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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歷十二月廿六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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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的決定


海關總署



總署令﹝2013﹞212號



《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的決定》已于2013年12月9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署 長
    
                               
2013年12月25日
               


  
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的決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通知,“ATA單證冊調整費”正式取消,海關總署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2007年3月1日海關總署令第157號公布)作如下修改:
  刪除該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發生前款規定情形的,ATA單證冊持證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交納調整費。在我國海關尚未發出《ATA單證冊追索通知書》前,如果持證人憑其他國海關出具的貨物已經運離我國關境的證明要求予以核銷單證冊的,海關免予收取調整費”的表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海關對暫時進出境貨物的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出關境并且在規定的期限內復運出境、進境的貨物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暫時進出境貨物包括:
 。ㄒ唬┰谡褂[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ǘ┪幕、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ㄈ┻M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ㄋ模╅_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和用品;
 。ㄎ澹┰诒究畹冢ㄒ唬╉椫恋冢ㄋ模╉椝谢顒又惺褂玫慕煌üぞ呒疤胤N車輛;
 。┴洏;
 。ㄆ撸┐壬苹顒邮褂玫膬x器、設備及用品;
 。ò耍┕┌惭b、調試、檢測、修理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及工具;
 。ň牛┦⒀b貨物的容器;
 。ㄊ┞糜斡米择{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ㄊ唬┕こ淌┕ぶ惺褂玫脑O備、儀器及用品;
 。ㄊ┖jP批準的其他暫時進出境貨物。
  使用貨物暫準進口單證冊(以下稱ATA單證冊)暫時進境的貨物限于我國加入的有關貨物暫準進口的國際公約中規定的貨物。
  第四條 除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總署規章另有規定外,暫時進出境貨物可以免于交驗許可證件。
  第五條 暫時進出境貨物除因正常使用而產生的折舊或者損耗外,應當按照原狀復運出境、進境。
  第六條 暫時進出境貨物的進境、出境申請由直屬海關或者經直屬海關授權的隸屬海關核準。
  第七條 暫時進出境貨物應當在進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向主管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經直屬海關批準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過3次,每次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延長期屆滿應當復運出境、進境或者辦理進出口手續。
  國家重點工程、國家科研項目使用的暫時進出境貨物以及參加展期在24個月以上展覽會的展覽品,在18個月延長期屆滿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屬海關報海關總署審批。
  第八條 ATA單證冊項下暫時出境貨物,由中國國際商會向海關總署提供總擔保。
  除另有規定外,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按照海關要求向主管地海關提交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擔保。
  在海關指定場所或者海關派專人監管的場所舉辦展覽會的,經主管地直屬海關批準,可以就參展的展覽品免于向海關提交擔保。
  第九條 暫時進出境貨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損,無法原狀復運出境、進境的,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及時向主管地海關報告,可以憑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辦理復運出境、進境手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經海關核實后可以視為該貨物已經復運出境、進境。
  暫時進出境貨物因不可抗力以外其他原因滅失或者受損的,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按照貨物進出口的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第十條 異地復運出境、進境的暫時進出境貨物,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持主管地海關簽章的海關單證向復運出境、進境地海關辦理手續。貨物復運出境、進境后,主管地海關憑復運出境、進境地海關簽章的海關單證辦理核銷結案手續。
  第十一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期限辦理暫時進出境貨物行政許可事項。
   第二章 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核準
  第十二條 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應當向主管地海關提出。
  ATA單證冊持證人向海關提出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時,應當提交真實有效的ATA單證冊正本、準確的貨物清單以及其他相關商業單據或者證明。
  非ATA單證冊項下的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提出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時,應當按照海關要求提交《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書》(格式文本見附件1)、暫時進出境貨物清單、發票、合同或者協議以及其他相關單據。
