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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
8
農歷十一月廿七星期二

國務院關于印發生物產業發展規劃的通知


國發〔2012〕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生物產業發展規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2012年12月29日



生物產業發展規劃

  生物產業是國家確定的一項戰略性新興產業,為推進我國生物產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編制本規劃。
  一、現狀和形勢
  近年來,全球范圍內生物技術和產業呈現加快發展的態勢,主要發達國家和新興經濟體紛紛對發展生物產業作出部署,作為獲取未來科技經濟競爭優勢的一個重要領域。我國推動生物技術研發和產業發展已有30多年的歷史,“十一五”以來,國務院批準發布了《促進生物產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和《生物產業發展“十一五”規劃》,大力推進生物技術研發和創新成果產業化,一批生物科技重大基礎設施相繼建成,治療性疫苗與抗體、細胞治療、轉基因作物育種、生物能源作物培育等一批關鍵技術取得突破,人用高致病性流感疫苗、分子診斷試劑、超級水稻、聚乳酸等一批創新產品得到推廣應用,產業化項目大幅增加,市場融資、外資利用和國際合作取得積極進展,生物產業產值以年均22.9%的速度增長,2011年實現總產值約2萬億元,生物醫藥、生物農業、生物制造、生物能源等產業初具規模,出現一批年銷售額超過100億元的大型企業和年銷售額超過10億元的大品種,我國在生物技術研發、產業培育和市場應用等方面已初步具備一定基礎。當前,我國面臨日趨嚴峻的人口老齡化、食品安全保障、能源資源短缺、生態環境惡化等挑戰,為保障人口健康、糧食安全和推進節能減排,亟需加快新型藥物、作物新品種、綠色種植技術、生物燃料和生物發電、生物環保技術、生物基產品等開發培育和推廣應用。同時要清醒地看到,我國生物產業還存在行業管理機制不健全、市場準入政策法規體系不完善、科研與產業結合不緊密、缺乏具有核心競爭力的龍頭企業和具有創新活力的小企業群體等突出問題,在發展過程中將面臨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必須采取有力措施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積極創造有利條件加快推進生物產業發展。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
 。ㄒ唬┲笇枷。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面向健康、農業、能源、環保等領域的重大需求,以掌握核心關鍵技術、形成產業內生發展能力為主線,把握新興產業發展規律,堅持企業主體作用,著力優化政策法規體系,營造產業創新發展環境,著力培育特色產業集群,建設現代生物產業體系和生物安全保障體系,加快推進生物產業高端化、規;、國際化發展,為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ǘ┗驹瓌t。
  堅持高品質發展。加強生命科學基礎研究,加快生物科技創新,掌握核心關鍵技術及知識產權,逐步提高原創能力。大力發展新產品和新業態,占領產業發展制高點,增強產業核心競爭力,培育高附加值產業鏈。強化先進質量管理理念,推廣先進質量標準,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推進產業高質量發展。
  堅持企業主體地位。營造促進企業創新的良好環境,堅持企業在創新中的主體地位,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聚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促進產學研結合,激勵企業開展重大技術創新成果的產業化、商業化和推廣應用。
  堅持產業鏈協同發展。增強生物產業基礎和共性技術對新業態、新產業的支撐能力,增強重點領域上下游配套能力及重點領域間的協調發展能力,大力促進專業化分工合作,支持發展延伸服務,構建具有競爭優勢的產業鏈,培育特色產業集群,推動產業整體協調發展,提高產業化發展水平和層次。
  堅持國際化發展。把握全球經濟一體化帶來的機遇,針對生物科技創新、新業態發展與金融創新結合緊密的特點,積極探索國際合作新模式,推動優化配置全球生物技術、人才、資本、市場資源,推動互利共贏合作發展。積極鼓勵國內企業參與國際分工合作,不斷提高競爭力和國際化發展水平。
 。ㄈ┌l展目標。
  到2015年,我國生物產業形成特色鮮明的產業發展能力,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作用顯著增強,在全球產業競爭格局中占據有利位置。到2020年,生物產業發展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具體目標包括:
  結構布局更加合理。生物產業重點領域實現全面發展,新業態健康成長,重點區域實現特色發展、錯位發展,產業結構得到優化。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龍頭企業和富有創新活力的中小企業,形成一批具有自身特色與國際影響力的產業集群和優勢產業鏈。
  創新能力明顯增強。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產業技術創新體系基本形成,主要企業的研發投入占銷售額比重明顯提高,獲得突破的關鍵核心技術大幅增多,境外授權專利數量顯著增加,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產品得到廣泛應用。
  規模和質量大幅提升。2013—2015年,生物產業產值年均增速保持在20%以上。到2015年,生物產業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比2010年翻一番,工業增加值率顯著提升。
  發展環境顯著改善。形成較完善的生物新產品、新技術市場準入、價格形成、市場監管等管理體系,建立鼓勵創新的供給側和需求側雙向激勵政策體系,完善行業公共服務、生物安全保障和產業統計等服務體系。
  社會效益加快顯現。生物技術和生物產品得到廣泛應用,生物產業對改善人口健康、保障糧食和能源安全、促進綠色增長、改善生態環境和增加就業機會等方面的作用明顯提升。
  三、重點領域和主要任務
 。ㄒ唬┩怀龈咂焚|發展,提升生物醫藥產業競爭力。
  以滿足不斷增長的健康需求和增強產業競爭力為目標,組織實施生物技術藥物發展等行動計劃,通過完善新藥研制基礎支撐平臺和共性技術平臺、開展產業化示范應用、加強先進技術規范推廣應用和完善醫藥管理體制機制等,全面提升生物醫藥企業的創新能力和產品質量管理能力,加快生物技術藥物、化學藥物、中藥等新產品與新工藝開發和產業化,增強區域支撐配套能力,積極推動行業結構調整,做大做強生物醫藥產業。2013-2015年,生物醫藥產業產值年均增速達到20%以上,推動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藥投放市場,形成一批年產值超百億元的企業,提高生物醫藥產業集中度和在國際市場中的份額。
  1.大力開展生物技術藥物創制和產業化。促進疫苗升級換代,重點推動新型疫苗(包括治療性疫苗)研發和產業化。加速治療性抗體等蛋白質和多肽藥物的研制和產業化,促進核酸類藥物發展。加快長效注射劑、非注射給藥系統等新型制劑技術及產品的開發。促進血液制品綜合利用水平的升級,支持重組血液制品的研制和產業化。發展細胞治療、基因治療等新技術與裝備。支持抗體規模生產、新型生物反應器和佐劑等關鍵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快生物技術藥物高品質規;l展。建設生物技術藥物發現、評價、檢測、安全監測等公共技術平臺,完善生物技術藥物產業體系。推動我國生物技術藥物的質量標準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推動生物技術藥物企業和產品通過相關國家或國際組織的認證,提高產品國際市場份額。

專欄1 生物技術藥物發展行動計劃

目標
  形成支撐生物技術藥物發展的先進產業技術體系,建立一批多功能、符合國際標準的生物技術藥物生產基地,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企業。
主要內容
  支撐體系建設:與科技重大專項銜接,建立國家人類重大疾病相關基因資源庫、支撐生物技術藥物研發和生產檢驗的菌株庫、細胞庫和毒株庫;建設生物技術藥物細胞表達和產業化研發平臺、生物技術藥物檢測和表征共享技術平臺、動物細胞培養產品的安全檢測平臺。形成具有國際水平的生物技術藥物安全監測體系。
  產業化示范:依托企業建設多功能、符合國際標準的生物技術藥物生產基地,建設治療性抗體藥物、蛋白質和多肽類藥物、新型疫苗產品的產業化示范工程,突破一批規;a、制劑、質量控制關鍵技術,促進一批新品種投放市場,開展國際資質認證,形成示范效應。
  政策配套:優化審批程序,強化生物技術藥物監管體系建設,制定和完善生物技術藥物納入醫療保險產品目錄相關政策。

