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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
30
農歷三月十二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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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函〔2015〕31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新一屆政府成立以來,國務院各部門認真貫徹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積極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也存在對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擬印發文件會簽時間過長,文件修改、審核、報批環節工作效率低,對文件是否落實到位缺乏經常性督促檢查等問題。為進一步抓好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工作,切實解決存在的問題,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擬以國務院或國務院辦公廳名義印發的文件,須在會議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印發;有重大修改意見需要協調的,須在10個工作日內印發。各有關部門和國務院辦公廳承辦秘書局要根據會議精神對擬印發的文件抓緊修改、會簽、審核、報批,文件牽頭起草部門須在會議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按程序將修改、會簽后的文件報國務院,有重大修改意見需要協調的,須在6個工作日內會簽上報;國務院辦公廳承辦秘書局要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和跟蹤傳批。
  二、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擬以部門名義印發或聯合印發的文件,須在會議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印發;有重大修改意見需要協調的,須在10個工作日內印發。以部門名義印發或聯合印發的文件,須符合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重要敏感事項在文件印發前應向國務院領導同志報告,凡與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總體要求不一致的不得印發。
  三、對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擬印發文件,只需作文字修改的,部門間會簽須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有重大修改意見需要協調的,會簽須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會簽部門未按時限會簽的,視為無不同意見。會簽時有關部門如有不同意見,文件牽頭起草部門應在文件及文件起草說明中明確提出處理意見,一并報批。其他文件在部門間的會簽時間,原則上也要按此執行。
  四、以國務院或國務院辦公廳名義印發的可以公開的文件,原則上要于印發當日在中國政府網公開;以部門名義印發或聯合印發的可以公開的文件,原則上也要于印發當日在有關政府網站公開。文件印發后,牽頭起草部門要會同有關方面同步做好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
  五、各部門要對文件貫徹落實情況及時跟蹤督查,抓緊推動落實到位。各有關部門和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對國務院常務會議紀要明確的決定事項和常務會議上國務院領導同志交辦事項,要專門布置,建立臺賬,跟蹤督辦,逐一落實,并及時報告。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要及時組織專項督查,確保重大決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落地見效。
  六、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的第一責任人。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落實責任,加強協調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率,增強執行力和公信力,確保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得到及時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將定期檢查本通知執行情況,并對發現的問題予以通報。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4月28日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


環境保護部



環境保護部令

部令 第34號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部長 陳吉寧

  2015年4月16日



  附件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預防和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規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保障公眾生命安全、環境安全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組織開展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事后恢復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者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嚴重程度,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與輻射事故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按照核與輻射相關規定執行。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有關規定執行。

  造成國際環境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涉外應急通報和處置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國際合作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應當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日常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協助、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聯動機制,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

  相鄰區域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跨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合作,共同防范、互通信息,協力應對突發環境事件。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_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

 。ǘ┩晟仆话l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

 。ㄈ┡挪橹卫憝h境安全隱患;

 。ㄋ模┲贫ㄍ话l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演練;

 。ㄎ澹┘訌姯h境應急能力保障建設。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并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第七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的宣傳和教育,鼓勵公眾參與,增強防范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知識和意識。

第二章 風險控制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確定環境風險防范和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措施。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和技術規范,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

  前款所指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應當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質、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擴散至外環境的收集、導流、攔截、降污等措施。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及時發現并消除環境安全隱患。

  對于發現后能夠立即治理的環境安全隱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對于情況復雜、短期內難以完成治理,可能產生較大環境危害的環境安全隱患,應當制定隱患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現場應急預案,及時消除隱患。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要求,開展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分析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提高區域環境風險防范能力。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企業事業單位環境風險防范和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抽查或者突擊檢查,將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且整治不力的企業信息納入社會誠信檔案, 并可以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

第三章 應急準備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在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按照分類分級管理的原則,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撰寫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問題,并根據演練情況及時修改完善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 環境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本級人民政府依法及時公布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收集系統,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新聞媒體等多種途徑收集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并加強跨區域、跨部門突發環境事件信息交流與合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應急值守制度,確定應急值守負責人和應急聯絡員并報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納入單位工作計劃,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等信息。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從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具備條件的市、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環境應急專家庫。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環境應急處置救援能力建設。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環境應急能力標準化建設,配備應急監測儀器設備和裝備,提高重點流域區域水、大氣突發環境事件預警能力。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建立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庫,有條件的地區可以設立環境應急物資儲備庫。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并建立完善相關管理制度。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采取切斷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事發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應急處置期間,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全面、準確地提供本單位與應急處置相關的技術資料,協助維護應急現場秩序,保護與突發環境事件相關的各項證據。

  第二十四條 獲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事件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規定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件發生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鄰區域人民政府通報的建議。

  第二十六條 獲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污染物質及數量、周邊環境敏感區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 獲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開展應急監測,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第二十八條 應急處置期間,事發地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事件信息的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條 突發環境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事發地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停止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章 事后恢復

  第三十條 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總結、評估應急處置工作情況,提出改進措施,并向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下,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環境影響和損失等評估工作,并依法向有關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事件調查,查清突發環境事件原因,確認事件性質,認定事件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意見。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參與制定環境恢復工作方案,推動環境恢復工作。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便于公眾知曉和查詢的方式公開本單位環境風險防范工作開展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演練情況、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及處置情況,以及落實整改要求情況等環境信息。

