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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
14
農歷十一月初二星期五

關于印發《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辦法》的通知


教師[2012]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資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財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資委: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05〕35號)和《國務院關于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國發[2012]41號),進一步加強職業教育教師隊伍建設,完善職業學校兼職教師聘用政策,強化職業教育實踐教學環節,促進教師隊伍結構優化,特制定《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辦法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2年10月18日



附件

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完善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制度,強化實踐教學環節、優化教師隊伍結構,支持、鼓勵和規范職業學校聘請具有實踐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擔任兼職教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職業學校包括依法登記為事業單位的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職業學校,其中,中等職業學校包括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和成人中等專業學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兼職教師是指受職業學校聘請,兼職擔任特定專業課或者實習指導課教學任務的專業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兼職教師占職業學校專兼職教師總數的比例應在學校崗位設置方案中明確,一般不超過30%。

  第四條 聘請兼職教師應重點滿足面向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農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及特色專業的教學需要。

第二章 人員條件

  第五條 聘請的兼職教師一般應為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專業教學急需的也可聘請退休人員。

  第六條 兼職教師的基本條件:

 。ㄒ唬┚邆淞己玫乃枷胝嗡刭|和職業道德,遵紀守法,熱愛教育事業,身心健康;

 。ǘ┚哂休^高的專業素養和技能水平,能夠勝任教學工作;

 。ㄈ┮话銘哂兄屑壱陨蠈I技術職稱(職務)或高級工以上等級職業資格(職務),特殊情況也可聘請具有特殊技能,在相關行業中具有一定聲譽的能工巧匠、非物質文化遺產國家和省級傳人;

 。ㄋ模┏醮纹刚埖耐诵萑藛T,離開原工作崗位的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年,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特殊情況可據學校需要而定。

第三章 聘請程序

  第七條 職業學校聘請兼職教師可通過對口合作的企事業單位選派的方式產生,也可以面向社會聘請。職業學校聘請兼職教師應優先考慮對口合作企業人員,建立合作企業人員到職業學校兼職任教的常態機制,并納入校企合作基本內容。

  第八條 面向社會聘請兼職教師應按照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嚴格考察、遴選和聘請程序;境绦蚴牵

 。ㄒ唬┞殬I學校根據教學需要,確定兼職教師崗位和任職條件;

 。ǘ┞殬I學校對應聘人員進行資格審查、能力考核;

 。ㄈ┞殬I學校確定崗位人選,并予以公示;

 。ㄋ模┞殬I學校與兼職教師簽訂工作協議。

  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在應聘兼職教師前應征得所在單位的同意。

  第九條 職業學校應明確兼職教師管理機構,負責聘請兼職教師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十條 兼職教師上崗任教前,職業學校應對其進行基本教學能力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一條 除通過對口合作的企事業單位選派兼職教師以外,職業學校應與兼職教師簽訂工作協議。

  工作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包括工作時間、工作方式、工作任務、工作報酬、勞動保護等內容。協議期限應根據教學安排和課程需要,經雙方協商確定,一般不少于一學期。

  第十二條 兼職教師為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原所在單位和聘請兼職教師的職業學校應當分別為兼職教師繳納工傷保險費。兼職教師在協議期內發生工傷,由兼職教師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鼓勵職業學校為兼職教師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三條 兼職教師要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嚴格執行職業學校教學管理制度,認真履行職責。職業學校要制訂兼職教師評價標準,加強日常管理和考核評價,并將在職人員兼職任教情況及時反饋給其人事和勞動關系所在單位。

  第十四條 職業學校應當為兼職教師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鼓勵、吸收兼職教師參加教學研究、專業建設和團隊建設,支持兼職教師與專任教師聯合開展企業技術攻關等。

  第十五條 企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具有實踐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和高技能人才到職業學校兼職任教,其中,事業單位應將兼職任教情況作為其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要將選派兼職教師的數量和水平納入企業社會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七條 各級教育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兼職教師納入教師隊伍建設總體規劃,將職業學校聘請兼職教師工作納入人事管理情況監督檢查范圍,建立兼職教師資源庫,加強對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工作的指導。

  第十八條 兼職教師可根據所承擔的工作任務,按照相應系列教師評價標準參與職務評價。

第五章 經費來源

  第十九條 建立政府、學校、企事業單位多渠道籌措兼職教師經費投入機制,保障兼職教師的報酬。

  第二十條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安排財政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發展勢頭良好、社會聲譽較高、專業師資緊缺的職業學校聘請兼職教師。