  2.推動化學藥物品質全面提升。圍繞心腦血管疾病、代謝性疾病、惡性腫瘤、免疫性疾病、感染性疾病、神經和精神性疾病等重大疾病的防治需求,加速化學創新藥物的產業化,高品質開發通用名藥品,開展基本藥物臨床使用綜合評價。重點推進緩釋、靶向、長效等新型制劑研發和關鍵工藝技術產業化,鼓勵新型輔料的研發和應用,推廣應用先進的生產管理規范,提高我國制劑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推動制劑產品進入國際主流市場。推進綠色制造和過程控制等新技術的應用,減少環境污染,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強化我國原料藥在國際市場的優勢地位。提高產業集中度,完善國際認證服務體系,完善特色化合物庫、測試和評價共享平臺等創新支撐體系。

專欄2 通用名藥品高品質發展行動計劃

目標
  與科技重大專項銜接,形成通用名藥品原料藥和制劑質量提升和國際化支撐體系,實現一批藥品的高品質規;l展,推動一批制劑產品進入國際主流市場。
主要內容
  支撐體系建設:建設雜質樣品庫和藥用原、輔料數據庫;建立綜合質量評價實驗室,建設微乳、脂質體、緩控釋等新制劑關鍵技術平臺,建設已上市藥品品質提升關鍵技術平臺。
  產業化和國際化示范:建設一批符合國際標準的集約化制劑和藥用輔料生產基地,開展綠色生產工藝和先進控制技術的應用示范,推動一批產品通過國際認證,帶動全行業制劑品質提升。扶持一批國家基本藥品目錄產品的高品質生產,保障臨床需求。
  政策配套:研究完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和藥品招標機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提升藥品品質,推行藥品原、輔料登記備案管理制度,建立藥品參比制劑遴選指南和目錄。

  3.提高中藥標準化發展水平。以中藥標準體系建設和推廣應用為核心,加速規范化中藥材基地建設,推動道地中藥材優良品種的選育和無公害規范種植,促進中藥資源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建立健全中藥材種植(養殖)、加工、運輸的工藝標準、質量標準和操作規范,形成多層次、全方位的中藥材現代質量控制體系。加大中藥制藥過程的關鍵技術開發和推廣,提升裝備制造水平。打造一批從原料藥材到藥品的中藥標準化示范產業鏈。加快作用機理明確、物質成分可控、臨床療效確切、使用安全的中藥品種的開發,培育現代中藥大品種。 專欄3 中藥標準化行動計劃

目標
  形成中藥標準化支撐體系,推動一批重點產品的標準化。
主要內容
  支撐體系建設:建設常用中藥材的基因庫、標準實物庫、化學成分庫和指紋圖譜庫,構建質量檢測技術平臺。
  重點產品標準化示范:建設中藥材無公害種植與產地規范加工、中成藥生產過程質量控制標準化的產業鏈;開展中藥溯源檢定和過程控制技術的應用,推動質量提升和標準統一的重點產品示范,建立系統、規范、嚴格的質量體系,提高中藥行業標準化水平,促進中藥國際化發展。
  政策配套:對質量標準提高、用藥安全顯著改善的中藥,研究制定優先納入醫療保險目錄等優惠政策。

 。ǘ┩黄坪诵牟考萍s,促進生物醫學工程高端化發展。
  圍繞預防、診斷、治療、手術、急救、康復等醫療、家庭和個人保健市場的需求,組織實施高性能醫學裝備產業化行動計劃,支持以優勢整機制造企業牽頭帶動產業鏈協同創新發展,大力推進生命科學技術與數字化、新材料等技術交叉融合,重點研發核心部件、基礎材料和關鍵技術,發展高性能醫學裝備、高質量組織工程植介入產品和康復產品、先進體外診斷產品,顯著提高我國生物醫學工程產業的市場競爭力。到2015年,生物醫學工程產業年產值達到4000億元,突破一批核心技術,培育一批高端化發展的生物醫學工程制造企業。
  1.推動高性能醫學裝備規;l展。有效整合優質資源,推動產學研醫深度結合,優先發展高性能醫學影像、放射治療、活體檢驗、體外診斷等醫學裝備及核心部件的設計和制造能力,促進高分辨率、低劑量、多模態、數字化和一體化的醫學影像裝置的產業化發展。推動基于互聯網、物聯網的全數字醫療集成系統、遠程醫療系統的標準化和規;l展。大力推進精準、微創外科和放射治療中虛擬仿真、精確定位、智能反饋、光學成像等新型技術和裝置的產業化,促進無創、低負荷、穿戴式等先進醫療技術和裝備的發展和應用。推進生理監測、生命支持、血液凈化、物理治療、家庭保健等新型數字化生物醫學工程產品高品質、規;l展。發展先進的醫療器械產業鏈,提高市場競爭力! 

專欄4 高性能醫學裝備產業化行動計劃

目標
  建成先進醫療器械特色發展產業鏈,建立生物醫學工程產品協同開發、設計、集成制造等在內的產業鏈發展聯盟,培育若干具有較強創新發展實力和市場競爭力的優勢企業。
主要內容
  高性能醫療設備:大力提升正電子發射探測、磁共振成像、超聲成像平面換能器等核心關鍵部件專業生產能力,形成正電子-X射線計算機斷層成像儀(PET-CT)、磁共振成像儀(MRI)、醫用加速器(MLA)、內窺鏡(ES)、超聲成像儀(USI)等高端醫學裝備的核心部件和整機生產能力;發展新一代微創、無創和全科診療設備與檢測設備、外科手術器械和機器人。
  醫院數字化系統和遠程醫療裝備:加快新一代互聯網技術與生物醫學工程技術的融合應用,加強醫院數字化系統、遠程醫療系統、個體健康信息管理系統等關鍵技術的研制和產業化,提供集成化、一體化整體解決方案。
  新型通用醫療儀器設備:推動生物傳感器等新技術的應用,研制數字化、智能化的新型體外診斷系統、醫療儀器和康復器械。
  政策配套:研究建立大型儀器診斷服務社會化的管理機制,鼓勵開展租賃、托管等新型商業模式。完善生物醫學工程產品的技術審評體系、安全性評價、第三方評估機制、臨床試驗管理法規和相關標準,促進新技術、新產品的安全推廣使用。研究制定鼓勵性定價、醫療保險等政策。

