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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
30
農歷九月十六 星期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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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有土地開荒后用于農耕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32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2〕1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有土地開荒后用于農耕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已于2011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3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9月4日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對國有土地經營權轉讓如何適用法律的請示》(甘高法〔2010〕84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開荒后用于農耕而未交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國有土地,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條規定的農村土地。此類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加以規范。

對于國有土地開荒后用于農耕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當事人僅以轉讓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當事人根據合同約定主張對方當事人履行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義務的,人民法院依法應予支持。

最高檢關于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檢關于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決定



 為全面貫徹對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和“兩擴大、兩減少”政策,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現就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決定如下:

  一、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重要意義、總體思路和發展目標

  1.重要意義。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關系著國家未來和民族希望,關系著億萬家庭幸福安寧和社會和諧穩定。黨和國家歷來重視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中央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將探索處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先后頒布、修改了一系列法律,特別是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專章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為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多年來,檢察機關積極開展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仍然存在思想認識不到位、組織領導不夠有力、工作開展不平衡、辦案工作配套機制不完備和幫教預防社會化體系不健全等問題。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其職責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的全過程。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是抓根本、固基礎、強民族的需要,是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方針、原則和法律、政策的需要,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需要。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切實強化思想認識,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學習貫徹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為契機,不斷研究新情況新問題,以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認真抓好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確保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

  2.總體思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認識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著力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和“兩擴大、兩減少”政策,著力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專業化、制度化建設,著力促進政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和未成年人犯罪社會化幫教預防體系建設,著力加強對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領導,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3.發展目標。經過幾年的不懈努力,確保對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和“兩擴大、兩減少”政策在刑事檢察工作中有效落實,促使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專業化建設得到強化,推動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制度化建設不斷完善,促進政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和未成年人犯罪社會化幫教預防體系建設日益健全,為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制度,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作出積極貢獻。

二、著力貫徹黨和國家對涉罪未成年人特殊的方針、原則和法律、政策

  4.堅持把“教育、感化、挽救”方針貫穿于辦案始終。要在依法的前提下,充分體現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特殊性,認真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和“兩擴大、兩減少”政策。要以是否有利于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為標準,慎重決定是否批捕、起訴、如何提量刑建議、是否開展訴訟監督。要堅持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出庭公訴等各個環節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感化、挽救,寓教于審,并注重用科學的方式、方法提高幫教效果。要加強與涉罪未成年人家長、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的配合,認真分析涉罪未成年人犯罪原因、身心特點和幫教條件,制定幫教方案,落實幫教措施,有針對性地開展幫助教育和心理矯正。

  5.堅持依法少捕、慎訴、少監禁。要綜合犯罪事實、情節及幫教條件等因素,進一步細化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訴訟監督標準,最大限度地降低對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起訴率和監禁率。對于罪行較輕,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沒有社會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性較小的,一律不捕;對于罪行較重,但主觀惡性不大,真誠悔罪,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并具有一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一般也可不捕;對已經批準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經審查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及時建議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對于犯罪情節輕微的初犯、過失犯、未遂犯、被誘騙或者被教唆實施犯罪,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依法不起訴;對于必須起訴但可以從輕、減輕處理的,依法提出量刑建議;對于可以不判處監禁刑的,依法提出適用非監禁刑的建議。要把訴訟監督的重點放在強化對涉罪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貫徹落實上,防止和糾正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訴訟行為和錯誤判決裁定。對未成年人輕微刑事案件的立案監督、追捕、追訴以及對量刑偏輕判決的抗訴,要嚴格把握條件,充分考慮監督的必要性。要重視對訴后法院判決情況的分析,進一步改進工作方式,完善質量規范,不斷提高審查批捕、審查起訴、提出量刑建議的能力和水平。

  6.注重矛盾化解,堅持雙向保護。要加強對被告人認罪服法教育,促其認罪悔罪,主動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要加強與被害人的聯系,聽取其意見,做好釋法說理工作,并注重對未成年被害人的同等保護,充分維護其合法權益。對于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要發揮檢調對接平臺作用,積極促進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及時化解矛盾,修復社會關系。要加強辦案風險評估預警工作,特別是對社會關注的重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主動采取適當措施,積極回應和引導社會輿論,有效防范執法辦案風險。

