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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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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歷十一月初五星期一

關于印發《國有金融企業年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金[2012]159號



各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進一步指導和規范國有金融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國有金融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將《國有金融企業年金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有金融企業年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2012年12月6日


附件:

國有金融企業年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金融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國有金融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以下簡稱金融企業),適用本辦法。

金融企業包括下列各類企業:

(一)執業需取得銀行業務許可證的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社、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財務公司等。

(二)執業需取得保險業務許可證的各類保險企業。

(三)執業需取得證券許可證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四)各類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擔保公司。

(五)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管部門所屬的從事與金融業務相關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是指在國家政策指導下,金融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第四條 國家鼓勵符合條件的金融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

金融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與激勵相結合。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應當在為企業退休職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礎上,發揮企業年金的激勵作用,將其作為健全薪酬福利制度和激勵機制的重要方式,實現保障性與激勵性的有機結合。

(二)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擴大企業年金覆蓋面,保障符合條件、自愿參加的全體職工,并根據發展戰略、收入分配制度、人力資源策略、職工貢獻程度等因素,探索建立多層次的企業年金保障體系,促進企業經濟效益增長。

(三)出資人、企業和職工利益相結合。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應當統籌兼顧出資人、企業和職工的利益,結合企業自身實際情況,正確處理當期與長遠的關系,依法保障職工權益,切實維護出資人利益,推動企業持續健康發展,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二章 企業年金的建立條件

第五條 金融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應當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企業年金方案應當按照規定經集體協商確定,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六條 金融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應當具備相應的經濟能力,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實現稅后盈利(含補貼),其中,集團控股類金融企業母公司以合并報表歸屬于母公司的凈利潤為準。

(二)具有較好的風險管控能力,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充足率、凈資本負債率等風險管控指標滿足行業監管規定。政策性金融企業可以參照財政部績效評價有關規定,對相關指標進行適當調整。

(三)具備相應的財務承受能力,不得因實行企業年金制度出現虧損,影響金融企業長遠發展。

前款規定的相關財務數據,以金融企業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數據(按照國內會計準則)為準。

第七條 金融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應當具有合格的考核評價結果,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完成年度經營目標。已改制的金融企業,經營目標按照公司治理程序確定;未改制的金融企業,經營目標按照相關規定確定。

(二)績效評價合格。金融企業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需要進行績效評價的,其績效評價類型應當達到中級(CC)以上。

前款規定的考核評價結果,以金融企業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考核評價結果為準。

第八條 金融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相應修改、中止或者終止企業年金方案:

(一)金融企業某一會計年度虧損或者連續兩個會計年度未滿足建立企業年金條件,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修改企業年金方案,適當降低企業繳費標準。

(二)金融企業連續兩個會計年度虧損或者連續三個會計年度未滿足建立企業年金條件,應當按照規定中止企業年金方案。

(三)金融企業可以在上列規定的基礎上,根據企業年金方案的相關規定,修改、中止或者終止企業年金方案。

第九條 金融企業修改、中止企業年金方案后,如再次滿足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條件,可以恢復企業年金方案。

第十條 金融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義,對建立企業年金制度之前的年度進行補繳! 

第三章 企業年金的方案實施

第十一條 金融企業應當統籌規劃設計企業年金方案。

集團控股類金融企業應當根據各子公司的實際情況分步實施企業年金方案,各子公司之間的繳費水平,應當根據自身發展階段與經濟效益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不得互相攀比。

第十二條 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金融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繳費總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金融企業應當根據其發展戰略、經營狀況、人員費用等因素,合理確定企業年金繳費水平,并按照規定適時調整。

第十三條 金融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初期,職工個人繳納部分原則上不得低于企業繳費部分(不含本辦法規定的補償性繳費)的25%,以后年度逐步提高。

在職工和金融企業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允許部分職工結合實際,適當提高個人繳費比例。

第十四條 金融企業年金繳費在沖減職工福利費結余后列入成本(費用),但金融企業每年列支成本(費用)的企業年金費用不得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5%。

金融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金融企業應當統籌做好企業年金與其他養老福利制度的銜接。對于參加企業年金方案時距其退休時間相對較短的人員(以下簡稱中人),金融企業可在規定比例內采取過渡期補償性繳費、一次性補償等適當方式(以下簡稱補償性繳費),實現新老制度的平穩過渡。

過渡期補償性繳費,是指金融企業設置一定的過渡期,在此期間對中人給予的補償性企業年金繳費;一次性補償,是指金融企業對中人一次性給予的補償性企業年金繳費。

補償性繳費應當建立在集體協商的基礎上,主要用于統籌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前后養老福利政策的銜接,不得變相提高待遇。

補償性繳費由金融企業結合實際確定,并納入企業年金方案履行相關程序。

第十六條 金融企業應當根據職工貢獻、工作年限、崗位責任、考核結果等因素,合理確定企業繳費劃入個人賬戶的比例,適當向關鍵崗位和優秀人才傾斜。

企業繳費應當按照規定劃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當期劃入負責人個人賬戶的最高額(不含補償性繳費),原則上不得超過該金融企業人均水平的5倍。

前款所稱負責人的范圍,按照財政部關于金融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金融企業應當合理確定企業繳費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及其權益完全歸屬于職工個人的歸屬期,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企業年金方案終止時,金融企業應當與職工按照集體協商制度,確定尚未完全歸屬職工個人的企業年金的處理方式。

第十八條 鼓勵金融企業職工退休后,分期領取企業年金。

金融企業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按照規定

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一次性或者定期領取企業年金。

在職工出境定居、死亡及符合有關規定的情形下,可以按照規定一次性領取企業年金。

第四章 企業年金的組織管理

第十九條 金融企業原則上應當選擇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托機構作為企業年金基金的受托人。

