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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
29
農歷十月十六 星期四

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


安委〔2012〕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安委會各成員單位,各中央企業:

為提高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和安全監管監察效能,防止和減少違章指揮、違規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以下簡稱“三違”)行為,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現就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作出如下決定:

一、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重要意義和總體要求

(一)重要意義。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安全培訓工作,安全培訓力度不斷加大,企業職工安全素質和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執法能力明顯提高。但一些地區和單位安全培訓工作仍然存在著思想認識不到位、責任落實不到位、實效性不強、投入不足、基礎工作薄弱、執法偏輕偏軟等問題,給安全生產帶來較大壓力。實踐表明,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是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實施安全發展戰略的內在要求;是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建設,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和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提升安全監管監察效能的重要途徑;是防止“三違”行為,不斷降低事故總量,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的源頭性、根本性舉措。

(二)總體思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培訓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隱患”的意識,堅持依法培訓、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以落實持證上崗和先培訓后上崗制度為核心,以落實企業安全培訓主體責任、提高企業安全培訓質量為著力點,全面加強安全培訓基礎建設,嚴格安全培訓監察執法和責任追究,扎實推進安全培訓內容規范化、方式多樣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現代化和監督日;,努力實施全覆蓋、多手段、高質量的安全培訓,切實減少“三違”行為,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三)工作目標。到“十二五”時期末,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危行業企業(以下簡稱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以下簡稱“三項崗位”人員)100%持證上崗,以班組長、新工人、農民工為重點的企業從業人員100%培訓合格后上崗,各級安全監管監察人員100%持行政執法證上崗,承擔安全培訓的教師100%參加知識更新培訓,安全培訓基礎保障能力和安全培訓質量得到明顯提高。

二、全面落實安全培訓工作責任

(四)認真落實企業安全培訓主體責任。企業是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要把安全培訓納入企業發展規劃,健全落實以“一把手”負總責、領導班子成員“一崗雙責”為主要內容的安全培訓責任體系,建立健全機構并配備充足人員,保障經費需求,嚴格落實“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和從業人員先培訓后上崗制度,健全安全培訓檔案。勞務派遣單位要加強勞務派遣工基本安全知識培訓,勞務使用單位要確保勞務派遣工與本企業職工接受同等安全培訓。境內投資主體要指導督促境外中資企業依法加強安全培訓工作。安全生產技術研發、裝備制造單位要與使用單位共同承擔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培訓責任。

(五)切實履行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培訓監管和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培訓職責。地方各級政府要統籌指導相關部門加強本地區安全培訓工作。有關主管部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職責范圍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完善安全培訓法規制度,統一培訓大綱、考試標準,加強教材建設,嚴格管理培訓機構,做好證件發放和復審工作,避免多頭管理、重復發證;要強化安全培訓監督檢查,依法嚴懲不培訓就上崗和亂辦班、亂收費、亂發證行為;要組織培訓安全監管監察人員。要將安全生產知識作為領導干部培訓、義務教育、職業教育、職業技能培訓等的重要內容。要減少對培訓班的直接參與,由辦培訓向管培訓、管考試、監督培訓轉變。

(六)強化承擔安全培訓和考試的機構培訓質量保障責任。承擔安全培訓的機構是安全培訓施教主體,擔負保證安全培訓質量的主要責任,要健全落實安全培訓質量控制制度,嚴格按培訓大綱培訓,嚴格學員、培訓檔案和培訓收費管理,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和資金投入,持續改善培訓條件。承擔安全培訓考試的機構要嚴格教考分離制度,健全考務管理體系,建立考試檔案,切實做到考試不合格不發證。

三、全面落實持證上崗和先培訓后上崗制度

(七)實施高危企業從業人員準入制度。有關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業領域從業人員準入制度。礦山和危險物品生產企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要至少具備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高級工以上技能等級,或者具備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各類特種作業人員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要具有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礦山井下、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從業人員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安全技術服務時,要對企業安全培訓情況進行審核。高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延期和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時,有關主管部門要審核企業安全培訓情況。

(八)嚴格落實“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制度。企業新任用或者招錄“三項崗位”人員,要組織其參加安全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后上崗。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并經注冊的,可以直接申領礦山、危險物品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對發生人員死亡事故負有責任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要重新參加安全培訓考試。要嚴格證書延期繼續教育制度。有關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定期開展本行業領域“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登記普查,建立信息庫。要建立特種作業人員范圍修訂機制。

(九)嚴格落實企業職工先培訓后上崗制度。礦山、危險物品等高危企業要對新職工進行至少72學時的安全培訓,建筑企業要對新職工進行至少32學時的安全培訓,每年進行至少20學時的再培訓;非高危企業新職工上崗前要經過至少24學時的安全培訓,每年進行至少8學時的再培訓。企業調整職工崗位或者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要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礦山和危險物品生產企業逐步實現從職業院校和技工院校相關專業畢業生中錄用新職工。政府有關部門要實施“中小企業安全培訓援助”工程,推動大型企業和培訓機構與中小企業簽訂培訓服務協議;組織講師團,開展培訓下基層進企業活動。

(十)完善和落實師傅帶徒弟制度。高危企業新職工安全培訓合格后,要在經驗豐富的工人師傅帶領下,實習至少2個月后方可獨立上崗。工人師傅一般應當具備中級工以上技能等級,3年以上相應工作經歷,成績突出,善于“傳、幫、帶”,沒有發生過“三違”行為等條件。要組織簽訂師徒協議,建立師傅帶徒弟激勵約束機制。

