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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
18
農歷五月初三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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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



國發〔2015〕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發展改革委、中央編辦、民政部、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制定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2015年6月11日


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制度建設總體方案
發展改革委 中央編辦 民政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按照《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2015年《政府工作報告》要求,為理順代碼管理體制機制,建立覆蓋全面、穩定且唯一的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簡稱統一代碼)制度,提出本方案。
  一、基本情況
 。ㄒ唬┈F有主要機構代碼構成。
  我國現有機構代碼分為兩類。一是“原始碼”,即由登記管理部門在法人和其他組織注冊登記時發放的代碼,主要包括工商部門的工商注冊號、機構編制部門的機關及事業單位證書號、民政部門的社會組織登記證號等。二是“衍生碼”,即在法人和其他組織注冊后,相關部門發放的管理碼,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的組織機構代碼、人民銀行的機構信用代碼、稅務總局的納稅人識別號等。
  1.組織機構代碼。
  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編制的組織機構代碼共9位,包含本體代碼(8位)和校驗碼(1位)兩個部分。
  2.工商注冊號。
  工商部門編制的工商注冊號共15位,包含首次登記管理機關代碼(6位)、順序碼(8位)和校驗碼(1位)三個部分。
  3.事業單位證書號。
  機構編制部門編制的事業單位證書號共12位,包含舉辦單位類別(1位)、核準登記的機關(6位)、同一機關轄內不同事業單位(5位)三個部分。
  4.社會組織登記證號。
  民政部門編制的社會組織登記證號是漢字和阿拉伯數字的組合。
  5.機構信用代碼。
  人民銀行編制的機構信用代碼共18位,包含準入登記管理機構類別(1位)、機構類別(2位)、行政區劃(6位)、結算賬戶開戶許可證核準號標識位(8位)、校驗碼(1位)五個部分。
  6.納稅人識別號。
  稅務部門對已申領組織機構代碼的納稅人編制的納稅人識別號共15位,包含行政區劃碼(6位)和組織機構代碼(9位)兩個部分。
 。ǘ┈F有機構代碼存在的主要問題。
  當前我國機構代碼不統一,缺乏有效協調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機制,大多數代碼僅應用于各部門內部管理,一些部門信息數據相互割裂封閉,存在信息孤島問題。各類機構代碼長度、含義、作用不同,有的部門如工商、民政、機構編制部門等,在法人和其他組織成立時賦碼;有的部門如人民銀行、稅務部門等,在行使管理職能過程中再次賦碼。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設立和辦理相關業務時,需到多個部門申請代碼,有的還收取費用。多個代碼共存現象較為普遍,影響了同一主體信息比對,增加了社會負擔,降低了行政效率。
  二、統一代碼設計方案
 。ㄒ唬┗驹瓌t。
  1.兼容并蓄,降低成本。以當前基礎較好、應用廣泛的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最大限度滿足各部門管理需求,降低另建及改造成本,減輕社會負擔。
  2.統一標準,分步實施。制定統一代碼制度建設相關標準,確定代碼位數和構成。設立過渡期,實現現有各類機構代碼逐步向統一代碼過渡。
  3.立足當前,著眼長遠。以滿足需求、便利管理為導向,制定適合當前各部門兼容使用的編碼規則,為將來各部門之間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打好基礎。
 。ǘ┙y一代碼構成。
  從唯一、統一、共享、便民和低成本轉換等角度綜合考慮,統一代碼設計為18位,由登記管理部門代碼、機構類別代碼、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校驗碼五個部分組成(見附件)。為便于行業管理和社會識別,統一代碼的第一、二、三部分體現了登記管理部門、機構類別和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兼容了當前各登記管理部門行之有效的有含義代碼功能。為保證唯一性和穩定性,第四部分設計為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充分體現了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建立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的要求。為防止出現錯誤,第五部分設計為校驗碼。
  第一部分(第1位):登記管理部門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例如,機構編制、民政、工商三個登記管理部門分別使用1、2、3表示,其他登記管理部門可使用相應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第二部分(第2位):機構類別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登記管理部門根據管理職能,確定在本部門登記的機構類別編碼。例如,機構編制部門可用1表示機關單位,2表示事業單位,3表示由中央編辦直接管理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民政部門可用1表示社會團體,2表示民辦非企業單位,3表示基金會;工商部門可用1表示企業,2表示個體工商戶,3表示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三部分(第3—8位):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使用阿拉伯數字表示。例如,國家用100000,北京用110000,注冊登記時由系統自動生成,體現法人和其他組織注冊登記及其登記管理機關所在地,既滿足登記管理部門按地區管理需求,也便于社會對注冊登記主體所在區域進行識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 2260—2007〕)
