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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歷八月初九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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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已于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9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6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結合審判實踐,就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認定債務人財產相關的法律適用問題,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除債務人所有的貨幣、實物外,債務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用益物權等財產和財產權益,人民法院均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第二條 下列財產不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一)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二)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三)所有權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


第三條 債務人已依法設定擔保物權的特定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在擔保物權消滅或者實現擔保物權后的剩余部分,在破產程序中可用以清償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和其他破產債權。


第四條 債務人對按份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的相關份額,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的相應財產權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財產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清算,屬于共有財產分割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財產的分割應當依據物權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須分割共有財產,管理人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因分割共有財產導致其他共有人損害產生的債務,其他共有人請求作為共益債務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 破產申請受理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行程序未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中止的,采取執行措施的相關單位應當依法予以糾正。依法執行回轉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第六條 破產申請受理后,對于可能因有關利益相關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影響破產程序依法進行的,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管理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債務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采取保全措施。


第七條 對債務人財產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關單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關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后,應當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及時解除對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


第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裁定駁回破產申請,或者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應當及時通知原已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單位按照原保全順位恢復相關保全措施。


在已依法解除保全的單位恢復保全措施或者表示不再恢復之前,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對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


第九條 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涉及債務人財產的相關行為并由相對人返還債務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管理人因過錯未依法行使撤銷權導致債務人財產不當減損,債權人提起訴訟主張管理人對其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債務人經過行政清理程序轉入破產程序的,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可撤銷行為的起算點,為行政監管機構作出撤銷決定之日。


債務人經過強制清算程序轉入破產程序的,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可撤銷行為的起算點,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強制清算申請之日。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根據管理人的請求撤銷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以明顯不合理價格進行的交易的,買賣雙方應當依法返還從對方獲取的財產或者價款。


因撤銷該交易,對于債務人應返還受讓人已支付價款所產生的債務,受讓人請求作為共益債務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債務人提前清償的未到期債務,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到期,管理人請求撤銷該清償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該清償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六個月內且債務人有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三條 破產申請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請求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價格交易、放棄債權行為的,債權人依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等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債務人上述行為并將因此追回的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相對人以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范圍超出債權人的債權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條 債務人對以自有財產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清償時擔保財產的價值低于債權額的除外。


第十五條 債務人經訴訟、仲裁、執行程序對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第十六條 債務人對債權人進行的以下個別清償,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債務人為維系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水費、電費等的;


(二)債務人支付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金的;


(三)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其他個別清償。


第十七條 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提起訴訟,主張被隱匿、轉移財產的實際占有人返還債務人財產,或者主張債務人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債務的行為無效并返還債務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 管理人代表債務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所涉債務人財產的相關行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債務人財產損失為由提起訴訟,主張上述責任人員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 債務人對外享有債權的訴訟時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中斷。


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未對其到期債權及時行使權利,導致其對外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上述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


第二十條 管理人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出資人向債務人依法繳付未履行的出資或者返還抽逃的出資本息,出資人以認繳出資尚未屆至公司章程規定的繳納期限或者違反出資義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公司的發起人和負有監督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等,對股東違反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承擔相應責任,并將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破產申請受理前,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提起下列訴訟,破產申請受理時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


(一)主張次債務人代替債務人直接向其償還債務的;


(二)主張債務人的出資人、發起人和負有監督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擔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責任的;


(三)以債務人的股東與債務人法人人格嚴重混同為由,主張債務人的股東直接向其償還債務人對其所負債務的;


(四)其他就債務人財產提起的個別清償訴訟。


債務人破產宣告后,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但是,債權人一審中變更其訴訟請求為追收的相關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的除外。


債務人破產宣告前,人民法院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二條或者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裁定駁回破產申請或者終結破產程序的,上述中止審理的案件應當依法恢復審理。


第二十二條 破產申請受理前,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所列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生效民事判決書或者調解書但尚未執行完畢的,破產申請受理后,相關執行行為應當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中止,債權人應當依法向管理人申報相關債權。


第二十三條 破產申請受理后,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所列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債權人通過債權人會議或者債權人委員會,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債務人、債務人的出資人等追收債務人財產,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追收,債權人會議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管理人不予追收,個別債權人代表全體債權人提起相關訴訟,主張次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出資人等向債務人清償或者返還債務人財產,或者依法申請合并破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 債務人有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時,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獲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非正常收入:


(一)績效獎金;


(二)普遍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獲取的工資性收入;


(三)其他非正常收入。


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拒不向管理人返還上述債務人財產,管理人主張上述人員予以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返還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債權,可以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因返還第一款第(二)項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債權,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按照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作為拖欠職工工資清償;高出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可以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第二十五條 管理人擬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或者與質權人、留置權人協議以質物、留置物折價清償債務等方式,進行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財產處分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條 權利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行使取回權,應當在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或者和解協議、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向管理人提出。權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張取回相關財產的,應當承擔延遲行使取回權增加的相關費用。