  第二十一條 職業學?梢栽谑聵I收入中安排一定經費,用于支付兼職教師報酬。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研究制訂本地區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印發《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基本規則(試行)》的通知


辦市場〔2012〕151號



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中電投集團公司,各有關電網企業、發電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跨省跨區電能交易行為,發揮市場在資源優化配置中的基礎作用,保障交易主體合法權益,我會制定了《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基本規則(試行)》,現印發你們,請依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告國家電監會。
  各區域電監局可根據本規則,商省電監辦制訂本區域跨省電能交易實施細則,報國家電監會備案。



附件:《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基本規則(試行)》




2012年12月7日 


附件http://www.pharmahashtags.com/law/law_view.asp?id=404865

國務院關于南昌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復


國函〔2012〕201號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于審批南昌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請示收悉,F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修訂后的《南昌市城市總體規劃(2001—2020年)》(以下簡稱《總體規劃》)。
  二、南昌市是江西省省會,長江中游地區重要的中心城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南昌市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各項工作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循城市發展客觀規律,堅持經濟、社會、人口、環境和資源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按照合理布局、集約發展的原則,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不斷增強城市綜合實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務設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南昌市建設成為經濟繁榮、社會和諧、生態良好、特色鮮明的現代化城市。
  三、重視城鄉統籌發展。在《總體規劃》確定的1400平方公里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實行城鄉統一規劃管理。要加強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整治和改造,城鎮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應當統籌考慮為周邊農村提供服務。要根據市域內不同地區的條件,重點發展縣城和基礎條件好、發展潛力大的建制鎮,優化村鎮布局,促進農業產業化和農村經濟快速發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規模。到2020年,中心城區城市人口控制在280萬人以內,城市建設用地控制在265平方公里以內。根據南昌市資源、環境的實際條件,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合理規劃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切實保護好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要貫徹落實城鄉規劃法“先規劃、后建設”的要求,嚴禁在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之外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
  五、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體系。要加快公路、鐵路、機場和港口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改善城市與周邊地區交通運輸條件。加強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建立以公共交通為主體,各種交通方式相結合的城市綜合交通系統。推行綠色交通出行。統籌規劃建設城市供水水源、給排水、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劃定基礎設施黃線保護范圍。重視城市防災減災工作,加強重點防災設施和災害監測預警系統的建設,合理規劃布局應急避難場所和疏散通道,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質災害等在內的城市綜合防災體系。
  六、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市。城市發展要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集約化道路,堅持經濟建設、城鄉建設與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強化工業、交通和建筑節能,切實做好節能減排工作。要嚴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產能過剩行業的發展,減少污染物排放,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治理,提高污水處理率和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嚴格按照規劃提出的各類環保標準限期達標。要加強水資源保護,劃定城市水系藍線保護范圍,嚴格控制地下水的開采和利用,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設節水型城市。要加強城市綠化工作,劃定城市綠地系統綠線保護范圍,加強對梅嶺等風景名勝區和公園綠地、水源地、自然保護區等特殊生態功能區的保護,制定保護措施并嚴格實施。
  七、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要堅持以人為本,創建宜居環境。統籌安排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布局和建設。將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目標納入近期建設規劃,確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分期供給規模和區位布局合理。根據城市的實際需要與可能,穩步推進城市危房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質量。
  八、重視歷史文化和風貌特色保護。要統籌協調發展與保護的關系,按照整體保護的原則,切實保護好明清古城傳統風貌和格局。要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落實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紫線管理要求,重點保護好繩金塔、萬壽宮等歷史文化街區,八一南昌起義總指揮部、朱德舊居等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圍環境。保護好沙子嶺、鄱陽湖、青山湖、象湖等山體和水體,加強贛江景觀主軸線的保護和建設,突出河湖環繞的濱水城市風貌特色。
  九、嚴格實施《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要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進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堅持依法治市,構建和諧社會!犊傮w規劃》是南昌市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活動都必須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要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實施《總體規劃》的重點和建設時序。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包括各類開發區)的一切建設用地與建設活動實行統一、嚴格的規劃管理,切實保障規劃的實施,市級城市規劃管理權不得下放。要加強公眾和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遵守城市規劃的意識。駐南昌市各單位都要遵守有關法規及《總體規劃》,支持南昌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南昌市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
  南昌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復精神,認真組織實施《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你省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對《總體規劃》實施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2012年12月8日

