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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
24
農歷六月廿八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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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管理辦法(試行)


商務部 財政部



商務部、財政部令2014年第2號



《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4年1月21日商務部第1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財政部同意,現予發布,自2014年8月17日起施行。


部長 高虎城
部長 樓繼偉

2014年7月18日





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的經營行為,保障外派勞務人員合法權益,根據《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以下簡稱備用金)是指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繳存,用于《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第十條所規定使用范圍的專用資金。

  第三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繳存備用金的銀行,由負責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指定。

  第四條 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根據本地區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數量和外派勞務規模等實際情況,在本行政區域內擇優指定一家或多家信用等級良好、服務水平優良,并承諾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服務的銀行作為備用金繳存銀行。

  第五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到指定銀行辦理備用金繳存和取款手續。

  第二章 備用金的繳存

  第六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自獲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指定銀行繳存備用金。

  第七條 備用金繳存標準為300萬元人民幣,以現金或等額銀行保函形式繳存。

  第八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以現金形式繳存備用金的,需持《營業執照》副本和《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到指定銀行開設專門賬戶并辦理存款手續。繳存備用金的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與指定銀行簽訂《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存款協議書》(附件1),并將復印件送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備用金本金和利息歸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所有,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備用金利息。

  第十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以銀行保函形式繳存備用金的,由指定銀行出具受益人為商務主管部門的不可撤銷保函(附件2),保證在發生《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使用情形時履行擔保責任。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在其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存續期間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為兩年。商務主管部門應在保函到期前一個月提醒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延長保函的有效期。保函正本由商務主管部門保存。

  第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繳存備用金的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備用金的使用

  第十二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拒絕或無力承擔違反國家規定收取應退還給勞務人員的服務費或按照約定應向勞務人員支付的勞動報酬的,在勞務人員向商務主管部門投訴并提供相關合同以及收費憑證或者工資憑條等證據后,商務主管部門應書面通知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在5個工作日內退還或支付勞務人員有關費用。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在規定時間內未退還或支付有關費用的,商務主管部門應做出使用備用金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有關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和指定銀行,同時出具《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取款通知書》(附件3,以下簡稱《取款通知書》)。指定銀行根據書面通知和《取款通知書》,從備用金中將相應數額的款項以現金或轉賬方式支付給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勞務人員。

  第十三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拒絕或無力承擔依法應向勞務人員支付的勞動報酬或賠償勞務人員的損失所需費用的,商務主管部門憑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使用備用金。

  第十四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拒絕或無力承擔因發生突發事件,勞務人員回國或接受緊急救助所需費用的,商務主管部門應向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提供發生勞務人員回國或接受緊急救助所發生的費用證明,并書面通知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在5個工作日內支付有關費用。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在規定時間內未支付有關費用的,商務主管部門應做出使用備用金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有關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和指定銀行,同時出具《取款通知書》。指定銀行根據書面通知和《取款通知書》,從備用金中將相應數額的款項以現金或轉賬方式支付給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人員或單位。

  第十五條 提供保函的指定銀行應在收到書面通知和《取款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履行擔保責任。

  第十六條 備用金使用后,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自使用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備用金補足到300萬元人民幣。

  第十七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停止開展對外勞務合作的,應當對其派出的尚在國外工作的勞務人員做出妥善安排,并將安排方案連同2年內有效的備用金繳存憑證或者保函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自備案之日起2年內未發生針對其的勞務糾紛投訴或者訴訟的,商務主管部門應出具書面通知和《取款通知書》,指定銀行根據書面通知和《取款通知書》,退還其繳存的備用金或允許其撤銷保函。

  第十八條 指定銀行應每季度分別向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和商務主管部門提供備用金存款對賬單。

  第十九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對商務主管部門使用備用金的決定持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備用金的管理

  第二十條 備用金實行?顚S。

  第二十一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未依據《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繳存或者補足備用金的,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在備用金應繳存或補足之日起一個月內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其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備用金由商務主管部門負責使用、管理,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監督,并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備用金繳存標準暫為20萬元人民幣。繳存和使用依照《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及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的企業,如不再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的,應向商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申請退還備用金;如繼續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的,應按照《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繳存備用金。未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或未及時繳存備用金的,分別按照《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一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會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7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7日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財政部發布的《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暫行辦法》(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財政部二〇〇一年第7號令)及其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存款協議書.docx
http://images.mofcom.gov.cn/www/201407/20140723164302583.docx
   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銀行保函.docx
http://images.mofcom.gov.cn/www/201407/20140723164319854.docx
  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取款通知書.docx
http://images.mofcom.gov.cn/www/201407/20140723164328612.docx