有條件的大型金融企業可以成立企業年金理事會,作為企業年金基金的受托人,并在企業年金方案中進行說明。

金融企業年金理事會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要求,并按照規定認真履行受托管理職責。

第二十條 金融企業應當監督受托人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擇優選擇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機構管理運營企業年金,明確與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運營主體的職責及運作規則。

金融企業應當通過受托人建立對管理運營機構的動態考核評價機制,根據評估情況調整管理運營機構。

金融企業應當按照國有金融資產分級管理的原則,將選擇的管理運營機構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企業年金基金受托人應當于年度結束后60日內,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企業年金管理、運營情況。

金融企業應當于年度結束后90日內,按照國有金融資產分級管理的原則,將企業年金的運作情況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金融企業應當成立由相關部門和職工代表組成的企業年金管理委員會,加強對金融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組織指導。

第二十三條 金融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將企業年金方案履行內部法定程序或者報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相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中央管理的金融企業及其重要一級控股子公司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已實行股份制改革的應當履行金融企業公司治理程序,未改制的應當報財政部審核。其他子公司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應當履行其內部法定程序。金融企業應當于每年度結束后90日內,將該年度建立企業年金情況報告財政部。

前款所稱重要一級控股子公司是指,總資產、凈資產、營業收入、營業利潤等四項財務指標之一達到母公司合并口徑對應財務指標10%以上的一級控股子公司,以及經金融企業內部法定程序確定的其他重要一級控股子公司。

第二十五條 地方管理的金融企業及其控股子公司,應當將其企業年金方案履行公司治理程序或者報地方財政部門審核,具體程序由省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六條 金融企業中止、終止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履行內部法定程序,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

金融企業修改、恢復企業年金方案,應當按照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規定,履行相應程序。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執行本辦法。非國有金融企業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之前已經建立企業年金制度以及以企業年金名義購買商業保險的金融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本辦法規定,規范和完善企業年金方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此前發布的有關金融企業年金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電力建設工程備案管理規定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電力業務許可監管和電力建設施工安全監管,規范電力建設工程備案工作,根據《電力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監督管理辦法》、《電力業務許可證(輸電類、供電類)監督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發電、電網企業依法取得審批或核準的電力建設工程的備案工作。電力建設工程包括發電建設工程、電網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等活動。

第三條 電力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是電力建設工程備案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向電力監管機構備案并對備案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條 電力建設工程實行屬地備案原則,在電力工程建設地電力監管機構備案?缡、跨區的電力建設工程按建設地點分別在所在地電力監管機構備案。

第五條 電力建設工程備案主要內容:

(一)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地點、審批或者核準情況、開工報告批準情況、主要建設內容、施工工期及進度安排、招標時間及招標文件編號、項目是否符合環境保護、安全有關規定和要求等。

(二)電力工程建設(管理)單位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地址,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情況,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姓名及聯系方式。

(三)參建單位(含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基本情況,包括參建單位名稱、項目負責人姓名及聯系方式、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及其他資質證書情況,主要工作內容等。

(四)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安全生產組織體系、安全投入計劃、施工組織方案、安全保障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五)當地電力監管機構要求備案的其它材料。

對于110kV及以下電網建設工程,以及 5萬千瓦(不含5萬千瓦)以下范圍的發電建設工程(不含小水電工程)等建設工期短、投資規模小的電力建設工程,可以僅備案(一)、(二)、(五)所列內容或項目建設計劃。

第六條 電力建設工程備案程序如下:

(一)電力工程建設(管理)單位在電力建設工程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電力監管機構提交備案材料。

(二)電力監管機構對收到電力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提交的備案材料,在15個工作日內,將滿足備案要求的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在12398信息公開網、各派出機構網站等進行公告。

第七條 電力工程建設(管理)單位、參建單位或者其項目負責人發生變化,施工合同、工程工期等發生重大變化的,電力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應及時向電力監管機構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八條 電力建設工程未按規定時間備案的,應當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提供虛假備案材料、隱瞞重要事實、拒絕提供備案材料的,依照《電力監管條例》第三十四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 電監會此前對電力建設工程備案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條 電力監管機構要加強對電力建設工程備案的管理,不得借備案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一條 電監會派出機構可根據本轄區內電力建設工程實際,制定本轄區電力建設工程備案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農業節水綱要(2012—2020年)的通知


國辦發 〔2012〕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農業節水綱要(2012—2020年)》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2年11月26日



國家農業節水綱要(2012—2020年)

