意書上簽署姓名和日期,研究者也需在知情同意書上簽署姓名和日期。

  第二十二條 知情同意書一般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以及對事項的說明:
 。ㄒ唬┭芯空叩男彰约跋嚓P信息;
 。ǘ┡R床試驗機構的名稱;
 。ㄈ┰囼灻Q、目的、方法、內容;
 。ㄋ模┰囼炦^程、期限;
 。ㄎ澹┰囼灥馁Y金來源、可能的利益沖突;
 。╊A期受試者可能的受益和已知的、可以預見的風險以及可能發生的不良事件;
 。ㄆ撸┦茉囌呖梢垣@得的替代診療方法以及其潛在受益和風險的信息;
 。ò耍┬枰獣r,說明受試者可能被分配到試驗的不同組別;
 。ň牛┦茉囌邊⒓釉囼瀾斒亲栽傅,且在試驗的任何階段有權退出而不會受到歧視或者報復,其醫療待遇與權益不受影響;
 。ㄊ└嬷茉囌邊⒓釉囼灥膫人資料屬于保密,但倫理委員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或者申辦者在工作需要時按照規定程序可以查閱受試者參加試驗的個人資料;
 。ㄊ唬┤绨l生與試驗相關的傷害,受試者可以獲得治療和經濟補償;
 。ㄊ┦茉囌咴谠囼炂陂g可以隨時了解與其有關的信息資料;
 。ㄊ┦茉囌咴谠囼炂陂g可能獲得的免費診療項目和其他相關補助。
  知情同意書應當采用受試者或者監護人能夠理解的語言和文字。知情同意書不應當含有會引起受試者放棄合法權益以及免除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申辦者或者其代理人應當負責任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獲得知情同意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o行為能力的受試者,如果倫理委員會原則上同意、研究者認為受試者參加臨床試驗符合其自身利益時,也可以進入臨床試驗,但試驗前應當由其監護人簽名并注明日期;
 。ǘ┦茉囌呋蛘咂浔O護人均無閱讀能力時,在知情過程中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經過詳細解釋知情同意書后,見證人閱讀知情同意書與口頭知情內容一致,由受試者或者其監護人口頭同意后,見證人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名并注明日期,見證人的簽名與研究者的簽名應當在同一天;
 。ㄈ┪闯赡耆俗鳛槭茉囌,應當征得其監護人的知情同意并簽署知情同意書,未成年人能對是否參加試驗作出意思表示的,還應當征得其本人同意;
 。ㄋ模┤绨l現涉及試驗用醫療器械的重要信息或者預期以外的臨床影響,應當對知情同意書相關內容進行修改,修改的知情同意書經倫理委員會認可后,應當由受試者或者其監護人重新簽名確認。

  第二十四條 知情同意書應當注明制定的日期或者修訂后版本的日期。如知情同意書在試驗過程中有修訂,修訂版的知情同意書執行前需再次經倫理委員會同意。修訂版的知情同意書報臨床試驗機構后,所有未結束試驗流程的受試者如受影響,都應當簽署新修訂的知情同意書。

  第二十五條 受試者有權在臨床試驗的任何階段退出并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第四章 臨床試驗方案

  第二十六條 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申辦者應當按照試驗用醫療器械的類別、風險、預期用途等組織制定科學、合理的臨床試驗方案。

  第二十七條 未在境內外批準上市的新產品,安全性以及性能尚未經醫學證實的,臨床試驗方案設計時應當先進行小樣本可行性試驗,待初步確認其安全性后,再根據統計學要求確定樣本量開展后續臨床試驗。

