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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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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歷十月廿五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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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推進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建設的指導意見


民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等


 
民發〔2013〕1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安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安局、財政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關于加強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建設總體部署,積極落實《2006-2020年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中辦發〔2006〕11號)、《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十二五”規劃》(國發〔2012〕29號)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國辦發〔2011〕61號)文件精神,發揮社區信息化在提升社區自治和服務功能方面的積極作用,切實滿足居民公共服務需求,推動基層社會服務管理創新,現就推進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建設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推進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建設的重要意義


  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是依托信息化手段和標準化建設,整合公共服務信息資源,采取窗口服務、電話服務和網絡服務等形式,面向社區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平臺。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原則上在市(地、州、盟)層級建設和部署,主要在街道(鄉鎮)層級統一應用,堅決避免區(市、縣、旗)以下層級分散投資、重復建設。社區信息化建設是國家信息化發展的重點環節,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建設是社區信息化建設的基礎工程。積極推進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建設,有利于擴大政務信息共享,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增強行政運行效能,推動基層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型;有利于減輕社區組織的工作負擔,改善社區組織的工作條件,優化社區自治環境,提升社區服務和管理能力;有利于保障基本公共服務均等供給,改進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方式,拓展社區服務內容和領域,為建立多元化、多層次的社區服務體系打下良好基礎。實踐證明,加強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建設,能夠有效解決社區信息化統籌規劃薄弱、建設經費投入分散、跨部門業務協同和信息共享不足等長期制約社區信息化發展的瓶頸問題。各級各部門要從加強基層社會管理能力建設和方式創新的高度,充分認識社區信息化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建設作為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建設的創新工程,切實抓出成效。


  二、推進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


  推進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建設,要堅持以下原則:(一)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發揮政府在規劃建設、運行管理和經費保障方面的引導作用和兜底功能,鼓勵社會組織和企業參與建設,擴大社會合作。(二)服務為本,均等覆蓋。以基層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需求為導向,優先發展與社區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服務項目,推動基本公共服務項目覆蓋全體社區居民,促進社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三)統籌規劃,資源整合。完善社區公共服務建設布局,整合政府部門公共服務職能和資源,統籌利用現有電子政務公共平臺和部門業務應用系統,實現社區公共服務信息化的集約發展,最大限度方便社區居民辦事、減輕基層工作負擔。(四)標準先行,規范建設。完善平臺建設和信息服務技術標準,加大社區公共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機構、服務隊伍建設力度,立足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社區建設基礎,實行分類指導、分級推動和分期規劃,從辦得到的事情做起逐步推進。


  推進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建設的總體目標是:到“十二五”期末,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建設試點工作全面推開;到2020年,除部分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外,全國大部分街道均應用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鄉鎮應用比例大幅度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事項主要依托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統一辦理,逐步實現社區公共服務事項的全人群覆蓋、全口徑集成和全區域通辦,切實改善社區信息技術裝備條件,提高社區管理運行效率,增強部門協同服務能力,提升居民群眾使用率和滿意度。


  三、推進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建設的重點任務


 。ㄒ唬┙ㄔO社區公共服務信息系統。各地應結合實際,以街道(鄉鎮)為基本單元,應用功能集成、界面規范、部署集中的社區公共服務信息系統,確有需要的可依管理幅度和服務半徑向所轄社區延伸。社區公共服務信息系統應兼具政務事項辦理和基礎信息采集功能,實行“前臺一口受理、后臺分工協同”的運行模式。統一設立電子政務辦理界面,通過與人口、法人單位等國家基礎信息資源庫的信息共享,建立以公民身份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等基礎信息為索引的社區公共服務信息管理機制,實現居民身份證辦事“一證通”。按照不同業務的具體需要優化電子政務流程,建立政府主動公開信息、政務辦理痕跡信息和公共管理狀態信息的實時共享機制,實現社區公共服務的跨部門業務協同。積極開發網上咨詢辦理、服務熱線呼叫、現場自助查詢等系統功能,為居民群眾提供網絡、電話和窗口服務關聯組合的一體化社區公共服務,為政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ǘ┱仙鐓^公共服務信息資源。各地應依托社區公共服務信息系統,加快統籌社區公共服務網絡和信息資源,原則上凡涉及社區居民的公共服務事項,均要逐步納入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集中辦理。加快社區信息系統集約化建設,推動部署在不同層級、不同部門、分散孤立、用途單一的各類社區信息系統向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遷移或集成,最大限度精簡基層業務應用系統、服務終端和管理臺帳。在保證數據交換共享安全性的前提下,促進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與現有部門業務應用系統實現互聯互通。推動政府職能部門向基層轉移職能,規范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的信息共享范圍、共享方式和共享標準,逐步豐富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和服務信息,不斷擴大社區政務事項的跨區域通辦范圍。