(十一)嚴格落實安全監管監察人員持證上崗和繼續教育制度。市(地)及以下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同志要在明確分工后半年內參加專題安全培訓。各級安全監管監察人員要經執法資格培訓考試合格,持有效行政執法證上崗;新上崗人員要在上崗一年內參加執法資格培訓考試;執法證有效期滿的,要參加延期換證繼續教育和考試。鼓勵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報考注冊安全工程師等職業資格,在職攻讀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學歷和學位。

四、全面加強安全培訓基礎保障能力建設

(十二)完善安全培訓大綱和教材。有關主管部門要定期制定、修訂各類人員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根據安全生產工作發展需要和企業安全生產實際,不斷規范安全培訓內容。鼓勵行業組織、企業及培訓機構編寫針對性、實效性強的實用教材。要分行業組織編寫企業職工安全生產應知應會讀本、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案例庫和制作警示教育片。

(十三)加強安全培訓師資隊伍建設。承擔安全培訓的機構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專職教師考核合格后上崗制度,保證專職教師定期參加繼續教育,積極組織教師參加國際學術交流。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強承擔安全培訓的教師培訓,定期開展教師講課大賽,建立安全培訓師資庫。企業要建立領導干部上講臺制度,選聘一線安全管理、技術人員擔任兼職教師。

(十四)加強安全培訓機構建設。要根據實際需要,科學規劃安全培訓機構建設,控制數量,合理布局。支持大中型企業和欠發達地區建立安全培訓機構,重點建設一批具有仿真、體感、實操特色的示范培訓機構。要加強安全培訓機構管理,定期公布安全培訓機構名單和培訓范圍,接受社會監督。支持高等學校、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工會培訓機構等開展安全培訓。

(十五)加強遠程安全培訓。開發國家安全培訓網和有關行業網絡學習平臺,實現優質資源共享。建立安全培訓視頻課程征集、遴選、審核制度,建設課程“超市”,推行自主選學。實行網絡培訓學時學分制,將學時和學分結果與繼續教育、再培訓掛鉤,與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年度考核、提拔使用、評先評優掛鉤。利用視頻、電視、手機等拓展遠程培訓形式。

(十六)加強安全培訓管理信息化建設。編制安全培訓信息管理數據標準。開發安全培訓信息管理系統。健全“三項崗位”人員、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培訓持證情況和考試題庫、培訓機構、考試機構、培訓教師等數據庫,實現全國安全培訓數據共享。

五、全面提高安全培訓質量

(十七)強化實際操作培訓。制定特種作業人員實訓大綱和考試標準。建立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實訓制度。推動科研和裝備制造企業在安全培訓場所展示新裝備新技術。提高3D、4D、虛擬現實等技術在安全培訓中的應用,組織開發特種作業各工種仿真實訓系統。

(十八)強化現場安全培訓。高危企業要嚴格班前安全培訓制度,有針對性地講述崗位安全生產與應急救援知識、安全隱患和注意事項等,使班前安全培訓成為安全生產第一道防線。要大力推廣“手指口述”等安全確認法,幫助員工通過心想、眼看、手指、口述,確保按規程作業。要加強班組長培訓,提高班組長現場安全管理水平和現場安全風險管控能力。

(十九)建立安全培訓示范視頻課程體系。分行業建立“三項崗位”人員安全培訓示范視頻課程體系,上網發布,逐步實現優質培訓資源社會共享。將示范課程作為教師培訓的重要內容。建立示范課程跟蹤評價制度,定期評選優質課程,給予榮譽稱號或者適當資助。



(二十)加強安全培訓過程管理和質量評估。建立安全培訓需求調研、培訓策劃、培訓計劃備案、教學管理、培訓效果評估等制度,加強安全培訓全過程管理。制定安全培訓質量評估指標體系,定期向全社會公布評估結果,并將評估結果作為安全培訓機構考評的重要依據。



(二十一)完善安全培訓考試體系。有關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健全本行業領域安全培訓考試制度,加強考試機構建設,嚴格教考分離制度。要建立健全安全資格考試題庫,完善國家與地方相結合的題庫應用機制。建立網絡考試平臺,加快計算機考試點建設,開發實際操作模擬考試系統。加強考試監督,嚴格考試紀律,依法嚴肅處理考試違紀行為。有關主管部門要統一本行業領域一般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合格證書式樣,規范考試發證管理。

六、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

(二十二)加大安全培訓執法力度。有關主管部門要把安全培訓納入年度執法計劃,作為日常執法的必查內容,定期開展安全培訓專項執法。要規范安全培訓執法程序和方法,將抽查持證情況、抽考職工安全生產應知應會知識作為日常執法的重要方式。要加強對承擔安全培訓的機構管理,深入開展專項治理,促進安全培訓機構健康發展。企業要建立安全培訓自查自考制度,加大“三違”行為處罰力度。

(二十三)嚴肅追究安全培訓責任。對應持證未持證或者未經培訓就上崗的人員,一律先離崗、培訓持證后再上崗,并依法對企業按規定上限處罰,直至停產整頓和關閉。對存在不按大綱教學、不按題庫考試、教考不分、亂辦班等行為的安全培訓和考試機構,一律依法嚴肅處罰。對各類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訓、考試、發證不到位的責任。對因未培訓、假培訓或者未持證上崗人員的直接責任引發重特大事故的,所在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礦長(廠長、經理),實際控制人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二十四)建立安全培訓績效考核制度。制定安全培訓工作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做到定性與定量、內部考核與外部評議相結合。安全培訓績效考核結果要納入安全生產綜合考核內容。每年通報安全培訓績效考核結果。

