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迎春 ]——(2007-8-24) / 已閱65060次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
【李迎春律師點評】: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勞務派遣公司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屬于特別規定。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李迎春律師點評】:明確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用人單位的義務及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必備條款。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李迎春律師點評】:實踐中勞務派遣處于法律真空地帶,其不正常發展有點泛濫,為了限制這種不正常的發展,勞動合同法的兩大招數“簽訂二年以上合同”“勞動者無工作期間每月支付最低工資” 勢必讓勞務派遣有序發展。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李迎春律師點評】: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為民事法律關系,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為民事合同,受民法調整。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李迎春律師點評】:用工單位為什么要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協議?主要是為了逃避社會保險和合同期內正常工資調整,對此法律做了禁止性規定。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李迎春律師點評】:此條規定了勞務派遣單位的義務。
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李迎春律師點評】:經濟越落后的地方,勞動力越過剩,勞動者被派遣到經濟發達地區后,從勞務派遣單位領取的勞動報酬卻還是落后地區的水平,勞動者權益受到嚴重侵害,本條對此行為進行了規制。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李迎春律師點評】:派遣過程的不透明,方便了派遣單位損害勞動者的利益。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杜絕勞務派遣的“暗箱操作”,規定了用工單位的義務,第二款規定了接收勞動者必須“自用”。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李迎春律師點評】:勞務派遣領域中對勞務派遣工往往不實行同工同酬,而是以身份計酬,派遣工的工資待遇比“正式員工”的工資待遇低得多,身份歧視問題突出,勞動合同法不遺余力的解決這些問題。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李迎春律師點評】:根據我國目前實際情況,工會的力量仍顯得較單薄,本條的分量在本節中算是最輕。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李迎春律師點評】: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同樣適用于被派遣勞動者,該支付經濟補償的,派遣單位同樣需依法支付。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李迎春律師點評】:被派遣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違法、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辭退。
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李迎春律師點評】:實踐中勞務派遣范圍的隨意擴大現象嚴重,發展到很多企業在長期性、穩定性的工作崗位也使用勞務派遣工,勞務派遣大有成為主流用工形式之勢,為了遏制這種不正常發展,本條明確了勞務派遣的適用范圍。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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