 。ㄈ┩晟粕鐓^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規劃布局。各地要充分發揮市(地、州、盟)層級電子政務公共平臺作用,集中建設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和綜合信息庫,為街道(鄉鎮)及社區開展服務提供便捷渠道和技術支持。支持依托街道(鄉鎮)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社區公共服務“一站式”服務機構,統一提供社區基本公共服務的咨詢、辦理和反饋服務!耙徽臼健狈⻊諜C構的設施建設或改造應合理布局、科學分區、完善功能,方便居民群眾辦事。根據需要可以依托社區級綜合服務設施,為社區居民提供委托代辦服務,增強社區公共服務的便捷性。


 。ㄋ模┘訌娚鐓^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運行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運行管理機制,明確管理主體和責任,原則上實行平臺獨立運行、業務歸口指導的管理模式。制定完善信息采集制度,加強社區信息資源規劃,明確社區信息采集標準,將社區場所、人員、事件等信息納入采集范圍,按照一數一源、集中采集、共享校核、及時更新的原則,實現“數據一次采集,資源多方共享”。整合街道、社區層面管理服務力量,加強社區公共服務隊伍建設,實行統一考核、調配和管理,實現同工同酬。強化服務隊伍教育培訓,提高業務素質和服務能力,能夠較好地勝任“綜合服務”的要求,推動服務隊伍的專業化和職業化。建立健全首問負責、限時辦結、績效考核和群眾監督機制,積極引入服務對象滿意度評價和第三方評估,切實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在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基礎上,進一步拓展服務領域和功能,優先發展針對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困難群體的系統應用,創新開發針對艾滋病人、精神病人、吸毒人員等特殊人群的特色服務。廣泛吸納社區社會組織、社區服務企業信息資源,促進社區公共服務、便民利民服務、志愿互助服務的有機融合和系統集成。完善社區服務信息推送機制,主動及時地為社區居民提供各類公共服務信息和生活服務信息。加強多種網絡接入手段間的結合和轉換,大力發展各類信息服務載體和信息服務終端,為社區居民提供“一網式”、“一線式”的綜合服務。


  四、推進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建設的保障措施


 。ㄒ唬┘訌娊M織領導。在各級黨委政府重視支持下,建立健全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建設協調機制,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形成整體合力。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公安、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等部門做好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建設的統籌規劃、資源整合、設施布局和運行管理等工作,各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指導協調利用各級電子政務公共平臺開展社區公共服務應用的頂層設計、平臺構建、技術保障和評測評估等工作。


 。ǘ┩晟苹I資機制。建立社區信息化建設多元化籌資機制,加快實施《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各地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實際情況,整合政府各部門信息化建設資金項目,逐步提高社區信息裝備條件和社區服務信息化水平,采取財政補助等方式解決社區公共服務信息平臺建設經費。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社區信息化建設,發揮通信運營商、信息服務商和軟硬件供應商在技術、人才、資金和信息基礎設施等方面的優勢,降低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建設和維護成本,支持科研機構和企業研發適合社區需求的信息系統及終端產品。


 。ㄈ┙∪贫葮藴。加快制定全國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建設標準,規范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設施建設、技術支撐、運行管理和監督考核,切實提高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建設的質量。研究制定全國社區公共服務標準體系,規范社區公共服務項目、服務流程、服務方式、服務質量和服務評價,切實提高服務社區居民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居民滿意度評價體系,推動社區信息化建設健康快速發展。及時清理不利于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建設的規章制度,逐步實現社區公共服務的電子化辦理。