三、著力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隊伍專業化建設

  7.大力推進專門機構建設。省級、地市級檢察院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較多的基層檢察院,原則上都應爭取設立獨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機構;條件暫不具備的,省級院必須在公訴部門內部設立專門負責業務指導、案件辦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辦公室,地市級院原則上應設立這一機構,縣級院應根據本地工作量的大小,在公訴科內部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辦公室或者辦案組或者指定專人。對于專門辦案組或者專人,必須保證其集中精力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研究未成年人犯罪規律,落實對涉罪未成年人的幫教措施。有些地方也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指定一個基層院設立獨立機構,統一辦理全市(地區)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8.科學設定專門機構的工作模式。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獨立機構的檢察院,一般應實行捕、訴、監(法律監督)、防(犯罪預防)一體化工作模式,由同一承辦人負責同一案件的批捕、起訴、訴訟監督和預防幫教等工作。要健全內外部監督制約機制,充分發揮部門負責人、分管檢察長和案件管理部門的職能作用,嚴格案件的流程管理和質量管理,組織開展案件評查、備案審查等業務活動,嚴格辦案紀律,確保依法公正辦理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9.合理確定受案范圍。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以未成年人為主的共同犯罪案件,由未成年人刑事檢察部門或者專人辦理。對不以未成年人為主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以及在校成年學生犯罪的案件,各地可根據自身的情況,在保證辦案質量和效率,不影響特殊政策和制度落實的前提下,確定是否由未成年人刑事檢察部門或者專人辦理。

  10.選好配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干部。要挑選懂得未成年人心理、富有愛心、耐心細致、善于做思想工作,具有犯罪學、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等方面知識的同志從事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既要配備具有一定生活閱歷、經驗豐富的干部,也要注重吸收、培養充滿朝氣活力、了解時尚潮流、熟悉網絡語言、能夠與涉罪未成年人順利溝通的年輕干部。

  11.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干部的綜合素質。要加強敬業愛崗教育,增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干部的使命感和光榮感。要加強業務培訓,既要組織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干部參加偵查監督、公訴等業務培訓,又要學習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特有的業務,鼓勵學習犯罪學、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等方面的知識,參加有關專業特別是心理咨詢方面的培訓和考試晉級活動,熟練掌握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技能和思想教育的方法。要開展具有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特點的崗位練兵活動。偵查監督、公訴部門開展崗位練兵時,要安排未成年人刑事檢察部門的干部參加。

四、著力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制度化建設

  12.認真落實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各項制度。要按照刑法、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關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等法律和制度規定,結合當地實際,認真研究,及時制定、完善實施細則,逐步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特殊制度體系。

  13.建立健全逮捕必要性證明制度和社會調查報告制度。要進一步加強對逮捕必要性證據、社會調查報告等材料的審查。公安機關沒有收集移送上述材料的,應當要求其收集移送。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根據情況,自行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社會組織進行社會調查,并制作社會調查報告。要綜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犯罪后態度、幫教條件等因素,考量逮捕、起訴的必要性,依法慎重作出決定,并以此作為幫教的參考和依據。

  14.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和聽取律師意見制度。審查逮捕或審查起訴時發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委托辯護人的,應當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認真聽取律師關于無罪、罪輕或者無批捕、起訴必要的意見。要監督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推動司法行政機關建立專業化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師隊伍,并將法律援助對象范圍擴大到未成年被害人。

  15.建立健全法定代理人、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詢)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要加強與有關單位的協調,選聘一些熱心未成年人工作,掌握一定未成年人心理或者法律知識,具有奉獻精神和責任感的人士擔任合適成年人,并開展相關培訓,健全運行管理機制,逐步建立起一支穩定的合適成年人隊伍。

  16.建立健全親情會見制度。在審查起訴環節,對于案件事實已基本查清,主要證據確實、充分,而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認罪、悔罪表現,或者雖尚未認罪、悔罪,但通過會見有可能促其轉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能積極配合檢察機關進行教育的,可以安排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與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會見,進行親情感化。

  17.建立健全快速辦理機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要在確保案件質量和落實特殊檢察制度的前提下,嚴格控制補充偵查和延長審查起訴的次數和期限,盡可能快地辦結案件。對未被羈押的案件,也應當加快辦理速度,避免不必要的拖延。

  18.建立健全刑事和解制度。對于符合法定條件的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雙方有刑事和解的權利和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引導雙方達成刑事和解,并對和解協議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對于達成刑事和解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準逮捕和起訴。必須起訴的,可以建議法院從寬處罰。

  19.建立健全分案起訴制度。對于受理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不妨礙查清案件事實和相關案件開庭審理的情況下,應當將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分案提起公訴,由法院分庭審理和判決。對涉外、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未成年人系犯罪團伙主犯的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分案后不利于審理的,也可以不分案起訴,但應對未成年人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對分案起訴的案件,一般要由同一部門、同一承辦人辦理。要加強與審判機關的溝通協調,確保案件事實認定及法律政策適用的準確和統一。

  20.建立健全量刑建議制度。對提起公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綜合衡量犯罪事實、情節和未成年被告人的具體情況,依法提出量刑建議。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提出適用非監禁刑或緩刑的建議,并視情況建議判處禁止令。要在庭審時圍繞量刑建議出示有關證據材料,進一步闡述具體理由和根據。