  第四部分(第9—17位):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參照《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GB 11714—1997〕)
  第五部分(第18位):校驗碼,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ㄈ┙y一代碼的主要特性。
  1.唯一性。統一代碼及其9位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在全國范圍內是唯一的。一個主體只能擁有一個統一代碼,一個統一代碼只能賦予一個主體。主體注銷后,該代碼將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詢功能。例如,一個主體由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按照法定程序,需依法注銷該事業單位,再設立新企業。新設立企業是一個新主體,需賦予新的統一代碼。
  2.兼容性。統一代碼最大程度地兼容現有各類機構代碼,既能體現無含義代碼的穩定可靠,又能發揮有含義代碼便于分類管理的作用,最大程度地減少改造成本。統一代碼在第二、三部分設計了機構類別代碼和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與工商注冊號、事業單位證書號、機構信用代碼相應部分含義一致。第四部分主體標識碼采用組織機構代碼,保證了統一代碼與組織機構代碼有效銜接。
  3.穩定性。統一代碼一經賦予,在其主體存續期間,主體信息即使發生任何變化,統一代碼均保持不變。例如,法人和其他組織遷徙或變更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等,均不改變其統一代碼。
  4.全覆蓋。統一代碼制度實施后,對新設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注冊登記時發放統一代碼;對已設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適當方式換發統一代碼,實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全覆蓋。
  三、統一代碼制度改革方案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機構代碼制度改革的總目標是建立覆蓋全面、穩定且唯一的統一代碼制度,實現管理從多頭到統一轉變、資源從分散到統籌轉變、流程從脫節到銜接轉變,為轉變政府職能、提升行政效能、減輕法人和其他組織負擔奠定基礎。
 。ㄒ唬┟魑鷻嘭,加強協同。
  國家標準化管理部門會同登記管理部門、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負責制定統一代碼國家標準。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統一代碼資源,建設和運行維護統一代碼數據庫,為各部門提供信息服務,加強統一代碼賦碼后的校核。登記管理部門負責在法人和其他組織注冊登記時發放統一代碼,并將基本登記信息及其變更情況及時提供給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會同登記管理部門建立統一代碼重錯碼核查和信息共享機制,定期通報賦碼和信息回傳情況。
 。ǘ┰搭^賦碼,全面覆蓋。
  對新設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注冊登記時發放統一代碼,標注在注冊登記證(照)上。法人和其他組織由現行的注冊登記代碼、組織機構代碼分別申領辦理,改為一次申領辦理,取得唯一統一代碼;由現行自愿申領組織機構代碼,改為源頭賦統一代碼,形成準入登記與賦碼同步完成機制,確保統一代碼覆蓋所有法人和其他組織。
 。ㄈ╊A賦碼段,回傳信息。
  統一代碼中的9位主體標識碼由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先按5年需求(含存量),一次性向國家登記管理部門預賦足量、連續的組織機構代碼碼段,各級登記管理機關按規則在辦理注冊登記時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時賦統一代碼,賦碼后將統一代碼及相關信息按規定期限回傳統一代碼數據庫,及時向社會公開并與其他部門共享。信息回傳周期采取分類管理方式,具備網絡條件的登記管理機關回傳周期為1個工作日,不具備網絡條件的登記管理機關回傳周期為7個或10個工作日,具體由登記管理部門與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商定。各。▍^、市)登記管理部門應向同級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提供具備網絡條件的各級登記管理機關名錄并及時更新。統一代碼制度實施后,每年對實施情況開展監測;5年后組織專家對賦碼方式開展終期評估,根據實施情況和專家意見,建立賦碼工作長效機制。
 。ㄋ模┢椒過渡,有序推進。
  本方案實施后,各有關部門應盡快完成現有機構代碼向統一代碼過渡。短期內難以完成的部門可設立過渡期,在2017年底前完成。有特殊困難的個別領域,最遲不得晚于2020年底。在過渡期內,統一代碼與現有各類機構代碼并存,各登記管理部門盡快建立統一代碼與舊注冊登記碼的映射關系,保證信息在全國統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等實現互聯共享,同時對本方案實施前已設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換發統一代碼,逐步完成存量代碼和登記證(照)轉換。未轉換的舊登記證(照)在過渡期內可繼續使用。過渡期結束后,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登記管理部門的舊登記證(照)停止使用,全部改為使用登記管理部門發放、以統一代碼為編碼的新登記證(照)。
  四、組織實施
  建立由發展改革委牽頭的協調機制,解決本方案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本方案由登記管理部門會同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按照不同領域分期分批實施。工商部門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他登記管理部門在2015年底前實施。本方案實施前,有關部門要做好制定統一代碼標準、改造注冊登記系統、預賦和分配碼段等工作。推動制定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條例,形成實施統一代碼的強制性國家標準。統一代碼制度建設所需經費納入同級政府預算。對新設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發放統一代碼,以及對已設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換發統一代碼,均不收取費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本方案的宣傳解讀和輿論引導。

