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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財政部關于取消社會團體會費標準備案規范會費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 財政部
民發〔2014〕1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財務局:
為切實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推進社會團體依法自治,激發社會團體活力,現就社會團體會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發布之日起,社會團體通過的會費標準,不再報送業務主管單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二、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成立的社會團體,可以向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收取會費。
三、社會團體可以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會費標準。
會費標準的額度應當明確,不得具有浮動性。
四、社會團體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應當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有2/3以上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出席,并經出席會員或者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除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
五、社會團體應當自通過會費標準決議之日起30日內,將決議向全體會員公開。
六、社會團體會費應當主要用于為會員提供服務以及按照該社會團體宗旨開展的各項業務活動等支出。
社會團體應當每年向會員公布會費收支情況,定期接受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審查,并在社會團體年檢時填報會費收支情況。
七、社會團體收取會費,應當按照規定使用財政部和。ㄗ灾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監)制的社會團體會費收據。除會費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會團體會費收據。
八、社會團體會費標準的制定、修改,以及會費收取、使用和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應當對社會團體會費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九、社會團體收取會費不符合本通知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規定的,社會團體會員有權拒絕繳納,并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
《民政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3〕95號)、《民政部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明確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通知》(民發〔2006〕123號)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同時廢止。
民政部 財政部
2014年7月25日
工商總局關于發布《網絡交易平臺合同格式條款規范指引》的公告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為規范網絡交易平臺合同格式條款,引導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依法履行合同義務,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工商總局制定了《網絡交易平臺合同格式條款規范指引》,現予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工商總局
2014年7月30日
網絡交易平臺合同格式條款規范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網絡交易平臺合同格式條款,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范指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網絡交易平臺的經營者通過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以數據電文為載體,采用格式條款與平臺內經營者或者消費者(以下稱“合同相對人”)訂立合同的,適用本規范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網絡交易平臺合同格式條款是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合同相對人協商的以下相關協議、規則或者條款:
。ㄒ唬┯脩糇詤f議;
。ǘ┥碳胰腭v協議;
。ㄈ┢脚_交易規則;
。ㄋ模┬畔⑴杜c審核制度;
。ㄎ澹﹤人信息與商業秘密收集、保護制度;
。┫M者權益保護制度;
。ㄆ撸⿵V告發布審核制度;
。ò耍┙灰装踩U吓c數據備份制度;
。ň牛幾h解決機制;
。ㄊ┢渌贤袷綏l款。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以告示、通知、聲明、須知、說明、憑證、單據等形式明確規定平臺內經營者和消費者具體權利義務,符合前款規定的,依法視為合同格式條款。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對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監督處理。
第五條 鼓勵支持網絡交易行業組織對本行業內合同格式條款的制定和使用進行規范,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范發展。
第二章 合同格式條款的基本要求
第六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合同格式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公開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修改合同格式條款的,應當遵循公開、連續、合理的原則,修改內容應當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合同相對人。
第七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顯著位置展示合同格式條款或者其電子鏈接,并從技術上保證平臺內經營者或者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保存。
第八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適當位置公示以下信息或者其電子鏈接:
。ㄒ唬I業執照以及相關許可證;
。ǘ┗ヂ摼W信息服務許可或者備案信息;
。ㄈ┙洜I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電子信箱等聯系信息;
。ㄋ模┓、法規規定其他應披露的信息。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確保所披露的內容清晰、真實、全面、可被識別和易于獲取。
第九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使用合同格式條款的,應當采用顯著方式提請合同相對人注意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對其權利可能造成影響的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合同相對人的要求對格式條款作出說明。鼓勵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確保平臺內經營者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
前款所述顯著方式是指,采用足以引起合同相對人注意的方式,包括:合理運用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不得以技術手段對合同格式條款設置不方便鏈接或者隱藏格式條款內容,不得僅以提示進一步閱讀的方式履行提示義務。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關于提示和說明義務的規定,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責任的條款,合同相對人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該合同格式條款的申請。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使用的合同格式條款,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情形的,其內容無效。
第十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在合同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減輕自己的下列責任:
。ㄒ唬┰斐上M者人身損害的責任;
。ǘ┮蚬室饣蛘咧卮筮^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ㄈ⿲ζ脚_內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連帶責任;
。ㄋ模⿲κ占南M者個人信息和經營者商業秘密的信息安全責任;
。ㄎ澹┮婪☉敵袚倪`約責任和其他責任。
第十一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有下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加重平臺內經營者或者消費者責任的行為:
。ㄒ唬┦瓜M者承擔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明顯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
。ǘ┦蛊脚_內經營者或者消費者承擔依法應由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承擔的責任;
。ㄈ┖贤浇K止期限的,擅自延長平臺內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履行合同的期限;
。ㄋ模┦蛊脚_內經營者或者消費者承擔在不確定期限內履行合同的責任;
。ㄎ澹┻`法加重平臺內經營者或消費者其他責任的行為。
第十二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在合同格式條款中排除或者限制平臺內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下列權利:
。ㄒ唬┮婪ㄗ兏、撤銷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ǘ┮婪ㄖ兄孤男谢蛘呓K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ㄈ┮婪ㄕ埱罄^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的權利;
。ㄋ模┚秃贤瑺幾h提起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救濟途徑的權利;
。ㄎ澹┱埱蠼忉尭袷綏l款的權利;
。┢脚_內經營者或消費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對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提供的合同格式條款內容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相應內容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第三章 合同格式條款的履行與救濟
第十四條 網絡交易平臺合同格式條款可以包含當事各方約定的爭議處理解決方式。對于小額和簡單的消費爭議,鼓勵當事各方采用網絡消費爭議解決機制快速處理。
第十五條 支持消費者協會、網絡交易行業協會或者其他消費者組織通過座談會、問卷調查、點評等方式收集消費者對網絡交易平臺合同格式條款的意見,發現合同格式條款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可以向相關主管部門提出。
認為網絡交易平臺合同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權益或者存在違法情形的,可以向相關主管部門投訴和舉報。
第十六條 消費者因網絡交易平臺合同格式條款與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消費者協會或者其他消費者組織可以依法支持消費者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鼓勵、引導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采用網絡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參照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合同格式條款。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規范指引所稱網絡交易平臺是指第三方交易平臺,即在網絡商品交易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
第十九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通過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以數據電文為載體,采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合同的,參照適用本規范指引。
第二十條 本指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將根據網絡經濟發展情況,適時發布相關領域合同格式條款規范指引。
第二十二條 本規范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工商總局關于停止實施汽車總經銷商和汽車品牌授權經銷商備案工作的公告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為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切實轉變政府職能,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工商總局研究決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實施汽車總經銷商和汽車品牌授權經銷商備案工作,F公告如下:
一、工商總局自2014年8月20日起,不再接收汽車供應商報送的備案材料。對已接收材料中符合備案條件的汽車總經銷商和汽車品牌授權經銷商名單,將在9月份最后一批備案名單中公布。
二、停止實施備案工作后,從事汽車品牌銷售的汽車經銷商(含總經銷商),按照工商登記管理相關規定辦理,其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統一登記為“汽車銷售”。根據工商總局公布的備案名單文件,已將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登記為“××品牌汽車銷售”的汽車總經銷商和汽車品牌授權經銷商,可以申請變更登記為“汽車銷售”。
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依法強化對汽車經營行為的監管,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工商總局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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