  第十三條 海關就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暫時進出境申請批準同意的,應當在ATA單證冊上予以簽注,否則不予簽注。
  海關就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暫時進出境申請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后,應當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批準決定書》(格式文本見附件2)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不予批準決定書》(格式文本見附件3)。
  第十四條 暫時進出境貨物申請延長復運出境、進境期限的,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30日前向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核準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并且提交《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書》(格式文本見附件4)以及相關申請材料。
  直屬海關受理延期申請的,應當于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批準決定書》(格式文本見附件5)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不予批準決定書》(格式文本見附件6)。
  隸屬海關受理延期申請的,應當于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對申請進行全面審查,并且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及時報送直屬海關。直屬海關應當于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并且制發相應的決定書。
  屬于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向主管地直屬海關提出申請。直屬海關應當于受理延期申請之日起10日內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對申請進行全面審查,并且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及時報送海關總署。海關總署應當自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第三章 暫時進出境貨物的監管
  第十五條 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申報時,ATA單證冊持證人應當向海關提交有效的ATA單證冊。
  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申報時,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填制海關進出口報關單,并且向海關提交貨物清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批準決定書》和其他相關單證。
  第十六條 境內展覽會的辦展人以及出境舉辦或者參加展覽會的辦展人、參展人(以下簡稱辦展人、參展人)應當在展覽品進境或者出境20日前,向主管地海關提交有關部門備案證明或者批準文件及展覽品清單等相關單證辦理備案手續。
  展覽會不屬于有關部門行政許可項目的,辦展人、參展人應當向主管地海關提交展覽會邀請函、展位確認書等其他證明文件以及展覽品清單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 展覽會需要在我國境內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關區內舉辦的,進境展覽品應當按照轉關監管的有關規定辦理轉關手續。進境展覽品由最后展出地海關負責核銷,由出境地海關辦理復運出境手續。
  第十八條 展覽會需要延期的,辦展人、參展人應當在展期屆滿前持原批準部門同意延期的批準文件向備案地海關辦理有關手續。
  展覽會不屬于有關部門行政許可項目的,辦展人、參展人應當在展期屆滿前持相關證明文件在備案地海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 辦展人、參展人應當于進出境展覽品辦結海關手續后30日內向備案地海關申請展覽會結案。
  第二十條 下列在境內展覽會期間供消耗、散發的用品(以下簡稱展覽用品),由海關根據展覽會的性質、參展商的規模、觀眾人數等情況,對其數量和總值進行核定,在合理范圍內的,按照有關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ㄒ唬┰谡褂[活動中的小件樣品,包括原裝進口的或者在展覽期間用進口的散裝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飲料的樣品;
 。ǘ檎钩龅臋C器或者器件進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損壞的物料;
 。ㄈ┎贾、裝飾臨時展臺消耗的低值貨物;
 。ㄋ模┱褂[期間免費向觀眾散發的有關宣傳品;
 。ㄎ澹┕┱褂[會使用的檔案、表格及其它文件。
  前款第(一)項所列貨物,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蓞⒄谷嗣赓M提供并且在展覽期間專供免費分送給觀眾使用或者消費的;
 。ǘ﹩蝺r較低,作廣告樣品用的;
 。ㄈ┎贿m用于商業用途,并且單位容量明顯小于最小零售包裝容量的;
 。ㄋ模┦称芳帮嬃系臉悠冯m未按照本款第(三)項規定的包裝分發,但確實在活動中消耗掉的。
  第二十一條 展覽用品中的酒精飲料、煙草制品及燃料不適用有關免稅的規定。
  展覽用品屬于國家實行許可證件管理的,應當向海關交驗相關證件,辦理進口手續。
  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展覽用品超出限量進口的,超出部分應當依法征稅;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展覽用品,未使用或者未被消耗完的,應當復運出境,不復運出境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第二十二條 進境展覽品在非展出期間應當存放在海關指定的監管場所,未經海關批準,不得移出。因特殊原因確需移出的,應當經主管地直屬海關批準。
  進境展覽品經海關批準同意移出指定監管場所,但是進境時未向海關提交擔保的,應當另外提供相應擔保。
  第二十三條 海關派員進駐展覽場所執行監管任務時,展覽會主辦人或者承辦人應當提供辦公場所和必需的辦公設備,為海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條 為了舉辦交易會、會議或者類似活動而暫時進出境的貨物,按照本辦法對展覽品監管的有關規定進行監管。
  第二十五條 暫時進出境貨物確需進出口的,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在貨物復運出境、進境期限屆滿30日前向主管地海關申請,經主管地直屬海關批準后,按照規定辦理進出口手續。

