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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新華社北京4月13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加強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全文如下。

為有效應對影響社會安全穩定的突出問題,創新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依法嚴密防范和懲治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全面推進平安中國建設,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總目標,牢牢把握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要求,著力提高動態化、信息化條件下駕馭社會治安局勢能力,以確保公共安全、提升人民群眾安全感和滿意度為目標,以突出治安問題為導向,以體制機制創新為動力,以信息化為引領,以基礎建設為支撐,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健全點線面結合、網上網下結合、人防物防技防結合、打防管控結合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

(二)目標任務。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綜治協調、各部門齊抓共管、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工作格局,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運行機制,編織社會治安防控網,提升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法治化、社會化、信息化水平,增強社會治安整體防控能力,努力使影響公共安全的暴力恐怖犯罪、個人極端暴力犯罪等得到有效遏制,使影響群眾安全感的多發性案件和公共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防范,人民群眾安全感和滿意度明顯提升,社會更加和諧有序。

二、加強社會治安防控網建設

(三)加強社會面治安防控網建設。根據人口密度、治安狀況和地理位置等因素,科學劃分巡邏區域,優化防控力量布局,加強公安與武警聯勤武裝巡邏,建立健全指揮和保障機制,完善早晚高峰等節點人員密集場所重點勤務工作機制,減少死角和盲區,提升社會面動態控制能力。加強公共交通安保工作,強化人防、物防、技防建設和日常管理,完善和落實安檢制度,加強對公交車站、地鐵站、機場、火車站、碼頭、口岸、高鐵沿線等重點部位的安全保衛,嚴防針對公共交通工具的暴力恐怖襲擊和個人極端案(事)件。完善幼兒園、學校、金融機構、商業場所、醫院等重點場所安全防范機制,強化重點場所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確保秩序良好。加強對偏遠農村、城鄉接合部、城中村等社會治安重點地區、重點部位以及各類社會治安突出問題的排查整治?偨Y推廣零命案縣(市、區、旗)和刑事案件零發案社區的經驗,加強規律性研究,及時發現和處置引發命案和極端事件的苗頭性問題,預防和減少重特大案(事)件特別是命案的發生。

(四)加強重點行業治安防控網建設。切實加強旅館業、舊貨業、公章刻制業、機動車改裝業、廢品收購業、娛樂服務業等重點行業的治安管理工作,落實法人責任,推動實名制登記,推進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加強郵件、快件寄遞和物流運輸安全管理工作,完善禁寄物品名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有效預防利用寄遞、物流渠道實施違法犯罪。持續開展治爆緝槍、管制刀具治理等整治行動,對危爆物品采取源頭控制、定點銷售、流向管控、實名登記等全過程管理措施,嚴防危爆物品非法流散社會。加強社區服刑人員、揚言報復社會人員、易肇事肇禍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刑滿釋放人員、吸毒人員、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人群等特殊人群的服務管理工作,健全政府、社會、家庭三位一體的關懷幫扶體系,加大政府經費支持力度,加強相關專業社會組織、社會工作人才隊伍等建設,落實教育、矯治、管理以及綜合干預措施。

(五)加強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治安防控網建設。以網格化管理、社會化服務為方向,健全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臺,推動社會治安防控力量下沉。把網格化管理列入城鄉規劃,將人、地、物、事、組織等基本治安要素納入網格管理范疇,做到信息掌握到位、矛盾化解到位、治安防控到位、便民服務到位。因地制宜確定網格管理職責,納入社區服務工作或群防群治管理,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社會治安防控網建設。到2020年,實現全國各縣(市、區、旗)的中心城區網格化管理全覆蓋。整合各種資源力量,加強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建設,逐步在鄉鎮(街道)推進建設綜治中心,村(社區)以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臺為依托建立實體化運行機制,強化實戰功能,做到矛盾糾紛聯調、社會治安聯防、重點工作聯動、治安突出問題聯治、服務管理聯抓、基層平安聯創。到2020年實現縣(市、區、旗)、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全覆蓋,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提前完成。深化社區警務戰略,加強社區(駐村)警務室建設。將治安聯防矛盾化解和糾紛調解納入農村社區建設試點任務。

