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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農歷三月十五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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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行政處罰證據規定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發改價監〔2013〕7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準確認定價格違法案件事實,規范價格行政處罰證據的收集、審查和認定,保障和監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價格法》、《反壟斷法》等法律,我們對原《價格監督檢查證據規定》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后的《價格行政處罰證據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價格行政處罰證據規定》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423309422923567.pdf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3年4月9日





附件


價格行政處罰證據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準確認定價格違法案件事實,規范價格行政處罰證據的收集、審查和認定,保障和監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實 施行政處罰,保護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訴 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價格法》、《反壟斷法》 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價格行政處罰證據的收集、審查和認定,適用本規 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價格行政處罰證據(以下簡稱證據), 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證明價格違法案件事實,并據以作出價格 行政處罰的材料。
   第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不得將依法取得的證據用于價格行政處罰之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 證據的種類
第五條 證據種類: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第六條 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文字、符號、圖案等內容證明 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或者其他物品。主要包括賬簿、報表、單據、 憑證、銀行資料、文件、圖片、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資料。
   第七條 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狀況、內在屬性等證 明案件事實的物品或者痕跡。
   第八條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是指利用錄音、錄像、計算機 儲存等手段記錄并顯示的聲音、影像或者其他信息來證明案件事 實的資料。
   第九條 證人證言是指本案當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員將其了 解的有關情況,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所作的證明案件事實的陳 述。
第十條 當事人的陳述是指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所作的敘述。
第十一條 鑒定結論是指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或者具有專門知識、技能的人員,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所指定的案件中某 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作出的結論。
   第十二條 勘驗筆錄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現場或者物 品進行勘查、檢驗、測量、拍照、繪畫時所作的記錄。 現場筆錄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檢查(調查)過程中,制 作的關于現場情況的記錄。


