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稅收協定中財產收益條款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9號
為了規范和統一稅收協定中財產收益條款的執行,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下稱“中新稅收協定”)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議定書條文解釋〉的通知》(國稅發[2010]75號)中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中新稅收協定”第十三條第四款,以及國稅發[2010]75號所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議定書條文解釋》(以下稱“國稅發[2010]75號所附條文解釋”)所述的不動產,均應包括各種營業用或非營業用房屋等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以及附屬于不動產的財產。
二、根據“國稅發[2010]75號所附條文解釋”規定,公司股份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由位于中國的不動產所組成,是指公司股份被轉讓之前的一段時間(目前該協定對具體時間未作規定,執行中可暫按三年處理)內任一時間,被轉讓股份的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位于中國的不動產價值占公司全部財產價值的比率在50%以上。該規定所述及的公司股份被轉讓之前的三年是指公司股份被轉讓之前(不含轉讓當月)的連續36個公歷月份。
三、“中新稅收協定”第十三條第四款以及“國稅發[2010]75號所附條文解釋”所述的公司財產和不動產均應按照當時有效的中國會計制度有關資產(不考慮負債)處理的規定進行確認和計價,但相關不動產所含土地或土地使用權價值額不得低于按照當時可比相鄰或同類地段的市場價格計算的數額。
納稅人不能按照上款規定進行可靠計算的,相關資產確認和計價由稅務機關參照上款規定合理估定。
四、“國稅發[2010]75號所附條文解釋”第十三條第五款第四段由以下規定替代:
“新加坡居民直接或間接參與一個中國居民公司的資本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ㄒ唬┰撔录悠戮用裰苯訁⑴c該中國居民公司的資本。如果該新加坡居民通過其他名義參與人(含個人、公司和其他實體)參與中國居民公司的資本,且該新加坡居民對于該名義參與人參與的資本享有排他性資本參與利益,并實質承擔資本參與風險,該名義參與人參與的該中國居民公司資本可以視同該新加坡居民直接參與該中國居民公司的資本;
。ǘ┰撔录悠戮用裢ㄟ^具有10%以上(含10%)直接資本關系的單層或多層公司或其他實體(含單個或多個參與鏈)間接參與該中國居民公司的資本。間接參與的資本按照每一參與鏈中各公司或其他實體的資本比例乘積計算;
。ㄈ┡c該新加坡居民具有顯著利益關系的關聯集團內其他成員在該中國居民公司直接參與或者通過具有10%以上(含10%)直接資本關系的單層或多層公司或其他實體(含單個或多個參與鏈)間接參與該中國居民公司的資本。間接參與的資本按照每一參與鏈中各公司或其他實體的資本比例乘積計算,但在匯總計算該關聯集團直接或間接參與該中國居民公司總資本份額時,符合前述規定的每一參與鏈所參與的資本份額不重復計算。上述與新加坡居民具有顯著利益關系的關聯集團內成員包括:
1.在該新加坡居民為個人的情況下,與該新加坡個人居民具有相同資本參與利益的個人(包括其配偶、父母及父母以上前輩直系親屬、子女及子女以下后輩直系親屬);
2.在該新加坡居民為公司或其他實體的情況下,直接或間接擁有該新加坡居民100%資本的個人(包括與其配偶、父母及父母以上前輩直系親屬、子女以及子女以下后輩直系親屬共同擁有的情形)、公司或其他實體!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國稅發[2010]75號所附條文解釋”第十三條第五款第四段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
2012年12月31日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8號
《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12年11月27日經第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長 楊傳堂
2012年12月11日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發布根據2008年7月23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年4月20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2年3月14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2年12月11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道路旅客運輸及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活動,維護道路旅客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旅客運輸安全,保護旅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道路客運)經營以及道路旅客運輸站(以下簡稱客運站)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道路客運經營,是指用客車運送旅客、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客運活動,包括班車(加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
。ㄒ唬┌嘬嚳瓦\是指營運客車在城鄉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線路、時間、站點、班次運行的一種客運方式,包括直達班車客運和普通班車客運。加班車客運是班車客運的一種補充形式,是在客運班車不能滿足需要或者無法正常運營時,臨時增加或者調配客車按客運班車的線路、站點運行的方式。
。ǘ┌嚳瓦\是指以運送團體旅客為目的,將客車包租給用戶安排使用,提供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按行駛里程或者包用時間計費并統一支付費用的一種客運方式。
。ㄈ┞糜慰瓦\是指以運送旅游觀光的旅客為目的,在旅游景區內運營或者其線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區(點)的一種客運方式。
本規定所稱客運站經營,是指以站場設施為依托,為道路客運經營者和旅客提供有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打破地區封鎖和壟斷,促進道路運輸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五條國家實行道路客運企業等級評定制度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鼓勵道路客運經營者實行規;、集約化、公司化經營,禁止掛靠經營。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班車客運的線路根據經營區域和營運線路長度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一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地區所在地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班線。
二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三類客運班線:非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四類客運班線: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縣境內的客運班線。
本規定所稱地區所在地,是指設區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區;本規定所稱縣,包括縣、旗、縣級市和設區的市、州、盟下轄鄉鎮的區。
縣城城區與地區所在地城市市區相連或者重疊的,按起訖客運站所在地確定班線起訖點所屬的行政區域。
