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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印發《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法〔2015〕100號
北京、河北、黑龍江、江蘇、福建、山東、河南、廣西、重慶、陜西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局):
為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于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的部署,進一步推進司法民主,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保障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提升人民陪審員制度公信度,促進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制定了《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已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11次會議通過。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作出《關于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確保改革于法有據,F將《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2015年4月24日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改革部署,現就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提出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則和改革目標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要通過改革人民陪審員制度,推進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提升人民陪審員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一)堅持正確政治方向。改革應當始終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在人民司法工作中堅持群眾路線,提高人民陪審員制度公信度。
(二)堅持依法有序推進。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應當于法有據,改革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要按照法定程序由立法機關作出授權,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要及時上升為法律,確保改革在法律框架下有序推進。
(三)堅持中央頂層設計與地方探索相結合。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既涉及司法制度和訴訟程序的原則性問題,也涉及一些司法實務中的操作性問題,要堅持在中央頂層設計的框架內,鼓勵地方積極探索,總結經驗。
(四)堅持從本國國情出發與吸收借鑒域外經驗相結合。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要立足我國國情,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出發,也要吸收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有益經驗。
二、主要內容
(一)改革人民陪審員選任條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體健康、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28周歲的公民,原則上都具備擔任人民陪審員的資格。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學歷,但是農村地區和貧困偏遠地區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或者被開除公職的,以及不能正確理解和表達意思的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應當注意吸收普通群眾,兼顧社會各階層人員的結構比例,注意吸收社會不同行業、不同職業、不同年齡、不同民族、不同性別的人員,實現人民陪審員的廣泛性和代表性。
(二)完善人民陪審員選任程序。增加選任的廣泛性和隨機性,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審員隨機抽選機制,提高選任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
基層和中級人民法院每五年從符合條件的當地選民(或者當地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抽選當地法院法官員額數5倍以上的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制作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名冊,建立人民陪審員候選人信息庫。
基層和中級人民法院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對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征求候選人意見,從審核過的名單中隨機抽選不低于當地法院法官員額數3—5倍的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建立人民陪審員名冊,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
對于可以實行陪審制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時告知當事人有申請人民陪審員參與庭審的權利。當事人有權申請人民陪審員回避,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
(三)擴大人民陪審員參審范圍。合理界定并適當擴大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范圍,充分發揚司法民主,提高司法公信力。
涉及群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原則上實行人民陪審制審理。
第一審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當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可以實行人民陪審制審理。
(四)完善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機制。改變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等現象,合理確定每個人民陪審員每年參與審理案件的數量比例,防止“駐庭陪審、編外法官”等情形,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審權利和效果。
