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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機關工作人員防止利益沖突暫行規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工信廳監〔2013〕2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部機關各司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機關工作人員防止利益沖突暫行規定》已經2013年第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F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2013年12月6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機關工作人員防止利益沖突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工業和信息化部機關工作人員從政、從業行為,有效預防腐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工業和信息化部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各。▍^、市)通信管理局行政編制內的工作人員(以下統稱機關工作人員)。

   第三條 機關工作人員應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秉公用權、忠于職守、克己奉公、廉潔自律,有效防止利益沖突,自覺接受監督,切實維護公共利益。


第二章 行為和利益限制


  第四條 機關工作人員應秉公用權、忠于職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準有下列行為:

 。ㄒ唬┰诠I、通信業發展戰略、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標準、技術規范制定過程中,為本人及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ǘ┰诠I、通信業和信息化發展的固定資產投資、專項資金分配、重大專項管理及重大示范工程推廣應用過程中,為本人及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ㄈ┰诠I、通信業項目審批、市場準入、市場監管、產品檢測過程中,為本人及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ㄋ模┰谄髽I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重大項目投資等經營活動及公共產品和服務外包采購過程中,為本人及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第五條 機關工作人員應克己奉公,嚴格遵守有關行為規范,不準有下列行為:

 。ㄒ唬﹤人獨資或者與他人合資、合股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以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

 。ǘ┻`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ㄈ┻`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ㄋ模﹤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ㄎ澹┻`反《關于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關于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等規定,在各種類型的企業(公司)、個體經濟組織以及營利性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通過為市場各類主體提供信息、介紹業務、開展咨詢等而收取錢財的活動;

 。┩诵莺笕陜,違反中央關于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的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第六條 機關工作人員應廉潔自律,不準有下列行為:

 。ㄒ唬┙邮芄芾砗头⻊諏ο筇峁┑亩Y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以及與執行公務相關聯或者與履行工業行業管理和通信業監管等職責相沖突的禮品、宴請、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ǘ┮越灰、委托理財等形式,為本人及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ㄈ├弥せ蛘哒莆盏恼邩藴手贫、國有企業重組改制、項目核準、評審等沒有披露或者尚未公開的各種信息、工業和通信業企事業單位商業秘密以及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資源,為本人及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ㄋ模┯霉顖箐N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或者用公款為特定關系人報銷或者支付學習、培訓、旅游等費用,或者以特定關系人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為由,向工業和通信業企事業單位等管理和服務對象索取資助;

 。ㄎ澹├寐殭嗪吐殑丈系挠绊,為他人謀取利益,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

 。┮蠊I和通信業企事業單位等管理和服務對象違反規定安排特定關系人就業或者提拔任用;

 。ㄆ撸┠S、縱容、授意特定關系人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ò耍┮园凳净蛘叽蛘泻、作批示、指定、強令等方式干預和插手工業和通信業企事業單位等管理和服務對象的經營管理活動,為本人及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ň牛├寐殭嗪吐殑丈系挠绊,為特定關系人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機關工作人員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的特定關系人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ㄊ┰试S、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第三章 回避


  第七條 機關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ㄒ唬┯蟹蚱揸P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且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或者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ǘ┡渑、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機關工作人員,其分管或者辦理的公共事務,涉及其配偶、子女移居國家和地區;

 。ㄈ┰诼男新氊煏r,參與調查、討論、審計、審核、決定涉及本人及特定關系人的財政資金使用、招標投標、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事項;

 。ㄋ模┰诼男新氊煏r,參與調查、討論、審核、決定涉及本人及特定關系人的錄用、調動、提任、獎懲等事項;

 。ㄎ澹┰诼男新氊煏r,參與調查、討論、審理、審核、決定涉及本人及特定關系人的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復議等事項;

 。┢渌锌赡馨l生利益沖突的事項。

  第八條 回避申請由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相關機關工作人員的上一級負責人可提出回避要求。

  相關機關工作人員的上一級負責人對申請回避的具體理由進行研判,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涉及任職回避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組織人事部門作出決定。
  需要回避的機關工作人員由所在部門(單位)調整公務安排。


第四章 監督實施


  第九條 機關工作人員應自覺遵守本規定。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并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抓好職責范圍內的防止利益沖突工作。