(六)加強機關、企事業單位內部安全防控網建設。按照預防為主、突出重點、單位負責、政府監管的原則,進一步加強機關、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嚴格落實單位主要負責人治安保衛責任制,完善巡邏檢查、守衛防護、要害保衛、治安隱患和問題排查處理等各項治安保衛制度。加強單位內部技防設施建設,普及視頻監控系統應用,實行重要部位、易發案部位全覆蓋。加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供油、交通、信息通信網絡等關系國計民生基礎設施的安全防范工作,全面完善和落實各項安全保衛措施,確保安全穩定。

(七)加強信息網絡防控網建設。建設法律規范、行政監管、行業自律、技術保障、公眾監督、社會教育相結合的信息網絡管理體系。加強網絡安全保護,落實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落實手機和網絡用戶實名制。健全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加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深入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堅決整治利用互聯網和手機媒體傳播暴力色情等違法信息及低俗信息。

三、提高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科技水平

(八)加強信息資源互通共享和深度應用。按照科技引領、信息支撐的思路,加快構建縱向貫通、橫向集成、共享共用、安全可靠的平安建設信息化綜合平臺。在確保信息安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前提下,提高系統互聯、信息互通和資源共享程度。強化信息資源深度整合應用,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增強主動預防和打擊犯罪的能力。將社會治安防控信息化納入智慧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充分運用新一代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和智能傳感、遙感、衛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統等技術,創新社會治安防控手段,提升公共安全管理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水平,打造一批有機融合的示范工程。建立健全相關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實現對基礎設施、信息和應用等資源的立體化、自動化安全監測,對終端用戶和應用系統的全方位、智能化安全防護。

(九)加快公共安全視頻監控系統建設。高起點規劃、有重點有步驟地推進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建設、聯網和應用工作,提高公共區域視頻監控系統覆蓋密度和建設質量。加大城鄉接合部、農村地區公共區域視頻監控系統建設力度,逐步實現城鄉視頻監控一體化。完善技術標準,強化系統聯網,分級有效整合各類視頻圖像資源,逐步拓寬應用領域。加強企事業單位安防技術系統建設,實施“技防入戶”工程和物聯網安防小區試點,推進技防新裝備向農村地區延伸。

四、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運行機制

(十)健全社會治安形勢分析研判機制。政法綜治機構要加強組織協調,會同政法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開展對社會治安形勢的整體研判、動態監測,并提出督辦建議。公安機關要堅持情報主導警務的理念,建立健全社會治安情報信息分析研判機制,定期對社會治安形勢進行分析研判。加強對社會輿情、治安動態和熱點、敏感問題的分析預測,加強對社會治安重點領域的研判分析,及時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提升有效應對能力。建立健全治安形勢播報預警機制,增強群眾自我防范意識。

(十一)健全實戰指揮機制。公安機關要按照人員權威、信息權威、職責權威的要求,加強實戰型指揮中心建設,集110接處警、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處置、緊急警務活動統籌協調等功能于一體,及時有效地調整用警方向和強度。推行扁平化勤務指揮模式,減少指揮層級,暢通指揮關系,緊急狀態下實行“點對點”指揮,確保就近調度、快速反應、及時妥善處置。

(十二)健全部門聯動機制。建立完善社會治安形勢分析研判聯席會議制度、社會治安重點地區排查整治工作協調會議和月報制度等,進一步整合各部門資源力量,強化工作聯動,增強打擊違法犯罪、加強社會治安防控工作合力。對群眾反映強烈的黑拐槍、黃賭毒以及電信詐騙、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非法傳銷、非法集資、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環境污染、涉邪教活動等突出治安問題,要加強部門執法合作,開展專項打擊整治,形成整體合力。對打防管控工作中發現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政法綜治機構要牽頭組織、督促有關部門及時整改,堵塞防范漏洞。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案(事)件,制定完善應急預案和行動方案,明確各有關部門、單位的職責任務和措施要求,定期開展應急處突實戰演練,確保一旦發生社會治安突發案(事)件能夠快速有效處置。創新報警服務運行模式,提高緊急警情快速處置能力,提高非緊急求助社會聯動服務效率。