第二十七條 權利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向管理人主張取回相關財產,管理人不予認可,權利人以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行使取回權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權利人依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的相關生效法律文書向管理人主張取回所涉爭議財產,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書錯誤為由拒絕其行使取回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權利人行使取回權時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關的加工費、保管費、托運費、委托費、代銷費等費用,管理人拒絕其取回相關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對債務人占有的權屬不清的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財產或者不及時變現價值將嚴重貶損的財產,管理人及時變價并提存變價款后,有關權利人就該變價款行使取回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 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被違法轉讓給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財產所有權,原權利人無法取回該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轉讓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原權利人因財產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二)轉讓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導致原權利人損害產生的債務,作為共益債務清償。


第三十一條 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被違法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債務人支付了轉讓價款,但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未取得財產所有權,原權利人依法追回轉讓財產的,對因第三人已支付對價而產生的債務,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轉讓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二)轉讓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后的,作為共益債務清償。


第三十二條 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毀損、滅失,因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代償物尚未交付給債務人,或者代償物雖已交付給債務人但能與債務人財產予以區分的,權利人主張取回就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代償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保險金、賠償金已經交付給債務人,或者代償物已經交付給債務人且不能與債務人財產予以區分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財產毀損、滅失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權利人因財產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二)財產毀損、滅失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導致權利人損害產生的債務,作為共益債務清償。


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毀損、滅失,沒有獲得相應的保險金、賠償金、代償物,或者保險金、賠償物、代償物不足以彌補其損失的部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當轉讓他人財產或者造成他人財產毀損、滅失,導致他人損害產生的債務作為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不足彌補損失,權利人向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主張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上述債務作為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后,債權人以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不當導致債務人財產減少給其造成損失為由提起訴訟,主張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四條 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標的物所有權保留,在標的物所有權未依法轉移給買受人前,一方當事人破產的,該買賣合同屬于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管理人有權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合同。


第三十五條 出賣人破產,其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按照原買賣合同的約定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


買受人未依約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完畢其他義務,或者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給出賣人造成損害,出賣人管理人依法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的除外。


因本條第二款規定未能取回標的物,出賣人管理人依法主張買受人繼續支付價款、履行完畢其他義務,以及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 出賣人破產,其管理人決定解除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并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要求買受人向其交付買賣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以其不存在未依約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完畢其他義務,或者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情形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買受人依法履行合同義務并依據本條第一款將買賣標的物交付出賣人管理人后,買受人已支付價款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共益債務清償。但是,買受人違反合同約定,出賣人管理人主張上述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七條 買受人破產,其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的,原買賣合同中約定的買受人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的期限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買受人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


買受人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及時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完畢其他義務,或者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給出賣人造成損害,出賣人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等規定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買受人已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的除外。


因本條第二款規定未能取回標的物,出賣人依法主張買受人繼續支付價款、履行完畢其他義務,以及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因買受人未支付價款或者未履行完畢其他義務,以及買受人管理人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導致出賣人損害產生的債務,出賣人主張作為共益債務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八條 買受人破產,其管理人決定解除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出賣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主張取回買賣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賣人取回買賣標的物,買受人管理人主張出賣人返還已支付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取回的標的物價值明顯減少給出賣人造成損失的,出賣人可從買受人已支付價款中優先予以抵扣后,將剩余部分返還給買受人;對買受人已支付價款不足以彌補出賣人標的物價值減損損失形成的債權,出賣人主張作為共益債務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九條 出賣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通過通知承運人或者實際占有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等方式,對在運途中標的物主張了取回權但未能實現,或者在貨物未達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張取回在運途中標的物,在買賣標的物到達管理人后,出賣人向管理人主張取回的,管理人應予準許。


出賣人對在運途中標的物未及時行使取回權,在買賣標的物到達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運途中標的物取回權的,管理人不應準許。


第四十條 債務人重整期間,權利人要求取回債務人合法占有的權利人的財產,不符合雙方事先約定條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債務人違反約定,可能導致取回物被轉讓、毀損、滅失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債權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行使抵銷權,應當向管理人提出抵銷主張。


管理人不得主動抵銷債務人與債權人的互負債務,但抵銷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管理人收到債權人提出的主張債務抵銷的通知后,經審查無異議的,抵銷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管理人對抵銷主張有異議的,應當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內或者自收到主張債務抵銷的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無正當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判決駁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銷無效訴訟請求的,該抵銷自管理人收到主張債務抵銷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債權人主張抵銷,管理人以下列理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破產申請受理時,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的債務尚未到期;


(二)破產申請受理時,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的債務尚未到期;


(三)雙方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同。


第四十四條 破產申請受理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債務人與個別債權人以抵銷方式對個別債權人清償,其抵銷的債權債務屬于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第(二)、(三)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管理人在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該抵銷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五條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所列不得抵銷情形的債權人,主張以其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與債務人對其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抵銷,債務人管理人以抵銷存在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以抵銷的債權大于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財產價值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債務人的股東主張以下列債務與債務人對其負有的債務抵銷,債務人管理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債務人股東因欠繳債務人的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