  21.建立健全不起訴制度。要準確把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和“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條件,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要依法積極適用附條件不起訴,規范工作流程,認真做好對被附條件不起訴人的監督考察。對于既可相對不起訴也可附條件不起訴的,優先適用相對不起訴。要完善不起訴宣布、教育的程序和方式。對相對不起訴和經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滿不起訴的,在向被不起訴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不起訴決定書時,要充分闡明不起訴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并對被不起訴的未成年人開展必要的教育。宣布時,要嚴格控制參與人范圍,如果偵查人員、合適成年人、辯護人、社工等參加有利于教育被不起訴未成年人的,可以邀請他們參加。

  22.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要依法監督和配合有關單位落實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報告免除和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積極開展未成年人不起訴記錄封存工作,完善相關工作程序。

  23.積極探索新的辦案機制、制度。要在落實現有制度的基礎上,不斷探索、建立新的未成年人案件辦理機制、制度。要根據各地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情況、新特點,針對外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實行平等保護、對留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開展有效幫教、未成年被害人保護等問題,主動調研,研究對策。

五、著力促進政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和未成年人犯罪社會化幫教預防體系建設

  24.促進政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建設。要加強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的聯系,爭取在社會調查、逮捕必要性證據收集與移送、法定代理人或合適成年人到場、法律援助、分案起訴、親情會見等制度上達成共識,聯合出臺實施細則。要完善與有關政法機關日常溝通機制,采取定期召開聯席會議、聯合開展調查研究等形式,共同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形勢、特點,解決遇到的問題,統一執法標準,形成對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合力。

  25.促進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犯罪預防幫教社會化體系建設。要加強與綜治、共青團、關工委、婦聯、民政、社工管理、學校、社區、企業等方面的聯系配合,整合社會力量,促進黨委領導、政府支持、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犯罪預防幫教社會化、一體化體系建設,實現對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無縫銜接。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建議、促進建立健全社工制度、觀護幫教制度等機制,引入社會力量參與對被不批捕、不起訴的未成年人進行幫教。

  26.認真落實檢察環節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各項措施。要堅持以擔任法制副校長等形式,以案釋法,開展對未成年人的法制宣傳工作。要積極參與校園周邊環境整治、對重點青少年群體教育管理等工作,深挖和嚴厲打擊成年人引誘、脅迫、組織未成年人犯罪、向未成年人傳授犯罪方法等犯罪行為,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環境。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采取檢察建議等方式向黨委、政府或有關方面提出預防犯罪的意見和建議,促進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工作。

  六、著力加強對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領導

  27.認真謀劃部署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要把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納入各級檢察院整體工作規劃,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堅持定期聽取專題匯報,在領導精力、工作部署、人員配備、檢務保障等方面確保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需要。要把近期任務和長遠目標有機結合起來,既從實際出發,腳踏實地地做好當前工作,又要把握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發展規律和方向,增強工作的預見性和創造性,推動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科學發展。

  28.強化業務指導。上級院要加強對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全面指導,提出普遍適用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標準,并抓好檢查落實。要針對各地不同情況,實施分類指導,經常派員深入基層調研,及時掌握情況,幫助解決突出問題,逐步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整體水平。對各地已經成熟、具有普遍意義的創新成果和經驗,要認真總結推行。同時,各地在落實上級院工作要求的同時,要突出重點,突破難點,創出特色,探索符合本地特點的發展模式。

  29.做好外部協調工作。要在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專門機構設置、建立健全政法機關辦案配套體系和社會化幫教預防體系等方面,強化與有關部門、單位的溝通協調。必要時,各級院檢察長要親自出面協調,爭取理解和支持。

  30.建立健全符合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特點的考評機制。要建立完善符合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特點的考評機制,抓緊構建以辦案質量和幫教效果為核心,涵蓋少捕慎訴、幫教挽救、落實特殊制度、開展犯罪預防等內容的考評機制,改變單純以辦案數量為標準的考核模式,科學、全面地評價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實績。

  31.加強對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宣傳。要大力宣傳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經驗、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先進模范人物,推出具有影響力和品牌效應的“檢察官媽媽”等幫教典型,展示檢察機關親民、愛民和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的良好形象,促進社會各界了解、關心和支持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

  32.加強對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理論研究。有條件的檢察院可以采取與專家學者、高等院校共同召開研討會、共同承擔課題、引進專家學者到檢察機關掛職等方式加強合作,對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執法理念、職能定位、發展思路、基本原則和工作機制等問題進行深入、系統的研究。要積極借鑒國外關于未成年人司法的理論實踐成果,不斷發展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制度,為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深入發展提供理論支持。

