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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
31
農歷九月十七 星期三

民政部關于印發《志愿服務記錄辦法》的通知


民函〔2012〕3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加快建立志愿服務記錄制度,推動志愿服務健康有序發展,現將《志愿服務記錄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民政部

2012年10月23日



志愿服務記錄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范志愿服務記錄工作,維護志愿者和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推動志愿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志愿服務記錄,是指依法成立的志愿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以紙質材料和電子數據等載體記錄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的信息。

志愿服務是指不以獲得報酬為目的,自愿奉獻時間和智力、體力、技能等,幫助他人、服務社會的公益行為。

第三條 志愿服務記錄遵循及時、完整、準確、安全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用于商業交易或者營利活動,也不得侵犯志愿者個人隱私。

第四條 志愿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安排專門人員對志愿服務記錄進行確認、錄入、儲存、更新和保護,并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業務主管部門對志愿服務記錄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志愿服務記錄應當記載志愿者的個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務信息、培訓信息、表彰獎勵信息、被投訴信息等內容。

第六條 志愿者個人基本信息應當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服務技能、聯系方式等。

需要增加志愿者其他個人信息的,必須征得志愿者本人同意。

第七條 志愿服務信息應當包括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活動(項目)的名稱、日期、地點、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時間、服務質量評價、活動(項目)負責人、記錄人等。

第八條 志愿服務時間是指志愿者實際提供志愿服務的時間,以小時為計量單位,不包括往返交通時間。

志愿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對志愿者所提供的志愿服務時間進行核實和累計。

第九條 志愿服務活動(項目)結束后,志愿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對志愿者所承擔工作的完成狀況和服務對象的滿意程度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條 培訓信息應當包括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有關知識和服務技能培訓的內容、組織者、日期、地點、學時等。

第十一條 志愿者因志愿服務表現突出、獲得表彰獎勵的,志愿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記錄。

第十二條 志愿者在志愿服務中被服務對象投訴、經核查屬實的,志愿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予以記錄。

第十三條 志愿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向志愿服務活動(項目)負責人、志愿者、志愿服務對象及時采集志愿服務信息。

第十四條 志愿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將志愿服務信息記入志愿服務記錄前,應當在本組織或機構內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記入志愿服務記錄。

第十五條 志愿服務記錄應當長期妥善保存。未經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服務記錄。

志愿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利用民政部志愿者隊伍建設信息系統以及其它網絡平臺,實現志愿服務記錄的網上錄入、查詢、轉移和共享。

第十六條 經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務記錄可以在其加入的志愿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之間進行轉移和共享。

志愿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對接收的志愿服務記錄進行核實,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 志愿者需要查詢本人志愿服務記錄或者因升學、入伍、就業等原因需要出具本人參加志愿服務證明的,志愿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志愿服務證明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志愿者身份、志愿服務時間和內容。

第十八條 志愿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將志愿服務記錄情況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組織或者機構對志愿服務記錄進行管理,并將相關信息及時向社會發布。

第十九條 志愿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將志愿服務記錄與志愿者的使用、培訓、評價、保障、獎勵掛鉤。

第二十條 志愿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在招募志愿者時,應當優先聘用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并根據志愿服務記錄情況安排志愿者參加所需要的培訓。

第二十一條 志愿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建立以服務時間和服務質量為主要內容的志愿者星級評定制度,對獲得相應星級的志愿者予以標識,并推薦參加相關評選和表彰。

志愿服務記錄時間累計達到100小時、300小時、600小時、1000小時和1500小時的志愿者,可以依次申請評定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志愿者。

第二十二條 鼓勵志愿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依托志愿服務記錄,建立健全志愿服務時間儲蓄制度,使志愿者可以在自己積累的志愿服務時數內得到他人的無償服務。

第二十三條 鼓勵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對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表現優異的志愿者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鼓勵有關單位在招生、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和錄取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

