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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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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歷九月初九 星期二

關于印發《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規定》的通知


保監發〔2012〕95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規范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有效防范風險,我會制定了《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2年10月12日




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有效防范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及《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衍生品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股指期貨,是指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上市的以股票價格指數為標的的金融期貨合約。

  第三條 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統稱保險機構)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根據衍生品辦法的規定,以對沖風險為目的,做好制度、崗位、人員及信息系統安排,遵守管理規范,強化風險管理。

  第四條 保險機構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以確定的資產組合(以下簡稱“資產組合”)為基礎,分別開立股指期貨交易賬戶,實行賬戶、資產、交易、核算和風險的獨立管理。

  第五條 保險機構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根據資產配置和風險管理要求,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并履行內部決策程序。

  第六條 保險機構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根據衍生品辦法規定,制定風險對沖方案,明確對沖工具、對象、規模、期限以及有效性等內容,并履行內部審批程序。內部審批應當包括風險管理部門意見。

  第七條 保險機構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任一資產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所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其對沖標的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資產的賬面價值。

  保險機構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資產的賬面價值,合計不得超過規定的投資比例上限。

  本條所指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合并軋差計算。

  第八條 保險機構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任一資產組合在任何交易日結算后,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中央銀行票據、貨幣市場基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及政策性銀行債券,有效防范強制平倉風險。

  第九條 保險機構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根據公司及資產組合實際情況,明確設定股指期貨風險敞口、風險對沖比例、風險對沖有效性、保證金管理等風險控制指標。

  第十條 保險機構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制定風險對沖有效性預警機制,并利用相關指標,持續評估對沖有效性。

  第十一條 保險機構參與股指期貨交易,除符合衍生品辦法規定外,信息系統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芍钙谪浗灰坠芾硐到y和估值系統穩定高效,且能夠滿足交易和估值需求;

 。ǘ╋L險管理系統能夠實現對股指期貨交易的實時監控,各項風險管理指標固化在系統中,并能夠及時預警;

 。ㄈ┠軌蚺c合作的交易結算機構信息系統對接,并建立相應的備份通道。

  第十二條 保險機構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其專業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kU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資產配置和投資交易專業人員不少于5名;風險控制專業人員不少于3名;清算和核算專業人員不少于2名。投資交易、風險控制和清算崗位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ǘ┍kU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托資產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專業機構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專業人員不少于2名,其中包括風險控制人員。受托的資產管理公司及其他專業機構,專業人員應當符合本條第(一)項規定的要求。其他專業機構應當同時滿足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述專業人員均應通過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負責人員應當具有5年以上期貨或證券業務經驗;業務經理應當具有3年以上期貨或證券業務經驗。

  第十三條 保險機構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根據相關規定,與交易結算機構確定股指期貨業務交易、保證金管理結算、風險控制及數據傳輸等事項,通過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保險機構與資產托管機構應當根據相關規定,確定股指期貨業務的資金劃撥、清算、估值等事項,并在托管協議中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保險機構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與期貨交易結算機構、資產托管機構簽訂多方合作協議。

  第十四條 保險機構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所選期貨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闪5年以上,上季末凈資本達到人民幣三億元(含)以上,且不低于客戶權益總額的8%;

 。ǘ┩ㄓ崡l件和交易設施高效安全,符合期貨交易要求,信息服務全面;

 。ㄈ┕净蚬蓶|具有較強的金融市場研究及服務能力;

 。ㄋ模┚哂型暾娘L險管理架構,最近兩年未發生風險事件;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和違規記錄,且未處于立案調查過程中;

 。ㄎ澹⿻娉兄Z接受中國保監會的質詢檢查,并向中國保監會如實提供保險機構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涉及的各種資料;

 。┢渌幎l件。

  第十五條 保險機構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以下文件:

 。ㄒ唬┭苌忿k法規定的材料,其中專業人員證明材料,應當符合本規定要求;

 。ǘ┡c期貨交易結算、資產托管等機構簽署的協議文件;

 。ㄈ┲袊1O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條 保險機構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持倉比例因市場波動等外部原因,不再符合本規定的,應當在5個交易日內調整完畢,并在月度報告中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列明事件發生的原因及處理過程。

  第十七條 保險機構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規范業務運作,不得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及期貨價格、利益輸送等活動。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印發《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暫行辦法》的通知


保監發〔2012〕94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規范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防范資金運用風險,維護保險當事人合法權益,我會制定了《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2年10月12日



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防范資金運用風險,維護保險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統稱保險機構)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衍生產品(以下簡稱衍生品),是指其價值取決于一種或多種基礎資產、指數或特定事件的金融合約,包括遠期、期貨、期權及掉期(互換)。

  本辦法所稱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以下簡稱衍生品交易),是指境內衍生品交易,不包括境外衍生品交易。

  第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可以自行參與衍生品交易,也可以根據本辦法及相關規定,委托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符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專業管理機構,在授權范圍內參與衍生品交易。

  第五條 保險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僅限于對沖或規避風險,不得用于投機目的,包括:

