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9號
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9號
海關總署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9號
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9號(聯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11年2月18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詳見附件1),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8日起,海關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稅則號列:90011000),除按現行規定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外,還應區別不同的供貨廠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適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計算公式征收反傾銷保證金及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
反傾銷保證金及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合計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總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產品的詳細描述詳見本公告附件1。
二、進口經營單位在辦理稅則號列90011000項下的光導纖維產品進口申報手續時,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的商品編號應填報為9001100001,其他光導纖維的商品編號應填報為9001100009,光導纖維束和光纜的商品編號應填報為9001100090。
三、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將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其他光導纖維(商品編號:9001100009)實施檢驗鑒定。進口經營單位在進口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其他光導纖維時,應按規定辦理檢驗手續。
四、進口經營單位在辦理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其他光導纖維(商品編號:9001100009)的進口申報手續時,應向海關提交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海關憑《入境貨物通關單》可先辦理貨物驗放手續,并同時按本公告附件2所列美國或歐盟的相應生產廠商適用的征收比率征收保證金;在企業向海關提交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檢驗證書后,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檢驗證書確定其是否屬于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的產品。對于不屬于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產品的,海關及時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
五、凡申報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的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如果原產地為美國或歐盟的,還需提供原生產廠商發票,海關將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美國或歐盟的相應生產廠商適用的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證金;對于進口經營單位不能提供原生產廠商發票,且通過其他合法、有效的單證也無法確定原生產廠商的,海關將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美國或歐盟的其他公司適用的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證金。
六、對于進口經營單位申報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時不能提供原產地證明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經查驗能夠證明貨物的原產地不是日本或者韓國,但無法確定貨物原產地不是美國或者歐盟的,海關將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證金。
(二)經查驗無法確定貨物原產地的,海關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04年第47號、2010年第91號規定的46%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七、有關加工貿易保稅進口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如何征收反傾銷保證金等方面的問題,海關按照海關總署令第111號和海關總署公告2001年第9號的規定執行。
八、對于所征收的反傾銷保證金及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的處理,海關總署將根據終裁結果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1年第4號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1gonggao/11公告9fj1.tif
2.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表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1gonggao/11公告9fj2.doc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