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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法釋〔2013〕12號,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6次會議、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6次會議、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3年5月2日






為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對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



(三)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



(四)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一)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于嬰幼兒食品的;



(四)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后果特別嚴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輕傷、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后果。



第五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第六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于嬰幼兒食品的;



(四)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強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七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八條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添加劑、農藥、獸藥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適用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適用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適用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用于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的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飼料原料、飼料添加劑原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實施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無證據證明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不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但是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該其他犯罪定罪處罰。



第十四條 明知他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論處:



(一)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的;



(二)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貯存、保管、郵寄、網絡銷售渠道等便利條件的;



(三)提供生產技術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四)提供廣告等宣傳的。



第十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第十六條 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同時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等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不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但構成前款規定的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該其他犯罪定罪處罰。



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利用其職務行為幫助他人實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七條 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



第十八條 對實施本解釋規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應當依照刑法規定的條件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根據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表現,對于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適用緩刑,但是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第十九條 單位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處罰。



第二十條 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上的物質;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四)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第二十一條 “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難以確定的,司法機關可以根據檢驗報告并結合專家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關專家出庭作出說明。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工傷預防試點工作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人社部發〔2013〕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完善工傷保險制度,2009年我部在河南、廣東、海南等3省的12個地市開展了工傷預防試點,取得初步成效。一些試點城市工傷事故發生率呈現下降趨勢,職工的安全意識和維權意識、企業守法意識有所增強。為進一步推動工傷預防工作的開展,我部決定在2009年初步試點的基礎上,再選擇一部分具備條件的城市擴大試點,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工傷預防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
  工傷預防是“三位一體”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擴大工傷預防試點工作,有利于從源頭上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從根本上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體現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有利于增強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守法維權意識,促進各項工傷保險政策及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有利于進一步完善細化工傷預防項目的操作流程和管理規范,維護工傷保險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二、擴大試點目標和工作原則
