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規速遞電子雜志日刊logo
2016年6
8
農歷五月初四星期三


【《新法規速遞》軟件官方淘寶店】

中國銀監會、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土資源部



銀監發[2016]26號


各銀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

  為規范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4〕71號)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精神,銀監會聯合國土資源部制定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16年5月13日

  (此件發至銀監分局和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4〕71號),規范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以及《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國土資發〔2015〕3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金融改革與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緊密銜接的原則,在堅持土地公有制性質不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前提下,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工作,落實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第三條 允許開展抵押貸款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僅限于國家確定的入市改革試點地區。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是指以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抵押財產,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借款人發放的在約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貸款。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存量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為工礦倉儲、商服等經營性用途的土地。

  第五條 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入市的和具備入市條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地上的建筑物應一并抵押。

  前款所稱具備入市條件是指,尚未入市但已經依法進行不動產登記并持有權屬證書,符合規劃、環保等要求,具備開發利用的基本條件,所有權主體履行集體土地資產決策程序同意抵押,試點縣(市、區)政府同意抵押權實現時土地可以入市的情形;尚未入市但改革前依法使用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依法進行不動產登記并持有權屬證書,按相關規定辦理入市手續,簽訂土地使用合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情形。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ㄒ唬鄬俨磺寤虼嬖跔幾h的;

 。ǘ┧痉C關依法查封的;

 。ㄈ┍灰婪{入拆遷征地范圍的;

 。ㄋ模┥米愿淖冇猛镜;

 。ㄎ澹┢渌坏棉k理抵押的情形。

  第七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應當堅持依法合規、惠農利民、平等自愿、公平誠信、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綜合考慮借款人和抵押財產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和額度等。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與借款人在合同中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并按約定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防止挪用貸款。

  第十條 以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作抵押申請貸款的,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ㄒ唬 依法進行不動產登記并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權屬證書并可辦理抵押登記;

 。ǘ┯糜诘盅旱霓r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鄉規劃;

 。ㄈ┯糜诘盅旱霓r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未設定影響處置變現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優先受償的其他權利;

 。ㄋ模┚邆淙胧袟l件的,應具備所有權主體履行集體土地資產決策程序同意抵押,試點縣(市、區)政府同意抵押的證明材料等;

 。ㄎ澹┓、行政法規和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后,應當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并對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杩钊司哂型耆袷滦袨槟芰,信用記錄良好;

 。ǘ┙杩钊怂谛袠I狀況、持續經營能力以及合法的還款來源;

 。ㄈ┑盅贺敭a是否真實有效、產權清晰并取得合法權證,相應手續是否合法齊備,是否存在權屬爭議;

 。ㄋ模┑盅贺敭a價值評估是否合理;

 。ㄎ澹┑盅贺敭a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及用途管制;

 。┑盅贺敭a是否符合當地流轉交易政策規定,是否容易處置變現,是否存在影響抵押財產處置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優先受償的權利瑕疵或權利負擔。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價值評估制度?刹捎猛獠吭u估或內部評估的方式對用于抵押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價值評估。

  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綜合考慮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償債能力、貸款期限以及抵押土地的使用年限、地理位置、規劃和用途等因素,確定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率。

  第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參考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綜合考慮借款人的實際情況,合理自主確定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利率。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業務風險評價機制,全面審查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風險因素,合理作出信貸決策。

  第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進行全面、動態的風險評估,有效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信貸資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擔保變化等情況。

  第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抵押合同的約定,加強押品的動態管理和價值重估,保證抵押權利的真實、合法、足值、有效。

  第十八條 抵押權存續期間,未經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轉讓或處分已抵押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上的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第十九條 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要求借款人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借款人不恢復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其他擔保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償債務。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如國家依法征收該宗土地,抵押人應當以所得補償費用優先償還借款人債務,或另行提供其他足值有效擔保。

  第二十一條 貸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清償債務或出現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通過折價、拍賣、變賣抵押財產等合法途徑處置已抵押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所得價款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優先受償。

