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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新華社北京6月16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積極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公司律師作用,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從我國國情出發,遵循法治建設規律和法律顧問、律師工作特點,積極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提高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依法經營、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進依法辦事,為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提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則。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堅持黨的領導,選拔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法律專業人才進入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隊伍。
堅持分類規范實施。從實際出發,在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分類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明確政策導向和基本要求,鼓勵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綜合考慮機構、人員情況和工作需要,選擇符合實際的組織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積極穩妥實施。
堅持統籌銜接推進。著眼于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建設大局,處理好法律顧問與公職律師、公司律師之間的銜接,暢通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與社會律師、法官、檢察官之間的交流渠道。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實施后,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擬擔任法律顧問的人員應當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
(三)目標任務。2017年底前,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政機關普遍設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鄉鎮黨委和政府根據需要設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國有企業深入推進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制度,事業單位探索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和法律服務需求相適應的中國特色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體系。
二、建立健全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制度
(四)積極推行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以黨內法規工作機構、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法學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
黨政機關內部專門從事法律事務的工作人員和機關外聘的法學專家、律師,可以擔任法律顧問。黨內法規工作機構、政府法制機構以集體名義發揮法律顧問作用。
(五)在黨政機關已擔任法律顧問但未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人員,可以繼續履行法律顧問職責。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實施后,黨政機關擬擔任法律顧問的人員應當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
(六)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以及法律事務較多的工作部門應當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人員擔任法律顧問;法律事務較少的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工作部門可以配備兼職人員履行法律顧問職責。鄉鎮黨委和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履行法律顧問職責。
(七)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履行下列職責:
1.為重大決策、重大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
2.參與法律法規規章草案、黨內法規草案和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的起草、論證;
3.參與合作項目的洽談,協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書或者以黨政機關為一方當事人的重大合同;
4.為處置涉法涉訴案件、信訪案件和重大突發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務;
5.參與處理行政復議、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
6.所在黨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
(八)外聘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一般應當是中國共產黨黨員;
2.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
3.在所從事的法學教學、法學研究、法律實踐等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和經驗的法學專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驗、專業能力較強的律師;
4.嚴格遵紀守法,未受過刑事處罰,受聘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還應當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5.聘任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九)外聘法律顧問應當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選。被聘為法律顧問的,由聘任機關發放聘書。
(十)外聘法律顧問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1.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見;
2.獲得與履行職責相關的信息資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條件;
3.獲得約定的工作報酬和待遇;
4.與聘任機關約定的其他權利。
(十一)外聘法律顧問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期間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黨和國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
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者便利條件,為本人及所在單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3.不得以法律顧問的身份從事商業活動以及與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4.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托,辦理與聘任單位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法律顧問與所承辦的業務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回避;
5.與聘任機關約定的其他義務。
(十二)市、縣、鄉同級黨委和政府可以聯合外聘法律顧問,為黨政機關提供服務;黨委和政府可以分別統一外聘法律顧問,為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供服務。
(十三)各級黨政機關根據本意見設立公職律師。公職律師是依照本意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取得公職律師證書的黨政機關公職人員。
(十四)公職律師履行黨政機關法律顧問承擔的職責,可以受所在單位委托,代表所在單位從事律師法律服務。公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律師法等規定的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和發問、質證、辯論等方面的律師執業權利,以及律師法規定的其他權利。
(十五)公職律師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在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兼職,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所在單位以外的訴訟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
(十六)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處理;屬于外聘法律顧問的,予以解聘,并記入法律顧問工作檔案和個人誠信檔案,通報律師協會或者所在單位,依法追究責任。
三、建立健全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制度
(十七)工商、金融、文化等行業的國有獨資或者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國有企業)內部專門從事企業法律事務的工作人員和企業外聘的律師,可以擔任法律顧問。
