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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
17
農歷九月初三 星期三

關于印發《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社[2012]1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民政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進一步加強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財政部、民政部制定了《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F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民政部
2012年9月28日



附件: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鄉低保)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低保資金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保障城鄉低保對象基本生活的專項資金,包括城鄉低保金和城鄉低保對象價格補貼、節日補貼等臨時或一次性的生活補助資金。

第三條 城鄉低保資金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預算管理科學精細。合理編制城鄉低保資金預算,提高低保資金預算的科學性、完整性;加強預算執行管理,注重績效考評,完善資金分配辦法,提高預算支出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二)保障標準動態調整。根據物價變動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變化適時調整城鄉低保標準,切實保障低保對象基本生活。

(三)管理信息公開透明。加強低保資金管理的信息公開工作,依法公開相關政策、數據等信息,嚴格執行低保對象審批和資金發放的公示制度,確保補助資金用于符合條件的困難群體,實現低保對象的“應保盡保、應退盡退”。

(四)資金管理規范安全。規范城鄉低保資金管理程序,健全監督機制,確保城鄉低保資金專項管理、分帳核算、?顚S。完善資金支付和發放管理,簡化環節,提高效率,確保城鄉低保資金及時足額地發放到低保對象手中。

第二章 資金籌集

第四條 城鄉低保資金的籌集渠道包括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社會捐贈收入等。

各級財政部門應將城鄉低保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同時,通過財稅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提供捐贈和資助,多渠道籌集城鄉低保資金。

第五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按照預算編制要求,根據低保對象人數、低保標準、補助水平和滾存結余等有關數據,認真測算下年度城鄉低保資金需求報同級財政部門。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預算草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上級財政部門應按規定及時下達城鄉低保補助資金預算指標,以提高下級財政部門預算編制的完整性。

各級民政、財政部門應規范城鄉低;A管理工作,加強基礎數據的搜集和整理,確保相關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為城鄉低保資金預算的編制提供可靠依據。

第六條 在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如需調整城鄉低保資金預算,應由各級民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實施。

第七條 城鄉低保資金年終如有結余,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城市低保資金和農村低保資金年終滾存結余一般均不得超過其當年支出總額的10%。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城鄉低保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綜合考慮城鄉低保工作量等因素予以合理安排;鶎映青l低保工作經費不足的地區,省市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城鄉低保工作經費不得從城鄉低保資金中列支。

第三章 資金分配

第九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因素分配等方法,科學合理地分配城鄉低保補助資金,強化“以獎代補”機制,以加強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因素分配方法主要依據城鄉低保對象數量、地方財政困難程度、城鄉低保資金安排情況等因素;以獎代補主要依據城鄉低保資金績效評價結果。

中央財政城鄉低保補助資金重點向貧困程度深、保障任務重、工作績效好的地區傾斜。

第十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建立健全城鄉低保資金績效評價制度,對制度實施和資金使用的效果進行評價?冃гu價的主要內容包括資金安排、預算執行、資金管理、保障措施、組織實施和實際效果等。

第十一條 中央財政應當于每年9月30日前按當年扣除一次性補助之外的城鄉低保補助資金實際下達數的一定比例(不低于70%、不超過當年預算數),將下一年度城鄉低保補助資金預算指標提前通知地方。中央財政提前通知地方預算指標后的剩余部分,應當在次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90日內盡快下達。

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相應建立城鄉低保補助資金預算指標提前通知制度。在接到中央財政提前通知預算指標后的30日內,連同本級安排的下一年度城鄉低保補助資金預算指標提前通知部分一并下達各地市縣,提前通知文件同時報送財政部、民政部。

第四章 資金發放

第十二條 城鄉低保資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通過銀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機構,直接發放到戶。

縣級財政、民政部門應當以低保家庭為單位為其在代理金融機構開設專門賬戶,代理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城鄉低保對象收取賬戶管理費用;實行涉農資金“一卡(折)通”的地方,應當將農村低保資金納入“一卡(折)通”,統一發放。

第十三條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將低保對象花名冊及當期發放的低保資金數額清單報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審核并支付資金。

第十四條 城鄉低保金應當按月發放,于每月10日前發放到戶。

個別金融服務不發達地方的農村低保金可以按季發放,于每季度初10日前發放到戶。

城鄉低保對象價格補貼、節日補貼等臨時或一次性的生活補助資金,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及時足額發放到戶。

第十五條 年度終了,地方各級民政部門應按照規定認真做好城鄉低保資金的清理和對賬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城鄉低保資金年度執行情況及相關說明。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和經辦人員應嚴格按規定使用城鄉低保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截留、滯留和挪用,不得向低保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對違規使用低保資金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健全城鄉低保資金發放臺賬,做好與金融機構的定期對賬工作。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建立健全城鄉低保資金信息公開制度,對資金的管理辦法、分配因素和使用情況等,積極主動向社會公開并接受監督。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建立健全對資金安排、預算執行、資金管理、保障措施、組織實施和實際效果等的資金監督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在規定的職權范圍內,依法對城鄉低保資金的使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民政部門應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及時制定本行政區域城鄉低保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30日后起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民政部負責解釋。