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機制。健全人民陪審員提前閱卷機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安排人民陪審員閱卷,為人民陪審員查閱案卷、參加審判活動提供便利。保障人民陪審員在庭審過程中依法行使權利,經審判長同意,人民陪審員有權參與案件共同調查、在庭審中直接發問、開展調解工作等。
完善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評議程序。人民陪審員的意見應當寫入合議筆錄,規范人民陪審員及合議庭其他成員發表意見順序和表決程序,保障人民陪審員評議時充分發表意見,嚴格落實人民陪審員合議庭筆錄和裁判文書簽名確認制度。
(五)探索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職權改革。開展試點,積累經驗,逐步探索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富有社會閱歷、了解社情民意的優勢,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社會認可度。
人民陪審員在案件評議過程中獨立就案件事實認定問題發表意見,不再對法律適用問題發表意見。審判長應將案件事實爭議焦點告知人民陪審員,引導人民陪審員圍繞案件事實認定問題發表意見,并對與事實認定有關的證據資格、證據證明力、訴訟程序等問題及注意事項進行必要的說明,但不得妨礙人民陪審員對案件事實的獨立判斷。
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共同對案件事實認定負責,如果意見分歧,應當按多數人意見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但是少數人意見應當寫入筆錄。如果法官與人民陪審員多數意見存在重大分歧,且認為人民陪審員多數意見對事實的認定違反了證據規則,可能導致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造成錯案的,可以將案件提交院長決定是否由審判委員會討論。
(六)完善人民陪審員的退出和懲戒機制。堅持權利義務相統一原則,保障公民陪審權利,明確公民陪審義務。
建立人民陪審員職責豁免機制,因年齡、職業、生活、疾病等因素導致履行人民陪審員職責存在明顯困難的可以免除其陪審義務。
公民經選任為人民陪審員的,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履行陪審職責。建立對人民陪審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陪審職責,有損害陪審公信或司法公正等行為的懲戒制度。明確人民陪審員退出情形,完善人民陪審員退出機制。
(七)完善人民陪審員履職保障制度。建立人民陪審員宣誓制度,制定人民陪審員權利義務清單。
加強對人民陪審員個人信息和人身安全的法律保護,對危害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行為建立相應的處罰規則,維護人民陪審制度權威性。
人民法院及各相關單位應當為人民陪審員履職提供相應便利和保障。人民法院應當會同司法行政機關加強和改進對人民陪審員的培訓和管理,充分調動人民陪審員履職積極性,提高履職實效性。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不得因人民陪審員履行陪審職責而對其實施解雇以及減少工資或薪酬待遇等不利措施。人民陪審員制度實施所需經費列入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業務費預算予以保障。
三、方案實施
(一)立法機關授權。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2015年4月授權最高人民法院,自2015年5月起在部分地區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試點期限原則上二年,最低不少于一年。
(二)積極開展試點。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據試點方案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研究制定試點實施方案,并選擇北京、河北、黑龍江、江蘇、福建、山東、河南、廣西、重慶、陜西10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
(三)推動相關法律修改完善。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總結經驗,全面評估改革方案的實際效果,積極推動相關法律修改完善。
四、組織保障
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牽頭負責,中央政法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財政部等部門積極配合。各部門要高度重視這項改革工作,加強工作協調和督促檢查,加大人財物等保障力度,有力推進改革工作順利開展。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強對試點情況的跟蹤和指導,認真研究改革試點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時進行修改完善相關制度設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印發《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法〔2015〕132號
北京、河北、黑龍江、江蘇、福建、山東、河南、廣西、重慶、陜西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于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的部署,確保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穩妥有序推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與司法部聯合印發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法﹝2015﹞100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辦法》,F將文件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2015年5月20日
為推進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提升人民陪審員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根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一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和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年滿二十八周歲;
(四)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五)身體健康。
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學歷,但農村地區和貧困偏遠地區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第二條 人民陪審員依法享有參加審判活動、獨立發表意見、獲得履職保障等權利。
人民陪審員應當忠實履行陪審義務,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秉公判斷,不得徇私枉法。
第三條 下列人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