第八條包車客運按照其經營區域分為省際包車客運和省內包車客運,省內包車客運分為市際包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和縣內包車客運。
第九條旅游客運按照營運方式分為定線旅游客運和非定線旅游客運。
定線旅游客運按照班車客運管理,非定線旅游客運按照包車客運管理。
第十條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信c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客車:
1.客車技術要求:
。1)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營運線路長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二級以上;其他客運車輛的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三級以上。
本規定所稱高速公路客運,是指營運線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總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運。
2.客車類型等級要求:
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旅游客運和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車輛類型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準《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規定的中級以上。
3.客車數量要求:
。1)經營一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0輛以上、客位3000個以上,其中高級客車在30輛以上、客位90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40輛以上、客位1200個以上;
。2)經營二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0輛以上、客位1500個以上,其中中高級客車在15輛以上、客位45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3)經營三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輛以上、客位200個以上;
。4)經營四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輛以上;
。5)經營省際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6)經營省內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輛以上、客位100個以上。
。ǘ⿵氖驴瓦\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4.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而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本規定所稱交通責任事故,是指駕駛人員負同等或者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ㄈ┯薪∪陌踩a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駕駛人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的制度。
。ㄋ模┥暾垙氖碌缆房瓦\班線經營,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瓦\站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且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的站級驗收合格;
。ǘ┯信c業務量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ㄈ┯邢鄳脑O備、設施,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及建設要求》(JT/T200)的規定執行;
。ㄋ模┯薪∪臉I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務規范、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車輛發車前例檢、安全生產責任制、危險品查堵、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制度。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ㄒ唬⿵氖驴h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ǘ⿵氖率、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ㄈ⿵氖驴缡、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暾堥_業的相關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2.企業章程文本;
3.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5.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如果擬投入客車屬于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當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6.已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ǘ┩瑫r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的,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2.可行性報告,包括申請客運班線客流狀況調查、運營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對其他相關經營者產生的影響等;
3.進站方案,已與起訖點客運站和?空竞炗嗊M站意向書的,應當提供進站意向書;
4.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
第十五條已獲得相應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申請新增客運班線時,除提供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兜缆愤\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ǘ┡c所申請客運班線類型相適應的企業自有營運客車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復印件;
。ㄈ⿺M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如果擬投入客車屬于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當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ㄋ模⿺M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ㄎ澹┙涋k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托書。
第十六條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兜缆仿每瓦\輸站經營申請表》(見附件3);
。ǘ┛瓦\站竣工驗收證明和站級驗收證明;
。ㄈ⿺M招聘的專業人員、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和專業證書及其復印件;
。ㄋ模┴撠熑松矸葑C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ㄎ澹I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客運運力投放、客運線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況。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客運申請時,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