   第四章 ATA單證冊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中國國際商會是我國ATA單證冊的出證和擔保機構,負責簽發出境ATA單證冊,向海關報送所簽發單證冊的中文電子文本,協助海關確認ATA單證冊的真偽,并且向海關承擔ATA單證冊持證人因違反暫時進出境規定而產生的相關稅費、罰款。
  第二十七條 海關總署在北京海關設立ATA核銷中心。ATA核銷中心對ATA單證冊的進出境憑證進行核銷、統計以及追索,應成員國擔保人的要求,依據有關原始憑證,提供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已經進境或者從我國復運出境的證明,并且對全國海關ATA單證冊的有關核銷業務進行協調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ATA核銷中心在業務活動中統一使用《ATA單證冊追索通知書》、《ATA單證冊核銷通知書》、《ATA單證冊繳款通知書》(格式文本見附件7、8、9)。
  第二十九條 海關只接受用中文或者英文填寫的ATA單證冊。
  第三十條 進境ATA單證冊在進境后發生毀壞、滅失等情況的,ATA單證冊持證人應當持原出證機構補發的ATA單證冊到主管地直屬海關進行確認。
  補發的ATA單證冊所填項目應當與原ATA單證冊相同。
  第三十一條 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境貨物申請延長期限超過ATA單證冊有效期的,ATA單證冊持證人應當向原出證機構申請續簽ATA單證冊。續簽的ATA單證冊經主管地直屬海關確認后可以替代原ATA單證冊。
  續簽的ATA單證冊只能變更單證冊有效期限,其他項目均應當與原單證冊一致。續簽的ATA單證冊啟用時,原ATA單證冊失效。
  第三十二條 對ATA單證冊項下的過境、轉運、通運貨物,海關憑ATA單證冊中的過境聯辦理進出境手續。
  ATA單證冊持證人需要對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轉關的,海關憑ATA單證冊中的過境聯辦理轉關手續。
  第三十三條 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境貨物未能按照規定復運出境或者過境的,ATA核銷中心應當向中國國際商會提出追索。自提出追索之日起9個月內,中國國際商會向海關提供貨物已經在規定期限內復運出境或者已經辦理進口手續證明的,ATA核銷中心可以撤銷追索;9個月期滿后未能提供上述證明的,中國國際商會應當向海關支付稅款和罰款。
  第三十四條 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境貨物復運出境時,因故未經我國海關核銷、簽注的,ATA核銷中心憑由另一締約國海關在ATA單證上簽注的該批貨物從該國進境或者復運進境的證明,或者我國海關認可的能夠證明該批貨物已經實際離開我國境內的其它文件,作為已經從我國復運出境的證明,對ATA單證冊予以核銷。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海關法》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從境外暫時進境的貨物轉入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的,不屬于復運出境。
  第三十七條 海關對用于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進出境集裝箱以及進出境租賃貨物不適用本辦法。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駐華機構或者人員暫時進出境物品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八條 暫時進出境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參照本辦法監管。
  第三十九條 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辦展人、參展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辦理有關海關手續。代理人代為辦理的,代理人還應當向海關提供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第四十條 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
  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是指:
 。ㄒ唬┵Q易、工業、農業、工藝展覽會,及交易會、博覽會;
 。ǘ┮虼壬颇康亩M織的展覽會或者會議;
 。ㄈ榇龠M科技、教育、文化、體育交流,開展旅游活動或者民間友誼而組織的展覽會或者會議;
 。ㄋ模﹪H組織或者國際團體組織代表會議;
 。ㄎ澹┱e辦的紀念性代表大會。
  在商店或者其他營業場所以銷售國外貨物為目的而組織的非公共展覽會不屬于本辦法所稱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
  展覽品是指:
 。ㄒ唬┱褂[會展示的貨物;
 。ǘ榱耸痉墩褂[會展出機器或者器具所使用的貨物;
 。ㄈ┰O置臨時展臺的建筑材料及裝飾材料;
 。ㄋ模┬麄髡故矩浳锏碾娪捌、幻燈片、錄像帶、錄音帶、說明書、廣告、光盤、顯示器材等;
 。ㄎ澹┢渌糜谡褂[會展示的貨物。
  主管地海關,是指境內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所在地海關或者貨物進出境地海關。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海關實施海關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1976年9月20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展覽品監管辦法》、1986年9月3日海關總署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暫時進口貨物監管辦法》、1997年2月14日海關總署令第59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口展覽品監管辦法》、2001年12月24日海關總署令第93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準進口單證冊項下進出口貨物監管辦法》同時廢止。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銀行:

為進一步深化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改革,簡化行政審批程序,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進一步改進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方式,并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措施,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簡化融資租賃類公司對外債權外匯管理

(一)融資租賃類公司包括銀行業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商務主管部門審批設立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以及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確認的內資融資租賃公司等三類主體(以下統稱為融資租賃類公司)。

(二)融資租賃類公司或其項目公司開展對外融資租賃業務時,應在融資租賃對外債權發生后15個工作日內,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融資租賃對外債權登記,所在地外匯局應當審核交易的合規性和真實性。

1.申請書,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況及租賃項目的基本情況;

2.主管部門同意設立融資租賃公司或項目公司的批復和工商營業執照;

3.上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最近一期財務報表;

4.租賃合同及租賃物轉移的證明材料(如報關單、備案清單、發票等)。

(三)融資租賃類公司開展對外融資租賃業務時,不受現行境內企業境外放款額度限制。

(四)融資租賃類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銀行開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用于保留對外融資租賃租金收入。

上述外匯資金入賬時,銀行應審核該收入的資金來源。該賬戶內的外匯收入需結匯時,融資租賃類公司可直接向銀行申請辦理。

(五)所在地外匯局應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使用“境外放款”功能登記融資租賃類公司融資租賃對外債權簽約信息,采取紙質報表統計提款信息。

融資租賃類公司收到對外融資租賃租金收入時,應按照國際收支的有關申報要求進行申報,在“外匯局批件號/備案表號/業務編號”欄中填寫該筆對外債權的業務編號,并應按月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融資租賃對外債權的發生和租金收入等情況。銀行應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反饋對外融資租賃租金收入等信息。資本項目信息系統有關模塊功能完善后,按新的要求采集相關信息。

二、簡化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不良資產外匯管理

(一)取消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涉及的外匯收支和匯兌核準的前置管理。

(二)簡化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不良資產登記手續。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者轉讓不良資產后30日內,受讓境內不良資產的境外投資者或其境內代理人應持以下材料到主要資產所在地外匯局或其境內代理人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不良資產登記手續。

1.申請書,并填寫《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不良資產登記表》(見附件);

2.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境內機構對外轉讓不良資產的核準或備案文件;

3.境內機構和境外投資者簽署的轉讓合同主要條款復印件(無須提供不良資產及擔保事項逐筆數據);

4.若由境內代理人辦理,還需提供代理協議;

5.針對前述材料需提供的補充材料。

(三)取消外匯局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收入結匯核準,改由銀行直接辦理入賬或結匯手續。

出讓不良資產的境內機構收到境外投資者的對價款后,可持以下材料直接到銀行申請開立外匯賬戶保留外匯收入,或者申請不良資產外匯收入結匯。

1.申請書;

