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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論國際信用證交易中準據法的確定

    [ 黃亞英 ]——(2002-7-12) / 已閱79350次

    馬公約》中的特征性履行角度確定準據法。15下面兩個權威判例

    均判定開證行與保兌行之間的合同關系應適用保兌行履行信用

    證付款義務地的法律。其中“Bank of Credit and Commerce

    HongKong Ltd訴Sonali Bank”一案的開證行是一家孟加拉國

    的銀行(即Sonali Bank),它根據一家孟加拉國進口商的申請,

    向香港的一家賣方開出了多份信用證。作為本案原告的香港銀

    行(即Bank of Credit and Commerce HongKong Ltd)為這些信

    用證加具了保兌,成為了保兌行。保兌行根據提交的信用證項

    下的單據在香港進行付款后,將這些單據提交給了開證行。開

    證行此時則拒絕向保兌行償付該保兌行已按信用證付出的款項。

    本案信用證的開證行與保兌行之間的償付地點有些安排在香港,

    有些則安排在了倫敦或紐約。保兌行在倫敦提起訴訟,要求開

    證行償付信用證項下的對外付款。傳票送達給了開證行在倫敦

    的分行。被告開證行抗辯指出,基于“不方便法院原則”,在倫

    敦進行的本案訴訟應予終止;另外,它與保兌行之間的合同糾

    紛應適用孟加拉國法律。本案發生在英國1990年的《合同法律

    適用法》實施之前,且雙方之間事先不存在明確的法律選擇條

    款?巳鹚雇(Cresswell)法官判決指出,與本案保兌行和

    開證行之間的合同關系有著最密切和最真實聯系的是香港法律。

    其原因在于:第一,保兌行對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加具的保兌

    以及因此種保兌而承擔的議付責任均發生在香港;第二,信用

    證本身也默許了單據的議付和付款在香港進行。上述法官的判

    決并未將開證行在香港以外的其它國家向保兌行履行償付義務

    這一事實作為連接因素或最密切聯系因素加以考慮。償付義務

    雖然具有實質的商業意義,但在確定合同最密切聯系地點時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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