第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客運經營、道路客運班線經營和客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客運經營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客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客運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范圍、車輛數量及要求、客運班線類型;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告知被許可人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5),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主體、班車類別、起訖地及起訖站點、途經路線及?空军c、日發班次、車輛數量及要求、經營期限;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見附件8),告知班線起訖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屬于跨省客運班線的,應當將《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抄告途經上下旅客的和終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客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6),并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者名稱、站場地址、站場級別和經營范圍;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二十條受理跨省客運班線經營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后7日內發征求意見函并附《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傳真給途經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征求意見;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10日內將意見傳真給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同意的,應當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同意。
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跨省客運班線經營申請持不同意見且協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過其隸屬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各方書面意見和相關材料報交通運輸部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交通運輸部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由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為申請人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被許可人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確定的時間落實擬投入車輛承諾書。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核實被許可人落實了擬投入車輛承諾書且車輛符合許可要求后,應當為投入運輸的客車配發《道路運輸證》;屬于客運班車的,應當同時配發班車客運標志牌(見附件7)。正式班車客運標志牌尚未制作完畢的,應當先配發臨時客運標志牌。
第二十三條已取得相應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需要增加客運班線的,應當按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申請。
第二十四條向不同級別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由最高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注明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的經營范圍,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再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上述要求予以換發。
第二十五條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道路客運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按規定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二十七條對同一客運班線有3個以上申請人的,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采取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實施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確定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實施跨省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可采取聯合招標、各自分別招標等方式進行。一省不實行招投標的,不影響另外一省進行招投標。
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服務質量招投標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在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對等投放運力等不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實施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第二十九條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需要變更許可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客運班線的經營主體、起訖地和日發班次變更和客運站經營主體、站址變更按照重新許可辦理。
客運經營者和客運站經營者在取得全部經營許可證件后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不投入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180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