  土地所有權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使用權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風險預警制度和重大風險報告制度。發生以下情形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規定及時預警、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和化解措施,并向試點地區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ㄒ唬﹪曳煞ㄒ、城鄉建設規劃及土地市場供求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對抵押財產價值穩定性產生不利影響或導致其流轉權能受限的;

 。ǘ┑盅贺敭a對應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被列入土地征收征用或拆遷范圍的;

 。ㄈ┑盅喝宋唇浻袡鄼C關批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

 。ㄋ模┑盅贺敭a被司法機關查封的;

 。ㄎ澹┌l生其他重大風險變化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貸款需要展期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綜合考量貸款用途、貸款期限與額度、借款人經營狀況與還款能力以及抵押財產狀況,決定是否展期。

  第二十四條 鼓勵試點地區通過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方式,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提供增信服務。

  第二十五條 鼓勵有條件的試點縣(市、區)政府建立風險補償機制。

  第二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為抵押雙方提供信息查詢、抵押登記等相關服務,協調做好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工作。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參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有關規定,由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

  第二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后,雙方共同持以下資料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ㄒ唬┑盅旱怯浬暾垥;

 。ǘ┵J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ㄈ┘w建設用地權屬證書;

 。ㄋ模┑怯洐C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九條 對符合抵押登記條件的,試點地區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及時將抵押合同約定的有關事項在登記簿加以記載,并向銀行業金融機構頒發抵押權登記證明。

  經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機關應當于受理登記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辦結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試點地區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試點地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監管與評估工作。

  第三十一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統籌研究,合理確定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風險權重、資本計提、貸款分類等方面的計算規則和激勵政策,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業務。

  第三十二條 試點縣(市、區)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情況按季度分別報送至中國銀監會和國土資源部。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