  第二十八條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话阈畔;
 。ǘ┡R床試驗的背景資料;
 。ㄈ┰囼災康;
 。ㄋ模┰囼炘O計;
 。ㄎ澹┌踩栽u價方法;
 。┯行栽u價方法;
 。ㄆ撸┙y計學考慮;
 。ò耍⿲εR床試驗方案修正的規定;
 。ň牛⿲Σ涣际录推餍等毕輬蟾娴囊幎;
 。ㄊ┲苯釉L問源數據、文件;
 。ㄊ唬┡R床試驗涉及的倫理問題和說明以及知情同意書文本;
 。ㄊ⿺祿幚砼c記錄保存;
 。ㄊ┴攧蘸捅kU;
 。ㄊ模┰囼灲Y果發表約定。
  上述部分內容可以包括在方案的其他相關文件如研究者手冊中。臨床試驗機構的具體信息、試驗結果發表約定、財務和保險可以在試驗方案中表述,也可以另行制定協議加以規定。

  第二十九條 多中心臨床試驗由多位研究者按照同一試驗方案在不同的臨床試驗機構中同期進行。其試驗方案的設計和實施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囼灧桨赣缮贽k者組織制定并經各臨床試驗機構以及研究者共同討論認定,且明確牽頭單位臨床試驗機構的研究者為協調研究者;
 。ǘ﹨f調研究者負責臨床試驗過程中各臨床試驗機構間的工作協調,在臨床試驗前期、中期和后期組織研究者會議,并與申辦者共同對整個試驗的實施負責;
 。ㄈ└髋R床試驗機構原則上應當同期開展和結束臨床試驗;
 。ㄋ模└髋R床試驗機構試驗樣本量以及分配、符合統計分析要求的理由;
 。ㄎ澹┥贽k者和臨床試驗機構對試驗培訓的計劃與培訓記錄要求;
 。┙⒃囼灁祿䝼鬟f、管理、核查與查詢程序,尤其明確要求各臨床試驗機構試驗數據有關資料應當由牽頭單位集中管理與分析;
 。ㄆ撸┒嘀行呐R床試驗結束后,各臨床試驗機構研究者應當分別出具臨床試驗小結,連同病歷報告表按規定經審核后交由協調研究者匯總完成總結報告。

第五章 倫理委員會職責

  第三十條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倫理委員會應當至少由5名委員組成,包括醫學專業人員、非醫學專業人員,其中應當有不同性別的委員。非醫學專業委員中至少有一名為法律工作者,一名為該臨床試驗機構以外的人員。倫理委員會委員應當具有評估和評價該項臨床試驗的科學、醫學和倫理學等方面的資格或者經驗。所有委員應當熟悉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倫理準則和相關規定,并遵守倫理委員會的章程。

  第三十一條 醫療器械倫理委員會應當遵守《世界醫學大會赫爾辛基宣言》倫理準則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建立相應的工作程序并形成文件,按照工作程序履行職責。
  倫理委員會中獨立于研究者和申辦者的委員有權發表意見并參與有關試驗的表決。

  第三十二條 倫理委員會召開會議應當事先通知,參加評審和表決人數不能少于5人,作出任何決定應當由倫理委員會組成成員半數以上通過。
  研究者可以提供有關試驗的任何方面的信息,但不應當參與評審、投票或者發表意見。
  倫理委員會在審查某些特殊試驗時,可以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參加。

  第三十三條 倫理委員會應當從保障受試者權益的角度嚴格審議試驗方案以及相關文件,并應當重點關注下列內容:
 。ㄒ唬┭芯空叩馁Y格、經驗以及是否有充分的時間參加該臨床試驗。
 。ǘ┡R床試驗機構的人員配備以及設備條件等是否符合試驗要求。
 。ㄈ┦茉囌呖赡茉馐艿娘L險程度與試驗預期的受益相比是否合適。
 。ㄋ模┰囼灧桨甘欠癯浞挚紤]了倫理原則,是否符合科學性,包括研究目的是否適當、受試者的權益是否得到保障、其他人員可能遭受風險的保護以及受試者入選的方法是否科學。
 。ㄎ澹┦茉囌呷脒x方法,向受試者或者其監護人提供的有關本試驗的信息資料是否完整、受試者是否可以理解,獲取知情同意書的方法是否適當;必要時,倫理委員會應當組織受試人群代表對資料的可理解程度進行測試,評估知情同意是否適當,評估結果應當書面記錄并保存至臨床試驗結束后10年。
 。┦茉囌呷舭l生與臨床試驗相關的傷害或者死亡,給予的治療和保險措施是否充分。
 。ㄆ撸⿲υ囼灧桨柑岢龅男薷囊庖娛欠窨梢越邮。
 。ò耍┦欠衲軌蛟谂R床試驗進行中定期分析評估對受試者的可能危害。
 。ň牛⿲υ囼灧桨傅钠x可能影響受試者權益、安全和健康,或者影響試驗的科學性、完整性,是否可以接受。