在國有企業已擔任法律顧問但未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人員,可以繼續履行法律顧問職責。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實施后,國有企業擬擔任法律顧問的工作人員或者外聘的其他人員,應當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但外聘其他國有企業現任法律顧問的除外。少數偏遠地方國有企業難以聘任到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法律顧問的,可以沿用現行聘任法律顧問的做法。
法律顧問的輔助人員可不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
國有企業外聘法律顧問參照本意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十八)國有企業可以根據企業規模和業務需要設立法律事務機構或者配備、聘請一定數量的法律顧問。
國有大中型企業可以設立總法律顧問,發揮總法律顧問對經營管理活動的法律審核把關作用,推進企業依法經營、合規管理。
(十九)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履行下列職責:
1.參與企業章程、董事會運行規則的制定;
2.對企業重要經營決策、規章制度、合同進行法律審核;
3.為企業改制重組、并購上市、產權轉讓、破產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法律意見;
4.組織開展合規管理、風險管理、知識產權管理、外聘律師管理、法治宣傳教育培訓、法律咨詢;
5.組織處理訴訟、仲裁案件;
6.所在企業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十)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對企業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負有監督職責,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提出意見,督促整改。法律顧問明知企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不警示、不制止的,承擔相應責任。
(二十一)國有企業根據需要設立公司律師。公司律師是與企業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依照本意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取得公司律師證書的員工。
(二十二)公司律師履行國有企業法律顧問承擔的職責,可以受所在單位委托,代表所在單位從事律師法律服務。公司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律師法等規定的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和發問、質證、辯論等方面的律師執業權利,以及律師法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十三)公司律師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在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兼職,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所在單位以外的訴訟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
四、完善管理體制
(二十四)黨內法規工作機構、政府法制機構和國有企業法律事務部門,分別承擔本單位法律顧問辦公室職責,負責本單位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的日常業務管理,協助組織人事部門對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公司律師進行遴選、聘任、培訓、考核、獎懲,以及對本單位申請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證書的工作人員進行審核等。
(二十五)在黨政機關專門從事法律事務工作或者擔任法律顧問、在國有企業擔任法律顧問,并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門申請頒發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證書。經審查,申請人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向其頒發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證書。
(二十六)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實施前已擔任法律顧問、未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考核合格的,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向其頒發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證書:
1.在黨政機關、國有企業擔任法律顧問滿15年;
2.具有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并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并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或者獲得其他相應學位;
3.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二十七)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脫離原單位,可以申請轉為社會律師,其擔任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的經歷計入社會律師執業年限。依照本意見第二十六條規定擔任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申請轉為社會律師的,應當符合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相關規定。公職律師、公司律師依照有關程序遴選為法官、檢察官的,確定法官、檢察官等級應當考慮其從事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工作的年限、經歷。
(二十八)律師協會承擔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的業務交流指導、律師權益維護、行業自律等工作。
五、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九)黨政機關主要負責同志作為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要認真抓好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
(三十)黨政機關要按照以下要求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作用:
1.討論、決定重大事項之前,應當聽取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法律意見;
2.起草、論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草案、黨內法規草案和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應當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加,或者聽取其法律意見;
3.依照有關規定應當聽取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法律意見而未聽取的事項,或者法律顧問、公職律師認為不合法不合規的事項,不得提交討論、作出決定。
對應當聽取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法律意見而未聽取,應當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加而未落實,應當采納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法律意見而未采納,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黨政機關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十一)國有企業要按照以下要求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公司律師的作用:
1.討論、決定企業經營管理重大事項之前,應當聽取法律顧問、公司律師的法律意見;
2.起草企業章程、董事會運行規則等,應當請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參加,或者聽取其法律意見;
3.依照有關規定應當聽取法律顧問、公司律師的法律意見而未聽取的事項,或者法律顧問、公司律師認為不合法不合規的事項,不得提交討論、作出決定。
對應當聽取法律顧問、公司律師的法律意見而未聽取,應當交由法律顧問、公司律師進行法律審核而未落實,應當采納法律顧問、公司律師的法律意見而未采納,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十二)各級黨政機關要將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工作納入黨政機關、國有企業目標責任制考核。推動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力量建設,完善日常管理、業務培訓、考評獎懲等工作機制和管理辦法,促進有關工作科學化、規范化。
(三十三)黨政機關要將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采取政府購買或者財政補貼的方式,根據工作量和工作績效合理確定外聘法律顧問報酬,為法律顧問、公職律師開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三十四)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以及教育、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分類施策、重點推進、鼓勵探索,有步驟地推進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制度建設。
(三十五)人民團體參照本意見建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制度。
(三十六)各地區各部門可結合實際,按照本意見制定具體辦法。
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47號
《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經第8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部長 楊傳堂