工商總局關于公布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于“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精神,為適應全面深化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工商總局對歷年發布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清理中對與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無關、部署系統內部工作的文件不再列入保留的規范性文件目錄。清理結果已經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其中,繼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406件,廢止271件,失效94件,F將清理結果目錄予以公布。

  

                              工商總局

                             2014年7月14日

  

工商總局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目錄

  

  一、保留的規范性文件

 。ㄒ唬┢髽I登記管理部分

  1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檔案局企業法人登記檔案管理辦法

  工商〔1990〕166號 1990.6.6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自治州、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企業進行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工商〔1990〕429號 1991.1.7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鐵道部國家鐵路運輸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工商企字〔1992〕231號 1992.7.22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建筑企業跨地區承包施工是否要在施工所在地辦理營業登記問題的答復

  工商企字〔1996〕249號 1996.7.9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內貿易部關于連鎖店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7〕147號 1997.5.30

  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8〕59號 1998.4.16

  7.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關于嚴禁利用軍隊、武警部隊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9〕88號 1999.4.2

  8.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黑龍江省墾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答復

  工商企字〔1999〕256號 1999.10.10

  9.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非公司企業法人未辦理財產所有權轉移手續的行為如何認定和處罰問題的答復

  工商企字〔2000〕106號 2000.5.26

  10.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登記注冊有關問題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0〕115號 2000.6.5

  1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公眾聚集的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登記是否需要公安消防前置審批問題的答復

  工商企字〔2000〕123號 2000.6.13

  1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非公司企業法人規范登記有關問題的答復

  工商企字〔2000〕296號 2000.12.8

  1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工會所辦企業如何核定經濟性質問題的答復

  工商企字〔2000〕298號 2000.12.11

  1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軍隊審計事務所登記注冊有關問題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1〕2號 2001.1.2

  1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答復

  工商企字〔2001〕28號 2001.1.19

  1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清理含有“中南!钡茸謽悠髽I名稱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1〕58號 2001.3.2

  17.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公司登記機關是否有權對非本機關登記注冊的公司違反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問題的答復

  工商企字〔2001〕106號 2001.4.19

  18.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企業名稱核準權限有關問題的答復

  工商企字〔2001〕186號 2001.7.16

  19.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加強對企業屬地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1〕290號 2001.10.16

  20.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保護“華潤”字號有關問題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1〕310號 2001.10.20

  2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對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被有關部門取締的非娛樂性公眾聚集場所如何處理問題的答復

  工商企字〔2001〕297號 2001.10.25

  2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企業名稱使用有關問題的答復

  工商企字〔2002〕3號 2002.1.14

  2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對企業名稱許可使用有關問題的答復

  工商企字〔2002〕33號 2002.2.7

  2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商業銀行依司法判決承接債權問題的答復

  工商企字〔2002〕111號 2002.5.20

  25.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小煤礦企業重新登記有關問題的答復

  工商企字〔2002〕143號 2002.6.25

  2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對含有“戰略研究”、“戰備管理”等字樣的企業名稱進行清理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2〕158號 2002.7.16

  27.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總后勤部、總裝備部關于軍隊、武警部隊企業審批、登記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2〕252號 2002.9.5

  28.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修改《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辦法》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3〕35號 2003.3.13

  29.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于軍隊、武警部隊出版單位登記和管理有關問題通知

  工商企字〔2003〕56號 2003.4.29

  30.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對企業實行信用分類監管的意見

  工商企字〔2003〕131號 2003.10.31

  3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實施企業信用分類監管不得搞評比、評估、評定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4〕103號 2004.7.12

  3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建立全國工商系統黑牌企業數據庫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5〕129號 2005.9.6

  3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印發《企業信用分類監管聯網應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5〕148號 2005.10.12

  3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中山、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記管轄權問題的答復

  工商企字〔2006〕42號 2006.3.6

  3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企業登記前置審批證件未通過年審及超過有效期如何查處等問題的答復

  工商企字〔2006〕104號 2006.6.1

  3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未成年人能否成為公司股東問題的答復

  工商企字〔2007〕131號 2007.6.25

  37.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印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文書格式文本》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8〕192號 2008.9.1

