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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管理辦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60號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長 張茅
2014年1月26日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
(2014年1月2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0號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商標法》、《廣告法》、《侵權責任法》和《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絡商品交易,是指通過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有關服務,是指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宣傳推廣、信用評價、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網絡接入、服務器托管、虛擬空間租用、網站網頁設計制作等營利性服務。
第四條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條 鼓勵支持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創新經營模式,提升服務水平,推動網絡經濟發展。
第六條 鼓勵支持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成立行業組織,建立行業公約,推動行業信用建設,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范發展。
第二章 網絡商品經營者和有關服務經營者的義務
第一節 一般性規定
第七條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并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有關許可。
第八條 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第九條 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
第十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二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保證商品或者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或者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準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第十三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征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網絡商品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十四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應當真實準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
第十五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商標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
第十六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ㄒ唬┫M者定作的;
。ǘr活易腐的;
。ㄈ┰诰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ㄋ模┙桓兜膱蠹、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網絡商品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網絡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十七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合同格式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采用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第十八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收集、使用消費者或者經營者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或者經營者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或者經營者商業秘密的數據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第十九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規定,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方式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同時,不得利用網絡技術手段或者載體等方式,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
。ㄒ唬┥米允褂弥W站特有的域名、名稱、標識或者使用與知名網站近似的域名、名稱、標識,與他人知名網站相混淆,造成消費者誤認;
。ǘ┥米允褂、偽造政府部門或者社會團體電子標識,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ㄈ┮蕴摂M物品為獎品進行抽獎式的有獎銷售,虛擬物品在網絡市場約定金額超過法律法規允許的限額;
。ㄋ模┮蕴摌嫿灰、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
。ㄎ澹┮越灰走_成后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
。┓、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十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對競爭對手的網站或者網頁進行非法技術攻擊,造成競爭對手無法正常經營。
第二十一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規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統計資料。
第二節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二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
前款所稱第三方交易平臺,是指在網絡商品交易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
第二十三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尚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核發證明個人身份信息真實合法的標記,加載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在審查和登記時,應當使對方知悉并同意登記協議,提請對方注意義務和責任條款。
第二十四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與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訂立協議,明確雙方在平臺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修改其與平臺內經營者的協議、交易規則,應當遵循公開、連續、合理的原則,修改內容應當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關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不接受協議或者規則修改內容、申請退出平臺的,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允許其退出,并根據原協議或者交易規則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平臺內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管理制度。各項管理制度應當在其網站顯示,并從技術上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保存。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證平臺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環境和交易服務,維護網絡交易秩序。