水資源是基礎性的自然資源和重要的戰略資源。我國是一個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國家,水資源供需矛盾突出仍然是可持續發展的主要瓶頸。農業是用水大戶,近年來農業用水量約占經濟社會用水總量的62%,部分地區高達90%以上,農業用水效率不高,節水潛力很大。大力發展農業節水,在農業用水量基本穩定的同時擴大灌溉面積、提高灌溉保證率,是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舉措。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和《國務院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精神,把節水灌溉作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大戰略任務,全面做好農業節水工作,特制定本綱要。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中央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推進農業科技創新的決策和部署,以改善和保障民生為宗旨,以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為目標,以水資源高效利用為核心,嚴格水資源管理,優化農業生產布局,轉變農業用水方式,完善農業節水機制,著力加強農業節水的綜合措施,著力強化農業節水的科技支撐,著力創新農業節水工程管理體制,著力健全基層水利服務和農技推廣體系,以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保障農業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科學規劃,統籌兼顧。編制全國性、區域性的農業節水相關規劃,以供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合理確定農業節水發展目標和建設重點。
——堅持因地制宜,分區實施。根據各地水土資源條件、農業生產布局等實際情況,抓住影響農業用水效率和效益的關鍵環節,分區采取適宜的農業節水措施,兼顧節水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促進農業增產和農民增收。
——堅持突出重點,示范推廣。突出抓好重點區域、主要農作物的節水技術應用,集中連片建設農業節水工程,實行規;l展。建設旱作節水農業示范工程,加快節水技術推廣。
——堅持政府主導,多方參與。建立政府調控、市場引導、公眾參與的農業節水機制。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加大公共財政投入,明確各方職責,調動和發揮廣大農民以及社會力量的積極性。
——堅持建管并重,深化改革。在加強農業節水工程建設的同時,建立健全工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推行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深化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完善農業節水產業支持、技術服務、財政補助等政策措施。
(三)發展目標。到2020年,在全國初步建立農業生產布局與水土資源條件相匹配、農業用水規模與用水效率相協調、工程措施與非工程措施相結合的農業節水體系;就瓿纱笮凸鄥^、重點中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和大中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基本覆蓋農業大縣;全國農田有效灌溉面積達到10億畝,新增節水灌溉工程面積3億畝,其中新增高效節水灌溉工程面積1.5億畝以上;全國農業用水量基本穩定,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達到0.55以上;全國旱作節水農業技術推廣面積達到5億畝以上,高效用水技術覆蓋率達到50%以上。
二、建立農業節水體系
(四)優化配置農業用水。通過建設骨干水源工程和實施區域水資源配置工程,進一步優化用水結構,緩解重點農業生產區的用水壓力。充分利用天然降水,合理配置地表水和地下水,重視利用非常規水源,提高農業用水總體保障水平。在渠灌區因地制宜實行蓄水、引水、提水相結合。在井渠結合灌區實行地表水和地下水聯合調度。在井灌區嚴格控制地下水開采。在不具備常規灌溉條件的地區,利用當地水窖、水池、塘壩等多種手段集蓄雨水,解決抗旱播種和保苗用水。
(五)調整農業生產和用水結構。根據各地水資源承載能力和自然、經濟、社會條件,優化配置水、土、光、熱、種質等資源,合理調整農業生產布局、農作物種植結構以及農、林、牧、漁業用水結構。在水資源短缺地區嚴格限制種植高耗水農作物,鼓勵種植耗水少、附加值高的農作物。在規劃建設商品糧、棉、油、菜等基地時,要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避免加劇用水供需矛盾。積極發展林果業和養殖業節水。
(六)完善農業節水工程措施。優先推進糧食主產區、嚴重缺水和生態環境脆弱地區節水灌溉發展。除有回灌補源要求的渠段以外,對渠道要進行防滲處理。要平整土地,合理調整溝畦規格,推廣抗旱坐水種和移動式軟管灌溉等地面灌水技術,提高田間灌溉水利用率。在井灌區和有條件的渠灌區,大力推廣管道輸水灌溉。在水資源短缺、經濟作物種植和農業規;洜I等地區,積極推廣噴灌、微灌、膜下滴灌等高效節水灌溉和水肥一體化技術。因地制宜實施坡耕地綜合治理、雨水集蓄利用等措施。
(七)推廣農機、農藝和生物技術節水措施。合理安排耕作和栽培制度,選育和推廣優質耐旱高產品種,提高天然降水利用率。大力推廣深松整地、中耕除草、鎮壓耙耱、覆蓋保墑、增施有機肥以及合理施用生物抗旱劑、土壤保水劑等技術,提高土壤吸納和保持水分的能力。在干旱和易發生水土流失地區,加快推廣保護性耕作技術。
(八)健全農業節水管理措施。加強水資源統一管理,強化農業用水管理和監督,嚴格控制農業用水量,合理確定灌溉用水定額。明確農業節水工程設施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完善農業用水計量設施,加強水費計收與使用管理。完善農業節水社會化服務體系,加強技術指導和示范培訓。積極推行農業節水信息化,有條件的灌區要實行灌溉用水自動化、數字化管理。加強技術監督,規范節水材料和設備市場。
三、實行分區指導
(九)東北地區。包括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以及內蒙古自治區東部。西部要根據水資源承載能力,大力推廣高效節水灌溉技術,積極采用深松整地、抗旱坐水種等措施,合理施用生物抗旱劑和土壤保水劑;合理發展膜下滴灌、噴灌,在有規;鳁l件的地區集中連片發展大、中型機械化行走式噴灌。東部要加大現有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力度,新建灌區應達到節水灌溉工程規范要求,大力推廣水稻控制灌溉技術。
(十)西北地區。包括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五。▍^)和內蒙古自治區中西部以及山西省西部,要嚴格按照水資源配置總量,控制灌溉發展規模。在灌區重點發展渠道防滲,在適宜地區大力推廣膜下滴灌、噴灌技術。在水資源條件允許的地區,適度發展大、中型機械化行走式噴灌,兼顧發展小型移動機組式噴灌和管道輸水灌溉;在具有水力自流條件的地區優先發展自壓噴灌、微灌和管道輸水灌溉。在內陸河區優先發展高效節水灌溉,維護生態安全。要加強土地平整,改進溝畦灌水技術,推廣壟膜溝灌、覆蓋保墑等技術,配套施用長效、緩釋肥料及抗旱、抗逆制劑。根據水資源條件,在草原牧區積極發展節水灌溉飼草料地。大力實施小流域、坡耕地綜合治理和黃土高原淤地壩等工程建設,有效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
(十一)黃淮海地區。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東、河南五。ㄊ校┖蜕轿鳀|部以及江蘇、安徽兩省北部。在井灌區重點發展管道輸水灌溉,積極發展噴灌、微灌和水肥一體化,推廣用水計量和智能控制技術。在渠灌區、井渠結合灌區重點發展渠道防滲,因地制宜發展低壓管道輸水灌溉,推廣水稻控制灌溉技術。在地下水超采區嚴格控制新增灌溉面積,大力提倡合理利用雨洪資源、微咸水、再生水等。
(十二)南方地區。包括長江沿岸及其以南的各。▍^、市),要以渠道防滲為主,重點加快灌排工程更新改造,適當發展管道輸水灌溉,大力發展水稻控制灌溉。在丘陵山區興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壩、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積極推廣節水灌溉技術,提高抗旱減災能力;搞好水土保持和生態建設,推廣坡耕地綜合治理,采取覆蓋等農藝措施,提高土壤蓄水保墑能力。東南沿海經濟發達地區要采取各類節水綜合措施,提高灌溉保證率,率先實現農田水利現代化。
四、推進重點工程
(十三)大中型灌區節水改造工程。優先安排糧食主產區、嚴重缺水和生態環境脆弱地區的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著力解決工程不配套、渠(溝)系建筑物老化、滲漏損失大、計量設施不全、管理手段落后等問題。加強末級渠系建設,加快解決“最后一公里”問題。
(十四)高效節水灌溉技術規;茝V工程。以東北、西北、黃淮海地區為重點,選擇農業生產急需、發展條件好、農民積極性高的地區,集工程、農藝、農機和管理等措施于一體,建設一批高效節水灌溉技術規;茝V工程,為周邊農戶開展技術咨詢和培訓,讓實用節水技術進村入戶到人,努力做到節水效果明顯、經濟效益顯著、示范作用較大。
(十五)旱作節水農業技術推廣示范工程。建設旱作節水農業示范縣,突出工程措施與農藝措施集成配套,旱作節水農業技術與區域優勢產業發展相結合,完善田間基礎設施,發展補充灌溉和微水灌溉,推廣改土、覆蓋、倒茬、平整土地和秸稈還田、土壤墑情監測等技術,提高降雨入滲量,增強田間蓄墑能力。
(十六)農業節水技術創新工程。積極發揮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的優勢,建立企業、用水戶廣泛參與、產學研相結合的農業節水技術創新和推廣機制。注重引進、消化和吸收國外先進節水技術,集成和再創新形成適應我國不同地區的農業節水模式。加強主要農作物高效用水基礎科學研究,開展節水灌溉技術標準、灌溉制度、新產品與新技術研發和綜合節水技術集成模式等方面的聯合攻關,在噴灌、微灌關鍵設備和低成本大口徑管材及生產工藝等方面實現新突破,推廣具有自主核心知識產權的智能控制和精量灌溉裝備。開展灌區自動化控制、信息化管理等應用技術研究,逐步建立農田水利管理信息網絡。重視發揮節水材料和設備生產、銷售骨干企業在農業節水技術創新與集成中的主體作用,落實相關財稅優惠政策,完善其售后服務網絡。
(十七)山丘區“五小水利”工程。以西南地區為重點,在具有一定降水條件的地區大力推進“五小水利”工程建設,實現人均占有半畝以上具有補充灌溉條件的基本農田,使中等干旱年生產生活用水有保障、糧食不減產,嚴重干旱年生活用水有保障、糧食少減產。積極發揮人工增雨(雪)的抗旱減災作用。