 。ㄒ唬⿲_或規避現有資產、負債或公司整體風險;

 。ǘ⿲_未來一個月內擬買入資產風險,或鎖定其未來交易價格。

  本條第(二)項所稱擬買入資產,應當是保險機構按其投資決策程序,已經決定將要買入的資產;未在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買入該資產,或在上述期限內放棄買入該資產,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后或決定之日起的5個交易日內,終止、清算或平倉相關衍生品。

  第六條 中國保監會將根據市場發展和實際需要,適時發布衍生品具體品種交易規定。

  第二章 資質條件

  第七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參與衍生品交易,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ㄒ唬┒聲獣韵嚓P風險,并承擔參與衍生品交易的最終責任;

 。ǘ┙⒎媳巨k法規定的衍生品交易業務操作、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ㄈ┙⑼顿Y交易、會計核算和風險管理等信息系統;

 。ㄋ模┡鋫溲苌方灰讓I管理人員,包括但不限于分析研究、交易操作、財務處理、風險控制和審計稽核等;

 。ㄎ澹┢渌幎ㄒ。

  第八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托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他專業管理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除符合第七條第(一)項外,還應當配備與衍生品交易相適應的監督和評價等專業管理人員。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他專業管理機構受托參與衍生品交易,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要求。

  第九條 保險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選擇的交易結算等專業機構,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衍生品交易的規定。
  

  第三章 管理規范

  第十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參與衍生品交易,董事會應當根據公司管理情況,制定授權制度,建立決策機制,明確管理人員職責及報告要求。

  第十一條 保險機構自行或受托參與衍生品交易,業務操作制度應當涵蓋研究、決策、交易、清算與結算等全過程,明確責任分工,確保業務流程清晰,環節緊密銜接。

  第十二條 保險機構自行或受托參與衍生品交易,內部控制制度應當明確崗位職責,確保業務操作和風險管理流程可執行,關鍵崗位相互制衡,重點環節雙人復核。

  第十三條 保險機構自行或受托參與衍生品交易,風險管理制度應當納入公司總體風險管理架構,能夠覆蓋衍生品交易前、中、后臺,并符合本辦法第四章規定要求。

  第十四條 保險機構自行或受托參與衍生品交易,信息系統應當包括業務處理設備、交易軟件和操作系統等,并通過可靠性測試。包括但不限于:

 。ㄒ唬┩顿Y管理部門與風險管理部門應當配置量化投資系統,計算對沖資產組合風險所需的衍生品數量,并根據市場變化,調整衍生品規模,逐步實現擔保品動態調整;

 。ǘ┴攧障到y應當配備相應的衍生品估值與清算模塊,會計確認、計量、賬務處理及財務報告應當符合規定。保險機構委托托管銀行進行財務核算的,應當確認托管銀行的信息系統合規可靠。

  第十五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參與衍生品交易,應當制定業務指引。該指引可以單獨制定,也可以作為公司年度投資計劃和投資指引的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ㄒ唬⿺M運用衍生品種類;

 。ǘ┦褂醚苌返南拗;

 。ㄈ╋L險管理要求。

  第十六條 保險機構自行或受托參與衍生品交易,應當制定風險對沖方案,并經公司風險管理部門及有關決策人員審批。對沖未來擬買入資產的風險,應當逐項向風險管理部門報備擬買入資產的書面文件。

  第四章 風險管理

  第十七條 保險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應當建立動態風險管理機制,制定衍生品交易的全面風險管理制度與業務操作流程,建立實時監測、評估與處置風險的信息系統,完善應急機制和管理預案。

  第十八條 保險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應當制定量化的風險指標,采用適當的計量模型與測評分析技術,及時評估衍生品交易風險。

  第十九條 保險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應當根據公司風險承受能力,確定衍生品及其資產組合的風險限額,按照一定的評估頻率定期復查更新。

  保險機構應將風險限額分解為不同層級,由風險管理部門控制執行。對違反風險限額等交易情況,風險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報告。確有風險對沖需求并需要靈活處理的,應嚴格履行內部審批程序。

  第二十條 保險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應當密切關注外部市場變化,審慎評估價格變化趨勢,及時調整衍生品交易方案,防范市場風險。

  第二十一條 保險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應當建立交易對手評估與選擇機制,充分調查交易對手的資信情況,評估信用風險,并跟蹤評估交易過程和行為。

  保險機構應當綜合內外部信用評級情況,為交易對手設定交易限額,并根據需要采用適當的信用風險緩釋措施。

  第二十二條 保險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應當維持一定比例的流動資產,通過現金管理方法,監控與防范流動性風險。

  第二十三條 保險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應當及時評估避險有效性。評估工作應當獨立于決策和交易部門。評估衍生品價值時,應當采用市場公認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

  第二十四條 保險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應當制定有效的激勵制度和機制,不得簡單將衍生品交易盈虧與業務人員收入掛鉤。后臺及風險管理部門的人員報酬,應當獨立于交易盈虧情況。