財政票據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0號


《財政票據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10月11日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 月1 日起施行。
財政部
2012年10月22日
具體法規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6號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已經2012年10月10日國務院第2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2012年10月22日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加強監督管理,保障人身、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的汽車和汽車掛車(以下統稱汽車產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缺陷,是指由于設計、制造、標識等原因導致的在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本條例所稱召回,是指汽車產品生產者對其已售出的汽車產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負責全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負責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缺陷產品召回技術機構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規定,承擔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具體技術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投訴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受理投訴的電話、電子郵箱和通信地址。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建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收集匯總、分析處理有關缺陷汽車產品信息。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汽車產品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海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汽車產品的生產、銷售、進口、登記檢驗、維修、消費者投訴、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機制。
  第七條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不得泄露。
  第八條 對缺陷汽車產品,生產者應當依照本條例全部召回;生產者未實施召回的,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責令其召回。
  本條例所稱生產者,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生產汽車產品并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企業。
  從中國境外進口汽車產品到境內銷售的企業,視為前款所稱的生產者。
  第九條 生產者應當建立并保存汽車產品設計、制造、標識、檢驗等方面的信息記錄以及汽車產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十條 生產者應當將下列信息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備案:
 。ㄒ唬┥a者基本信息;
 。ǘ┢嚠a品技術參數和汽車產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
 。ㄈ┮蚱嚠a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故障而發生修理、更換、退貨的信息;
 。ㄋ模┢嚠a品在中國境外實施召回的信息;
 。ㄎ澹﹪鴦赵寒a品質量監督部門要求備案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條 銷售、租賃、維修汽車產品的經營者(以下統稱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規定建立并保存汽車產品相關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經營者獲知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租賃、使用缺陷汽車產品,并協助生產者實施召回。
  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報告和向生產者通報所獲知的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生產者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并如實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報告調查分析結果。
  生產者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產品,并實施召回。
  第十三條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通知生產者開展調查分析;生產者未按照通知開展調查分析的,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開展缺陷調查。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為汽車產品可能存在會造成嚴重后果的缺陷的,可以直接開展缺陷調查。
  第十四條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開展缺陷調查,可以進入生產者、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和記錄,向相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況。
  生產者應當配合缺陷調查,提供調查需要的有關資料、產品和專用設備。經營者應當配合缺陷調查,提供調查需要的有關資料。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不得將生產者、經營者提供的資料、產品和專用設備用于缺陷調查所需的技術檢測和鑒定以外的用途。
  第十五條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調查認為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通知生產者實施召回。
  生產者認為其汽車產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提出異議,并提供證明材料。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組織與生產者無利害關系的專家對證明材料進行論證,必要時對汽車產品進行技術檢測或者鑒定。
  生產者既不按照通知實施召回又不在本條第二款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或者經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組織論證、技術檢測、鑒定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責令生產者實施召回;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產品,并實施召回。
  第十六條 生產者實施召回,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規定制定召回計劃,并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備案。修改已備案的召回計劃應當重新備案。
  生產者應當按照召回計劃實施召回。
  第十七條 生產者應當將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備案的召回計劃同時通報銷售者,銷售者應當停止銷售缺陷汽車產品。
  第十八條 生產者實施召回,應當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發布信息,告知車主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損害發生的應急處置方法和生產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項。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已經確認的缺陷汽車產品信息以及生產者實施召回的相關信息。
  車主應當配合生產者實施召回。
  第十九條 對實施召回的缺陷汽車產品,生產者應當及時采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消除缺陷。
  生產者應當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必要的運送缺陷汽車產品的費用。
  第二十條 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規定提交召回階段性報告和召回總結報告。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對召回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并組織與生產者無利害關系的專家對生產者消除缺陷的效果進行評估。
  第二十二條 生產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窗凑找幎ū4嬗嘘P汽車產品、車主的信息記錄;
 。ǘ┪窗凑找幎▊浒赣嘘P信息、召回計劃;
 。ㄈ┪窗凑找幎ㄌ峤挥嘘P召回報告。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ㄒ唬┥a者、經營者不配合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缺陷調查;
 。ǘ┥a者未按照已備案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
 。ㄈ┥a者未將召回計劃通報銷售者。
  第二十四條 生產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ㄒ唬┪赐V股a、銷售或者進口缺陷汽車產品;
 。ǘ╇[瞞缺陷情況;
 。ㄈ┙涁熈钫倩鼐懿徽倩。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⑸a者、經營者提供的資料、產品和專用設備用于缺陷調查所需的技術檢測和鑒定以外的用途;
 。ǘ┬孤懂斒氯松虡I秘密或者個人信息;
 。ㄈ┢渌婧雎毷、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汽車產品出廠時未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由輪胎的生產者負責召回。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參照本條例制定。
  第二十八條 生產者依照本條例召回缺陷汽車產品,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汽車產品存在本條例規定的缺陷以外的質量問題的,車主有權依照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合同約定,要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等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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