  2.加速高附加值植介入材料及制品的產業化。推動仿生醫學、再生醫學和組織工程與生物技術的融合,促進新型高生物相容性醫用材料的研制和產業化。開發以藥械結合、分子設計學為技術特征的植介入體設計和制作關鍵技術及其精密加工裝備和生物反應器,推動新型生物醫用材料及相關醫療器械的產業化發展。針對血管、關節等疾病置換、修復的不同臨床治療需要,創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涂藥支架、人工瓣膜、骨修復材料、人工關節、人工皮膚等醫療器械產品,加快臨床應用推廣,擴大我國植介入醫療器械的產業化發展規模。加強技術集成,支持新一代殘障人員醫用康復輔具的研制和生產。
  3.大力發展新型體外診斷產品。圍繞早期篩查、臨床診斷、療效評價、治療預后、出生缺陷診斷等需求,開發高通量、高精度的檢測儀器、試劑和體外診斷系統。加快發展分子診斷、生物芯片等新興技術,加速免疫、生物標志物、個體化醫療、病原體等體外診斷產品的產業化;發展可現場快速檢測的血液、生化、免疫、病原體等體外診斷儀器及試劑的制備技術,促進規;a。建設體外診斷試劑研發和產業化平臺,加強原料酶、診斷性抗體等試劑原料基地建設,構建量值溯源體系及其參考實驗室網絡,推動我國體外診斷產業的發展。
 。ㄈ┘铀倏萍汲晒D化推廣,增強生物農業競爭力。
  圍繞糧食安全、生態改善、農民增收和現代農業發展等重大需求,充分發揮我國豐富的農業生物資源優勢,加強生物育種和農用生物制品技術研發能力建設,促進創新資源向企業集聚,加快開展新品種研發、產業化和推廣應用,完善質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推動生物育種產業加快發展,促進農用生物制品標準化高品質發展。推進海洋生物資源的產業化開發和綜合利用。到2015年,生物農業年工業產值達到3000億元,推廣一批新技術與重大新產品,培育一批年產值超百億元的生物農業企業。
  1.提升生物育種核心競爭力。大力開發主要農林動植物的高產、優質、多抗、高效新品種,重點推動水稻、玉米、小麥、大豆、棉花、油菜、馬鈴薯和豬、禽、牛、羊、水產等動植物重大新品種的培育、擴繁與產業化。加快推進分子育種、細胞育種、航天生物工程、胚胎移植等現代生物技術與常規育種技術的集成應用,加快培育推廣超高產、多抗、優質專用、易儲耐藏、營養強化等新品種。大力發展果蔬、花草和林木等生物育種高端產業群。發展良種繁育、加工與檢測等先進規;a裝備與技術。推進以企業為主體的國家生物種業品種研發、繁育與示范,規范種子生產、加工、銷售與服務平臺,建設市場主導的品種權轉讓交易公共平臺,完善育繁推一體化的現代生物種業技術體系! 

專欄5 生物育種創新發展行動計劃

目標
  建立國家生物育種產業支撐體系,創制和推廣應用一批重大新品種,培育若干龍頭企業。
主要內容
  支撐體系建設:構建重要農林生物基因信息庫、生物育種技術共享平臺和國家生物育種基地,面向糧食、林木、畜禽、水產主產區和優勢區域,建設新品種選育、規;庇、種子加工、營銷、推廣與品種權交易平臺,完善國家生物育種產業技術體系。
  龍頭企業培育:支持企業與優勢科教單位建立長期穩定的種業發展合作關系,培育掌握生物育種核心技術、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育繁推一體化龍頭企業。
  新品種產業化:突破一批分子育種關鍵技術和裝備,加快水稻、玉米、小麥、速生林木、木本油料、豬、禽、牛、羊、水產等動植物重大突破性新品種的選育與產業化。
  政策配套:研究完善現代種子(仔)企業扶持政策,推動健全種子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加強轉基因生物安全評估與管理,進一步完善適用于生物農業發展的行政審批制度。

  2.加快農用生物制品產業化。加速開發生物菌種新資源,發展規;l酵培養關鍵技術與裝備,強化農用生物制品的市場準入監管,促進農用生物制品產業標準化、規;透咂焚|發展。加快構建大規模疫苗懸浮培養生產線,促進新型基因工程疫苗產業化,推進動物基因工程疫苗與動物疫病診斷試劑的生產標準化。加快動植物生物反應器核心技術和新產品的研發和產業化。加快基于飼用酶制劑、益生素、抗菌肽、植物提取物等的生物技術產品在生物飼料中的應用。推動高品質植物免疫誘抗劑、生物殺菌劑或殺蟲劑、天敵生物等生物農藥產品產業化。加快突破保水抗旱、荒漠化修復、磷鉀活化、抗病促生、生物固氮、秸稈快速腐熟、殘留除草劑降解及土壤調理等生物肥料的規;蜆藴驶a技術瓶頸,提升產業化水平! 

專欄6 農用生物制品發展行動計劃

目標
  建立國家農用生物制品產業支撐體系,創制一批重大農用生物制品,培育若干龍頭企業,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
主要內容
  支撐體系建設:構建生物獸藥、生物農藥、生物飼料、生物肥料等重要農用生物制品資源信息庫、產品研發共享平臺和產品孵化基地,完善國家農用生物制品產業支撐體系。
  龍頭企業培育:支持企業與優勢科教單位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掌握核心技術,發展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產品,形成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龍頭企業。
  新產品研究與產業化:突破一批綠色農用生物制品生產關鍵技術、新工藝和裝備,加快新型生物疫苗與獸藥、生物農藥、生物飼料、生物肥料等重要農用生物制品的產業化。
  政策配套:研究完善現代農用生物制品企業扶持機制和產品生產應用補貼制度,健全適用于農用生物制品產業發展的法律法規。

  3.加強海洋生物資源開發利用。加快開發海洋特有的生物資源,建設鼓勵資源綜合利用的產業聚集區,推動海水養殖、綜合加工產業和遠洋漁業快速發展。積極應用細胞工程和分子育種等現代生物技術開展種苗繁育和種質創新,大幅提升海水養殖新品種開發能力,加大力度推廣應用新產品。加快海洋生物活性物質的開發應用,發展工業用酶、醫用功能材料、生物分離材料、綠色農用生物制劑、創新藥物等海洋新產品。建設海洋生物庫等產業發展公共服務平臺。提高海洋水產綜合加工技術及加工廢棄物高值化利用水平,加強遠洋生物資源探捕開發,提高遠洋新品種的利用水平。
 。ㄋ模┨岣弋a品經濟性,推動生物制造產業規;l展。
  面向促進綠色、低碳和可持續發展,構建生物制造產業技術體系,組織實施生物基產品發展行動計劃,加快推動生物基材料、生物基化學品、新型發酵產品的產業化與推廣應用;組織實施生物工藝應用示范行動計劃,大力推動綠色生物工藝在化工、輕紡、冶金及能源領域的應用示范,促進生物制造產業規;l展。到2015年,生物制造產業年產值達到7500億元,生物基產品和生物工藝對石油化工原料及傳統化學工藝的替代取得重大進展,發酵產業的國際競爭力顯著提高。
  1.推動生物基產品的規;l展應用。加快推動生物基材料、生物基化學品與新型發酵產品的規;l展,提高生物基產品的經濟競爭力。重點推進非糧生物醇、有機酸、生物烯烴等生物基化工原料的產業化,推動生物基產品及其衍生物在化工行業的應用。提升氨基酸、維生素等新型發酵產品的國際化發展水平。大力推進生物塑料、生化纖維等生物基材料的規;l展與應用。加快構建典型生物基產品的產業鏈,推動集聚發展,初步形成生物基產品規;l展能力! 