(二)執業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從事法律服務工作的人員;
(三)因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
第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四)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第五條 基層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案件數量和陪審工作實際,確定不低于本院法官員額數3倍的人民陪審員名額,陪審案件數量較多的法院也可以將人民陪審員名額設定為本院法官員額數的5倍以上。中級人民法院根據陪審案件數量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本院人民陪審員名額。
試點期間,尚未開展法官員額制改革的,法官員額數暫按中央政法專項編制的39%計算。
試點工作開始前已經選任的人民陪審員,應當計入人民陪審員名額。
第六條 人民法院每五年從符合條件的選民或者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抽選本院法官員額數5倍以上的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建立人民陪審員候選人信息庫。
當地選民名單是指人民法院轄區同級人大常委會選舉時確認的選民名單。當地常住居民名單是指人民法院轄區同級戶口登記機關登記的常住人口名單。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案件管轄范圍確定相對應的當地選民和常住人口范圍。
第七條 人民法院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對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征求候選人意見。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以適當方式聽取公民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組織的意見。
第八條 人民法院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從通過資格審查的候選人名單中以隨機抽選的方式確定人民陪審員人選,由院長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人民法院應當將任命決定通知人民陪審員本人,將任命名單抄送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并逐級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同時向社會公告。相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任命名單逐級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建立人民陪審員信息庫,制作人民陪審員名冊,并抄送同級司法行政機關。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人民陪審員專業背景情況,結合本院審理案件的主要類型,建立專業人民陪審員信息庫。
第十條 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每五年進行一次。因人民陪審員退出等原因導致人民陪審員人數低于人民法院法官員額數3倍的,或者因審判工作實際需要的,可以適當增補人民陪審員。增補程序參照選任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 經選任為人民陪審員的應當進行集中公開宣誓。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案件,除法律規定由法官獨任審理或者由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的以外,均可以適用人民陪審制審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審案件,原則上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
(一)涉及群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
(二)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刑事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遷、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的重大案件。
前款所列案件中,因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者其他原因,當事人申請不適用人民陪審制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不適用人民陪審制審理。
第十三條 第一審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當事人和行政案件原告有權申請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人民法院接到申請后,經審查決定適用人民陪審制審理案件的,應當組成有人民陪審員參加的合議庭進行審判。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合理確定人民陪審員每人每年參與審理案件的數量上限,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適用人民陪審制審理第一審重大刑事、行政、民事案件的,人民陪審員在合議庭中的人數原則上應當在2人以上。
第十六條 參與合議庭審理案件的人民陪審員,應當在開庭前通過隨機抽選的方式確定。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審理需要,從人民陪審員名冊中隨機抽選一定數量的候補人民陪審員,并確定遞補順序。
第十七條 當事人有權申請人民陪審員回避。人民陪審員的回避,參照有關法官回避的規定執行。
人民陪審員回避事由經審查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從候補人員中確定遞補人選。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將相關權利和義務告知人民陪審員,并為其閱卷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九條 在庭審過程中,人民陪審員有權依法參加案件調查和案件調解工作。經審判長同意,人民陪審員可以在休庭時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第二十條 適用人民陪審制審理案件的,庭審完畢后,審判長應當及時組織合議庭評議案件。當即評議確有困難的,應當將推遲評議的理由記錄在卷。
第二十一條 合議庭評議時,審判長應當提請人民陪審員圍繞案件事實認定問題發表意見,并對與事實認定有關的證據資格、證據規則、訴訟程序等問題及注意事項進行必要的說明,但不得妨礙人民陪審員對案件事實的獨立判斷。
第二十二條 人民陪審員應當全程參與合議庭評議,并就案件事實認定問題獨立發表意見并進行表決。人民陪審員可以對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發表意見,但不參與表決。
第二十三條 合議庭評議案件前,審判長應當歸納并介紹需要通過評議討論決定的案件事實問題,必要時可以以書面形式列出案件事實問題清單。
合議庭評議案件時,一般先由人民陪審員發表意見。
