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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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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歷八月初二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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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監發〔2013〕37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3〕87號),進一步推進銀行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堅持商業可持續原則,深入落實利率風險定價、獨立核算、貸款審批、激勵約束、人員培訓、違約信息通報等“六項機制”,重點支持符合國家產業和環保政策、有利于擴大就業、有償還意愿和償還能力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商業可持續和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主動調整信貸結構,單列年度小微企業信貸計劃,并將任務合理分解到各分支機構,優化績效考核機制,由主要負責人層層推動落實。同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充分發揮信貸資產流轉、證券化對小微企業融資的支持作用,將盤活的資金主要用于小微企業貸款。

各銀監局應于每年一季度末匯總轄內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當年的小微企業信貸計劃,報送銀監會。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及中信銀行、光大銀行、郵政儲蓄銀行應于每年一季度末將當年全行的小微企業信貸計劃報送銀監會,同時抄送相關機構監管部門。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自身的市場定位和發展戰略,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切實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資源投入和考核力度,力爭實現“兩個不低于”目標,即: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

各銀監局應對轄內小微企業貸款增長情況(含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和總行營業部)實行按月監測、按季考核,并針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細化考核要求,確保全轄實現“兩個不低于”目標。

四、進一步完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測指標體系。將小微企業貸款覆蓋率、小微企業綜合金融服務覆蓋率和小微企業申貸獲得率3項指標納入監測指標體系,按月進行監測、考核和通報。具體填報要求見附件。

小微企業貸款覆蓋率和小微企業綜合金融服務覆蓋率主要考察小微企業從銀行獲得貸款及其它金融服務的比例。小微企業申貸獲得率主要考察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有效貸款需求的滿足情況。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進一步改進內部機制體制,增強服務意識,切實提高小微企業貸款可獲得性,拓寬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覆蓋面。

五、繼續強化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正向激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在全年實現“兩個不低于”目標、且當年全行小微企業申貸獲得率不低于上年水平的前提下,下一年度才能享受《關于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企業金融服務的通知》(銀監發〔2011〕59號)、《關于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的補充通知》(銀監發〔2011〕94號)、《關于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銀監發〔2011〕7號)等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

各銀監局要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風險資產權重、存貸比考核等方面進一步落實差異化監管政策和正向激勵措施。

六、各銀監局應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有序開展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的申報工作,拓寬小微企業信貸資金來源。

獲準發行此類專項金融債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該債項所對應的小微企業貸款在計算“小型微型企業調整后存貸比”時,可在分子項中予以扣除。

七、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牢固樹立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持續豐富和創新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方式。要針對不同類型、不同發展階段小微企業的特點,為其量身訂做特色產品,并全面提供開戶、結算、貸款、理財、咨詢等基礎性、綜合性金融服務。大力發展產業鏈融資、商業圈融資和企業群融資。要在提升風險管理水平的基礎上,積極創新還款方式和抵質押方式,建立針對小微企業的信用評審機制,探索發放小微企業信用貸款。有序開辦商業保理、金融租賃和定向信托等融資服務。同時,充分利用互聯網等新技術、新工具,研究發展網絡融資平臺,不斷創新網絡金融服務模式。

各銀監局要進一步引導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強支小助微的服務理念,鼓勵開展金融創新,在做好風險防范和管理的基礎上,按照“先試先行”的指導思想,穩步探索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新模式、新產品、新渠道。

八、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進一步推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網點和渠道建設,增加對小微企業的有效金融供給。大中型銀行要繼續以“四單原則”為指導,把小微企業專營機構做精、做深、做出特色,并進一步向下延伸服務和網點,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批量化、規;、標準化水平。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堅持立足當地、服務小微的市場定位,向縣域和鄉鎮等小微企業集中的地區延伸網點和業務。

各銀監局要引導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合理布局,支持在小微企業集中的地區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機構,促進競爭,進一步做深、做實小微企業金融服務。

九、進一步規范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收費。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建立科學合理的小微企業信貸風險定價機制的基礎上,嚴格執行《關于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的補充通知》(銀監發〔2011〕94號)有關規定,除銀團貸款外,不得對小微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對小微企業及其增信機構收取財務顧問費、咨詢費等費用。嚴禁在發放貸款時附加不合理的貸款條件。

各銀監局應加強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督導,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收費的透明度,并于2013年11月30日前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落實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收費政策的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將檢查結果納入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年度總結。

十、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自身風險狀況和內控水平,適度提高對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的容忍度,并制定相應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從業人員盡職免責辦法。

各銀監局應在監管工作中落實提高小微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的具體措施。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高出全轄各項貸款不良率2個百分點以內的,該項指標不作為當年監管評級的扣分因素。