第二十五條 鼓勵博物館、公共圖書館、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和公園、旅游景點等場所,對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二十六條 鼓勵城市公共交通對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給予票價減免優待。

第二十七條 鼓勵商業機構對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第二十八條 志愿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志愿服務記錄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


公安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行為,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促進便民利民,實現公正廉潔執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公開,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向社會公眾或者特定對象公開刑事、行政執法的依據、流程、進展、結果等相關信息,以及開展網上公開辦事的活動。

第三條 公安機關對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普遍關注、需要社會知曉的執法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對不宜向社會公開,但涉及特定對象權利義務、需要特定對象知悉的,應當告知特定對象,或者為特定對象提供查詢服務。

第四條 公安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執法活動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執法信息。

公安機關不得向權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執法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公安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五條 執法公開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時準確、便民利民的原則。

第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執法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和執法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公安機關發布執法信息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在發布前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確認。

公安機關發布執法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豐富公開內容,創新公開方式,拓寬公開渠道,提供便捷的執法公開服務。



第二章 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下列執法信息:

(一)公安機關的任務和職責權限,人民警察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二)涉及公民權利義務的公安機關規范性文件;

(三)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行政、行政復議、國家賠償案件的受理范圍、申請條件和法定程序、時限,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義務和監督救濟渠道;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和標準;

(五)公安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的法律依據、申請條件、辦理程序、辦結期限、申請途徑、方式,以及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目錄、示范文本、制式文書和格式要求,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義務和監督救濟渠道;

(六)與執法相關的便民服務措施;

(七)舉報投訴的方式、途徑;

(八)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要求、職業道德規范;

(九)公安機關內設執法機構及其職能;窗口單位的辦公地址、工作時間、聯系方式,民警姓名、警號和監督舉報電話;

(十)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信息;

(十一)公安機關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現場管制信息;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向社會公開的其他執法信息。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的重大案事件調查進展和處理結果,以及公安機關開展打擊整治違法犯罪活動的重大決策。

第十條 公安機關可以向社會公開下列執法信息:

(一)轄區社會治安狀況、火災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安全防范預警信息;

(二)公安機關在社會公共區域設置的安全技術防范監控設備信息;

(三)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其他執法信息。

第十一條 對發現的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公安機關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向社會公開執法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進行。對公眾需要即時知曉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現場管制信息,應當即時公開;對轄區社會治安狀況、火災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安全防范預警信息,可以定期公開。

本規定實施前形成,按照本規定應當向社會公開而未公開,對公共利益仍有影響的執法信息,應當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予以公開。

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對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向社會公開執法信息,可以通過公安部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向社會公開執法信息,由制作、產生或者保存該信息的內設機構負責。必要時,應當征求政務公開主管部門、法制部門、保密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本規定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八項所列執法信息,上級機關公開后,下級公安機關可以通過互聯網站、警務微博、便民聯系卡等多種群眾便于接受的方式,使社會廣為知曉。



第三章 向特定對象公開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屬公開下列執法信息:

(一)辦案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

(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訴等情況,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種類和期限;

(三)行政案件辦理情況和結果。

公安機關在接受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屬報案或者報警時,應當告知其前款所列執法信息的查詢方式。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可以通過提供執法信息查詢服務,在旅館、網吧、娛樂場所、商場、集貿市場等行業內公開檢查、處罰等管理情況。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行政、行政復議、國家賠償、信訪等案件,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向當事人或者其家屬、訴訟代理人以及第三人等告知采取強制措施和案件辦理進展、結果等信息。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告知行政管理檢查情況、違反行政管理行為等信息。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向特定對象提供執法信息查詢服務,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對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安機關向特定對象告知執法信息,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期限進行。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向特定對象提供執法信息查詢服務,可以通過政府網站、信息屏終端或者電話、手機短信查詢等方式進行。

公安機關向特定對象告知執法信息,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方式,并可以通過電話、手機短信等方式及時告知。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向特定對象公開執法信息,由制作、產生或者保存該信息的內設機構負責。