  第三十四條 多中心臨床試驗的倫理審查應當由牽頭單位倫理委員會負責建立協作審查工作程序,保證審查工作的一致性和及時性。
  各臨床試驗機構試驗開始前應當由牽頭單位倫理委員會負責審查試驗方案的倫理合理性和科學性,參加試驗的其他臨床試驗機構倫理委員會在接受牽頭單位倫理委員會審查意見的前提下,可以采用會議審查或者文件審查的方式,審查該項試驗在本臨床試驗機構的可行性,包括研究者的資格與經驗、設備與條件等,一般情況下不再對試驗方案設計提出修改意見,但是有權不批準在其臨床試驗機構進行試驗。

  第三十五條 倫理委員會接到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申請后應當召開會議,審閱討論,簽發書面意見、蓋章,并附出席會議的人員名單、專業以及本人簽名。倫理委員會的意見可以是:
 。ㄒ唬┩;
 。ǘ┳鞅匾男薷暮笸;
 。ㄈ┎煌;
 。ㄋ模⿻和;蛘呓K止已批準的試驗。

  第三十六條 倫理委員會應當對本臨床試驗機構的臨床試驗進行跟蹤監督,發現受試者權益不能得到保障等情形,可以在任何時間書面要求暫;蛘呓K止該項臨床試驗。
  被暫停的臨床試驗,未經倫理委員會同意,不得恢復。

  第三十七條 倫理委員會應當保留全部有關記錄至臨床試驗完成后至少10年。

第六章 申辦者職責

  第三十八條 申辦者負責發起、申請、組織、監查臨床試驗,并對臨床試驗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申辦者通常為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申辦者為境外機構的,應當按規定在我國境內指定代理人。

  第三十九條 申辦者負責組織制定和修改研究者手冊、臨床試驗方案、知情同意書、病例報告表、有關標準操作規程以及其他相關文件,并負責組織開展臨床試驗所必需的培訓。

  第四十條 申辦者應當根據試驗用醫療器械的特性,在經資質認定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中選擇試驗機構及其研究者。申辦者在與臨床試驗機構簽署臨床試驗協議前,應當向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提供最新的研究者手冊以及其他相關文件,以供其決定是否可以承擔該項臨床試驗。

  第四十一條 研究者手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ㄒ唬┥贽k者、研究者基本信息;
 。ǘ┰囼炗冕t療器械的概要說明;
 。ㄈ┲С衷囼炗冕t療器械預期用途和臨床試驗設計理由的概要和評價;
 。ㄋ模┰囼炗冕t療器械的制造符合適用的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的聲明。

  第四十二條 申辦者在組織臨床試驗方案的制定中不得夸大宣傳試驗用醫療器械的機理和療效。

  第四十三條 在臨床試驗過程中,申辦者得到影響臨床試驗的重要信息時,應當及時對研究者手冊以及相關文件進行修改,并通過臨床試驗機構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部門提交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申辦者應當與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就下列事項達成書面協議:
 。ㄒ唬┌凑障嚓P法律法規和臨床試驗方案實施臨床試驗,并接受監查、核查和檢查;
 。ǘ┳裱瓟祿涗浐蛨蟾娉绦;
 。ㄈ┍A襞c試驗有關的基本文件不少于法定時間,直至申辦者通知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不再需要該文件為止;
 。ㄋ模┥贽k者得到倫理委員會批準后,負責向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提供試驗用醫療器械,并確定其運輸條件、儲存條件、儲存時間、有效期等;
 。ㄎ澹┰囼炗冕t療器械應當質量合格,具有易于識別、正確編碼以及貼有“試驗用”的特殊標識,并按照臨床試驗方案要求進行適當包裝和保存;
 。┥贽k者應當制定臨床試驗質量控制相關的標準操作規程,如試驗用醫療器械的運輸、接收、儲存、分發、處理、回收等,供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遵循。