專欄7 生物基產品發展行動計劃

目標
  實現一批重要生物基產品的非糧原料生產,形成年產百萬噸級生物基材料、千萬噸級生物基產品的生產能力。
主要內容
  非糧工業糖產業化示范:推進薯類、秸稈、工程玉米等生物質處理、酶解糖化等高品質規;苽浼夹g的研發與應用,建設非糧工業糖產業化示范線,形成非糧可發酵糖的規;⿷。生物基化學品產業化示范:推進微生物工程菌與熱化學技術的產業化應用,建設化工醇、有機酸、生物烯烴及其衍生物等生物基化學品的規;a線,提高對石油化學品的經濟競爭力。
  生物基材料產業化示范:推進生物基材料生物聚合、化學聚合等技術的發展與應用,建設聚乳酸(PLA)、聚丁二酸丁二醇酯(PBS)、聚羥基烷酸(PHA)、生物基熱熔膠、新型生物質纖維等生物塑料與生化纖維的產業化示范工程,推廣應用生物基材料。
  政策配套:建立生物基產品的認證機制,研究制定生物基產品消費的市場鼓勵政策,研究農業原料對工業領域的配給制度。

  2.推進綠色生物工藝的應用示范。圍繞傳統工業過程的轉型升級,加強生物催化劑、工業酶制劑新產品的開發和產業化,培育發展高效的工業用微生物菌種,推動微生物制造產業升級。重點突破生化合成、生物印染、生物漂白、生物采礦等綠色生物工藝關鍵技術和裝備,大力推動生物工藝在化工、醫藥、食品、紡織、冶金及能源等領域的應用示范,大力推進先進發酵工藝與裝備的應用示范,大幅減少水資源、能源消耗和廢水、廢氣排放,初步形成生物法綠色工藝體系,提高經濟的綠色發展水平! 

專欄8 生物工藝應用示范行動計劃

目標
  推動一批新型工業酶制劑上市,建設6-8個規;锕に囀痉豆こ,能耗、物耗、水耗和環境污染物排放顯著降低。
主要內容
  酶制劑產業化示范:建設工業催化劑研發平臺與現代化的工業酶生產基地,推動一批工業酶制劑與復合酶制劑新產品上市,提高酶制劑在化工、輕紡等領域的工程化應用能力。
  生物工藝應用示范:推進生物工藝技術與裝備的規;瘧,建設生化合成、生物印染、生物漂白、生物脫膠、生物制革、生物勘探與采礦等綠色生物工藝示范工程。
  政策配套:制定鼓勵發展綠色工藝的政策,研究實行工業生產生命周期評估機制和綠色工藝產品補貼機制。

 。ㄎ澹╅_辟多元途徑,促進生物能源商業化發展。
  圍繞開拓清潔能源、緩解能源短缺、解決“三農”問題等戰略需求,積極拓展非糧生物質原料來源和途徑,加快先進生物液體燃料的研發與應用示范,積極推動生物質燃氣和成型燃料的規;瘧,因地制宜發展生物質發電產業,有力推進分布式能源并網標準和管理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生物能源定價機制和激勵機制,推進生物能源規;、專業化、產業化發展。到2015年,生物能源年利用總量超過5000萬噸標準煤,可減排二氧化碳9500萬噸,生物能源產業年產值達到1500億元。
  1.加大新一代生物液體燃料開發力度。充分利用鹽堿荒地、荒坡地、宜林地等宜能荒地種植能源作物,建設以能源林、甜高粱莖桿、非糧淀粉類植物、農林(工業)廢棄物以及新型能源作物為主的非糧原料多元化供應體系。突破纖維素乙醇原料預處理、低成本水解糖化關鍵技術瓶頸;加速生物質燃氣合成燃油催化劑等的研發和產業化,建設纖維素燃料乙醇和生物合成燃油商業化示范工程,構建生物液體燃料產業鏈。加大油藻生物柴油和航空生物燃料等前沿技術的研發力度,推動開展產業化示范! 

專欄9 生物液體燃料產業化行動計劃

目標
  實施纖維素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商業化示范工程,與同類化石能源產品相比具有價格競爭力;實現生物液體燃料與化石燃料一體化調配、供應與流通。
主要內容
  非糧原料供應體系建設:建成5-10個多種原料的種植加工基地,各類生物質原料供應能力達到500萬噸以上。
  生物燃氣合成生物柴油示范:加快大型生物質氣化技術、燃氣凈化和組份重整技術以及生物柴油制備用催化劑的研發,推進生物質燃氣合成生物柴油成套裝備產業化,建設生物燃氣合成生物柴油示范工程。
  纖維素乙醇產業化示范:推進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纖維素乙醇生產原料預處理工藝和高效低成本纖維素降解酶系的研發,建設纖維素乙醇產業化示范工程。
  政策配套:研究建立有利于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產業快速發展的市場準入機制,促進生物能源與傳統能源一體化發展進程;研究完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的價格形成機制。

  2.促進生物燃氣和成型燃料的商業化應用。促進生物燃料供應的城鄉一體化,重點在農林生物質資源條件較好的地區推廣生物質燃氣和成型燃料集中供應技術、沼氣集中供應技術和生物質成型燃料技術的規;瘧,鼓勵生物能源并入城市能源供應網絡,提高生物能源產業的經濟效益,促進市場化發展。重點加大對大型生物質集中供氣成套裝備、中高溫高效沼氣厭氧發酵成套裝備、沼氣凈化、壓縮、灌裝成套設備、低電耗生物質燃料成型設備、生物質供熱鍋爐技術和民用爐具的研發和應用力度,建設城鄉一體化的生物質燃氣、沼氣供應管網體系和生物質成型燃料供應體系。制定和完善生物質燃氣、沼氣、成型燃料產品質量標準、工程建設運行安全標準以及生物燃料應用污染物排放標準。
  3.因地制宜加快生物質發電產業發展。充分利用農林剩余物、沙生植物平茬物及灌木林、生活垃圾、蔗渣、畜禽糞便、有機污水等,因地制宜發展各類生物質發電技術,加快生物質發電關鍵設備的研發和產業化。結合新能源集成應用重大產業創新發展工程的實施,建設適應不同區域特點的生物質發電示范工程,加快制定適用于生物質發電的分布式發電并網標準,建立健全生物質發電原料收集體系、裝備研發和產業化體系及生物質發電管理體系。
 。┘訌姽に噾,發展壯大生物環保產業。
  以水污染、大氣污染、有機廢棄物治理和受損生態系統的治理與修復為重點,大力發展高性能生物環保材料和生物制劑,加快高效生物監測、治理、修復及廢物利用等成套技術工藝和裝備的示范應用,擴大產業規模。組織實施環保用生物制劑發展行動計劃,支持開展污水高效處理菌劑、生物膜、污泥減量化菌劑等生物制劑的開發和推廣應用,推進污水生物處理高效反應器、廢水深度處理和中水回用成套設備研發。加快有機廢棄物腐熟劑、堆肥接種劑、微生物添加劑等專用功能菌劑和有機廢物處理、復合肥生產配套裝備的研制和產業化推廣,推動發展有機肥類和生物復合肥。加快生態系統修復專用植物材料、制劑和裝備的研發與規;瘧。2013-2015年,生物環保產業產值年均增長15%以上,到2015年,生物環保產業年產值達到1500億元! 