第三十條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一條客運班線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暫停、終止班線經營,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申請。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班線經營的,應當在屆滿前60日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依據本章有關規定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客運經營者終止經營,應當在終止經營后10日內,將相關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客運標志牌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十二條客運站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告知原許可機關和進站經營者。原許可機關發現關閉客運站可能對社會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采取措施對進站車輛進行分流,并向社會公告?瓦\站經營者應當在終止經營后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十三條客運經營者在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后申請延續經營,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優先許可:
。ㄒ唬┙洜I者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
。ǘ┙洜I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特大運輸安全責任事故;
。ㄈ┙洜I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情節惡劣的服務質量事件;
。ㄋ模┙洜I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嚴重違法經營行為;
。ㄎ澹┌匆幎男辛似毡榉⻊盏牧x務。
第三章 客運車輛管理
第三十四條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客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瓦\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客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客運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路檢路查項目。
第三十五條客運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客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客運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并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進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瓦\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三十六條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客運車輛進行檢測,如實出具車輛檢測報告,并建立車輛檢測檔案。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客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內容包括:
。ㄒ唬┸囕v違章記錄;
。ǘ┸囕v技術檔案;
。ㄈ┸囕v結構、尺寸變動情況;
。ㄋ模┌匆幎ò惭b、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車記錄儀情況;
。ㄎ澹┛瓦\經營者為客運車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八條鼓勵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艙的客車從事道路客運。沒有下置行李艙或者行李艙容積不能滿足需求的客運車輛,可在客車車廂內設立專門的行李堆放區,但行李堆放區和乘客區必須隔離,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嚴禁行李堆放區內載客。
第三十九條營運客車類型等級評定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行業標準《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和交通部頒布的《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規則》的要求實施。
第四十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客車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客運經營。
第四十一條客運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客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客運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類型及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車輛管理檔案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記錄、技術等級評定記錄、類型及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第四十二條客運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時,客運經營者應當將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h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的建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客運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客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客運經營。
第四章 客運經營管理
第四十四條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四十五條道路客運企業的全資或者絕對控股的經營道路客運的子公司,其自有營運客車在10輛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5輛以上時,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經營許可從事客運經營活動。
本條所稱絕對控股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實際資產51%以上。
第四十六條道路客運班線屬于國家所有的公共資源。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后,應當向公眾提供連續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第四十七條客運班車應當按照許可的線路、班次、站點運行,在規定的途經站點進站上下旅客,無正當理由不得改變行駛線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攬客。
經許可機關同意,在農村客運班線上運營的班車可采取區域經營、循環運行、設置臨時發車點等靈活的方式運營。
本規定所稱農村客運班線,是指縣內或者毗鄰縣間至少有一端在鄉村的客運班線。
第四十八條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中途將旅客交給他人運輸或者甩客,不得敲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客運車輛,不得阻礙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四十九條嚴禁客運車輛超載運行,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允許再搭乘不超過核定載客人數10%的免票兒童。
客運車輛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五十條客運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運價規定,使用規定的票證,不得亂漲價、惡意壓價、亂收費。