2016年4月21日
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民用機場建設監督管理,規范建設程序,保證工程質量和機場運行安全,維護建設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民用機場(包括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及相關空管工程的規劃與建設。
民用機場分為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
第三條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負責全國民用機場及相關空管工程規劃與建設的監督管理,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所轄地區民用機場及相關空管工程規劃與建設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民用機場的規劃與建設應當符合全國民用機場布局規劃。民用機場及相關空管工程的建設應當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建設法規和技術標準,履行建設程序。
運輸機場工程建設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機場選址、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項目核準)、總體規劃、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建設實施、驗收及竣工財務決算等。
空管工程建設程序一般包括: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建設實施、驗收及竣工財務決算等。
第五條運輸機場工程按照機場飛行區指標劃分為A類和B類。
A類工程是指機場飛行區指標為4E(含)以上的工程。
B類工程是指機場飛行區指標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條運輸機場專業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運行的、與飛行安全直接相關的運輸機場建設工程以及相關空管工程,其目錄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 運輸機場選址
第七條運輸機場選址報告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選址報告應當符合《民用機場選址報告編制內容及深度要求》。
第八條運輸機場場址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ㄒ唬C場凈空、空域及氣象條件能夠滿足機場安全運行要求,與鄰近機場無矛盾或能夠協調解決,與城市距離適中,機場運行和發展與城鄉規劃發展相協調,飛機起落航線盡量避免穿越城市上空;
。ǘ﹫龅啬軌驖M足機場近期建設和遠期發展的需要,工程地質、水文地質、電磁環境條件良好,地形、地貌較簡單,土石方量相對較少,滿足機場工程的建設要求和安全運行要求;
。ㄈ┚邆浣ㄔO機場導航、供油、供電、供水、供氣、通信、道路、排水等設施、系統的條件;
。ㄋ模M足文物保護、環境保護及水土保持等要求;
。ㄎ澹┕澕s集約用地,拆遷量和工程量相對較小,工程投資經濟合理。
第九條運輸機場選址報告應當按照運輸機場場址的基本條件提出兩個或三個預選場址,并從中推薦一個場址。
第十條預選場址應征求有關軍事機關、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市政交通、環保、氣象、文物、國土資源、地震、無線電管理、供電、通信、水利等部門的書面意見。
第十一條運輸機場選址審批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ㄒ唬⿺M選場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向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審查申請,并同時提交選址報告一式12份。
。ǘ┟窈降貐^管理局對選址報告進行審核,并在20日內向民航局上報場址審核意見及選址報告一式8份。
。ㄈ┟窈骄謱x址報告進行審查,對預選場址組織現場踏勘。選址報告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審單位進行專家評審。
申請人應當與評審單位依法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申請人組織編制單位根據各方意見對選址報告進行修改和完善。評審單位在完成評審工作后應當提出評審報告。專家評審期間不計入審查時限。
。ㄋ模┟窈骄衷谑盏皆u審報告后20日內對場址予以批復。
第十二條運輸機場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運輸機場場址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統籌安排,并對場址實施保護。
第三章 運輸機場總體規劃
第十三條運輸機場總體規劃應當由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或機場管理機構)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
未在我國境內注冊的境外設計咨詢機構不得獨立承擔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的編制,但可與符合資質條件的境內單位組成聯合體承擔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的編制。
第十四條運輸機場總體規劃應當符合《民用機場總體規劃編制內容及深度要求》。
第十五條新建運輸機場總體規劃應當依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編制。
改建或擴建運輸機場應當在總體規劃批準后方可進行項目前期工作。
第十六條運輸機場總體規劃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分期建設,功能分區為主、行政區劃為輔”的原則。規劃設施應當布局合理,各設施系統容量平衡,滿足航空業務量發展需求。
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目標年近期為10年、遠期為30年。
第十七條運輸機場總體規劃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ㄒ唬┻m應機場定位,滿足機場發展需要;
。ǘ╋w行區設施和凈空條件符合安全運行要求。飛行區構型、平面布局合理,航站區位置適中,具備分期建設的條件;
。ㄈ┛沼蛞巹澕帮w行程序方案合理可行,目視助航、通信、導航、監視和氣象設施布局合理、配置適當,塔臺位置合理,滿足運行及通視要求;
。ㄋ模┖娇掌骶S修、貨運、供油等輔助生產設施及消防、救援、安全保衛設施布局合理,直接為航空器運行、客貨服務的設施靠近飛行區或站坪;
。ㄎ澹┕┧、供電、供氣、排水、通信、道路等公用設施與城市公用設施相銜接,各系統規模及路由能夠滿足機場發展要求;
。C場與城市間的交通連接順暢、便捷;機場內供旅客、貨運、航空器維修、供油等不同使用要求的道路設置合理,避免相互干擾;
。ㄆ撸⿲C場周邊地區的噪聲影響小,并應編制機場噪聲相容性規劃。機場噪聲相容性規劃應當包括:針對該運輸機場起降航空器機型組合、跑道使用方式、起降架次、飛行程序等提出控制機場噪聲影響的比較方案和噪聲暴露地圖;對機場周邊受機場噪聲影響的建筑物提出處置方案,并對機場周邊土地利用提出建議;
。ò耍┙Y合場地、地形條件進行規劃、布局和豎向設計;統籌考慮公用設施管線,建筑群相對集中,充分考慮節能、環保;在滿足機場運行和發展需要的前提下,節約集約用地。
第十八條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或機場管理機構)在組織編制運輸機場總體規劃時,應當征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書面意見,并應當與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駐場單位充分協商,征求意見。
各駐場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及時反映本單位的意見和要求,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運輸機場總體規劃審批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ㄒ唬C場飛行區指標為4E(含)以上、4D(含)以下的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由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或機場管理機構)分別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同時提交機場總體規劃一式10份,向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機場總體規劃一式5份。
。ǘ┟窈骄只蛎窈降貐^管理局(以下統稱民航管理部門)會同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對機場總體規劃進行聯合審查。
機場總體規劃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審單位進行專家評審。申請人應當與評審單位依法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申請人應當根據各方意見對總體規劃進行修改和完善。評審單位在完成評審工作后應當提出評審報告。專家評審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ㄈ┟窈焦芾聿块T在收到評審報告后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符合條件的,由民航管理部門在機場總體規劃文本及圖紙上加蓋印章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民航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并將總體規劃及審查意見退回申請人。
。ㄋ模┥暾埲藨斪詸C場總體規劃批準后10日內分別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所在地民用航空安全監督管理局提交加蓋印章的機場總體規劃及其電子版本(光盤)各1份,向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交加蓋印章的機場總體規劃及其電子版本(光盤)一式5份。
第二十條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所轄地區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或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批準的機場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機場近期建設詳細規劃,并報送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運輸機場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運輸機場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運輸機場內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或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批準的機場總體規劃對建設項目實施規劃管理,并為各駐場單位提供公平服務。
