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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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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歷五月十四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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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銀監會關于促進民營銀行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發〔2015〕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銀監會《關于促進民營銀行發展的指導意見》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6月22日



關于促進民營銀行發展的指導意見
銀監會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民營銀行發展的部署和要求,提升銀行業對內開放水平,銀監會積極推動民營銀行試點工作,不斷完善監管配套措施,取得了階段性成果。為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促進民營銀行持續健康發展,為實體經濟特別是中小微企業、“三農”和社區,以及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更有針對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遵循市場規律,在加強監管前提下,積極推動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提高審批效率,進一步豐富和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體系,激發民營經濟活力。促進民營銀行依法合規經營、科學穩健發展,鼓勵民營銀行創新發展方式,提高金融市場競爭效能,增強對中小微企業、“三農”和社區等經濟發展薄弱環節和領域的金融支持力度,更好服務實體經濟。
  二、基本原則
 。ㄒ唬┓e極發展,公平對待。促進民營銀行發展是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激發金融市場活力、優化金融機構體系的具體舉措,是加強中小微企業、“三農”和社區金融服務的重要突破口。要對民間資本、國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等各類資本公平對待、一視同仁,積極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依法發起設立民營銀行。通過鼓勵民營銀行開展產品、服務、管理和技術創新,為銀行業持續發展、創新發展注入新動力。
 。ǘ┮婪ê弦,防范風險。嚴格按照現有法律法規,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成熟一家,設立一家,防止一哄而起;由民間資本自愿申請,監管部門依法審核,民營銀行合規經營,經營失敗平穩退出。在促進民營銀行穩健發展的同時,堅守風險底線,引導民營銀行建立風險防范長效機制,著力防范關聯交易風險和風險外溢,確保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保障金融市場安全高效運行和整體穩定。
 。ㄈ┭驖u進,創新模式。通過存量改造,鼓勵民間資本入股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民間資本通過增資擴股、股權受讓、二級市場增持等方式進入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合規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民間資本參與農村信用社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支持民間資本參與高風險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處置等;通過增量改革,積極穩妥推進新設民營銀行,鼓勵民營銀行探索創新“大存小貸”、“個存小貸”等差異化、特色化經營模式,提高與細分市場金融需求的匹配度。
  三、準入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國銀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積極支持民間資本與其他資本按同等條件進入銀行業。
 。ㄒ唬﹫猿忠婪ê弦,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以自有資金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投資入股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民營企業應滿足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具有較長的發展期和穩定的經營表現,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財務狀況、資產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年終分配后凈資產達到總資產30%以上,權益性投資余額不超過凈資產50%等條件。
 。ǘ┓婪讹L險傳遞,做好民營銀行股東遴選。擬投資民營銀行的資本所有者應具有良好的個人聲望,奉公守法、誠信敬業,其法人股東的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要求,關聯企業和股權關系簡潔透明,沒有關聯交易的組織構造和不良記錄。
 。ㄈ┖粚嵃l展基礎,嚴格民營銀行設立標準。設計良好的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結構,確定合理可行的業務范圍、市場定位、經營方針和計劃,建立科學有效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風險管理體系及信息科技架構等。發起設立民營銀行應制訂合法章程,有具備任職所需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銀行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民營銀行注冊資本要求遵從城市商業銀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ㄋ模┙梃b試點經驗,確定民間資本發起設立民營銀行的五項原則。有承擔剩余風險的制度安排;有辦好銀行的資質條件和抗風險能力;有股東接受監管的協議條款;有差異化的市場定位和特定戰略;有合法可行的恢復和處置計劃。
  四、許可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國銀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不斷提高銀行業市場準入透明度,加強對各地民營銀行發起設立工作的指導和服務。
 。ㄒ唬┗I建程序;I建申請由發起人共同向擬設地銀監局提交,擬設地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報銀監會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民營銀行籌建期為批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未能按期籌建的,籌建組應當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銀監會提交延期籌建報告;I建延期不得超過一次,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I建組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銀監會辦理籌建許可注銷手續。
 。ǘ╅_業程序。民營銀行開業申請由籌建組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由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民營銀行在收到開業核準文件并按規定領取金融許可證后,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民營銀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當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開業延期報告。開業延期不得超過一次,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民營銀行未在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核準文件失效,由所在地銀監局辦理開業許可注銷手續,收回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五、穩健發展
 。ㄒ唬┟鞔_定位,創新發展。民營銀行應當確立科學發展方向,明確差異化發展戰略,制定切實可行的經營方針,發揮比較優勢,堅持特色經營,與現有商業銀行實現互補發展,錯位競爭。鼓勵民營銀行著力開展存、貸、匯等基本業務,定位于服務實體經濟特別是中小微企業、“三農”和社區,提供高效和差異化金融服務。支持民營銀行發揮市場化機制優勢,穩步推進業務創新、服務創新、流程創新、管理創新,提高金融服務水平,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利用大數據、云計算、移動互聯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提供普惠金融服務。
 。ǘ┩晟浦卫,防范風險。牢固樹立風險意識,加強社會風險管理。民營銀行應加強自我約束,完善公司治理和內控體系,建立多層次風險防范體系,切實防范風險。一是建立符合發展戰略和風險管理需要的公司治理架構,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制度,明晰職責和議事規則。二是提高董事會履職能力,董事會應勤勉盡責、誠實守信,并承擔銀行經營和管理的最終責任。三是明晰股東責任,大股東應明確治理責任,提高治理效率;明確發展責任,支持銀行持續補充資本,提高抗風險能力;明確合規責任,不借助大股東地位干預民營銀行正常經營,不施加不當的經營指標壓力。四是加強風險管理,科學設定風險偏好,完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提高全面風險管理水平。五是加強關聯交易管理,嚴格控制關聯授信余額,防范不當關聯交易風險。六是強化市場約束和提高透明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鼓勵將股東承諾作為重大事項納入信息披露范圍。
  六、加強監管
  監管部門要加快轉變職能,明確監管責任,形成規制統一、權責明晰、運轉協調、安全高效的民營銀行監管體系,為民營銀行穩健發展提供保障。
 。ㄒ唬﹫猿秩瘫O管。監管部門要加強審慎監管,制定民營銀行監管制度框架,健全系統性風險監測評估體系;嚴格市場準入,構筑風險防范的第一道防線;加強事中、事后監督和風險排查,加強對重大風險的早期識別和預警;提高監管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避免出現監管真空,防止監管套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抓緊研究建立與監管部門之間信息共享、風險處置等方面的協作機制,就處置民營銀行突發事件及市場退出等建立協調機制,明確各方責任,細化工作程序,強化制度約束。
 。ǘ﹫猿謩撔卤O管。監管部門應深入研究民營銀行的業務特點和發展趨勢,堅持“鼓勵與規范并重,創新與防險并舉”的監管原則,以提高民營銀行綜合競爭力為基本導向,加強監管引領,創新監管手段,不斷豐富監管工具箱,適時評估和改進監管安排;簡化監管流程,提高監管透明度;優化監管資源,突出屬地銀監局聯動監管,更好貼近民營銀行發展的新要求,探索建立既適應民營銀行發展實踐又符合國際慣例的有效監管機制。
 。ㄈ﹫猿謪f同監管。在強化監管的同時,各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溝通協調,加快推進有利于民營銀行發展的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加快相關金融創新的制度研究與機制完善,同時不斷完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盡量減少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失敗對金融市場的沖擊,切實促進民營銀行持續健康發展。
  七、營造環境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促進民營銀行發展工作,進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開拓進取,抓好落實,及時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營造良好金融環境,引導民營銀行科學發展。
 。ㄒ唬┘訌姽ぷ髦笇,營造良好改革環境。監管部門要結合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布局特點,引導各地區合理、有序推動民營銀行發展,統籌規劃,穩步推進,加強輔導,完善籌建方案和風險防范安排,及時總結成功經驗和良好做法,保護民間資本合法權益,努力營造促進民營銀行發展的改革環境。
 。ǘ┩七M制度建設,營造良好信用環境。良好的社會誠信環境是民營銀行控制信用風險的重要保障。要從社會監督等方面完善監控體制,積極推進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統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的建設和運用,建立健全違約通報懲戒機制,通過增加失信成本,提高借貸關系的質量和穩定性。加大對惡意逃廢債行為的打擊力度,建立對逃廢債企業責任人的追究制度。
 。ㄈ┳龊媒M織落實,營造良好經營環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結合區域金融發展戰略,定期發布指導意見,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明確市場定位和階段性發展目標,調整信貸結構、優化資源配置。組織協調金融機構加強信息交流、資源共享和同業合作,努力營造有利于民營銀行發展的經營環境。
 。ㄋ模⿵娀袠I自律,營造良好競爭環境。針對當前銀行業特點和發展趨勢,以規范經營為重點,強化行業自律,整頓和規范金融市場秩序,限制惡性競爭,構建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
 。ㄎ澹┘訌娦麄饕龑,營造良好輿論環境。各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做好政策解讀,加強輿論引導,主動回應社會關切,為民營銀行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公安部