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共同對案件事實認定負責,如果意見分歧,應當按多數人意見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但是少數人意見應當寫入筆錄。如果法官與人民陪審員多數意見存在重大分歧,且認為人民陪審員多數意見對事實的認定違反了證據規則,可能導致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造成錯案的,可以將案件提交院長決定是否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審判委員會的決定理由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寫明。
第二十四條 人民陪審員應當認真閱讀評議筆錄,確認無誤后簽名。人民陪審員應當審核裁判文書文稿中的事實認定結論部分并簽名。
第二十五條 人民陪審員參與合議庭審理案件的,應當作為合議庭成員在裁判文書上署名。
第二十六條 人民陪審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所在法院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查證屬實的,應當由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免除其人民陪審員職務:
(一)因年齡、疾病、職業、生活等原因難以履行陪審職責,向人民法院申請辭去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二)被依法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三)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被開除公職或者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四)擔任本辦法第三條所列職務的;
(五)其他不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情形。
人民陪審員被免除職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免職決定通知被免職者本人,將免職名單抄送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并逐級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同時向社會公告。相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免職名單逐級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 人民陪審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所在法院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查證屬實的,除按程序免除其人民陪審員職務外,可以采取在轄區范圍內公開通報、納入個人誠信系統不良記錄等措施進行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人民陪審員資格審查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一年內拒絕履行陪審職責達三次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的;
(四)利用陪審職務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的;
(五)充當訴訟掮客,為當事人介紹律師和評估、鑒定等中介機構的;
(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七)有其他損害陪審公信或司法公正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培訓、考核和獎懲等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
人民法院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試點期間的履職要求,改進人民陪審員培訓形式和重點內容。具體培訓制度由相關高級人民法院會同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另行制定。
人民法院應當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完善配套機制,搭建技術平臺,為完善人民陪審員的信息管理、隨機抽選、均衡參審和意見反饋系統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十九條 人民陪審員制度實施所需經費列入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業務費預算予以保障。
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培訓或者審判活動,被其所在單位解雇、減少工資或薪酬待遇的,由人民法院會同司法行政機關向其所在單位或者其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糾正意見。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不得向社會公開人民陪審員的住所及其他個人信息。人民陪審員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司法行政機關采取適當保護措施。
對破壞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港澳臺居民擔任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條件和程序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試點法院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和本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和相關制度規定。具體工作方案由相關高級人民法院、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統一匯總后于2015年5月30日前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備案。
試點法院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制定實施方案、修訂現有規范、做好機制銜接的前提下,從2015年5月全面開始試點,試點時間兩年。2016年4月前,試點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中期報告逐級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僅適用于北京、河北、黑龍江、江蘇、福建、山東、河南、廣西、重慶、陜西等10個。ㄗ灾螀^、直轄市)的試點法院(具體名單附后)。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應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之前有關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國務院關于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總體方案的批復
國務院
