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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4號

    1. 【頒布時間】2011-1-24
    2. 【標題】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4號
    3. 【發文號】2011年第4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海關總署
    6. 【法規來源】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1/info288193.htm

    7. 【法規全文】

     

    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4號

    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4號

    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4號


    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11年1月25日起對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內酰胺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詳見附件1),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25日起,海關對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內酰胺(稅則號列:29337100),除按現行規定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外,還應區別不同的供貨廠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適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計算公式征收反傾銷保證金及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

    反傾銷保證金及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合計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總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產品的詳細描述詳見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報進口己內酰胺的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如果原產地為歐盟或美國的,還需提供原生產廠商發票。對于申報進口時不能提供原產地證明,且經查驗也無法確定貨物的原產地不是歐盟或美國的,海關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證金。對于能夠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是歐盟或美國,但進口經營單位不能提供原生產廠商發票,且通過其他合法、有效的單證也無法確定原生產廠商的,海關將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歐盟或美國的其他公司適用的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證金。

    三、有關加工貿易保稅進口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己內酰胺如何征收反傾銷保證金等方面的問題,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11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1年第9號的規定執行。

    四、對于所征收的反傾銷保證金及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的處理,海關總署將根據終裁結果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1年第3號.pdf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1web/2.己內酰胺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表.doc
    2.己內酰胺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表.doc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1web/2.己內酰胺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表.doc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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