(十三)健全區域協作機制。按照常態、共享、聯動、共贏原則,積極搭建治安防控跨區域協作平臺,共同應對跨區域治安突出問題,在預警預防、維穩處突、矛盾化解、打擊犯罪等方面互援互助、協調聯動,以區域平安保全國平安?偨Y推廣區域警務協作機制建設經驗,推動建立多地區多部門共同參與的治安防控區域協作機制,增強防控整體實效。

五、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

(十四)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突出問題。充分發揮法治的引導、規范、保障、懲戒作用,做到依法化解社會矛盾、依法預防打擊犯罪、依法規范社會秩序、依法維護社會穩定。緊緊圍繞加強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總體需要,推動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和相關政策的制定完善工作。各地要以重大問題為導向,針對社會治安治理領域的重點難點問題,適時出臺相關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促進從法治層面予以解決。完善維護公民、法人等合法權益的途徑,從源頭上預防侵權案件發生。堅持依法行政,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文化市場和網絡安全等重點領域基層執法,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著力解決好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提高辦案質量。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依法嚴厲打擊極少數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同時,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抗,努力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加強和改進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著力增強法治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增強全民法治觀念,促進全民尊法、守法,引導干部群眾把法律作為指導和規范自身行為的基本準則,在全社會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

(十五)加強基礎性制度建設。建立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代碼、統一共享的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建立健全相關方面的實名登記制度。建立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加強社會信用管理,促進信息共享,強化對守信者的鼓勵和對失信者的懲戒,探索建立公民所有信息的一卡通制度。落實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切實做到應評盡評,著力完善決策前風險評估、實施中風險管控和實施后效果評價、反饋糾偏、決策過錯責任追究等操作性程序規范。落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議紀要月報制度,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建立調處化解矛盾糾紛綜合機制,著力防止因決策不當、矛盾糾紛排查化解不及時等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推進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的行業規范、社會組織章程、村規民約、社區公約建設,充分發揮社會規范在調整成員關系、約束成員行為、保障成員利益等方面的作用,通過自律、他律、互律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為符合社會共同行為準則。

(十六)嚴格落實綜治領導責任制。把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納入綜治工作(平安建設)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堅持采用評估、督導、考核、激勵、懲誡等措施,形成正確的激勵導向,推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工作落到實處。對社會治安問題突出的地區和單位通過定期通報、約談、掛牌督辦等方式,引導其分析發生重特大案(事)件的主要原因,找準癥結,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限期進行整改。對因重視不夠、社會治安防范措施不落實而導致違法犯罪現象嚴重、治安秩序嚴重混亂或者發生重特大案(事)件的地區,依法實行一票否決權制,并追究有關領導干部的責任。

六、建立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工作格局

(十七)加強黨委和政府對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進一步提高對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重要性的認識,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認真研究解決警力配置、經費投入、警察等職業保障、基礎設施和技防設施建設、考核獎懲等重要問題。要把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重點做好基礎設施、技防設備、裝備建設的立項規劃,做到與城鄉規劃、舊城改造、社區建設、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建設等工作統籌推進。加大投入力度,將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從人力、物力、財力上保證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順利實施。各地黨政主要負責同志是平安建設的第一責任人,也是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第一責任人,要親自研究部署,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真正擔負起維護一方穩定、確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責任。要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作用,特別是在農村和城市社區,黨組織要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切實保障推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各項任務走完“最后一公里”。