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


部令第22號


《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已于2012年7月4日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環境保護部部長

2012年10月10日
附件http://www.pharmahashtags.com/law/law_view.asp?id=398479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86號


《關于修改〈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的決定》已經2012年8月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1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郭樹清

                            2012年10月11日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

(2002年6月1日證監會令第8號公布,根據2007年12月2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關于修改〈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的決定》、2012年10月1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關于修改〈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適應證券市場對外開放的需要,加強和完善對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監督管理,明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設立條件和程序,根據《公司法》和《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是指:
(一)境外股東與境內股東依法共同出資設立的證券公司;
(二)境外投資者依法受讓、認購內資證券公司股權,內資證券公司依法變更的證券公司。
第三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負責對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名稱、組織形式、注冊資本、組織機構的設立及職責等,應當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股票(包括人民幣普通股、外資股)和債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的承銷與保薦;
(二)外資股的經紀;
(三)債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的經紀和自營;
(四)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六條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符合《證券法》的規定;
(二)股東具備本規則規定的資格條件,其出資比例、出資方式符合本規則的規定;
(三)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取得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于30人,并有必要的會計、法律和計算機專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風險控制和對承銷、經紀、自營等業務在機構、人員、信息、業務執行等方面分開管理的制度,有適當的內部控制技術系統;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合格的業務設施;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七條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簽定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二)在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合法成立,至少有1名是具有合法的金融業務經營資格的機構;境外股東自參股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股權;
(三)持續經營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機構或者行政、司法機關的重大處罰;
(四)近3年各項財務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的規定和監管機構的要求;
(五)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六)具有良好的聲譽和經營業績;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境內股東,應當具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證券公司股東資格條件。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境內股東,應當有1名是內資證券公司。但內資證券公司變更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不在此限。
第九條 境內股東可以用現金、經營中必需的實物出資;境外股東應當以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第十條 境外股東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不得超過49%。
境內股東中的內資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不低于49%。
內資證券公司變更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后,應當至少有1名內資股東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
第十一條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共同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境內外股東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共同簽署的申請表;
(二)關于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合同及章程草案;
(三)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擬任主要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任職條件的說明文件;
(四)股東的營業執照或者注冊證書、證券業務資格證書復印件;
(五)申請前3年境內外股東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六)境外股東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相關監管機構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機構出具的關于該境外股東是否具備本規則第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條件的說明函;
(七)由中國境內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則對前條規定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股東應自中國證監會的批準文件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足額繳付出資或者提供約定的合作條件,選舉董事、監事,聘任高級管理人員,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董事長或者授權代表應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申請《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公司章程;
(三)由中國境內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的名單、任職資格證明文件和證券從業資格證明文件;
(五)內部控制制度文本;
(六)營業場所和業務設施情況說明書。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則對前條規定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并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文件之日起15 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頒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頒發,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未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不得開業,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第十八條 內資證券公司申請變更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應當具備本規則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收購或者參股內資證券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本規則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其收購的股權比例或者出資比例應當符合本規則第十條的規定。
第十九條 內資證券公司申請變更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表;
(二)股東會關于變更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決議;
(三)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四)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出資協議(股份認購協議);
(五)擬在該證券公司任職的外國投資者委派人員的名單、簡歷以及相應的從業資格證明文件、任職資格證明文件;
(六)境外股東的營業執照或者注冊證書和相關業務資格證書復印件;
(七)申請前3年境外股東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八)境外股東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相關監管機構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機構出具的關于該境外股東是否具備本規則第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條件的說明函;
(九)依法不能由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經營的業務的清理方案;
(十)由中國境內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一)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則對前條規定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獲準變更的證券公司,應自中國證監會的批準文件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股權轉讓或者增資事宜,清理依法不能由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經營的業務,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換領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 獲準變更的證券公司應自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章程;
(三)公司原有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及其副本;
(四)由中國境內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五)依法不能由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經營的業務的清理工作報告;
(六)中國境內律師事務所和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前項清理工作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驗證報告。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則對前條規定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并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換發,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合并或者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與內資證券公司合并后新設或者存續的證券公司,應當具備本規則規定的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設立條件;其業務范圍、境外股東所占的股權或者權益比例應當符合本規則的規定。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分立后設立的證券公司,股東中有境外股東的,其業務范圍、境外股東所占的股權或者權益比例應當符合本規則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境外投資者可以依法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或者與上市內資證券公司建立戰略合作關系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上市內資證券公司經批準的業務范圍不變;在控股股東為內資股東的前提下,上市內資證券公司不受至少有1名內資股東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的限制。
境外投資者依法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5%以上股份的,應當符合本規則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并遵守《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
單個境外投資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20%;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25%。
第二十六條 按照本規則規定提交中國證監會的申請文件及報送中國證監會的資料,必須使用中文。境外股東及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相關監管機構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機構出具的文件、資料使用外文的,應當附有與原文內容一致的中文譯本。
申請人提交的文件及報送的材料,不能充分說明申請人的狀況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補充說明。
第二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參股證券公司的,比照適用本規則。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業務活動及監督管理事項,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2〕27號