國土資規〔201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部相關司局和單位:   2016年是鞏固拓展不動產統一登記成果,抓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在基層落地的關鍵年,要力爭年底前所有市縣頒發新證、停發舊證。為實現這個目標,切實規范不動產登記工作,進一步明確操作依據,部根據《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在總結地方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以下簡稱《規范》),現予以印發,并就貫徹落實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機構建設,為實施統一登記提供組織保障
  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落地實施需要運轉有效的機構作保障。機構建設到位、人員劃轉到位、職責履行到位是機構建設的基本要求,也是按照《條例》、《實施細則》和《規范》開展工作的先決條件。為確保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順利實施,各地要盡快落實職責機構整合文件的要求,迅速將文件確定的事項落實到位,切實加強不動產登記機構建設,明確組織架構和領導班子,確保原來從事各類登記的業務骨干劃轉到位、落實到崗。
  不動產登記的申請、受理、審核、登簿、發證等是不動產登記機構的法定職責,要確保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職責的完整性,不得違法違規隨意割裂、拆分,不得將不動產登記的審核職責游離于整個登記程序之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門辦理。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過程中,既要做好不動產登記與相關行業監管、交易管理等工作的有效銜接,確保平穩有序,也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落實和履行法定職責,以高度負責的態度依法合理審慎開展登記審核,保證登記簿記載的不動產權利真實準確。
  二、扎實做好各項技術準備,夯實統一登記工作基礎
  《規范》進一步細化明確了不動產登記的基本原則、程序和各類不動產登記的申請主體、提交材料、審查要點等內容,規范了登記資料管理和相關文書格式。這些要求要落實到登記資料移交、業務流程再造、數據整合和系統開發、信息平臺建設等技術準備工作中。各地要投入充足的技術人員和經費,做好各項技術準備工作。要按照《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依據《規范》細化的各種登記類型特點,全面梳理,形成一整套規范的登記業務流程。同時,要盡快將不動產登記數據庫建設好,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滿足頒發新證和接入國家級信息平臺的需要。
  不動產登記資料是證明不動產權利歸屬的重要依據,是依法開展不動產登記和資料查詢的前提,只有依據完整的原始資料開展登記,才能保證登記行為準確高效!段餀喾ā、《條例》、《實施細則》都明確規定,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管理;《中央編辦關于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3〕134號)規定,要做好不動產登記資料整合、移交等具體工作;《國土資源部 中央編辦關于地方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15〕50號)要求在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做好資料移交等工作;《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不動產統一登記與房屋交易管理銜接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15〕90號)規定,房屋登記簿等房屋登記資料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管理。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要按照上述規定,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加強與有關方面的溝通協調,確保登記簿、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以及有關登記申請、審核等資料如期移交到位。電子登記資料和紙質登記資料原件必須按計劃完整安全同步移交。暫時無法同步移交的,優先移交電子登記資料,再逐步移交紙質登記資料原件。
  三、強化登記窗口建設,貫徹便民利民的要求
  《規范》在不動產登記窗口建設、規范不動產登記程序等方面做出了細化要求,這些是便民利民的重要措施。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要將《規范》的規定落到實處,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銜接,科學合理設立不動產登記窗口,做好人員配備、崗位設置等窗口建設工作,保證不動產登記工作高效有序。要按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抓緊在不動產登記機構的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的材料目錄、示范文本和辦理時限等信息,切實方便企業和群眾辦理不動產登記。
  各地要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簡化優化公共服務流程方便基層群眾辦事創業的通知》(國辦發〔2015〕86號)“堅決砍掉各類無謂的證明和繁瑣的手續,凡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和蓋章環節,原則上一律取消”的規定,對于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審核、備案、批準、核準、蓋章等手續和材料,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供,不應作為不動產登記的前置條件或納入不動產登記業務流程。
  四、嚴格登記信息管理,落實有關信息安全的規定
  《規范》對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和安全管理做出了具體規定。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要充分認識信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規范》的規定,建立健全分級控制、層層把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安全保密制度,嚴把登記資料移交、數據整合建庫、信息系統運行、登記業務開展和信息共享查詢等關鍵環節,確保信息安全貫穿于不動產登記工作的全過程。建設符合安全保密標準的不動產登記資料存放場所。加強人員管理,通過簽訂保密協議、開展信息安全風險評估與檢查、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信息安全教育培訓等方式,做到登記信息全方位監管。
  各地要全面落實不動產登記資料依法查詢制度,除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和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法查詢登記資料外,不得隨意查詢。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和個人要履行保密義務,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以及有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不動產登記信息保密,除正常辦理不動產登記業務外,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不得隨意調取、查閱與辦理業務無關的登記信息,也不得泄露不動產登記信息。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提供不動產登記信息。違反國家規定泄露不動產登記信息的,要嚴肅處理;對造成信息安全事故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加強學習培訓,不斷提高登記人員素質
  《規范》是不動產登記的重要依據之一,是不動產登記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對于推動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在基層落地意義重大,有利于不動產登記業務規范化、標準化,有利于便民利民優質服務,有利于登記工作人員熟練掌握業務。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要充分認識《規范》的重要意義,精心謀劃、合理安排,認真做好學習培訓工作。要將學習貫徹《規范》與貫徹落實《條例》、《實施細則》相結合,并作為“能力建設年”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擺上議事日程,做出具體部署,提出明確要求。要通過專題學習、輔導培訓、專家解讀、業務研討等方式,一級抓一級,一級培訓一級,確保學習培訓的時間有保障、人員全覆蓋、效果最大化,將《規范》的操作要求落實到不動產登記工作中,提高登記效率,保證登記質量,切實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本通知有效期5年。
  附件: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
http://g.mlr.gov.cn/gkml_9184/201606/P020160603367678705517.doc

  2016年5月30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廢止20件交通運輸規章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7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廢止20件交通運輸規章的決定》已于2016年5月25日經第10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5月30日起施行。

部長 楊傳堂
2016年5月30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廢止20件交通運輸規章的決定

  現決定廢止下列20件交通運輸規章:

序號
發布機關
規章名稱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
聯合發布部委意見

1
交通部
汽車旅客運輸規則
(88)交公路字201號
1988年1月26日


2
公安部

交通部
港口治安管理規定
公安部、交通部令1989年第3號
1989年3月4日
公安部同意廢止

3
交通部
交通行業能源利用監測管理暫行規定
(90)交體字391號
1990年7月18日


4
交通部
港口消防規劃建設管理規定
交公安發[1992]151號
1992年3月6日


5
交通部
汽車、船舶節能產品公布規則
交體發[1992]191號
1992年3月20日


6
交通部

公安部
客船治安管理規定
交通部、公安部令第43號
1992年12月14日
公安部同意廢止

7
交通部
出國(境)船舶安全保衛工作規定
交公安發[1994]691號
1994年7月19日


8
交通部
運輸船舶消防管理規定
交公安發[1995]137號
1995年2月23日


9
交通部
交通行政執法監督規定
交通部令1995年第1號
1995年3月20日


10
交通部
交通部水運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認證工作管理規定
交基發[1995]1068號
1995年11月13日


11
交通部
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管理辦法
交公路發〔1995〕1154號
1995年12月4日


12
交通部
公路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認證管理辦法
交公路發[1995]1235號
1995年12月20日


13
交通部
港口道路交通管理辦法
交公安發[1996]703號
1996年7月31日


14
交通部
關于加強承運進口廢物管理的規定
交通部令1996年第5號
1996年8月9日


15
交通部

國家計委

財政部
長江干線船舶港務費征收辦法
交財發[1997]93號
1997年2月12日
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同意廢止

16
交通部
汽車貨物運輸規則
交通部令1999年第5號
1999年11月15日


17
交通部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國內水路集裝箱港口收費辦法
交水發[2000]156號
2000年3月20日
發展改革委同意廢止

18
交通部
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
交通部令2000年第9號
2000年8月28日


19
交通部
港口貨物作業規則
交通部令2000年第10號
2000年8月28日


20
交通部
交通建設項目委托審計管理辦法
交通部令2007年第4號
2007年4月11日
新法規速遞,50萬云端法規,

新法規軟件介紹

《新法規速遞2015》軟件,收錄1949-2015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規 約13萬件!霸茩z索”功能,可以在線全文檢索、瀏覽50萬件法規,并可下載收 藏瀏覽過的法規!缎路ㄒ幩龠f》提供標題、頒布單位和全文檢索功能,全部法規均可按標題、 頒布時間或頒布單位排序!缎路ㄒ幩龠f》還可自行錄入法規,所有下載法規均可備份,重裝 軟件后無需再重新下載!缎路ㄒ幩龠f》最具特色功能是:注冊后,可以每天上網智能更新,獲 得當日最新法律法規。本軟件為收費軟件,您可以先下載軟件,付費后我們根據您注冊的用戶 名為您開通每日更新服務。詳細
最新圖書
法律圖書館官方微信
《新法規速遞》日刊(免費版)
    《新法規速遞》日刊每日精選重要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背景資料,將全文匯總發送到您的郵箱。
    電子雜志每日一期。只需輸入您的郵箱地址,即可免費訂閱,并且隨時可以退訂。
    內容:法律法規全文,立法背景資料
    刊期:每日一期(工作日)
    免費訂閱
《法律圖書館》周刊(免費版)
    《法律圖書館》周刊包括一周最新法律法規、法律圖書出版信息、法治動態新聞等相關法律資訊,以目錄和摘要形式發送,可點擊鏈接閱讀全文。
    電子雜志每周一期。只需輸入您的郵箱地址,即可免費訂閱,并且隨時可以退訂。
    內容:法律法規、圖書、新聞目錄和摘要
    刊期:每周四
    免費訂閱
99re66在线观看精品免费|亚洲精品国产自在现线最新|亚洲线精品一区二区三|色偷偷偷久久伊人大杳蕉|亚洲欧洲另类春色校园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