第二十六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通過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應當向平臺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及時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服務。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平臺內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手段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對權利人有證據證明平臺內的經營者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的行為或者實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平臺內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消費者要求平臺調解的,平臺應當調解;消費者通過其他渠道維權的,平臺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的真實的網站登記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在平臺上開展商品或者服務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對自營部分和平臺內其他經營者經營部分進行區分和標記,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三十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臺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平臺內經營者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記錄保存時間從經營者在平臺的登記注銷之日起不少于兩年,交易記錄等其他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從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兩年。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電子簽名、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網絡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應當保證原始數據的真實性。
第三十一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擬終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服務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個月在其網站主頁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鼓勵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為交易當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價服務,對經營者的信用情況客觀、公正地進行采集與記錄,建立信用評價體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風險。
第三十三條 鼓勵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應當用于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開。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的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雙方應當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
第三十四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上違法經營行為,提供在其平臺內涉嫌違法經營的經營者的登記信息、交易數據等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第三節 其他有關服務經營者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五條 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網絡接入、服務器托管、虛擬空間租用、網站網頁設計制作等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者提供經營資格證明和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簽訂服務合同,依法記錄其上網信息。申請者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等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自服務合同終止或者履行完畢之日起不少于兩年。
第三十六條 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評價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通過合法途徑采集信用信息,堅持中立、公正、客觀原則,不得任意調整用戶的信用級別或者相關信息,不得將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第三十七條 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宣傳推廣服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通過博客、微博等網絡社交載體提供宣傳推廣服務、評論商品或者服務并因此取得酬勞的,應當如實披露其性質,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三十八條 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網絡接入、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等服務的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絡商品交易相關違法行為,提供涉嫌違法經營的網絡商品經營者的登記信息、聯系方式、地址等相關數據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第三章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監督管理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根據信用檔案的記錄,對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實施信用分類監管。
第四十一條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由發生違法行為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對于其中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其違法行為由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異地違法行為人有困難的,可以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情況移交違法行為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因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的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對于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引發群體投訴或者案情復雜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查處或者指定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查處。