 。ㄒ唬┰圏c目標。探索建立科學、規范的工傷預防工作模式,為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工傷預防工作積累經驗,完善我國工傷預防制度體系。
 。ǘ┕ぷ髟瓌t。
  1.審慎穩妥,逐步推開。工傷預防工作政策性強,管理復雜,要按照審慎穩妥的原則先選擇一些具備條件的城市(設區的市,以下簡稱試點城市)試點,待取得經驗、條件成熟后再逐步推開。
  2.政府主導,專業運作。在確定項目、編制方案、選擇項目實施的組織等工作中,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項目的具體實施要由相應的社會、經濟組織負責,實現項目的專業化運作,提高項目實施的質量和水平。
  3.規范管理,確保安全。試點城市要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和本通知要求,明確流程,規范管理,加強監督,確;鹗褂冒踩。
  三、試點城市的確定
 。ㄒ唬┰圏c城市范圍。每個。▍^、市)確定不超過2個地(市、區)作為工傷預防試點城市,條件不具備的可暫不確定試點城市;前期納入我部工傷預防試點的省份(河南、廣東、海南),不再確定新的試點城市,原試點城市可繼續試點;已經實現省級統籌的。▍^、市)可以。▍^、市)為統籌地區試點,也可以確定2個地(市、區)進行試點。
 。ǘ┰圏c城市應具備的條件。一是工傷保險基金已實現市級統籌;二是保證待遇支付和儲備金留存的前提下有一定結余;三是經辦機構有專門的工傷保險科室和人員;四是工傷保險工作基礎好,管理規范,具備本地區工傷保險完整數據、統計分析手段和能力;五是從事相關宣傳、培訓業務的社會、經濟組織相對成熟。
 。ㄈ┰圏c城市的確定。試點城市由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統籌地區(地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申請確定。
  四、擴大試點內容
 。ㄒ唬╊A防費使用比例。試點城市在保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和儲備金留存的前提下,用于工傷預防的費用控制在本統籌地區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2%左右。
 。ǘ╊A防費使用項目。工傷預防費主要用于開展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傷預防項目。
 。ㄈ╉椖繉嵤┝鞒。
  1.項目確定。試點城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傷發生情況和工傷保險工作需要,確定下一年度工傷預防的具體實施項目,編制項目實施方案。
  2.項目的組織實施。試點城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參照政府采購法規定的程序,從具備相應資質的社會、經濟組織中選擇提供具體服務的組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委托與選定的組織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3.實施項目的社會、經濟組織應具備的基本條件。一是依法登記注冊,從事相關宣傳、培訓業務3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場信譽;二是有足夠數量的可承擔實施工傷預防宣傳、培訓項目任務的專業人員;三是有相應的硬件設施和技術手段;四是具備相應的資質;五是依法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4.項目驗收。項目完成,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組織驗收。
 。ㄋ模┵M用支付。
  1.實行預算管理。試點城市在編制工傷保險基金預算時,按照確定的工傷預防具體實施項目和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將工傷預防費列入下一年度工傷保險基金預算。
  2.支付程序。合同簽訂后先支付一定比例或數額的預付款;項目完成,經驗收合格后,再支付余款。
 。ㄎ澹┘訌姳O督。試點城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合同規定,加強對提供服務的組織開展的宣傳、培訓等活動的監督,確保合同的規定落到實處;定期向社會公布工傷預防項目的實施情況和工傷預防費的使用情況,接受參保單位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剿鹘⒖冃гu估機制。試點城市應積極探索工傷預防費使用的績效評估辦法,提高預防費的使用效率。
  五、工作要求
 。ㄒ唬⿲嵭许椖抗芾。試點城市可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絡、手機等媒體,通過印發宣傳畫、手冊、標語等方式開展工傷預防宣傳;通過舉辦培訓班、專題講座等方式開展工傷預防培訓。宣傳、培訓工作的開展要實行項目預算管理,嚴禁直接提取預防費用。
 。ǘ┩怀龉ぷ髦攸c。試點城市應將工傷事故及職業病發生率高的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崗位、重點人員優先作為宣傳、培訓對象,注重宣傳、培訓實效。
 。ㄈ┮幏豆ぷ鞒绦。試點城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按規定,組織落實項目的確定、方案編制、政府采購、實施、驗收、評估等工作,進一步細化各環節工作流程,確保試點工作規范、有序開展。
 。ㄋ模﹪栏褓M用支付。對確定實施的工傷預防宣傳、培訓項目,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合同規定,先支付30%的費用。項目完成,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余款。具體程序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工傷保險經辦業務管理規定支出。
  六、加強組織領導
  1.。▍^、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工傷預防試點工作的領導,研究制定相關辦法,統籌規劃,協調指導試點工作,及時總結經驗。
  2.試點城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組織建立試點工作領導機構,負責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要從實際出發,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試點工作方案和相關政策,因地制宜地開展工作;要切實發揮主管部門的作用,加強與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的溝通協調,發揮各部門的特點和優勢,共同推進工傷預防工作開展。
  3.建立部、。▍^、市)、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聯系報告制度。試點城市每年2月底前應將本年度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方案,以及上一年度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情況總結(包括項目確定、具體執行及基金支出等)分別報送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部工傷保險司、社保中心。試點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部工傷保險司。
  4.。▍^、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將確定的試點城市名單在2013年8月底前報部工傷保險司。部里將適時對各地試點情況進行檢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3年4月22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務部門信息共享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等



