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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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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歷十二月初三星期一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第11號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于2012年11月27日經第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楊傳堂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保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必須進行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是指水運工程以及與水運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水運工程包括港口工程、航道整治、航道疏浚、航運樞紐、過船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等及其附屬建筑物和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工程;貨物是指構成水運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服務是指為完成水運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三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五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并具體負責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審批、核準和經交通運輸部審批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并具體負責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核準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以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入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場所或者授權的其他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開展招標投標活動。
  鼓勵利用依法建立的的招標投標網絡服務平臺及現代信息技術進行水運工程建設項目電子招標投標。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具體范圍及規模標準執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
  鼓勵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專項科學試驗研究項目、監測等承擔單位的選取采用招標或者競爭性談判等其他競爭性方式確定。
  第八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是指提出招標項目并進行招標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法人。
  第九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立項審批、核準手續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在取得批準后方可開展勘察、設計招標。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通過初步設計審批后,方可開展監理、施工、設備、材料等招標。
  第十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立項審批、核準手續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項目審批、核準時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開展招標;沒有確定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不需要履行項目立項審批、核準手續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虛假招標、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十二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ㄒ唬┘夹g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ǘ┎捎霉_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本條所規定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對該項目是否具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予以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向對項目負有監管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作出認定。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ㄒ唬┥婕皣野踩、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
 。ǘ┬枰捎貌豢商娲膶@蛘邔S屑夹g的;
 。ㄈ┎少徣俗陨砭哂泄こ探ㄔO、貨物生產或者服務提供的資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的;
 。ㄋ模┮淹ㄟ^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ㄎ澹┬枰蛟袠巳瞬少徆こ、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乙幎ǖ钠渌厥馇樾。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十四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招標可采用設計方案招標或設計組織招標。
  第十五條 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招標。
  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其招標實施主體應當在總承包合同中約定,并統一由總承包發包的招標人按照第十八條的規定履行招標及備案手續。
  前款所稱暫估價,是指總承包招標時不能確定價格而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暫時估定的工程、貨物、服務的金額。
  第十六條 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袠巳藨斒窃撍\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
 。ǘ┚哂信c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ㄈ┚哂心軌虺袚幹普袠宋募徒M織評標的組織機構或者專職業務人員;
 。ㄋ模┦煜ず驼莆照袠送稑说某绦蚣跋嚓P法規。
  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具有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招標人不具備本條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七條 招標人采用招標或其他競爭性方式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應當從業績、信譽、從業人員素質、服務方案等方面進行考查。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招標代理機構在其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個人的非法干預或者限制。
  第十八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采用資格預審方式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按下列程序開展招標投標活動:
 。ㄒ唬┚幹瀑Y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ǘ┌l布資格預審公告并發售資格預審文件;
 。ㄈ⿲μ岢鐾稑松暾埖臐撛谕稑巳诉M行資格預審,資格審查結果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ㄋ模┫蛲ㄟ^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向未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
 。ㄎ澹┌l售招標文件;
 。┬枰獣r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現場,并進行答疑;
 。ㄆ撸┙邮胀稑巳说耐稑宋募,公開開標;
 。ò耍┙M建評標委員會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
 。ň牛┕局袠撕蜻x人,確定中標人;
 。ㄊ┚幹普袠送稑饲闆r書面報告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ㄊ唬┌l出中標通知書;
 。ㄊ┡c中標人簽訂合同。
  第十九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采用資格后審方式公開招標的,應當參照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并應當在開標后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實行邀請招標的,招標文件應當報有監督管理權限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編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以及交通運輸部發布的行業標準文本。
  招標人在制定資格審查條件、評標標準和方法時,應利用水運工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成果以及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臺發布的信息,對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進行綜合評價。
  第二十二條 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除按照規定在指定的媒體發布外,招標人可以同時在交通運輸行業主流媒體或者建設等相關單位的門戶網站發布。
  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的發布應當充分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限制發布地點、發布范圍或發布方式。
  在網絡上發布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至少應當持續到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發售截止時間為止。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按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售出后,不予退還。
  第二十四條 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至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
  對資格預審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編制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在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止,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少于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五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對異議作出的答復如果實質性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編制,則相應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六條 資格預審審查方法分為合格制和有限數量制。一般情況下應當采用合格制,凡符合資格預審文件規定資格條件的資格預審申請人,均通過資格預審。潛在投標人過多的,可采用有限數量制,但該數額不得少于7個;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不足該數額的,均視為通過資格預審。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資格預審文件未載明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資格審查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起至潛在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對招標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少于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八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對異議作出的答復如果實質性影響投標文件的編制,則相應順延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三十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投標保證金的額度和支付形式應當在招標文件中確定。境內投標單位如果采用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從投標人的基本賬戶轉出。
  投標保證金不得挪用。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開標前標底必須保密。
  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咨詢等相關的服務。
  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組織踏勘項目現場的,應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參與,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潛在投標人因自身原因不參與踏勘現場的,不得提出異議。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在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后,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終止招標。招標人因特殊原因需要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購買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利息的計算方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ㄒ唬┚屯徽袠隧椖肯驖撛谕稑巳嘶蛘咄稑巳颂峁┯胁顒e的項目信息;
 。ǘ┰O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ㄈ┮婪ū仨氝M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ㄋ模⿲撛谕稑巳嘶蛘咄稑巳瞬扇〔煌馁Y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ㄎ澹┫薅ɑ蛘咧付ㄌ囟ǖ膶@、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婪ū仨氝M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ㄆ撸┮云渌缓侠項l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三章 投 標