 現公布《關于修改〈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2年10月11日   




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


(2007年12月2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根據2012年10月1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適應證券公司集團化和專業化經營管理的需要,規范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的行為及其與子公司的關系,促進證券公司的創新發展和證券行業的對外開放,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設立,由一家證券公司控股,經營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單項或者多項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
第三條 證券公司與其子公司、受同一證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不得經營存在利益沖突或者競爭關系的同類業務。
第四條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證券公司可以設立全資子公司,也可以與符合《證券法》規定的證券公司股東條件的其他投資者共同出資設立子公司。
前款規定的其他投資者應當有益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結構,提高競爭力,促進子公司持續規范發展。屬于金融機構的,應當在技術合作、人員培訓、管理服務或者營銷渠道等方面具備一定優勢。
第五條 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應當符合下列審慎性要求:
(一)最近12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準,最近一年凈資本不低于12億元人民幣;
(二)具備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設立子公司經營證券經紀、證券承銷與保薦或者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最近1年公司經營該業務的市場占有率不低于行業中等水平;
(三)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能夠有效防范證券公司與其子公司之間出現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
(四)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要求。
第六條 證券公司申請設立子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子公司出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署的申請表;
(二)出資人關于設立子公司的合同或者單獨出資設立子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子公司章程草案;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出資人基本情況;申請人的公司治理結構、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制度的說明,以及防范證券公司與其子公司之間出現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的安排;子公司的組織管理架構、業務范圍的說明和業務發展規劃等;
(五)出資人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比例說明、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資產評估報告、出資人之間的關聯關系說明、持有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近3年的審計報告和子公司的股權結構圖;
(六)子公司擬任董事長、監事會主席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明文件;
(七)申請人具有子公司擬經營相關證券業務資格和最近1年相應證券業務市場占有率的說明;
(八)申請人出具的不經營與其子公司存在利益沖突或者競爭關系的同類業務的承諾,以及其他出資人對子公司的持續規范發展提供支持的安排;
(九)申請人最近1年的凈資本、最近12個月的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要求的說明,以及設立子公司對風險控制指標影響情況的說明;
(十)由中國境內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一)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條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符合下列審慎性要求的子公司,可以申請擴大業務范圍:
(一)持續經營2年以上,信譽良好,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最近12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準;
(三)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最近1年主要業務的市場占有率不低于行業中等水平;
(四)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
(五)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要求。
子公司符合本條規定要求的,也可以由其股東申請另設子公司經營增加的證券業務。
第八條 子公司申請擴大業務范圍,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署的申請表;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關于擴大業務范圍的決議;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子公司基本情況、新業務的組織管理架構和發展規劃等;
(四)負責新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明文件;
(五)子公司的證券業務持續經營情況和最近1年市場占有率及盈利情況的說明;
(六)子公司最近12個月的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要求的說明;
(七)子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制度的情況說明,以及業務范圍擴大后防范證券公司與其子公司之間、受同一證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出現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的安排;
(八)控股股東出具的不與其子公司經營存在利益沖突或者競爭關系的同類業務的承諾,以及其他股東對子公司新業務的發展提供支持的安排;
(九)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 除全資子公司外,子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應當由各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決權,各股東推薦并經選任的董事占董事會成員的比例應當與其出資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對應。
子公司及其股東不得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約定與前款規定相沖突的事項。
第十條 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其控股股東、受同一證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權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東、受同一證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資。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為子公司的合規管理、風險控制、稽核審計、人力資源管理、信息技術和運營服務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務。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損害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東和子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子公司應當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合規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
證券公司與其子公司、受同一證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應當建立合理必要的隔離墻制度,防止可能出現的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應當單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年度報告、監管報表和有關資料,證券公司還應當在合并計算其子公司的財務及業務數據的基礎上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前述資料。
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單獨計算、以合并數據為基礎計算的凈資本和風險控制指標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要求。
第十五條 子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業務活動及監督管理等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通過受讓、認購股權等方式控股其他證券公司的,適用本規定。
證券公司控股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直接投資機構等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受讓、認購股權等方式控股其他證券公司的,應當自控股之日起5年內達到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九條規定的要求。
第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市場占有率,依據中國證券業協會和證券交易所公布的數據計算。
本規定所稱行業中等水平,是指從事某項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依據該項業務指標的排名居于中位數。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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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規速遞2012》軟件,收錄1949-2012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規 約13萬件。2012版新增“云檢索”功能,可以在線全文檢索、瀏覽50萬件法規,并可下載收 藏瀏覽過的法規!缎路ㄒ幩龠f》提供標題、頒布單位和全文檢索功能,全部法規均可按標題、 頒布時間或頒布單位排序!缎路ㄒ幩龠f》還可自行錄入法規,所有下載法規均可備份,重裝 軟件后無需再重新下載!缎路ㄒ幩龠f》最具特色功能是:注冊后,可以每天上網智能更新,獲 得當日最新法律法規。本軟件為收費軟件,您可以先下載軟件,付費后我們根據您注冊的用戶 名為您開通每日更新服務。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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