第五十一條客運經營者應當在客運車輛外部的適當位置噴印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在車廂內顯著位置公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督電話、票價和里程表。
第五十二條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確保車輛設備、設施齊全有效,保持車輛清潔、衛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當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治安違法行為時,客運經營者在自身能力許可的情況下,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配合公安機關及時終止治安違法行為。
客運經營者不得在客運車輛上從事播放淫穢錄像等不健康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五十四條客運經營者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旅客人身傷亡,行李毀損、滅失,當事人對賠償數額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參照國家有關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和鐵路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五條客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客運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法規和道路運輸駕駛員操作規程,安全駕駛,文明服務。
第五十六條客運經營者應當制定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客運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五十七條客運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及時報送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五十八條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車,遵守乘車秩序,文明禮貌,攜帶免票兒童的乘客應當在購票時聲明。不得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它禁止攜帶的物品乘車。
第五十九條客運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等有關證件,在規定位置放置客運標志牌?瓦\班車駕駛人員還應當隨車攜帶《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
第六十條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客運車輛可憑臨時客運標志牌運行:
。ㄒ唬┰姓嘬囈呀洕M載,需要開行加班車的;
。ǘ┮蜍囕v拋錨、維護等原因,需要接駁或者頂班的;
。ㄈ┱桨嘬嚳瓦\標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滅失,等待領取的。
第六十一條憑臨時客運標志牌運營的客車應當按正班車的線路和站點運行。屬于加班或者頂班的,還應當持有始發站簽章并注明事由的當班行車路單;班車客運標志牌正在制作或者滅失的,還應當持有該條班線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或者《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的復印件。
第六十二條客運包車應當憑車籍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包車客運標志牌,按照約定的時間、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行,并持有包車票或者包車合同,不得按班車模式定點定線運營,不得招攬包車合同外的旅客乘車。
客運包車除執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下達的緊急包車任務外,其線路一端應當在車籍所在地。省際、市際客運包車的車籍所在地為車籍所在的地區,縣際客運包車的車籍所在地為車籍所在的縣。
非定線旅游客車可持注明客運事項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取代包車票或者包車合同。
第六十三條省際臨時客運標志牌(見附件9)、省際包車客運標志牌(見附件10)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交通運輸部的統一式樣印制,交由當地縣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客運經營者核發。省際包車客運標志牌和加班車、頂班車、接駁車使用的省際臨時客運標志牌在一個運次所需的時間內有效,因班車客運標志牌正在制作或者滅失而使用的省際臨時客運標志牌有效期不得超過30天。
從事省際包車客運的企業應按照交通運輸部的統一要求,通過運政管理信息系統向車籍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后方可使用包車標志牌。
省內臨時客運標志牌、省內包車客運標志牌樣式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行規定。
第六十四條在春運、旅游“黃金周”或者發生突發事件等客流高峰期運力不足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臨時調用車輛技術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營運客車和社會非營運客車開行包車或者加班車。非營運客車憑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開具的證明運行。
第五章 客運站經營
第六十五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站經營活動,不得轉讓、出租客運站經營許可證件,不得改變客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維護好各種設施、設備,保持其正常使用。
第六十六條客運站經營者和進站發車的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法自愿簽訂服務合同,雙方按合同的規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月和客運經營者結算運費。
第六十七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客車進行安全檢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險品進站上車,按照車輛核定載客限額售票,嚴禁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六十八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合法客運車輛進站經營。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合理安排發車時間,公平售票。
客運經營者在發車時間安排上發生糾紛,客運站經營者協調無效時,由當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裁定。
第六十九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布進站客車的班車類別、客車類型等級、運輸線路、起訖?空军c、班次、發車時間、票價等信息,調度車輛進站發車,疏導旅客,維持秩序。
第七十條進站客運經營者應當在發車30分鐘前備齊相關證件進站等待發車,不得誤班、脫班、停班。進站客運經營者不按時派車輛應班,1小時以內視為誤班,1小時以上視為脫班。但因車輛維修、肇事、丟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應班,并且已提前告知客運站經營者的除外。
進站客運經營者因故不能發班的,應當提前1日告知客運站經營者,雙方要協商調度車輛頂班。