七、切實加強對安全培訓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十五)把安全培訓擺上更加突出位置。各級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各企業要把安全培訓工作納入實施安全發展戰略的總體布局。各級安委會要定期研究解決安全培訓突出問題,有關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負總責,各級安委會辦公室要牽頭抓總,當好參謀,創新實踐,整合資源,示范引領。要經常深入基層、企業開展安全培訓調查研究。要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以及新聞媒體等參與、監督安全培訓工作。

(二十六)保證安全培訓投入。建立以企業投入為主、社會資金積極資助的安全培訓投入機制。要將政府應當承擔的安全培訓經費納入財政保障范圍。企業要在職工培訓經費和安全費用中足額列支安全培訓經費,實施技術改造和項目引進時要專門安排安全培訓資金。研究探索由開展安全生產責任險、建筑意外傷害險的保險機構安排一定資金,用于事故預防與安全培訓工作。

(二十七)充分運用典型和媒體推動安全培訓工作。要總結推廣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加大安全培訓監管力度、企業落實安全培訓主體責任、培訓機構提高安全培訓質量的典型經驗,以點帶面推動工作。要定期公布安全培訓問題企業和問題培訓機構名單。要廣泛宣傳安全培訓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傳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不斷提高人民群眾安全素質,努力形成全社會更加支持安全生產工作的氛圍。

各省級安委會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各有關中央企業要根據本決定制定實施意見,并及時將實施意見和落實情況報告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國務院安委會

2012年11月21日

關于印發《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2]35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廣播影視局:
為提高政府制定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的科學性,合理核定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定價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廣電總局

2012年11月12日



附件: 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以下簡稱基本收視維護) 定價成本監審行為, 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 維護用戶合法權益, 促進有線數字電視網絡可持續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 等有關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實施基本收視維護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為。

第三條 基本收視維護定價成本, 是指一定范圍內有線數字電視網絡經營者經營基本收視頻道業務的社會平均合理費用支出。

第四條 基本收視維護定價成本監審具體工作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成本調查機構組織實施, 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工作。

第五條 基本收視維護定價成本監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 合法性原則。 定價成本監審, 應當以有線數字電視網絡經營者根據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編制, 并經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機關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以及手續齊全的原始憑證及賬簿等資料為基礎。 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 相關性原則。 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與基本收視頻道業務相關。
(三) 合理性原則。 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屬于基本收視維護活動的合理需要。 影響定價成本水平的主要經濟、 技術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公允水平。

第二章 基本收視維護定價成本構成

第六條 基本收視維護定價成本由與基本收視頻道業務相關的主營業務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四項構成。

第七條 主營業務成本是指有線數字電視網絡經營者在經營基本收視頻道業務的過程中發生的直接費用。 包括職工薪酬、 固定資產折舊費、修理維護費、低值易耗品攤銷、長期待攤費用攤銷、無形資產攤銷、信源費、編輯制作費、財產保險費、業務費(含保險費、勞動保護費、租賃費、水電及動力費、供暖費、辦公費、 差旅費、會議費、郵電費、車輛使用費、通訊費、印刷費,下同)以及其他應在主營業務成本中列支的費用。

第八條 管理費用是指有線數字電視網絡經營者在經營基本收視頻道業務的過程中管理部門發生的費用。包括管理人員薪酬、固定資產折舊費、 低值易耗品攤銷、 長期待攤費用攤銷、 無形資產攤銷、 業務招待費、 董事會費、 咨詢審計費、 研發費、 業務費以及其他應在管理費用中列支的費用。

第九條 銷售費用是指有線數字電視網絡經營者在經營基本收視頻道業務的過程中銷售部門發生的各項費用。 包括銷售人員薪酬、勞務費、固定資產折舊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代理費、 業務費以及其他應在銷售費用中列支的費用。

第十條 財務費用是指有線數字電視網絡經營者為籌集經營基本收視頻道業務所需資金而發生的籌資費用。包括利息凈支出、匯兌損益、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其他應在財務費用中列支的費用。

第十一條 下列費用不得計入基本收視維護定價成本:(一) 法律、 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不得計入生產經營費用的支出;(二)與基本收視維護經營無關的費用;(三)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政府補助、 政策優惠、 社會無償捐贈等沖減的費用;(四) 沒有法律、 法規規定向行業主管部門上交的費用或者向附屬單位支付的補助;(五)各類捐贈、贊助、罰款、違約金等支出。

第三章 基本收視維護定價成本核算

第十二條 職工平均工資原則上據實核定, 但最高不得超過統計部門統計的當地電信和其他信息傳輸服務業的平均工資。人員數量原則上據實核定, 但已經改制為企業的有線數字電視網絡經營者, 不得超過股東大會、 董事會、 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確定的編制人員數;事業編制的有線數字電視網絡經營者, 不得超過主管部門批準的編制人員數。人員工資總額按照核定的人均工資和人員數量核定。

第十三條 工會經費按核定工資總額的 2%核定; 職工教育經費據實核定, 但最低不得少于核定工資總額的1.5%, 最高不得超過核定工資總額的 2.5%; 職工福利費據實核定, 但最高不得超過核定工資總額的 14%。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障費中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 生育保險、 住房公積金分別按核定的工資總額以及國家或當地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核定。