第四章 網上公開辦事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推進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網上公開辦理,拓展服務內容,完善服務措施,方便群眾辦事,提供下列網上公開辦事服務:

(一)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辦理的網上咨詢,解答相關法律政策、注意事項、常見問題等;

(二)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辦理的網上預約;

(三)設置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申請表格的在線下載、填報等功能,實現網上申請、受理;

(四)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的受理情況、辦理進展、辦理結果等執法信息的網上查詢。

公安機關在網上或者窗口單位接受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申請時,可以向申請人提供查詢編號,方便查詢前款第四項所列執法信息。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向申請人告知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的受理情況、辦理結果。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可以在網上開展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辦理情況的滿意度測評,受理申請人的投訴和意見建議,并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執法信息予以告知或者提供查詢服務,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期限進行。

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沒有規定的,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開展網上公開辦事,可以通過政府網站、信息屏終端等方式進行。

開展滿意度測評,可以通過在窗口單位設置滿意度測評器等方式現場進行。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執法公開審批程序和保密審查機制。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指導、監督執法公開,特別是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的網上公開辦理,及時發現整改問題。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執法公開情況納入執法質量考評范圍。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設完善政府網站和內部執法信息平臺,為執法公開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三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安機關未按照本規定履行執法公開義務的,可以向該公安機關提出公開申請;經申請,該公安機關仍拒絕履行執法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舉報。收到舉報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并自收到舉報之日起60日內向舉報人告知結果。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公安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按照本規定履行執法公開義務的;

(二)公開的信息錯誤、不準確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四)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未涉及的公開事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關于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范圍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金制度的意見