(二)債務人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或者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


第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當事人提起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案件,應當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


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有關債務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提審,或者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后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如對有關債務人的海事糾紛、專利糾紛、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糾紛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轄權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施行前本院發布的有關企業破產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相抵觸的,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


國務院



國發〔2013〕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2013年9月10日




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大氣環境保護事關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事關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事關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當前,我國大氣污染形勢嚴峻,以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為特征污染物的區域性大氣環境問題日益突出,損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影響社會和諧穩定。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的深入推進,能源資源消耗持續增加,大氣污染防治壓力繼續加大。為切實改善空氣質量,制定本行動計劃。
  總體要求: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為出發點,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堅持政府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全面推進與重點突破相配合、區域協作與屬地管理相協調、總量減排與質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大氣污染防治新機制,實施分區域、分階段治理,推動產業結構優化、科技創新能力增強、經濟增長質量提高,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多贏,為建設美麗中國而奮斗。
  奮斗目標:經過五年努力,全國空氣質量總體改善,重污染天氣較大幅度減少;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空氣質量明顯好轉。力爭再用五年或更長時間,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氣,全國空氣質量明顯改善。
  具體指標:到2017年,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顆粒物濃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優良天數逐年提高;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細顆粒物濃度分別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細顆粒物年均濃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一、加大綜合治理力度,減少多污染物排放
 。ㄒ唬┘訌姽I企業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鍋爐。加快推進集中供熱、“煤改氣”、“煤改電”工程建設,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的燃煤鍋爐,禁止新建每小時2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其他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每小時1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在供熱供氣管網不能覆蓋的地區,改用電、新能源或潔凈煤,推廣應用高效節能環保型鍋爐。在化工、造紙、印染、制革、制藥等產業集聚區,通過集中建設熱電聯產機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鍋爐。
  加快重點行業脫硫、脫硝、除塵改造工程建設。所有燃煤電廠、鋼鐵企業的燒結機和球團生產設備、石油煉制企業的催化裂化裝置、有色金屬冶煉企業都要安裝脫硫設施,每小時20蒸噸及以上的燃煤鍋爐要實施脫硫。除循環流化床鍋爐以外的燃煤機組均應安裝脫硝設施,新型干法水泥窯要實施低氮燃燒技術改造并安裝脫硝設施。燃煤鍋爐和工業窯爐現有除塵設施要實施升級改造。
  推進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機化工、表面涂裝、包裝印刷等行業實施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在石化行業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技術改造。限時完成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的油氣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碼頭積極開展油氣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膠粘劑等產品揮發性有機物限值標準,推廣使用水性涂料,鼓勵生產、銷售和使用低毒、低揮發性有機溶劑。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要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電廠、燃煤鍋爐和工業窯爐的污染治理設施建設與改造,完成石化企業有機廢氣綜合治理。
 。ǘ┥罨嬖次廴局卫。綜合整治城市揚塵。加強施工揚塵監管,積極推進綠色施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全封閉設置圍擋墻,嚴禁敞開式作業,施工現場道路應進行地面硬化。渣土運輸車輛應采取密閉措施,并逐步安裝衛星定位系統。推行道路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實現封閉儲存或建設防風抑塵設施。推進城市及周邊綠化和防風防沙林建設,擴大城市建成區綠地規模。
  開展餐飲油煙污染治理。城區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應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施,推廣使用高效凈化型家用吸油煙機。
 。ㄈ⿵娀苿釉次廴痉乐。加強城市交通管理。優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規劃,推廣智能交通管理,緩解城市交通擁堵。實施公交優先戰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強步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根據城市發展規劃,合理控制機動車保有量,北京、上海、廣州等特大城市要嚴格限制機動車保有量。通過鼓勵綠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
  提升燃油品質。加快石油煉制企業升級改造,力爭在2013年底前,全國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國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標準的車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內重點城市全面供應符合國家第五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國供應符合國家第五階段標準的車用汽、柴油。加強油品質量監督檢查,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銷售不合格油品行為。
  加快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輛。采取劃定禁行區域、經濟補償等方式,逐步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輛。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冊營運的黃標車,基本淘汰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內的500萬輛黃標車。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國范圍的黃標車。