證券公司治理準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2〕41號



    現公布《證券公司治理準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2年12月11日 
  


證券公司治理準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證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促進證券公司規范運作,保護證券公司股東、客戶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證券公司對客戶負有誠信義務,不得侵犯客戶的財產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知情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證券公司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戶資產,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第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之間的職責劃分。
   第四條 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第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建立完備的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
   證券公司董事會對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的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
   第六條 本準則適用于中國境內設立的證券公司。
   上市證券公司應當同時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本準則和中國證監會有關上市公司的規定。本準則與中國證監會有關上市公司的規定不一致的,以兩者中更加嚴格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 股 東

   第七條 證券公司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證券公司股東轉讓所持有的證券公司股權的,應當確認受讓方及其實際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以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的核準文件、備案文件為依據對股東進行登記、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證券公司應當確保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文件所記載的內容與股東的實際情況一致。
   第九條 證券公司股東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履行出資義務。
   證券公司股東存在虛假出資、出資不實、抽逃出資或者變相抽逃出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證券公司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并要求有關股東在1個月內糾正。
   第十條 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出現下列情形時,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證券公司:
  。ㄒ唬┧钟谢蛘呖刂频淖C券公司股權被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ǘ┵|押所持有的證券公司股權;
  。ㄈ┏钟凶C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
  。ㄋ模┳兏Q;
  。ㄎ澹┌l生合并、分立;
  。┍徊扇∝熈钔I整頓、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或者進入解散、破產、清算程序;
  。ㄆ撸┮蛑卮筮`法違規行為被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ò耍┢渌赡軐е滤钟谢蛘呖刂频淖C券公司股權發生轉移或者可能影響證券公司運作的。
   證券公司應當自知悉前款規定情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上市證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權的股東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和股東溝通的有效機制,依法保障股東的知情權。
   證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書面方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及時通知全體股東,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ㄒ唬┕净蛘咂涠、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ǘ┕矩攧諣顩r持續惡化,導致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標準;
  。ㄈ┕景l生重大虧損;
  。ㄋ模⿺M更換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監事會主席或者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
  。ㄎ澹┌l生突發事件,對公司和客戶利益產生或者可能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渌赡苡绊懝境掷m經營的事項。

第二節 股東會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規定股東會的職權范圍。
   證券公司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行使股東會部分職權的,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或者經股東會作出決議,且授權內容應當明確具體,但《公司法》明確規定由股東會行使的職權不得授權董事會行使。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自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股東會年會。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召開的,應當及時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并說明延期召開的理由。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章程應當規定股東會會議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十五條 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證券公司3%以上股權的股東,可以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單獨或者合并持有證券公司3%以上股權的股東,可以向股東會提名董事、監事候選人。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任一股東推選的董事占董事會成員1/2以上時,其推選的監事不得超過監事會成員的1/3,但證券公司為一人公司的除外。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在董事、監事的選舉中可以采用累積投票制度。
   證券公司股東單獨或者與關聯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權的,董事、監事的選舉應當采用累積投票制度,但證券公司為一人公司的除外。
   采用累積投票制度的證券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該制度的實施規則。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股東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并依法保存。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股東會在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免除其職務的,應當說明理由;被免職的董事、監事有權向股東會、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陳述意見。
   
第三節 證券公司與股東之間關系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濫用權利損害證券公司、公司其他股東和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不得超越股東會、董事會任免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干預證券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與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方應當在業務、機構、資產、財務、辦公場所等方面嚴格分開,各自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
   證券公司股東的人員在證券公司兼職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與其所控制的證券公司發生業務競爭。
   證券公司控股其他證券公司的,不得損害所控股的證券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與證券公司的關聯交易不得損害證券公司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
   證券公司章程應當對重大關聯交易及其披露和表決程序作出規定。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與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方)之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钟泄蓶|的股權,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ǘ┩ㄟ^購買股東持有的證券等方式向股東輸送不當利益;
  。ㄈ┕蓶|違規占用公司資產;
  。ㄋ模┓、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證券公司章程應當規定對外投資、對外擔保的類型、金額和內部審批程序。

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會

第一節 董 事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董事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任職條件。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規定董事的任職條件、任免程序、任期、權利義務等事項。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采取措施保障董事的知情權,為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必要條件。
   董事應當保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第二十九條 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和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中兩種以上業務的證券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
   證券公司聘任的獨立董事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任職條件。獨立董事在任職期間出現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不得擔任獨立董事的情形的,證券公司應當及時解聘。
   第三十條 根據本準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證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于董事人數的1/4:
  。ㄒ唬┒麻L、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由同一人擔任;
  。ǘ﹥炔慷氯藬嫡级氯藬1/5以上;
  。ㄈ┲袊C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獨立董事與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連任時間不得超過6年。
   第三十二條 獨立董事在任期內辭職或者被免職的,獨立董事本人和證券公司應當分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股東會提交書面說明。
   第三十三條 獨立董事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獨立履行董事職責,并在股東會年會上提交工作報告。
   獨立董事未履行應盡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證券公司應當保障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