(十八)充分發揮綜治組織的組織協調作用。各級綜治組織要在黨委和政府領導下,認真組織各有關單位參與社會治安防控工作,加強調查研究和督促檢查,及時通報、分析社會治安形勢,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總結推廣典型經驗,統籌推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加強各級綜治組織自身建設,細化工作職責,健全組織機構,配齊配強力量。鄉鎮(街道)綜治委主任可由鄉鎮(街道)黨(工)委書記擔任,綜治辦主任應由黨(工)委副書記擔任;村(社區)綜治機構主要負責人由黨組織書記擔任,并明確1名負責人主管綜治工作,確保這項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十九)充分發揮政法各機關和其他各有關部門的職能作用。進一步明確各有關部門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中的職責任務,做到各負其責、各司其職,通力協作、齊抓共管,增強整體合力。各級政法機關要發揮好主力軍作用。公安機關要充分發揮骨干作用,根據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需要調整工作重點、警力部署、警務保障和勤務制度,改進工作方法,投入更多人力和精力加強基層治安基礎工作,及時掌握影響社會治安的情況,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行為。法院、檢察院要結合批捕、起訴和審判工作,善于發現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中的漏洞,及時提出司法建議和檢察建議,督促有關單位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工作機制。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監獄和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做好社區矯正、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人民調解、法治宣傳、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工作。其他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結合自身職能,主動承擔好預防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責任,認真抓好本部門、本系統參與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任務,與部門工作同規劃、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

(二十)充分發揮社會協同作用。堅持黨委和政府領導下的多方參與、共同治理,發揮市場、社會等多方主體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中的協同協作、互動互補、相輔相成作用。大力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群眾組織參與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積極為他們發揮作用創造有利環境和條件。要加大對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的培育扶持力度,將適合由社會組織承擔的矛盾糾紛調解、特殊人群服務管理、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等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任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通過競爭性選擇等方式,交給相關社會組織承擔,發揮好他們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規范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明確其聘用條件和程序、職責任務、保障待遇等,發揮好協助維護社會治安的作用。規范發展保安服務市場,積極引導保安行業參與社會治安防控工作。加強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搭建群眾參加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新平臺,通過各種方式就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問題進行廣泛協商,廣納群言,增進共識。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自管自律作用,引導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履行治安防控責任。轉變職能、創新機制,采取政府搭臺、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等方式,積極提供公益崗位,鼓勵發展責任保險以及治安保險、社區綜合保險等新興業務,支持保險機構運用股權投資、戰略合作等方式參與保安服務產業鏈整合,激發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二十一)積極擴大公眾參與。堅持人民主體地位,進一步拓寬群眾參與社會治安防控的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建議權、監督權。繼承和發揚專群結合的優良傳統,充分發揮共產黨員、共青團員模范帶頭作用,發揮民兵預備役人員等的重要作用,發展壯大平安志愿者、社區工作者、群防群治隊伍等專業化、職業化、社會化力量,積極探索新形勢下群防群治工作新機制、新模式,力爭到2020年社區志愿者注冊人數占居民人口的比例大幅增加。落實舉報獎勵制度,對于提供重大線索、幫助破獲重大案件或者有效制止違法犯罪活動、協助抓獲犯罪分子的,給予重獎。完善見義勇為人員認定機制、補償救濟機制,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障工作,擴大見義勇為基金規模,加大對見義勇為人員的表彰力度,按照有關規定嚴格落實撫恤待遇。充分發揮傳統媒體與新媒體的作用,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教育方式,提高群眾安全防范意識,組織動員群眾關心、支持和參與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努力提升新媒體時代社會溝通能力。