專欄10 環保用生物制劑發展行動計劃

目標
  推動一批環保用生物新產品的開發應用,培育一批龍頭企業。
主要內容
  支撐體系建設:建立生物環保產品質量認證體系、生物環保制劑評估驗證平臺、新產品開發的共享技術平臺。
  新產品開發和產業化:開發用于礦山土壤、重金屬和石油污染土壤和水體修復等的特種酶制劑和微生物菌劑產品,開發用于有毒有害難降解工業廢水處理、污泥減量化處理和土壤改良等高效菌劑,大力推廣應用新產品。
  龍頭企業培育:積極引導生物環保企業實施跨地區、跨行業的聯合與兼并,培育集生物制劑新產品開發、生產和應用于一體的大型企業。
  政策配套:落實完善支持生物環保企業發展的財政扶持政策,強化生物環保產品的質量管理與審批制度。

 。ㄆ撸┲凼袌鲂枨,培育生物服務新業態。
  適應現代生產和消費模式的新要求,集成生物技術和現代服務業的理念,發展合同研發、委托制造、公共技術服務、中介服務和延伸服務,積極培育生物服務新業態。重點支持合同研發和委托制造服務產業的發展,推動擁有優勢專有技術的生物醫藥企業和科研院所向國內外研發機構和企業提供單項或整合化服務。積極提高公共技術專業化服務能力,加快高端實驗儀器、生物試劑和實驗動物的集約化發展,組織實施生物信息服務行動計劃,培育基因測序、分析測試和生物信息等專業服務企業。努力培育生物產業延伸服務,發展健康管理、轉化醫學、細胞治療、基因治療、臨床檢驗社會化、個體化醫療等新業態。加強生物產業專業中介服務,積極扶持生物產業政策咨詢、技術轉移、金融投資、流通交易、法律服務等業務發展,鼓勵公共研發平臺、孵化器、臨床基地的企業化發展。鼓勵企業承接國內外生物產業服務外包,加強國際技術合作,不斷提高產業層次。到2015年,生物服務產業年產值達到1500億元,培育一批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生物服務大型企業! 

專欄11 生物信息服務行動計劃

目標
  建設國家生物資源與生物信息技術網絡化服務體系,形成面向生物產業的信息服務能力。
主要內容
  關鍵技術開發:構建大規模和高通量基因組測序技術和裝備、海量生物信息處理與分析技術。
  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建設大規模的生物資源庫和生物信息中心核心平臺,建設網絡化的國家生物資源和生物信息服務設施,加強對基因信息的深度發掘,帶動新型測序儀的發展。對個體化診療、生物資源發掘、動植物分子育種、工業微生物的菌種改造等研發提供生物信息技術服務。
  生物產業高端中介服務企業培育:以形成新技術與新產品研究、開發和示范推廣協調發展機制,促進規范化、專業化、規;l展為目標,在相關領域培育若干具有較強創新能力和市場服務能力的新型企業,推動形成新業態。
  政策配套:研究改進生物資源開發相關的知識產權管理機制,將生物服務企業納入高技術企業范疇。研究完善服務類企業的國家認證制度,加速國際互認談判。