  第三十五條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認真研判事件影響和等級,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信息發布建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向社會公開有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的規定和要求,以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演練情況等環境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進行匯總分析,定期向社會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的數量、級別,以及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應急處置概況等信息。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發生突發環境事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已有相關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企業事業單位未按要求執行停產、停排措施,繼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第三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窗匆幎ㄩ_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確定風險等級的;

 。ǘ┪窗匆幎ㄩ_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的;

 。ㄈ┪窗匆幎▽⑼话l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

 。ㄋ模┪窗匆幎ㄩ_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的;

 。ㄎ澹┪窗匆幎▋浔匾沫h境應急裝備和物資;

 。┪窗匆幎ü_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 6月5日起施行。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5號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已于2015年1月23日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委主任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主 任 李 斌

2015年3月26日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范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健康檢查是指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的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檢查。

  第三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范圍內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結合職業病防治工作實際需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加強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能力建設,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第二章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

  第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經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批準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名單、地址、檢查類別和項目等相關信息。

  第五條 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钟小夺t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涉及放射檢查項目的還應當持有《放射診療許可證》;

 。ǘ┚哂邢鄳穆殬I健康檢查場所、候檢場所和檢驗室,建筑總面積不少于400平方米,每個獨立的檢查室使用面積不少于6平方米;

 。ㄈ┚哂信c批準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執業醫師、護士等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ㄋ模┲辽倬哂1名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

 。ㄎ澹┚哂信c批準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儀器、設備;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儀器、設備、專用車輛等條件;

 。┙⒙殬I健康檢查質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頒發《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批準證書》,并注明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

  第六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具有以下職責:

 。ㄒ唬┰谂鷾实穆殬I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范圍內,依法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并出具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ǘ┞男幸伤坡殬I病和職業禁忌的告知和報告義務;

 。ㄈ┒ㄆ谙蛐l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包括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

 。ㄋ模╅_展職業病防治知識宣傳教育;

 。ㄎ澹┏袚l生計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指定主檢醫師。主檢醫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哂袌虡I醫師證書;

 。ǘ┚哂兄屑壱陨蠈I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ㄈ┚哂新殬I病診斷資格;

 。ㄋ模⿵氖侣殬I健康檢查相關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職業衛生和職業病診斷相關標準。

  主檢醫師負責確定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和周期,對職業健康檢查過程進行質量控制,審核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第八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關心、愛護勞動者,尊重和保護勞動者的知情權及個人隱私。



第三章 職業健康檢查規范

  第九條 按照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健康檢查分為以下六類:

 。ㄒ唬┙佑|粉塵類;

 。ǘ┙佑|化學因素類;

 。ㄈ┙佑|物理因素類;

 。ㄋ模┙佑|生物因素類;

 。ㄎ澹┙佑|放射因素類;

 。┢渌悾ㄌ厥庾鳂I等)。

  以上每類中包含不同檢查項目。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根據批準的檢查類別和項目,開展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委托協議書,由用人單位統一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也可以由勞動者持單位介紹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一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技術規范,結合用人單位提交的資料,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檢查的項目和周期。

  第十二條 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以下職業健康檢查所需的相關資料,并承擔檢查費用:

 。ㄒ唬┯萌藛挝坏幕厩闆r;

 。ǘ┕ぷ鲌鏊殬I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崗位(或工種)、接觸時間;

 。ㄈ┕ぷ鲌鏊殬I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等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職業健康檢查的項目、周期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188)執行,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235)等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可以在執業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外出職業健康檢查進行醫學影像學檢查和實驗室檢測,必須保證檢查質量并滿足放射防護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第十五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在職業健康檢查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包括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檢查總結報告,書面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等情況書面告知勞動者。

  第十六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同時向所在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職業禁忌的,應當及時告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第十七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依托現有的信息平臺,加強職業健康檢查的統計報告工作,逐步實現信息的互聯互通和共享。

  第十八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建立職業健康檢查檔案。職業健康檢查檔案保存時間應當自勞動者最后一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職業健康檢查檔案應當包括下列材料:

 。ㄒ唬┞殬I健康檢查委托協議書;

 。ǘ┯萌藛挝惶峁┑南嚓P資料;

 。ㄈ┏鼍叩穆殬I健康檢查結果總結報告和告知材料;

 。ㄋ模┢渌嘘P材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管理。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做好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ㄒ唬┫嚓P法律法規、標準的執行情況;

 。ǘ┌凑张鷾实念悇e和項目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情況;

 。ㄈ┩獬雎殬I健康檢查工作情況;

 。ㄋ模┞殬I健康檢查質量控制情況;

 。ㄎ澹┞殬I健康檢查結果、疑似職業病的報告與告知情況;

 。┞殬I健康檢查檔案管理情況等。

  第二十條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每年應當至少組織一次對本轄區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日常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或者復制有關資料,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ㄒ唬┏雠鷾史秶鷱氖侣殬I健康檢查的;

 。ǘ┎话凑铡堵殬I病防治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ㄈ┏鼍咛摷僮C明文件的。

  第二十五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疑似職業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粗付ㄖ鳈z醫師或者指定的主檢醫師未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

 。ǘ┪唇⒙殬I健康檢查檔案的;

 。ㄈ┻`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七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出租、出借《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批準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批準證書》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28日原衛生部公布的《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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