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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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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歷六月初一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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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發〔2013〕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當前,我國經濟運行總體平穩,但結構性矛盾依然突出。金融運行總體是穩健的,但資金分布不合理問題仍然存在,與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要求不相適應。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更好地發揮金融對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支持作用,更好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更好地發揮金融政策、財政政策和產業政策的協同作用,優化社會融資結構,持續加強對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金融支持,切實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繼續執行穩健的貨幣政策,合理保持貨幣信貸總量
  統籌兼顧穩增長、調結構、控通脹、防風險,合理保持貨幣總量。綜合運用數量、價格等多種貨幣政策工具組合,充分發揮再貸款、再貼現和差別存款準備金動態調整機制的引導作用,盤活存量資金,用好增量資金,加快資金周轉速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對中小金融機構繼續實施較低的存款準備金率,增加“三農”、小微企業等薄弱環節的信貸資金來源。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更大程度發揮市場在資金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促進企業根據自身條件選擇融資渠道、優化融資結構,提高實體經濟特別是小微企業的信貸可獲得性,進一步加大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人民銀行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參加)
  二、引導、推動重點領域與行業轉型和調整
  堅持有扶有控、有保有壓原則,增強資金支持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大力支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大對有市場發展前景的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信息技術產業和信息消費、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傳統產業改造升級以及綠色環保等領域的資金支持力度。保證重點在建續建工程和項目的合理資金需求,積極支持鐵路等重大基礎設施、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設,培育新的產業增長點。按照“消化一批、轉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要求,對產能過剩行業區分不同情況實施差別化政策。對產品有競爭力、有市場、有效益的企業,要繼續給予資金支持;對合理向境外轉移產能的企業,要通過內保外貸、外匯及人民幣貸款、債權融資、股權融資等方式,積極支持增強跨境投資經營能力;對實施產能整合的企業,要通過探索發行優先股、定向開展并購貸款、適當延長貸款期限等方式,支持企業兼并重組;對屬于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要通過保全資產和不良貸款轉讓、貸款損失核銷等方式支持壓產退市。嚴禁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建設項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直接融資,防止盲目投資加劇產能過剩。(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整合金融資源支持小微企業發展
  優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支持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集中的區域延伸服務網點。根據小微企業不同發展階段的金融需求特點,支持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提供融資、結算、理財、咨詢等綜合性金融服務。繼續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發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所募集資金發放的小微企業貸款不納入存貸比考核。逐步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常規化發展,盤活資金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和經濟結構調整。適度放開小額外保內貸業務,擴大小微企業境內融資來源。適當提高對小微企業貸款的不良貸款容忍度。加強對科技型、創新型、創業型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力爭全年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于當年各項貸款平均增速,貸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基金,支持小微企業信息整合,加快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對非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清理規范。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出資設立或參股融資性擔保公司,以及通過獎勵、風險補償等多種方式引導融資性擔保公司健康發展,幫助小微企業增信融資,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提高小微企業貸款覆蓋面。推動金融機構完善服務定價管理機制,嚴格規范收費行為,嚴格執行不得以貸轉存、不得存貸掛鉤、不得以貸收費、不得浮利分費、不得借貸搭售、不得一浮到頂、不得轉嫁成本,公開收費項目、服務質價、效用功能、優惠政策等規定,切實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大對“三農”領域的信貸支持力度