  第三十五條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施工投標人與本標段的設計人、監理人、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不得為同一個法定代表人、存在相互控股或參股或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職、工作。
  違反上述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可以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由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資格條件考核以聯合體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工為依據。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成員間應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牽頭人以及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并將協議連同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各方簽署聯合體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招標項目中投標。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第三十七條 投標人發生合并、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投標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或者投標影響公正性的,其投標無效。
  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后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第三十八條 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按要求送達后,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定的截止時間前,招標人應允許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對已提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進行撤回或補充、修改。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如需撤回或者補充、修改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應當以正式函件向招標人提出并做出說明。
  修改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函件是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達時間,適用本辦法有關投標文件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接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應當如實記載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簽收保存,不得開啟。
  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拒收:
 。ㄒ唬┯馄谒瓦_的;
 。ǘ┪此瓦_指定地點的;
 。ㄈ┪窗促Y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招標人拒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應當如實記載送達時間和拒收情況,并將該記錄簽字存檔。
  第四十條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撤回已提交投標文件的,招標人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已收取的投標保證金。
  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出現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招標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應當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投標人有權撤銷其投標文件,并收回投標保證金。
  第四十一條 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以他人名義投標以及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認定標準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四十三條 開標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組織并主持。
  開標應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程序進行,開標過程應當場記錄,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參加開標的公證和監督機構等單位的代表應簽字,并存檔備查。開標記錄應包括投標人名稱、投標保證金、投標報價、工期、密封情況以及招標文件確定的其他內容。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應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開標時,邀請所有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準時參加。投標人未參加開標的,視為承認開標記錄,事后對開標結果提出的任何異議無效。
  第四十五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其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的代表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招標人的代表應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工程管理經驗。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部門負責監督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交通運輸部具體負責監督管理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其評標專家從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統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其他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評標專家從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的評標專家庫或其他依法組建的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評標結束后,招標人應當按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對評標專家的能力、履行職責等進行評價。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應在開標時公布。標底只能作為評標的參考,不得以投標報價是否接近標底作為中標條件,也不得以投標報價超過標底上下浮動范圍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
  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和數據,并根據項目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等確定合理的評標時間;必要時可向評標委員會說明招標文件有關內容,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因存在回避事由、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評標,或者擅離職守的,應當及時更換。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已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后的評標專家重新進行評審。已形成評標報告的,應當作相應修改。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ㄒ唬┩稑宋募窗凑袠宋募笊w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書面授權的代理人簽字的;
 。ǘ┩稑寺摵象w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的;
 。ㄈ┪窗凑照袠宋募筇峤煌稑吮WC金的;
 。ㄋ模┩稑撕窗凑照袠宋募幎ǖ母袷教顚,內容不全或者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ㄎ澹┩稑巳瞬环蠂一蛘哒袠宋募幎ǖ馁Y格條件的;
 。┩稑巳嗣Q或者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證明的;
 。ㄆ撸┩稑巳颂峤粌煞莼蛘叨喾輧热莶煌耐稑宋募,或者在同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有兩個或者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為最終報價的,但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ò耍┐ㄍ稑、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以他人名義或者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ň牛﹫髢r明顯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中設定的最高限價的;
 。ㄊo正當理由不按照評標委員會的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或說明的;
 。ㄊ唬]有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的;
 。ㄊ┱袠宋募鞔_規定廢標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 投標文件在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但存在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不得隨意否決投標,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做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標人。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做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第五十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或者否決不合格投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3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可以否決全部投標。
  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五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
  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五十二條 根據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條規定重新進行了資格預審或招標,再次出現了需要重新資格預審或者重新招標的情形之一的,經書面報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后,招標人可不再招標,并可通過與已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進行談判確定中標人,將談判情況書面報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ㄒ唬┠軌蜃畲笙薅鹊貪M足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ǘ┠軌驖M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五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中標候選人。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三個,并標明排序。
  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做出書面說明并記錄。
  第五十五條 評標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u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ǘ⿲ν稑宋募姆闲栽u審情況;
 。ㄈ┓駴Q投標情況;
 。ㄋ模┰u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ㄎ澹┙浽u審的投標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
 。┙浽u審的投標人排序;
 。ㄆ撸┩扑]的中標候選人名單與簽訂合同前需要處理的事宜;
 。ò耍┏吻、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第五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書面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十七條 公示期間沒有異議、異議不成立、沒有投訴或者投訴處理后沒有發現問題的,招標人應當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異議成立或者投訴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更正。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五十八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金額的10%。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十條 中標候選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由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
  第六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具體負責本項目招標活動監督管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招標項目基本情況、投標人開標簽到表、開標記錄、監督人員名單、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委員會評分表和匯總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人、經評標委員會簽字的評標報告、評標結果公示、投訴處理情況等。
  第六十二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投訴與處理