  附件: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構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進一步做好減免稅管理有關工作,現將國家稅務總局修訂后的《稅收減免管理辦法》予以發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6月8日

稅收減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減免稅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對減免稅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減免稅是指國家對特定納稅人或征稅對象,給予減輕或者免除稅收負擔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包括稅基式減免、稅率式減免和稅額式減免三類。不包括出口退稅和財政部門辦理的減免稅。
  第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則,規范減免稅管理,及時受理和核準納稅人申請的減免稅事項。
  第四條 減免稅分為核準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核準類減免稅是指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稅務機關核準的減免稅項目;備案類減免稅是指不需要稅務機關核準的減免稅項目。
  第五條 納稅人享受核準類減免稅,應當提交核準材料,提出申請,經依法具有批準權限的稅務機關按本辦法規定核準確認后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批準權限的稅務機關核準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
  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當具備相應的減免稅資質,并履行規定的備案手續。
  第六條 納稅人依法可以享受減免稅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繳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在稅收征管法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減免稅,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
  第七條 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減免稅規定條件的或者采用欺騙手段獲取減免稅的、享受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以及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相關程序自行減免稅的,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章 核準類減免稅的申報和核準實施


  第八條 納稅人申請核準類減免稅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按要求報送相應的材料。
  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第九條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出的減免稅申請,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ㄒ唬┥暾埖臏p免稅項目,依法不需要由稅務機關核準后執行的,應當即時告知納稅人不受理;
 。ǘ┥暾埖臏p免稅材料存在錯誤的,應當告知并允許納稅人更正;
 。ㄈ┥暾埖臏p免稅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納稅人;
 。ㄋ模┥暾埖臏p免稅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減免稅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申請。
  第十條 稅務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減免稅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一條 減免稅的審核是對納稅人提供材料與減免稅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
  第十二條 減免稅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準予減免稅的書面決定。依法不予減免稅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納稅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以及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 納稅人在減免稅書面核準決定未下達之前應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納稅人在減免稅書面核準決定下達之后,所享受的減免稅應當進行申報。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情形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減免稅資質進行重新審核。


第三章 備案類減免稅的申報和備案實施


  第十四條 備案類減免稅的實施可以按照減輕納稅人負擔、方便稅收征管的原則,要求納稅人在首次享受減免稅的申報階段在納稅申報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進行備案,也可以要求納稅人在申報征期后的其他規定期限內提交報備資料進行備案。
  第十五條 納稅人隨納稅申報表提交附送材料或報備材料進行備案的,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報送以下資料:
 。ㄒ唬┝忻鳒p免稅的項目、依據、范圍、期限等;
 。ǘp免稅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報送的材料。
  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請的減免稅備案,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ㄒ唬﹤浒傅臏p免稅材料存在錯誤的,應當告知并允許納稅人更正;
 。ǘ﹤浒傅臏p免稅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納稅人;
 。ㄈ﹤浒傅臏p免稅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減免稅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備案。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減免稅備案,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八條 備案類減免稅的審核是對納稅人提供資料完整性的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對備案材料進行收集、錄入,納稅人在符合減免稅資質條件期間,備案材料一次性報備,在政策存續期可一直享受。
  第二十條 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的,應當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減免稅到期的,應當停止享受減免稅,按照規定進行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情形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



