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迎春 ]——(2007-8-24) / 已閱65054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完全點評版
李迎春律師 原載勞動合同法網www.ldht.org
【摘要】
本文從實務角度出發,以通俗的、精煉的一句話對勞動合同法條文逐條進行點評,相信對讀者理解勞動合同法將有極大幫助。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點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李迎春律師點評】:立法宗旨開宗明義說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并不是說保護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理論依據就是用人單位本身就強勢,勞動者本身就是弱勢,一開始雙方地位就不平衡,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才能取得勞資雙方關系的相對平衡。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李迎春律師點評】:本條增加了一個用工主體,即民辦非企業單位,且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可依照本法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李迎春律師點評】:本條無甚新意,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的基本原則,任何合同概莫能外。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李迎春律師點評】:此條對用人單位影響深遠,規章制度需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民主管理發揮到了極限。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李迎春律師點評】:此條規定在實踐中基本上會流于形式,毫無作用。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李迎春律師點評】:此條也是一個形式條款,在目前實踐中無多大價值。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李迎春律師點評】:要求用人單位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目的是為了解決勞動者在發生勞動糾紛時舉證困難,難以證明雙方勞動關系的存續情況,有這個規定,發生糾紛時用人單位就負有舉證義務了。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李迎春律師點評】:告知義務很重要,隱瞞真實情況將影響到合同的效力,另外,與合同無關的個人隱私勞動者可拒絕回答。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李迎春律師點評】:這個規定對勞動者很有意義,不錯!有人問我,既然禁止勞動者提供擔保,我可以要求第三人提供擔保啊,我說,如果與勞動者無親無故的第三方,誰會給你擔保?你這樣實質上還是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李迎春律師點評】:不及時訂立合同的后果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甚至于直接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來實踐中大量存在的事實勞動關系即將退出歷史舞臺了。
總共10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