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速遞

  •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關于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減刑的刑期計算問題的聯合指示

    1. 【頒布時間】1957-8-6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關于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減刑的刑期計算問題的聯合指示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6.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關于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減刑的刑期計算問題的聯合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關于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減刑的刑期計算問題的聯合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關于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減刑的刑期計算問題的聯合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關于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減刑的刑期計算問題的聯合指示

    1957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局):
    關于死緩減刑的刑期計算問題,過去的意見不甚一致,各地迭有來問,現經共同研究,重新作如下指示:一、被判處死刑宣告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緩期執行期滿后,根據其悔改程度,予以減刑減為有期徒刑者,其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減刑確定之日起計算;緩期執行期滿后至減刑確定前的監管時間,應計算在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以內(即予折抵)。但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二年監管及死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的羈押日數則均不予折抵。二、被判處死刑宣告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緩期執行期滿減為無期徒刑者,不發生刑期計算問題。由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后,根據其勞改表現,如再減為有期徒刑時,其刑期應從原來減為無期徒刑的減刑確定之日起計算;同時,在緩期執行期滿后至減為無期徒刑之減刑確定前的監管時間,亦應計算在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以內。但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二年監管及死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的羈押日數不予折抵。三、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后,判決再緩一年者,再緩的一年,從原判死緩二年期滿的次日起計算。再緩一年期滿后,如減刑為有期徒刑或者先減為無期徒刑后又減為有期徒刑,減刑后的刑期,按照上述一、二兩項的計算方法計算;惟在再緩一年期間的監管亦不予折抵。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典未頒布以前,關于死緩減刑的刑期計算方法,統照本指示執行。但,在接到本指示前已按過去計算方法作了處理的,可不再變更。


    ====================================
    免責聲明:
    本站(law-lib.com)法規文件均轉載自:
    政府網、政報、媒體等公開出版物
    對本文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
    請核對正式出版物、原件和來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聯系
    ====================================

    中央頒布單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

    99re66在线观看精品免费|亚洲精品国产自在现线最新|亚洲线精品一区二区三|色偷偷偷久久伊人大杳蕉|亚洲欧洲另类春色校园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