第四十二條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中的消費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違法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儐栍嘘P當事人,調查其涉嫌從事違法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相關情況;
。ǘ┎殚、復制當事人的交易數據、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相關數據資料;
。ㄈ┮勒辗、法規的規定,查封、扣押用于從事違法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商品、工具、設備等物品,查封用于從事違法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經營場所;
。ㄋ模┓、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可以作為對違法的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電子數據證據。
第四十五條 在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情節嚴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違法網站繼續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請網站許可或者備案地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暫時屏蔽或者停止該違法網站接入服務。
第四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站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后,需要關閉該違法網站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請網站許可或者備案地通信管理部門依法關閉該違法網站。
第四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中發現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移交相關部門。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管工作責任制度,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按照《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發布商品或者營利性服務信息、但交易過程不直接通過平臺完成的經營活動,參照適用本辦法關于網絡商品交易的管理規定。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管實施指導意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0年5月31日發布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關于加強養老服務標準化工作的指導意見
民政部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商務部等
民發〔2014〕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商務主管部門、老齡辦,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商務主管部門、老齡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商務主管部門、老齡辦:
近年來,各地積極推進實施《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國辦發〔2011〕60號)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標準化工作“十二五”行動綱要》(國標委服務聯〔2012〕47號),在養老服務領域積極實施標準化工作,不斷完善市場規范,促進了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但養老服務標準體系不完善,市場服務行為失范等問題仍然存在。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業標準的規定,更好地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要求,充分發揮標準化工作對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技術支撐作用,積極營造安全、便利、誠信的養老服務消費環境,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養老服務標準化工作的重要意義
當前,我國已經進入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階段,養老服務需求迅速增長、養老服務消費市場亟待繁榮。行業標準和市場規范是推進養老服務工作的重要基石,是更好地提供為老服務、加強行業管理的準則和依據。加快行業標準化建設事關行業健康發展和廣大老年人的切身利益,是關系養老服務業發展的長遠性、基礎性、戰略性工程,是貫徹落實《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的重要內容,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和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的必然要求。各級有關部門要將標準化建設作為創新社會管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重要方面,進一步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加緊制定完善養老服務標準,開展服務質量評估和服務行為監管,健全市場規范,促進養老服務業標準化、規范化發展。
二、總體要求
。ㄒ唬┲笇枷。以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統領,從國情出發,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增強全行業標準化、規范化意識,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共同參與標準化工作。以市場為導向,把更好地滿足老年人日益增長的服務需求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自主創新,全面實施技術標準戰略。著力規范市場行為,提升養老服務業整體水平和綜合競爭力,促進養老服務業科學發展。
。ǘ┗驹瓌t。
1.堅持政府引導。各級有關部門要加強宏觀指導和政策協調,加大引導和扶持力度,推動研究編制養老服務標準化建設規劃,加強標準研究、制修訂和宣傳貫徹,推動養老服務標準在全社會得到廣泛認同和普遍實施。積極推進標準化試點示范工作,切實發揮在標準化工作中的規范和引領作用。
2.堅持突出重點。要以滿足老年人服務需求,保障其合法權益為重點,著眼于養老服務標準化建設工作的整體性和協調性。要加強基礎通用標準研究制定,優先制定和實施老年人服務需求評估、服務規范、服務質量滿意度測評、服務質量監管和等級評定、養老服務安全管理等標準。
3.堅持市場導向。要密切與市場的聯系、體現行業特點,及時反映養老服務市場的需求和變化,增強標準的市場適用性,更好地為養老服務業的市場主體提供服務,為市場準入和規范市場秩序提供技術支撐。充分發揮企業和行業組織在標準需求、投入、制定和應用中的積極作用,支持企業加強標準化工作,鼓勵企業制定聯盟標準。
4.堅持注重實效。堅持標準實施與規范市場行為相結合,提升服務質量水平,維護老年人、服務提供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要完善標準評價體系,通過對實施效果的評價,不斷總結推廣實施標準的方法經驗。要將創建產品服務品牌、提高服務質量滿意度作為衡量實施效果的重要指標,引導養老服務業向標準化、優質化和品牌化方向發展。
。ㄈ┛傮w目標。到2020年,基本建成涵蓋養老服務基礎通用標準,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標準、管理標準和支撐保障標準,以及老年人產品用品標準,國家、行業、地方和企業標準相銜接,覆蓋全面、重點突出、結構合理的養老服務標準體系;基本形成規范運轉的養老服務標準化建設工作格局;標準制定、實施和監管水平明顯提升;標準化試點示范工作和專業人才隊伍建設逐步完善,行業標準化意識和規范化意識顯著增強,安全、便利、誠信的養老服務消費市場環境基本形成。
三、主要任務