2.境外投資者受讓不良資產辦理登記時取得的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協議辦理憑證》(復印件);

3.債權轉讓合同主要條款復印件;

4.針對前述材料需提供的補充材料。

境內機構開立外匯賬戶保留外匯收入,或者辦理不良資產外匯收入結匯手續時,應按照國際收支、外匯賬戶和結匯的有關申報要求進行申報,并在“外匯局批件號/備案表號/業務編號”欄中填寫所對應的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不良資產登記的業務編號。

(四)因回購、出售(讓)、清收、轉股或其他原因導致境外投資者對登記資產的所有權變更或滅失時,境外投資者或其代理人應在所有權變更或滅失后30個工作日內到登記地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不良資產登記變更或注銷手續。

(五)取消外匯局對境外投資者處置不良資產所得收益購付匯核準,改由銀行審核辦理。

受讓境內不良資產的境外投資者通過清收、再轉讓等方式取得的收益,可持以下材料直接向銀行申請辦理對外購付匯手續。

1.申請書;

2.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協議辦理憑證》;

3.《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不良資產登記表》復印件;

4.關于不良資產處置收益來源的證明文件;

5.若由境內代理人辦理,還需提供代理協議;

6.針對前述材料需提供的補充材料。

境外投資者辦理對外購付匯手續時,應按照國際收支的有關申報要求進行申報,并在“外匯局批件號/備案表號/業務編號”欄中填寫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不良資產登記的業務編號。

(六)銀行應認真審核境內機構開立外匯賬戶保留外匯收入、辦理不良資產外匯收入結匯和境外投資者辦理對外購付匯手續時填寫的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不良資產登記的業務編號。

(七)因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不良資產導致原有擔保的受益人改變為境外投資者的,該擔保不納入對外擔保管理。

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不良資產后新發生的對外擔保,按照現行對外擔保外匯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三、進一步放寬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管理

(一)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以下簡稱前期費用)累計匯出額不超過300萬美元,且不超過中方投資總額15%的,境內機構可憑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向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前期費用登記。

(二)前期費用累計匯出額超過300萬美元,或超過中方投資總額15%的,境內機構除提交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外,還應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供其已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報送的書面申請及境內機構參與投標、并購或合資合作項目的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辦理前期費用登記。

(三)境內機構自匯出前期費用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取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的,應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前期費用使用情況并將剩余資金退回。如確有客觀原因,境內機構可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延期,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

四、進一步放寬境內企業境外放款管理

(一)放寬境內企業境外放款主體限制。允許境內企業向境外與其具有股權關聯關系的企業放款。境內企業憑境外放款協議、最近一期財務審計報告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放款額度登記,境內企業累計境外放款額度不得超過其所有者權益的30%。如確有需要,超過上述比例的,由境內企業所在地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按個案集體審議方式處理。

(二)取消境外放款額度2年有效使用期限制。境內企業可根據實際業務需求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境外放款額度期限。

(三)如確有客觀原因無法收回境外放款本息,境內企業可向所在地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申請注銷該筆境外放款,由境內企業所在地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按個案集體審議方式處理。境外放款還本付息完畢(含債轉股、債務豁免、擔保履約)或注銷境外放款后,不再進行境外放款的,境內企業可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放款額度注銷。

五、簡化境內機構利潤匯出管理

(一)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等值5萬美元(含)以下利潤匯出,原則上可不再審核交易單證;辦理等值5萬美元以上利潤匯出,原則上可不再審核其財務審計報告和驗資報告,應按真實交易原則審核與本次利潤匯出相關的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或合伙人利潤分配決議)及其稅務備案表原件。每筆利潤匯出后,銀行應在相關稅務備案表原件上加章簽注該筆利潤實際匯出金額及匯出日期。

(二)取消企業本年度處置利潤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最近一期財務審計報告中屬于外方股東“應付股利”和“未分配利潤”合計金額的限制。