  加強機動車環保管理。環保、工業和信息化、質檢、工商等部門聯合加強新生產車輛環保監管,嚴厲打擊生產、銷售環保不達標車輛的違法行為;加強在用機動車年度檢驗,對不達標車輛不得發放環保合格標志,不得上路行駛。加快柴油車車用尿素供應體系建設。研究縮短公交車、出租車強制報廢年限。鼓勵出租車每年更換高效尾氣凈化裝置。開展工程機械等非道路移動機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進低速汽車升級換代。不斷提高低速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節能環保要求,減少污染排放,促進相關產業和產品技術升級換代。自2017年起,新生產的低速貨車執行與輕型載貨車同等的節能與排放標準。
  大力推廣新能源汽車。公交、環衛等行業和政府機關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車,采取直接上牌、財政補貼等措施鼓勵個人購買。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車中新能源和清潔燃料車的比例達到60%以上。
  二、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推動產業轉型升級
 。ㄋ模﹪揽亍皟筛摺毙袠I新增產能。修訂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性行業準入條件,明確資源能源節約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標。有條件的地區要制定符合當地功能定位、嚴于國家要求的產業準入目錄。嚴格控制“兩高”行業新增產能,新、改、擴建項目要實行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
 。ㄎ澹┘涌焯蕴浜螽a能。結合產業發展實際和環境質量狀況,進一步提高環保、能耗、安全、質量等標準,分區域明確落后產能淘汰任務,倒逼產業轉型升級。
  按照《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采取經濟、技術、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21個重點行業的“十二五”落后產能淘汰任務。2015年再淘汰煉鐵1500萬噸、煉鋼1500萬噸、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億噸、平板玻璃2000萬重量箱。對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嚴格控制國家安排的投資項目,暫停對該地區重點行業建設項目辦理審批、核準和備案手續。2016年、2017年,各地區要制定范圍更寬、標準更高的落后產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產能。
  對布局分散、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進行全面排查,制定綜合整改方案,實施分類治理。
 。〾嚎s過剩產能。加大環保、能耗、安全執法處罰力度,建立以節能環保標準促進“兩高”行業過剩產能退出的機制。制定財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產能過!皟筛摺毙袠I企業退出、轉型發展。發揮優強企業對行業發展的主導作用,通過跨地區、跨所有制企業兼并重組,推動過剩產能壓縮。嚴禁核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
 。ㄆ撸﹫詻Q停建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認真清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對未批先建、邊批邊建、越權核準的違規項目,尚未開工建設的,不準開工;正在建設的,要停止建設。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堅決遏制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盲目擴張。
  三、加快企業技術改造,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ò耍⿵娀萍佳邪l和推廣。加強灰霾、臭氧的形成機理、來源解析、遷移規律和監測預警等研究,為污染治理提供科學支撐。加強大氣污染與人群健康關系的研究。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推進大型大氣光化學模擬倉、大型氣溶膠模擬倉等科技基礎設施建設。
  加強脫硫、脫硝、高效除塵、揮發性有機物控制、柴油機(車)排放凈化、環境監測,以及新能源汽車、智能電網等方面的技術研發,推進技術成果轉化應用。加強大氣污染治理先進技術、管理經驗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ň牛┤嫱菩星鍧嵣a。對鋼鐵、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進行清潔生產審核,針對節能減排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采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和裝備,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到2017年,重點行業排污強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進非有機溶劑型涂料和農藥等產品創新,減少生產和使用過程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積極開發緩釋肥料新品種,減少化肥施用過程中氨的排放。
 。ㄊ┐罅Πl展循環經濟。鼓勵產業集聚發展,實施園區循環化改造,推進能源梯級利用、水資源循環利用、廢物交換利用、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企業循環式生產、園區循環式發展、產業循環式組合,構建循環型工業體系。推動水泥、鋼鐵等工業窯爐、高爐實施廢物協同處置。大力發展機電產品再制造,推進資源再生利用產業發展。到2017年,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在50%以上的各類國家級園區和30%以上的各類省級園區實施循環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屬品種以及鋼鐵的循環再生比重達到40%左右。
 。ㄊ唬┐罅ε嘤澞墉h保產業。著力把大氣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轉化為節能環保產業發展的市場需求,促進重大環保技術裝備、產品的創新開發與產業化應用。擴大國內消費市場,積極支持新業態、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節能環保企業,大幅增加大氣污染治理裝備、產品、服務產業產值,有效推動節能環保、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鼓勵外商投資節能環保產業。
  四、加快調整能源結構,增加清潔能源供應
 。ㄊ┛刂泼禾肯M總量。制定國家煤炭消費總量中長期控制目標,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力爭實現煤炭消費總量負增長,通過逐步提高接受外輸電比例、增加天然氣供應、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強度等措施替代燃煤。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耗煤項目要實行煤炭減量替代。除熱電聯產外,禁止審批新建燃煤發電項目;現有多臺燃煤機組裝機容量合計達到30萬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則建設為大容量燃煤機組。
 。ㄊ┘涌烨鍧嵞茉刺娲。加大天然氣、煤制天然氣、煤層氣供應。到2015年,新增天然氣干線管輸能力1500億立方米以上,覆蓋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優化天然氣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氣應優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勵發展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項目,限制發展天然氣化工項目;有序發展天然氣調峰電站,原則上不再新建天然氣發電項目。
  制定煤制天然氣發展規劃,在滿足最嚴格的環保要求和保障水資源供應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氣產業化和規;椒。
  積極有序發展水電,開發利用地熱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安全高效發展核電。到2017年,運行核電機組裝機容量達到5000萬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提高到13%。
  京津冀區域城市建成區、長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區域要加快現有工業企業燃煤設施天然氣替代步伐;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鍋爐、工業窯爐、自備燃煤電站的天然氣替代改造任務。