第二十三條運輸機場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包括建設位置、高度等內容的建設方案應在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前報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具體備案程序如下:
。ㄒ唬⿲儆隈v場單位的建設項目,駐場單位應當就建設方案事先征求機場管理機構意見。機場管理機構依據批準的機場總體規劃及機場近期建設詳細規劃對建設方案進行審核,在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駐場單位應當將機場管理機構書面意見及建設方案一并報送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ǘ⿲儆谶\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或機場管理機構)的建設項目,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或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將建設方案報送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ㄈ⿲儆诿窈降貐^管理局的建設項目,其建設方案應當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征求機場管理機構的意見后,報民航局備案;
。ㄋ模﹤浒笝C關應當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查。對于不符合機場總體規劃的建設項目,應當在收到備案文件15日內責令改正。
第二十四條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或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對機場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經常性復核,根據機場的實際發展狀況,適時組織修編機場總體規劃。
修編機場總體規劃應當履行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程序,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五條運輸機場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根據運輸機場的運營發展需要,對運輸機場周邊地區的土地利用和建設實行規劃控制。
第二十六條運輸機場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機場周邊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航空器噪聲對機場周邊地區的影響,符合國家有關聲環境質量標準。
第四章 運輸機場工程初步設計
第二十七條運輸機場工程初步設計應當由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
第二十八條運輸機場工程初步設計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ㄒ唬┙ㄔO方案符合經民航管理部門批準的機場總體規劃;
。ǘ╉椖績热、規模及標準等符合經審批機關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經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
。ㄈ┓稀睹裼脵C場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內容及深度要求》等國家和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及規范;
。ㄋ模┓稀睹窈浇ㄔO工程概算編制辦法》。
第二十九條中央政府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或以資金補助方式投資的運輸機場工程,其初步設計概算不得超出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
如實際情況確實需要部分超出的,必須說明超出原因并落實超出部分的資金來源;當超出幅度在10%以上時,應當按有關規定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三十條中央政府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或以資金補助方式投資的運輸機場工程初步設計審批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ㄒ唬〢類工程、B類工程的初步設計分別由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審批申請,并同時提交初步設計文件一式2至10份(視工程技術復雜程度由民航管理部門確定)和相應的電子版本(光盤)一式2份。
。ǘ┟窈焦芾聿块T組織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
初步設計文件應當經過專家評審。技術復雜的工程項目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審單位進行專家評審。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應當與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審單位依法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技術簡單的工程項目可以由民航管理部門選擇專家征求評審意見。評審單位或者專家在完成評審工作后應當提出評審報告。申請人應當組織設計單位根據各方意見對初步設計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并向民航管理部門提交初步設計補充材料和相應的電子版本(光盤)一式2份。專家評審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ㄈ┟窈焦芾聿块T收到評審報告后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符合條件的,民航管理部門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符合條件的,民航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對于非中央政府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或以資金補助方式投資的運輸機場工程,如含有運輸機場專業工程項目,其初步設計亦應當履行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的程序,由民航管理部門對運輸機場專業工程初步設計出具行業意見。
第三十二條運輸機場工程的初步設計原則上一次報審,對于新建機場工程的初步設計可視情分兩次報審。
第三十三條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報審運輸機場工程初步設計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徟暾埼募;
。ǘ┏醪皆O計文件、資料清單、設計說明書(設計總說明書和各專業設計說明書)、設計圖紙、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設備及材料表、工程概算書等;
。ㄈ┏醪皆O計項目、規模及匯總概算與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項目、規模及投資對照表及其說明,有關附件等;
。ㄋ模┯嘘P批準文件。包括: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環境評價、土地預審、通信、導航、監視、氣象臺(站)址等的批準(或核準)文件;
。ㄎ澹┫鄳墓こ炭辈、地震評估、環境評價以及工程試驗等報告書。
第三十四條運輸機場工程初步設計未按照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經過批準或者取得行業審查意見的,不得實施。
第三十五條運輸機場工程初步設計一經批準,應嚴格遵照執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修改、變更。
如確有必要對已批準的初步設計進行變更或調整概算,應嚴格執行《民航建設工程設計變更及概算調整管理辦法》。
第五章 運輸機場工程施工圖設計
第三十六條運輸機場工程施工圖設計應當由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
第三十七條運輸機場工程施工圖設計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ㄒ唬┓辖浢窈焦芾聿块T批準的初步設計;
。ǘ┓稀睹裼脵C場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內容及深度要求》等國家和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及規范。
第三十八條下列運輸機場工程應由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圖審查,并將審查報告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ㄒ唬╋w行區土石方、地基處理、基礎、道面、排水、橋梁、涵隧、消防管網、管溝(廊)等工程;
。ǘ┖焦軜、塔臺、雷達塔的土建部分,以及機場通信、導航、氣象工程中層數為2層及以上的其他建(構)筑物的土建部分;
。ㄈ╋w行區內地面設備加油站、機坪輸油管線、機場油庫、中轉油庫工程(不含土建工程)。
上述運輸機場工程未經施工圖審查合格的,不得實施。
第三十九條運輸機場工程施工圖設計的審查內容主要包括:
。ㄒ唬┙ㄖ锖蜆嬛锏姆定性、安全性審查,包括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體系是否安全、可靠;
。ǘ┦欠駶M足飛行安全與正常運行的要求;
。ㄈ┦欠穹蠂液托袠I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及規范;
。ㄋ模┦欠穹吓鷾实某醪皆O計文件;
。ㄎ澹┦欠襁_到規定的施工圖設計深度要求。
第四十條施工圖設計審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彶楣ぷ鞲艣r;
。ǘ⿲彶橐罁筒捎玫臉藴始耙幏;
。ㄈ⿲彶橐庖;
。ㄋ模┡c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設計單位協商的情況;
。ㄎ澹┯嘘P問題及建議;
。⿲彶榻Y論意見。
第四十一條其他運輸機場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運輸機場建設實施