五、健全體制機制
(十八)完善法規政策。積極推進農田水利立法工作。各地區要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加強水資源論證和取水許可管理,加大水行政執法力度,規范農業節水工程建設和管理。針對農村勞動力大量外出、農業比較效益下降等實際情況,研究支持農田水利特別是發展節水灌溉的長效機制。進一步完善占用農業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設施補償制度。
(十九)推行節水灌溉制度。建立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逐級分解農業用水指標,落實到各地區和各灌區。各地區要發布適合本地區條件的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額。有條件的地區要逐步建立節約水量交易機制,構建交易平臺,保障農民在水權轉讓中的合法權益。
(二十)增加農業節水投入。進一步加大中央和地方對大型和中型灌區節水改造、高效節水灌溉和旱作節水農業示范等投入力度;增加中央和省級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補助專項資金規模;全面落實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10%用于農田水利建設政策,抓好中央統籌資金的使用管理,重點向糧食主產區、中西部地區和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傾斜,大力發展節水灌溉。農業發展銀行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為發展節水灌溉提供中長期政策性貸款支持。加大節水灌溉研發投入,提高科技裝備水平。擴大節水和抗旱機具購置補貼范圍。
(二十一)發揮農民的主體作用。農民是開展農業節水和受益的主體,要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和首創精神,鼓勵農民建立用水戶協會等多種形式的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讓農民廣泛參與農業節水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對用水節水中的問題進行民主協商、自主決策。通過政策引導、項目帶動、“一事一議”財政獎補、技術指導、制度約束、信息服務等多種形式,調動農民節水積極性,讓農民得到實實在在的經濟利益。
(二十二)完善技術服務體系。建立健全以鄉鎮或小流域為單元的基層水利服務機構、專業化服務隊伍和農民用水合作組織“三位一體”的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強化基層水利服務機構水資源管理、防汛抗旱、農田水利建設、水利科技推廣等公益性職能,按規定核定人員編制,充實技術力量,經費納入縣級財政預算;加強與農機、農業技術服務機構等的合作,在節水灌溉技術模式、設備選型與運行維護等方面為農民提供指導。充分發揮灌溉試驗站、抗旱服務組織、節水灌溉公司等專業化服務隊伍在節水灌溉、抗旱減災、設備維修、技術推廣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扶持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發展。組織開展針對基層水利技術人員、農技推廣人員、農民的技術培訓,提高其管水、用水的能力。重視解決基層水利技術人員和農技推廣人員在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
(二十三)深化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明晰農業節水工程產權,落實管護主體責任和管護經費,逐步建立職能清晰、權責明確、管理規范的運行機制。深化水管單位管理體制改革,落實公益性、準公益性水管單位基本支出和維修養護經費。以產權制度改革為核心,采取租賃、承包等方式,不斷創新工程管理模式,大力推行用水戶參與管理,逐步形成小型農業節水工程良性運行機制。
(二十四)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按照促進節約用水、降低農民水費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運行的原則,建立科學合理的農業用水價格形成機制,合理確定農業水價。在渠灌區逐步實現計量到斗口,有條件的地區要計量到田頭;在井灌區推廣地下水取水計量和智能監控系統。重視利用經濟杠桿促進農業節水,探索實行農民定額內用水享受優惠水價、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的辦法,農業灌排工程運行管理費用由財政適當補助。強化農業水價制定、水費計收與使用監管,增加工作透明度,堅決制止中間環節搭車收費和截留挪用。
六、組織實施
(二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農業節水擺在重要位置,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在政策制定、資金安排等方面發揮主導作用。各。▍^、市)要根據本綱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水利、農業、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科技、林業、氣象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農業節水工作。
(二十六)制訂相關規劃。地方各級水利、農業等部門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目標和水資源承載能力,制訂節水灌溉、旱作節水農業等相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經各方面專家論證、審查和政府審批后,作為安排農業節水補助資金和整合相關資金的重要依據。規劃要與流域、區域的水資源開發利用和總量控制指標相適應,與抗旱、農村土地整治、農業發展、資源能源節約、生態環境保護、節水型社會建設等規劃相銜接。
(二十七)加強監督檢查。結合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對農業節水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與下年度項目和投資計劃安排相掛鉤。對在發展農業節水中作出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表彰;對嚴重破壞農業節水設施、違反節水有關規定、擾亂用水秩序的行為依法追究責任。建立農業用水和農業節水監測評估制度,進行年度監測和定期評估,確保工程長期發揮效益,避免對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二十八)強化宣傳教育。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多種媒體,大力宣傳節水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不斷擴大水情宣傳教育覆蓋面,營造節水的良好社會氛圍,形成全社會治水興水的強大合力。圍繞水與生命、水與糧食、水與生態等主題,大力普及農業節水知識和先進實用節水方法,廣泛宣傳和交流各地開展農業節水取得的成效、經驗和做法。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09年第1號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2號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證券市場的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2006年第36號令),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合格投資者應當委托其境內托管人(以下簡稱托管人)代為辦理本規定所要求的相關手續。
    第三條 合格投資者和托管人應當遵守中國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依法對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的投資額度、資金賬戶、資金收付及匯兌等實施監督、管理和檢查。
第二章 投資額度管理
    第五條 國家對合格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實行額度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單個合格投資者的投資額度,鼓勵中長期投資。
    第六條 合格投資者申請投資額度、開立外匯賬戶和人民幣特殊賬戶,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泄苋思昂细裢顿Y者提交的書面申請,書面申請的內容包括:合格投資者基本情況、資金來源說明與投資計劃、合格投資者在鎖定期內不撤資的承諾函等,并附《國家外匯管理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登記表》(樣表見附1);
   。ǘ┲袊C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頒發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ㄈ┙浌C的合格投資者對托管人的授權委托書;
   。ㄋ模﹪彝鈪R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合格投資者申請增加投資額度的,除提供上述第(一)、(四)項材料外,還需提供《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登記證》(以下簡稱《外匯登記證》)和已有投資額度在境內的投資情況說明,內容包括:資產配置及變動情況、投資損益情況、合規履行情況和股票交易平均換手率等。
    第七條 單個合格投資者申請投資額度每次不得低于等值5000萬美元,累計不得高于等值10億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經濟金融形勢、外匯市場供求關系和國際收支狀況等對上述限額進行調整。
    主權基金、央行及貨幣當局等機構投資額度上限可超過等值10億美元。
    合格投資者在上次投資額度獲批后1年內不得再次提出增加投資額度的申請。
    第八條 合格投資者應在每次投資額度獲批之日起6個月內匯入投資本金,未經批準逾期不得匯入。在規定時間內未足額匯入本金但超過等值2000萬美元的,以實際匯入金額作為其投資額度。