  38.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禁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八一”等涉及軍隊和武警部隊字樣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8〕238號 2008.11.17

  39.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職限制規定執行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0〕82號 2010.4.15

  40.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切實做好企業登記管理信息綜合運用服務工作的意見

  工商企字〔2010〕124號 2010.6.30

  4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認真做好中西部地區承接產業轉移中工商登記銜接工作的意見

  工商企字〔2011〕170號 2011.8.11

  4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信用分類監管的意見

  工商企字〔2011〕192號 2011.9.21

  4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記支持企業兼并重組的意見

  工商企字〔2011〕226號 2011.11.28

  4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做好各類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工作的意見

  工商企字〔2011〕234號 2011.11.30

  4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2〕153號 2012.8.30

  4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河北省工商局關于內蒙古自治區臨港產業園市場主體工商登記事項相關法律法規依據的請示的答復意見

  工商企字〔2012〕155號 2012.8.30

  47.工商總局對西藏自治區工商局關于入駐格爾木藏青工業園區企業登記注冊和監管范圍請示的答復

  工商企字〔2012〕167號 2012.9.21

  48.工商總局關于服務科技體制改革和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

  工商企字〔2012〕197號 2012.11.16

  49.工商總局關于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認真做好《節能減排“十二五”規劃》有關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2〕225號 2012.12.21

  50.工商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電子口岸發展“十二五”規劃》的意見

  工商企字〔2012〕228號 2012.12.26

  51.工商總局關于同意廣東省商事登記營業執照改革方案的批復

  工商企字(2013)36號 2013.2.20

  52.工商總局關于停止企業年度檢驗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4〕28號 2014.2.14

  53.工商總局關于印發《內資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和《內資企業登記文書規范》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4〕29號 2014.2.17

  54.工商總局關于啟用新版營業執照有關問題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4〕30號 2014.2.17

  55.工商總局關于做好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實施前后登記管理銜接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4〕34號 2014.2.18

  56.工商總局關于同意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工商局使用朝鮮族文字和漢字雙語營業執照的批復

  工商企字〔2014〕47號 2014.3.11

  57.工商總局關于同意新疆自治區工商局使用維吾爾語漢語雙語營業執照的批復

  工商企字〔2014〕48號 2014.3.11

  58.工商總局關于同意內蒙古自治區工商局使用蒙古族文字和漢字雙語營業執照的批復

  工商企字〔2014〕49號 2014.3.11

  59.工商總局關于同意西藏自治區工商局使用漢藏兩種文字新版營業執照的批復

  工商企字〔2014〕59號 2014.3.31

  60.工商總局關于印發《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窗口服務規范(試行)》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4〕63號 2014.4.1

  

 。ǘ┩赓Y登記管理部分

  6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

  工商企字〔1987〕38號 1987.2.17

  6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貿部關于受托經營管理合營企業的外國(地區)企業審批登記問題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98號 1988.6.11

  6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對外國政府無償援建項目工程由援建國企業承包是否免登記費的請示的答復

  工商企字〔1992〕86號 1992.4.29

  6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核準登記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對中方國有資產進行評估有關規定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3〕332號 1993.10.30

  6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可否承包經營內資商業企業等問題的答復

  工商企字〔1996〕245號 1996.7.8

  6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事項有關問題的答復

  工商企字〔1997〕187號 1997.7.15

  67.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內資企業承包經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如何登記問題的答復

  工商企字〔1998〕262號 1998.11.19

  68.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對未經登記注冊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進行處罰問題的答復

  工商外企字〔2002〕29號 2002.2.1

  69.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股權爭議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2〕38號 2002.2.20

  70.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有關問題的答復

  工商外企字〔2003〕75號 2003.6.6

  7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民航總局關于外國航空公司常駐代表機構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答復

  工商外企字〔2004〕8號 2004.1.9

  7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涉港企業登記文書證明效力問題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4〕19號 2004.2.9

  7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

  工商外企字〔2006〕81號 2006.4.24

  7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實施《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6〕102號 2006.5.26 7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做好外資銀行改制工商登記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6〕240號 2006.12.19

  7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解散注銷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8〕226號 2008.9.4

  77.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第六條中“同時申報”含義的答復意見

  工商外企函字〔2009〕270號  2009.9.29

  78.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安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0〕4號 2010.1.4

  79.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做好《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0〕31號 2010.2.10