第四十二條運輸機場工程的建設實施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市場準入、招標投標、監理、質量監督等制度。
第四十三條運輸機場工程的招標活動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四條 承擔運輸機場工程建設的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四十五條運輸機場工程的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四十六條民航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運輸機場專業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工作。
屬于運輸機場專業工程的,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民航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報質量監督手續。
第四十七條在機場內進行不停航施工,由機場管理機構負責統一向機場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報批,未經批準不得在機場內進行不停航施工。
第七章 運輸機場工程驗收
第四十八條運輸機場工程竣工后,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第四十九條運輸機場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瓿山ㄔO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ǘ┯型暾募夹g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ㄈ┯泄こ淌褂玫闹饕ㄖ牧、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ㄋ模┯锌辈、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ㄎ澹┯惺┕挝缓炇鸬墓こ瘫P迺。
第五十條對于規定要求需進行飛行校驗的通信、導航、監視、助航等設施設備,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飛行校驗手續,并取得飛行校驗結果報告。
第五十一條對于規定要求需進行試飛的新建運輸機場工程或飛行程序有重大變更的改建、擴建運輸機場工程,在竣工驗收和飛行校驗合格后,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試飛手續,并取得試飛總結報告。
第五十二條運輸機場專業工程應當履行行業驗收程序。
第五十三條運輸機場專業工程行業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⒐を炇蘸细;
。ǘ┮淹瓿娠w行校驗;
。ㄈ┰囷w合格;
。ㄋ模┟窈綄I弱電系統經第三方檢測符合設計要求;
。ㄎ澹┥婕皺C場安全及正常運行的項目存在的問題已整改完成;
。┉h保、消防等專項驗收合格、準許使用或同意備案;
。ㄆ撸┟窈綄I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已出具同意提交行業驗收的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五十四條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在申請運輸機場專業工程行業驗收時,應當報送以下材料:
。ㄒ唬┛⒐を炇請蟾。內容包括:
1.工程項目建設過程及竣工驗收工作概況;
2.工程項目內容、規模、技術方案和措施、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和安裝的設備等;
3.資金到位及投資完成情況;
4.竣工驗收整改意見及整改工作完成情況;
5.竣工驗收結論;
6.工程竣工項目一覽表。
。ǘ╋w行校驗結果報告;
。ㄈ┰囷w總結報告;
。ㄋ模┻\輸機場專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質監等單位的工作報告;
。ㄎ澹┉h保、消防等主管部門的驗收合格意見、準許使用意見或備案文件;
。┻\輸機場專業工程有關項目的檢測、聯合試運轉情況;
。ㄆ撸┯嘘P批準文件。
第五十五條運輸機場專業工程行業驗收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ㄒ唬〢類工程、B類工程的行業驗收由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向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
。ǘ⿲τ诰邆湫袠I驗收條件的運輸機場工程,民航管理部門在受理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的申請后20日內組織完成行業驗收工作,并出具行業驗收意見。
第五十六條運輸機場專業工程行業驗收的內容包括:
。ㄒ唬┕こ添椖渴欠穹吓鷾实慕ㄔO規模、標準;
。ǘ┕こ藤|量是否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的有關標準及規范;
。ㄈ┕こ讨饕O備的安裝、調試、檢測及聯合試運轉情況;
。ㄋ模┖秸緲枪に嚵鞒淌欠穹嫌嘘P規定、滿足使用需要;
。ㄎ澹┕こ淌欠駶M足機場運行安全和生產使用需要;
。┻\輸機場工程檔案收集、整理和歸檔情況;
。ㄆ撸┯兄醒胝苯油顿Y、資本金注入或以資金補助方式投資的工程的概算執行情況。
第五十七條非運輸機場專業工程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驗收程序。
第五十八條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按國家、民航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及時移交運輸機場工程檔案資料。
第五十九條未經行業驗收合格的運輸機場專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十條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應當在運輸機場工程竣工后三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并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第八章 運輸機場工程建設信息
第六十一條運輸機場工程實行工程建設信息報告制度。新建運輸機場工程建設信息報告期為自出具場址審查意見之日起,至投入使用止;改建、擴建運輸機場工程建設信息報告期為自批準立項之日起,至投入使用止。
第六十二條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指定項目信息員對其實施工程的建設信息及時進行收集、統計和整理,形成電子文本。電子文本通過中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網民航建設項目管理系統,按照本規定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時間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
第六十三條運輸機場工程建設信息在開工建設前每季度報告一次,開工建設后每月報告一次。報告日期為次月的5日之前。
第六十四條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審核本地區的運輸機場工程建設信息,并將審核后的工程建設信息電子文本通過中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網民航建設項目管理系統,于每月10日前報民航局。
第六十五條運輸機場工程建設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椖扛艣r,包括:項目基本信息、機場總體規劃情況、項目審批情況、工程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和技術方案、資金來源、總體實施計劃、建設單位基本信息、其他情況;
。ǘ┊斍皠討B,包括:形象進度、資金到位及投資完成情況、工程質量情況、配套工程進展情況、其他情況;
。ㄈ┐嬖诘闹饕獑栴}。
運輸機場工程建設信息具體內容及格式應符合中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網民航建設項目管理系統的要求。
第六十六條當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時,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第九章 空管工程建設管理
第六十七條本章的規定適用于項目法人為民航局空管局、地區空管局或者空管分局(站)的空管建設工程。
第六十八條空管工程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應當按照國家及民航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空管工程初步設計應當由項目法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
第七十條空管工程初步設計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ㄒ唬╉椖績热、規模及標準等符合經審批機關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ǘ┓稀睹窈浇ㄔO工程概算編制辦法》等國家和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及規范。
第七十一條空管工程在相應的通信、導航、監視、氣象等的臺(站)址得到批復后方可報審初步設計。
第七十二條空管工程初步設計概算不得超出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總投資。
如實際情況確實需要部分超出的,必須說明超出原因并落實超出部分的資金來源;當超出幅度在10%以上時,應當按有關規定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七十三條空管工程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批。
第七十四條空管工程初步設計的審批工作,按照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五條項目法人報批空管工程初步設計時應當報送以下資料:
。ㄒ唬⿲徟暾埼募;
。ǘ┏醪皆O計文件、資料清單、設計說明書(設計總說明書和各專業設計說明書)、設計圖紙、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設備及材料表、工程概算書等;
。ㄈ┏醪皆O計項目、規模及匯總概算與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規模及投資對照表及其說明,有關附件等;
。ㄋ模┯嘘P批準文件。包括: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評價,土地預審,通信、導航、監視、氣象臺(站)址等的批準文件;
。ㄎ澹┫鄳墓こ炭辈、地震評估、環境評價以及工程試驗等報告書。