  第六十三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就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六十四條 投訴人就同一招標事項向兩個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的,由具體承擔該項目招標活動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第六十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暫停該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未履行相關審批、核準手續開展招標活動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而自行招標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編制,未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或者交通運輸部發布的行業標準文本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規定,對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第七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用制度,并應當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及處理情況予以公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使用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適用其要求,但有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依照國家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三條 交通支持系統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4號)、《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3號)、《水運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4號)、《水運工程機電設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9號)同時廢止。



教育部等5部門關于加強義務教育階段農村留守兒童關愛和教育工作的意見


教基一[201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婦聯、綜治辦、團委、關工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婦聯、綜治辦、團委、關工委: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意見》、《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0—2020年)》,進一步加強義務教育階段農村留守兒童(以下簡稱留守兒童)工作,促進廣大留守兒童平安健康成長、不斷增強其生活幸福感,提出如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留守兒童工作

  近年來,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深入發展,進城務工人員不斷增多,一些夫妻同時外出務工,把孩子留在家鄉,出現了大量留守兒童。黨中央、國務院十分關心留守兒童,要求從民族未來、經濟發展、社會和諧的高度認真做好留守兒童工作。各地教育部門大力發展農村教育事業,改善農村寄宿制學校辦學條件,充分發揮了學校在留守兒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婦聯組織發揮自身優勢,積極推動出臺相關措施,加強關愛服務載體建設,強化家庭教育指導,優化了留守兒童的成長氛圍。綜治組織創新社會管理,統籌各方力量,為留守兒童創造了成長的良好社會環境。共青團組織實施并長期堅持開展志愿服務行動,促進了留守兒童的品行培養。關工委組織悉心關愛留守兒童成長,注重結對幫扶,為促進留守兒童身心健康做出了貢獻。社會各界共同協作,奉獻愛心,初步形成了關愛留守兒童的良好社會氛圍。但是,由于留守兒童數量多,分布在廣大農村,有的與父母長期分離,在親情關懷、生活照顧、家庭教育和安全保護等方面還面臨一些突出問題,必須切實加以解決,進一步做好留守兒童教育和關愛工作。