 。ㄊ模┩七M煤炭清潔利用。提高煤炭洗選比例,新建煤礦應同步建設煤炭洗選設施,現有煤礦要加快建設與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選率達到70%以上。禁止進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質煤炭,研究出臺煤炭質量管理辦法。限制高硫石油焦的進口。
  擴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逐步由城市建成區擴展到近郊。結合城中村、城鄉結合部、棚戶區改造,通過政策補償和實施峰谷電價、季節性電價、階梯電價、調峰電價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氣或電替代煤炭。鼓勵北方農村地區建設潔凈煤配送中心,推廣使用潔凈煤和型煤。
 。ㄊ澹┨岣吣茉词褂眯。嚴格落實節能評估審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要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用能設備達到一級能效標準。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要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積極發展綠色建筑,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執行綠色建筑標準。新建建筑要嚴格執行強制性節能標準,推廣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地源熱泵、空氣源熱泵、光伏建筑一體化、“熱—電—冷”三聯供等技術和裝備。
  推進供熱計量改革,加快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和節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熱計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實行供熱計量收費。加快熱力管網建設與改造。
  五、嚴格節能環保準入,優化產業空間布局
 。ㄊ┱{整產業布局。按照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合理確定重點產業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重大項目原則上布局在優化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所有新、改、擴建項目,必須全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一律不準開工建設;違規建設的,要依法進行處罰。加強產業政策在產業轉移過程中的引導與約束作用,嚴格限制在生態脆弱或環境敏感地區建設“兩高”行業項目。加強對各類產業發展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在東部、中部和西部地區實施差別化的產業政策,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出更高的節能環保要求。強化環境監管,嚴禁落后產能轉移。
 。ㄊ撸⿵娀澞墉h保指標約束。提高節能環保準入門檻,健全重點行業準入條件,公布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并實施動態管理。嚴格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是否符合總量控制要求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以及遼寧中部、山東、武漢及其周邊、長株潭、成渝、海峽西岸、山西中北部、陜西關中、甘寧、烏魯木齊城市群等“三區十群”中的47個城市,新建火電、鋼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業以及燃煤鍋爐項目要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各地區可根據環境質量改善的需要,擴大特別排放限值實施的范圍。
  對未通過能評、環評審查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核準、備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準開工建設,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關單位不得供電、供水。
 。ㄊ耍﹥灮臻g格局?茖W制定并嚴格實施城市規劃,強化城市空間管制要求和綠地控制要求,規范各類產業園區和城市新城、新區設立和布局,禁止隨意調整和修改城市規劃,形成有利于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城市和區域空間格局。研究開展城市環境總體規劃試點工作。
  結合化解過剩產能、節能減排和企業兼并重組,有序推進位于城市主城區的鋼鐵、石化、化工、有色金屬冶煉、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業環保搬遷、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六、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完善環境經濟政策
 。ㄊ牛┌l揮市場機制調節作用。本著“誰污染、誰負責,多排放、多負擔,節能減排得收益、獲補償”的原則,積極推行激勵與約束并舉的節能減排新機制。
  分行業、分地區對水、電等資源類產品制定企業消耗定額。建立企業“領跑者”制度,對能效、排污強度達到更高標準的先進企業給予鼓勵。
  全面落實“合同能源管理”的財稅優惠政策,完善促進環境服務業發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設施投資、建設、運行一體化特許經營。完善綠色信貸和綠色證券政策,將企業環境信息納入征信系統。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和上市融資。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
 。ǘ┩晟苾r格稅收政策。根據脫硝成本,結合調整銷售電價,完善脫硝電價政策,F有火電機組采用新技術進行除塵設施改造的,要給予價格政策支持。實行階梯式電價。
  推進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理順天然氣與可替代能源的比價關系。
  按照合理補償成本、優質優價和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合理確定成品油價格,完善對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成品油價格改革補貼政策。
  加大排污費征收力度,做到應收盡收。適時提高排污收費標準,將揮發性有機物納入排污費征收范圍。
  研究將部分“兩高”行業產品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完善“兩高”行業產品出口退稅政策和資源綜合利用稅收政策。積極推進煤炭等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使用專用設備或建設環境保護項目的企業以及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ǘ唬┩貙捦度谫Y渠道。深化節能環保投融資體制改革,鼓勵民間資本和社會資本進入大氣污染防治領域。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探索排污權抵押融資模式,拓展節能環保設施融資、租賃業務。
  地方人民政府要對涉及民生的“煤改氣”項目、黃標車和老舊車輛淘汰、輕型載貨車替代低速貨車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對重點行業清潔生產示范工程給予引導性資金支持。要將空氣質量監測站點建設及其運行和監管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在環境執法到位、價格機制理順的基礎上,中央財政統籌整合主要污染物減排等專項,設立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對重點區域按治理成效實施“以獎代補”;中央基本建設投資也要加大對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七、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嚴格依法監督管理
 。ǘ┩晟品煞ㄒ帢藴。加快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步伐,重點健全總量控制、排污許可、應急預警、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對惡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業及其相關負責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內容,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建立健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研究起草環境稅法草案,加快修改環境保護法,盡快出臺機動車污染防治條例和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各地區可結合實際,出臺地方性大氣污染防治法規、規章。
  加快制(修)訂重點行業排放標準以及汽車燃料消耗量標準、油品標準、供熱計量標準等,完善行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和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