各地區要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本地區社會治安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分級分類研究制定加強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和具體實施方案,把任務和責任落實到相關部門和單位。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發 〔2015〕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按照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要求,著力強化安全生產法治建設,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健康權益,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
 。ㄒ唬┘涌熘菩抻喯嚓P法律法規。抓緊制定安全生產法實施條例等配套法規,積極推動礦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鐵路法等相關法律修訂出臺,加快煤礦安全監察、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民用航空安全保衛、重大設備監理、高毒物品與高危粉塵作業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等有關法規的研究論證和制修訂工作。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推動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規章制修訂工作,健全安全生產法治保障體系。
 。ǘ┲贫ㄍ晟瓢踩a標準。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安全生產標準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加快制修訂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逐步縮減推薦性標準。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建立完善行業安全管理標準,并在制修訂其他行業和技術標準時充分考慮安全生產的要求。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安全生產實際需要,科學建立和優化工作程序,盡可能縮短相關標準出臺期限,對于安全生產工作急需標準要按照特事特辦原則,加快完成制修訂工作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ㄈ┘皶r做好相關規章制度修改完善工作。加強調查研究,準確把握和研判安全生產形勢、特點和規律,認真調查分析每一起生產安全事故,深入剖析事故發生的技術原因和管理原因,有針對性地健全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對事故調查反映出相關法規規章有漏洞和缺陷的,要在事故結案后立即啟動制修訂工作。要按照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及時做好有關地方和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既要簡政放權,又要確保安全準入門檻不降低、安全監管不放松。
  二、依法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ㄋ模┙⑼晟瓢踩O管責任制。依法加快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全面建立“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落實屬地監管責任。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對有關行業領域的監督管理,形成綜合監管和行業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能,切實做到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加強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定期向同級組織部門報送安全生產情況,將其納入領導干部政績業績考核內容,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
 。ㄎ澹┒酱俾鋵嵠髽I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企業嚴格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切實做到安全生產責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訓到位、基礎管理到位和應急救援到位。國有大中型企業和規模以上企業要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擔任,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對安全生產工作均負有領導責任,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和管理人員實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所有企業都要建立生產安全風險警示和預防應急公告制度,完善風險排查、評估、預警和防控機制,加強風險預控管理,按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相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M一步嚴格事故調查處理。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按照事故等級和管轄權限,依法開展事故調查,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介入調查。完善事故查處掛牌督辦制度,按規定由省級、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分別負責查處的重大、較大和一般事故,分別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掛牌督辦、審核把關。對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重大事故,經國務院批準后,成立國務院事故調查組或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對典型的較大事故,可由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直接督辦。建立事故調查處理信息通報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規定時限內結案并依法及時向社會全文公布事故調查報告,同時由負責查處事故的地方人民政府在事故結案1年后及時組織開展評估,評估情況報上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三、創新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制
 。ㄆ撸┘訌娭攸c監管執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根據轄區、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分別篩選確定重點監管的市、縣、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和生產經營單位,實行跟蹤監管、直接指導。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組織各地區排查梳理高危企業分布情況和近5年來事故發生情況,確定重點監管對象,納入國家重點監管調度范圍并實行動態管理。進一步加強部門聯合監管執法,做到密切配合、協調聯動,依法嚴肅查處突出問題,并通過暗訪暗查、約談曝光、專家會診、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整改。
 。ò耍┘訌娫搭^監管和治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實現同步協調發展。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有關建設項目規劃、設計環節的安全把關,防止從源頭上產生隱患。建立崗位安全知識、職業病危害防護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全面推行教考分離,對發生事故的要依法倒查企業安全生產培訓制度落實情況。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要依法責令停產整頓,直至關閉退出。督促企業加強生產經營場所職業病危害源頭治理,防止職業病發生。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與企業聯網的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實行企業自查自報自改與政府監督檢查并網銜接,并建立健全線下配套監管制度,實現分級分類、互聯互通、閉環管理。
 。ň牛└倪M監督檢查方式。各地區和相關部門要建立完善“四不兩直”(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暗查暗訪安全檢查制度,制定事故隱患分類和分級掛牌督辦標準,對重大事故隱患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強化預防控制措施。推行安全生產網格化動態監管機制,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覆蓋到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和鄉村、社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環境,不得以招商引資、發展經濟等為由對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設置障礙,2015年底前要全面清理、廢除影響和阻礙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相關規定,并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ㄊ┙⑼晟瓢踩a誠信約束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企業安全生產誠信建設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信用記錄并納入國家和地方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要實行安全生產“黑名單”制度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在經營、投融資、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進出口、出入境、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各地區要于2016年底前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違法信息庫,2018年底前實現全國聯網,并面向社會公開查詢。相關部門要加強聯動,依法對失信企業進行懲戒約束。