發改高技[2013]733號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編辦、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審計廳、質量技術監督局、密碼局,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各級政務內網建設和運維管理單位:
我國政務信息化建設取得實質性進展,已進入全面推進、深化應用的新階段。為更好地適應新時期新形勢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求,各政務部門迫切需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多渠道快速準確地獲取和共享信息,切實提升宏觀決策、監測分析、應急處置和公共服務能力,政務信息共享已成為政務部門有效規范經濟社會秩序,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優化公共資源配置,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緊迫任務。
為貫徹落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實現重要政務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的要求,進一步促進政務信息共享,提升政務效能,提高投資效益,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推進信息共享的總體要求
根據《“十二五”國家政務信息化工程建設規劃》部署的建設任務,重點推進政務信息資源、信息共享基礎設施和相關技術條件建設,完善信息共享標準規范,建立健全政務信息共享機制,強化部門協同配合,嚴格工程項目管理。通過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實現國家信息資源庫的基礎信息在政務部門間的普遍共享,實現國家信息資源庫和重要信息系統的業務信息在相關政務部門間的協議共享,基本滿足各部門履行職能的實際業務需求,充分發揮國家政務信息化促進服務型政府建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升社會管理科學化水平的積極作用。
國家電子政務工程應嚴格按照本意見在項目需求分析、項目建議、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等環節,切實落實信息共享有關要求,對于不支持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將不予審批。
二、實現信息共享的基本原則
(一)目標導向,按需共享。按照國家電子政務工程確定的建設目標,根據政務部門履行職能和解決社會問題的實際業務需求,確定共享信息的范圍和內容,切實實現信息共享。
(二)規范建設,保證質量。政務部門要按照一數一源、多元校核、動態更新的要求,采集和處理各類政務信息,確保共享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時效性。
(三)強化管理,授權使用。政務部門要依據職能分工,將本部門建設管理的信息資源,授權需要該信息資源的政務部門無償使用。共享部門要按授權范圍合理使用共享信息,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圍。
(四)明確責任,保障安全。按照保守秘密、維護權益的要求,政務部門間信息共享各方須承擔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責任和相應法律責任,確保共享信息的安全。
三、明確信息共享的范圍和方式
人口、法人單位和空間地理等國家信息資源庫中有關名稱、編碼等具有標識性和基準性特征的基礎信息,應在所有政務部門間共享使用。國家信息資源庫和重要信息系統工程中反映政務部門職能領域變化發展和具體工作過程動態的業務信息,應以雙邊或多邊協議的形式在相關政務部門間共享使用。
基礎信息和業務信息中客觀呈現經濟社會運行變化和政府公共管理過程的痕跡信息、主觀判定公共管理對象實際情況和政務業務工作效果的狀態信息,以及公共管理制度政策和業務工作規范等相關政務信息,應依據履行職能的具體需求,以查詢、交換和發布等方式在政務部門間共享使用。
四、發揮信息共享基礎設施的支撐作用
充分利用國家電子政務內網、外網和互聯網,以及國家信息資源庫和有關領域的信息共享基礎設施,為政務信息共享提供信息查詢、交換和發布等公共服務。依托國家電子政務網絡信任設施,利用有關部門和地方已建電子認證系統,為政務信息共享提供身份認證、授權管理和責任認定等安全服務。
五、制定完善信息共享標準規范
在已有國家相關標準的基礎上,結合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共基礎信息和重要共享信息的關鍵技術標準,以及查詢、交換和訪問授權等信息共享方式的標準規范,形成統一完善的國家政務信息共享標準規范體系。政務部門在國家電子政務工程項目建設中,應切實采用相關國家標準規范,保障國家電子政務工程項目業務數據輸出格式的一致性和兼容性。
六、加強信息共享工作的組織領導