  四、保障措施
 。ㄒ唬┩晟茰嗜胝,促進創新創業。
  建立健全生物產業新產品進入市場的高效審查機制和監督機制,依法完善藥品、醫療器械、生物農藥、生物肥料的審批制度,進一步完善轉基因農產品行業準入管理、生物安全管理和上市審批制度,加速高品質新產品的市場應用。全面推行高品質產品行業標準,促進產業健康發展。健全合同研究和委托制造的管理體制機制,進一步強化技術孵化、產品檢驗、技術服務等公共技術服務,大幅降低初創企業的外部投資成本。
 。ǘ┘訌娦枨蠹,強化市場拉動。
  建立生物技術新產品需求側激勵機制。打破區域壟斷,扶持生物產業創新企業開拓市場。全面實施以優質優價、同質同價、競爭擇價為原則的生物產品價格形成機制,促進新產品、新技術的推廣應用,支撐高技術服務業和相關產業發展。擴大醫療保險覆蓋范圍,規范藥品采購行為,發展商業健康保險,支持臨床必需、療效確切、安全性高、價格合理的創新藥物優先進入醫療保險目錄。完善生物良種補貼政策。穩步推進非糧燃料乙醇應用試點,有序開展生物柴油產業化示范,在完成航空生物燃料驗證飛行等基礎上,適時啟動航空生物燃料商業化應用。加大力度推進資源稅費改革,加快淘汰落后產品、技術和工藝,促進新興綠色技術、產品的推廣應用。
 。ㄈ┩晟苿撔录,促進持續發展。
  研究完善引導生物企業加大長期研發投入的財稅激勵機制。通過國家創業投資引導資金,推動設立一批從事不同階段投資的專業型生物產業創業投資機構,鼓勵金融機構對生物產業發展提供融資支持,引導擔保機構積極提供融資增信服務。鼓勵相關企業、人才、資金等向生物產業基地集聚。完善國有企業經營業績評價考核指標體系,鼓勵國有企業加大生物產業技術創新力度。完善生物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機制,依法保障知識產權所有者的權益,研究建立生物產業領域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制度,提高創新效率和質量。
 。ㄋ模┲匾暼瞬排囵B,強化團隊建設。
  落實《國家中長期生物技術人才發展規劃(2010—2020年)》,加大生物技術人才培養力度。充分發揮高等院校的作用,重點培養生物產業高端創新型人才、產業鏈關鍵環節專業人才、生物技術知識產權人才、國際化發展人才、管理人才及團隊。鼓勵企業與科研機構、高校聯合建立生物技術人才培養基地。建立人才及人才團隊在企業與科研院所之間流動的暢通渠道。完善人才評價標準體系,引導人才在產業鏈不同環節合理分布。加大對生物技術高端人才及創新團隊的引進力度,吸引海外高層次人才回國(來華)創新創業,促進生物產業國際化發展。
 。ㄎ澹┘訌娰Y源管理,保護生物安全。
  加強生物資源保護,建立健全生物遺傳資源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實現生物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強化生物安全監管,完善轉基因生物安全技術標準、安全評價、檢測監測、法律法規和監督管理體系。加強防范外來有害生物入侵。強化生物產業風險預警和應急反應機制。加強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健全實驗室生物安全體系。加強生物研究的倫理審查與監管,建立健全醫學、農業等領域生命科學研究倫理審查監督制度。完善生物安全溯源機制。
 。┘訌娊y籌協調,確保規劃落實。
  建立健全推動生物產業發展的協調機制,加強宣傳,統一思想,加強協調配合,調動社會和企業資源,形成合力促進生物產業快速發展。發展改革委要加強統籌協調,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生物產業發展行動計劃等重大任務的部門分工方案,加強規劃與國家相關科技專項等的銜接,強化規劃對年度計劃執行和重大項目安排的統籌指導。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組織實施生物產業發展各項行動計劃,加快研究出臺有關政策措施,確保規劃提出的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建立中央與地方信息溝通平臺,形成高效協同機制。各地區要根據當地比較優勢和產業發展現狀,科學確定生物產業發展定位,出臺政策措施,調整優化產業布局,強化產業鏈分工和區域協作配套。
  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規劃實施的跟蹤分析和監督檢查,及時開展后評估,針對規劃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適時提出解決辦法,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為加強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等文件的精神,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F予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2年12月27日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征收管理法》)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等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匯總納稅企業),除另有規定外,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適用本辦法。
  國有郵政企業(包括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屬單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包括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包括滯納金、罰款)為中央收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鐵路運輸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ㄒ唬┙y一計算,是指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匯總納稅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ǘ┓旨壒芾,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
 。ㄈ┚偷仡A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ㄋ模﹨R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后,總機構統一計算匯總納稅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
 。ㄎ澹┴斦{庫,是指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國庫的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數調整至地方國庫。
  第四條 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級分支機構,是指匯總納稅企業依法設立并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登記證書),且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機構。
  第五條 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ㄒ唬┎痪哂兄黧w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ǘ┥夏甓日J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ㄈ┬略O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ㄋ模┊斈瓿蜂N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ㄎ澹﹨R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章 稅款預繳和匯算清繳
  第六條 匯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具體的稅款繳庫或退庫程序按照財預[2012]40號文件第五條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具體核定。
  匯總納稅企業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預繳;在規定期限內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當年度不得變更。
  第八條 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就地申報預繳?倷C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并及時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就地申報預繳。
  分支機構未按稅款分配數額預繳所得稅造成少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其處罰,并將處罰結果通知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第九條 匯總納稅企業預繳申報時,總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和企業當期財務報表外,還應報送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和各分支機構上一年度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分支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只填列部分項目)外,還應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各分支機構上一年度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原則上只需要報送一次。
  第十條 匯總納稅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匯總納稅企業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于全年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由總、分機構分別結清應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分別辦理退稅,或者經總、分機構同意后分別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第十一條 匯總納稅企業匯算清繳時,總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和年度財務報表外,還應報送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各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和各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分支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只填列部分項目)外,還應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和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可參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列明的項目進行說明,涉及需由總機構統一計算調整的項目不進行說明。
  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責成該分支機構在申報期內報送,同時提請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督促總機構按照規定提供上述分配表;分支機構在申報期內不提供的,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分支機構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屬于總機構未向分支機構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還應提請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總機構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章 總分機構分攤稅款的計算
  第十三條 總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總機構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第十五條 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后,除出現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和第十六條第二、三款情形外,當年不作調整。
  第十六條 總機構設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非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二級分支機構),且該部門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可將該部門視同一個二級分支機構,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該部門與管理職能部門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不能分開核算的,該部門不得視同一個二級分支機構,不得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匯總納稅企業當年由于重組等原因從其他企業取得重組當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級分支機構,并作為本企業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該二級分支機構不視同當年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匯總納稅企業內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總機構、二級分支機構之間,發生合并、分立、管理層級變更等形成的新設或存續的二級分支機構,不視同當年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營業收入,是指分支機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經營活動實現的全部收入。其中,生產經營企業分支機構營業收入是指生產經營企業分支機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業分支機構營業收入是指金融企業分支機構取得的利息、手續費、傭金等全部收入。保險企業分支機構營業收入是指保險企業分支機構取得的保費等全部收入。
  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職工薪酬,是指分支機構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資產總額,是指分支機構在經營活動中實際使用的應歸屬于該分支機構的資產合計額。
  本辦法所稱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是指分支機構上年度全年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數據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資產總額數據,是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核算的數據。
  一個納稅年度內,總機構首次計算分攤稅款時采用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數據,與此后經過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確認的數據不一致的,不作調整。
  第十八條 對于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后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條計算的分攤比例,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再分別按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后加總計算出匯總納稅企業的應納所得稅總額,最后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條計算的分攤比例,向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攤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
  第十九條 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等,對其主管分支機構計算分攤稅款比例的三個因素、計算的分攤稅款比例和應分攤繳納的所得稅稅款進行查驗核對;對查驗項目有異議的,應于收到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后30日內向企業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復核建議,并附送相關數據資料。
  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必須于收到復核建議后30日內,對分攤稅款的比例進行復核,作出調整或維持原比例的決定,并將復核結果函復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執行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復核決定。
  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未在規定時間內復核并函復復核結果的,上級稅務機關應對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復核期間,分支機構應先按總機構確定的分攤比例申報繳納稅款。
   第二十條 匯總納稅企業未按照規定準確計算分攤稅款,造成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之間同時存在一方(或幾方)多繳另一方(或幾方)少繳稅款的,其總機構或分支機構分攤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低于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的數額的,應在下一稅款繳納期內,由總機構將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的稅款差額分攤到總機構或分支機構補繳;其總機構或分支機構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高于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的數額的,應在下一稅款繳納期內,由總機構將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的稅款差額從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的分攤稅款中扣減。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條 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接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總機構應將其所有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包括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分支機構)信息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內容包括分支機構名稱、層級、地址、郵編、納稅人識別號及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地址和郵編。
  分支機構(包括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分支機構)應將其總機構、上級分支機構和下屬分支機構信息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內容包括總機構、上級機構和下屬分支機構名稱、層級、地址、郵編、納稅人識別號及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地址和郵編。
  上述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除另有規定外,應在內容變化后30日內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分支機構注銷稅務登記后15日內,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注銷情況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第二十三條 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應在預繳申報期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法人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的復印件、由總機構出具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有效證明和支持有效證明的相關材料(包括總機構撥款證明、總分機構協議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
  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進行審核鑒定,對應按本辦法規定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二級分支機構,應督促其及時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四條 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執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按上款規定視同獨立納稅人的分支機構,其獨立納稅人身份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匯總納稅企業以后年度改變組織結構的,該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報送相關證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進行審核鑒定。
  第二十五條 匯總納稅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以下規定申報扣除:
 。ㄒ唬┛倷C構及二級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二級分支機構還應同時上報總機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應并入二級分支機構,由二級分支機構統一申報。
 。ǘ┛倷C構對各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除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ㄈ┛倷C構將分支機構所屬資產捆綁打包轉讓所發生的資產損失,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專項申報。
  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二級分支機構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強化后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對于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審批(核)、備案管理,并通過評估、檢查和臺賬管理等手段,加強后續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匯總納稅企業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管理,可以對企業自行實施稅務檢查,也可以與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聯合實施稅務檢查。
  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對查實項目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統一計算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
  總機構應將查補所得稅款(包括滯納金、罰款,下同)的50%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計算的分攤比例,分攤給各分支機構(不包括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分支機構)繳納,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查補稅款就地辦理繳庫;50%分攤給總機構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具體的稅款繳庫程序按照財預[2012]40號文件第五條等相關規定執行。
  匯總納稅企業繳納查補所得稅款時,總機構應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和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檢查結論,各分支機構也應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和稅務檢查結論。
  第二十八條 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配合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其主管二級分支機構實施稅務檢查,也可以自行對該二級分支機構實施稅務檢查。
  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對其主管二級分支機構實施稅務檢查,可對查實項目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自行計算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
  計算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減除允許彌補的匯總納稅企業以前年度虧損;對于需由總機構統一計算的稅前扣除項目,不得由分支機構自行計算調整。
  二級分支機構應將查補所得稅款的50%分攤給總機構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50%分攤給該二級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繳庫。具體的稅款繳庫程序按照財預[2012]40號文件第五條等相關規定執行。
  匯總納稅企業繳納查補所得稅款時,總機構應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經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和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檢查結論,二級分支機構也應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和稅務檢查結論。
  第二十九條 稅務機關應將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分支機構的稅務登記信息、備案信息、總機構出具的分支機構有效證明情況及分支機構審核鑒定情況、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和年度納稅申報表、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企業所得稅款入庫情況、資產損失情況、稅收優惠情況、各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稅務檢查及查補稅款分攤和入庫情況等信息,定期分省匯總上傳至國家稅務總局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管理信息交換平臺。
  第三十條 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的匯總納稅企業,2009年起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部門一致;2009年起新增匯總納稅企業,其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管理部門也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一致。
  第三十一條 匯總納稅企業不得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稱同一地區)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參照本辦法聯合制定。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既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又在同一地區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實行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74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外商獨資銀行匯總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5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2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分支機構2008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款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74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補充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6號)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關于印發《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通知