財教[2012]3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2012年《政府工作報告》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有關要求,加快發展中等職業教育,促進教育公平和勞動者素質提高,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做好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范圍、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金制度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范圍
  從2012年秋季學期起,對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生中所有農村(含縣鎮)學生、城市涉農專業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費(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除外)。
  為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對因免除學費導致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第一、二學年由財政按照享受免學費政策學生人數和免學費標準補助學校;第三學年原則上由學校通過校企合作和頂崗實習等方式獲取的收入予以彌補,不足部分由財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級享受免學費政策學生人數50%的比例和免學費標準,適當補助學校。
  免學費標準按照各。▍^、市)人民政府及其價格主管部門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準的學費標準確定。
  免學費補助資金由各級財政共同分擔。中央財政統一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標準與地方財政按比例分擔,其中,對西部地區,不分生源,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為8:2;對中部地區,生源地為西部地區的,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為8:2,生源地為其他地區的,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為6:4;對東部地區,生源地為西部地區和中部地區的,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分別為8:2和6:4,生源地為東部地區的,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分省(市)確定。地方各級財政承擔的免學費補助資金,由省級財政統籌落實。
  涉農專業范圍,根據教育部發布的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及專業設置管理辦法確定。中央財政按區域確定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比例,西部地區按在校城市學生的15%確定;中部地區按在校城市學生的10%確定;東部地區按在校城市學生的5%確定。各省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具體比例。
  對在職業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符合國家標準的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一、二年級符合免學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同專業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免除學費標準給予補助。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經批準的學費標準高于補助的部分,學?梢园匆幎ɡ^續向學生收取。
  二、進一步完善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制度
  從2012年秋季學期起,將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由全日制正式學籍一、二年級在校農村(含縣鎮)學生和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逐步調整為全日制正式學籍一、二年級在校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具體調整步驟如下:(1)2012年秋季學期至2013年春季學期,助學金政策覆蓋一年級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以及二年級農村(含縣鎮)學生和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2)從2013年秋季學期起,將助學金政策覆蓋范圍調整為一、二年級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助學金繼續按每生每年1500元的標準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比例分擔,具體分擔比例與免學費補助資金的分擔比例一致。
  中央財政按區域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比例,西部地區按在校學生的20%確定,中部地區按在校學生的15%確定,東部地區按在校學生的10%確定。各省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具體比例。為切實減輕貧困地區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家庭經濟負擔,根據《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有關精神,將六盤山區等11個連片特困地區和西藏、四省藏區、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學生(不含縣城)全部納入享受助學金范圍。
  地方出臺的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和助學金政策,范圍大于或相關標準高于本意見的,可按照本地的辦法繼續實施。
  三、配套改革措施
  在擴大免學費政策范圍、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金制度的同時,要大力推進中等職業教育改革創新,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全面提高辦學質量,滿足經濟社會對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
 。ㄒ唬┙∪肮W結合、校企合作、頂崗實習”的人才培養模式。堅持理論學習與技能培養、課堂教學與崗位技能培訓、校內實訓與校外實訓相結合的原則,推進頂崗實習制度的落實。推進教產合作、校企一體化辦學,促進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合作共贏。創新教學方式和專業設置,加強教材建設,使中等職業教育面向企業、面向農村、面向市場培養技能型人才。
 。ǘ﹪栏駡绦新殬I資格證書和就業準入制度。堅持“先培訓,后就業”、“先培訓,后上崗”的原則,推進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實施,加快建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勞動力市場需要的職業資格標準體系,嚴格落實就業準入的法規和政策。
 。ㄈ┮浴半p師型”教師為重點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完善相關人事制度,聘用(聘任)具有實踐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和高技能人才擔任專兼職教師,提高持有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教師的比例。創新教師教學和綜合素質考核制度,探索實行學校、學生、企業等多方參與的評價辦法。
 。ㄋ模┙⒅械嚷殬I教育生均撥款制度。在落實免學費政策的同時,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根據中等職業學校國家辦學條件基本標準和教育教學基本需要,結合財力可能,制定本行政區域中等職業學校生均經費撥款標準,進一步加大對中等職業教育的財政投入力度,保障中等職業學校正常運行、健康發展。
  四、有關工作要求
 。ㄒ唬┘訌娊M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范圍、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金制度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要按照“中央政策引導、地方統籌安排、積極穩妥推進、保持平穩過渡”的原則認真做好各項工作。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抓緊制訂實施方案,明確責任分工,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切實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國務院財政、發展改革、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指導和協調各地認真做好擴大免學費政策范圍和完善國家助學金制度工作,推進中等職業教育辦學模式改革。
 。ǘ┘訌妼W校管理,做好基礎工作。各地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職業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中等職業學校特別是民辦學校辦學資質的核查,定期公布合格和不合格學校名單;要嚴格規范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進一步完善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實行電子注冊制度,加強對“一牌兩!、“聯合招生”、“學籍異動”等情況的監管,堅決杜絕“雙重學籍”現象,保證學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準確。教育部要會同有關部門逐步建立完善各教育階段相通的學生信息管理系統。有關部門和中等職業學校要做好免學費和助學金資助對象的認定工作。
 。ㄈ┞鋵嵔涃M責任,強化資金管理。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統籌安排中央補助資金和地方應分擔的資金,制訂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的具體分擔辦法,完善轉移支付等制度,確保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補助資金和國家助學金落實到位。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要求,及時撥付資金,確保學校正常運轉和助學金按時發放。要健全中等職業學校經費預決算制度,加強資金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有效。對發生虛報冒領、擠占、挪用、滯留國家相關補助資金的部門和學校,要予以嚴肅處理。
 。ㄋ模﹪栏袷召M審批,規范收費行為。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范圍實施后,公辦中等職業學校不得因免學費而提高其他收費標準,或者擅自設立收費項目亂收費。各地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要求,進一步規范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收費管理。
 。ㄎ澹┘哟笮麄髁Χ,形成良好氛圍。各地要認真學習、準確把握相關政策,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政策解讀和宣傳工作,使這項惠民政策家喻戶曉,使廣大學生及時了解受資助權利,為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范圍和完善國家助學金制度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要做好2012年秋季學期入學新生的思想工作,確保政策平穩銜接。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2年10月22日