  加強留守兒童工作,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生動體現,是推進城鄉協調發展、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措施,是解決進城務工人員后顧之憂的有效手段。加強留守兒童工作,給予廣大留守兒童多方面的關愛服務,彌補親情缺失,使其具有陽光心態和健康體魄,促進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各級綜治組織、教育部門、婦聯組織、共青團組織和關工委組織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發揮各自職能、協調相關部門、動員全社會切實把留守兒童工作抓實抓好。

  二、明確留守兒童工作的基本原則

  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強化政府主導,把留守兒童工作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社會管理創新體系之中,根據地域環境特征、經濟社會狀況、留守兒童分布及工作進展情況,統籌規劃、分類指導,積極開展探索實踐,形成有效的留守兒童關愛服務模式。

  家校聯動、形成合力。充分發揮學校和家庭在關愛留守兒童成長中的重要作用,共同關注留守兒童在校學習期間和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需求,及時相互溝通,對單親家庭、特殊困難家庭留守兒童給予更多關愛,形成學校與家庭親情接力、密切配合、有機聯動、合力推進的良好局面。

  社會參與、共同關愛。鼓勵、動員和組織社會各部門、各界人士參與關愛留守兒童工作,營造全社會共同關愛留守兒童的良好氛圍。開展多種形式的關愛活動,建立全社會立體式關愛服務網絡,逐步形成長效機制,促進留守兒童健康成長。

  三、切實改善留守兒童教育條件

  優先滿足留守兒童教育基礎設施建設。留守兒童集中的地區,要通過科學規劃建設農村寄宿制學校,優先滿足留守兒童寄宿需求。努力實施好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劃和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使農村寄宿制學校的教室、宿舍、食堂、廁所、浴室等辦學條件得到明顯改善,有安全衛生的飲用水,確保每名寄宿生有一個標準床位。提高義務教育階段農村寄宿制學校公用經費,加快建立農村寄宿制學校經費保障機制。為寄宿制學校配備必要的生活教師。不斷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提高基礎設施的利用水平。

  優先改善留守兒童營養狀況。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及其他留守兒童集中地區,在國家組織實施的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和地方組織實施的營養改善項目中,要建立留守兒童用餐登記臺賬和營養狀況檔案,優先保障留守兒童用餐需求,合理安排膳食結構,切實改善留守兒童營養狀況。還未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地區,要積極創造條件,優先解決好留守兒童在校吃飯問題。

  優先保障留守兒童交通需求。留守兒童集中的地區,要充分考慮留守兒童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合理設置學;蚪虒W點,優先保障留守兒童能夠就近走讀入學,減少上下學交通風險。對于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的地區,要合理規劃公共交通,為留守兒童上下學提供交通條件。對于公共交通難以滿足的地區,要創造條件提供校車服務,加強安全管理,保障留守兒童優先乘坐。

  四、不斷提高留守兒童教育水平

  加強留守兒童受教育全程管理。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在新學期學生報到時,要認真做好留守兒童入學管理工作,全面了解留守兒童學籍變動情況,將保障留守兒童按時入學作為控輟保學工作的重要內容。全面建立留守兒童檔案,將父母外出務工情況和監護人變化情況逐一進行登記并及時更新,準確掌握留守兒童信息,為有針對性地開展管理服務工作提供支持。將留守兒童關愛和教育納入教師培訓內容,重點提高班主任照料留守兒童的能力。注重發揮少先隊和共青團組織作用,將關愛留守兒童成長納入各項活動。