 。ㄋ模⿵娀畔踩。增強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網絡、綜合信息庫和各部門業務信息系統的安全防護能力建設,充分利用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實現面向電子政務內外網與各級各類業務應用的身份認證、訪問授權和責任認定等安全管理,為跨部門、跨區域的業務協同提供安全保障。制定實施與系統應用緊密結合、技術上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和保密解決方案,加大安全可靠軟硬件產品應用力度,配備相關技術力量,定期組織開展信息安全風險評估,確保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信息安全。加大對違章違法泄密行為的責任追究和懲罰力度,保護國家和公民的信息安全。


 。ㄎ澹﹫猿衷圏c推進。健全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長效運行機制,以社區居民最關心和最急需的公共服務為抓手,依托信息惠民國家示范省市建設開展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建設試點工作,著力推進體制機制革新和制度標準創新。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加大推廣力度,逐步擴大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建設地域覆蓋和項目覆蓋,將社區居民全員納入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服務范圍。全國社區管理和服務創新實驗區、全國和諧社區建設示范單位要率先開展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建設工作。


  


  

民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財政部



   2013年10月31日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43號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已經2013年10月8日國務院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3年11月11日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畜禽養殖污染,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養殖污染防治。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模標準根據畜牧業發展狀況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確定。
  牧區放牧養殖污染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應當統籌考慮保護環境與促進畜牧業發展的需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激勵引導。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資金投入,扶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循環經濟工作的組織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 從事畜禽養殖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和裝備研發。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促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對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預  防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編制畜牧業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實施。畜牧業發展規劃應當統籌考慮環境承載能力以及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學確定畜禽養殖的品種、規模、總量。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農牧主管部門編制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實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應當與畜牧業發展規劃相銜接,統籌考慮畜禽養殖生產布局,明確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目標、任務、重點區域,明確污染治理重點設施建設,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ㄒ唬╋嬘盟幢Wo區,風景名勝區;
 。ǘ┳匀槐Wo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ㄈ┏擎偩用駞^、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滿足動物防疫條件,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其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管理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確定。
  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應當包括:畜禽養殖產生的廢棄物種類和數量,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方案和措施,廢棄物的消納和處理情況以及向環境直接排放的情況,最終可能對水體、土壤等環境和人體健康產生的影響以及控制和減少影響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制取沼氣、沼渣沼液分離和輸送、污水處理、畜禽尸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已經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
  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自行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應當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 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應當采取科學的飼養方式和廢棄物處理工藝等有效措施,減少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量和向環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 綜合利用與治理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采取糞肥還田、制取沼氣、制造有機肥等方法,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采取種植和養殖相結合的方式消納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促進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沼氣制取、有機肥生產等廢棄物綜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輸送和施用、沼氣發電等相關配套設施建設。
  第十八條 將畜禽糞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應當與土地的消納能力相適應,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傳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環境和傳播疫病。
  第十九條 從事畜禽養殖活動和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畜禽尸體、污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防止惡臭和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
  第二十條 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
  第二十一條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體等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深埋、化制、焚燒等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第二十二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定期將畜禽養殖品種、規模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排放和綜合利用等情況,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備案情況抄送同級農牧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的監測。
  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發現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報告。
  第二十四條 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綜合整治方案,采取組織建設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有計劃搬遷或者關閉畜禽養殖場所等措施,對畜禽養殖污染進行治理。
  第二十五條 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第四章 激勵措施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示范獎勵等措施,扶持規;、標準化畜禽養殖,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進行標準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與改造,鼓勵分散飼養向集約飼養方式轉變。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過程中,應當統籌安排,將規;笄蒺B殖用地納入規劃,落實養殖用地。
  國家鼓勵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未利用地開展規;、標準化畜禽養殖。
  畜禽養殖用地按農用地管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生產設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屬設施用地。
  第二十八條 建設和改造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申請包括污染治理貸款貼息補助在內的環境保護等相關資金支持。
  第二十九條 進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從事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有機肥產品生產經營等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活動的,享受國家規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 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生產有機肥產品的,享受國家關于化肥運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購買使用有機肥產品的,享受不低于國家關于化肥的使用補貼等優惠政策。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用電執行農業用電價格。
  第三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沼氣發電,自發自用、多余電量接入電網。電網企業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為沼氣發電提供無歧視的電網接入服務,并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多余電量。
  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沼氣發電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上網電價優惠政策。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制取沼氣或進而制取天然氣的,依法享受新能源優惠政策。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對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支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費用給予補助。
  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對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體進行集中無害化處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處理費用、養殖損失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四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排放污染物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自愿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簽訂進一步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協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并優先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環境保護和畜禽養殖發展相關財政資金扶持范圍。
  第三十五條 畜禽養殖戶自愿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采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相關激勵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農牧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進行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⑿笄蒺B殖廢棄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納能力,造成環境污染的;
 。ǘ⿵氖滦笄蒺B殖活動或者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條 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后,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
  第四十二條 未按照規定對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具體規模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國務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弘揚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優良作風,推進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浪費,是指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進行不必要的公務活動,或者在履行公務中超出規定范圍、標準和要求,不當使用公共資金、資產和資源,給國家和社會造成損失的行為。

