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1號
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1號
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1號
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1號
2010年3月24日,國務院頒布了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稐l例》修改后,有關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為方便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申請提供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總擔保,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海關總署2006年第31號公告及其附件所引用的原《條例》第二十九條,即指現行《條例》第二十八條。
二、自2011年2月1日起,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申請提交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總擔保,應當使用修改后的《總擔保保函(格式)》(見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總擔保保函(格式)
http://www1.customs.gov.cn/Portals/0/2011web/11公告1fj.doc
附件
總擔保保函(格式)
開立日期: ××××年××月××日 編號:
受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6號(郵編:100730)
我行,即法定地址位于×××市×××路××號的××銀行,應×××(以下簡稱“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要求,開立以貴方為受益人的本保證函,為知識產權權利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義務提供保證。
我行承諾,對于在本保證函有效期內申請人按照《條例》第十六條向海關提出扣留涉嫌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進出口貨物申請的,若知識產權權利人在收到海關要求其支付《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費用的書面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未能支付有關費用,或者未能根據人民法院的判決履行《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我行保證在收到貴方索償通知書后10個工作日內將所索款項匯至貴方指定的帳號。
本保證函的擔保金額不超過人民幣(××××大寫)萬元整(RMB×××× 小寫)。
本保證函自簽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至××××年12月31日。對貴署未能在本保證函有效期滿后180日內向本行發出索償通知書的,本行不再承擔本保證函規定的付款責任。
擔保人:××銀行 保函簽發人:×××
(簽章) (簽章)
××××年 ××月 ××日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