  第十條 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向所在部門(單位)報告涉及利益沖突的相關事項,并主動接受監督。

  第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落實黨內和行政監督各項制度,按干部管理權限加強對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執行防止利益沖突相關規定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六條的,應停止相應行為,依照法律或者其他規定,所得全部財產性利益應當上繳;所得全部非財產性利益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機關工作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黨紀或者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利益沖突”,是指機關工作人員的個人利益與公職身份所代表或者維護的公共利益兩者之間可能發生的矛盾和沖突。

  第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利益”,包括財產性利益和非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指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物或者期權、債權等其他具有經濟性價值的利益;非財產性利益是指在人事任免獎懲、升學就業、資格資質評定等過程中獲得的名譽、資格等不具有直接經濟性價值的利益。

  第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特定關系人”,是指與機關工作人員有近親屬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第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機關及各。▍^、市)通信管理局借調和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參照執行本規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所屬事業單位可以按照本規定的原則制定本單位防止利益沖突規定。

  第十八條 本規定施行后,中央和國家在防止利益沖突方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駐工業和信息化部紀檢組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表彰全國法院先進集體、全國法院先進個人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



法〔2013〕295 號


近年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和廣大法院干警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工作目標,大力加強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審判執行、法院管理、隊伍建設等各項工作都取得了新進展,涌現出了一大批業績突出、事跡感人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以實際行動贏得了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普遍贊譽。


為表彰先進,樹立典型,進一步推動全國法院各項工作的深入開展,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授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新聞宣傳辦公室等199個集體“全國法院先進集體”稱號;授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奧運村人民法庭副庭長劉黎等200名同志“全國法院先進個人”稱號。希望受到表彰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珍惜榮譽,謙虛謹慎,在今后的工作中再立新功、再創佳績。


最高人民法院號召,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執行等各部門和廣大干警要迅速掀起學習先進、爭當先進、促進工作的熱潮。要以先進為榜樣,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進一步堅定信仰追求,牢牢把握和服務大局;要以先進為榜樣,積極踐行黨的群眾路線,進一步強化宗旨意識,切實解決工作和隊伍中存在的“四風”問題;要以先進為榜樣,始終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線,以公正、高效的審判執行活動,努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要立足本部門和崗位實際,忠誠履行職責,在建設平安中國、法治中國的進程中,發揚優良傳統,勇于改革創新,為推進人民法院工作全面科學發展,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而努力奮斗!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27日



全國法院先進集體



北京市


高級人民法院新聞宣傳辦公室


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五庭


天津市


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


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塘沽中心人民法庭


河北省


高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


晉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尚義縣人民法院南壕塹人民法庭


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第一庭


青龍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隊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黃驊市人民法院南大港人民法庭


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駐高新技術開發區審判庭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計劃財務裝備管理處


山西省


高級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處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


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法院立案庭


平定縣人民法院巨城人民法庭


陽城縣人民法院北留人民法庭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隊


鄉寧縣人民法院執行局


夏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內蒙古自治區


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毫沁營人民法庭


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


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


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棋盤井人民法庭


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正鑲白旗人民法院立案庭


遼寧省


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


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


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


大石橋市人民法院南樓人民法庭


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


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隊


吉林省


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干部處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傳教育處


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監察室


樺甸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


黑龍江省


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


延壽縣人民法院立案庭


嫩江縣人民法院執行局


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隊


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隊


寶清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信訪辦


牡丹江市陽明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綏化農墾法院和平人民法庭


柴河林區基層法院立案庭


上海市


徐匯區人民法院訴調對接中心


閘北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


江蘇省


高級人民法院老干部處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政治部宣傳教育處


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少年案件審判庭


浙江省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雙林人民法庭


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諸暨市人民法院楓橋人民法庭


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


安徽省


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泗縣人民法院大莊人民法庭


濉溪縣人民法院孫疃人民法庭


界首市人民法院胡集人民法庭


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


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審判庭


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法院黃山經濟開發區人民法庭


福建省


高級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景區人民法庭


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少年審判庭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涉臺案件審判庭


江西省


高級人民法院機關黨委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裝備管理處


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信息化辦公室


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


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


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隊


山東省


章丘市人民法院圣井人民法庭


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


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法院域城人民法庭


濰坊市濰城區人民法院監察室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


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


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隊


青島海事法院石島法庭


河南省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


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


安陽市文峰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


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中原人民法庭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監察室