  第四十五條 申辦者對試驗用醫療器械在臨床試驗中的安全性負責。當發現可能影響受試者安全或者試驗實施可能改變倫理委員會對繼續試驗的批準情況時,申辦者應當立即通知所有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并作出相應處理。

  第四十六條 申辦者決定暫;蛘呓K止臨床試驗的,應當在5日內通知所有臨床試驗機構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部門,并書面說明理由。臨床試驗機構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相應的研究者、倫理委員會。對暫停的臨床試驗,未經倫理委員會同意,不得恢復。臨床試驗結束后,申辦者應當書面告知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七條 申辦者應當保證實施臨床試驗的所有研究者嚴格遵循臨床試驗方案,發現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不遵從有關法律法規、本規范和臨床試驗方案的,應當及時指出并予以糾正;如情況嚴重或者持續不改,應當終止試驗,并向臨床試驗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報告。

  第四十八條 申辦者應當為發生與臨床試驗相關的傷害或者死亡的受試者承擔治療的費用以及相應的經濟補償,但在診療活動中由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過錯造成的損害除外。

  第四十九條 申辦者應當對臨床試驗承擔監查責任,并選擇符合要求的監查員履行監查職責。
  監查員人數以及監查的次數取決于臨床試驗的復雜程度和參與試驗的臨床試驗機構數目。

  第五十條 監查員應當有相應的臨床醫學、藥學、生物醫學工程、統計學等相關專業背景,并經過必要的培訓,熟悉有關法規和本規范,熟悉有關試驗用醫療器械的非臨床和同類產品臨床方面的信息、臨床試驗方案及其相關的文件。

  第五十一條 監查員應當遵循由申辦者制定的試驗用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監查標準操作規程,督促臨床試驗按照方案實施。具體職責包括:
 。ㄒ唬┰谠囼炃按_認臨床試驗機構已具有適當的條件,包括人員配備與培訓符合要求,實驗室設備齊全、工作情況良好,預期有足夠數量的受試者,參與研究人員熟悉試驗要求。
 。ǘ┰谠囼炃、中、后期監查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是否遵循有關法規、本規范和臨床試驗方案。
 。ㄈ┐_認每位受試者在參與臨床試驗前簽署知情同意書,了解受試者的入選情況以及試驗的進展狀況;對研究者未能做到的隨訪、未進行的試驗、未做的檢查,以及是否對錯誤、遺漏做出糾正等,應當清楚、如實記錄;對修訂的知情同意書,確認未結束臨床試驗流程并受影響的受試者重新簽署。
 。ㄋ模┐_認所有病例報告表填寫正確,并與原始資料一致;所有錯誤或者遺漏均已改正或者注明,經研究者簽名并注明日期;每一試驗的病種、病例總數和病例的性別、年齡、治療效果等均應當確認并記錄。
 。ㄎ澹┐_認受試者退出臨床試驗或者不依從知情同意書規定要求的情況記錄在案,并與研究者討論此種情況。
 。┐_認所有不良事件、并發癥和其他器械缺陷均記錄在案,嚴重不良事件和可能導致嚴重不良事件的器械缺陷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報告并記錄在案。
 。ㄆ撸┍O查試驗用醫療器械樣品的供給、使用、維護以及運輸、接收、儲存、分發、處理與回收。
 。ò耍┍O督臨床試驗過程中相關設備的定期維護和校準。
 。ň牛┐_保研究者收到的所有臨床試驗相關文件為最新版本。
 。ㄊ┟看伪O查后應當書面報告申辦者,報告應當包括監查員姓名、監查日期、監查時間、監查地點、監查內容、研究者姓名、項目完成情況、存在的問題、結論以及對錯誤、遺漏做出的糾正等。