對無故停班達3日以上的進站班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報告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七十一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設置旅客購票、候車、乘車指示、行李寄存和托運、公共衛生等服務設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加強宣傳,保持站場衛生、清潔。
在客運站從事客運站經營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遵守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十二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管理規定,在經營場所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七十三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裝卸、儲存、保管行包。
第七十四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七十五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客運站、旅客集散地對道路客運、客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七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運輸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七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說明情況。
第八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客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應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第八十一條客運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運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八十二條客運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過程中,可以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將其違法證據先行登記保存。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客運經營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將其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通知違法車輛車籍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為能否通過車輛年度審驗和決定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的重要依據。
第八十三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客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12)。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慈〉玫缆房瓦\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ǘ┪慈〉玫缆房瓦\班線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班車客運經營的;
。ㄈ┦褂檬、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客運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ㄋ模┏皆S可事項,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慈〉每瓦\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客運站經營的;
。ǘ┦褂檬、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客運站許可證件從事客運站經營的;
。ㄈ┏皆S可事項,從事客運站經營的。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ㄒ唬┪礊槁每屯侗3羞\人責任險的;
。ǘ┪窗醋畹屯侗O揞~投保的;
。ㄈ┩侗5某羞\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規定,取得客運經營許可的客運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客運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含國際道路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及客運相關服務經營者不按規定使用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或者轉讓、倒賣、偽造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ㄒ唬┛瓦\班車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炕蛘卟话匆幎ǖ木路、班次行駛的;
。ǘ┘影嘬、頂班車、接駁車無正當理由不按原正班車的線路、站點、班次行駛的;
。ㄈ┛瓦\包車未持有效的包車客運標志牌進行經營的,不按照包車客運標志牌載明的事項運行的,線路兩端均不在車籍所在地的,按班車模式定點定線運營的,招攬包車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車的;
。ㄋ模┮云垓_、暴力等手段招攬旅客的;
。ㄎ澹┰诼每瓦\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
。┪磮蟾嬖S可機關,擅自終止道路客運經營的。
第九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九十二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客運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客運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站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试S無經營許可證件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
。ǘ┰试S超載車輛出站的;
。ㄈ┰试S未經安全檢查或者安全檢查不合格的車輛發車的;
。ㄋ模o正當理由拒絕客運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
第九十六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站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ㄒ唬┥米愿淖兛瓦\站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的;
。ǘ┎还歼\輸線路、起訖?空军c、班次、發車時間、票價的。
第九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灰勒找幎ǖ臈l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ǘ﹨⑴c或者變相參與道路客運經營以及客運站經營的;
。ㄈ┌l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ㄋ模┻`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運輸車輛的;