  80.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 進一步做好服務外商投資企業發展工作的若干意見

  工商外企字〔2010〕94號 2010.5.7

  8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印發修訂后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文書格式、《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年度報告書》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1〕26號 2011.2.17

  8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1〕27號 2011.2.17

  8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啟用新版《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和《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代表證》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1〕28號 2011.2.17

  8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外資登記注冊中提交境外自然人身份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1〕187號 2011.9. 1

  85.工商總局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吸收合并中分公司變更登記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

  工商外企字〔2013〕99號 2013.7.1

  86.關于印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3〕147號 2013.9.26

  87.工商總局關于修訂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書式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4〕31號 2014.2.18

  

 。ㄈ┦袌鲆幏豆芾聿糠

  88.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拍賣人接受競買人委托參與競買問題的答復

  工商市字〔2003〕115號 2003.9.08

  89.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經紀人管理辦法》的意見

  工商市字〔2005〕21號 2005.2.16

  90.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公布汽車品牌銷售企業名單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5〕58號 2005.4.28

  9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公布品牌汽車銷售企業名單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5〕104號 2005.7.21

  9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公布品牌汽車銷售企業名單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5〕178號 2005.11.21

  9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公布品牌汽車銷售企業名單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6〕35號 2006.2.24

  9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公布品牌汽車銷售企業名單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6〕52號 2006.3.16

  9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公布品牌汽車銷售企業名單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6〕68號 2006.4.3

  96.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更改品牌汽車銷售企業名單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6〕86號 2006.5.16

  97.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公布品牌汽車銷售企業名單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6〕87號 2006.5.16

  98.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公布品牌汽車銷售企業情況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6〕124號 2006.7.3

  99.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公布品牌汽車銷售企業名單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6〕191號 2006.10.13

  100.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公布品牌汽車銷售企業名單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7〕2號 2007.1.3

  10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更改品牌汽車銷售企業名單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7〕42號 2007.3.2

  10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做好品牌汽車經銷企業備案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7〕70號 2007.3.27

  10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公布品牌汽車銷售企業名單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7〕90號 2007.4.18

  10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更改品牌汽車銷售企業名單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7〕130號 2007.6.25

  10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對商場從聯營柜臺取得扣點收入是否屬于租賃柜臺經營活動請示的答復

  工商市字〔2007〕148號 2007.7.19

  10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公布品牌汽車銷售企業名單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7〕177號 2007.8.24

  107.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

  工商市字〔2007〕208號 2007.9.29

  108.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公布品牌汽車銷售企業名單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7〕281號 2007.12.28

  109.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動產抵押登記管轄問題的答復

  工商市字〔2008〕41號 2008.3.10

  110.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更改品牌汽車經銷企業名單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8〕43號 2008.3.10

  11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公布品牌汽車銷售企業名單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8〕77號 2008.4.28

  11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認真做好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監管信息化建設的指導意見

  工商市字〔2008〕101號 2008.5.17

  11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更改品牌汽車銷售企業名單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8〕108號 2008.5.27

  11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公布品牌汽車銷售企業名單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8〕166號 2008.8.6

  11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更改品牌汽車銷售企業名單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8〕214號 2008.10.13

  11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公布品牌汽車銷售企業名單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8〕235號 2008.11.4

  117.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貫徹國務院搞活流通擴大消費有關措施的若干意見

  工商市字〔2009〕8號 2009.1.14

  118.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公布品牌汽車銷售企業名單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9〕25號 2009.2.12

  119.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更改品牌汽車銷售企業名單的通知

國務院關于同意將浙江省湖州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復


國務院



國函〔2014〕88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申報湖州市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請示》(浙政〔2013〕12號)收悉,F批復如下:
  一、同意將湖州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湖州市歷史悠久,遺存豐富,太湖溇港文化景觀價值突出,城區傳統格局和風貌保存完好,具有重要的歷史文化價值。
  二、你省及湖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復精神,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要求,正確處理城市建設與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關系,深入研究發掘歷史文化遺產的內涵與價值,明確保護的原則和重點。編制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并將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制定嚴格的保護措施。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指導下,編制好重要保護地段的詳細規劃。在規劃和建設中,要重視保護城市格局,注重城區環境整治和歷史建筑修繕,不得進行任何與名城環境和風貌不相協調的建設活動。
  三、你省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要加強對湖州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規劃、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201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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