財會[2012]22號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我部對《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預字﹝1997﹞288號)進行了修訂,F將修訂后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印發給你們,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財政部
2012年12月19日




附件下載:

事業單位會計制度.pdf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01/P020130105568462443196.pdf


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國土資源部



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已經2012年12月11日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徐紹史

  2012年12月27日

  

  

  

  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2012年12月11日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土地復墾的有效實施,根據《土地復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復墾應當綜合考慮復墾后土地利用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

  生產建設活動造成耕地損毀的,能夠復墾為耕地的,應當優先復墾為耕地。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專門機構并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土地復墾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鐵路、交通、水利、環保、農業、林業等部門的協同配合和行業指導監督。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土地復墾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 除條例第六條規定外,開展土地復墾調查評價、編制土地復墾規劃設計、確定土地復墾工程建設和造價、實施土地復墾工程質量控制、進行土地復墾評價等活動,也應當遵守有關國家標準和土地管理行業標準。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補充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復墾工程建設和造價等標準。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土地復墾信息管理系統,利用國土資源綜合監管平臺,對土地復墾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及時收集、匯總、分析和發布本行政區域內土地損毀、土地復墾等數據信息。

  

  第二章 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的復墾

  

  第六條 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在辦理建設用地申請或者采礦權申請手續時,依據國土資源部《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規程》的要求,組織編制土地復墾方案,隨有關報批材料報送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

  具體承擔相應建設用地審查和采礦權審批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土地復墾義務人報送的土地復墾方案進行審查。

  第七條 條例施行前已經辦理建設用地手續或者領取采礦許可證,條例施行后繼續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損毀的,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方案的補充編制工作,報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

  第八條 土地復墾方案分為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和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

  依法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以及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采礦項目,應當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其他項目可以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

  第九條 生產建設周期長、需要分階段實施土地復墾的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方案應當包含階段土地復墾計劃和年度實施計劃。

  跨縣(市、區)域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在土地復墾方案中附具以縣(市、區)為單位的土地復墾實施方案。

  階段土地復墾計劃和以縣(市、區)為單位的土地復墾實施方案應當明確土地復墾的目標、任務、位置、主要措施、投資概算、工程規劃設計等。

  第十條 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受理土地復墾方案審查申請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根據論證所需專業知識結構,從土地復墾專家庫中選取專家。專家與土地復墾方案申請人或者申請項目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要求回避。土地復墾方案申請人也可以向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專家回避。

  土地復墾方案申請人或者相關利害關系人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向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查詢專家意見。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提供查詢結果。

  第十一條 土地復墾方案經專家論證通過后,由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最終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通過審查:

 。ㄒ唬┩恋乩矛F狀明確;

 。ǘ⿹p毀土地的分析預測科學;

 。ㄈ┩恋貜蛪繕、任務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ㄋ模┩恋貜蛪ㄙM用測算合理,預存與使用計劃清晰并符合本辦法規定要求;

 。ㄎ澹┩恋貜蛪ㄓ媱澃才趴茖W、保障措施可行;

 。┩恋貜蛪ǚ桨敢呀浾髑笠庖姴⒉杉{合理建議。

  第十二條 土地復墾方案通過審查的,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土地復墾方案審查意見書。土地復墾方案審查意見書應當包含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內容。

  土地復墾方案未通過審查的,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土地復墾義務人補正。逾期不補正的,不予辦理建設用地或者采礦審批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因生產建設項目的用地位置、規模等發生變化,或者采礦項目發生擴大變更礦區范圍等重大內容變化的,應當在三個月內對原土地復墾方案進行修改,報原審查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四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不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十三條規定補充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復墾方案的,依照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在實施土地復墾工程前,應當依據審查通過的土地復墾方案進行土地復墾規劃設計,將土地復墾方案和土地復墾規劃設計一并報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要求,與損毀土地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雙方約定的銀行建立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額,在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中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

  預存的土地復墾費用遵循“土地復墾義務人所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管,專戶儲存?钍褂谩钡脑瓌t。

  第十七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與損毀土地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銀行共同簽訂土地復墾費用使用監管協議,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明確土地復墾費用預存和使用的時間、數額、程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

  土地復墾費用使用監管協議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在項目動工前一個月內預存土地復墾費用。

  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補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的,應當在土地復墾方案通過審查后一個月內預存土地復墾費用。

  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修改土地復墾方案后,已經預存的土地復墾費用不足的,應當在土地復墾方案通過審查后一個月內補齊差額費用。

  第十九條 土地復墾費用預存實行一次性預存和分期預存兩種方式。

  生產建設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項目,應當一次性全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

  生產建設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項目,可以分期預存土地復墾費用,但第一次預存的數額不得少于土地復墾費用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余額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土地復墾費用預存計劃預存,在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前一年預存完畢。

  第二十條 條例實施前,采礦生產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繳存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中已經包含了土地復墾費用的,土地復墾義務人可以向所在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屬實的,可以不再預存相應數額的土地復墾費用。

  第二十一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工作計劃和土地復墾費用使用計劃,向損毀土地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出具土地復墾費用支取通知書?h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出具土地復墾費用支取通知書。

  土地復墾義務人憑土地復墾費用支取通知書,從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中支取土地復墾費用,專項用于土地復墾。

  第二十二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當年土地復墾義務履行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甓韧恋負p毀情況,包括土地損毀方式、地類、位置、權屬、面積、程度等;

 。ǘ┠甓韧恋貜蛪ㄙM用預存、使用和管理等情況;

 。ㄈ┠甓韧恋貜蛪▽嵤┣闆r,包括復墾地類、位置、面積、權屬、主要復墾措施、工程量等;

 。ㄋ模﹪临Y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年度報告內容。

  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復墾義務人報告事項履行情況的監督核實,并可以根據情況將土地復墾義務履行情況年度報告在門戶網站上公開。

  第二十三條 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復墾義務人使用土地復墾費用的監督管理,發現有不按照規定使用土地復墾費用的,可以按照土地復墾費用使用監管協議的約定依法追究土地復墾義務人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在生產建設活動中應當遵循“保護、預防和控制為主,生產建設與復墾相結合”的原則,采取下列預防控制措施:

 。ㄒ唬⿲赡鼙粨p毀的耕地、林地、草地等,應當進行表土剝離,分層存放,分層回填,優先用于復墾土地的土壤改良。表土剝離厚度應當依據相關技術標準,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表土剝離應當在生產工藝和施工建設前進行或者同步進行;

 。ǘ┞短觳傻V、燒制磚瓦、挖沙取土、采石,修建鐵路、公路、水利工程等,應當合理確定取土的位置、范圍、深度和堆放的位置、高度等;

 。ㄈ┑叵虏傻V或者疏干抽排地下水等施工,對易造成地面塌陷或者地面沉降等特殊地段應當采取充填、設置保護支柱等工程技術方法以及限制、禁止開采地下水等措施;

 。ㄋ模┙共话凑找幎ㄅ欧艔U氣、廢水、廢渣、粉灰、廢油等。

  第二十五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對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的規模、程度和復墾過程中土地復墾工程質量、土地復墾效果等實施全程控制,并對驗收合格后的復墾土地采取管護措施,保證土地復墾效果。