。ㄒ唬┘涌旖∪B老服務標準體系。加緊完善包括養老服務基礎通用標準、服務技能標準、服務機構管理標準、居家養老服務標準、社區養老服務標準、老年產品用品標準等在內的養老服務標準體系。在基礎通用標準方面,要加緊制定養老機構分類與命名、養老服務基本術語、養老服務圖形符號等標準。在養老機構管理服務方面,加緊制定養老機構設施設備配置規范、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服務質量控制規范等標準。在社區養老服務方面,加緊制定社區養老服務基本規范、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服務基本規范等標準。積極研究制定居家養老服務標準。在養老服務專業人才建設方面,加緊制定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基本要求、養老服務人員職業培訓規范等標準。研究制定養老服務信息化相關標準。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用品產品標準,明確老年人用品行業分類。要根據養老服務標準制定重點和工作計劃,按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認真做好標準的起草、送審等工作。要加強對養老服務地方標準化工作的協調與指導,建立地方標準的信息報送制度,支持地方標準上升或轉化為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ǘ┘訌婐B老服務標準化研究。積極研究制定養老服務業標準化建設規劃,深入分析研究養老服務領域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地方標準等方面的現狀和問題,進一步明確養老服務業標準在國家服務業標準體系中的定位和作用,確定推進養老服務業標準化建設的目標、任務和實施步驟。要加強養老服務業標準的基礎研究和前期研究,加強信息通信技術和高新技術服務業的標準化成果在養老服務和產品上的應用。做好國外相關技術法規和標準的追蹤研究,以科研帶動標準化水平的提升,實現養老服務業標準化的跨越式發展。
。ㄈ┳ズ灭B老服務標準的貫徹實施。要積極探索標準宣傳貫徹的新途徑和新方法,通過培訓、論壇、講座、展覽等多種形式,加大養老服務標準化工作的宣傳力度,力爭使養老服務標準落實到行業管理和經營服務的各個環節,提高全行業實施標準的自覺性。要繼續加大已發布標準的宣傳貫徹力度,實施好《養老機構基本規范》、《老年人能力評估》等標準,以及養老護理員等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對不適應實際工作需要的標準進行調整和修訂,增強標準的適用性和有效性。
。ㄋ模┩七M養老服務領域管理標準化。要認真貫徹落實《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機構分類管理和養老服務評估制度的要求,按照《民政部關于在民政范圍內推進管理標準化建設的方案(試行)》(民發〔2010〕86號)和《國家質檢總局 國家標準委關于加強服務業質量標準化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質檢標聯〔2013〕546號)要求,積極推進養老服務領域管理標準化。要加緊制定和實施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養老服務質量評估和等級評定等標準,統籌推進等級評定、合格評定和標準示范建設工作。要按照職能轉變要求,盡快啟動養老服務機構與組織的等級評定,加強第三方評估,建立養老服務評估專家庫,不斷提高養老機構規范化建設水平。要積極借鑒國際及其他行業經驗做法,積極開展服務質量滿意度測評。鼓勵相關養老機構開展質量管理體系建設,并積極申請第三方認證,以逐步提高內部管理的規范性和透明度。要在養老機構等服務單位開展認證認可和檢驗檢測活動。
。ㄎ澹┙∪幏娥B老服務市場秩序。要建立養老機構服務協議制度,明確養老機構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規范服務行為和收費行為。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落實部門責任,對養老服務市場實行日;、規范化管理。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養老服務質量體系建設,完善服務質量滿意度測評管理,推動服務質量對比提升,組織開展“安全、誠信、優質”服務創建活動。各級有關部門要強化協調配合,建立定期會商通報、聯合執法等管理機制,形成管理合力。要研究具體落實措施和管理辦法,努力建立行政執法、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群眾參與的養老服務市場管理長效機制。
四、保障措施
。ㄒ唬┩晟乒ぷ鬟\行機制。養老服務標準化工作涉及領域多、覆蓋面廣,要按照國家標準管理的有關法律政策要求,充分發揮各有關部門、行業組織、科研機構以及社會研究力量,建立統籌協調、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規范的標準計劃立項、起草、審查和發布程序,以及公開透明、協調一致的管理體制。要進一步加強全國社會福利服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等專業委員會建設,提高其標準化工作水平。支持和鼓勵各相關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工協作、密切配合。要鼓勵行業組織、科研機構、養老機構和相關企業參與國家和行業標準制訂工作,形成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攜手開展標準化工作的格局。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進一步做好規范市場秩序工作,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
。ǘ┩七M標準化試點工作。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標準委等部門《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綜合標準化試點細則(試行)》(國標委服務聯〔2013〕61號),以及《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中關于開展綜合改革試點的有關要求,按照由試點到示范的工作安排,扎實推進養老服務標準化試點示范建設。爭取通過兩至三年的時間,在養老服務領域形成一批具有輻射作用和推廣價值的標準化建設試點示范地區和試點示范機構,為全面推進養老服務業標準化建設提供經驗借鑒與示范引領。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和解決試點工作出現的問題,完善相關措施,總結和推廣試點的典型經驗,逐步形成以人為本、誠實守信、管理規范、優質發展的養老服務市場秩序,提升養老服務業的規模和效益。
。ㄈ┘訌娙瞬藕托畔⒒ㄔO。各地要大力開展養老服務標準化的教育培訓工作,分層次培養行業組織、養老機構、養老服務組織、骨干企業中的技術人員,使其成為標準化工作的重要力量。要重點培養基層標準化管理人員,積極組織一批結構合理、德才兼備的養老服務標準化專家和研究團隊,為養老服務業標準化工作提供人才保障。要探索建立標準化信息共享及服務機制,搭建標準化信息公共服務及工作平臺,為各級有關部門、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企業以及利益相關方提供信息互通及資源共享的渠道,提升標準化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2014年1月26日
關于2014年繼續免收出口商品檢驗檢疫費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綜[2014]6號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
為減輕外貿企業負擔,促進出口穩定增長,決定2014年繼續免收出口商品檢驗檢疫費,F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對所有出境貨物、運輸工具、集裝箱及其他法定檢驗檢疫物免收出入境檢驗檢疫費(不包括對出境人員預防接種和體檢收取的費用,以及企事業單位承擔與出境檢驗檢疫有關的商業性自愿委托檢測和鑒定、出境檢疫處理、動物免疫接種工作收取的費用)。
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履行職能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預算予以統籌安排。
三、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落實免收出口商品檢驗檢疫費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各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落實本通知情況的監督檢查。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4年1月27日
新法規軟件介紹
《新法規速遞2012》軟件,收錄1949-2012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規
約13萬件。2012版新增“云檢索”功能,可以在線全文檢索、瀏覽50萬件法規,并可下載收
藏瀏覽過的法規!缎路ㄒ幩龠f》提供標題、頒布單位和全文檢索功能,全部法規均可按標題、
頒布時間或頒布單位排序!缎路ㄒ幩龠f》還可自行錄入法規,所有下載法規均可備份,重裝
軟件后無需再重新下載!缎路ㄒ幩龠f》最具特色功能是:注冊后,可以每天上網智能更新,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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