第二節 董事會

   第三十四條 證券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董事人數。證券公司設董事會的,內部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人數的1/2。
   證券公司可以聘請外部專業人士擔任董事。
   第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章程應當就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者缺位時,董事長職責的行使作出明確規定。
   第三十六條 證券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規定董事會的職責、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證券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規定董事會會議采取通訊表決方式的條件和程序。除由于緊急情況、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無法舉行現場、視頻或者電話會議外,董事會會議應當采取現場、視頻或者電話會議方式。
   董事會應當在股東會年會上報告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董事的履職情況,包括報告期內董事參加董事會會議的次數、投票表決等情況。
   第三十七條 證券公司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董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并可以錄音。會議記錄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記錄會議過程、決議內容、董事發言和表決情況,并依法保存。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第三十八條 證券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不得越權干預經理層的經營管理活動。
   董事會表決有關關聯交易的議案時,與交易對方有關聯關系的董事應當回避。該次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當將該事項提交股東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證券公司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的,監事會應當要求董事會糾正,經理層應當拒絕執行。
   第四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設董事會秘書,負責股東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的保管以及股東資料的管理,按照規定或者根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股東等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要求,依法提供有關資料,辦理信息報送或者信息披露事項。

第三節 董事會專門委員會

   第四十一條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和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中兩種以上業務的,其董事會應當設立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并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各委員會的組成、職責及其行使方式。
   專門委員會可以聘請外部專業人士提供服務,由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由證券公司承擔。
   專門委員會應當向董事會負責,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向董事會提交工作報告。
   董事會在對與專門委員會職責相關的事項作出決議前,應當聽取專門委員會的意見。
   第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應當由董事組成。專門委員會成員應當具有與專門委員會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的人數不得少于1/2,并且至少有1名獨立董事從事會計工作5年以上。
   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的負責人應當由獨立董事擔任。
   第四十三條 薪酬與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Χ、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標準和程序進行審議并提出意見,搜尋合格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人選,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人選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
  。ǘ⿲Χ潞透呒壒芾砣藛T的考核與薪酬管理制度進行審議并提出意見;
  。ㄈ⿲Χ、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考核并提出建議;
  。ㄋ模┕菊鲁桃幎ǖ钠渌氊。
   第四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O督年度審計工作,就審計后的財務報告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斷,提交董事會審議;
  。ǘ┨嶙h聘請或者更換外部審計機構,并監督外部審計機構的執業行為;
  。ㄈ┴撠焹炔繉徲嬇c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
  。ㄋ模┕菊鲁桃幎ǖ钠渌氊。
   第四十五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弦幑芾砗惋L險管理的總體目標、基本政策進行審議并提出意見;
  。ǘ⿲弦幑芾砗惋L險管理的機構設置及其職責進行審議并提出意見;
  。ㄈ⿲π瓒聲䦟徸h的重大決策的風險和重大風險的解決方案進行評估并提出意見;
  。ㄋ模⿲π瓒聲䦟徸h的合規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進行審議并提出意見;
  。ㄎ澹┕菊鲁桃幎ǖ钠渌氊。
   證券公司董事會設合規委員會的,前款規定中有關合規管理的職責可以由合規委員會行使。