國函〔2015〕8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務部:
你們關于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總體方案的請示收悉,F批復如下:
一、同意在北京市開展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試點期為自批復之日起3年。原則同意《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總體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緊緊圍繞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著力推動北京市服務業現代化和提升服務貿易發展水平,建立健全具有中國特色、首都特點、時代特征的體制機制,構建與國際規則相銜接的服務業擴大開放基本框架,使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成為國家全方位主動開放的重要實踐,為探索開放型經濟新體制作出貢獻。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方案》實施的組織領導。要堅持主動、漸進、可控的原則,強化試點工作頂層設計,科學規劃開放路徑,優先選取服務業發展較為成熟、市場潛力較大的重點領域先行先試,穩步擴大試點范圍,推進服務業有序開放。注重體制機制創新,加快市場準入機制和監管模式改革,推動配套支撐體系建設,激發市場活力,建立健全服務業促進體系,帶動服務業整體轉型升級。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支持北京市開展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先行試驗一些重大的改革開放措施。商務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協調推進,組織開展督查和評估工作,確!斗桨浮犯黜椄母镩_放措施落實到位。
五、試點期間,暫時調整實施相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的部分規定,具體由國務院另行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方案》相應調整本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斗桨浮穼嵤┲械闹卮髥栴},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務部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附件:1.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總體方案
2.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開放措施
國務院
2015年5月5日
附件1
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總體方案
為全面有效推進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ㄒ唬┲笇枷。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緊緊圍繞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著力推動北京市服務業現代化和提升服務貿易發展水平,建立健全具有中國特色、首都特點、時代特征的體制機制,構建與國際規則相銜接的服務業擴大開放基本框架,為探索開放型經濟新體制作出貢獻。
。ǘ┲饕瓌t。
強化頂層設計。立足北京市服務業發展特點,注重與國家全面深化改革各項政策和國際經貿規則相銜接,強化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同時,科學規劃開放路徑,在局部性、階段性實踐的基礎上,穩步推進北京市服務業開放。
注重制度創新。以促進國際國內要素有序自由流動、資源高效配置、市場深度融合為目的,建立健全服務業擴大開放的體制機制。制定服務業擴大開放清單,深化金融保障、高端人才引進等制度改革,構建科學規范、高效透明的服務業促進體系。
聚焦重點領域。發揮北京市服務業的比較優勢,率先推動科學技術服務、互聯網和信息服務、文化教育服務、金融服務、商務和旅游服務、健康醫療服務等六大重點領域擴大開放,同時深化對外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帶動服務業整體轉型升級。
著力營造環境。加快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和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促進企業創新發展、創建品牌、高效運營,促進高端企業總部聚集,提高生產性和生活性服務業發展質量。圍繞人才要素自由流動需要,加快國際人才發展環境建設,提高工作和居住便利度,促進高端人才聚集。
。ㄈ┌l展目標。經過三年試點,通過放寬市場準入、改革監管模式、優化市場環境,努力形成與國際接軌的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新格局,積累在全國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使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成為國家全方位主動開放的重要實踐。
二、構建服務業擴大開放格局
。ㄋ模┛茖W技術服務領域。強化首都全國科技創新中心的核心功能,聚焦中關村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大力發展基于信息技術的新興服務業、科技服務業、電子商務、現代物流和節能環保等產業。支持中關村建設互聯網金融創新中心,探索科技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創新,簡化中關村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手續,促進企業投資和貿易便利化。對境外科技、教育、經濟類非政府組織在中關村設立代表機構,以及境外組織或個人發起設立科技、經濟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試點登記,形成國內外社會組織協同創新、相互促進的良好環境,提升中關村的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發揮中關村標準計量檢測認證公共服務平臺作用,吸引國際國內標準、計量、檢測、認證服務機構入駐。支持科技服務“走出去”,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境外服務,引導科研院所、高校和企業在境外申請專利,鼓勵參與制定國際標準,推動科技服務加快融入全球化進程。降低技術服務領域外資準入門檻,取消外資工程設計(不包括工程勘察)企業首次申請資質時對投資者的工程設計業績要求,取消外商投資飛機維修項目中方控股的限制。
。ㄎ澹┗ヂ摼W和信息服務領域。促進互聯網和信息服務業國內外資本合作。鼓勵外資進入軟件及信息服務、集成電路設計等新興產業,推動云計算、物聯網、移動互聯網、下一代互聯網等服務模式和商業模式創新。吸引跨國公司在京設立研發中心、離岸服務中心、經營總部,通過人才引進、技術引進、合作開發等方式開展合資合作。延伸信息服務產業鏈,支持外資從事信息技術支持管理、財務結算等國際服務外包業務,推動服務外包高端化、國際化發展,打造全球領先接包地。開展電子發票與電子會計檔案綜合試點,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運行模式和管理政策,拓展國際市場渠道。