 。ㄊ唬┘涌毂O管執法信息化建設。整合建立安全生產綜合信息平臺,統籌推進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信息化工作,實現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安全誠信、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教育培訓、安全專業人才、行政許可、監測檢驗、應急救援、事故責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消除信息孤島。要大力提升安全生產“大數據”利用能力,加強安全生產周期性、關聯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檢索查詢即時便捷、歸納分析系統科學,實現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規律可循。
 。ㄊ┻\用市場機制加強安全監管。在依法推進各類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鼓勵企業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并理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與風險抵押金的關系,推動建立社會商業保險機構參與安全監管的機制。要在長途客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領域繼續實施承運人責任保險制度的同時,進一步推動在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種設備、金屬冶煉與加工、水上運輸等高危行業和重點領域實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推動公共聚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企業投;馂墓藏熑伪kU。建立健全國家、省、市、縣四級安全生產專家隊伍和服務機制。培育扶持科研院所、行業協會、專業服務組織和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參與安全生產工作,積極提供安全管理和技術服務。
 。ㄊ┘訌娕c司法機關的工作協調。制定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規定,明確移送標準和程序,建立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與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安全生產案情通報機制,加強相關部門間的執法協作,嚴厲查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逾期不履行安全生產行政決定的,要依法強制執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約束力,切實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
  四、嚴格規范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行為
 。ㄊ模┙嗔拓熑吻鍐。按照強化安全生產監管與透明、高效、便民相結合的原則,進一步取消或下放安全生產行政審批事項,制定完善事中和事后監管辦法,提高政府安全生產監管服務水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中央垂直管理部門設在地方的機構要依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以清單方式明確每項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權和責任,制定工作流程圖,并通過政府網站和政府公告等載體,及時向社會公開,切實做到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不缺位、不越位。
 。ㄊ澹┩晟瓶茖W執法制度。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制定年度執法計劃,明確重點監管對象、檢查內容和執法措施,并根據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和完善,確保執法效果。建立安全生產與職業衛生一體化監管執法制度,對同類事項進行綜合執法,降低執法成本,提高監管實效。各有關部門依法對企業作出安全生產執法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要向社會公開執法信息。
 。ㄊ⿵娀瘒栏褚幏秷谭。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依法明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締和上限處罰等執法決定的具體情形、時限、執行責任和落實措施。加強執法監督,建立執法行為審議制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策機制,依法規范執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權,評估執法效果,防止濫用職權;對同類安全生產執法案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召集相關企業進行公開裁定。
  五、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能力建設
 。ㄊ撸┙∪O管執法機構。2016年底前,所有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健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落實監管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強化安全生產基層執法力量,對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結構進行調整,3年內實現專業監管人員配比不低于在職人員的75%。各市、縣級人民政府要通過探索實行派駐執法、跨區域執法、委托執法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和規范鄉鎮(街道)及各類經濟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
 。ㄊ耍┘訌姳O管執法保障建設。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要做好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監管監察能力建設發展規劃的編制實施工作。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會同財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在總結做好工傷預防試點工作基礎上,抓緊制定工傷預防費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加大對工傷預防的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作為政府行政執法機構,健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保障范圍,深入開展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規范化、標準化建設,改善調查取證等執法裝備,保障基層執法和應急救援用車,滿足工作需要。
 。ㄊ牛┘訌姺ㄖ谓逃嘤。按照誰執法、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普法宣傳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產法治素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安全法治納入領導干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法律法規和執法程序培訓,對新錄用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堅持凡進必考必訓,對在崗人員原則上每3年輪訓一次,所有人員都要經執法資格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執證上崗。
 。ǘ┘訌姳O管執法隊伍建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的思想建設、作風建設和業務建設,建立健全監督考核機制。建立現場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2017年底前,所有執法人員配備使用便攜式移動執法終端,切實做到嚴格執法、科學執法、文明執法。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強化紀律約束,堅決查處腐敗問題和失職瀆職行為,宣傳推廣基層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先進典型,樹立廉潔執法的良好社會形象。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重要意義,切實強化組織領導,積極抓好工作落實。各級領導干部要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帶頭厲行法治、依法辦事,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安全生產問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開展監督檢查,促進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措施的落實,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4月2日