第十五條 信源費按合同或協議規定的繳費標準計算, 因優惠低于合同或協議規定標準的按實際發生數核定。

第十六條 修理維護費據實核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修理,應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一) 一次性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該固定資產原值 20%以上;(二) 經過修理后該項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延長;(三) 經過修理后該項固定資產使用能力顯著提高;(四) 經過修理后的固定資產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予以資本化, 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租賃有效期內平均攤銷。自有固定資產改良支出, 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并按預計尚可使用年限計提折舊。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原值按不同情況分別核定: 按規定進行過清產核資的,按財政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各類資產價值核定; 經營者發生合并、 分立等活動的, 可按經有關政府部門認可的評估價值核定; 新增固定資產價值, 根據竣工決算報告、 原始購置憑證以及符合相關規定的入賬成本核定;其他情況下的資產價值,均按歷史成本法核定。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折舊采用年限平均法, 按照核定的固定資產原值分類核算。 折舊年限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實際使用情況確定(參考折舊年限詳見附件 1),殘值率原則上按 3%—5%計算。

第十九條 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 按有效期分攤計入年度費用中。 其中, 土地使用權費已計入地面建筑物價值且無法分離的, 隨建筑物計提折舊; 專利權等其他無形資產, 有明確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攤,未明確受益年限的按不低于 10 年攤銷。

第二十條 業務招待費原則上按照發生額的 60%核定,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基本收視維護費收入的 5‰。

第二十一條 財產保險費按與保險公司簽訂合同中的實際費率核定。

第二十二條 利息支出原則上根據實際貸款總額及實際貸款利率核定, 但貸款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浮動上限。 項目貸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投資總額扣除國家規定的資本金數額。

第二十三條 其他成本費用項目按照有關財務制度和政策規定審核,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應符合一定范圍內社會公允水平。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依托有線數字電視網絡同時經營其他業務的, 應當根據當地實情, 選擇合理的分攤方法(收入比例、 從業人員數量比例、帶寬或頻點所占比例等),分別核算基本收視頻道業務、付費收視業務、增值業務等應分攤的共用資產和共同費用,只將基本收視頻道業務應分攤的資產和費用計入基本收視維護費定價成本。

第二十五條 有線數字電視用戶數按標準用戶數計算。 標準用戶是指按當地主機用戶基本收視維護費標準折算應當繳滿全年費用的用戶。標準用戶數=當年應當收取的基本收視維護費÷主機用戶月均基本收視維護費標準÷12

第二十六條 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單位定價成本根據有線數字電視網絡經營者在一定經營時期內所發生的合理費用與核定的標準用戶數計算。主機用戶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月均定價成本=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定價總成本÷核定的標準用戶數÷12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定價總成本=主營業務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

第二十七條 已完成有線電視網絡由模擬向數字轉換的地區,按照本辦法核定基本收視維護定價成本。 尚未進行或沒有完全轉換的地區進行基本收視維護定價成本監審時, 應當以經營者當前運營成本以及有權審批單位審查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相關批文、 批件為基礎,合理測算、核定定價成本。

第二十八條 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的有線數字電視網絡經營者, 應先根據實際發生費用按受益對象分離后轉換成《企業會計制度》 方式核算。 其中: 完全屬于有線數字電視網絡的費用全部計入, 完全不屬于有線數字電視網絡的費用不計入, 不能完全區分用途的費用,按從業人員(收入、帶寬或頻點)比例分攤后計入。分離后的費用再按本辦法規定將屬于基本收視維護的成本分項計入相應項目內。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 2013 年 3 月 1 日起執行。

附件:1、有線數字電視網絡經營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參考表
2、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定價成本監審填報表
3、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定價成本核定表