  加強留守兒童心理健康教育。學校要重視留守兒童心理健康教育,將其作為重要內容納入教育教學計劃。在舉辦體育、藝術、社會實踐等活動時,要引導留守兒童積極參與,緩解其孤獨情緒,營造關愛留守兒童的校園氛圍。班主任和心理教師要密切關注留守兒童思想動向,主動回應留守兒童心理訴求,不斷加強師生情感溝通交流,努力彌補留守兒童家庭溫暖的缺失。對學習困難的留守兒童進行有針對性地輔導,激發其學習興趣,不斷提高自主學習能力。在學校工作的各個環節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將留守兒童標簽化。

  加強留守兒童法制安全教育。學校要加強安全教育,組織安全演練,提高防范意識,增強留守兒童自救自護、應急避險能力,預防溺水、煤氣中毒、食物中毒等意外事故對留守兒童的傷害。推進保護留守兒童的法制建設。進一步完善和深入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開展法制宣傳,普及法律知識,增強法制意識,及早發現和糾正個別留守兒童的不良行為,預防留守兒童違法犯罪現象發生。預防和打擊侵害留守兒童人身財產權利的違法犯罪行為,保護留守兒童合法權益。加強人防、物防、技防,切實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障學生人身安全。

  加強家校聯動組織工作。留守兒童集中的學校和班級組建家長委員會時,要遴選熱心留守兒童工作的家長或監護人參加。家長委員會要引導外出務工家長以各種方式關心留守兒童,協助學校加強留守兒童教育,支持、推動學校對學習和生活困難的留守兒童進行特殊幫扶,努力化解留守兒童成長中遇到的困難和煩惱。要發揮家長學校的作用,加強對留守兒童家長、監護人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增強其做好家庭教育的意識和能力。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建立家庭責任監督制度、減少父母同時長期務工、督促父母定期回家探望等形式,強化留守兒童父母監護責任,逐步從根本上緩解留守兒童家庭環境缺失問題。

  五、逐步構建社會關愛服務機制

  支持做好留守兒童家庭教育工作。各級婦聯組織、關工委組織要充分發揮在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工作中的獨特優勢,協調有關方面大力宣傳家庭教育在留守兒童成長中的重要作用,促進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的有機銜接。綜治組織、教育部門、共青團組織要協調配合婦聯組織和關工委組織面向不同年齡階段家長、不同類型家庭,圍繞留守兒童健康狀況監測、生活習慣養成、學習興趣培養等方面開展富有特色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活動。

  支持做好留守兒童社區關愛服務。在留守兒童集中的社區和村組,要充分發揮婦女兒童之家、文化活動站、青少年校外活動中心、鄉村少年宮、“七彩小屋”等在關愛留守兒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完善管理制度,促進其規范運行。通過設立留守兒童之家、托管中心等形式,聘請社會工作者和社會公益人士參與,開展經常性的活動。倡導鄰里互助,認真選擇有意愿、負責任的家庭,采取全托管或半托管的形式照料留守兒童。避免出現個別留守兒童生病無人過問和照看的情況。建立16周歲以下學齡留守兒童登記制度,以保證將其納入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務體系。

  支持做好留守兒童社會關愛活動。鼓勵創新工作方式和手段,利用現代信息技術設備和網絡通訊手段開展活動,方便外出務工家長和留守兒童的聯系。推廣“代理家長”模式,廣泛動員社會力量,開展行之有效的關愛活動。有條件的地方,要利用寒暑假組織開展冬令營、夏令營等活動,創造機會讓留守兒童與父母團聚。教育部門要協助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實施好留守兒童教育幫扶公益項目。婦聯組織、共青團組織要主動承擔關愛留守兒童的政府公共服務項目,發揮所屬基金會的作用。加大婦聯組織做好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試點工作的力度,探索符合當地實際的留守兒童關愛服務新機制、新模式和新途徑。加大共青團關愛農民工子女志愿服務行動實施力度,深化結對機制,加強骨干志愿者隊伍建設,加強陣地建設,推進工作常態化,動員更多青年以志愿服務方式關愛留守兒童。