。┪幕逃⻊疹I域。推進文化、教育等服務業領域有序開放。拓寬文化創意產業資本運營渠道,在國家法律法規許可范圍內,鼓勵國內外著名文化創意、制作、經紀、營銷機構與北京市文化企業合資合作。發展文化市場多元化服務模式,選擇文化娛樂業聚集的特定區域,允許外商投資者獨資設立演出經紀機構,在北京市市域范圍內提供服務。創新文化服務海外推廣新模式,支持以傳統手工技藝、武術、戲曲、民族音樂和舞蹈等為代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游、會展相結合的商業開發模式,鼓勵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等企業以項目合作方式進入國際市場,試點國外巡演的商業化運作,提升文化服務核心競爭力。擴大教育開放合作,鼓勵外商投資設立外籍人員子女學校(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參照執行),支持外商通過中外合作辦學方式投資設立教育培訓機構及項目,積極引進世界知名院校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實現教育資源良性互動。
。ㄆ撸┙鹑诜⻊疹I域。支持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和外資進入金融服務領域。優化金融機構股權結構,在符合相關法規的條件下,便利外資金融機構設立外資銀行、民營資本與外資金融機構共同設立中外合資銀行,使外資金融機構和民營資本在平等的市場環境下提供金融服務和參與市場競爭。積極發展保險業務,支持設立外資專業健康醫療保險機構,探索商業保險參與基本醫療、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鼓勵金融創新,豐富金融市場層次和品種,拓寬企業直接融資渠道,支持在京金融機構參與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支持在京商業銀行發行創新型資本工具補充資本。推動金融市場向國際延伸,在商業可持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有實力的金融機構通過設立境外分支機構、并購等多種渠道開展境外業務,適時引導證券等金融機構到境外開展國際業務。
。ò耍┥虅蘸吐糜畏⻊疹I域。推進商務服務領域對社會資本開放。放開會計審計、商貿物流、電子商務等領域外資準入限制,鼓勵外資投向節能環保、創業投資、知識產權服務等商務服務業,支持外資以參股、并購等方式參與國內商務服務企業改造和重組。允許外商投資資信調查公司(港澳服務提供者先行先試),逐步擴大開放范圍,促進國外資信公司在京落地并開展法人化經營。允許符合條件的取得中國注冊會計師資格的港澳專業人士擔任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促進會計、咨詢服務等商務服務領域發展,為國內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境外分支機構、開拓國際業務、塑造品牌提供政策支持。推動本土企業在全球范圍內提供對外投資、融資管理、工程建設等領域的高端咨詢服務。提高人力資源市場對外開放水平,在中關村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外方合資者可擁有不超過70%的股權,最低注冊資本金由30萬美元降低至12.5萬美元。深化旅游綜合改革試點,進一步完善擴大旅游業開放機制。鼓勵外商投資旅游業,參與商業性旅游景區景點開發建設,投資旅游商品和設施。在擴大中外合資旅行社開展出境旅游業務試點中,支持在京設立并符合條件的中外合資旅行社從事除臺灣地區以外的出境旅游業務。提高中國(北京)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中國北京國際科技產業博覽會等品牌會展國際化程度,引進國際知名的品牌會展在京落戶,實現國內外會展業資源整合、優勢互補,打造國際活動聚集之都。
。ň牛┙】滇t療服務領域。加快形成醫療服務多元化發展格局。支持社會資本以出資新建、參與改制、托管、公辦民營等多種形式進入醫療服務業。按照逐步開放、風險可控的原則,在符合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進行外資投資風險評估的基礎上,逐步放寬中外合資、合作辦醫條件,調整審批權限,便利投資者申報。允許外資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推動健康服務專業化發展,放開養老領域外資準入限制,引導外資投向康復護理、老年護理、家庭護理等護理服務以及母嬰照料服務、心理健康服務等醫療衛生領域。新增衛生資源須按照有關規劃和標準進行審批。推動建設全國中醫藥服務貿易示范。ㄊ校,推動特色化醫療服務開拓國際市場,建立以國際市場為導向的中醫藥服務貿易促進體系。發揮中醫藥服務貿易龍頭企業示范引領作用,完善海外市場推廣渠道,樹立中醫藥服務的國際品牌。
。ㄊ┥罨瘜ν馔顿Y管理體制改革。按照市場導向和企業自主決策原則,確立企業和個人對外投資主體地位,簡化企業境外投資核準程序,實行以備案制為主的管理模式。支持中關村企業利用國際創新要素發展,鼓勵其設立海外研發機構、開展海外技術收購等技術投資。鼓勵投資主體發揮自身優勢到境外開展投資合作,支持“走出去”開展綠地投資、并購投資、證券投資、聯合投資等。加強政策支持和引導,促進各類所有制服務業企業有序開展境外投資合作,通過在境外設立研發中心、合資企業、產業投資基金等多種方式,開展研發、生產、物流、銷售等方面國際化經營,創建海外分銷中心、展示中心等國際化營銷網絡和物流服務網絡,吸納先進生產要素,培育國際知名品牌,提高市場競爭力。
三、優化配套支撐體系
。ㄊ唬﹥灮鐣庞铆h境。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發揮政府、行業、市場的力量和作用,建立完善個人信用記錄制度,加快推進信用信息系統建設,推進信用信息的公開、共享和應用。構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加強部門聯動,對守信主體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支持激勵政策,對失信主體加大市場性、行業性、社會性的約束和懲戒,營造誠信經商的社會信用環境。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健全知識產權執法機制,完善知識產權服務體系,構建知識產權經營體系和交易平臺,為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ㄊ└母锸袌霰O管模式。制定與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和人口資源環境承載力要求相適應的服務業六大重點領域擴大開放清單,建立平等規范、公開透明的市場準入標準,進一步增強準入管理的便利性、規范性和透明度。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簡化流程,優化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效能。健全事中、事后監管體系,建立分類風險管理機制,注重風險監測和預警,完善舉報投訴管理制度,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ㄊ﹦撔赂叨巳瞬啪奂瘷C制。加大對服務業六大重點領域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力度,對符合條件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申請多次往返簽證或居留許可,由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出入境管理部門按規定快速辦理。對服務業六大重點領域引進的外籍高層次人才申請永久居留,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部門開辟綠色通道,加快辦理進度。鼓勵外籍高端人才在京創業,優化外籍人員在中關村創辦科技型企業的審批流程,積極推動與國際接軌的創新創業環境建設。