  第二十五條 保險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應當在不同部門之間設立防火墻體系,實行嚴格的業務分離制度,確保投資交易、風險管理、清算核算、內審稽核等部門獨立運作。

  保險機構應當制定衍生品交易主管人員和專業人員的工作守則,建立問責制度。

  第二十六條 保險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內部審計與稽核部門應當定期對衍生品交易的風險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獨立提交季度和年度稽核報告。檢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ㄒ唬┭苌方灰谆顒雍弦幥闆r;

 。ǘI務操作、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ㄈ⿲I人員資質情況;

 。ㄋ模┍茈U政策及有效性評估等。

  第二十七條 保險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應當確保交易記錄的及時、真實、準確與完整。記錄內容包括衍生品交易決策流程、執行情況及風險事項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保險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ㄒ唬┍kU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參與衍生品交易,應當報送董事會批準參與衍生品交易的決議(以下簡稱董事會決議)、董事會的風險知曉函及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要求的書面證明文件。

 。ǘ┍kU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托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他專業管理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委托人應當報送董事會決議、風險知曉函、相關委托協議及符合規定的專業人員資料,受托人應當報送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要求的書面證明文件,受托的其他專業管理機構還應當報送書面承諾函,承諾接受中國保監會的質詢和檢查,并如實提供衍生品交易的各種資料。

  第二十九條 保險機構、其他專業管理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以下事項:

 。ㄒ唬┬薷谋巨k法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的各項制度;

 。ǘ┎辉贊M足第十四條規定的業務系統和設備要求;

 。ㄈ┎辉贊M足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專業人員配備要求;

 。ㄋ模┨崆敖K止委托或到期后不再繼續委托開展衍生品交易。

  保險機構及其他專業管理機構在上述第(一)項情況下,應當報告制度修改情況;在上述第(二)項或者第(三)項情況下,應當暫停其衍生品交易,在明確期限內了結衍生品業務頭寸,直至能夠滿足有關規定,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書面報告后,才可恢復相關業務。

  第三十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以下報告:

 。ㄒ唬┟總月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報送該月份衍生品交易的月末風險敞口總額、各類衍生品風險敞口金額,以及該月的風險對沖情況;

 。ǘ┟總季度結束后的30個工作日內,報送該季度衍生品交易的稽核審計報告;

 。ㄈ┟總年度結束后的60個工作日內,報送該年度衍生品交易總結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衍生品交易總體風險、對沖有效性及合規情況等;

 。ㄋ模┘皶r報告衍生品交易違規行為、重大風險或異常情況,及采取的應對措施;

 。ㄎ澹┲袊1O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本條所指的各項報告應當包括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自己名義開展衍生品交易和委托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他專業管理機構開展衍生品交易的情況。

  第三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機構、其他專業管理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開展現場和非現場檢查。

  第三十二條 保險機構違反規定參與衍生品交易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對相關機構和人員給予行政處罰。

  其他專業管理機構違反有關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將記錄其不良行為;情節嚴重的,中國保監會有權責令保險機構予以更換。

  涉嫌犯罪的相關機構和人員,中國保監會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第三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參與境外衍生品交易,應當遵守保險資金境外投資規定,委托境外投資管理人,按照授權開展相關業務,并將衍生品交易納入其業務管理體系。

  第三十四條 保險機構受托管理的非保險資金,可以依照合同約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印發《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保監發〔2012〕93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規范保險資金境外投資運作行為,防范投資管理風險,實現保險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我會制定了《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2年10月12日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保險資金境外投資運作行為,防范投資管理風險,實現保險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當事人,應當根據《辦法》和本細則規定,充分研判擬投資國家或者地區的政治、經濟和法律等風險,審慎開展境外投資。

  第三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當事人的管理能力進行持續評估和監管。

  第二章 資質條件

  第四條 委托人除符合《辦法》第九條規定外,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ㄒ唬┰O置境外投資相關崗位,境外投資專業人員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管理經驗人員不少于2人;

 。ǘ┩顿Y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ㄈ┩顿Y境外未上市企業股權、不動產及相關金融產品,投資管理能力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五條 境內受托人除符合《辦法》第十條規定外,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ㄒ唬┚哂3年以上保險資產管理經驗;

 。ǘ┳罱粋會計年度受托管理資產規模不低于100億元人民幣;

 。ㄈ┚惩馔顿Y專業人員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管理經驗人員不少于3人, 3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管理經驗人員不少于2人。

  境內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險資金,限于投資香港市場。

  第六條 境外受托人除符合《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ㄒ唬┚哂5年以上國際資產管理經驗,以及3年以上養老金或者保險資產管理經驗;

 。ǘ┳罱粋會計年度實收資本或者凈資產不低于3000萬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ㄈ┳罱荒昶骄芾碣Y產規模不低于300億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管理非關聯方資產不低于管理資產總規模的50%,或者不低于300億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ㄋ模┩顿Y團隊符合所在國家或地區從業資格要求,且平均從業經驗5年以上,其中主要投資管理人員從業經驗8年以上;