禹州市人民法院梁北人民法庭


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隊


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政治部宣傳教育處


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高新區人民法庭


遂平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湖北省


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民意街人民法庭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信訪接待室


襄陽市襄州區人民法院立案庭


荊門市東寶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隊


鄂州市梁子湖區人民法院沼山人民法庭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


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


湖南省


津市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政治部


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


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


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隊


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政治部


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


廣東省


佛岡縣人民法院湯塘人民法庭


樂昌市人民法院坪石人民法庭


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高新區知識產權法庭


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


廣西壯族自治區


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


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


靈山縣人民法院陸屋人民法庭


鳳山縣人民法院平樂人民法庭


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隊


海南省


澄邁縣人民法院老城人民法庭


白沙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七坊人民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表彰全國法院先進集體、全國法院先進個人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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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6號--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2014年修訂)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4〕3號



  為規范公開發行證券并上市的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我會修訂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6號--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現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4年1月6日




附件:《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6號--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2014年修訂)》.doc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6號--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2014年修訂)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開發行證券并上市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商業銀行除應遵循中國證監會有關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信息披露的一般規定外,還應遵循本規定的要求。
    本規定所指定期報告的范圍包括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
    第三條 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截至報告期末前三年的主要會計數據,包括資產總額及結構、負債總額及結構、股東權益、存款總額及結構、貸款總額及結構、資本凈額及結構(包括核心一級資本、其他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加權風險資產凈額、貸款損失準備。
    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截至報告期末前三年合并財務報表口徑的主要財務指標,包括營業收入、利潤總額、歸屬于本行股東的凈利潤、歸屬于本行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存貸比、流動性比例、單一最大客戶貸款比率、最大十家客戶貸款比率、正常類貸款遷徙率、關注類貸款遷徙率、次級類貸款遷徙率、可疑類貸款遷徙率、撥備覆蓋率、撥貸比、成本收入比。
    第五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自身經營管理特點在定期報告中合理確定并披露分級管理情況及各層級分支機構數量和地區分布,包括名稱、地址、職員數、資產規模等。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信貸資產質量情況,包括按五級分類中的正常類貸款、關注類貸款、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和損失類貸款的數額和占比,以及與上年末相比的增減變動情況。還應披露報告期公司重組貸款、逾期貸款的期初、期末余額以及占比情況。商業銀行應對上述增減變動情況進行分析。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貸款損失準備的計提和核銷情況,包括貸款損失準備的計提方法、貸款損失準備的期初余額、本期計提、本期轉出、本期核銷、期末余額、回收以前年度已核銷貸款損失準備的數額。
    第八條 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應收利息的增減變動情況,包括期初余額、本期增加數額、本期收回數額和期末余額,應收利息壞賬準備的提取情況,壞賬核銷程序與政策。商業銀行應對應收利息和壞賬準備的增減變動情況進行分析。
    第九條 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營業收入中貸款利息凈收入、拆放同業利息收入、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利息收入、存放同業利息收入、債券投資利息收入、手續費及傭金凈收入及其他項目的數額、占比及同比變動情況并予以分析。