第三章 證據的收集
   第十三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公正地收集證據,并符合以下規定:
(一)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執法證件;
  。ǘ﹫谭ㄈ藛T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三)告知當事人或者證據提供人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 密、個人隱私的證據作出明確標注;
  。ㄋ模└嬷斒氯嘶蛘哂嘘P人員不如實提供證據、證言和作 偽證或者隱匿證據應負的法律責任;
  。ㄎ澹┎坏靡酝{、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
第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通過下列方式收集 證據:
(一)進入當事人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
(三)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賬簿、單據、協議、 憑證、文件、電子數據及其他資料;
  。ㄋ模┎樵兩嫦觾r格壟斷行為經營者的銀行賬戶,核對與價 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
(五)對當事人會計資料中的數據進行驗算或者計算;
(六)聽取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的陳述申辯;
  。ㄆ撸┢刚堄匈Y質的機構,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問題進 行鑒定;
  。ò耍⿲r格違法行為發生的現場或者涉及的物品進行勘 驗、檢查;
(九)依法收集證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 取證的方法。
   第十六條 需要提取的證據在異地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 以書面委托證據所在地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收集。受委托的政府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協助調查函后,按照委托的要求及時完 成收集證據工作,送交委托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受委托的政府 價格主管部門不能完成委托內容的,應當告知委托的政府價格主 管部門并說明情況。
   第十七條 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實施先行登記保存的,應當履行《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制作并當場交付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和清單。
   第十八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調查涉嫌價格壟斷行為,可以查封、扣押相關證據。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依照《行政 強制法》第三章第二節的規定進行。
   第十九條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措施的,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政府價格主管 部門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認 為不應當采取上述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十條 收集的書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崛C的原件,原本、正本、副本均屬于書證的原件;
  。ǘ┨崛≡_有困難的,提取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 照片、抄錄件或者節錄本,注明出處,經當事人或者保管該書證 的部門核對無誤后由其簽名或者蓋章;
  。ㄈ┦占瘓蟊、圖紙、會計賬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書證的,應當制作說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收集的物證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取原物;
  。ǘ┨崛≡锎_有困難的,可以提取與原物核對無誤的復 制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
(三)原物為數量較多的種類物的,提取其中的一部分。
第二十二條 執法人員收集物證,應當制作筆錄,載明獲取該物證的時間、原物存放地點、發現地點、發現過程以及該物證 的主要特征。
   對不能附卷的物證,應當采取保管措施,并拍攝成照片或者 錄像附卷。照片或者錄像應當體現現場方位、全貌以及重點部位 的特征,并注明該物證的存放地點。
   第二十三條 從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處提取視聽資料的,應 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崛∫暵犢Y料的原始載體,提取原始載體有困難的, 可以提取復制件;
  。ǘ┳⒚魈崛∪、提取出處、提取時間和證明對象等;
(三)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第二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可以不經過 當事人同意,采取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提取不侵犯當事人合 法權益且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所提取的證據應當符合下 列條件:
  。ㄒ唬┳⒚髦谱鞣椒、制作時間、制作地點、制作人和證明 對象等;
(二)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第二十五條 照片應當客觀反映案件事實,并有當事人名稱 或者其他顯著標志;沒有當事人名稱或者其他顯著標志的,可以 拍攝多張照片,以證明案件的事實,并注明拍攝時間、地點、拍 攝人員等。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確認照片:
  。ㄒ唬┐蛴』蛘邲_洗后,由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簽字或者蓋 章;
  。ǘ┐鎯殡娮訑祿,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確認。
第二十六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直接提取當事人電子 數據庫中的數據,也可以對當事人電子數據庫中的數據采用轉 換、計算、分解等方式形成新的電子數據。
   收集電子數據應當注明收集方法、收集時間、收集人和證明 對象等。
   第二十七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確認電 子數據:
  。ㄒ唬┐蛴『笥僧斒氯嘶蛘哂嘘P人員、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 章;
(二)以公證的方式證明;
  。ㄈ┺D化為只讀光盤、磁盤等,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 執法人員與原電子數據核對無誤后,加封封條;
(四)依據《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使用電子簽名;
(五)能夠確認電子數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詢問證人,也可以收集 證人提供的書面證言。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并制作調查詢問 筆錄。
證人的書面證言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d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 況;