 。ㄎ澹┚哂辛己玫倪^往投資業績。

  受托人母公司或者其集團內所屬資產管理機構管理的資產規?梢院喜⒂嬎,但不包括投資顧問、投資銀行等管理或者涉及的資產。

  受托人從事專項資產管理,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不受第一款第(三)項管理資產規模的限制:

 。ㄒ唬┕芾碣Y產規模在50億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以上;

 。ǘ┕芾韺m椯Y產不低于管理資產總規模的70%;

 。ㄈ⿹碛惺袌龉J的專業聲譽和評價,管理團隊在專項資產管理領域表現卓越。

  境內保險機構在香港設立資產管理機構未達到本條規定的,受托管理境內保險資金限于投資香港市場。

  第七條 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發起并管理該基金的股權投資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嵤眨ɡU)資本或者凈資產不低于1500萬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ǘ├塾嫻芾碣Y產規模不低于10億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且過往業績優秀,商業信譽良好。

  第八條 托管人除符合《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ㄒ唬┳罱粋會計年度末實收資本或者凈資產不低于300億元人民幣,托管資產規模不低于2000億元人民幣;

 。ǘ┩泄苋藶橥馍酞氋Y銀行或者外國銀行分行,其母(總)公司滿足第(一)項規定條件,且能夠為托管人履行托管協議承擔連帶責任的,實收資本或者凈資產和托管規?梢园雌淠福ǹ偅┕居嬎;

 。ㄈ╅L期信用評級在A級或者相當于A級以上;外國銀行分行的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信用級別按其母(總)公司計算;

 。ㄋ模⿵氖卤kU資產托管業務的專業人員不少于6人。

  第九條 商業銀行與委托人有下列關系之一的,不得擔任該委托人的托管人或托管代理人:

 。ㄒ唬┮环街苯踊蛘唛g接持有另一方股份超過10%的;

 。ǘ﹥煞奖煌环街苯踊蛘唛g接持有股份超過10%的;

 。ㄈ┲袊1O會認定的其他關聯關系。

  托管人(或者托管代理人)與受托人有前款關系之一的,應當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不得從事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

  第十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當事人申請開展業務,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并承諾接受中國保監會有關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的質詢。委托人變更受托人和托管人,應當重新提交材料。

  第三章 投資規范

  第十一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應當選擇附件1所列國家或者地區的金融市場,且投資下列品種:

 。ㄒ唬┴泿攀袌鲱

  包括期限不超過1年的商業票據、銀行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逆回購協議、短期政府債券和隔夜拆出等貨幣市場工具或者產品。

  貨幣市場類工具(包括逆回購協議用于抵押的證券)的發行主體應當獲得A級或者相當于A級以上的信用評級。

 。ǘ┕潭ㄊ找骖

  包括銀行存款、政府債券、政府支持性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等固定收益產品。

  債券應當以國際主要流通貨幣計價,且發行人和債項均獲得國際公認評級機構BBB級或者相當于BBB級以上的評級。按照規定免于信用評級要求的,其發行人應當具有不低于該債券評級要求的信用級別。中國政府在境外發行的債券可不受信用級別限制?赊D換債券應當在附件1所列國家或者地區證券交易所主板市場掛牌交易。

 。ㄈ嘁骖

  包括普通股、優先股、全球存托憑證、美國存托憑證、未上市企業股權等權益類工具或者產品。

  股票以及存托憑證應當在附件1所列國家或者地區證券交易所主板市場掛牌交易。

  直接投資的未上市企業股權,限于金融、養老、醫療、能源、資源、汽車服務和現代農業等企業股權。

 。ㄋ模┎粍赢a

  直接投資的不動產,限于位于附件1所列發達市場主要城市的核心地段,且具有穩定收益的成熟商業不動產和辦公不動產。

  第十二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境外基金,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ㄒ唬┳C券投資基金

  經附件1所列國家或者地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或者登記注冊;基金管理人符合第六條規定;可供追溯的過往業績不少于3年;結構簡單明確,基礎資產清晰且符合第十一條第(一)、(二)、(三)項規定;貨幣市場基金還應當獲得AAA級或者相當于AAA級的評級;

 。ǘ┕蓹嗤顿Y基金

  投資標的處于成長期、成熟期或者具有較高并購價值,不受附件1所列國家和地區的限制;認繳資金規模不低于3億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且實繳資金按認繳規模配比到位;

  擁有10名以上具有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中,具有8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于2名,且具有完整的基金募集、管理和退出經驗,主導并退出的項目不少于5個(母基金除外);至少有3名主要專業人員共同工作滿3年;具有完善的治理結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和利益保護機制;設定關鍵人條款,能夠確保管理團隊的專屬性。

  保險資金可以投資以符合前款規定的股權投資基金為標的的母基金。母基金的交易結構應當簡單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

  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金融機構及其子公司不得實際控制該基金的管理運營,不得持有該基金的普通合伙權益。