附件1:
有線數字電視網絡經營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參考表

資產類別 折舊年限(年) 殘值率%一、房屋及建筑物(一)生產用房 30—40 3—5(二)受腐蝕生產用房 20—25 3—5(三)受強腐蝕生產用房 10—15 3—5(四)非生產用房 35—45 3—5(五)簡易房 8—10 3—5(六)建筑物及其他輔助設施 15—25 3—5二、專用設備(一)有線數字電視電子設備1、前端系統 5—7 3—52、傳輸系統 5—7 3—53、機房附屬設備 5—7 3—54、運營支撐系統 5—7 3—55、終端設備 5—7 3—5(二)電源設備 6—8 3—5(三)有線數字電視線路1、電纜線路 8—10 3—52、光纜線路 10—15 3—53、管網 15—25 3—5三、通用設備(一)機械設備 10—14 3—5(二)動力設備 11—18 3—5(三)電子電器設備1、儀器、儀表 5—7 3—52、其他專用設備、工具 5—7 3—5(四)辦公設備和家具1、辦公類電子設備 5—7 3—52、家具 5—10 3—5(五)交通運輸設備1、施工及維護車輛 5—6 3—52、辦公車輛 8—10 3—5
附件2:
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 定價成本監審填報表
企業名稱
法人代表
財務負責人
填 表 人
企業地址
電 話
傳 真
郵 編
企 業 蓋 章 年   月     日
表1.1
有線數字電視網絡經營企業基本情況調查表
項目名稱 行次及關系 ( ) 年 ( ) 年 ( ) 年 備注
一、 企業財務情況 A1
企業所有權形式 A2
注冊資本(萬元) A3
其中: 國家資本(萬元) A4
(一) 資產(元) A5=A6+A7
1、 流動資產 A6
2、 非流動資產 A7=A8+A11+…+A14
( 1 ) 固定資產凈值 A8
固定資產原值 A9
累計折舊 A10
( 2 ) 工程物資 A11
( 3 ) 在建工程 A12
(4) 無形資產 A13
(5) 其它資產 A14
(二) 負債(元) A15=A16+A17
1 、 流動負債 A16
2 、 非流動負債 A17
(三) 所有者權益(元) A18=A19+A20+A21+A22
1、 實收資本 A19
2、 資本公積 A20
3、 盈余公積 A21
4、 未分配利潤 A22
表1.2
有線數字電視網絡經營企業基本情況調查表(續) 項目名稱 行次及關系 ( )年 ( )年 ( )年 備注
(四) 主營業務損益(元) A23
1、 主營業務收入 A24=A26+A27+A28+A29+A30
(1) 應收基本收視維護費 A25
(2) 實收基本收視維護費 A26
(3) 初裝費收入 A27
(4) 頻道落地費收入 A28
(5) 付費電視收入 A29
(6)其他 A30
2、 主營業務成本 A31
3、 期間費用 A32
4、 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A33
5、 主營業務凈利潤 A34=A24-A31-A32-A33
6、 主營業務凈資產利潤率(%) A35=A34÷A18×100
(五) 其他業務利潤(元)   A36=A37-A38
1、 其他業務收入  A37
2、 其他業務成本 A38
二、 企業人員構成情況(人) A39
1、 主營業務人員 A40
其中: 網絡維護人員 A41
2、 管理部門人員 A42
3、 營業人員 A43
其中: 收費人員 A44
4、 其他人員 A45
5、 離退休人員 A46
表2.1
有線數字電視網絡經營企業基本收視維護成本調查表
項目名稱 行次及相互關系 ( ) 年 ( ) 年 ( ) 年 備注
一、 主營業務成本(元) B1=∑(B2, B12)
1、 職工薪酬 B2
2、 固定資產折舊費 B3
3、 修理維護費 B4
4、 低值易耗品攤銷 B5
5、 長期待攤費用攤銷 B6
6、 無形資產攤銷 B7
7、 信源費 B8
8、 編輯制作費 B9
9、 財產保險費 B10
10、 業務費 B11
11、 其他 B12
二、 管理費用(元) B13=∑(B14, B24)
1、 職工薪酬 B14
2、 固定資產折舊費 B15
3、 低值易耗品攤銷 B16
4、 長期待攤費用攤銷 B17
5、 無形資產攤銷 B18
6、 業務招待費 B19
7、 董事會費 B20
8、 咨詢審計費 B21
9、 研發費 B22
10、 業務費 B23
注: 信源費包括基本頻道節目費、 版權費以及其他與基本收視服務相關的節目、 信息費用。
表2.2
有線數字電視網絡經營企業基本收視維護成本調查表(續)
項目名稱 行次及相互關系 ( ) 年 ( ) 年 ( ) 年 備注
11、 其他 B24
三、 銷售費用(元) B25=∑(B26, B33)
1、 職工薪酬 B26
2、 勞務費 B27
3、 固定資產折舊費 B28
4、 廣告費 B29
5、 業務宣傳費 B30
6、 代理費 B31
7、 業務費 B32
8、 其他 B33
四、 財務費用(元) B34=B35+B38+B41+B42
1、 利息凈支出 B35=B36-B37
其中: 利息支出 B36
利息收入 B37
2、 匯兌損益 B38=B39-B40
其中: 匯兌損失 B39
匯兌收益 B40
3、 金融機構手續費 B41
4、 其他 B42
五、 總成本(元) B43=B1+B13+B25+B34
六、 財政補助收入(元) B44
七、 標準用戶數(戶) B45
八、 單位成本(元/戶· 月)
B46=(B43-B44) ÷B45÷12
表3
有線數字電視網絡經營企業職工薪酬調查表 項目名稱 行次及關系 ( ) 年 ( ) 年 ( ) 年一、 主營業務人員薪酬(元) C1=∑(C2,C4)+∑(C10,C13)
1、 工資、 獎金、 津貼和補貼 C22、 職工福利費 C33、 社會保險費 C4=∑(C5,C9)
(1) 基本醫療保險 C5(2)養老保險 C6(3)失業保險 C7(4)工傷保險 C8(5)生育保險 C94、 住房公積金 C105、 工會經費 C116、 職工教育經費 C127、 其他 C13二、 管理人員薪酬(元) C14=∑(C15,C17)+∑(C23,C26)
1、 工資、 獎金、 津貼和補貼 C152、 職工福利費 C163、 社會保險費 C17=∑(C18,C22)
(1) 基本醫療保險 C18(2)養老保險 C19(3)失業保險 C20(4)工傷保險 C21(5)生育保險 C224、 住房公積金 C235、 工會經費 C246、 職工教育經費 C257、 其他 C26三、 營業人員薪酬(元) C27=∑(C28,C30)+∑(C36,C39)
1、 工資、 獎金、 津貼和補貼 C282、 職工福利費 C293、 社會保險費 C30=∑(C31,C35)
(1) 基本醫療保險 C31(2)養老保險 C32(3)失業保險 C33(4)工傷保險 C34(5)生育保險 C354、 住房公積金 C365、 工會經費 C376、 職工教育經費 C387、 其他 C39
表4
有線數字電視網絡經營企業固定資產情況調查表 年份:
項目
折舊年限(年)
殘值率
(%)
年初原值(元) 年末原值(元) 當年折舊(元) 累計折舊(元)
一、 房屋及建筑物(一) 生產用房(二) 受腐蝕生產用房(三) 受強腐蝕生產用房(四) 非生產用房(五) 簡易房(六) 建筑物及其他輔助設施二、 專用設備(一) 有線數字電視電子設備
1、 前端系統2、 傳輸系統3、 機房附屬設備4、 運營支撐系統5、 終端設備(二) 電源設備(三) 有線數字電視線路
1、 電纜線路2、 光纜線路3、 管網三、 通用設備(一) 機械設備(二) 動力設備(三) 電子電器設備
1、 儀器、 儀表2、 其他專用設備、 工具(四) 辦公設備和家具
1、 辦公類電子設備2、 家具(五) 交通運輸設備
1、 施工及維護車輛2、 辦公車輛注: 固定資產按專業用固定資產和管理用固定資產分別填報。
表5
有線數字電視網絡經營企業貸款情況調查表 年份:
貸款合同項目名稱 貸款銀行 貸款總額(萬元) 貸款年份
貸款期
限(年)
年利率(%)
本年利息(萬元) 貸款用途 備注
表6
有線數字電視網絡經營企業用戶情況調查表
年份:
項目 年初 年末 當年新增 當年退網 當年欠費
一、 數字電視用戶數(戶)
1、主機用戶數
2、副機用戶數
3、副機用戶折標準主機用戶數4、政府規定的優惠用戶數5、政府規定的優惠用戶折標準主機用戶數
二、 模擬電視用戶數(戶)
1、主機用戶數
2、副機用戶數
3、副機用戶折標準主機用戶數4、政府規定的優惠用戶數5、政府規定的優惠用戶折標準主機用戶數三、 主機用戶收費標準 (元/月·戶)
1、數字電視用戶
2、模擬電視用戶
注: 1、 收費標準復雜的可另行附表填報; 2、 副機及政府規定的優惠用戶折標準主機用戶數按照收費標準折算。
附件3:
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定價成本核定表 項目名稱 行次及相互關系 ( ) 年 ( ) 年 ( ) 年
一、 主營業務成本(元) D1=∑(D2,D8)
1、 職工薪酬 D2
2、 固定資產折舊費 D3
3、 修理維護費 D4
4、 信源費 D5
5、 編輯制作費 D6
6、 財產保險費 D7
7、 其他 D8
二、 管理費用(元) D9=∑(D10,D15)
1、 職工薪酬 D10
2、 固定資產折舊費 D11
3、 業務招待費 D12
4、 董事會費 D13
5、 研發費 D14
6、 其他 D15
三、 銷售費用(元) D16=∑ (D17,D21)
1、 職工薪酬 D17
2、 固定資產折舊費 D18
3、 廣告費 D19
4、 業務宣傳費 D20
5、 其他 D21
四、 財務費用(元) D22=∑ (D23,D26)
1、 利息凈支出 D23
2、 匯兌損益 D24
3、 金融機構手續費 D25
4、 其他 D26
五、 總成本(元) D27=D1+D9+D16+D22
六、 財政補助收入(元) D28
七、 標準用戶數(戶) D29
八、 單位成本(元/戶· 月) D30=(D27-D28)÷D29÷12