(二)有證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三)載明出具證言的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文件。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口頭陳述,也可以提供書面陳述材 料。
口頭陳述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制作筆錄。 當事人的書面陳述材料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d明陳述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 情況;
(二)有陳述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三)載明陳述的日期。
   第三十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具有相應 資質的鑒定機構,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問題進行鑒定。 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應當載明委托人和委托鑒定的事 項、向鑒定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鑒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 手段、鑒定部門和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并應有鑒定人的簽名 和鑒定部門的蓋章。通過分析獲得的鑒定結論,應當說明分析過 程。
第三十一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制作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勘驗筆錄應當載明勘驗時間、地點、勘驗的經過和結果,并 由勘驗人和在場人簽名。
   現場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事件等內容,并由執法人員 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當事人 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執法人員簽名。
   第三十二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調查收集的外文書證或者 外國語視聽資料,應當附有由具有翻譯資質的機構翻譯的或者其 他翻譯準確的中文譯本,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翻譯人員簽名。


第四章 證據的審查與認定
   第三十三條 執法人員應當對收集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核,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并及時整理和補充收集相關 證據材料。
   第三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證據進行全面審查,確定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證明關系,準確認定案件事實。
第三十五條 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真實性:
(一)證據的來源或者出處;
  。ǘ┳C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原 物是否相符;
(三)證據是否進行過修改或者技術處理;
(四)提供證據的人或者證人與當事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
(五)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
第三十六條 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合法性:
(一)證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證據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是否有影響證據效力的其他違法情形。
第三十七條 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關聯性:
  。ㄒ唬┳C據證明的事實是否與案件有本質的內在聯系,以及 關聯程度的大;
  。ǘ┳C據所證明的事實對案件主要情節和案件性質的影響 程度大;
(三)證據之間是否能互相印證,并形成證據鏈;
  。ㄋ模┧纬傻淖C據鏈是否能較全面地印證案件的事實。
第三十八條 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證據材料,在經過充 分審查,認定其真實、合法后,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第三十九條 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材料;
  。ǘ┮酝蹬、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的材料;
(三)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材料;
(四)經技術處理而無法辯明真偽的材料;
(五)不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ㄒ唬┪闯赡耆怂鞯呐c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適應的證 言;
  。ǘ┡c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所作的 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或者與當事人有不利關系的證人所作的 對該當事人不利的證言;
(三)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視聽資料;
(四)經執法人員改動,當事人不予認可的材料;
(五)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六)其他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材料。
   前款規定的材料,與該案件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形成有效證 據鏈的,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 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據,其證明效力一般可 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認定:
  。ㄒ唬﹪覚C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 于其他書證;
  。ǘ╄b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三)原件、原物優于復制件、復制品;
  。ㄋ模┓ǘㄨb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于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
(五)原始證據優于傳來證據;
(六)其他證人證言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ㄆ撸⿺祩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于一個孤立的證據。
第四十二條 以有形載體固定或者顯示的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以及其他數據資料,其制作情況和真實性經過當事人確認 或者以公證等有效方式予以證明的,與原件具有同等的證明效力。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7年10月19日印發的《價格監督檢查證據規 定》同時廢止。