十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風險管理和內控機制建設,完善小微企業信貸風險管理體系,提升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識別、預警和處置能力。

各銀監局應加強對小微企業風險狀況的監測和提示,指導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主動防范和化解風險。

十二、各銀監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主動加強與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溝通,進一步密切合作,爭取在財政補貼、稅收優惠、信息共享平臺、信用征集體系、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等方面獲得更大支持,優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外部環境;充分發揮融資性擔保機構為小微企業融資增信的作用,規范融資性擔保貸款管理和收費定價行為,引導和督促融資性擔保機構利用財政補貼和風險補償等方式合理降低擔保費率。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用足、用好財政、稅收各項優惠政策,加大對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的核銷力度。

十三、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宣傳工作。各銀監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主動、持續宣傳和推廣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政策、經驗和成效,普及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知識,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十四、加強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督導與總結。各銀監局要將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督導檢查納入日常監管工作內容。對于當年未能實現“兩個不低于”目標的銀監局和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銀監會將進行重點督導。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中信銀行、光大銀行、郵政儲蓄銀行應將上一年度全轄或全行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年度總結,于每年1月10日前報送銀監會,前述各行應同時將總結抄送相關的機構監管部門?偨Y內容包括當年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情況、成效、面臨的問題、下一步工作安排及對有關部門的政策建議。

十五、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按季報送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有關數據的通知》(銀監辦發〔2013〕94號)中有關各銀監局報送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客戶覆蓋情況的規定不再執行,其余規定不變。

請各銀監局將本意見轉發轄內銀監分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

(不含外國銀行分行)。




2013年8月29日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12號


中國人民銀行



為進一步提高效率、防范風險,推動銀行間債券市場健康規范發展,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2號發布)、《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登記托管結算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9〕第1號發布)等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強化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券款對付結算要求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券款對付是指債券交易達成后,在債券交易雙方指定的結算日,債券和資金同步進行交收并互為條件的一種結算方式。

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以下簡稱市場參與者)進行債券交易,應當采用券款對付結算方式辦理債券結算和資金結算。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通過自身債券業務系統和中國人民銀行大額支付系統(以下簡稱支付系統)之間的連接,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券款對付結算服務。

四、市場參與者通過其開立在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的債券托管賬戶辦理券款對付的債券結算。

已在支付系統開立清算賬戶的市場參與者通過其在支付系統的清算賬戶辦理券款對付的資金結算;未在支付系統開立清算賬戶的市場參與者應當委托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代理券款對付的資金結算。

五、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代理券款對付的資金結算時,應當通過其在支付系統的特許清算賬戶進行。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在該賬戶下為委托其代理資金結算的市場參與者開立債券結算資金專戶。

六、已在支付系統開立清算賬戶的市場參與者在辦理券款對付結算時,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根據市場參與者指令,在確認付券方債券足額并凍結的前提下,以第三方身份直接向(從)市場參與者在支付系統的清算賬戶劃入(轉出)款項,并在確認資金結算完成后,及時進行債券過戶。

七、未在支付系統開立清算賬戶的市場參與者委托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代理券款對付的資金結算時,若其對手方已在支付系統開立清算賬戶,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根據市場參與者指令,在確認付券方債券足額并凍結(若該市場參與者為付款方,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同時確保其債券結算資金專戶資金足額)的前提下,直接向(從)特許清算賬戶劃入(轉出)款項,并對市場參與者的債券結算資金專戶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在確認資金結算完成后,及時進行債券過戶。

若其對手方也委托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代理券款對付的資金結算,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根據市場參與者指令,在確認付券方債券足額并凍結以及付款方債券結算資金專戶資金足額的前提下,對市場參與者的債券結算資金專戶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在確認資金結算完成后,及時進行債券過戶。

八、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接受市場參與者委托代理券款對付的資金結算時,應當建立健全內控機制,明確崗位職責,規范操作流程,不得泄漏市場參與者的商業秘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在管理債券結算資金專戶時,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一)債券結算資金專戶應當按債券托管賬戶分戶設置,一戶一賬,僅用于辦理債券交易券款對付的資金結算;

(二)債券結算資金專戶中的資金歸市場參與者所有和支配;

(三)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不得將債券結算資金專戶中的資金挪作他用或擅自動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不得對債券結算資金專戶墊資;

(五)債券結算資金專戶實行日終“零余額”管理,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統一對日終債券結算資金專戶內的剩余資金作自動劃回處理,不得滯留資金;

(六)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建立債券結算資金專戶查詢機制,為市場參與者提供賬戶查詢服務,市場參與者有權通過電子和電話等渠道實時查詢債券結算資金專戶的資金情況。