第四章 監事和監事會

   第四十六條 證券公司監事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任職條件。
   證券公司可以聘請外部專業人士擔任監事。
   第四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采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為監事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四十八條 證券公司章程應當規定監事會的職責、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證券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規定監事會會議采取通訊表決方式的條件和程序。除由于緊急情況、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無法舉行現場、視頻或者電話會議外,監事會會議應當采取現場、視頻或者電話會議方式。
   監事會應當在股東會年會上報告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監事的履職情況,包括報告期內監事參加監事會會議的次數、投票表決等情況。
   第四十九條 證券公司設監事會的,監事會應當設主席,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是監事會的召集人。
   監事會可以下設專門機構,負責監事會會議的籌備、會議記錄和會議文件的保管,并為監事履行職責提供服務。
   第五十條 證券公司監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并可以錄音。會議記錄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記錄會議過程、決議內容、監事發言和表決情況,并依法保存。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第五十一條 證券公司監事有權了解公司經營情況,并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
   證券公司應當將其內部稽核報告、合規報告、月度或者季度財務會計報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重大事項及時報告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就公司的財務情況、合規情況向股東會年會作出專項說明。
    第五十二條 證券公司監事會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出席監事會會議,回答問題。
    監事會可根據需要對公司財務情況、合規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業人士協助,其合理費用由證券公司承擔。
    監事會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檢查時,可以向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其他人員了解情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其他人員應當配合。
    第五十三條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損害公司、股東或者客戶利益的行為,證券公司監事會應當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限期改正;損害嚴重或者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在限期內改正的,監事會應當提議召開股東會,并向股東會提出專項議案。
    對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監事會應當直接向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報告。
    監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未履行應盡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章 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十四條 本準則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證券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人、董事會秘書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人員。
   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取得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證券公司不得授權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行使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權。
   第五十五條 證券公司章程應當明確高級管理人員的構成、職責范圍。
   第五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采取公開、透明的方式,聘任專業人士為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十七條 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條 證券公司設總經理的,總經理依據《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并向董事會負責。
   證券公司設立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等機構行使總經理職權的,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其名稱、組成、職責和議事規則,其組成人員應當取得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五十九條 證券公司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報告的真實、準確、完整。
   未擔任董事職務的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十條 證券公司經理層應當建立責任明確、程序清晰的組織結構,組織實施各類風險的識別與評估工作,并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和機制,及時處理或者改正內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者問題。
   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內部控制不力、不及時處理或者改正內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者問題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十一條 證券公司分管合規管理、風險管理、稽核審計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或者分管與合規管理、風險管理、稽核審計職責相沖突的職務或者部門。
   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支持合規管理、風險管理、稽核審計部門的工作。
   

第六章 激勵與約束機制

   第六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合理有效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制度?冃Э己伺c薪酬管理制度應當充分反映合規管理和風險管理的要求。
   第六十三條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薪酬的數額和發放方式分別由董事會、監事會提出方案,報股東會決定。
   第六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與高級管理人員就任期、績效考核、薪酬待遇、解聘事由、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事項進行約定。
   第六十五條 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績效年薪由董事會根據高級管理人員的年度績效考核結果決定,40%以上應當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延期支付薪酬的發放應當遵循等分原則。
   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證券公司應當停止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未支付的績效年薪。
    第六十六條 證券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分別向股東會就董事、監事的績效考核情況、薪酬情況作出專項說明。
   董事會應當向股東會就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績效考核情況、薪酬情況作出專項說明。
   第六十七條 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損害公司或者客戶合法權益的,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對其進行內部責任追究。
   證券公司不得代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罰款或者賠償金。
   第六十八條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員工根據中長期激勵計劃持有或者控制本公司股權,應當經公司股東會決議批準,并依法經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批準或者備案。
   
第七章 證券公司與客戶關系基本原則

   第六十九條 證券公司不得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不得挪用客戶委托管理的資產,不得挪用客戶托管在公司的證券。
   第七十條 證券公司對客戶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證券公司有權拒絕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客戶資料的查詢,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條 證券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應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義務,保障客戶在充分知情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證券公司向客戶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并對有關產品或者服務的內容及風險予以充分披露,不得有虛假陳述、誤導及其他欺詐客戶的行為。
   第七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設專職部門或者崗位負責與客戶進行溝通,處理客戶的投訴等事宜。
   第七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眾披露本公司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及其他信息,并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證券公司應當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信息,至少包括:
   。ㄒ唬┬匠旯芾淼幕局贫燃皼Q策程序;
   。ǘ┠甓刃匠昕傤~和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分布情況;
   。ㄈ┬匠暄悠谥Ц逗头乾F金薪酬情況。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準則的要求,修改、完善公司章程及相關制度。
   第七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以證券公司的治理狀況作為其市場準入的基本條件和日常監管的評價依據。
   第七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委托證券業自律組織或者中介機構對證券公司治理狀況進行評價,并以適當方式公布評價結果。
   第七十七條 釋義:
  。ㄒ唬┕蓹,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ǘ┕蓶|會,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
  。ㄈ╆P聯方、關聯交易,是指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中所界定的關聯方和關聯方交易。
  。ㄋ模┙洜I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是指公司總經理,或者行使總經理職權的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等機構的負責人。
  。ㄎ澹﹥炔慷,是指在證券公司同時擔任其他職務的董事;外部董事,是指不在證券公司同時擔任其他職務的董事;獨立董事,是指與證券公司及其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外部董事。
   第七十八條 本準則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九條 本準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5日中國證監會公布的《證券公司治理準則(試行)》(證監機構字〔2003〕25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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