。ㄊ模┘哟蠼鹑诒U狭Χ。深化外匯管理改革,加快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簡化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程序,在中關村境外并購外匯管理改革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擴大試點企業范圍,支持在京企業抓住境外并購的有利時機,迅速獲取國際市場資源,掌握高精尖技術,提高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促進跨境投融資便利,鼓勵服務業企業廣泛參與國際并購重組活動,幫助企業拓展適合國際市場規則的融資渠道和方式。推動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加大對在京服務業重點領域企業信貸支持力度,逐步允許在京注冊的服務業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按規定從境外融入本外幣資金滿足經營需要,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力度。
。ㄊ澹┨岣咄P便利化水平。充分發揮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政策功能優勢,進一步提高通關便利化水平。推動服務業六大重點領域以及中關村示范區軟件園、生命科學園、動漫園等特殊功能區域內符合條件的企業設立保稅倉庫。試點簡化生物醫藥研發所需特殊物品出入境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率。探索對會展、拍賣等服務業企業所需國際展品、藝術品等的監管模式創新,提高通關便利。
附件2
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開放措施
重點領域
涉及
行業
限制禁止項目
法律依據
開放措施
科學技術服務
科學研究與技術服務業 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首次申請工程設計資質,其外國服務提供者(外國投資方)應提供兩項及以上在中國境外完成的工程設計業績,其中至少一項工程設計業績是在其所在國或地區完成的;申請資質升級,應提供取得工程設計資質后在中國境內或境外完成的工程設計業績,其中至少有兩項工程設計業績是在中國境內完成的。 《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建市〔2007〕18號) 對區域內為北京市提供服務的外資工程設計(不包括工程勘察)企業,取消首次申請資質時對投資者的工程設計業績要求。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外商投資飛機維修(有承攬國際維修市場業務的義務)和航空油料項目,由中方控股。 《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原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10號) 外商投資飛機維修項目取消中方控股的限制。
文化教育服務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允許港澳投資者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其他外商投資者僅限合資、合作經營,且投資比例不得超過49%,內地合作者擁有經營主導權。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選擇文化娛樂業聚集的特定區域,允許設立外商獨資演出經紀機構,在北京市域范圍內提供服務。
金融服務
金融業 限制外商投資銀行。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 在符合相關法規的條件下,允許外資金融機構設立外資銀行、民營資本與外資金融機構共同設立中外合資銀行。
金融業 限制外商投資保險公司(壽險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 允許設立外資專業健康醫療保險機構(外資持股比例不超過50%)。
商務和旅游服務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外商投資征信機構的設立條件,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征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 允許設立外商投資資信調查公司(港澳服務提供者先行先試)。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職責的其他職務),應具有中國國籍。 《關于印發〈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本土化轉制方案〉的通知》(財會〔2012〕8號) 允許符合條件的取得中國注冊會計師資格的港澳專業人士擔任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1.除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設立獨資人才中介機構外,其他國家或地區投資者只能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出資比例不超過49%。
2.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最低注冊資本為30萬美元。
《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2005年)》(原人事部令第5號)、《關于〈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原人事部令第8號) 在中關村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外方合資者可擁有不超過70%的股權,最低注冊資本金由30萬美元降低至12.5萬美元。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港澳臺地區旅游的業務,但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在擴大中外合資旅行社開展出境旅游業務試點中,支持在京設立并符合條件的中外合資旅行社從事除臺灣地區以外的出境游業務。
健康醫療服務
衛生和社會工作 1.合資、合作期限不超過20年。
2.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審批。
3.申請設置中外合資、合作中醫醫療機構的,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核后轉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審批。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原衛生部、原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令第11號) 逐步放寬中外合資、合作辦醫條件,調整審批權限,便利投資者申報。
深化對外投資管理體制改革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企業境外投資實行核準。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 確立企業和個人對外投資主體地位,簡化境外投資核準程序,實行以備案制為主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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