  教育部門、婦聯組織、綜治組織、共青團組織和關工委組織要在黨委、政府領導下,進一步明確各部門責任,建立健全工作推進機制,定期開展專項督查,推廣典型經驗,整改突出問題,不斷提升留守兒童關愛服務水平。



教育部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中央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 共青團中央

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

2013年1月4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加快提升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分析評議能力的指導意見


國家知識產權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局機關各部門,專利局各部門,局直屬各單位、各社會團體:

  為提升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分析評議能力,形成規范有序的競爭環境,為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提供有效支撐,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提升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分析評議能力的重要意義

 。ㄒ唬┲R產權分析評議是指基于知識產權情報分析挖掘和調查研究,支持公共政策制定部門有效規避決策中的知識產權風險、實現科學決策以及幫助企業優化創新路線并妥善解決經營中知識產權問題的管理與服務活動。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分析評議業務的能力對科學制定政策、合理配置創新資源、增強產業國際競爭力具有重要作用。當前,社會各方對知識產權分析評議的需求日益旺盛,但從事分析評議服務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數量少、規模小、能力不足、基礎設施相對薄弱、市場環境有待優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分析評議服務亟需培育、引導和規范。要充分認識提升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分析評議能力對保障經濟科技活動可持續開展、培育和發展知識產權服務業的重要意義,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加大工作力度,切實做好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分析評議能力提升工作。

  二、明確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分析評議能力建設的中長期工作思路和目標

 。ǘ┕ぷ魉悸。以培育和發展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分析評議能力為核心,堅持市場主導與政府引導相結合、能力培育與規范發展相結合、示范帶動與整體推進相結合的原則,以優化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政策環境培育市場需求、以提升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服務能力滿足社會需求、以建立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促進分析評議服務業務發展,積極推動知識產權信息傳播利用,助力各類經濟科技活動有序高效開展。

 。ㄈ┕ぷ髂繕。到2020年,力爭實現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從業人員達到萬人的規模,培育形成一批知識產權分析評議能力突出的骨干示范服務機構。管理科學、服務規范、誠實守信、專業化程度較高的服務機構大量涌現,機構整體數量和綜合能力較好地滿足社會不同層次的需求。制度完善、競爭有序、環境優化的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服務業態基本形成。

  三、優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分析評議服務的政策環境

 。ㄋ模┩晟浦R產權分析評議工作制度機制。將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分析評議能力提升納入全國知識產權服務體系建設,制定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分析評議能力提升計劃,將其與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項目、知識產權集群管理項目、企業知識產權信息利用工程等有效銜接。積極拓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需求空間,分級、分類建立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制度,推動各級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通過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提高決策效率和市場活動效益。探索明確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服務產品的法律效力。

 。ㄎ澹┘訌娭R產權分析評議服務供需對接。鼓勵相關部門建立知識產權分析評議需求指南發布制度和相關服務招標制度,向服務機構購買公益類分析評議服務。積極搭建知識產權綜合服務平臺和分析評議服務合作平臺,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之間、服務機構與用戶之間圍繞分析評議業務建立合作關系。推動行業協會、產業技術創新聯盟、知識產權聯盟、園區和產業聚集區依托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服務開展知識產權集群管理。

 。┩卣怪R產權分析評議服務空間。支持和引導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創新分析評議服務模式,在企業并購、技術進出口、技術標準、招商引資、政府投資、科技創新、人才引進、境外展會等活動中開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服務,不斷提高業務附加值。鼓勵專利代理等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延展服務鏈,緊密結合代理、咨詢等業務開展分析評議服務。建立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援助支持機制,鼓勵東部地區優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參與中西部的分析評議項目。