第七十六條空管工程初步設計審批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ㄒ唬┛展芄こ坛醪皆O計由項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門提出審批申請,并同時提交初步設計文件一式2至10份(視工程技術復雜程度由民航管理部門確定)和相應的電子版本(光盤)一式2份。
。ǘ┟窈焦芾聿块T組織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
初步設計文件應當經過專家評審。技術復雜的工程項目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審單位進行專家評審?展芄こ添椖糠ㄈ藨斉c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審單位依法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技術簡單的工程項目可以由民航管理部門選擇專家征求評審意見。評審單位或者專家在完成評審工作后應當提出評審報告。申請人應當組織設計單位根據各方意見對初步設計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并向民航管理部門提交初步設計補充材料和相應的電子版本(光盤)一式2份。專家評審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ㄈ┟窈焦芾聿块T在收到評審報告后20日內予以批準。
第七十七條空管工程初步設計未經批準的,不得實施。
第七十八條空管工程初步設計一經批準,應嚴格遵照執行,不得擅自修改、變更。
如確有必要對已批準的初步設計進行變更或概算調整,應嚴格執行《民航建設工程設計變更及概算調整管理辦法》。
第七十九條空管工程施工圖設計應當由項目法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
第八十條空管工程施工圖設計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ㄒ唬┓辖浢窈焦芾聿块T批準的初步設計;
。ǘ┓蠂液托袠I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八十一條空管工程中的土建部分應由項目法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圖審查,并將審查報告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上述工程未經施工圖審查合格的,不得實施。
第八十二條空管工程施工圖設計的審查內容主要包括:
。ㄒ唬┙ㄖ锖蜆嬛锏姆定性、安全性審查,包括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體系是否安全、可靠;
。ǘ┦欠駶M足安全與正常使用的要求;
。ㄈ┦欠穹蠂液托袠I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規范;
。ㄋ模┦欠穹吓鷾实某醪皆O計文件。
第八十三條審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彶楣ぷ鞲艣r;
。ǘ⿲彶橐罁筒捎玫臉藴始耙幏;
。ㄈ⿲彶橐庖;
。ㄋ模┡c項目法人、設計單位協商的情況;
。ㄎ澹┯嘘P問題及建議;
。⿲彶榻Y論意見。
第八十四條空管工程的建設實施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市場準入、招標投標、監理、質量監督等制度。
第八十五條空管工程的招標活動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八十六條承擔空管工程建設的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八十七條空管工程的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八十八條空管工程項目法人應在工程開工前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報質量監督手續。
第八十九條機場工程配套的空管工程可與機場工程采用建設集中管理模式,統一組建工程建設指揮部,統一開展整體工程項目申報、用地預審、規劃選址、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征地拆遷、招投標等工作,統一組織工程建設。
第九十條空管工程竣工后,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第九十一條空管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瓿山ㄔO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ǘ┯型暾募夹g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ㄈ┯泄こ淌褂玫闹饕ㄖ牧、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ㄋ模┯锌辈、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ㄎ澹┯惺┕挝缓炇鸬墓こ瘫P迺。
第九十二條對于規定要求需進行飛行校驗的通信、導航、監視等設施設備,項目法人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飛行校驗手續,并取得飛行校驗結果報告。
第九十三條空管工程經過民航管理部門驗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十四條項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門申請驗收空管工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⒐を炇蘸细;
。ǘ┮淹瓿娠w行校驗;
。ㄈ┲饕に囋O備經檢測符合設計要求;
。ㄋ模┥婕鞍踩罢J褂玫捻椖看嬖诘膯栴}已整改完成;
。ㄎ澹┉h保、消防等專項驗收合格、準許使用或同意備案;
。┕こ藤|量監督機構已出具同意提交驗收的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九十五條項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門申請驗收空管工程,應當報送以下材料:
。ㄒ唬┛⒐を炇請蟾。內容包括:
1.工程項目建設過程及竣工驗收工作概況;
2.工程項目內容、規模、技術方案和措施、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和安裝設備等;
3.資金到位及投資完成情況;
4.竣工驗收整改意見及整改工作完成情況;
5.竣工驗收結論;
6.工程竣工項目一覽表。
。ǘ╋w行校驗結果報告;
。ㄈ┛展芄こ淘O計、施工、監理、質監等單位的工作報告;
。ㄋ模┉h保、消防等主管部門的驗收合格意見、準許使用意見或備案文件;
。ㄎ澹┲饕に囋O備的檢測情況;
。┯嘘P批準文件。
第九十六條下列空管工程由民航局組織驗收:
。ㄒ唬┟窈骄挚展芫譃轫椖糠ㄈ说慕ㄔO工程;
。ǘ┡鷾实目尚行匝芯繄蟾婵偼顿Y2億元(含)以上的民航地區空管局或空管分局(站)為項目法人的建設工程。
第九十七條其他空管工程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組織驗收。
第九十八條民航管理部門驗收空管工程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ㄒ唬┯身椖糠ㄈ讼蛎窈焦芾聿块T提出驗收申請;
。ǘ⿲τ诰邆潋炇諚l件的空管工程,民航管理部門在收到項目法人的申請后20日內組織完成驗收工作,并出具驗收意見。
第九十九條民航管理部門驗收空管工程的內容包括:
。ㄒ唬┕こ添椖渴欠穹吓鷾实慕ㄔO規模、標準;
。ǘ┕こ藤|量是否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的有關標準及規范;
。ㄈ┲饕に囋O備的安裝、調試、檢測情況;
。ㄋ模┕こ淌欠駶M足運行安全和生產使用需要;
。ㄎ澹┕こ虣n案收集、整理和歸檔情況;
。┕こ谈潘銏绦星闆r。
第一百條項目法人應當按國家、民航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空管工程檔案資料。
第一百零一條未經驗收合格的空管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一百零二條空管工程項目法人應在空管工程竣工后三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并上報主管部門。
第一百零三條空管工程實行工程建設信息報告制度。工程建設信息報告期為自批準立項之日起,至投入使用止。
第一百零四條項目法人應當指定項目信息員對其實施工程的建設信息及時進行收集、統計和整理,形成電子文本。
民航地區空管局、空管分局(站)的空管工程建設信息電子文本通過中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網民航建設項目管理系統,按照本規定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的時間報民航局空管局。
第一百零五條空管工程建設信息在開工建設前每季度報告一次,開工建設后每月報告一次。報告日期為次月的5日之前。
第一百零六條民航局空管局負責審核空管工程建設信息,并將審核后的工程建設信息電子文本通過中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網民航建設項目管理系統,于每月10日前報民航局。
第一百零七條空管工程建設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椖扛艣r,包括:項目基本信息、項目審批情況、工程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和技術方案、資金來源、總體實施計劃、建設單位基本信息、其他情況;
。ǘ┊斍皠討B,包括:形象進度、資金到位及投資完成情況、工程質量情況、招標工作情況、配套工程進展情況、其他情況;
。ㄈ┐嬖诘闹饕獑栴}。
空管工程建設信息具體內容及格式應符合中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網民航建設項目管理系統的要求。
第一百零八條當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時,項目法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九條,將選址、總體規劃、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的,由民航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在運輸機場內進行不符合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的建設活動的,由民航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運輸機場專業工程初步設計未按照本規定要求經過批準,就擅自組織實施的,由民航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運輸機場工程初步設計未按照本規定要求獲得行業意見,就擅自組織實施的,由民航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空管工程初步設計未經批準、擅自組織實施的,由民航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項目法人將運輸機場工程或空管工程的施工和監理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的,由民航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七條,在運輸機場開放使用的情況下,未經批準在飛行區及與飛行區臨近的航站區內進行施工的,由民航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九條,運輸機場專業工程未經行業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由民航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項目法人未履行建設項目信息管理義務的,由民航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十三條,空管工程未經民航管理部門驗收即投入使用的,由民航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民航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民用機場建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百一十八條本規定對運輸機場和空管工程建設未作出明確要求的,均按國家有關建設管理規定執行。