    第十條 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貸款投放的前十個行業和主要地區分布情況、貸款擔保方式分布情況、金額及占比,前十大貸款客戶的貸款余額以及占貸款總額的比例。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截至報告期末抵債資產情況,包括抵債資產金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等。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分類披露計息負債的平均余額和平均利率,生息資產的平均余額和平均利率。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活期存款、企業定期存款、儲蓄活期存款、儲蓄定期存款的平均余額和利率以及合計數;企業貸款、零售貸款;一般性短期貸款利率、中長期貸款利率;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存放同業、債券投資的平均余額和平均利率;同業拆入、已發行債券平均成本。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持有的金融債券的類別和金額,面值最大的十只金融債券的面值、年利率及到期日,計提減值準備情況。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理財業務、資產證券化、托管、信托、財富管理等業務的開展和損益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披露為開展該業務而設立的載體的性質、目的、融資方式以及是否將該載體納入合并范圍的判斷原則,并區分是否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和業務類型,披露所涉及業務的規模。對于未納入合并范圍的載體,還應披露在該載體中權益的最大損失敞口及其確定方法。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造成重大影響的表外項目余額,包括但不限于信貸承諾(不可撤消的貸款承諾、銀行承兌匯票、開出保函、開出信用證)、租賃承諾、資本性支出承諾等項目的具體情況。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下列各類風險的計量方法,風險計量體系的重大變更,以及相應的資本要求變化:
   。ㄒ唬┬庞蔑L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信用風險管理、信用風險暴露、逾期貸款總額、信用風險資產組合緩釋后風險暴露余額、信貸資產質量和收益的情況,包括產生信用風險的業務活動、信用風險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風險管理的組織結構和職責劃分、資產風險分類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風險分布情況、信用風險集中程度、不良貸款分析、貸款重組、不良貸款的地區分布和行業分布等情況。
   。ǘ┝鲃有燥L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能反映其流動性狀況的有關指標,分析資產與負債在期限、結構上的匹配情況,分析影響流動性的因素,說明本行流動性管理策略。
   。ㄈ┦袌鲲L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其市場風險狀況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包括所承擔市場風險的類別、總體市場風險水平及不同類別市場風險的風險頭寸和風險水平;所承擔各類市場風險的識別、計量和控制方法;有關市場風險的敏感性分析,包括利率、匯率、股票及其他價格變動對商業銀行經濟價值或財務狀況和盈利能力的影響;市場風險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市場風險資本狀況等。
   。ㄋ模┎僮黠L險狀況。商業銀行應披露由于內部程序、人員、系統的不完善或失誤,或外部事件造成損失的風險。
   。ㄎ澹┢渌L險狀況。其他可能對本行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向年度股東大會就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運作情況,以及當年發生關聯交易情況作出專項報告并披露。
    第十八條 除日常經營范圍的對外擔保外,商業銀行的對外擔保事項,單筆擔保金額超過經審計的上一年度合并財務報表中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資產金額5%或單筆擔保金額超過20億元的,公司應及時公告。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涉及的訴訟事項,單筆金額超過經審計的上一年度合并財務報表中歸屬于本行股東的凈資產金額1%的,公司應及時公告。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發生的股權投資、收購和出售資產等事項,單筆金額超過經審計的上一年度合并財務報表中歸屬于本行股東的凈資產金額5%或單筆金額超過20億元的,公司應及時公告。
    商業銀行發生的資產和設備采購事項,單筆金額超過經審計的上一年度合并財務報表中歸屬于本行股東的凈資產金額1%的,公司應及時公告。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銀行擠兌、重大詐騙、分支機構和個人的重大違規事件),涉及金額達到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合并財務報表中歸屬于本行股東的凈利潤1%以上的,公司應按要求及時進行公告。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包括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各類貸款、信貸承諾、證券回購、拆借、擔保、債券投資等表內、外業務,資產轉移和向商業銀行提供服務等交易。
    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與關聯自然人發生關聯交易的余額及其風險敞口。還應當及時披露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占商業銀行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0.5%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及時披露。如果交易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以上的關聯交易,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提交董事會審議。如果交易金額占商業銀行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以上的關聯交易,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商業銀行的獨立董事應當對關聯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內部審批程序履行情況發表書面意見。如商業銀行根據相關規則,對日常發生的關聯交易進行了合理預計,并履行了相應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批和披露程序,則在預計范圍內無需重復履行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批和披露程序。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狀況、流動性風險狀況、市場風險狀況、操作風險狀況和其他風險狀況發生變動,對公司的經營或盈利能力造成重大影響的,商業銀行應及時進行公告。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推出的創新業務品種情況。對銀行有重大影響的業務創新,在得到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應在兩個工作日內按要求進行公告。
    第二十五條 利率、匯率、稅率發生變化以及新的政策、法規對商業銀行經營業務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影響的,商業銀行應按要求及時公告政策、法規的變化對商業銀行業務和盈利能力所造成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要求披露的部分內容如與財務報表附注相同的,在不影響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妨礙閱讀的情況下,公司可采取相互印證的方法對年度報告進行合理的技術處理,避免不必要的重復。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所提及的監管指標和該等指標的計算口徑,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相應規定規范的,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信息披露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章的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2008年9月1日發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6號——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證監會公告[2008]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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