  第二十六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依法轉讓采礦權或者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復墾義務同時轉移。但原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完成的土地復墾義務未履行完成的除外。

  原土地復墾義務人已經預存的土地復墾費用以及未履行完成的土地復墾義務,由原土地復墾義務人與新的土地復墾義務人在轉讓合同中約定。

  新的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重新與損毀土地所在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銀行簽訂土地復墾費用使用監管協議。

  

  第三章 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的復墾

  

  第二十七條 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調查評價,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p毀土地現狀調查,包括地類、位置、面積、權屬、損毀類型、損毀特征、損毀原因、損毀時間、污染情況、自然條件、社會經濟條件等;

 。ǘ⿹p毀土地復墾適宜性評價,包括損毀程度、復墾潛力、利用方向及生態環境影響等;

 。ㄈ┩恋貜蛪ㄐб娣治,包括社會、經濟、生態等效益。

  第二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認定為歷史遺留損毀土地:

 。ㄒ唬┩恋貜蛪x務人滅失的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

 。ǘ锻恋貜蛪ㄒ幎ā穼嵤┮郧吧a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

  第二十九條 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歷史遺留損毀土地認定結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間不少于三十日。土地復墾義務人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復核。

  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答復。土地復墾義務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裁定。

  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做出的認定結果不符合規定的,可以責令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重新認定。

  第三十條 土地復墾專項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恋貜蛪摿Ψ治;

 。ǘ┩恋貜蛪ǖ脑瓌t、目標、任務和計劃安排;

 。ㄈ┩恋貜蛪ㄖ攸c區域和復墾土地利用方向;

 。ㄋ模┩恋貜蛪椖康膭澏,復墾土地的利用布局和工程布局;

 。ㄎ澹┩恋貜蛪ㄙY金的測算,資金籌措方式和資金安排;

 。╊A期經濟、社會和生態等效益;

 。ㄆ撸┩恋貜蛪ǖ膶嵤┍U洗胧。

  土地復墾專項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納入土地整治規劃。

  土地復墾專項規劃的修改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土地復墾專項規劃制定土地復墾年度計劃,分年度、有步驟地組織開展土地復墾工作。

  第三十二條 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的復墾資金來源包括下列資金:

 。ㄒ唬┩恋貜蛪ㄙM;

 。ǘ└亻_墾費;

 。ㄈ┬略鼋ㄔO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ㄋ模┯糜谵r業開發的土地出讓收入;

 。ㄎ澹┛梢杂糜谕恋貜蛪ǖ母卣加枚惖胤搅舫刹糠;

 。┢渌梢杂糜谕恋貜蛪ǖ馁Y金。

  

  第四章 土地復墾驗收

  

  第三十三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完成土地復墾任務后,應當組織自查,向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驗收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炇照{查報告及相關圖件;

 。ǘ┮巹澰O計執行報告;

 。ㄈ┵|量評估報告;

 。ㄋ模z測等其他報告。

  第三十四條 生產建設周期五年以上的項目,土地復墾義務人可以分階段提出驗收申請,負責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行分級驗收。

  階段驗收由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總體驗收由審查通過土地復墾方案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或者委托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

  第三十五條 負責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組織邀請有關專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依據土地復墾方案、階段土地復墾計劃,對下列內容進行驗收:

 。ㄒ唬┩恋貜蛪ㄓ媱澞繕伺c任務完成情況;

 。ǘ┮巹澰O計執行情況;

 。ㄈ⿵蛪üこ藤|量和耕地質量等級;

 。ㄋ模┩恋貦鄬俟芾、檔案資料管理情況;

 。ㄎ澹┕こ坦茏o措施。

  第三十六條 土地復墾階段驗收和總體驗收形成初步驗收結果后,負責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項目所在地公告,聽取相關權利人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相關土地權利人對驗收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告期內向負責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書面提出。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會同同級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核查,形成核查結論反饋相關土地權利人。異議情況屬實的,還應當向土地復墾義務人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條 土地復墾工程經階段驗收或者總體驗收合格的,負責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出具階段或者總體驗收合格確認書。驗收合格確認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恋貜蛪üこ谈艣r;

 。ǘ⿹p毀土地情況;

 。ㄈ┩恋貜蛪ㄍ瓿汕闆r;

 。ㄋ模┩恋貜蛪ㄖ写嬖诘膯栴}和整改建議、處理意見;

 。ㄎ澹炇战Y論。

  第三十八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在申請新的建設用地、申請新的采礦許可證或者申請采礦許可證延續、變更、注銷時,應當一并提供按照本辦法規定到期完工土地復墾項目的驗收合格確認書或者土地復墾費繳費憑據。未提供相關材料的,按照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通過審查和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的土地復墾項目竣工后,由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初步驗收,驗收程序和要求除依照本辦法規定外,按照資金來源渠道及相應的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初步驗收完成后,依照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進行最終驗收,并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出具驗收合格確認書。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代復墾的項目竣工后,依照本條規定進行驗收。

  第四十條 土地權利人自行復墾或者社會投資進行復墾的土地復墾項目竣工后,由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驗收,驗收程序和要求依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五章 土地復墾激勵措施

  

  第四十一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將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農用地復墾恢復為原用途的,可以依照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憑驗收合格確認書向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出具退還耕地占用稅意見的申請。

  經審核屬實的,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向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意見。土地復墾義務人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退還耕地占用稅手續。

  第四十二條 由社會投資將歷史遺留損毀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復墾為耕地的,除依照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外,對屬于將非耕地復墾為耕地的,經驗收合格并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復核同意后,可以作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補充耕地指標,市、縣政府可以出資購買指標。

  第四十三條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資將歷史遺留損毀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建設用地復墾為耕地的,經驗收合格并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復核同意后,依照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可以作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補充耕地指標。但使用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復墾的耕地除外。

  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復墾后應當交給農民集體使用。

  

  第六章 土地復墾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年度檢查、專項核查、例行稽查、在線監管等形式,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復墾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蟊粰z查當事人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相關的文件、資料和電子數據;

 。ǘ┮蟊粰z查當事人就土地復墾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ㄈ┻M入土地復墾現場進行勘查;

 。ㄋ模┴熈畋粰z查當事人停止違反條例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門戶網站上及時向社會公開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復墾管理規定、技術標準、土地復墾規劃、土地復墾項目安排計劃以及土地復墾方案審查結果、土地復墾工程驗收結果等重大事項。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國土資源主干網等按年度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工作開展情況等逐級上報。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落實土地復墾法律法規情況、土地復墾義務履行情況、土地復墾效果等進行績效評價。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土地復墾檔案實行專門管理,將土地復墾方案、土地復墾資金使用監管協議、土地復墾驗收有關材料和土地復墾項目計劃書、土地復墾實施情況報告等資料和電子數據進行檔案存儲與管理。

  第四十八條 復墾后的土地權屬和用途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登記相關手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的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包括下列行為:

 。ㄒ唬┻`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土地復墾費用支取通知書,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土地復墾義務人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出具土地復墾費用支取通知書的;

 。ǘ┻`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出具退還耕地占用稅的意見,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出具退還耕地占用稅的意見的;

 。ㄈ┢渌`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將土地復墾方案、土地復墾規劃設計報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預存土地復墾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開展土地復墾質量控制和采取管護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鈾礦等放射性采礦項目的土地復墾具體辦法,由國土資源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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