第一百一十九條 通用機場工程的規劃與建設參照本規定執行,并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實施監督管理。
第一百二十條本規定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2004年頒布的《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民航總局令第129號)同時廢止。
國務院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
國務院
國發〔2016〕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兒童是家庭的希望,是國家和民族的未來。在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下,我國保障兒童權益的法律體系逐步健全,廣大兒童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生存發展環境進一步優化,在家庭、政府和社會的關愛下健康成長。同時,也有一些兒童因家庭經濟貧困、自身殘疾、缺乏有效監護等原因,面臨生存、發展和安全困境,一些沖擊社會道德底線的極端事件時有發生,不僅侵害兒童權益,也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亟需妥善解決的突出問題。
困境兒童包括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因自身殘疾導致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以及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為困境兒童營造安全無虞、生活無憂、充滿關愛、健康發展的成長環境,是家庭、政府和社會的共同責任。做好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關系兒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長,關系千家萬戶安居樂業、和諧幸福,關系社會穩定和文明進步,關系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大局。為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確保困境兒童生存、發展、安全權益得到有效保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促進兒童全面發展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問題導向,優化頂層設計,強化家庭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的意識和能力,綜合運用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類施策,精準幫扶,為困境兒童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環境。
(二)基本原則。
堅持家庭盡責。強化家庭是撫養、教育、保護兒童,促進兒童發展第一責任主體的意識,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撫養監護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兒童健康成長的家庭環境。
堅持政府主導。落實政府責任,積極推動完善保障兒童權益、促進兒童發展的相關立法,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統籌各方資源,加快形成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合力。
堅持社會參與。積極孵化培育相關社會組織,動員引導廣大企業和志愿服務力量參與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愛困境兒童的良好氛圍。
堅持分類保障。針對困境兒童監護、生活、教育、醫療、康復、服務和安全保護等方面的突出問題,根據困境兒童自身、家庭情況分類施策,促進困境兒童健康成長。
(三)總體目標。加快形成家庭盡責、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困境兒童服務體系更加完善,全社會關愛保護兒童的意識明顯增強,困境兒童成長環境更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加強困境兒童分類保障
針對困境兒童生存發展面臨的突出問題和困難,完善落實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政策,合理拓展保障范圍和內容,實現制度有效銜接,形成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合力。
(一)保障基本生活。對于無法定撫養人的兒童,納入孤兒保障范圍。對于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法定撫養人無撫養能力的未滿16周歲兒童,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對于法定撫養人有撫養能力但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保障范圍并適當提高救助水平。對于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家庭的兒童,按規定實施臨時救助時要適當提高對兒童的救助水平。對于其他困境兒童,各地區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保障基本醫療。對于困難的重病、重殘兒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給予適當傾斜,醫療救助對符合條件的適當提高報銷比例和封頂線。落實小兒行為聽力測試、兒童聽力障礙語言訓練等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范圍政策。對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兒童、重度殘疾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對于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給予全額資助。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銜接,實施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形成困境兒童醫療保障合力。
(三)強化教育保障。對于家庭經濟困難兒童,要落實教育資助政策和義務教育階段“兩免一補”政策。對于殘疾兒童,要建立隨班就讀支持保障體系,為其中家庭經濟困難的提供包括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在內的12年免費教育。對于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要將其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范疇,全面落實在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政策和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取得辦園許可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和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開展學前教育。支持兒童福利機構特教班在做好機構內殘疾兒童特殊教育的同時,為社會殘疾兒童提供特殊教育。完善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機制,確保困境兒童入學和不失學,依法完成義務教育。
(四)落實監護責任。對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納入孤兒安置渠道,采取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和依法收養方式妥善安置。對于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無其他監護人的兒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對于兒童生父母或收養關系已成立的養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且經公安機關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臨時監護,并依法追究生父母、養父母法律責任。對于決定執行行政拘留的被處罰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詢問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監護,并協助其聯系有關人員或民政部門予以安排。對于服刑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缺少監護人的未成年子女,執行機關應當為其委托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監護提供幫助。對于依法收養兒童,民政部門要完善和強化監護人撫養監護能力評估制度,落實妥善撫養監護要求。
(五)加強殘疾兒童福利服務。對于0—6歲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加快建立康復救助制度,逐步實現免費得到手術、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和康復訓練等服務。對于社會散居殘疾孤兒,納入“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對象范圍。支持兒童福利機構在做好機構內孤殘兒童服務的同時,為社會殘疾兒童提供替代照料、養育輔導、康復訓練等服務。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的殘疾人康復等服務要優先保障殘疾兒童需求。