宗教院校教師資格認定和職稱評審聘任辦法(試行)


國家宗教事務局


宗教院校教師資格認定和職稱評審聘任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宗教院校教師隊伍建設,提高宗教院校的規范化管理水平,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宗教與教育相分離的原則,結合宗教院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宗教院校,是指依據《宗教事務條例》和《宗教院校設立辦法》設立,由宗教團體舉辦,培養宗教教職人員和宗教方面其他專門人才的全日制院校。
第三條 在宗教院校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宗教院校教師資格。
按《教師資格條例》獲得普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的人員和按國家有關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辦法獲得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視為已具備宗教院校教師資格。
第四條 宗教院校教師職稱實行評審聘任制度。
宗教院校教師職稱分為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
第五條 各全國性宗教團體的教育委員會設立宗教院校教師資格認定工作小組和宗教院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小組,分別負責本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師資格認定和講師以上職稱評審工作。
宗教院校根據宗教院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小組的評審結果,負責本校講師、副教授和教授職稱的聘任工作,并負責本校助教職稱的評審聘任工作。
第六條 宗教院校教師資格認定工作小組由宗教團體有關負責人、宗教院校中、高級職稱人員及有關方面專家學者組成,宗教院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小組由宗教團體有關負責人、宗教院校高級職稱人員及有關方面專家學者組成。
宗教院校教師資格認定工作小組成員名單和職稱評審工作小組成員名單由全國性宗教團體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七條 宗教院校教師資格認定和職稱評審工作應當堅持公正規范、公開透明原則。
第八條 各全國性宗教團體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師資格認定實施細則和職稱評審實施細則,以及宗教院校教師資格認定工作小組工作規則和職稱評審工作小組工作規則,并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九條 國家宗教事務局和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宗教院校教師資格認定和職稱評審聘任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章 資格認定

第十條 申請宗教院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愛國愛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思想品德良好,愿意從事宗教院校教育工作;
(二)有本科以上學歷或同等學力;
(三)在宗教團體或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工作一年以上;
(四)具備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質和能力;
(五)熟悉國家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六)能用普通話進行教學與交流,少數民族地區可適當放寬;
(七)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
第十一條 申請宗教院校教師資格,由本人向戶籍地或擬任教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提出審核意見后,報本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師資格認定工作小組。
擬在全國性宗教團體舉辦的宗教院校任教的,可直接向全國性宗教團體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宗教院校教師資格,應當填寫宗教院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籍證明、身份證明和學歷證明,宗教教職人員應同時提交宗教教職人員證書;
(二)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檢合格證明;
(三)畢業院校出具的畢業鑒定表,以及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個人品行情況材料。
第十三條 宗教院校教師資格認定工作小組按照本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師資格認定實施細則和工作小組工作規則,對申請人資格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該工作小組組織資格考試?荚嚦煽兒细竦,由全國性宗教團體的教育委員會頒發宗教院校教師資格證書。