政務部門“一把手”要加強對信息共享工作的領導,確定部門信息共享工作的責任單位,以及相關業務司局、信息化支撐單位和保密工作單位在信息共享工作中的具體職責,信息共享工作的責任單位應牽頭落實部門內部、外部,以及本部門中央與地方之間的信息共享需求,明確共享信息的基本內容,協調落實與其他部門間信息共享的長效機制,確保實現政務信息共享。
七、強化信息資源和信息共享技術條件的建設
政務部門應統籌規劃本部門的內部和外部、中央和地方相互間需要共享的信息資源,有效匯聚本部門中央和地方的相關信息資源,在本部門的工程項目中落實信息統一管理、統一查詢、訪問控制等支持信息共享技術條件的建設,為有效支撐本部門的業務應用和實現跨部門跨區域的信息共享奠定基礎。
八、建立完善跨部門信息共享的保障機制
國家電子政務工程項目的牽頭建設部門和單位,應會同該工程項目的相關建設部門和單位,共同建立信息共享的跨部門協調機制。在工程建設前期階段,以聯合發文或簽署信息共享協議等方式,共同確定共享信息的名稱、內容、質量、數量、更新頻度、授權使用范圍和使用方式、共享期限、共享依據、實現進度等事項,有關文件和協議作為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附件,報項目審批部門。在項目建成運行使用階段,應根據業務需求變化情況,及時調整、補充和完善信息共享授權范圍,形成信息共享長效機制,持續保障信息共享。
九、工程立項階段切實落實信息共享需求
項目建設部門應在工程項目建議書(包括項目需求分析報告)中,專門分析部門內部、外部,以及本部門中央和地方之間的信息共享需求,列出共享信息目錄,明確部門內部和外部以及本部門中央和地方之間的共享信息內容并征求各相關部門意見;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進一步細化共享信息目錄,明確共享信息數據的字段、格式、技術接口、加工處理方法和信息可追溯的技術要求等。共享信息目錄作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附件,報項目審批部門。
十、工程項目管理中嚴格落實信息共享要求
項目評審機構要將信息共享內容作為國家電子政務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方案的評審重點,對信息共享協議、共享信息目錄、信息共享基礎設施利用、部門信息資源匯聚和信息共享技術條件等方面的落實情況進行重點評審,并做出明確判斷。
項目審批部門對沒有提供信息共享協議和共享信息目錄,以及在工程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包括項目需求分析報告)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申請材料中未專門分析信息共享需求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對信息共享協議和項目申請材料中有關內容不滿足相關部門信息共享需求的項目不予審批。
十一、加強信息共享建設成效的監督管理
項目審批部門要將信息共享作為項目績效管理和驗收的重要內容,對未達到信息共享要求的,不予通過項目驗收,并限期整改。監察、審計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信息共享相關工作的監督。對項目投入使用后未持續保障信息共享的,財政部門要削減相應的運維經費。
十二、組織開展政務信息共享的試點示范
圍繞通過信息共享優化公共服務、創新社會管理、促進依法行政等方面,重點推進跨部門、跨地域、跨層級的政務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通過創建政務信息共享國家示范省市,實施跨部門跨區域信息共享和信息共享基礎設施服務等專項,開展政務信息共享的試點示范。鼓勵利用云計算、物聯網、移動互聯網、大數據管理等新技術,推進信息共享相關標準規范的試點應用,探索政務信息動態采集匯聚、計算分析和共享服務的新模式,為全面促進政務信息共享積累經驗。



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  編  辦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  政  部
審  計  署
質 檢 總 局
國家電子政務內網協調小組辦公室
2013年4月12日

新法規速遞,50萬云端法規,

新法規軟件介紹

《新法規速遞2012》軟件,收錄1949-2012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規 約13萬件。2012版新增“云檢索”功能,可以在線全文檢索、瀏覽50萬件法規,并可下載收 藏瀏覽過的法規!缎路ㄒ幩龠f》提供標題、頒布單位和全文檢索功能,全部法規均可按標題、 頒布時間或頒布單位排序!缎路ㄒ幩龠f》還可自行錄入法規,所有下載法規均可備份,重裝 軟件后無需再重新下載!缎路ㄒ幩龠f》最具特色功能是:注冊后,可以每天上網智能更新,獲 得當日最新法律法規。本軟件為收費軟件,您可以先下載軟件,付費后我們根據您注冊的用戶 名為您開通每日更新服務。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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