。ㄎ澹┻`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ㄆ撸┢渌`法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八條出租汽車客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九條客運經營者從事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除一般行為規范適用本規定外,有關從業條件等特殊要求應當適用交通運輸部制定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第一百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定發放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和《道路運輸證》,可以收取工本費。工本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
第一百零一條本規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5年9月6日發布的《省際道路旅客運輸管理辦法》(交公路發〔1995〕828號)、1998年11月26日發布的《高速公路旅客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8號)、1995年5月9日發布的《汽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部令1995年第2號)、2000年4月27日發布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管理規定(試行)》(交公路發〔2000〕225號)、1993年5月19日發布的《道路旅客運輸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試行)》(交運發〔1993〕531號)同時廢止。
文檔附件:
1.附件10、省際包車客運標志牌jpg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301/P020130109372003758478.jpg
2.附件11、道路客運標志牌制式規范.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301/P020130109372003730506.doc
商務部關于促進中國品牌消費的指導意見
商務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和《國內貿易發展“十二五”規劃》,進一步擴大中國品牌消費規模,促進中國品牌健康快速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促進中國品牌消費的重要意義
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加快,品牌已成為推動國家、企業發展的重要戰略資源和提升國際影響力的核心要素。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要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改善需求結構、優化產業結構。實施品牌戰略,關系到我國在世界經濟體系中的地位和整體競爭力,對于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升經濟運行質量、滿足居民消費升級需求都具有重要意義。
商務主管部門始終把培育品牌作為內外貿發展和國際經濟合作的一項重要戰略任務,從品牌營銷、品牌保護、品牌推介和信息服務等方面開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中國品牌的國際影響力持續增強,品牌價值大幅提升,市場份額和市場集中度不斷提高,轉型升級步伐進一步加快。但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品牌培育工作起步晚、時間短,品牌培育動力弱、營銷能力弱、推介能力弱、保護能力弱和信息服務能力弱的局面沒有根本改變。對此,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從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品牌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擴大品牌消費作為培育中國知名品牌的重要措施和長期任務抓好抓實。
二、總體思路和基本原則
。ㄒ唬┛傮w思路。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促進品牌消費,培育中國品牌為目標,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以創新為驅動,以構建公共服務體系和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為重點,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品牌發展的長效機制和良好市場環境,不斷提升中國品牌的質量水平、文化品位和消費規模,增強中國品牌的市場競爭力和影響力。
。ǘ┗驹瓌t。
堅持市場主導與政策引導相結合。尊重市場規律,引導企業通過公平競爭開拓國內外市場,擴大品牌產品銷售規模,創建知名品牌;加強政策引導,著力提升政府公共服務水平,為擴大品牌消費創造條件。同時,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在品牌孵化、行業自律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堅持擴大消費與培育品牌相結合。堅持通過最終消費引導品牌生產,在擴大消費中培育中國品牌。要把擴大品牌消費作為促消費、穩增長、調結構的重要舉措,引導企業增強品牌意識,促進品牌產品由“中國制造”向“中國創造”轉變。
堅持突出重點與整體推進相結合。優先支持品牌工作基礎好、消費規模較大以及民族文化特色品牌較集中的地區開展工作,重點培育符合當地經濟和產業發展特點,市場潛力大、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品牌和服務品牌。同時,以品牌促進試點工作為依托,發揮品牌消費集聚區的示范引導作用,以點帶面,推動品牌培育工作蓬勃開展。
三、主要任務
。ㄒ唬┐蛟炱放茽I銷公共服務平臺。
以創建品牌消費集聚區為重點,擴大品牌消費。選擇一批中心城市商業街(區),協調推動整合所在地政府部門相關服務職能,搭建營銷公共服務平臺,完善規劃布局,充分發揮其對中國品牌的集聚效應,逐步培育一批集商貿、文化、休閑、旅游和餐飲等為一體的品牌消費集聚區。
發展品牌流通新型業態。引導中介組織和品牌營銷企業整合知名品牌,集中發展工廠店、折扣店、體驗店和專賣店等新型業態,破解中國品牌進店難、單品影響力弱等難題。發揮網絡購物受眾廣、成本低的優勢,培育中國品牌購物網站,擴大中國品牌網絡銷售。建設名品中心、品牌展示展銷中心、品牌集散中心等多種形式的公共營銷中心。
拓寬品牌營銷渠道。推動大型百貨店設立中國品牌銷售專區、專柜,鼓勵“名品進名店”。引導品牌企業利用“萬村千鄉”網絡體系,向農村市場銷售知名品牌商品。鼓勵企業并購國際品牌和海外銷售渠道,建立境外服務體系。引導國際知名品牌完善國內網點布局,增加品種供給,縮小境內外價差,形成國內品牌和國際品牌相互補充、公平競爭、共同發展的良好局面。
。ǘ┐蛟炱放仆平楣卜⻊掌脚_。
組織開展中國品牌集體展示、集中宣傳推介等產供銷活動,多角度、多渠道宣傳推廣中國品牌。充分發揮展覽展會的推介功能和輻射效應,在國內外大型綜合性展會中設立中國品牌展區,引導中國品牌企業積極參展。在消費較為集中的地區,搭建品牌商品產銷對接平臺,深入持續開展“地方名特優新商品大集”,幫助品牌企業與大型流通企業建立長期合作關系,形成穩定的品牌產銷鏈條。
大力推介商貿特色品牌,引導餐飲、住宿、家政、美容美發、休閑娛樂等服務業創建知名商品品牌和服務品牌。振興“中華老字號”,集中宣傳推介中華傳統品牌的設計理念、獨特工藝和文化內涵,增強消費者文化認同感和品牌忠誠度。鼓勵流通企業發揮自身優勢,開發、宣傳和推介自有商品品牌。
通過宣傳欄、電子屏幕和網絡檢索等多種方式,在品牌消費集聚區內集中宣傳中國品牌。條件成熟的地區,可支持中介組織及企業設立品牌博物館,提升中國品牌整體形象。
。ㄈ┐蛟炱放票Wo公共服務平臺。
在品牌消費集聚區內,建立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設立常駐點、投訴點,營造品牌商家安心、消費者放心的消費環境。綜合運用商務投訴、工商執法、品牌防偽等品牌保護措施,加大執法力度,完善品牌保護平臺。
建立品牌保護網上服務平臺,普及品牌保護知識和法律法規,受理消費者投訴、品牌侵權等問題,形成“線上線下聯動”的品牌保護局面。
深入開展以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為主要內容的“雙打”工作。加強品牌信用建設,組織開展“誠信興商”等宣傳活動,營造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的品牌發展環境。