 。ㄈ┓康禺a信托投資基金(REITs)

  在附件1所列國家或者地區交易所掛牌交易。

  第十三條 同一投資標的在同一會計核算期間,具有兩家以上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的,應當采用孰低原則確認信用級別。

  第十四條 保險機構境外投資余額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5%,投資附件1所列新興市場余額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0%。

  保險機構應當合并計算境內和境外各類投資品種比例,單項投資比例參照境內同類品種執行。

  第十五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應當控制短期資金融出或者融入,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婊刭徑灰准案粢共鸪鋈诔龅馁Y金,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

 。ǘ┮蚪灰浊逅隳康牟鹑胭Y金,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且拆入資金期限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顿Y實物商品、貴重金屬或者代表貴重金屬的憑證和商品類衍生工具;

 。ǘ├米C券經營機構融資,購買證券及參與未持有基礎資產的賣空交易;

 。ㄈ┏秊榻灰浊逅隳康牟鹑胭Y金外,以其他任何形式借入資金。

  第四章 風險控制

  第十七條 委托人應當建立覆蓋境內外市場的信息管理系統,實時監控投資市場、投資品種、投資比例、交易對手集中度和衍生品風險敞口等指標,確保依規合法運作。

  第十八條 委托人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監管規定的,應當及時調整境外投資策略,不得繼續投資或者增持無擔保債券、權益類工具、不動產或者相關金融產品。

  第十九條 委托人應當自行或者聘請投資咨詢顧問,對受托人和托管人進行盡職調查,充分了解托管人選擇的托管代理人,關注相關風險。

  第二十條 委托人應當根據《辦法》、本細則規定及投資管理協議約定,定期評估受托人和托管人,審核投資指引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一條 受托人將保險資金交由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專業機構投資管理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并承擔轉委托的最終責任。

  除上述方式外,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或者方式,將受托資產轉委托。

  第二十二條 受托人因市場波動、信用評級調整等因素,致使投資行為不符合《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應當在3個月內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 受托人應當制定并執行交易對手選擇標準,并經委托人認可。除券款兌付交易外,受托人應當選擇信用評級在A級或者相當于A級以上的機構。

  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最佳利益原則,選擇經營規范、聲譽良好的境外證券服務機構代理證券買賣,合理分配保險資金證券交易,確保交易質量,控制交易成本,并向委托人披露證券經營機構、證券經紀業務代理人的業務費用收取情況或者返還名稱及收付方式。

  第二十四條 托管人應當根據托管資產類別、規模及提供服務內容,合理收取托管費用。

  托管代理人履職過程中,因自身過錯、疏忽等原因,導致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損失的,托管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托管人或者托管代理人應當妥善保管托管資產所有權文件正本或者證明全部所有權的文件正本,投資所在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委托人與受托人、托管人簽訂協議,應當符合監管要求及一般慣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并由中國境內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仲裁機構裁決。

  前款所稱協議,應當由律師事務所具有3年以上相關執業經驗的專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

  第二十七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當事人,不得發生合法傭金、稅費之外的任何利益輸送行為,不得利用保險資金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八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不動產和未上市企業股權,應當參照境內同類品種相關監管規定,規范投資行為,加強后續管理,防范投資風險、經營風險和市場風險。

  第二十九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可以運用利率遠期、利率掉期、利率期貨、外匯遠期、外匯掉期、股指期貨、買入股指期權等衍生產品規避投資風險,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坏眠M行投機,衍生產品合約標的物價值總額,不得超過需對沖風險基礎資產的102%;

 。ǘ┻\用金融衍生產品支付的各項費用、期權費和保證金等的總額,不超過各項需對沖風險基礎資產的10%;

 。ㄈ┟總工作日應當對場外交易合約進行估值,與任一場外交易對手的市值計價敞口,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

 。ㄋ模﹫鐾饨灰讓κ忠雅c受托人簽訂《國際掉期與衍生品主合同》(ISDA Master Agreement),并經委托人認可和授權。利率期貨、股指期貨和買入股指期權限于附件2所列交易所上市交易。

  投資指引應當明確衍生品交易的范圍、種類、風險限額要求、交易對手選擇、特別事項審批、信息提供與報告制度等事項。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委托人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下列事項:

 。ㄒ唬┲卮髨蟾。簽訂資產委托管理協議和托管協議,簽訂和調整投資指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受托人和托管人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或者投資市場發生影響保險資產安全和投資業績的重大突發事件,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報告,報告事項應當至少包括資產保全和風險防范措施;

 。ǘ┘径葓蟾。每季度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報告境外投資情況、風險評估報告、境外投資結算賬戶余額和收支情況及關聯交易;

 。ㄈ┠甓葓蟾。每年4月30日前,報告上一年度受托人和托管人管理保險資金的評估報告;

 。ㄋ模┲袊1O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保險機構開展境外股權和不動產投資,應當參照境內相關規定,履行核準或者報告義務。

  第三十二條 托管人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下列事項:

 。ㄒ唬┲卮髨蟾。變更境外托管代理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

 。ǘ┰露葓蟾。每月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報告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月度托管情況;

 。ㄈ┠甓葓蟾。每年4月30日前,報送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公司財務報告和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受托人、托管人應當按照有關協議規定,向委托人充分披露相關信息,披露內容應當不少于本細則相關規定,且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細則所稱會計師事務所,是指具有境內外相關行業審計經驗、信譽良好并被廣泛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三十三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細則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對該機構和相關人員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保險資金投資境外以人民幣計價發行的金融產品,境內以人民幣或者外幣計價發行,以境外金融工具或者其他資產為投資對象的金融工具,適用本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細則施行前已經開展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的當事人,應當在6個月內符合本細則的規定。

  附件:1.可投資國家或者地區

   2.期貨期權交易所



附件:1.可投資國家或者地區

一、發達市場
澳大利亞 香港 葡萄牙
奧地利 愛爾蘭 新加坡
比利時 以色列 西班牙
加拿大 意大利 瑞典
丹麥 日本 瑞士
芬蘭 荷蘭 英國
法國 盧森堡 美國
德國 新西蘭
希臘 挪威
二、新興市場
巴西 印度尼西亞 波蘭
智利 韓國 俄羅斯
哥倫比亞 馬來西亞 南非
捷克共和國 墨西哥 臺灣
埃及 摩洛哥 泰國
匈牙利 秘魯 土耳其
印度 菲律賓



2.期貨期權交易所

國家(地區) 交易所名稱
美國 芝加哥商業交易所集團 CME Group
澳大利亞 悉尼期貨交易所 Syndey Futures Exhange
比利時 紐約泛歐交易所 NYSE Euronext Brussels
加拿大 蒙特利爾交易所 The Montreal Exchange
英國 紐約泛歐交易所 NYSE Euronext LIFFE
法國 紐約泛歐交易所 NYSE Euronext Paris
德國 歐洲期貨期權交易所 EUREX
荷蘭 紐約泛歐交易所 NYSE Euronext Amsterdam
香港 香港期貨交易所 HongKong Futures Exchange(HKFE)
日本 東京證券交易所 Tokyo Stock Exchange(TSE)
大阪交易所 Osaka Securities Exchange
韓國 韓國證券交易所 Korea Exchange(KRX)
新加坡 新加坡交易所 Singapore Exchange(SGX)
瑞士 歐洲期貨期權交易所 EUREX
備注:由上述兩家交易所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成立的交易所,將被視同為核準。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暫行辦法》的通知


建科[2012]141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委(建交委、建設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節約能源法》、《統計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民用建筑能耗統計制度,提高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我部制定了《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暫行辦法》,F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2年9月25日



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的管理,發揮統計信息的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是指對民用建筑能耗狀況和建筑節能信息進行的收集、整理、分析、公布的活動。

  民用建筑能耗,是指民用建筑在使用過程中一定時期內的電力、煤炭、天然氣等各類能源的消耗量。

  節能信息,是指新建建筑節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規;瘧玫冉ㄖ澞芄ぷ鞯倪M展情況。

  第三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國務院統計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負責全國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上級建設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的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工作。

  第四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民用建筑能耗與節能信息統計工作納入民用建筑節能工作計劃中組織實施,配備專門的統計人員及相應的辦公設備,妥善保管統計資料,建立并完善信息化平臺。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建筑節能資金中列支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工作經費,并納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單體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應當定期將分項用電量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中承擔如下職責:

 。ㄒ唬┮婪ㄖ贫裼媒ㄖ芎暮凸澞苄畔⒔y計工作規劃、標準、統計調查制度、調查項目,建立健全統計指標體系;

 。ǘ┙M織實施全國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調查、分析和監督,進行綜合協調和業務指導;

 。ㄈ┕芾砻裼媒ㄖ芎暮凸澞苄畔⒔y計資料、統計信息化系統和統計數據庫資源;

 。ㄋ模┮婪z查、審定、管理、發布全國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調查信息、統計分析報告或其他統計資料;

 。ㄎ澹┙M織開展全國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培訓和技術交流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中承擔如下職責:

 。ㄒ唬┩瓿蓢鴦赵鹤》砍青l建設主管部門部署的相關統計調查任務,對本行政區域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進行組織協調和業務指導;

 。ǘ┙⒔∪裼媒ㄖ芎暮凸澞苄畔⒔y計的質量控制制度,保障統計數據及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

 。ㄈ┦占、匯總、核實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數據及統計資料,及時、如實向上級機關和統計管理部門報告,并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筑節能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ㄋ模└鶕y計調查和統計分析,對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相關工作進行統計監督和考核,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ㄎ澹┕芾肀拘姓䥇^域內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資料、統計信息化系統和統計數據庫資源;

 。┙M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培訓和技術交流工作。

  第九條 統計人員在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工作中有權調查、查閱有關資料,要求被調查單位和人員提供有關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的文件和資料。