  四、加強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分析評議能力建設

 。ㄆ撸┨嵘R產權服務機構的分析評議管理能力。制定并發布知識產權分析評議管理標準和指南,引導服務機構建立科學的分析評議業務流程、質量控制、保密制度、服務產品定價等規章制度。制定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分析評議管理規范,探索開展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分析評議管理規范貫徹工作。

 。ò耍┘訌娭R產權分析評議人才培養。制定專門知識產權分析評議人才培養規劃和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分析評議人才培養機制,并將其納入各類知識產權人才培養體系。加強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培訓師資隊伍建設。鼓勵通過聯合培養、遠程教育、專題培訓等方式培養知識產權分析評議人才。鼓勵和支持高校在知識產權學歷教育中納入有關分析評議的教學內容。健全人才評價體系,探索實施職業技能鑒定制度,支持有條件的地方開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執業資格認定試點。分級分類建立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專家庫。

 。ň牛┨岣咧R產權服務機構的知識產權信息資源利用水平。積極推動知識產權信息加工機構與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機構間的合作,提高各類知識產權數據可及性。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以合理成本獲取知識產權信息資源。推動構建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和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服務的信息分享機制。開發和推廣方便適用、功能齊備的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專業工具。

 。ㄊ⿲嵤┲R產權分析評議服務示范培育工程。分行業、分領域遴選一批具有一定示范和帶動效應的知識產權分析評議示范機構,扶優扶強,重點支持示范機構的建設與發展。加強對示范機構的管理和考核,引導其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建立示范機構退出機制。定期開展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分析評議能力評比活動,積極推廣先進經驗。

 。ㄊ唬┩苿又R產權分析評議服務國際化發展。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參與各類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以及糾紛應對服務。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通過在海外建立分支機構、與外國機構合資合作等方式“走出去”開展分析評議服務。通過政府及民間多種途徑,加強知識產權分析評議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五、規范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服務市場競爭秩序

 。ㄊ┘訌娭R產權分析評議服務規范。制定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服務標準和操作指南,引導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規范化、標準化的分析評議。對符合不同層次服務標準的機構給予確認,進行標識化管理,充分發揮分析評議業務能力領先的服務機構的引導和示范作用。探索構建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分析評議市場信譽評價體系,建立信譽評價信息發布和查詢制度。

 。ㄊ┕膭罱⒅R產權分析評議行業協作組織。支持知識產權服務行業組織開展與知識產權分析評議相關的組織管理工作,鼓勵其開展信息共享、業務交流、市場開拓、規范管理及人員培訓等工作。推動建立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服務行業自律制度,形成行業行為規范和職業操守,倡導和監督有關機構及從業人員自覺遵守、共同維護。

  六、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ㄊ模┩苿勇鋵嵱嘘P支持政策。推動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高技術服務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58號)確定的各項財稅支持政策和土地管理政策,支持專門開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業務的服務機構進入各類“孵化器”發展。地方政府加大資金保障力度,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分析評議能力提升專項資金。支持社會資金投入知識產權分析評議。

 。ㄊ澹┘哟笾R產權分析評議工作的宣傳力度。向全社會、尤其是各類企業普及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基本知識,大力宣傳優秀分析評議項目和典型案例,幫助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充分認識開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的意義和重要作用,激發社會需求。

 。ㄊ┘訌姽ぷ髀鋵嵑蛨绦斜O督。建立知識產權分析評議領域發展狀況調查制度,及時發布領域發展態勢,引導各類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加強分析評議能力建設。加強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分析評議能力提升工作的整體部署和相關政策的統籌協調,認真做好督導檢查,推動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2012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試點工作的通知