關于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74號


  《關于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長 張茅

   2015年4月7日

關于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

(2015年4月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4號公布)

  第一條 為了保護市場公平競爭和激勵創新,制止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反壟斷與保護知識產權具有共同的目標,即促進競爭和創新,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反壟斷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反壟斷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的規定行使知識產權,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價格壟斷行為除外)。

  本規定所稱相關市場,包括相關商品市場和相關地域市場,依據《反壟斷法》和《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進行界定,并考慮知識產權、創新等因素的影響。在涉及知識產權許可等反壟斷執法工作中,相關商品市場可以是技術市場,也可以是含有特定知識產權的產品市場。相關技術市場是指由行使知識產權所涉及的技術和可以相互替代的同類技術之間相互競爭所構成的市場。

  第四條 經營者之間不得利用行使知識產權的方式達成《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禁止的壟斷協議。但是,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符合《反壟斷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經營者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被認定為《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和第十四條第三項所禁止的壟斷協議,但是有相反的證據證明該協議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除外:

 。ㄒ唬┚哂懈偁庩P系的經營者在受其行為影響的相關市場上的市場份額合計不超過百分之二十,或者在相關市場上存在至少四個可以以合理成本得到的其他獨立控制的替代性技術;

 。ǘ┙洜I者與交易相對人在相關市場上的市場份額均不超過百分之三十,或者在相關市場上存在至少兩個可以以合理成本得到的其他獨立控制的替代性技術。

  第六條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在行使知識產權的過程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市場支配地位根據《反壟斷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認定和推定。經營者擁有知識產權可以構成認定其市場支配地位的因素之一,但不能僅根據經營者擁有知識產權推定其在相關市場上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第七條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在其知識產權構成生產經營活動必需設施的情況下,拒絕許可其他經營者以合理條件使用該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

  認定前款行為需要同時考慮下列因素:

 。ㄒ唬┰擁椫R產權在相關市場上不能被合理替代,為其他經營者參與相關市場的競爭所必需;

 。ǘ┚芙^許可該知識產權將會導致相關市場上的競爭或者創新受到不利影響,損害消費者利益或者公共利益;

 。ㄈ┰S可該知識產權對該經營者不會造成不合理的損害。

  第八條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在行使知識產權的過程中,實施下列限定交易行為,排除、限制競爭:

 。ㄒ唬┫薅ń灰紫鄬θ酥荒芘c其進行交易;

 。ǘ┫薅ń灰紫鄬θ酥荒芘c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第九條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在行使知識產權的過程中,實施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搭售行為,排除、限制競爭:

 。ㄒ唬┻`背交易慣例、消費習慣等或者無視商品的功能,將不同商品強制捆綁銷售或者組合銷售;

 。ǘ⿲嵤┐钍坌袨槭乖摻洜I者將其在搭售品市場的支配地位延伸到被搭售品市場,排除、限制了其他經營者在搭售品或者被搭售品市場上的競爭。

  第十條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在行使知識產權的過程中,實施下列附加不合理限制條件的行為,排除、限制競爭:

 。ㄒ唬┮蠼灰紫鄬θ藢⑵涓倪M的技術進行獨占性的回授;