天然氣利用政策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天然氣利用政策》已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施行。

附件:《天然氣利用政策》




主 任 張平
2012年10月14日




附件:

天然氣利用政策


為了鼓勵、引導和規范天然氣下游利用領域,特制定本政策。在我國境內所有從事天然氣利用的活動均應遵循本政策。本政策中天然氣是指國產天然氣、頁巖氣、煤層氣(煤礦瓦斯)、煤制氣、進口管道天然氣和液化天然氣(LNG)等。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全國天然氣利用管理工作。各。 區 、市 )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天然氣利用管理工作。
一、基本原則和政策目標
(一)基本原則。堅持統籌兼顧,整體考慮全國天然氣利用的方向和領域,優化配置國內外資源;堅持區別對待,明確天然氣利用順序,保民生、保重點、保發展,并考慮不同地區的差異化政策;堅持量入為出,根據資源落實情況,有序發展天然氣市場。
(二)政策目標。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優化能源結構、發展低碳經濟、促進節能減排、提高人民生活質量,統籌國內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提高天然氣在一次能源消費結構中的比重,優化天然氣消費結構,提高利用效率,促進節約使用。
二、天然氣利用領域和順序
(一)天然氣利用領域
根據不同用氣特點,天然氣用戶分為城市燃氣、工業燃料、天然氣發電、天然氣化工和其他用戶。
(二)天然氣利用順序
綜合考慮天然氣利用的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以及不同用戶的用氣特點等各方面因素,天然氣用戶分為優先類、允許類、限制類和禁止類。
第一類:優先類
城市燃氣:
1、城鎮(尤其是大中城市)居民炊事、生活熱水等用氣;
2、公共服務設施(機場、政府機關、職工食堂、幼兒園、學校、醫院、賓館、酒店、餐飲業、商場、寫字樓、火車站、福利院、養老院、港口、碼頭客運站、汽車客運站等 )用氣;
3、天然氣汽車(尤其是雙燃料及液化天然氣汽車),包括城市公交車、出租車、物流配送車、載客汽車、環衛車和載貨汽車等以天然氣為燃料的運輸車輛。
4、集中式采暖用戶(指中心城區、新區的中心地帶) ;
5、燃氣空調;
工業燃料:
6、建材、機電、輕紡、石化、冶金等工業領域中可中斷的用戶;
7、作為可中斷用戶的天然氣制氫項目;
其他用戶:
8、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綜合能源利用效率 70% 以上,包括與可再生能源的綜合利用);
9、在內河、湖泊和沿海航運的以天然氣(尤其是液化天然氣 )為燃料的運輸船舶(含雙燃料和單一天然氣燃料運輸船舶) ;
10、城鎮中具有應急和調峰功能的天然氣儲存設施;
11、煤層氣(煤礦瓦斯)發電項目;
12、天然氣熱電聯產項目。
第二類:允許類
城市燃氣:
1、分戶式采暖用戶;
工業燃料:
2、建材、機電、輕紡、石化、冶金等工業領域中以天然氣代油、液化石油氣項目;
3、建材、機電、輕紡、石化、冶金等工業領域中以天然氣為燃料的新建項目;
4、建材、機電、輕紡、石化、冶金等工業領域中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較好的以天然氣代煤項目;
5、城鎮(尤其是特大、大型城市)中心城區的工業鍋爐燃料天然氣置換項目;
天然氣發電:
6、除第一類第12項、第四類第1項以外的天然氣發電項目;
天然氣化工:
7、除第一類第7項以外的天然氣制氫項目;
其他用戶::
8、用于調峰和儲備的小型天然氣液化設施。
第三類:限制類
天然氣化工:
1、已建的合成氨廠以天然氣為原料的擴建項目、合成氨廠煤改氣項目;
2、以甲烷為原料,一次產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項目;
3、新建以天然氣為原料的氮肥項目。
第四類:禁止類
天然氣發電:
1、陜、蒙、晉、皖等十三個大型煤炭基地所在地區建設基荷燃氣發電項目(煤層氣(煤礦瓦斯)發電項目除外 );
天然氣化工:
2、新建或擴建以天然氣為原料生產甲醇及甲醇生產下游產品裝置;
3、以天然氣代煤制甲醇項目。
三、保障措施
(一)做好供需平衡。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統籌協調各企業加快推進天然氣資源勘探開發,促進天然氣高效利用,調控供需總量基本平衡,推動資源、運輸、市場有序協調發展。
(二)制定利用規劃。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要根據天然氣資源落實和地區管網規劃建設情況,結合節能減排目標,認真做好天然氣利用規劃,確保供需平衡。同時,要按照天然氣利用優先順序加強需求側管理,鼓勵優先類、支持允許類天然氣利用項目發展,對限制類項目的核準和審批要從嚴把握,列入禁止類的利用項目不予安排氣量。優化用氣結構,合理安排增量,做好年度用氣計劃安排 。
(三)高效節約使用。在嚴格遵循天然氣利用順序基礎上,鼓勵應用先進工藝、 技術和設備,加快淘汰天然氣利用落后產能,發展高效利用項目。鼓勵用天然氣生產化肥等企業實施由氣改煤技術。高含 CO 2 的天然氣可根據其特點實施綜合開發利用。鼓勵頁巖氣、煤層氣(煤礦瓦斯)就近利用(用于民用、發電)和在符合國家商品天然氣質量標準條件下就近接入管網或者加工成 LNG、 CNG 外輸。提高天然氣商品率,增加外供商品氣量,嚴禁排空浪費。
(四)安全穩定保供。國家通過政策引導和市場機制,鼓勵建設調峰儲氣設施。天然氣銷售企業、天然氣基礎設施運營企業和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共同保障安全供氣,減少事故性供應中斷對用戶造成的影響。
(五)合理調控價格。完善價格機制。繼續深化天然氣價格改革,完善價格形成機制 ,加快理順天然氣價格與可替代能源比價關系;建立并完善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鼓勵天然氣用氣量季節差異較大的地區,研究推行天然氣季節差價和可中斷氣價等差別性氣價政策,引導天然氣合理消費,提高天然氣利用效率;支持天然氣貿易機制創新。
(六)配套相關政策。對優先類用氣項目,地方各級政府可在規劃、用地、融資、收費等方面出臺扶持政策。鼓勵天然氣利用項目有關技術和裝備自主化,鼓勵和支持汽車、船舶天然氣加注設施和設備的建設。鼓勵地方政府出臺如財政、收費、熱價等具體支持政策,鼓勵發展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
四、政策適用有關規定
(一)堅持以產定需,所有新建天然氣利用項目(包括優先類)申報核準時必須落實氣源,并簽訂購氣合同;已用氣項目供用氣雙方也要有合同保障。
(二)已建成且已用上天然氣的用氣項目,尤其是國家批準建設的化肥項目,供氣商應確保按合同穩定供氣。
(三)已建成但供氣不足的用氣項目,供氣商應首先確保按合同量供應,有富余能力情況下逐步增加供應量。
(四)目前在建或已核準的用氣項目,若供需雙方已簽署長期供用氣合同,按合同執行;未簽署合同的盡快簽署合同并逐步落實氣源。
(五)除新疆可適度發展限制類中的天然氣化工項目外,其他天然氣產地利用天然氣亦應遵循產業政策。
五、其它
(一)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從本政策實施之日起,天然氣利用項目管理均適用本政策,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以此為準。
(二)本政策根據天然氣供需形勢變化適時進行調整,以確保天然氣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三)本政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各。▍^、市)可在本政策規定范圍內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關實施辦法,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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