 。ǘ┨岣攮h境監管能力。完善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環境監管體制,加強對地方人民政府執行環境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監督。加大環境監測、信息、應急、監察等能力建設力度,達到標準化建設要求。
  建設城市站、背景站、區域站統一布局的國家空氣質量監測網絡,加強監測數據質量管理,客觀反映空氣質量狀況。加強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控體系建設,推進環境衛星應用。建設國家、省、市三級機動車排污監管平臺。到2015年,地級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細顆粒物監測點和國家直管的監測點。
 。ǘ模┘哟蟓h保執法力度。推進聯合執法、區域執法、交叉執法等執法機制創新,明確重點,加大力度,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對偷排偷放、屢查屢犯的違法企業,要依法停產關閉。對涉嫌環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落實執法責任,對監督缺位、執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為,監察機關要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ǘ澹⿲嵭协h境信息公開。國家每月公布空氣質量最差的10個城市和最好的10個城市的名單。各。▍^、市)要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地級及以上城市空氣質量排名。地級及以上城市要在當地主要媒體及時發布空氣質量監測信息。
  各級環保部門和企業要主動公開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企業污染物排放、治污設施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涉及群眾利益的建設項目,應充分聽取公眾意見。建立重污染行業企業環境信息強制公開制度。
  八、建立區域協作機制,統籌區域環境治理
 。ǘ┙^域協作機制。建立京津冀、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由區域內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參加,協調解決區域突出環境問題,組織實施環評會商、聯合執法、信息共享、預警應急等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通報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展,研究確定階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點和主要任務。
 。ǘ撸┓纸饽繕巳蝿。國務院與各。▍^、市)人民政府簽訂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將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地方人民政府和企業。將重點區域的細顆粒物指標、非重點地區的可吸入顆粒物指標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約束性指標,構建以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的目標責任考核體系。
  國務院制定考核辦法,每年初對各。▍^、市)上年度治理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2015年進行中期評估,并依據評估情況調整治理任務;2017年對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終期考核?己撕驮u估結果經國務院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門,按照《關于建立促進科學發展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評價機制的意見》、《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關于開展政府績效管理試點工作的意見》等規定,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ǘ耍⿲嵭袊栏褙熑巫肪。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由環保部門會同組織部門、監察機關等部門約談省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予以督促。
  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的,以及干預、偽造監測數據和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監察機關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環保部門要對有關地區和企業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取消國家授予的環境保護榮譽稱號。
  九、建立監測預警應急體系,妥善應對重污染天氣
 。ǘ牛┙⒈O測預警體系。環保部門要加強與氣象部門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到2014年,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要完成區域、省、市級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系統建設;其他。▍^、市)、副省級市、省會城市于2015年底前完成。要做好重污染天氣過程的趨勢分析,完善會商研判機制,提高監測預警的準確度,及時發布監測預警信息。
 。ㄈ┲贫ㄍ晟茟鳖A案?諝赓|量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城市應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并向社會公布;要落實責任主體,明確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警預報及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按不同污染等級確定企業限產停產、機動車和揚塵管控、中小學校停課以及可行的氣象干預等應對措施。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演練。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要建立健全區域、省、市聯動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體系。區域內各。▍^、市)的應急預案,應于2013年底前報環境保護部備案。
 。ㄈ唬┘皶r采取應急措施。將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納入地方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實行政府主要負責人負責制。要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引導公眾做好衛生防護。
  十、明確政府企業和社會的責任,動員全民參與環境保護
 。ㄈ┟鞔_地方政府統領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總責,要根據國家的總體部署及控制目標,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確定工作重點任務和年度控制指標,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會公開;要不斷加大監管力度,確保任務明確、項目清晰、資金保障。
 。ㄈ┘訌姴块T協調聯動。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協調力量、統一行動,形成大氣污染防治的強大合力。環境保護部要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要制定有利于大氣污染防治的投資、財政、稅收、金融、價格、貿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領域的相關工作。
 。ㄈ模⿵娀髽I施治。企業是大氣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要按照環保規范要求,加強內部管理,增加資金投入,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治理技術,確保達標排放,甚至達到“零排放”;要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
 。ㄈ澹⿵V泛動員社會參與。環境治理,人人有責。要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知識。加強大氣環境管理專業人才培養。倡導文明、節約、綠色的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引導公眾從自身做起、從點滴做起、從身邊的小事做起,在全社會樹立起“同呼吸、共奮斗”的行為準則,共同改善空氣質量。
  我國仍然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大氣污染防治任務繁重艱巨,要堅定信心、綜合治理,突出重點、逐步推進,重在落實、務求實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企業要按照本行動計劃的要求,緊密結合實際,狠抓貫徹落實,確?諝赓|量改善目標如期實現。