    合格投資者匯入本金為非美元貨幣時,應參照匯入當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表計算匯入的等值美元投資額度。
    第九條 養老基金、保險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政府和貨幣管理當局等類型的合格投資者,以及合格投資者發起設立的開放式中國基金的投資本金鎖定期為3個月;其他合格投資者的投資本金鎖定期為1年。
    合格投資者的投資本金鎖定期自其足額匯入本金之日起計算;未在規定時間內匯足本金的,自投資額度獲批之日起6個月后開始計算。
    上述所稱“開放式中國基金”是指在境外以公募形式發起設立,且至少70%以上基金資產投資于中國境內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合格投資者發起設立開放式中國基金后20個工作日內,應將基金招募說明書原件及其核心內容中文譯文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上述所稱“投資本金鎖定期”是指禁止合格投資者將投資本金匯出境外的期限。
第三章 賬戶管理
    第十條 合格投資者憑國家外匯管理局投資額度及開戶批復文件,可以在托管人處為自有資金或由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的客戶資金分別開立一個外匯賬戶。
    合格投資者設立開放式中國基金的,每只開放式中國基金應單獨開立一個外匯賬戶。
    合格投資者應憑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復文件,并按照境外機構境內人民幣結算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在托管行或境內其他商業銀行開立與外匯賬戶相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有關人民幣賬戶開立和使用詳見附2《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賬戶操作指引(試行)》)。
    托管人應在合格投資者外匯賬戶和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開立后5個工作日內向托管人所在地外匯局備案,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正式托管協議、為合格投資者領取《外匯登記證》。
    第十一條 合格投資者外匯賬戶的收入范圍是:合格投資者從境外匯入的本金、利息收入、從人民幣特殊賬戶或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簡稱人民幣賬戶)購匯劃入的資金及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圍是:結匯劃入合格投資者人民幣賬戶的資金、原路匯回境外的資金及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的其他支出。
    合格投資者外匯賬戶和人民幣賬戶內的資金不得用于境內證券投資以外的其他目的。
    第十二條 合格投資者的自有資金賬戶、客戶資金賬戶及其開放式中國基金資金賬戶之間不得進行資金劃轉,同一合格投資者多只開放式中國基金資金賬戶之間也不得進行資金劃轉。
    第十三條 合格投資者外匯賬戶和人民幣賬戶的存款利率參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1個月內變現資產并關閉其外匯賬戶和人民幣賬戶,其相應的投資額度同時作廢:
   。ㄒ唬┳C監會已收繳其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
   。ǘ┖细裢顿Y者在首次投資額度獲批后6個月內匯入的投資款低于等值2000萬美元的;
   。ㄈ┖细裢顿Y者因將投資撤回境外,使得境內剩余本金之和低于等值2000萬美元的;
   。ㄋ模﹪彝鈪R管理局依據本規定取消合格投資者原有投資額度的;
   。ㄎ澹﹪彝鈪R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人應在合格投資者外匯賬戶和人民幣賬戶關閉后5個工作日內向托管人所在地外匯局備案,并將《外匯登記證》繳還國家外匯管理局。
第四章 匯兌管理
    第十五條 合格投資者可根據申請額度時提供的投資計劃及有關說明,在實際投資前10個工作日內通知托管人直接將投資所需外匯資金結匯并劃入其人民幣賬戶。
    合格投資者匯入投資本金累計未滿等值2000萬美元的,不得結匯投資。
    第十六條 合格投資者可在投資本金鎖定期結束后,分期、分批匯出本金和收益。合格投資者每月匯出資金(本金、收益)總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底境內總資產的20%。
    第十七條 開放式中國基金可根據申購或贖回的軋差凈額,由托管行按周為其辦理相關的資金匯入或匯出。每月累計凈匯出資金不得超過上年底基金境內總資產的20%。
    出現凈贖回的,應根據托管人確認的匯出前一月最后一個交易日合格投資者投資本金和損益的比例計算其中匯出的本金數額,作為今后允許再次匯入投資款的額度。
    第十八條 除開放式中國基金外,其他合格投資者如需匯出本金,應持書面申請(含本金匯入及既往投資情況說明等)、《外匯登記證》原件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審核同意后出具批復文件,并相應調減合格投資者的投資額度。托管人憑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復文件為合格投資者辦理資金匯出相關手續。
    除開放式中國基金外,其他合格投資者如需匯出已實現的累計收益,托管人可憑合格投資者書面申請或指令、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投資收益專項審計報告、完稅證明等,為合格投資者辦理相關資金匯出手續。
    第十九條 托管人應準確、及時在《外匯登記證》上記錄合格投資者的資金匯兌和收付情況。
    第二十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根據我國經濟金融形勢、外匯市場供求關系和國際收支狀況,對合格投資者資金匯出時間、金額及匯出資金的期限予以調整。
第五章 統計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到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匯登記證變更手續并提交書面報告:
   。ㄒ唬┖细裢顿Y者名稱、負責人、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等基本情況變更的;
   。ǘ┖细裢顿Y者或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受到其他監管部門(含境外)重大處罰,會對合格投資者投資運作造成重大影響或相關業務資格被暫;蛉∠;
   。ㄈ┩泄苋、境內委托投資機構(經紀商)變更或其相關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
   。ㄋ模┵~戶名稱、開戶行信息等發生變更的;
   。ㄎ澹╅_放式中國基金招募說明書發生變更的;
   。﹪彝鈪R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資者變更托管人的,新托管人還應提供新簽訂的托管協議草案和新托管人基本情況及資產托管業務方面相關情況的說明,以及新的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并在外匯賬戶和人民幣賬戶開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送正式托管協議。
    第二十二條 托管人應按照下列規定及時、準確報送有關合格投資者資金匯兌及境內證券投資情況的相關報表:
   。ㄒ唬┰诤细裢顿Y者發生資金匯出入或結購匯行為后2個工作日內,填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金匯出入明細表》(樣表見附3);
   。ǘ┟吭陆Y束后5個工作日內,報送《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月報表(一)、(二)》(樣表見附4);
   。ㄈ┟總會計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報送上一年度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年度財務報表(一)、(二)》(樣表見附5)。
    第二十三條 合格投資者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并可調減其投資額度直至取消:
   。ㄒ唬┺D讓或轉賣投資額度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的;
   。ǘ┫蛲泄苋嘶蛲鈪R局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的;
   。ㄈ┪窗匆幎ㄞk理投資結匯或購付匯的;
   。ㄋ模┪窗赐鈪R局要求提供其資金匯兌及境內證券投資相關信息或材料的;
   。ㄎ澹┯衅渌`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托管人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將會同證監會取消其合格投資者托管人資格:
   。ㄒ唬┏^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投資額度或逾期為合格投資者辦理本金匯入的;
   。ǘ┪窗匆幎楹细裢顿Y者辦理本金和收益匯出手續的;
   。ㄈ┪窗匆幎楹细裢顿Y者開立或關閉外匯賬戶和人民幣賬戶,或未按規定的賬戶收支范圍為合格投資者辦理資金匯兌和劃轉手續的;
   。ㄋ模┪窗匆幎ㄏ蛲鈪R局報送報表和有關資料或未按規定向外匯局報告有關情況的;
   。ㄎ澹┪窗匆幎ㄟM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衅渌`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根據本規定向外匯局報送的材料應為中文文本。同時具有外文和中文譯文的,應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逗细窬惩鈾C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2002年第2號公告)及《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QFII外匯管理操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3]124號)同時廢止。
    