三、建立健全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體系
強化和落實基層政府、部門職責,充實和提升基層工作能力,充分發揮群團組織優勢,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建立健全覆蓋城鄉、上下聯動、協同配合的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體系。
(一)構建縣(市、區、旗)、鄉鎮(街道)、村(居)三級工作網絡。
縣級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領導,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公室牽頭,教育、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和公安機關、殘聯組織信息共享、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統籌做好困境兒童保障政策落實和指導、協調、督查等工作。要參照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建立面向城鄉困境兒童包括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在內的困境兒童安全保護機制。要依托縣級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等,健全困境兒童服務網絡,輻射城鄉社區,發揮臨時庇護、收留撫養、福利服務等功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民政工作的機構要建立翔實完備的困境兒童信息臺賬,一人一檔案,實行動態管理,為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暢通與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公室和教育、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公安機關、殘聯組織的聯系,并依托上述部門(組織)在鄉鎮(街道)的辦事(派出)機構,及時辦理困境兒童及其家庭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安全保護等事務。
村(居)民委員會要設立由村(居)民委員會委員、大學生村官或者專業社會工作者等擔(兼)任的兒童福利督導員或兒童權利監察員,負責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宣傳和日常工作,通過全面排查、定期走訪及時掌握困境兒童家庭、監護、就學等基本情況,指導監督家庭依法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并通過村(居)民委員會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情況。村(居)民委員會對于發現的困境兒童及其家庭,屬于家庭經濟貧困、兒童自身殘疾等困難情形的,要告知或協助其申請相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屬于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導致兒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要落實強制報告責任;并積極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公室和教育、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及公安機關、殘聯組織開展困境兒童保障工作。
(二)建立部門協作聯動機制。
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公室要發揮牽頭作用,做好綜合協調、指導督促等工作,會同教育、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和公安機關、殘聯組織,推動各有關方面共同做好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民政、教育、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等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等工作機制,確保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及其家庭及時得到有效幫扶。民政、教育、衛生計生部門和公安機關要督促和指導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切實履行困境兒童安全保護機制賦予的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職責,保障困境兒童人身安全。
(三)充分發揮群團組織作用。
各級群團組織要發揮自身優勢,廣泛開展適合困境兒童特點和需求的關愛、幫扶、維權等服務,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工會、共青團、婦聯要廣泛動員廣大職工、團員青年、婦女等開展多種形式的困境兒童關愛服務,依托職工之家、婦女之家、兒童之家、家長學校、家庭教育指導中心、青少年綜合服務平臺等,加強對困境兒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導和培訓幫扶。殘聯組織要依托殘疾人服務設施加強殘疾兒童康復訓練、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建設和康復服務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培養,組織實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提高康復保障水平和服務能力。關工委要組織動員廣大老干部、老戰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范等離退休老同志,協同做好困境兒童關愛服務工作。
(四)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
建立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良性互動機制。加快孵化培育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慈善組織、志愿服務組織,引導其圍繞困境兒童基本生活、教育、醫療、照料、康復等需求,捐贈資金物資、實施慈善項目、提供專業服務。落實國家有關稅費優惠政策,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困境兒童托養照料、康復訓練等服務機構,并鼓勵其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專業人員和志愿者針對困境兒童不同特點提供心理疏導、精神關愛、家庭教育指導、權益維護等服務。鼓勵愛心家庭依據相關規定,為有需要的困境兒童提供家庭寄養、委托代養、愛心助養等服務,幫助困境兒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親情。積極倡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通過一對一幫扶、慈善捐贈、實施公益項目等多種方式,為困境兒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幫助。
四、加強工作保障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地區要將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和經濟社會發展等規劃,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要完善工作考核,強化激勵問責,制定督查考核辦法,明確督查指標,建立常態化、經;亩讲榭己藱C制,定期通報工作情況,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民政部、國務院婦兒工委辦公室、教育部、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等有關部門和全國婦聯、中國殘聯要積極推動制定完善兒童福利、兒童保護和家庭教育、兒童收養等法律法規,為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加強各級各部門困境兒童工作信息共享和動態監測。
(二)強化能力建設。統籌各方資源,充分發揮政府、市場、社會作用,逐步完善兒童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兒童部、救助保護機構場所設施,健全服務功能,增強服務能力,滿足監護照料困境兒童需要。利用現有公共服務設施開辟兒童之家等兒童活動和服務場所,將面向兒童服務功能納入社區公共服務體系。各級財政部門要優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多渠道籌措資金,支持做好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各地區要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為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支撐;要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隊伍建設,制定兒童福利督導員或兒童權利監察員工作規范,明確工作職責,強化責任意識,提高服務困境兒童能力。
(三)強化宣傳引導。加強兒童權益保障法律法規和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宣傳,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強化全社會保護兒童權利意識,強化家庭履責的法律意識和政府主導、全民關愛的責任意識。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恤孤慈幼的傳統美德,鼓勵、倡導、表彰鄰里守望和社區互助行為,宣傳報道先進典型,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建立健全輿情監測預警和應對機制,及時妥善回應社會關切。
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職責分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民政部、國務院婦兒工委辦公室要加強對本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國務院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
國務院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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