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交通運輸財務審計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部屬各單位:

  為適應交通運輸加快發展轉型發展的新形勢、新任務,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交通運輸財務審計工作,增強財務保障能力、提升保障效果,部研究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交通運輸財務審計工作的指導意見》,現予以印發!兑庖姟吩趫绦兄杏泻螁栴},請及時反饋部財務司。





交通運輸部
2013年8月31日




附件


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交通運輸財務審計工作的指導意見



  推動交通運輸安全發展、高效發展、協調發展、創新發展,不斷提高發展的質量和效益,是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交通運輸財務審計工作面臨的重要任務。隨著國家財稅體制改革的深入,逐步建立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優化轉移支付結構,加強債務風險防控,推進預算管理科學化等,對做好交通運輸財務審計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對新任務新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交通運輸財務審計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加強和改進交通運輸財務審計工作的總體思路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轉變發展方式為主線,牢牢把握交通運輸發展穩中求進、適度超前的總基調,以提高交通運輸發展的質量和效益為中心,堅持深化改革,創新籌資機制、優化資金配置、健全管理制度、強化審計監督,加快構建“制度完善、預算科學、保障有力、績效優良、風險可控”的財務審計工作新格局,更好地為交通運輸加快發展轉型發展服務。
  二、加強和改進交通運輸財務審計工作的主要內容
 。ㄒ唬┩卣咕圬斍,完善資金保障機制。
  用好中央交通專項資金政策。認真學習領會中央關于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各項部署,深入分析交通運輸資金保障面臨的新問題,加強調查研究,做好政策儲備。深化公路水路管理體制改革,建立有利于交通運輸事業發展的財力和事權相匹配的公路水路管理體制。加快構建“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的籌資機制。切實用好車購稅和港口建設費等中央交通專項資金政策。嚴格執行成品油稅費改革中央轉移支付資金?顚S弥贫。
  引導地方政府投入。強化地方政府的投資主體責任和資金保障能力,引導地方統籌使用各類財政性資金,設立交通發展專項資金,提高資金集約利用效率。鼓勵地方利用中央代發地方政府債券加大交通建設投入,推動地方加大財政性資金對普通公路的投入力度。堅持管理創新和制度創新,加快完善政府融資平臺的功能和管理體制,通過向現有融資平臺注入新的優質資產等方式,增強平臺融資能力。加快研究建立項目外溢收益返還機制,將公路沿線資源的部分收益用于公路發展。
  著力構建多元化市場籌資機制。進一步完善收費公路政策,加快探索建立特許經營制度,建立合理回報、超額收益分成和超低收益政府補償機制,規范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行為,鼓勵、支持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服務領域。繼續深化與金融機構的戰略合作,創新支持交通運輸發展的方式方法。努力擴大直接融資比重,降低融資成本。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總結推廣各地在做好籌融資工作方面的經驗做法。
 。ǘ┳⒅赜秘斝б,提升預算管理科學化水平。
  強化預算調控功能。堅持規劃引領,強化規劃的嚴肅性,硬化預算約束,促進財力與需求相匹配、預算與規劃相適應,舉債與償還相結合,促進規模、速度和質量、效益相協調。進一步完善中央交通專項資金的使用政策,充分發揮中央交通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探索試行綜合預算管理模式,全面反映交通運輸部門收支總量、結構和管理活動,統籌運用好各種財力資源,逐步實現年度預算編制范圍涵蓋建設、管理、養護和運輸服務等交通運輸發展的各個方面。
  優化資金支出結構。堅持統籌兼顧、突出重點、有保有壓的原則,合理安排使用交通專項資金。優先保障規劃內項目、經濟社會發展亟需項目、行業發展重點項目的資金需求。加大對綜合運輸、運輸服務、運輸設備與裝備、科技創新、信息化、智能化等領域的支持,推動交通運輸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探索完善以獎代補管理制度,加大對節能減排、綠色低碳等領域的支持,大力推進新能源、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的應用,促進交通運輸綠色、循環低碳發展。加大對安保設施投入力度,提升安全應急保障能力,切實推動平安交通創建活動。對于存在重大質量安全隱患的基礎設施項目和地區且整改不力的限制支持,確保資金投資效益。進一步優化交通專項資金支出結構,繼續實施區域差異化投資政策,加大對農村、中西部地區、老少邊窮地區、集中連片特困地區交通建設的投資傾斜力度,推進交通運輸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加大對國家高速公路“斷頭路”、普通國道“瓶頸路段”建設的投入,提高普通國省干線公路在車購稅資金安排中的比重,發揮路網綜合效益。加大對交通基礎設施養護資金的支持力度,促進建管養運協調發展。