第四條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應當遵循下列原則:堅持從嚴從簡,勤儉辦一切事業,降低公務活動成本;堅持依法依規,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度的相關規定,嚴格按程序辦事;堅持總量控制,科學設定相關標準,嚴格控制經費支出總額,加強厲行節約績效考評;堅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安排公務活動,取消不必要的公務活動,保證正常公務活動;堅持公開透明,除涉及國家秘密事項外,公務活動中的資金、資產、資源使用等情況應予公開,接受各方面監督;堅持深化改革,通過改革創新破解體制機制障礙,建立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長效機制。

第五條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檢查全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建立協調聯絡機制承辦具體事務。地方各級黨委辦公廳(室)、政府辦公廳(室)負責指導檢查本地區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

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宣傳、外事、發展改革、財政、審計、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依規履行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相關工作的管理、監督等職責。

第六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組織領導。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負總責,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七條 黨政機關應當加強預算編制管理,按照綜合預算的要求,將各項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部門預算。

黨政機關依法取得的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收益和處置等非稅收入,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嚴禁以任何形式隱瞞、截留、擠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嚴禁轉移到機關所屬工會、培訓中心、服務中心等單位賬戶使用。

第八條 黨政機關應當遵循先有預算、后有支出的原則,嚴格執行預算,嚴禁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轉移或者套取預算資金。

嚴格控制國內差旅費、因公臨時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支出。年度預算執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確需追加的,由財政部門審核后按程序報批。

建立預算執行全過程動態監控機制,完善預算執行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體系,增強預算執行的嚴肅性,提高預算執行的準確率,防止年底突擊花錢等現象發生。

第九條 推進政府會計改革,進一步健全會計制度,準確核算機關運行經費,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會議、培訓等工作特點,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水平,制定分地區的公務活動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

加強相關開支標準之間的銜接,建立開支標準調整機制,定期根據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變動情況調整相關開支標準,增強開支標準的協調性、規范性、科學性。

嚴格開支范圍和標準,嚴格支出報銷審核,不得報銷任何超范圍、超標準以及與相關公務活動無關的費用。

第十一條 全面實行公務卡制度。健全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黨政機關國內發生的公務差旅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經費支出,除按規定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或者銀行轉賬外,應當使用公務卡結算。

第十二條 黨政機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

政府采購應當依法完整編制采購預算,嚴格執行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合理確定采購需求,不得超標準采購,不得超出辦公需要采購服務。

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程序,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品牌、型號、產地。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確需改變采購方式的,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公示和審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范圍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并逐步實行批量集中采購。嚴格控制協議供貨采購的數量和規模,不得以協議供貨拆分項目的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黨政機關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采購需求組織驗收。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政府采購結果評價制度,對政府采購的資金節約、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專業化水平進行綜合、客觀評價。