  第十條 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調查應當按照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調查制度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并報經國務院統計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調查表,應當標明表號、制定機關、批準或備案文號、有效期限等標志。被調查單位或人員應準確、及時地按調查方案填報。

  對未標明前款規定的標志或者超過有效期的統計調查表,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

  第十二條 統計資料采取逐級上報的方式。提供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資料須經本部門、本單位負責人審核批準后報送。

  第十三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執行國家有關統計資料保密管理的規定。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對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保密。

  第十四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資料檔案制度,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資料檔案的保管、調用和移交,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

  第十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與國務院統計主管部門協商后向社會公布全國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數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上一級建設主管部門審定,并與同級統計主管部門協商后可公布本行政區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數據。

  第十六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充分發揮統計資料的作用,利用可以公開的統計信息為社會、公眾服務。

  第十七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工作作為對建筑節能工作年度考核內容,其考核內容應包括統計資料的上報時間和填報質量,以及統計數據分析報告的編制質量。

  其中上報時間為是否按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報表制度規定的時間內上報統計資料;填報質量包括統計資料的上報率、統計數據的準確性、統計資料的完整性和規范性,以及計算機統計應用軟件的使用情況;統計數據分析報告的編制質量包括分析報告的完整性、科學性和客觀性。

  第十八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ㄒ唬┰诿裼媒ㄖ芎暮凸澞苄畔⒔y計科學研究方面有所創新,在改革和完善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制度、統計調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貢獻的;

 。ǘ┰谕瓿梢幎ǖ拿裼媒ㄖ芎暮凸澞苄畔⒔y計調查任務,保障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資料準確性、及時性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ㄈ┰谶M行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分析、預測和監督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

 。ㄋ模┰诿裼媒ㄖ芎暮凸澞苄畔⒔y計方面,運用和推廣現代信息技術有顯著效果的。

  第十九條 在民用建筑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工作中,單位和個人違反《統計法》的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國務院第625號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已經2012年9月26日國務院第2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2012年10月13日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行為,維護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國內水路運輸安全,促進國內水路運輸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經營國內水路運輸以及水路運輸輔助業務,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國內水路運輸(以下簡稱水路運輸),是指始發港、掛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通航水域內的經營性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
  本條例所稱水路運輸輔助業務,是指直接為水路運輸提供服務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和水路貨物運輸代理等經營活動。
  第三條 國家鼓勵和保護水路運輸市場的公平競爭,禁止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國家運用經濟、技術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勵水路運輸經營者實行規;、集約化經營,促進水路運輸行業結構調整;支持和鼓勵水路運輸經營者采用先進適用的水路運輸設備和技術,保障運輸安全,促進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物排放。
  國家保護水路運輸經營者、旅客和貨主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水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水路運輸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承擔本條例規定的水路運輸管理工作。
  第五條 經營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對水路運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對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務的違法經營活動實施處罰,并建立經營者誠信管理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告監督檢查情況。