  第五十二條 申辦者為保證臨床試驗的質量,可以組織獨立于臨床試驗、并具有相應培訓和經驗的核查員對臨床試驗開展情況進行核查,評估臨床試驗是否符合試驗方案的要求。
  核查可以作為申辦者臨床試驗質量管理常規工作的一部分,也可以用于評估監查活動的有效性,或者針對嚴重的或者反復的臨床試驗方案偏離、涉嫌造假等情況開展核查。

  第五十三條 核查員應當根據臨床試驗的重要性、受試者數量、臨床試驗的類型以及復雜性、受試者風險水平等制定核查方案和核查程序。

  第五十四條 對于嚴重不良事件和可能導致嚴重不良事件的器械缺陷,申辦者應當在獲知后5個工作日內向所備案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同級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報告,同時應當向參與試驗的其他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通報,并經其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部門及時通知該臨床試驗機構的倫理委員會。

  第五十五條 申辦者若采用電子臨床數據庫或者遠程電子臨床數據系統,應當確保臨床數據的受控、真實,并形成完整的驗證文件。

  第五十六條 對于多中心臨床試驗,申辦者應當保證在臨床試驗前已制定文件,明確協調研究者和其他研究者的職責分工。

  第五十七條 對于多中心臨床試驗,申辦者應當按照臨床試驗方案組織制定標準操作規程,并組織對參與試驗的所有研究者進行臨床試驗方案和試驗用醫療器械使用和維護的培訓,確保在臨床試驗方案執行、試驗用醫療器械使用方面的一致性。

  第五十八條 在多中心臨床試驗中,申辦者應當保證病例報告表的設計嚴謹合理,能夠使協調研究者獲得各分中心臨床試驗機構的所有數據。

第七章 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職責

  第五十九條 臨床試驗機構在接受臨床試驗前,應當根據試驗用醫療器械的特性,對相關資源進行評估,以決定是否接受該臨床試驗。

  第六十條 臨床試驗機構應當按照與申辦者的約定妥善保存臨床試驗記錄和基本文件。

  第六十一條 負責臨床試驗的研究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谠撆R床試驗機構中具有副主任醫師、副教授、副研究員等副高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和資質;
 。ǘ┚哂性囼炗冕t療器械所要求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必要時應當經過有關培訓;
 。ㄈ┦煜ど贽k者要求和其所提供的與臨床試驗有關的資料、文獻;
 。ㄋ模┯心芰f調、支配和使用進行該項試驗的人員和設備,且有能力處理試驗用醫療器械發生的不良事件和其他關聯事件;
 。ㄎ澹┦煜矣嘘P法律、法規以及本規范。

  第六十二條 臨床試驗前,臨床試驗機構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部門應當配合申辦者向倫理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按照規定遞交相關文件。

  第六十三條 研究者應當確保參與試驗的有關工作人員熟悉試驗用醫療器械的原理、適用范圍、產品性能、操作方法、安裝要求以及技術指標,了解該試驗用醫療器械的臨床前研究資料和安全性資料,掌握臨床試驗可能產生風險的防范以及緊急處理方法。

  第六十四條 研究者應當保證所有臨床試驗參與人員充分了解臨床試驗方案、相關規定、試驗用醫療器械特性以及與臨床試驗相關的職責,并確保有足夠數量并符合臨床試驗方案入選標準的受試者進入臨床試驗、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在協議約定的試驗期內,按照相關規定安全地實施和完成臨床試驗。

  第六十五條 研究者應當保證將試驗用醫療器械只用于該臨床試驗的受試者,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六條 研究者應當嚴格遵循臨床試驗方案,未經申辦者和倫理委員會的同意,或者未按照規定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不得偏離方案或者實質性改變方案。但在受試者面臨直接危險等需要立即消除的緊急情況下,也可以事后以書面形式報告。