第三章 職稱評審聘任

第十四條 助教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承擔教學輔導工作;
(二)經學校批準,承擔某些課程的部分或全部教學工作;
(三)參與組織和指導學生實習等方面的工作;
(四)擔任教學、研究等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 講師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承擔教學工作;
(二)參與編寫課程輔導材料;
(三)指導學生完成畢業論文;
(四)協助教授、副教授指導研究生、進修教師。
第十六條 副教授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承擔教學工作;
(二)擔任研究課題負責人,負責或參加審閱學術論文;
(三)主持或參與編寫、審議教材和教學參考書;
(四)根據需要,指導碩士研究生、進修教師,協助教授指導博士研究生。
第十七條 教授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承擔教學工作;
(二)擔任研究課題負責人,負責審閱學術論文;
(三)主持編寫、審議教材和教學參考書;
(四)根據需要,指導碩士、博士研究生和進修教師。
第十八條 宗教院校教師除承擔教育教學及相關研究工作外,還應當負責學生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條 獲得助教職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獲得學士學位且經過一年以上見習期試用,或本科畢業且擔任教學工作二年以上,或碩士研究生畢業;
(二)能勝任助教職責。
第二十條 獲得講師職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擔任助教四年以上,或碩士研究生畢業且擔任助教二年以上,或獲得博士學位;
(二)有一定的外國語或古漢語水平;
(三)能勝任講師職責。
第二十一條 獲得副教授職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擔任講師五年以上,或獲得博士學位且擔任講師二年以上;
(二)能閱讀本專業的外文或古漢語書籍;
(三)發表過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論文或出版過著作、教科書,或教學水平較高;
(四)能勝任副教授職責。
第二十二條 獲得教授職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擔任副教授五年以上;
(二)熟練掌握一門外國語或精通古漢語;
(三)發表、出版過有創見性或較高水平的研究論文、著作、教科書,或教學成績卓著;
(四)能勝任教授職責。
第二十三條 教學或研究等方面成績突出的教師,可以破格申請宗教院校教師職稱,具體辦法由各全國性宗教團體制定。
第二十四條 申請宗教院校教師職稱,由本人向所在宗教院校提交宗教院校教師職稱申請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宗教院校教師資格證書;
(二)戶籍證明、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學位證明和職稱證明;
(三)教學或學術成果。
第二十五條 助教職稱的評審聘任,由宗教院校負責辦理。
講師以上職稱的評審,由宗教院校提出初審意見,經該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審核并征求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意見后,報本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小組評審。
全國性宗教團體舉辦的宗教院校的講師以上職稱評審,由該院校直接報本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小組評審。
第二十六條 宗教院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小組按照本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師職稱評審實施細則和工作小組工作規則,對申請講師以上職稱的人員進行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通過評審的,由全國性宗教團體的教育委員會頒發宗教院校教師職稱證書,并書面通知擬聘該教師的宗教院校。
第二十七條 宗教院校根據教育教學工作崗位需要和規定職數,與獲得相應職稱資格的宗教院校教師協商簽定崗位聘任協議,明確聘任待遇、聘任期限等雙方權利義務,并頒發聘任證書。
第二十八條 按照本辦法獲得職稱并受聘任教的宗教院校教師,其工資和各項待遇所需經費,由所在宗教院校和舉辦該宗教院校的宗教團體籌措、保障。
第二十九條 各全國性宗教團體應當在宗教院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小組評審結束后三十日內,將評審情況及結果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宗教院校應當在每年第三季度將聘用教師情況報舉辦該宗教院校的宗教團體和相應的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宗教院校應加強對教師的管理,對教師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教學水平、工作績效等進行考核?己私Y果記入個人檔案,作為晉級、調薪、獎懲和解聘、續聘的依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已獲得宗教院校教師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認定其教師資格的宗教院校教師資格認定工作小組撤銷其宗教院校教師資格: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違反國家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情節嚴重的;
(三)弄虛作假、騙取宗教院校教師資格的;
(四)品行不良,造成惡劣影響的。
被撤銷宗教院校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宗教院校教師資格。
第三十二條 弄虛作假獲得宗教院校教師職稱的,由評審其職稱的宗教院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小組撤銷其職稱,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宗教院校教師職稱。
第三十三條 宗教院校教師資格認定工作小組成員或職稱評審工作小組成員有違反資格認定或職稱評審程序和規定行為的,由全國性宗教團體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責令改正、取消工作小組成員資格,并宣布違規認定或評審的結果無效。
宗教院校教師資格認定工作小組或職稱評審工作小組有違反資格認定或職稱評審程序和規定行為的,由全國性宗教團體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責令限期改正、暫停認定或評審工作、重組工作小組,并宣布違規認定或評審的結果無效。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宗教院校教師資格證書、宗教院校教師職稱證書由各全國性宗教團體印制,在宗教界內部有效。
宗教院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宗教院校教師職稱申請表由各全國性宗教團體制定式樣。
第三十五條 按照國家有關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辦法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聘任的人員,其資格認定、職稱聘任、待遇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不屬本辦法規范的范圍。
按照國家有關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辦法獲得專業技術職稱的宗教院校教師,可按本辦法申請宗教院校教師職稱。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在宗教院校任教的教師,其職稱評審條件可以適當放寬,具體標準由各全國性宗教團體制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宗教院校學位授予辦法(試行)