第四章 減免稅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結合稅收風險管理,將享受減免稅的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情況納入風險管理,加強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ㄒ唬┘{稅人是否符合減免稅的資格條件,是否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減免稅;
 。ǘ┘{稅人享受核準類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是否根據變化情況經稅務機關重新審查后辦理減免稅;
 。ㄈ┘{稅人是否存在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騙取減免稅的行為;
 。ㄋ模p免稅稅款有規定用途的,納稅人是否按照規定用途使用減免稅款;
 。ㄎ澹p免稅有規定減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稅收減免;
 。┦欠翊嬖诩{稅人應經而未經稅務機關批準自行享受減免稅的情況;
 。ㄆ撸┮严硎軠p免稅是否按時申報。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享受核準類或備案類減免稅的,對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材料有留存備查的義務。納稅人在稅務機關后續管理中不能提供相關印證材料的,不得繼續享受稅收減免,追繳已享受的減免稅款,并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稅務機關在納稅人首次減免稅備案或者變更減免稅備案后,應及時開展后續管理工作,對納稅人減免稅政策適用的準確性進行審核。對政策適用錯誤的告知納稅人變更備案,對不應當享受減免稅的,追繳已享受的減免稅款,并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將減免稅核準和備案工作納入崗位責任制考核體系中,建立稅收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
 。ㄒ唬┙⒔∪珳p免稅跟蹤反饋制度。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對減免稅核準和備案工作情況進行跟蹤與反饋,適時完善減免稅工作機制;
 。ǘ┙p免稅案卷評查制度。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各類減免稅資料案卷,妥善保管各類案卷資料,上級稅務機關應定期對案卷資料進行評查;
 。ㄈ┙蛹壉O督制度。上級稅務機關應建立經常性的監督制度,加強對下級稅務機關減免稅管理工作的監督,包括是否按本辦法規定的權限、條件、時限等實施減免稅核準和備案工作。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需要對納稅人提交的減免稅材料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實地核查,并將核查情況記錄在案。上級稅務機關對減免稅實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時長的,可委托企業所在地的區縣稅務機關具體組織實施。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批準或者核實錯誤,造成企業未繳或少繳稅款,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稅務機關越權減免稅的,除依照稅收征管法規定撤銷其擅自作出的決定外,補征應征未征稅款,并由上級機關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對享受減免稅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進行事后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有關專業技術或經濟鑒證部門認定失誤的,應及時與有關認定部門協調溝通,提請糾正后,及時取消有關納稅人的優惠資格,督促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有關部門非法提供證明,導致未繳、少繳稅款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單個稅種的減免稅核準備案管理制度,依據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抖愂諟p免稅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印發)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6號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 26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為進一步落實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有關事項,現決定:

  一、廢止《關于印發<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和<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的通知》(體改生[1992]31號)。

  二、對4件規章、1件規范性文件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件)

  附件:決定修改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201506/W020150617372336756105.pdf

主任:徐紹史

2015年5月30日



附件
決定修改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序號 類別 名稱及文號 發文單位及日期 修改內容
1規章《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9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2005年3月4日刪除第八條第(一)項中的“2.注冊資金不低于50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刪除第九條第(一)項中的“2.注冊資金不低于20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刪除第十條第(一)項:“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2規章《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3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2012年3月2日刪除第九條第(一)項:“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刪除第十條第(一)項:“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刪除第十一條第(一)項:“注冊資本金不少于300萬元人民幣”。
3規章《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電監會第9號令)電監會2005年11月7日將第十七條第(三)項修改為:(三)企業最近2年的年度財務報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業成立以來的年度財務報告”。
4規章《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電監會第28號令)電監會2009年12月18日刪除第八條第二款:
“申請人取得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或者變更經營范圍”。刪除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5規 范 性文件《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2009年修訂)》(發改投資[2009]80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2009年3月26日刪除第四條第(四)項:“注冊資金不少于80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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