十、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加強對債券結算資金專戶的管理,并于每旬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將上一旬債券結算資金專戶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出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十一、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在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券款對付結算服務前,應當與市場參與者簽訂券款對付結算服務協議,就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及違約處理等事項做出明確約定。

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接受市場參與者委托代理券款對付的資金結算前,應當與市場參與者簽訂資金結算代理協議,就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及違約處理等事項做出明確約定。

十二、市場參與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機制,切實加強結算資金頭寸管理和內部流程規范,有效防范結算風險。

若出現債券交易結算失敗的情況,該筆債券交易的參與雙方應當于結算日次日向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提交加蓋機構公章的書面說明,并抄送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

十三、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應急處理機制,為市場參與者辦理券款對付結算提供應急服務。

十四、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對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的券款對付結算進行日常監測,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并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季度券款對付結算情況的書面報告,同時抄送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十五、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應當加強市場參與者在券款對付結算過程中的自律管理,維護市場秩序和市場參與者合法權益。

十六、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負責對債券結算資金專戶進行日常監控,發現日終滯留資金的,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十七、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在充分征求市場參與者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本公告制訂銀行間債券市場券款對付結算業務規則,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后實施。

十八、為保證平穩過渡,本公告發布之日后的3個月為實施券款對付結算方式的過渡期。

過渡期內,市場參與者應當積極與有關機構溝通協商,做好業務、技術等各方面準備,盡快采用券款對付結算方式。過渡期結束后,對未采用券款對付結算方式的債券交易,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不得為其提供交易結算等各項服務。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九、現券交易凈額清算機制下債券交易的券款對付結算遵照現行有關規定進行。

二十、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8〕第12號同時廢止。

 

中國人民銀行

2013年8月27日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指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37號





      現公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3年9月3日




附件:《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指引》.doc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指引


    第一條 為規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行為,防范投資風險,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國債期貨,是指由中國證監會批準,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國債為標的的金融期貨合約。
    第三條 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并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保本基金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四條 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債券基金(短期理財債券基金除外),可以按照本指引參與國債期貨交易,貨幣市場基金、短期理財債券基金不得參與國債期貨交易。
    第五條 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批準的特殊基金品種外,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ㄒ唬┗鹪谌魏谓灰兹杖战K,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
   。ǘ╅_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封閉式基金、開放式指數基金(不含增強型)、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債券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不受本項限制,但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策略和投資目標。
   。ㄈ┗鹪谌魏谓灰兹杖战K,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要求的內容、格式與時限向交易所報告所交易和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情況、交易目的及對應的證券資產情況等。
   。ㄋ模┗鹚钟械膫ú缓狡谌赵谝荒暌詢鹊恼畟┦兄岛唾I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ㄎ澹┗鹪谌魏谓灰兹諆冉灰祝ú话ㄆ絺})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_放式基金(不含ETF)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ㄆ撸┓忾]式基金、ETF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
   。ò耍┍1净饏⑴c國債期貨交易不受上述第(一)項至第(七)項的限制,但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資目標,且每日所持期貨合約及有價證券的最大可能損失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資產后的余額。擔保機構應當充分了解保本基金的國債期貨交易策略和可能損失,并在擔保協議中作出專門說明。
   。ň牛┓煞ㄒ、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之內調整完畢。
    第六條 本指引施行前已經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準予注冊的基金,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指引的有關要求,決定是否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擬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相應的投資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并履行相應程序。
    第七條 本指引施行后注冊的基金,擬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產品方案等募集申報材料中列明國債期貨交易方案等相關內容。
    第八條 基金應當在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第九條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應當充分了解國債期貨的特點和各種風險,真正從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發,以審慎的態度對待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問題;鸸芾砣藬M運用基金財產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應當根據公司自身的發展戰略和總體規劃,綜合衡量現階段的風險管理水平、技術系統和專業人員準備情況,審慎評估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能力,科學決策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廣度和深度,并將相關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等報公司董事會批準。
    第十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針對國債期貨交易制定嚴格的授權管理制度和投資決策流程,確保研究分析、投資決策、交易執行及風險控制等各環節的獨立運作,并明確相關崗位職責。此外,應當建立國債期貨交易決策部門或小組,并授權特定的管理人員負責國債期貨的投資審批事項。
    第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應當強化內部控制制度,完善風險管理體系,做好人員、制度、業務流程、技術系統等方面的培訓和準備工作,并在上報基金募集申請等相關材料時附上相關制度及準備情況的說明。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在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過程中,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規范運作,不得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及期貨價格、進行利益輸送及其他不正當的交易活動。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應當根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相關規定,確定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交易結算模式,明確交易執行、資金劃撥、資金清算、會計核算、保證金存管等業務中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資金安全保障機制;鹜泄苋藨敿訌妼饏⑴c國債期貨交易的監督、核查和風險控制,切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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