加快政府采購管理交易平臺建設,推進電子化政府采購。

第三章 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

第十三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國內差旅內部審批制度,從嚴控制國內差旅人數和天數,嚴禁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十四條 國內差旅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

差旅人員住宿、就餐由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的,必須按標準交納住宿費、餐費。差旅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禮金、禮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五條 統籌安排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劃,嚴格控制團組數量和規模,不得安排照顧性、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嚴禁集中安排赴熱門國家和地區出訪,嚴禁以各種名義變相公款出國旅游。嚴格執行因公臨時出國限量管理規定,不得把出國作為個人待遇、安排輪流出國。嚴格控制跨地區、跨部門團組。

組織、外專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出國培訓總體規劃和監督管理,嚴格控制出國培訓規模,科學設置培訓項目,擇優選派培訓對象,提高出國培訓的質量和實效。

第十六條 外事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因公臨時出國審核審批管理,對違反規定、不適合成行的團組予以調整或者取消。

加強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總額控制,嚴格執行經費先行審核制度。無出國經費預算安排的不予批準,確有特殊需要的,按規定程序報批。嚴禁違反規定使用出國經費預算以外資金作為出國經費,嚴禁向所屬單位、企業、我國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者轉嫁出國費用。

第十七條 出國團組應當按規定標準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違反規定乘坐民航包機,不得乘坐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不得安排超標準住房和用車,不得擅自增加出訪國家或者地區,不得擅自繞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長在國外停留時間。

出國期間,不得與我國駐外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用公款互贈禮品或者紀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第十八條 嚴格根據工作需要編制出境計劃,加強因公出境審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組織無實質內容的調研、會議、培訓等活動。

嚴格遵守因公出境經費預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財務制度,不得接受超標準接待和高消費娛樂,不得接受禮金、貴重禮品、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

第四章 公務接待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國內公務接待集中管理制度。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導。

第二十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接待審批控制制度,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不予接待,嚴禁將非公務活動納入接待范圍。

第二十一條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實行接待費支出總額控制制度。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標準安排接待對象的住宿用房,協助安排用餐的按標準收取餐費,不得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費用,不得以舉辦會議、培訓等名義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

建立國內公務接待清單制度,如實反映接待對象、公務活動、接待費用等情況。接待清單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之一并接受審計。

第二十二條 外賓接待工作應當遵循服務外交、友好對等、務實節儉的原則。外賓邀請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安排接待活動,從嚴從緊控制外賓團組和接待費用。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參照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制定招商引資等活動的接待辦法,嚴格審批,強化管理,嚴禁超規格、超標準接待,嚴禁擴大接待范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等名義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四條 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所屬賓館、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

建立接待資源共享機制,推進機關所屬接待、培訓場所的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務經營機制,推行機關所屬接待、培訓場所企業化管理,降低服務經營成本。

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住宿、餐飲、用車等服務。

第五章 公務用車

第二十五條 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改革公務用車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公務交通分類提供方式,保障公務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國情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

改革公務用車實物配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按規定配備的其他車輛。普通公務出行由公務人員自主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務用車,采取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

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不得以車改補貼的名義變相發放福利。

第二十六條 黨政機關應當從嚴配備實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

嚴格按規定配備專車,不得擅自擴大專車配備范圍或者變相配備專車。

從嚴控制執法執勤用車的配備范圍、編制和標準。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后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

第二十七條 公務用車實行政府集中采購,應當選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

公務用車嚴格按照規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干部職務晉升、調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等實行政府采購,降低運行成本。

第二十八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噴涂明顯的統一標識。

第二十九條 根據公務活動需要,嚴格按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領導干部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因私使用配備給領導干部的公務用車。

第六章 會議活動

第三十條 黨政機關應當精簡會議,嚴格執行會議費開支范圍和標準。

黨政機關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制定本級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從嚴控制會議數量、會期和參會人員規模。完善并嚴格執行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制度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會議召開場所實行政府采購定點管理。會議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會議期間,不得安排宴請,不得組織旅游以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