  優化“三農”金融服務,統籌發揮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協同作用,發揮直接融資優勢,推動加快農業現代化步伐。鼓勵涉農金融機構在金融服務空白鄉鎮設立服務網點,創新服務方式,努力實現農村基礎金融服務全覆蓋。支持金融機構開發符合農業農村新型經營主體和農產品批發商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力爭全年“三農”貸款增速不低于當年各項貸款平均增速,貸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發行“三農”專項金融債。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擴大林權抵押貸款,探索開展大中型農機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試點。支持農業銀行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擴大縣域“三農金融事業部”試點省份范圍。支持經中央批準的農村金融改革試點地區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林業局、法制辦、銀監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進一步發展消費金融促進消費升級
  加快完善銀行卡消費服務功能,優化刷卡消費環境,擴大城鄉居民用卡范圍。積極滿足居民家庭首套自住購房、大宗耐用消費品、新型消費品以及教育、旅游等服務消費領域的合理信貸需求。逐步擴大消費金融公司的試點城市范圍,培育和壯大新的消費增長點。加強個人信用管理。根據城鎮化過程中進城務工人員等群體的消費特點,提高金融服務的匹配度和適應性,促進消費升級。(人民銀行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銀監會等參加)
  六、支持企業“走出去”
  鼓勵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大力支持企業“走出去”。以推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為重點,進一步推動人民幣跨境使用,推進外匯管理簡政放權,完善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外匯管理制度。逐步開展個人境外直接投資試點,進一步推動資本市場對外開放。改進外債管理方式,完善全口徑外債管理制度。加強銀行間外匯市場凈額清算等基礎設施建設。創新外匯儲備運用,拓展外匯儲備委托貸款平臺和商業銀行轉貸款渠道,綜合運用多種方式為用匯主體提供融資支持。(人民銀行牽頭,外交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參加)
  七、加快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
  進一步優化主板、中小企業板、創業板市場的制度安排,完善發行、定價、并購重組等方面的各項制度。適當放寬創業板對創新型、成長型企業的財務準入標準。將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試點擴大至全國。規范非上市公眾公司管理。穩步擴大公司(企業)債、中期票據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發行,促進債券市場互聯互通。規范發展各類機構投資者,探索發展并購投資基金,鼓勵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產品創新,促進創新型、創業型中小企業融資發展。加快完善期貨市場建設,穩步推進期貨市場品種創新,進一步發揮期貨市場的定價、分散風險、套期保值和推進經濟轉型升級的作用。(證監會牽頭,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制辦等參加)
  八、進一步發揮保險的保障作用
  擴大農業保險覆蓋范圍,推廣菜籃子工程保險、漁業保險、農產品質量保證保險、農房保險等新型險種。建立完善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大力發展出口信用保險,鼓勵為企業開展對外貿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資、運營、勞動用工等方面的一攬子保險服務。深入推進科技保險工作。試點推廣小額信貸保證保險,推動發展國內貿易信用保險。拓寬保險覆蓋面和保險資金運用范圍,進一步發揮保險對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積極作用。(保監會牽頭,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林業局、銀監會、外匯局等參加)
  九、擴大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
  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入股金融機構和參與金融機構重組改造。允許發展成熟、經營穩健的村鎮銀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內,調整主發起行與其他股東持股比例。嘗試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探索優化銀行業分類監管機制,對不同類型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經營地域和業務范圍上實行差異化準入管理,建立相應的考核和評估體系,為實體經濟發展提供廣覆蓋、差異化、高效率的金融服務。(銀監會牽頭,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制辦等參加)
  十、嚴密防范金融風險
  深入排查各類金融風險隱患,適時開展壓力測試,動態分析可能存在的風險觸點,及時鎖定、防控和化解風險,嚴守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繼續按照總量控制、分類管理、區別對待、逐步化解的原則,防范化解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等風險。認真執行房地產調控政策,落實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加強名單制管理,嚴格防控房地產融資風險。按照理財與信貸業務分離、產品與項目逐一對應、單獨建賬管理、信息公開透明的原則,規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加強行為監管,嚴格風險管控。密切關注并積極化解“兩高一!保ǜ吆哪、高污染、產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時暴露的金融風險。防范跨市場、跨行業經營帶來的交叉金融風險,防止民間融資、非法集資、國際資本流動等風險向金融系統傳染滲透。支持銀行開展不良貸款轉讓,擴大銀行不良貸款自主核銷權,及時主動消化吸收風險。穩妥有序處置風險,加強疏導,防止因處置不當等引發新的風險。加快信用立法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培育社會誠信文化,為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營造良好環境。(人民銀行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法制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參加)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7月1日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7號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7號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統一啟用“銀聯”標識及其全息防偽標志的通知》(銀發〔2001〕57號)等3件規范性文件(附件1)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廢止,《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2001年銀行卡聯網聯合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銀發〔2001〕37號)等2件規范性文件(附件2)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廢止的規范性文件