  第六十七條 研究者負責招募受試者、與受試者或者其監護人談話。研究者有責任向受試者說明試驗用醫療器械以及臨床試驗有關的詳細情況,告知受試者可能的受益和已知的、可以預見的風險,并取得受試者或者其監護人簽字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書。

  第六十八條 研究者或者參與試驗的其他人員,不應當強迫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誘使受試者參加試驗。

  第六十九條 研究者在臨床試驗中發現試驗用醫療器械預期以外的不良事件時,應當和申辦者共同對知情同意書相關內容進行修改,按照相關工作程序報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后,由受影響的受試者或者其監護人對修改后的知情同意書進行重新簽名確認。

  第七十條 研究者負責作出與臨床試驗相關的醫療決定,在發生與臨床試驗相關的不良事件時,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應當保證為受試者提供足夠、及時的治療和處理。當受試者出現并發疾病需要治療和處理時,研究者應當及時告知受試者。

  第七十一條 在臨床試驗中出現嚴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應當立即對受試者采取適當的治療措施,同時書面報告所屬的臨床試驗機構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部門,并經其書面通知申辦者。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相應的倫理委員會以及臨床試驗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對于死亡事件,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應當向倫理委員會和申辦者提供所需要的全部資料。

  第七十二條 研究者應當記錄臨床試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不良事件和發現的器械缺陷,并與申辦者共同分析事件原因,形成書面分析報告,提出繼續、暫;蛘呓K止試驗的意見,經臨床試驗機構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部門報倫理委員會審查。

  第七十三條 研究者應當保證將臨床試驗數據準確、完整、清晰、及時地載入病例報告表。病例報告表由研究者簽署姓名,任何數據的更改均應當由研究者簽名并標注日期,同時保留原始記錄,原始記錄應當清晰可辨識。

  第七十四條 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應當確保臨床試驗所形成數據、文件和記錄的真實、準確、清晰、安全。

  第七十五條 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應當接受申辦者的監查、核查以及倫理委員會的監督,并提供所需的與試驗有關的全部記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派檢查員開展檢查的, 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七十六條 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發現風險超過可能的受益,或者已經得出足以判斷試驗用醫療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結果等,需要暫;蛘呓K止臨床試驗時,應當通知受試者,并保證受試者得到適當治療和隨訪,同時按照規定報告,提供詳細書面解釋。必要時,報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研究者接到申辦者或者倫理委員會需要暫;蛘呓K止臨床試驗的通知時,應當及時通知受試者,并保證受試者得到適當治療和隨訪。

  第七十七條 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對申辦者違反有關規定或者要求改變試驗數據、結論的,應當向申辦者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報告。

  第七十八條 臨床試驗結束時,研究者應當確保完成各項記錄、報告。同時,研究者還應當確保收到的試驗用醫療器械與所使用的、廢棄的或者返還的數量相符合,確保剩余的試驗用醫療器械妥善處理并記錄存檔。

  第七十九條 研究者可以根據臨床試驗的需要,授權相應人員進行受試者招募、與受試者持續溝通、臨床試驗數據記錄、試驗用醫療器械管理等。研究者應當對其授權的人員進行相關的培訓并形成相應的文件。

第八章 記錄與報告

  第八十條 在臨床試驗中,研究者應當確保將任何觀察與發現均正確完整地予以記錄,并認真填寫病例報告表。記錄至少應當包括:
 。ㄒ唬┧褂玫脑囼炗冕t療器械的信息,包括名稱、型號、規格、接收日期、批號或者系列號等;
 。ǘ┟總受試者相關的病史以及病情進展等醫療記錄、護理記錄等;
 。ㄈ┟總受試者使用試驗用醫療器械的記錄,包括每次使用的日期、時間、試驗用醫療器械的狀態等;
 。ㄋ模┯涗浾叩暮灻约叭掌。

  第八十一條 臨床試驗記錄作為原始資料,不得隨意更改;確需作更改時應當說明理由,簽名并注明日期。
  對顯著偏離臨床試驗方案或者在臨床可接受范圍以外的數據應當加以核實,由研究者作必要的說明。