附1
國家外匯管理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登記表
(SAFE)REGISTRATION FORM FOR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編號(No.):
申請機構名稱
Name of applicant 中文: 托管人名稱
Name of custodian 中文:
English: English:
申請日期
Date of application 申請投資額度(百萬人民幣)
Intended investment quota(Million RMB)
機構類別
Institution category □基金管理公司 □保險公司 □證券公司/投行 □商業銀行 □其他機構
□Fund management institution □Insurance company □Securities company/Investment bank
□Commercial bank □Other institution
成立時間
Time of establishment 注冊地址
Domicile of incorporation 中文:
English:
上一會計年度實收資本(百萬美元)
Paid-up capital for the latest fiscal year(Million USD) 上一會計年度管理證券資產(百萬美元)
Assets under management for the latest fiscal year(Million USD)
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號
No. of securities investment license
發證日期
Licensing date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的處罰。如有,請具體說明。
Any penalty from the home regulator in recent 3 years. If any, please specify.
主要管理人員簡況
Brief description of the professionals
資金來源說明
Statement on sources of the funds
初步投資計劃
Initial investment plan





主要股東名稱、注冊地和股權比例(可用英文)
Names, domiciles and share percentages of major shareholders (In English if necessary)

主要關聯機構名稱和注冊地(可用英文)
Names and domiciles of major affiliates (In English if necessary)