六、簡化個人財產轉移售付匯管理

(一)移民財產轉移購付匯核準,由移民原戶籍所在地外匯局負責審批。繼承財產轉移購付匯核準,由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外匯局負責審批。取消財產轉移總金額超過等值人民幣50萬元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的要求。

(二)取消移民財產轉移分次匯出的要求。申請人向原戶籍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移民財產轉移核準手續后,銀行可在核準件審批額度內一次或分次匯出相關資金。

(三)取消繼承人從不同被繼承人處繼承的財產應分別申請、分別匯出的要求。繼承人從不同被繼承人處繼承財產,可選擇其中一個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外匯局合并提交申請材料,經核準后可在銀行一次或分次匯出相關資金。

(四)取消對有關財產權利文件(如房屋產權證、房地產買賣契約或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承包或租賃合同或協議、財產轉讓協議或合同、特許權使用協議或合同等)進行公證的要求;取消對委托代理協議、代理人身份證明進行公證的要求。

七、改進證券公司《證券業務外匯經營許可證》管理

證券公司經營外匯業務應按有關規定向國家外匯管理局領取《證券業務外匯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除因公司更名、外匯業務范圍調整等情況需按有關規定及時申請換領《許可證》外,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證券公司無需定期更換《許可證》。

已領取《許可證》經營外匯業務的證券公司應當在每年的1月31日之前,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上一年度外匯業務經營情況的書面報告(內容包括:公司經營外匯業務具體情況、外匯業務種類、購結匯及資金匯出入情況、外匯業務合規情況及相關外匯業務資產負債表等)。

本通知自2014年2月10日起實施,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請各分局、外匯管理部盡快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轄內銀行;各中資銀行盡快將本通知轉發至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反饋。



附件: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不良資產登記表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4年1月10日




相關信息:
附件1: 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不良資產登記表

http://www.safe.gov.cn/resources/image/604bec0042ac68dba489ecbb69c3a378/1390551908955.doc?MOD=AJPERES&name=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不良資產登記表.doc

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6號》的通知


財政部



財會[2014]1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深入貫徹實施企業會計準則,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同時,實現企業會計準則持續趨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6號》,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6號



                財政部

              2014年1月17日



附件: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6號



  一、企業因固定資產棄置費用確認的預計負債發生變動的,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應當進一步規范關于固定資產棄置費用的會計核算,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的規定,對固定資產的棄置費用進行會計處理。

  本解釋所稱的棄置費用形成的預計負債在確認后,按照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利息費用應當確認為財務費用;由于技術進步、法律要求或市場環境變化等原因,特定固定資產的履行棄置義務可能發生支出金額、預計棄置時點、折現率等變動而引起的預計負債變動,應按照以下原則調整該固定資產的成本:

  (1) 對于預計負債的減少,以該固定資產賬面價值為限扣減固定資產成本。如果預計負債的減少額超過該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超出部分確認為當期損益。

  (2) 對于預計負債的增加,增加該固定資產的成本。

  按照上述原則調整的固定資產,在資產剩余使用年限內計提折舊。一旦該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結束,預計負債的所有后續變動應在發生時確認為損益。

  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在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合并方在企業合并中取得的資產和負債,應當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賬面價值計量。在被合并方是最終控制方以前年度從第三方收購來的情況下,合并方在編制財務報表時,應如何確定被合并方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

  答: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是指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不是暫時性的。從最終控制方的角度看,其在合并前后實際控制的經濟資源并沒有發生變化,因此有關交易事項不應視為購買。合并方編制財務報表時,在被合并方是最終控制方以前年度從第三方收購來的情況下,應視同合并后形成的報告主體自最終控制方開始實施控制時起,一直是一體化存續下來的,應以被合并方的資產、負債(包括最終控制方收購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譽)在最終控制方財務報表中的賬面價值為基礎,進行相關會計處理。合并方的財務報表比較數據追溯調整的期間應不早于雙方處于最終控制方的控制之下孰晚的時間。

  本解釋發布前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未按照上述規定處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三、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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