第二章 水路運輸經營者

  第六條 申請經營水路運輸業務,除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情形外,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邆淦髽I法人條件;
 。ǘ┯蟹媳緱l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運力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
 。ㄈ┯忻鞔_的經營范圍,其中申請經營水路旅客班輪運輸業務的,還應當有可行的航線營運計劃;
 。ㄋ模┯信c其申請的經營范圍和船舶運力相適應的海務、機務管理人員;
 。ㄎ澹┡c其直接訂立勞動合同的高級船員占全部船員的比例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
 。┯薪∪陌踩芾碇贫;
 。ㄆ撸┓、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個人可以申請經營內河普通貨物運輸業務。
  申請經營內河普通貨物運輸業務的個人,應當有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且船舶噸位不超過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自有船舶,并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條件。
  第八條 經營水路運輸業務,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批準。
  申請經營水路運輸業務,應當向前款規定的負責審批的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證明申請人符合本條例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負責審批的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發給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證件,并為申請人投入運營的船舶配發船舶營運證件;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取得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的,持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后,方可從事水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水路運輸市場統計和調查分析工作,定期向社會公布水路運輸市場運力供需狀況。
  第十條 為保障水路運輸安全,維護水路運輸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水路運輸市場監測情況,決定在特定的旅客班輪運輸和散裝液體危險貨物運輸航線、水域暫停新增運力許可。
  采取前款規定的運力調控措施,應當符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開始實施的60日前向社會公告,說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圍、期限等事項。
  第十一條 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水路運輸業務,也不得以租用中國籍船舶或者艙位等方式變相經營水路運輸業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人參照適用前款規定,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水路運輸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機關辦理注銷許可手續,交回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證件。
  第十三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投入運營的船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c經營者的經營范圍相適應;
 。ǘ┤〉糜行У拇暗怯涀C書和檢驗證書;
 。ㄈ┓蠂鴦赵航煌ㄟ\輸主管部門關于船型技術標準和船齡的要求;
 。ㄋ模┓、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新增船舶投入運營的,應當憑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證件、船舶登記證書和檢驗證書向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領取船舶營運證件。
  從事水路運輸經營的船舶應當隨船攜帶船舶營運證件。
  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應當檢查船舶的營運證件。對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營運證件的,不得為其辦理簽證,并應當同時通知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收到上述通知后,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處理并將處理情況書面通知有關海事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 國家根據保障運輸安全、保護水環境、節約能源、提高航道和通航設施利用效率的需求,制定并實施新的船型技術標準時,對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標準但符合原有標準且未達到規定報廢船齡的船舶,可以采取資金補貼等措施,引導、鼓勵水路運輸經營者進行更新、改造;需要強制提前報廢的,應當對船舶所有人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不得使用外國籍船舶經營水路運輸業務。但是,在國內沒有能夠滿足所申請運輸要求的中國籍船舶,并且船舶?康母劭诨蛘咚驗閷ν忾_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況下,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水路運輸經營者可以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內,臨時使用外國籍船舶運輸。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進行船籍登記的船舶,參照適用本條例關于外國籍船舶的規定,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 水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依法取得許可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水路運輸經營。
  第十八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配備合格船員的船舶,并保證船舶處于適航狀態。
  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船舶核定載客定額或者載重量載運旅客、貨物,不得超載或者使用貨船載運旅客。
  第十九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于水路旅客、貨物運輸的規定、質量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為旅客、貨主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保證旅客、貨物運輸安全。
  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應當為其客運船舶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
  第二十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使用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船舶,按照規定的安全技術規范進行配載和運輸,保證運輸安全。
  第二十一條 旅客班輪運輸業務經營者應當自取得班輪航線經營許可之日起60日內開航,并在開航15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運價等信息。
  旅客班輪運輸應當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運行;變更班期、班次、運價的,應當在15日前向社會公布;停止經營部分或者全部班輪航線的,應當在30日前向社會公布并報原許可機關備案。
  第二十二條 貨物班輪運輸業務經營者應當在班輪航線開航的7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運價。
  貨物班輪運輸應當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運行;變更班期、班次、運價或者停止經營部分或者全部班輪航線的,應當在7日前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的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重點保障緊急、重要的軍事運輸。
  出現關系國計民生的緊急運輸需求時,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的部署,可以要求水路運輸經營者優先運輸需要緊急運輸的物資。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要求及時運輸。
  第二十四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統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統計信息。

第四章 水路運輸輔助業務

  第二十五條 運輸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可以委托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為其提供船舶海務、機務管理等服務。
  第二十六條 申請經營船舶管理業務,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邆淦髽I法人條件;
 。ǘ┯薪∪陌踩芾碇贫;
 。ㄈ┯信c其申請管理的船舶運力相適應的海務、機務管理人員;
 。ㄋ模┓、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經營船舶管理業務,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批準。
  申請經營船舶管理業務,應當向前款規定的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證明申請人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發給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件,并向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取得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的,持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后,方可經營船舶管理業務。
  第二十八條 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務,應當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合同,并將合同報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有關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管理義務。
  第二十九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可以委托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經營者,代辦船舶進出港手續等港口業務,代為簽訂運輸合同,代辦旅客、貨物承攬業務以及其他水路運輸代理業務。
  第三十條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業務的經營者應當自企業設立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經營者接受委托提供代理服務,應當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合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辦理代理業務,不得強行代理,不得為未依法取得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或者超越許可范圍的經營者辦理代理業務。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的規定適用于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適用于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和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經營活動。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制定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或者超越許可范圍經營水路運輸業務或者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的,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使用未取得船舶營運證件的船舶從事水路運輸的,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責令該船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事水路運輸經營的船舶未隨船攜帶船舶營運證件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未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或者超越許可范圍使用外國籍船舶經營水路運輸業務,或者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經營或者以租用中國籍船舶或者艙位等方式變相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的,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以欺騙或者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許可的,由原許可機關撤銷許可,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自撤銷許可之日起3年內不受理其對該項許可的申請。
  第三十七條 出租、出借、倒賣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許可的,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相應的許可證件。
  偽造、變造、涂改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許可證件的,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沒收偽造、變造、涂改的許可證件,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八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法予以處罰:
 。ㄒ唬┪窗凑找幎ㄅ鋫浯瑔T或者未使船舶處于適航狀態;
 。ǘ┏酱昂硕ㄝd客定額或者核定載重量載運旅客或者貨物;
 。ㄈ┦褂秘洿d運旅客;
 。ㄋ模┦褂梦慈〉梦kU貨物適裝證書的船舶運輸危險貨物。
  第三十九條 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未為其經營的客運船舶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的,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該客運船舶的船舶營運許可證件。
  第四十條 班輪運輸業務經營者未提前向社會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運價或者其變更信息的,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旅客班輪運輸業務經營者自取得班輪航線經營許可之日起60日內未開航的,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撤銷該項經營許可。
  第四十二條 水路運輸、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取得許可后,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許可條件的,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許可機關撤銷其經營許可。
  第四十三條 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水路運輸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載客12人以下的客運船舶以及鄉、鎮客運渡船運輸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5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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