合格投資者聯系人
QFII’s contact person
電話(Telephone)
傳真(Fax) 托管人聯系人
Custodian’s contact person
電話(Telephone)
傳真(Fax)


合格投資者董事會授權人簽名:
(Signature of the authorizee of QFII’s board):


附2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賬戶管理操作指引(試行)

    一、合格投資者可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以機構自身名義開立人民幣基本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基本存款賬戶)。
    基本存款賬戶不得存放其在境內證券投資的相關資金。
    二、已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合格投資者,應憑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匯局)的額度批復文件,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專用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名稱為合格機構投資者名稱,并體現資金性質(自有資金/客戶資金或客戶名稱/開放式基金名稱等)。
    三、專用存款賬戶分為合格投資者投資境內證券市場的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專用存款賬戶<證券交易>),以及投資境內股指期貨的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專用存款賬戶<期貨交易>)等。
    專用存款賬戶<證券交易>應在合格投資者境內托管行(以下簡稱托管行)處開立。該賬戶收入范圍是:從合格投資者外匯賬戶結匯劃入的資金、從專用存款賬戶<期貨交易>劃回的資金、出售證券所得價款、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及經國家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圍是:買入規定的證券類等產品支付的價款(含印花稅、手續費等)、劃往專用存款賬戶<期貨交易>的資金、支付稅款、托管費、審計費和管理費等相關稅費、購匯劃入外匯賬戶的資金以及經國家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支出。
    專用存款賬戶<期貨交易>應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處開立。該賬戶收入范圍是:從專用存款賬戶<證券交易>劃入的資金、利息收入、從事股指期貨交易有關收入以及經國家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圍是:劃回專用存款賬戶<證券交易>資金、開展股指期貨交易有關資金支出、相關稅費支出以及經國家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支出。
    合格投資者專用存款賬戶<期貨交易>應與專用存款賬戶<證券交易>一一對應。
    若合格投資者托管行已經是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也可指定其人民幣特殊賬戶或專用存款賬戶<證券交易>為期貨保證金賬戶,此時無須再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期貨交易>。
    四、合格投資者人民幣特殊賬戶收支范圍調整為與專用存款賬戶<證券交易>收支范圍保持一致。
    合格投資者外匯賬戶收入范圍調整為:合格投資者從境外匯入的本金、利息收入、從人民幣特殊賬戶或專用存款賬戶<證券交易>劃入的資金以及經國家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圍調整為:結匯劃入合格投資者人民幣特殊賬戶或專用存款賬戶<證券交易>的資金、原路匯回境外的資金以及經國家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支出。
    五、合格投資者可根據實際需要,申請為其管理的客戶資金開立不超過6個專用存款賬戶<證券交易>,每個賬戶起始開戶金額不得低于等值2000萬美元。
   合格投資者為客戶資金開立的多個專用存款賬戶<證券交易>,與客戶資金外匯賬戶(一個)存在對應關系。多個客戶資金的專用存款賬戶<證券交易>之間的資金不得相互劃轉。
    合格投資者如需為客戶資金開立多個專用存款賬戶<證券交易>的,應在投資額度申請文件中說明擬開立的客戶資金賬戶的名稱、資金來源和投資計劃;如為單個客戶開立客戶資金賬戶,還應提交客戶的身份證明文件。
    六、對已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戶的合格投資者,如需開立新的專用存款賬戶,或變更原有人民幣特殊賬戶等,應撤銷原人民幣特殊賬戶后,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
    合格投資者完成專用存款賬戶開立后,可將原人民幣特殊賬戶資金劃入相應的專用存款賬戶<證券交易>。
    托管行應在合格投資者相關人民幣特殊賬戶關閉、專用存款賬戶開立以及相關資金劃轉等完成后10個工作日,將有關信息報國家外匯局備案。
    七、合格投資者如需對已開立的客戶資金的人民幣特殊賬戶進行分賬管理,開立多個專用存款賬戶的,應在本指引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向國家外匯局提出申請,并在獲批后3個月內將需要劃轉的資金從原來的人民幣特殊賬戶,一次性全額劃轉至新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托管行應在相關資金劃轉后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信息報國家外匯局備案。
    合格投資者申請將原客戶資金的人民幣特殊賬戶進行分賬管理需提供的材料,除本指引第五條第三款有關內容外,還需提交原客戶資金人民幣特殊賬戶的審計報告,以及額度分配情況(包括本金和收益的分配)的詳細說明材料。
    八、托管行應認真做好對合格投資者現有賬戶的開立、更名工作,切實履行額度監控、信息報送等各項職責。
附3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金匯出入明細表