  第八十二條 申辦者應當準確、完整地記錄與臨床試驗相關的信息,內容包括:
 。ㄒ唬┰囼炗冕t療器械運送和處理記錄,包括名稱、型號、規格、批號或者序列號,接收人的姓名、地址,運送日期,退回維修或者臨床試驗后醫療器械樣品回收與處置日期、原因和處理方法等;
 。ǘ┡c臨床試驗機構簽訂的協議;
 。ㄈ┍O查報告、核查報告;
 。ㄋ模﹪乐夭涣际录涂赡軐е聡乐夭涣际录钠餍等毕莸挠涗浥c報告。

  第八十三條 研究者應當按照臨床試驗方案的設計要求,驗證或者確認試驗用醫療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完成臨床試驗報告。多中心臨床試驗的臨床試驗報告應當包含各分中心的臨床試驗小結。

  第八十四條 對于多中心臨床試驗,各分中心臨床試驗小結應當至少包括臨床試驗概況、臨床一般資料、試驗用醫療器械以及對照用醫療器械的信息描述、安全性和有效性數據集、不良事件的發生率以及處理情況、方案偏離情況說明等,并附病例報告表。

  第八十五條 臨床試驗報告應當與臨床試驗方案一致,主要包括:
 。ㄒ唬┮话阈畔;
 。ǘ┱;
 。ㄈ┖喗;
 。ㄋ模┡R床試驗目的;
 。ㄎ澹┡R床試驗方法;
 。┡R床試驗內容;
 。ㄆ撸┡R床一般資料;
 。ò耍┰囼炗冕t療器械和對照用醫療器械或者對照診療方法;
 。ň牛┧捎玫慕y計分析方法以及評價方法;
 。ㄊ┡R床評價標準;
 。ㄊ唬┡R床試驗的組織結構;
 。ㄊ﹤惱砬闆r說明;
 。ㄊ┡R床試驗結果;
 。ㄊ模┡R床試驗中發現的不良事件以及其處理情況;
 。ㄊ澹┡R床試驗結果分析、討論,尤其是適應癥、適用范圍、禁忌癥和注意事項;
 。ㄊ┡R床試驗結論;
 。ㄊ撸┐嬖趩栴}以及改進建議;
 。ㄊ耍┰囼炄藛T名單;
 。ㄊ牛┢渌枰f明的情況。

  第八十六條 臨床試驗報告應當由研究者簽名、注明日期,經臨床試驗機構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部門審核出具意見、注明日期并加蓋臨床試驗機構印章后交申辦者。
  多中心臨床試驗中,各分中心臨床試驗小結應當由該中心的研究者簽名并注明日期,經該中心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部門審核、注明日期并加蓋臨床試驗機構印章后交牽頭單位。

第九章 試驗用醫療器械管理

  第八十七條 申辦者應當參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有關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的規定,對試驗用醫療器械作適當的標識,并標注“試驗用”。

  第八十八條 試驗用醫療器械的記錄包括生產日期、產品批號、序列號等與生產有關的記錄,與產品質量和穩定性有關的檢驗記錄,運輸、維護、交付各臨床試驗機構使用的記錄,以及試驗后回收與處置日期等方面的信息。

  第八十九條 試驗用醫療器械的使用由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負責,研究者應當保證所有試驗用醫療器械僅用于該臨床試驗的受試者,在試驗期間按照要求儲存和保管試驗用醫療器械,在臨床試驗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與申辦者的協議對試驗用醫療器械進行處理。上述過程需由專人負責并記錄。研究者不得把試驗用醫療器械轉交任何非臨床試驗參加者。

