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速遞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后,尚未裁定減刑前又犯新罪的罪犯能否執行死刑問題的批復

    1. 【頒布時間】1987-5-12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后,尚未裁定減刑前又犯新罪的罪犯能否執行死刑問題的批復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2013-1-18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來源】
      注:本法規2013-1-18已經被id408507法規廢止


    7.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后,尚未裁定減刑前又犯新罪的罪犯能否執行死刑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后,尚未裁定減刑前又犯新罪的罪犯能否執行死刑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后,尚未裁定減刑前又犯新罪的罪犯能否執行死刑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后,尚未裁定減刑前又犯新罪的罪犯能否執行死刑問題的批復

    1987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東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們請示的“關于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后,尚未裁定減刑前又犯新罪的罪犯能否執行死刑問題”,經我們研究,同意你們的意見,即:依照刑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二年期滿。二年緩期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當然應視為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犯罪。二年期滿以后,尚未裁定減刑以前又犯新罪的,不能視為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犯罪,對這種罪犯,應依照刑法第四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予以減刑,然后對其所犯新罪另行起訴、審判,作出判決,并按照刑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新罪判處死刑的,才能執行死刑。
    對死緩犯的減刑,應嚴格依法辦事。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以后,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的,應及時依法減刑。今后應切實抓緊關于死緩期滿依法減刑的工作,務必避免二年期滿后,遲遲不依法裁定減刑的情況發生。


    ====================================
    免責聲明:
    本站(law-lib.com)法規文件均轉載自:
    政府網、政報、媒體等公開出版物
    對本文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
    請核對正式出版物、原件和來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聯系
    ====================================

    中央頒布單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

    99re66在线观看精品免费|亚洲精品国产自在现线最新|亚洲线精品一区二区三|色偷偷偷久久伊人大杳蕉|亚洲欧洲另类春色校园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