QFII賬戶名稱: 托管人名稱: QFII賬戶性質:一般QFII機構□ QFII開放式中國基金□
QFII許可證代碼: 報告日期: 資金性質:初始投資本金匯入□ 鎖定期后資金匯出□ 鎖定期后資金匯入□
匯兌日期 資金匯入 資金結匯 資金匯出 備注
(匯率等)
等值美元 其他外匯 人民幣 等值美元 其他外匯 人民幣 本金 收益
人民幣 等值美元 其他外匯 人民幣 等值美元 其他外匯


                           
                           
                           
                           

附4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月報表(一)

托管人名稱:
QFII賬戶名稱:
QFII機構代碼:
結算日: 單位:元(人民幣)
分類 項目 本月發生數(變化數) 月末數
資金匯出入情況 匯入本金    
匯出本金    
匯出收益    
凈匯入資金    
投資市值 銀行存款    
股 票    
國 債    
可轉債    
公司債    
封閉式基金    
開放式基金    
權 證    
其他投資    
投資市值合計    
人民幣賬戶
收支情況 收入情況:    
結匯資金    
賣出證券所得價款    
股利收入    
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    
收入合計    
支出情況:    
購匯資金    
買入證券支付價款    
托管費    
管理費    
其他支出    
支出合計    
外匯賬戶
收支情況 收入情況:    
匯入本金    
人民幣賬戶購匯劃入    
收入合計    
支出情況:    
結匯劃入人民幣賬戶    
匯出收益    
匯出本金    
支出合計    
備注
填表人: 復核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填表說明:
注1、“結算日”與“填表日期”的填報格式為“YYYY-MM-DD”;
注2、“月末數”為歷年至本月末累計數,“本月發生數”與“月末數”都精確到小數點后面兩位;
注3、 除“銀行存款”外,“投資市值”項下以每月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的市值計算;
注4、“凈匯入資金”按照“匯入本金”減去“匯出資金”、“匯出收益”計算;
注5、 如果QFII有獲得批準而尚未結匯的額度,可單獨在“備注”部分進行說明;
注6、“投資市值”項目中,“銀行存款”、“股票”、“國債”等不計入應收利息、股利或紅利;
注7、 未上市分離型可轉債并入“可轉債”,上市分離后,分別并入“公司債”與“權證”項目;
注8、“投資市值”項目中,本月發生數不填寫,ETF和LOF并入“開放式基金”項目進行反映;
注9、“清算備付金”和“交易保證金”,并入“其他投資”項目中反映,且在“備注”中說明;
注10、“投資市值”中已分項目列示之外、證監會尚未明細分類的投資品種在“其他投資”中合并反映;
注11、“新股中簽退款”與“新股申購繳款”不在收入或支出中體現,但需在“備注”中進行說明;
注12、 如需要依照客戶要求計提資本利得等稅金,暫時在“備注”中進行說明;
注13、 此表為月報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報送外匯局。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月報表(二)

托管人名稱:
QFII名稱:
QFII代碼:
結算日: 單位:元(人民幣)
資產負債 項目 行次 成本 市值
資 產 資產合計 1    
銀行存款 2    
股 票 3    
國 債 4    
可轉債 5    
公司債 6    
封閉式基金 7    
開放式基金 8    
權 證 9    
其他投資 10    
應收清算款 11    
應收股利 12    
應收利息 13    
其他應收款 14    
負 債 負債合計 15    
應付清算款 16    
應付托管費 17    
應付管理費 18    
應納稅款 19    
其他應付款 20    
凈資產 21    
本月買入周轉率 = 本月買入成本/[(上月市值 + 本月市值)/2] =  
本月賣出周轉率 = 本月賣出成本/[(上月市值 + 本月市值)/2] =  
平均獲利率 = [(已實現資本利得 + 未實現資本利得)/匯入本金凈值]×100% =  
當月平均獲利率 = [本月各種投資市值總額/(上月投資市值總額 + 本月匯入本金凈值)-1]×100%=  
備注
 
填表人: 復核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填表說明:
注1、“結算日”與“填表日期”的填報格式為“YYYY-MM-DD”;
注2、“成本”為移動加權平均方法計算的金額,“市值”按該月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的市值計算;
注3、 對于貨幣性項目,成本與市值相等;
注4、“清算備付金”和“交易保證金”,合并在“其他投資”項目中反映;
注5、 該表資產類別中已分項目列示之外、證監會尚未明細分類的投資品種在“其他投資”中合并反映;
注6、“應收清算款” 按照“證券清算款”科目的借方余額填列;
注7、“應付清算款” 按照“證券清算款”科目的貸方余額填列;
注8、“本月買入周轉率”與“本月賣出周轉率”項目精確到小數點后面兩位;
注9、“平均獲利率”與“當月平均獲利率”項目填報格式為百分比,且精確到小數點后面兩位;
注10、 此表為月報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報送外匯局。


















附5

年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年度財務報表(一)
資產負債表
QFII名稱: 托管人名稱: 單位:元(人民幣)
資 產
其中:銀行存款
公司股票
國 債
其他債券
其他投資
預付股款
應收股款
應收股利
   應收利息
   其他應收款
負 債
其中:應付管理費
應付托管費
應納稅款
應付股款
其他應付款
凈 資 產
其中:匯入本金凈值
本年度凈損益
    累計盈余
填表人: 負責人: 聯系電話: 填表日期:

填表說明:公司股票、國債、其他債券以及其他投資以上年末最后一個交易日收盤價
記值。

年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年度財務報表(二)
損 益 表
QFII名稱: 托管人名稱: 單位:元(人民幣)
收 入
其中:股利收入
    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


費 用
其中:托管費
    管理費
    稅款
    其他費用(稅費)
已實現資本利得(虧損)
未實現資本利得(虧損)
本年度凈損益
期初累計盈余
期末累計盈余
填表人: 負責人: 聯系電話: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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