 。ǘ┙菇灰紫鄬θ藢ζ渲R產權的有效性提出質疑;

 。ㄈ┫拗平灰紫鄬θ嗽谠S可協議期限屆滿后,在不侵犯知識產權的情況下利用競爭性的商品或者技術;

 。ㄋ模⿲ΡWo期已經屆滿或者被認定無效的知識產權繼續行使權利;

 。ㄎ澹┙菇灰紫鄬θ伺c第三方進行交易;

 。⿲灰紫鄬θ烁郊悠渌缓侠淼南拗茥l件。

  第十一條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在行使知識產權的過程中,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實行差別待遇,排除、限制競爭。

  第十二條 經營者不得在行使知識產權的過程中,利用專利聯營從事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專利聯營的成員不得利用專利聯營交換產量、市場劃分等有關競爭的敏感信息,達成《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禁止的壟斷協議。但是,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符合《反壟斷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除外。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專利聯營管理組織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利用專利聯營實施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排除、限制競爭:

 。ㄒ唬┫拗坡摖I成員在聯營之外作為獨立許可人許可專利;

 。ǘ┫拗坡摖I成員或者被許可人獨立或者與第三方聯合研發與聯營專利相競爭的技術;

 。ㄈ⿵娖缺辉S可人將其改進或者研發的技術獨占性地回授給專利聯營管理組織或者聯營成員;

 。ㄋ模┙贡辉S可人質疑聯營專利的有效性;

 。ㄎ澹⿲l件相同的聯營成員或者同一相關市場的被許可人在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夜ど绦姓芾砜偩终J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本規定所稱專利聯營,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專利權人通過某種形式將各自擁有的專利共同許可給第三方的協議安排。其形式可以是為此目的成立的專門合資公司,也可以是委托某一聯營成員或者某獨立的第三方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經營者不得在行使知識產權的過程中,利用標準(含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下同)的制定和實施從事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在標準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實施下列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ㄒ唬┰趨⑴c標準制定的過程中,故意不向標準制定組織披露其權利信息,或者明確放棄其權利,但是在某項標準涉及該專利后卻對該標準的實施者主張其專利權。

 。ǘ┰谄鋵@蔀闃藴时匾獙@,違背公平、合理和無歧視原則,實施拒絕許可、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的不合理交易條件等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標準必要專利,是指實施該項標準所必不可少的專利。

  第十四條 經營者涉嫌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反壟斷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規定》進行調查。

  第十五條 分析認定經營者涉嫌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可以采取以下步驟:

 。ㄒ唬┐_定經營者行使知識產權行為的性質和表現形式;

 。ǘ┐_定行使知識產權的經營者之間相互關系的性質;

 。ㄈ┙缍ㄐ惺怪R產權所涉及的相關市場;

 。ㄋ模┱J定行使知識產權的經營者的市場地位;

 。ㄎ澹┓治鼋洜I者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對相關市場競爭的影響。

  分析認定經營者之間關系的性質需要考慮行使知識產權行為本身的特點。在涉及知識產權許可的情況下,原本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在許可合同中是交易關系,而在許可人和被許可人都利用該知識產權生產產品的市場上則又是競爭關系。但是,如果當事人之間在訂立許可協議時不是競爭關系,在協議訂立之后才產生競爭關系的,則仍然不視為競爭者之間的協議,除非原協議發生實質性的變更。

  第十六條 分析認定經營者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對競爭的影響,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ㄒ唬┙洜I者與交易相對人的市場地位;

 。ǘ┫嚓P市場的市場集中度;

 。ㄈ┻M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

 。ㄋ模┊a業慣例與產業的發展階段;

 。ㄎ澹┰诋a量、區域、消費者等方面進行限制的時間和效力范圍;

 。⿲Υ龠M創新和技術推廣的影響;

 。ㄆ撸┙洜I者的創新能力和技術變化的速度;

 。ò耍┡c認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對競爭影響有關的其他因素。

  第十七條 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構成壟斷協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程度、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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