關于進一步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農業部辦公廳等



發改辦高技[2013]8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為進一步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林業局、旅游局、郵政局、國家標準委等部門研究決定,繼續加快完善支持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法規政策環境,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統籌推進電子商務發展環境建設。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進一步完善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跨部門工作協調機制,繼續推進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城市創建工作,支持相關部門和地方圍繞完善電子商務法規政策環境開展試點工作,并對有關部門和地方推進電子商務示范城市建設,開展電子商務試點工作等進行咨詢指導、監督與評價。
二、推動電子商務企業會計檔案電子化試點工作。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會計檔案電子化管理試點工作,修訂完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研究完善電子會計檔案管理制度,推進電子會計檔案在電子商務領域中的應用,充分發揮電子會計檔案在電子商務領域會計信息數據管理、利用等方面的作用,推動電子商務領域會計信息化,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三、推進商貿流通領域電子商務創新發展。商務部會同相關部門進一步完善電子商務交易、物流配送、網絡拍賣等領域電子商務應用的相關政策、管理制度及標準規范;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統計指標相關標準,加快建立健全統一高效的商貿流通業統計體系和電子商務統計體系,推進信用監測體系建設;促進商品現貨市場電子商務規范發展,鼓勵綜合性批發市場、舊貨流通市場、專業化市場發展線上、線下協同的電子商務應用體系,支持外貿電子商務、農產品電子商務、社區電子商務發展,密切產銷銜接,推進電子商務示范基地建設,加強電子商務人才培訓。
四、完善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通關服務。海關總署會同商務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郵政局、國家標準委等部門在已有工作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通關服務環境,共同研究制定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及標準規范,推進外貿電子商務企業備案信息共享,探索多部門聯合推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通關服務的綜合試點工作。
五、加快網絡(電子)發票推廣與應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研究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適用的稅收政策及相關管理制度和標準規范。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繼續加強電子商務企業的稅收管理制度研究,完善網絡(電子)發票的管理制度和信息標準規范,建立與電子商務交易信息、在線支付信息、物流配送信息相符的網絡(電子)發票開具等相關管理制度,促進電子商務稅務管理與網絡(電子)發票的銜接,繼續推進網絡(電子)發票應用試點工作,推廣網絡(電子)發票在各領域的應用。
六、深入推進電子商務可信交易環境建設工作。工商總局負責加強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規制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建立網絡經營者信用指標體系,推動網絡經營者交易信用信息采集與管理服務,鼓勵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網絡經營者信用評價活動,研究制定跨境貿易電子商務企業主體身份標識管理制度,推動電子商務市場主體、客體及交易過程基礎信息的規范管理與服務,組織電子商務服務企業開展電子商務可信交易保障服務試點工作。
七、建立完善電子商務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機制。質檢總局會同工商總局等有關部門,研究推進電子商務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研究建立電子商務交易產品基礎信息規范化管理和基于統一產品編碼體系的質量信息公開制度,推動以組織機構代碼實名制為基礎的企業質量信用檔案在電子商務領域的應用;會同郵政局探索建立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郵件快件的檢驗檢疫監管模式;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建立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和溯源機制,支持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發展。
八、推動移動電子商務支付創新發展。人民銀行負責研究制定金融移動支付發展政策,推進金融移動支付安全可信服務管理體系建設,建立移動支付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引導商業銀行、支付機構實施移動支付金融行業標準,推動移動支付聯網通用、業務規范發展;以金融IC卡應用為基礎開展移動支付技術創新應用試點工作,探索符合市場要求的移動支付技術方案、商業模式和產品形態,為產業發展提供示范效應,促進移動電子商務支付創新發展。
九、完善電子商務快遞服務制度。郵政局負責探索建立重點地區快遞準時率通報機制,健全旺季電子商務配送的保障措施,創新城市電子商務快遞服務機制;配合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等部門推進完善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郵件快件管理。
十、推進電子商務標準化工作。國家標準委會同相關部門改組電子商務標準化總體組,建立完善電子商務國家標準體系,協調電子商務標準制定,會同有關部門和地方依托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城市建設和電子商務試點工作,開展電子商務主客體的信息描述、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監管、電子商務支付等關鍵環節的標準研制、驗證、完善和推廣工作。
十一、促進農業電子商務發展。農業部負責研究制定農產品分類定級等標準規范,與相關部門共同研究探索推進以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為紐帶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誠信體系建設,加強農業電子商務模式研究,規范農業生產經營信息采集,推動供需雙方網絡化協作,完善農業電子商務體系,推進農業領域電子商務應用并開展相關試點工作。
十二、促進林業電子商務發展。林業局負責研究推進林業電子商務發展的相關政策,研究制定基于電子商務的森林資產評估、地區性的森林資源轉讓、林權交易等管理辦法,依托電子商務拓展林產品銷售,支撐林區、林場發展轉型,促進農民增收;會同工商總局研究建立林產品交易誠信體系;制定林產品的分類定級、網絡交易等標準規范,推進林產品、林權交易的規范化與網絡化,開展林產品、林權交易電子商務試點工作。
十三、促進旅游電子商務發展。旅游局負責研究制定旅游電子商務管理辦法及相關推進政策;建立旅游電子商務公共服務和監管機制,推動旅游在線服務模式創新;研究建立重點旅游景區游客流量等相關信息的在線發布機制;會同工商總局推動旅游電子商務可信交易體系建設及旅游服務電子合同應用,開展集游客流量預警發布、即時投訴服務、電子合同簽訂、游客在途在線即時服務等功能的旅游綜合電子商務服務試點工作。
十四、各地區加快支持電子商務發展環境建設。各地方要重點支持符合本地區發展實際需求的電子商務企業發展,配合中央部門落實相關重點工作,建立完善本地區跨部門的電子商務工作協同機制,加快完善地方性電子商務政策體系,進一步加強電子商務基礎設施建設,為電子商務企業創新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深圳市、北京市等23個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城市要繼續深入推進創建工作,落實創建工作方案各項任務,加快推進國家電子商務試點工作,探索支持電子商務發展的新機制和新政策,為國家制定電子商務相關法規標準提供實踐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農業部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
人民銀行辦公廳

海關總署辦公廳
稅務總局辦公廳

工商總局辦公廳
質檢總局辦公廳

林業局辦公室
旅游局辦公室

郵政局辦公室
國家標準委辦公室
2013年4月15日

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2013年版)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公安部 農業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公 告

2013年第9號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應當依照該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F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和農業部確定的納入使用許可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2013年版)》,予以公布。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公安部

農業部

2013年4月19日




件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2013年版)