國家宗教事務局


宗教院校學位授予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宗教專門人才培養,提高宗教院校教育教學水平,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宗教與教育相分離的原則,結合宗教院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宗教院校,是指依據《宗教事務條例》和《宗教院校設立辦法》設立,由宗教團體舉辦,培養宗教教職人員和宗教方面其他專門人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
第三條 遵守憲法和法律,愛國愛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思想品德良好,有志于宗教事業的宗教院校本科以上畢業生,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相應的學位。
第四條 宗教院校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
宗教院校學位名稱由宗教名稱、學科名稱、學位等級三部分組成。
宗教院校學位名稱由各全國性宗教團體確定,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五條 申請攻讀宗教院校上一級學位,一般應當先取得下一級學位。
第六條 宗教院校認可普通高等學校和學術研究機構授予的學位。
第七條 各全國性宗教團體的教育委員會設立宗教院校學位工作小組,負責本宗教的宗教院校學位授予工作。
宗教院校學位工作小組由宗教團體有關負責人、宗教院校中、高級職稱人員及有關方面專家學者組成。學位工作小組成員名單由全國性宗教團體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八條 宗教院校學位授予工作應當堅持公正規范、公開透明原則。
第九條 各全國性宗教團體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宗教的宗教院校學位授予實施細則和學位工作小組工作規則,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二章 條 件

第十條 宗教院校本科畢業生,成績合格,通過學士論文評審,并符合下列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
(一)較好地掌握本宗教的基礎理論和教義教規;
(二)初步具有從事宗教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具備從事宗教教務活動的基本能力。
第十一條 宗教院校學生完成碩士學位研究生學業,通過碩士學位研究生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并符合下列條件者,授予碩士學位:
(一)系統掌握本宗教的基礎理論和教義教規,在其研究領域有較深的造詣;
(二)具有從事宗教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具備較強的從事宗教教務活動的能力。
第十二條 宗教院校學生完成博士學位研究生學業,通過博士學位研究生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并符合下列條件者,授予博士學位:
(一)系統深入掌握本宗教的基礎理論和教義教規,在其研究領域有突出成果;
(二)具有獨立從事宗教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具備系統扎實的從事宗教教務活動的能力。
第十三條 申請宗教院校學位,還應當具備一定的外國語或古漢語水平,具體標準由各全國性宗教團體制定。


第三章 授 予

第十四條 授予學位的宗教院校,應當具有學位授予資格。
符合條件的高等宗教院?砂闯绦蛏暾垖W位授予資格。
第十五條 申請學位授予資格,由宗教院校填寫宗教院校學位授予資格申請表,并提交舉辦該院校的宗教團體,該宗教團體審核后報本宗教的學位工作小組。全國性宗教團體舉辦的宗教院校申請學位授予資格,由該院校直接報本宗教的學位工作小組。
宗教院校學位工作小組按照本宗教的宗教院校學位授予實施細則和學位工作小組工作規則,對宗教院校的申請進行審查,對可授予學位的院校、可授予學位的學科及相應學位提出意見,并報全國性宗教團體教育委員會審定。全國性宗教團體教育委員會對同意授予學位資格的宗教院校,頒發宗教院校學位授予資格證書,并由全國性宗教團體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十六條 取得學位授予資格的宗教院校,依據可授予的學位,設立相應的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和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
宗教院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和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該宗教院校提出,經舉辦該宗教院校的宗教團體審核后,報本宗教的學位工作小組審定。全國性宗教團體舉辦的宗教院?芍苯訄蟊咀诮痰膶W位工作小組審定。
宗教院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和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確定后,由全國性宗教團體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十七條 宗教院校的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評定學士學位。
宗教院校的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分別負責審查碩士、博士學位論文,組織答辯,對是否授予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提出意見,報本宗教的學位工作小組審核,經全國性宗教團體教育委員會審定后,由全國性宗教團體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十八條 具有博士學位授予資格的宗教院?梢允谟鑷鴥韧庵耸棵u博士學位。授予名譽博士學位應當由宗教院校提名,并經本宗教的學位工作小組審核,報全國性宗教團體教育委員會審定,由全國性宗教團體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十九條 在宗教院校學習的境外留學生,其學位授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對已取得學位授予資格的宗教院校,宗教學位工作小組確認其不能保證所授學位的學業水平,報全國性宗教團體教育委員會審定后,可停止或撤銷該院校相應的學位授予資格,并由全國性宗教團體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對已經授予的學位,發現有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授予其學士學位的評定委員會或授予其碩士、博士學位的全國性宗教團體教育委員會予以撤銷。
第二十二條 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和學位工作小組成員有違反學位授予程序和規定行為的,由全國性宗教團體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責令改正、取消委員會成員或工作小組成員資格,并宣布違規授予的學位無效。
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和學位工作小組有違反學位授予程序和規定行為的,由全國性宗教團體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責令限期改正、暫停學位授予工作、重組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并宣布違規授予的學位無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宗教院校學位授予資格證書由各全國性宗教團體印制、各全國性宗教團體教育委員會頒發,在宗教界內部有效。
宗教院校學位證書由各全國性宗教團體印制、宗教院校頒發,在宗教界內部有效。
第二十四條 藏傳佛教院校學銜授予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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