完善會議費報銷制度。未經批準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會議費用,一律不予報銷。嚴禁違規使用會議費購置辦公設備,嚴禁列支公務接待費等與會議無關的任何費用,嚴禁套取會議資金。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培訓審批制度,嚴格控制培訓數量、時間、規模,嚴禁以培訓名義召開會議。

嚴格執行分類培訓經費開支標準,嚴格控制培訓經費支出范圍,嚴禁在培訓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等與培訓無關的任何費用。嚴禁以培訓名義進行公款宴請、公款旅游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未經批準,黨政機關不得以公祭、歷史文化、特色物產、單位成立、行政區劃變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義舉辦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單位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不得舉辦論壇、博覽會、展會活動。嚴禁使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營業性文藝晚會。從嚴控制舉辦大型綜合性運動會和各類賽會。

經批準的節會、慶典、論壇、博覽會、展會、運動會、賽會等活動,應當嚴格控制規模和經費支出,不得向下屬單位攤派費用,不得借舉辦活動發放各類紀念品,不得超出規定標準支付費用邀請名人、明星參與活動。為舉辦活動專門配備的設備在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收回。

第三十四條 嚴格控制和規范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實行中央和。ㄗ灾螀^、直轄市)兩級審批制度。評比達標表彰項目費用由舉辦單位承擔,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關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

第七章 辦公用房

第三十五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從嚴控制。凡是違反規定的擬建辦公用房項目,必須堅決終止;凡是未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必須停建并予以沒收;凡是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概算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限期騰退超標準面積或者全部沒收、拍賣。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應當嚴格管理,推進辦公用房資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約使用。凡是超過規定面積標準占有、使用辦公用房以及未經批準租用辦公用房的,必須騰退;凡是未經批準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則上應當恢復原使用功能。嚴禁出租出借辦公用房,已經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須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應當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六條 黨政機關新建、改建、擴建、購置、置換、維修改造、租賃辦公用房,必須嚴格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采取置換方式配給辦公用房的,應當執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項標準,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

第三十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樸素、實用、安全、節能原則,嚴格執行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單位綜合造價標準和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規劃要求。黨政機關辦公樓不得追求成為城市地標建筑,嚴禁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

第三十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投資,統一由政府預算建設資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資產轉讓收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辦公用房建設。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所需投資,統一列入預算由財政資金安排解決,未經審批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

第三十九條 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和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加強對工程項目的全過程監理和審計監督。加快推行辦公用房建設項目代建制。

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滿足辦公需求的,可以進行維修改造。維修改造項目應當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資源消耗為重點,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嚴格執行維修改造標準。

第四十條 建立健全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對辦公用房實行統一調配、統一權屬登記。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和本單位“三定”方案,從嚴核定、使用辦公用房。超標部分應當移交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用于統一調劑。

新建、調整辦公用房的單位,應當按照“建新交舊”、“調新交舊”的原則,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調整辦公用房的同時,將原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使用。

因機構增設、職能調整確需增加辦公用房的,應當在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中解決;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不能滿足需要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整合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無法調劑、確需租用解決的,應當嚴格履行報批手續,不得以變相補償方式租用由企業等單位提供的辦公用房。

第四十一條 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應當按照標準配置使用一處辦公用房,確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領導干部不得長期租用賓館、酒店房間作為辦公用房。配置使用的辦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調離時應當及時騰退并由原單位收回。

第八章 資源節約

第四十二條 黨政機關應當節約集約利用資源,加強全過程節約管理,提高能源、水、糧食、辦公家具、辦公設備、辦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統籌利用土地,杜絕浪費行為。

第四十三條 對能源、水的使用實行分類定額和目標責任管理。推廣應用節能技術產品,淘汰高耗能設施設備,重點推廣應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積極使用節水型器具,建設節水型單位。

健全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政策,嚴格執行節能產品政府強制采購和優先采購制度。

第四十四條 優化辦公家具、辦公設備等資產的配置和使用,通過調劑方式盤活存量資產,節約購置資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不得報廢處置。

對產生的非涉密廢紙、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廢舊物品進行集中回收處理,促進循環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進行銷毀。

