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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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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歷二月二十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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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 21 號



  《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紹史

2015年2月17日






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實施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電力事故,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可靠供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電力監管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發電、輸電、供電、電力建設為主營業務并取得相關業務許可或按規定豁免電力業務許可的電力企業。
第三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對電力企業的電力運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電力建設施工安全、電力工程質量安全、電力應急、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和電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電力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電力企業具體負責、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電力企業是電力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遵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建立健全電力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電力安全生產管理,完善電力安全生產條件,確保電力安全生產。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投訴和舉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章電力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條電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電力企業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八條電力企業應當履行下列電力安全生產管理基本職責:
(一)依照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制定并落實本單位電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規程;
(二)建立健全電力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電力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五)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電力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風險預控體系,開展隱患排查及風險辨識、評估和監控工作,并對安全隱患和風險進行治理、管控;
(六)開展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七)開展電力安全生產培訓宣傳教育工作,負責以班組長、新工人、農民工為重點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
(八)開展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體系,準確、及時、完整報送電力可靠性信息;
(九)建立電力應急管理體系,健全協調聯動機制,制定各級各類應急預案并開展應急演練,建設應急救援隊伍,完善應急物資儲備制度;
(十)按照規定報告電力事故和電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時開展應急處置,對電力安全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第九條發電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水電站大壩進行安全注冊,開展大壩安全定期檢查和信息化建設工作;對燃煤發電廠貯灰場進行安全備案,開展安全巡查和定期安全評估工作。
第十條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對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安全負全面管理責任,履行工程組織、協調和監督職責,并按照規定將電力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向當地派出機構備案,向相關電力工程質監機構進行工程項目質量監督注冊申請。
第十一條供電企業應當配合地方政府對電力用戶安全用電提供技術指導。
第三章電力系統安全
第十二條電力企業應當共同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在電網互聯、發電機組并網過程中應嚴格履行安全責任,并在雙方的聯(并)網調度協議中具體明確,不得擅自聯(并)網和解網。
第十三條各級電力調度機構是涉及電力系統安全的電力安全事故(事件)處置的指揮機構,發生電力安全事故(事件)或遇有危及電力系統安全的情況時,電力調度機構有權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相關電力企業應當嚴格執行調度指令。
第十四條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加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管理,科學合理安排系統運行方式,開展電力系統安全分析評估,統籌協調電網安全和并網運行機組安全。
第十五條電力企業應當加強發電設備設施和輸變配電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和技術管理,強化電力監控系統(或設備)專業管理,完善電力系統調頻、調峰、調壓、調相、事故備用等性能,滿足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需要。
第十六條發電機組、風電場以及光伏電站等并入電網運行,應當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符合電網運行的有關安全要求。
第十七條電力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制訂、完善和落實預防電網大面積停電的安全技術措施、反事故措施和應急預案,建立完善與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人民政府及電力用戶等的應急協調聯動機制。
第四章電力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國家能源局依法負責全國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負責轄區內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涉及跨區域的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由國家能源局負責
或者協調確定具體負責的區域派出機構;同一區域內涉及跨省的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由當地區域派出機構負責或者協調確定具體負責的省級派出機構。50兆瓦以下小水電站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按照相關規定執行。50兆瓦以下小水電站的涉網安全由派出機構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的宣傳,向電力企業傳達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工作各項要求,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二十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電力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一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對電力企業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和規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國家能源局組織開展全國范圍的電力安全生產大檢查,制定檢查工作方案,并對重點地區、重要電力企業、關鍵環節開展重點督
查。派出機構組織開展轄區內的電力安全生產大檢查,對部分電力企業進行抽查。
第二十二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應當責令電力企業當場予以糾正或者限期整改。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責令其立即整改;安全隱患危及人身安全時,應當責令其立即從危險區域內撤離人員。
第二十三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監督指導電力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對重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第二十四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統計分析電力安全生產信息,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要求電力企業報送與電力安全生產相關的文件、資料、圖紙、音頻或視頻記錄和有關數據。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發現電力企業在報送資料中存在弄虛作假及其他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糾正和處理。
第二十五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組織或參與電力事故調查處理。國家能源局組織或參與重大和特別重大電力事故調查處理;督辦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電力安全事件。派出機構組織或參與較大和一般電力事故調查處理,對電力系統安
全穩定運行或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電力安全事件組織專項督查。
第二十六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組織開展電力應急管理工作。國家能源局負責制定電力應急體系發展規劃和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專項應急預案,開展重大電力突發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分析評估工作。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權限
和程序,組織、協調、指導電力突發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七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電力安全培訓和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配合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對重要電力用戶安全用電、供電電源配置、自備應急電源配置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和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電力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核實后,對違法行為嚴重的電力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條電力企業造成電力事故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從事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通過現場檢查發現電力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時,可以對電力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進行約談,情節嚴重的,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可以要求其停工整頓,對發電企業要求其暫停并網運行。
第三十三條電力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時,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違規情況向行業進行通報,對影響電力用戶安全可靠供電行為的處理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電力企業發生電力安全事件后,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當將其列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并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遲報、漏報、謊報、瞞報電力安全事件信息的;
(二)不及時組織應急處置的;
(三)未按規定對電力安全事件進行調查處理的。
第三十五條電力企業未履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對電力企業主要負責人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電力企業主要負責人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電力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據《電力監管條例》第三十四條,對其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將其列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
(一)拒絕或阻撓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向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文件、資料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電力系統,是指由發電、輸電、變電、配電以及電力調度等環節組成的電能生產、傳輸和分配的系統。
(二)電力事故,是指電力生產、建設過程中發生的電力安全事故、電力人身傷亡事故、發電設備或輸變電設備設施損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電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構成電力安全事故,但影響電力(熱力)正常供應,或對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構成威脅,可能引發電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事件。
(四)重大安全隱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傷亡事故、電力安全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電力設備事故和其他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隱患。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二○一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電力安全生產監管辦法》同時廢止。