第十章 基本文件管理

  第九十條 臨床試驗機構、研究者、申辦者應當建立基本文件保存制度。臨床試驗基本文件按臨床試驗階段分為三部分:準備階段文件、進行階段文件和終止或者完成后文件。

  第九十一條 臨床試驗機構應當保存臨床試驗資料至臨床試驗結束后10年。申辦者應當保存臨床試驗資料至無該醫療器械使用時。

  第九十二條 臨床試驗基本文件可以用于評價申辦者、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對本規范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要求的執行情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臨床試驗基本文件進行檢查。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九十三條 本規范下列用語的含義: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是指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會同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認定的承擔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醫療機構。如無特別說明,本規范中“臨床試驗機構”即指“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
  試驗用醫療器械,是指臨床試驗中對其安全性、有效性進行確認或者驗證的擬申請注冊的醫療器械。
  申辦者,是指臨床試驗的發起、管理和提供財務支持的機構或者組織。
  研究者,是指在臨床試驗機構中負責實施臨床試驗的人。如果在臨床試驗機構中是由一組人員實施試驗的,則研究者是指該組的負責人,也稱主要研究者。
  倫理委員會,是指臨床試驗機構設置的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項目的科學性和倫理性進行審查的獨立的機構。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部門,是指臨床試驗機構內設置的負責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組織管理和質量控制的處室或者部門。
  多中心臨床試驗,是指按照同一臨床試驗方案,在三個以上(含三個)臨床試驗機構實施的臨床試驗。
  受試者,是指被招募接受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個人。
  知情同意,是指向受試者告知臨床試驗的各方面情況后,受試者確認自愿參加該項臨床試驗的過程,應當以簽名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書作為證明文件。
  知情同意書,是指受試者表示自愿參加臨床試驗的證明性文件。
  監查,是指申辦者為保證開展的臨床試驗能夠遵循臨床試驗方案、標準操作規程、本規范和有關適用的管理要求,選派專門人員對臨床試驗機構、研究者進行評價調查,對臨床試驗過程中的數據進行驗證并記錄和報告的活動。
  監查員,是指申辦者選派的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項目進行監查的專門人員。
  核查,是指由申辦者組織的對臨床試驗相關活動和文件進行系統性的獨立檢查,以確定此類活動的執行、數據的記錄、分析和報告是否符合臨床試驗方案、標準操作規程、本規范和有關適用的管理要求。
  核查員,是指受申辦者委托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項目進行核查的人員。
  檢查,是指監管部門對臨床試驗的有關文件、設施、記錄和其他方面進行的監督管理活動。
  檢查員,是指監管部門選派的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項目進行檢查的人員。
  偏離,是指有意或者無意地未遵循臨床試驗方案要求的情形。
  病例報告表,是指按照臨床試驗方案所規定設計的文件,用以記錄試驗過程中獲得的每個受試者的全部信息和數據。
  終點,是指用于評估臨床試驗假設的指標。
  源數據,是指臨床試驗中的臨床發現、觀察和其他活動的原始記錄以及其經核準的副本中的所有信息,可以用于臨床試驗重建和評價。
  源文件,是指包含源數據的印刷文件、可視文件或者電子文件等。
  不良事件,是指在臨床試驗過程中出現的不利的醫學事件,無論是否與試驗用醫療器械相關。
  嚴重不良事件,是指臨床試驗過程中發生的導致死亡或者健康狀況嚴重惡化,包括致命的疾病或者傷害、身體結構或者身體功能的永久性缺陷、需住院治療或者延長住院時間、需要進行醫療或者手術介入以避免對身體結構或者身體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導致胎兒窘迫、胎兒死亡或者先天性異常、先天缺損等事件。
  器械缺陷,是指臨床試驗過程中醫療器械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存在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風險,如標簽錯誤、質量問題、故障等。
  標準操作規程,是指為有效地實施和完成臨床試驗中每項工作所擬定的標準和詳細的書面規程。
  臨床數據,是指在有關文獻或者醫療器械的臨床使用中獲得的安全性、性能的信息。

  第九十四條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倫理審查申請審批表等文書的格式范本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另行制定。

  第九十五條 本規范不適用于按照醫療器械管理的體外診斷試劑。

  第九十六條 本規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7日發布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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