。ㄋ模┐蛟炱放菩畔⒐卜⻊掌脚_。
采取多種方式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中介組織等第三方機構,提供品牌研發、注冊認證、市場開拓、人才培訓等專業化咨詢服務。加強中國品牌市場監測分析,編制中國品牌發展報告和指數,發布國內外品牌檢索、品牌評價、消費評價等信息,逐步建立覆蓋生產、流通、消費的品牌信息服務平臺。
四、保障措施
。ㄒ唬⿵娀M織領導。加強對促進中國品牌消費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崗位責任,制定工作方案,確定工作重點,細化工作措施,推進品牌消費促進工作深入開展。加強對品牌消費集聚區創建工作的指導,推動建立由所在地政府負責人牽頭的工作機制,整合品牌服務資源,形成工作合力。
。ǘ⿵娀袌龉δ。注重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品牌企業緊緊圍繞市場消費信息創新設計、提升質量、改進服務;要著力激發各類市場主體創新活力,充分調動廣大企業創建知名品牌、培育競爭新優勢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ㄈ⿵娀卜⻊。以品牌促進體系項目建設和品牌消費集聚區建設為重點,協調出臺符合國際規則和慣例的中國品牌發展政策支撐體系,共同開創品牌促進工作新局面。
。ㄋ模⿵娀A研究。及時總結品牌促進體系試點和品牌消費集聚區建設的典型經驗和做法,深入分析品牌成長案例,研究品牌成長規律,探索建立一套科學合理、適用性強的品牌培育和消費促進體系,為中國品牌發展提供實踐和理論支持。
請及時將工作進展、存在問題、經驗做法以及政策建議等報商務部(市場運行和消費促進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2年12月17日
拍賣監督管理辦法
工商總局令第59號
《拍賣監督管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周伯華
2013年1月5日
拍賣監督管理辦法
(2001年1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號公布,根據2013年1月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9號修訂)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拍賣企業、委托人、競買人及其他參與拍賣活動的當事人在拍賣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拍賣企業及拍賣企業進行的拍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ㄒ唬┮婪▽ε馁u企業進行登記注冊;
。ǘ┮婪▽ε馁u企業、委托人、競買人及其他參與拍賣活動的當事人進行監督管理;
。ㄈ┮婪ú樘庍`法拍賣行為;
。ㄋ模┓煞ㄒ幖耙幷乱幎ǖ钠渌氊。
第四條 設立拍賣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五條 拍賣企業舉辦拍賣活動,應當于拍賣日前到拍賣活動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備案內容如下:
。ㄒ唬┡馁u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ǘ┡馁u會名稱、時間、地點;
。ㄈ┲鞒峙馁u的拍賣師資格證復印件;
。ㄋ模┡馁u公告發布的日期和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介、拍賣標的展示日期;
。ㄎ澹┡馁u標的清單。
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活動結束后七日內,將競買人名單、成交清單及拍賣現場完整視頻資料或者經當事人簽字確認的拍賣筆錄,送拍賣活動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具備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通過互聯網受理拍賣活動的備案材料。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拍賣企業的備案材料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五年。
第七條 拍賣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于拍賣日七日前發布拍賣公告。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不得少于兩日。
第八條 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現場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電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現場監管的,拍賣企業應當向到場監督人員提供有關資料及工作條件。
第九條 拍賣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捎秘斘锘蛘咂渌侄芜M行賄賂以爭攬業務;
。ǘ├门馁u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對拍賣標的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ㄈ┠笤、散布虛假事實,損害其他拍賣企業的商業信譽;
。ㄋ模┮圆徽斒侄吻址杆说纳虡I秘密;
。ㄎ澹┡馁u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谧约航M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ㄆ撸┕蛡蚍桥馁u師主持拍賣活動;
。ò耍┢渌`反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
第十條 委托人在拍賣活動中不得參與競買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第十一條 競買人之間不得有下列惡意串通行為:
。ㄒ唬┫嗷ゼs定一致壓低拍賣應價;
。ǘ┫嗷ゼs定拍賣應價;
。ㄈ┫嗷ゼs定買受人或相互約定排擠其他競買人;
。ㄋ模┢渌麗阂獯ㄐ袨。
第十二條 競買人與拍賣企業之間不得有下列惡意串通行為:
。ㄒ唬┧较录s定成交價;
。ǘ┡馁u企業違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競買人泄露拍賣標的保留價;
。ㄈ┢渌麗阂獯ㄐ袨。
第十三條 拍賣企業、委托人、競買人不得拍賣或者參與拍賣國家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第十四條 拍賣企業不得以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要求保密等為由,阻礙監督檢查。拍賣企業認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的材料有保密內容的,應注明“保密”字樣并密封。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未經許可登記設立拍賣企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條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警告,可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九條第三項、第七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警告,并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有關規定處罰。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拍賣企業、委托人、競買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對在執行公務中獲知的有關拍賣企業、委托人、競買人要求保密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保密的內容,應當依照保密規定為其保密;造成泄密的,依照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號公布的《拍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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