法〔201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充分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行政審判權,充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在部分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內開展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試點工作,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對試點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行政訴訟制度是新時期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完善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的重要機制之一,是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的重要渠道。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各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大批行政案件,妥善化解了大量行政爭議,為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由于有的地方司法環境欠佳,案件的受理和審理往往受到不當干預;有的地區行政案件不均衡,有的法院受案不多甚至無案可辦;有的法院因怕惹麻煩而不愿意受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能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并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不僅損害司法的權威,最終也將損害法律和國家的權威,動搖黨的執政基礎。近年來,黨中央和社會各界高度關注人民法院為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進行的改革與探索。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在當地黨委、人大、政府的支持配合下,以行政案件管轄制度改革為突破口,通過提級管轄、指定管轄、交叉管轄和相對集中管轄等方式,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實現了司法審判區域與行政管理區域的有限分離,使行政審判制度及時有效化解行政爭議、妥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功能得以正常發揮。這些探索和實踐,有利于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落實,有利于回應和保障人民群眾的司法訴求,有利于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也有利于改善行政審判司法環境、統一司法標準、促進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決定在部分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內開展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試點工作。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將其作為完善我國行政訴訟制度、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措施,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研究具體實施方案,確保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并取得實效。

二、做好試點法院的遴選工作

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就是將部分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通過上級人民法院統一指定的方式,交由其他基層人民法院集中管轄的制度。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確定1—2個中級人民法院進行試點。試點中級人民法院要根據本轄區具體情況,確定2—3個基層人民法院為集中管轄法院,集中管轄轄區內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行政訴訟案件;集中管轄法院不宜審理的本地行政機關為被告的案件,可以將原由其管轄的部分或者全部案件交由其他集中管轄法院審理。非集中管轄法院的行政審判庭仍予保留,主要負責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等有關工作,同時協助、配合集中管轄法院做好本地區行政案件的協調、處理工作。集中管轄法院的選擇,應當考慮司法環境較好、行政案件數量較多、行政審判力量較強、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較高等因素,并制定試點方案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決定。

三、落實試點工作保障措施

試點工作涉及機構編制、人員調配、物資保障等多方面問題。各高級人民法院、開展試點的中級人民法院以及相關基層人民法院,要主動向當地黨委、人大、政府匯報,通報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和主要做法,力爭各方面的理解與配合,并在黨委領導、人大監督和政府的支持下,積極有序開展試點工作。集中管轄法院要研究落實試點工作保障措施,配齊配強行政審判人員,行政審判庭設置不少于兩個合議庭,所需審判人員可以在所屬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內擇優調配,也可以其他方式選調充實。要結合試點工作需要,做好集中管轄法院行政審判庭的辦公用房、辦公設備、車輛等物資保障,為開展試點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

四、貫徹司法便民原則

試點工作應當堅持和體現以人為本、便民利民原則。確定集中管轄法院,要充分考慮其所處地理位置和交通條件,盡可能方便當事人參與訴訟。試點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內各基層人民法院的立案窗口,要免費提供試點工作相關的宣傳和釋明材料,便于公眾了解試點情況,指導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參與訴訟活動。當事人向非集中管轄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其向管轄法院起訴,或者在收到起訴狀后及時將相關材料移送集中管轄法院。要充分考慮當事人訴訟的便利性,盡可能通過到當地調查取證、巡回審判等方式,減輕當事人訴訟負擔。

五、加強組織領導和宣傳

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試點中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出臺試點方案,支持、指導、監督集中管轄法院做好試點工作。要指導、監督集中管轄法院與其他法院的合理分工與配合,共同做好案件的受理、審理、執行和息訴穩控工作。對試點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要適時進行調研和解決。試點工作中取得的經驗和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層報上級法院。試點中級人民法院要及時將集中管轄法院及其管轄范圍以適當方式進行公告,充分利用各種形式向社會各界廣泛宣傳試點工作,爭取對試點工作的理解、關心和支持。

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在2013年3月底前,將試點中級人民法院名單及其試點方案報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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