  推進預算管理科學化精細化。推動預算項目庫建設,加快建立完善項目預算滾動管理機制,提高項目安排科學性、合理性。繼續推動項目支出預算定額標準體系和專用資產配置標準體系建設,提高預算編制準確性和精細化水平。加強項目前期論證工作,不具備執行條件的項目一律不得編列預算。對年內部門預算執行不到位的項目一律核減相應預算。嚴禁無預算安排資金,嚴禁超預算支出、超進度撥款,努力提高預算執行效率和效益。完善預算執行跟蹤管理制度,加強預算分析與動態監控,提高預算執行的及時性和均衡性。繼續完善和推進部門預算編制質量和執行考核通報制度。加強政府采購管理,規范資產購建、使用、處置行為,著力提高資產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發揮稅費政策在引導企業轉型升級中的作用。積極引導交通運輸企業主動適應國家稅費改革要求,以稅費改革為契機,促進企業加強內部管理、調整經營管理模式和組織方式,實現轉型升級。加強對交通運輸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性收費的監督管理,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營造良好的稅費政策環境。
 。ㄈ﹦撔吕碡敺绞,加強績效管理。
  加強項目成本控制。在確保安全與質量的前提下,開源節流,加強設計階段、施工階段、養護階段等各環節管理,建立項目全過程成本控制制度。合理選擇技術標準、優化設計方案,加強物料、設備采購管理,加強概算審查和工程造價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價?茖W合理調度資金,提高資金利用效率,減少利息支出。
  強化預算績效管理。完善預算績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績效目標設定、績效跟蹤、績效評價及結果運用有機結合的事前、事中、事后績效管理機制。研究建立具有行業特色的預算績效評價指標體系,逐步擴大績效評價的試點范圍與規模,鼓勵具備條件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部屬單位,積極開展本單位整體支出、項目支出或交通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績效目標編報試點。建立績效管理工作考核和結果通報、約談制度;探索建立將績效評價結果與預算安排和干部責任相掛鉤的制度,對評價工作組織不力、效果不好的單位,將核減或不安排新增項目預算,對確因決策失誤、監管不力造成損失浪費的,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問責。
  大力倡導厲行節約。堅持勤儉辦一切事業,堅決禁止鋪張浪費,嚴格控制“三公經費”和會議費等一般性支出。加強車輛編制管理,嚴格按標準配置車輛。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嚴禁以各種名義向基層單位轉嫁、攤派和報銷費用。
  加強內部控制。完善制度設計,打牢制度基礎,加快構建覆蓋資金籌集、預算編制、預算執行、資產管理、審計監督等各個環節的內部控制制度體系,扎實推進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全面性和有效性評價工作。穩步推進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提高財政資金的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加強銀行賬戶管理和動態監控,嚴格控制大額現金使用。全面落實部屬單位工資卡、公務卡結算制度,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務支出管理。穩步推進部門預決算信息公開,推動行政事業單位內部財務公開,主動接受社會和內部職工監督。夯實會計基礎工作,實現財務會計和審計檔案管理的規范化。加快財務審計工作信息化建設,推進信息資源整合,建立集基礎數據、預決算、國有資產、政府采購、銀行賬戶、審計管理于一體的財務信息系統,提高信息資源利用效率。
 。ㄋ模⿲嵒茇斒侄,強化審計監督。
  深化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在確保行政“一把手”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基礎上,積極開展任中和任期屆滿審計。拓展審計內容,堅持從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入手,以權力運行和責任落實為重點,著力監督和檢查領導干部依法依規履職盡責情況,推動健全責任追究和問責機制。
  加強重大項目和重點資金審計監督。推行重點建設項目跟蹤審計,重點加強對征地拆遷、工程招投標、設計變更、計量支付、竣工決算等交通建設的關鍵環節的審計,控制工程造價,防范管理漏洞,糾正建設浪費,促進建設資金安全和有效使用。加強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監督管理。探索建立完善車輛通行費審計制度,對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收支管理情況進行審計,保障車輛通行費?顚S。加強交通運輸專項資金審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建立健全制度落實的責任機制,強化制度執行的監督檢查,維護制度的公平性、嚴肅性和權威性,充分發揮制度的“防火墻”作用。堅持標本兼治,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免疫系統”功能,加強對典型案例的剖析,深入開展警示教育,提高遵守財經紀律意識,促進和加強財務管理。嚴肅查處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的違規違紀問題,嚴肅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私設“小金庫”行為,嚴肅查處因違規決策和管理不力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違規套取財政資金等問題。
  加強風險防控。合理控制債務規模,加快形成舉債規范、融資合理、風險可控的長效機制。明確政府性交通債務償還的主體責任,將政府性交通債務收支、還本付息支出納入地方財政預算,推動建立償債準備金,統籌做好債務償還工作。建立完善債務統計制度,加強對政府性交通債務的動態監測和預警。優化存量債務結構,緩釋債務風險,保持信貸資金有序運轉,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和區域性債務風險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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