第四十五條 黨政機關政務信息系統建設應當統籌規劃,統一組織實施,防止重復建設和頻繁升級。

建立共享共用機制,加強資源整合,推動重要政務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降低軟件開發、系統維護和升級等方面費用,防止資源浪費。

積極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無紙化辦公,減少一次性辦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傳教育

第四十六條 宣傳部門應當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作為重要宣傳內容,充分發揮各級各類媒體作用,重視運用互聯網等新興媒體,通過新聞報道、文化作品、公益廣告等形式,廣泛宣傳中華民族勤儉節約的優秀品德,宣傳闡釋相關制度規定,宣傳推廣厲行節約的經驗做法和先進典型,倡導綠色低碳消費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四十七條 黨政機關應當把加強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教育作為作風建設的重要內容,融入干部隊伍建設和機關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態化工作機制。對各種鋪張浪費現象和行為,應當嚴肅批評、督促改正。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不定期曝光鋪張浪費的典型案例,發揮警示教育作用。

組織人事部門和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應當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作為干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創新教育方法,切實增強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四十八條 黨政機關應當圍繞建設節約型機關,組織開展形式多樣、便于參與的活動,引導干部職工增強節約意識、珍惜物力財力,積極培育和形成崇尚節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機關文化,為在全社會形成節儉之風發揮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建立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監督檢查機制,明確監督檢查的主體、職責、內容、方法、程序等,加強經常性督促檢查,針對突出問題開展重點檢查、暗訪等專項活動。

下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每年向上級黨委和政府報告本地區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黨委和政府所屬部門、單位應當每年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本部門、本單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報告可結合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報告一并進行。

第五十條 領導干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應當列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領導干部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并接受評議。

第五十一條 黨委辦公廳(室)、政府辦公廳(室)負責統籌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督促檢查。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督查,并將督查情況在適當范圍內通報。專項督查可以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年終黨建工作考核等相結合,督查考核結果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送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作為干部管理監督、選拔任用的依據。

第五十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檢查,受理群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及時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有關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的巡視監督。

第五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黨政機關預算編制、執行等財政、財務、政府采購和會計事項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發現的違規問題,并及時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匯報監督檢查結果。

審計部門應當加大對黨政機關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的審計力度,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規問題,并將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第五十四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信息公開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要求須保密的內容和事項外,下列內容應當按照及時、方便、多樣的原則,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一)預算和決算信息;

(二)政府采購文件、采購預算、中標成交結果、采購合同等情況;

(三)國內公務接待的批次、人數、經費總額等情況;

(四)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支出金額等情況;

(五)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

(六)節會、慶典、論壇、博覽會、展會、運動會、賽會等活動舉辦信息;

(七)辦公用房建設、維修改造、使用、運行費用支出等情況;

(八)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的審計結果;

(九)其他需要公開的內容。

第五十五條 推動和支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嚴格審查批準黨政機關公務支出預算,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發揮人大代表的監督作用,通過提出意見、建議、批評以及詢問、質詢等方式加強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

支持人民政協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自覺接受并積極支持政協委員通過調研、視察、提案等方式加強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

第五十六條 重視各級各類媒體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方面的輿論監督作用。建立輿情反饋機制,及時調查處理媒體曝光的違規違紀違法問題。

發揮群眾對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鋪張浪費行為的監督作用,認真調查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

第十一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七條 建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浪費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干部實行問責。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經審批列支財政性資金的;

(二)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違規取得審批的;

(三)違反審批要求擅自變通執行的;

(四)違反管理規定超標準或者以虛假事項開支的;

(五)利用職務便利假公濟私的;

(六)有其他違反審批、管理、監督規定行為的。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干部的責任:

(一)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鋪張浪費、奢侈奢華問題嚴重,對發現的問題查處不力,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

(二)指使、縱容下屬單位或者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浪費的;

(三)不履行內部審批、管理、監督職責造成浪費的;

(四)不按規定及時公開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有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對鋪張浪費問題負有領導責任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浪費的,根據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依照職責權限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予以收繳或者糾正。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公款支付、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應當責令退賠。

第六十二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受理申訴機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認真受理并作出結論。

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制定完善相關配套制度。

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條例執行。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5月25日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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