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一批)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一批)的決定 》已于2014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9次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一批)的決定
(201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9次會議通過)
為適應形勢發展變化,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適用,根據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最高人民法院對單獨發布的有關刑事訴訟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進行了清理,F決定廢止11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廢止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從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但過去依據或參照下列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廢止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目錄(第十一批)
(目錄詳見: http://www.pharmahashtags.com/fzdt/newshtml/fzjd/2015011908414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