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迎春 ]——(2007-8-24) / 已閱65073次
【李迎春律師點評】:本條的出臺,用人單位隨意約定試用期工資的行為壽終正寢了,發生糾紛時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是多少舉證責任也在用人單位。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李迎春律師點評】:以往很多企業均存在一個認識誤區,認為試用期內可隨時叫勞動者走人,看來知識得更新一下了。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李迎春律師點評】:違約金往往是用人單位鉗制勞動者的利器,本條注定是一個爭議多發條款,如何區分本條的“培訓”和勞動法第68條規定的“職業培訓”,這足以影響到違約金條款的效力,限于篇幅,點到為止。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李迎春律師點評】:本條很有意思,《草案》規定經濟補償應當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一次性支付,數額不得少于勞動者年工資收入,操作性極強。最后改來改去,經濟補償變成了按月支付,且補償標準沒了,如果勞動者月薪2萬,用人單位每月補償200元是否合法,顯然這將增加大量勞動糾紛,與“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的立法宗旨是否背道而馳?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李迎春律師點評】:勞動者以他人名義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自己在幕后操作,同時還可每月從原單位領取“競業限制補償金”,豈不美哉?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李迎春律師點評】:以往勞動者提前解約的想法往往被高額的違約金鎮住,本條讓用人單位的“秘密武器”又丟了一個,今后勞動者跳槽可容易多了,自由的感覺真好!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李迎春律師點評】:勞動者提供虛假學歷證明,合同可能因欺詐而無效;與16歲以下未成年人簽訂合同,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變化及勞動者的工作情況調整其工作崗位,勞動者必須服從單位的安排”,可能因排除勞動者權利無效。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李迎春律師點評】:俗語云: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合同可不一樣,比如合同中有一條約定未經公司同意不得辭職,該條雖無效,但對其它條款沒有影響,不能因此認定為整個合同無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李迎春律師點評】:如果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遠高于相近崗位報酬(比如高薪從海外挖來的高端人才),但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效,最終勞動報酬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這對無過錯的勞動者的不公平的,我認為應當根據造成合同無效的過錯責任分別作出規定更合理。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李迎春律師點評】:全面履行原則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則,本條采納了《合同法》中的規定。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李迎春律師點評】:勞動報酬的支付不僅要及時,還要足額。本條規定勞動者可申請支付令,看起來很美,但“支付令”并非“執行令”,用人單位只要一提出書面異議,支付令將自動失效,勞動者還得從仲裁程序從頭再來,中看不中用的條款。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李迎春律師點評】:支付加班費的前提是用人單位“安排加班”,如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主動、自愿加班的,顯然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李迎春律師點評】:合同雖需“全面履行”,但勞動者也有權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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