關于印發《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財綜[201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建設局: 

  為提高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機制,更好實現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附件),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5年2月25日 

附件:

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機制,更好實現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以下簡稱財政資金),是指各級財政部門用于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公共租賃住房和城市棚戶區改造以及相關配套基礎設施的資金,包括各級財政部門從一般公共預算(含地方政府債券收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安排用于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績效評價,是指各級財政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對財政資金支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進行的綜合評價。

  第四條 績效評價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繕藢、依法評價?冃гu價以保障性安居工程績效目標為基礎,以財政相關法律法規和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規定為評價依據。

 。ǘ┛茖W規范、分級實施。評價方法和指標設計科學合理,評價流程統一規范,評價數據真實準確;實行中央對省、省對市(縣)的分級評價制度,建立以財政資金為主線、以地方自評為基礎、中央再評相結合的績效評價機制。

 。ㄈ┛陀^公正、公開透明?冃гu價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全面真實的事實和數據為依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

  第五條 績效評價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對預算年度內各地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管理、項目管理、項目效益情況進行評價。在年度績效評價的基礎上,適時開展以幾個預算年度為周期的中期績效評價。

第二章 評價依據和內容

  第六條 績效評價的依據包括:

 。ㄒ唬吨腥A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

 。ǘ╊A算績效管理相關規定;

 。ㄈ┍U闲园簿庸こ滔嚓P管理制度;

 。ㄋ模┑胤礁骷壵贫ǖ某擎偙U闲园簿庸こ桃巹澓湍甓扔媱;

 。ㄎ澹┲醒肱c省級政府簽訂的目標任務、省級政府與市(縣)政府簽訂的目標任務;

 。┍U闲园簿庸こ特斦Y金管理辦法、財務制度、會計核算資料;

 。ㄆ撸⿲徲媹蟾鏇Q定、財政監督檢查報告及處理決定;

 。ò耍┢渌嚓P材料。

  第七條 績效評價的內容包括:

 。ㄒ唬┵Y金管理,包括省級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以下簡稱中央專項資金)是否及時、基礎數據是否準確,省級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向市(縣)財政下達中央專項資金是否及時,省級財政部門是否安排補助資金,以及資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規等;

 。ǘ╉椖抗芾,包括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規劃計劃的制定、規劃計劃和政策公開、開工和基本建成情況公開、保障對象公開,以及地方報送績效評價報告的及時性和完整性等;

 。ㄈ╉椖啃б,包括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帶動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開工情況、基本建成情況、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發放情況、當年符合分配入住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和城市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的分配入住情況等。

  第八條 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根據評價內容設置。其中,省級評價指標體系詳見《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量化指標表》,市(縣)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設置。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九條 績效評價工作由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統一組織、分級實施。

 。ㄒ唬┴斦繒》砍青l建設部制定和完善全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辦法,統一組織實施全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工作,負責對地方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再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對地方績效評價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

 。ǘ┦〖壺斦块T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和完善本地區績效評價實施細則,組織實施本地區績效評價工作,指導督促市(縣)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按規定向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報送本地區績效自評報告;

 。ㄈ┦校ǹh)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實施市(縣)績效評價工作,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按規定向省級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送本市(縣)績效自評報告。

  各地區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參與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條 績效評價的工作程序如下:

 。ㄒ唬┟磕1-2月,市(縣)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本市(縣)上年度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工作進行自評,于每年2月28日前將績效自評報告(加蓋兩部門印章),分別報省級財政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ǘ┦〖壺斦块T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市(縣)報送的績效自評報告,對本地區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工作開展自評,逐項說明評分理由,附帶評分依據,最終形成本地區自評報告,于每年3月31日前將自評報告加蓋兩部門印章后,分別報送財政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

 。ㄈ┴斦繒》砍青l建設部結合各地區自評報告進行再評價,計算各地區最終得分,形成全國績效評價報告。

  第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送的績效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斦Y金績效目標的設立、制定依據和目標調整情況;

 。ǘ┍镜貐^自評總體情況;

 。ㄈ┍镜貐^對所轄市(縣)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的整體情況;

 。ㄋ模┍镜貐^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相關績效分析和說明,其中,應重點評估和說明服務對象滿意度和經濟社會效益情況;

 。ㄎ澹┐嬖诘膯栴}及原因分析;

 。┛冃гu價結果及相關合理化建議。

  第十二條 市(縣)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送的績效評價報告的具體內容,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確定。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本級提供的績效自評報告和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 評價結果及應用

  第十四條 績效評價結果實行百分制,根據指標因素評價計算得分。

  評價結果劃分為四個等級:評價總得分在90分(含)以上為優秀;75(含)-90分為良好;60(含)-75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五條 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以適當形式向各地區反饋績效評價結果。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開本地區的績效評價自評結果。

  第十六條 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分配以后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制定調整相關政策以及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

  對于得分60分以下的地區,中央財政將相應扣減分配該地區的中央專項資金數額,省級財政也相應扣減分配該地區的省級補助資金數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本地區財政資金的績效評價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績效評價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十八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開展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工作,依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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