   2.失效的規范性文件



中國人民銀行

   2013年6月28日



附件1

廢止的規范性文件

(共3件)

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統一啟用“銀聯”標識及其全息防偽標志的通知(銀發〔2001〕57號)

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銀行卡聯網聯合業務規范》的通知(銀發〔2001〕76號)

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和促進銀行卡受理市場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05〕153號)



附件2

失效的規范性文件

(共2件)

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2001年銀行卡聯網聯合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銀發〔2001〕37號)

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銀行卡聯網通用工作的通知(銀發〔2003〕129號)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民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
第47號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李立國

2013年6月28日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褒揚烈士,加強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弘揚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精神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烈士褒揚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烈士紀念設施,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為紀念烈士專門修建的烈士陵園、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塔祠、紀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設施。
第三條 根據烈士紀念設施的紀念意義和建設規模,對烈士紀念設施實行分級保護管理。
烈士紀念設施分為:
(一)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
(二)省級烈士紀念設施;
(三)設區的市級烈士紀念設施;
(四)縣級烈士紀念設施。
未列入等級的零散烈士紀念設施,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保護管理或者委托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進行保護管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烈士紀念設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保護管理,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或者有關專項規劃,所需經費列入當地財政預算。
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安排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維修改造補助經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安排當地烈士紀念設施維修改造經費。維修改造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烈士紀念設施應當確定保護單位,加強工作力量,明確管理責任。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負責管理。
第六條 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之一的,可以申報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
(一)為紀念在革命斗爭、保衛祖國和建設祖國等各個歷史時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戰役和主要革命根據地斗爭中犧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紀念設施;
(二)為紀念在全國有重要影響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紀念設施;
(三)為紀念為中國革命斗爭中犧牲的知名國際友人而修建的紀念設施;
(四)位于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的規模較大的烈士紀念設施。
省級以下各級烈士紀念設施,根據其紀念意義和建設規模,分別確定為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烈士紀念設施。
第七條 確定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由民政部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確定地方各級烈士紀念設施,由民政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劃定保護范圍的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和公布。
對屬于文物的烈士紀念設施,應當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縣級以上烈士紀念設施應當設立保護標志。烈士紀念設施保護標志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定。
第九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辦理烈士紀念設施土地使用權屬文件。
第十條 改建、擴建烈士紀念設施,應當經原批準等級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同意,并納入建設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 未經批準,不得遷移烈士紀念設施。
因重大建設工程確需遷移地方各級烈士紀念設施的,須經原批準等級的人民政府同意,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備案。
遷移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的,應當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第十二條 烈士紀念設施應當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綠化美化環境,實現園林化,使烈士紀念設施形成莊嚴、肅穆、優美的環境和氣氛,為社會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場所。
第十三條 各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根據人民政府安排,開展烈士史料征集研究、事跡編纂和陳列展示工作,組織烈士紀念活動,宣傳烈士的英雄事跡、獻身精神和高尚品質。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充分發揮紅色資源優勢,具備條件的列入紅色旅游發展規劃,發揮愛國主義教育基地作用。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配備具備資質的講解員。
第十四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健全瞻仰憑吊服務、崗位責任、安全管理等內部制度和工作規范,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定期進行職業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和設施。禁止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工程建設。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紀念設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遺體。
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與紀念烈士無關的活動。
第十六條 未經批準遷移烈士紀念設施,非法侵占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土地、設施,破壞、污損烈士紀念設施,或者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紀念設施、安放骨灰、遺體的,由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原貌;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烈士紀念設施、烈士史料或者遺物遭受損失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28日起施行。1995年7月20日民政部發布的《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管理保護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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