序號 化學品名稱 別名 最低年設計使用量(噸/年) CAS號

1 氯 液氯、氯氣 180 7782-50-5
2 氨 液氨、氨氣 360 7664-41-7
3 液化石油氣 1800 68476-85-7
4 硫化氫 180 7783-06-4
5 甲烷、天然氣 1800 74-82-8(甲烷)
6 原油 180000
7 汽油(含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石腦油 7300 8006-61-9
(汽油)
8 氫 氫氣 180 1333-74-0
9 苯(含粗苯) 1800 71-43-2
10 碳酰氯 光氣 11 75-44-5
11 二氧化硫 730 7446-09-5
12 一氧化碳 360 630-08-0
13 甲醇 木醇、木精 18000 67-56-1
14 丙烯腈 氰基乙烯、乙烯基氰 1800 107-13-1
15 環氧乙烷 氧化乙烯 360 75-21-8
16 乙炔 電石氣 40 74-86-2
17 氟化氫、氫氟酸 40 7664-39-3
18 氯乙烯 1800 75-01-4
19 甲苯 甲基苯、苯基
甲烷 18000 108-88-3
20 氰化氫、氫氰酸 40 74-90-8
21 乙烯 1800 74-85-1
22 三氯化磷 7300 7719-12-2
23 硝基苯 1800 98-95-3
24 苯乙烯 18000 100-42-5
25 環氧丙烷 360 75-56-9
26 一氯甲烷 1800 74-87-3
27 1,3-丁二烯 180 106-99-0
28 硫酸二甲酯 1800 77-78-1
29 氰化鈉 1800 143-33-9
30 1-丙烯、丙烯 360 115-07-1
31 苯胺 1800 62-53-3
32 甲醚 1800 115-10-6
33 丙烯醛、2-丙烯醛 730 107-02-8
34 氯苯 180000 108-90-7
35 乙酸乙烯酯 36000 108-05-4
36 二甲胺 360 124-40-3
37 苯酚 石炭酸 2700 108-95-2
38 四氯化鈦 2700 7550-45-0
39 甲苯二異氰酸酯 TDI 3600 584-84-9
40 過氧乙酸 過乙酸、過醋酸 360 79-21-0
41 六氯環戊二烯 1800 77-47-4
42 二硫化碳 1800 75-15-0
43 乙烷 360 74-84-0
44 環氧氯丙烷 3-氯-1,2-環氧丙烷 730 106-89-8
45 丙酮氰醇 2-甲基-2-羥基丙腈 730 75-86-5
46 磷化氫 膦 40 7803-51-2
47 氯甲基甲醚 1800 107-30-2
48 三氟化硼 180 7637-07-2
49 烯丙胺 3-氨基丙烯 730 107-11-9
50 異氰酸甲酯 甲基異氰酸酯 30 624-83-9
51 甲基叔丁基醚 36000 1634-04-4
52 乙酸乙酯 18000 141-78-6
53 丙烯酸 180000 79-10-7
54 硝酸銨 180 6484-52-2
55 三氧化硫 硫酸酐 2700 7446-11-9
56 三氯甲烷 氯仿 1800 67-66-3
57 甲基肼 1800 60-34-4
58 一甲胺 180 74-89-5
59 乙醛 360 75-07-0
60 氯甲酸三氯甲酯 雙光氣 22 503-38-8
61 二(三氯甲基)碳酸酯 三光氣 33 32315-10-9
62 2,2'-偶氮-二-(2,4-二甲基戊腈) 偶氮二異庚腈 18000 4419-11-8
63 2,2'-偶氮二異丁腈 18000 78-67-1
64 氯酸鈉 3600 7775-9-9
65 氯酸鉀 3600 3811-4-9
66 過氧化甲乙酮 360 1338-23-4
67 過氧化(二)苯甲酰 1800 94-36-0
68 硝化纖維素 360 9004-70-0
69 硝酸胍 7200 506-93-4
70 高氯酸銨 過氯酸銨 7200 7790-98-9
71 過氧化苯甲酸叔丁酯 過氧化叔丁基苯甲酸酯 1800 614-45-9
72 N,N'-二亞硝基五亞甲基四胺 發泡劑H 18000 101-25-7
73 硝基胍 1800 556-88-7
74 硝化甘油 36 55-63-0
75 乙醚 二乙(基)醚 360 60-29-7
   注:1.企業需要取得安全使用許可的危險化學品的使用量,由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最低年設計使用量和實際使用量的較大值確定。
   2.“CAS號”是指美國化學文摘社對化學品的唯一登記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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