  《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5月20日國家民委第5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公安部同意,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 王正偉

   公安部部長 郭聲琨

   2015年6月16日

  

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根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族成份,是指在戶口登記中填寫的經國家正式確認的民族名稱。

  第四條 國務院民族事務部門和公安部門負責指導、監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其父親或者母親的民族成份確認、登記。

  本辦法所稱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與繼子女有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

  第六條公安部門在辦理新增人口戶口登記時,應當根據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確認其民族成份。

  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應當根據其父母共同簽署的民族成份填報申請書予以確認并登記。

  第七條 公民民族成份經確認登記后,一般不得變更。

  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ㄒ唬└改富橐鲫P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直接撫養的一方不同的;

 。ǘ└改富橐鲫P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繼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ㄈ┢涿褡宄煞菖c養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在其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的兩年內,可以依據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一次。

  第八條 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變更民族成份,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應當由其本人提出申請。

  第九條 未滿十八周歲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ㄒ唬⿻嫔暾垥;

  根據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變更申請的,書面申請書應當由直接撫養的一方簽署;根據養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變更申請的,書面申請書應當由公民養父母共同簽署;根據繼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變更申請的,書面申請書應當由與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與繼母(父)共同簽署。申請之日公民已年滿十六周歲的,申請人應當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見。

 。ǘ┕癖救说木用駪艨诓炯肮竦酿B(繼)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ㄈ┮罁福福┑拿褡宄煞萆暾堊兏,需提供離婚證明;依據繼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的,需提供生父(母)與繼母(父)的婚姻關系證明;依據養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的,需提供收養證明;

 。ㄋ模┤缇用駪艨诓静荒荏w現父母子女關系的,需提供公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ㄎ澹┢渌嚓P證明材料。

  第十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ㄒ唬┯杀救颂峤坏臅嫔暾垥;

 。ǘ┕癖救思捌涓改傅木用駪艨诓、居民身份證;

 。ㄈ┤缇用駪艨诓静荒荏w現公民與父母子女關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ㄋ模┢渌嚓P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變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暾埲讼驊艏诘氐目h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ǘ┛h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對變更申請提出初審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退回,并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審批。

  對于十個工作日內不能提出初審意見的,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ㄈ┥弦患壢嗣裾褡迨聞詹块T應當在收到審批申請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批意見,并反饋給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

 。ㄋ模┛h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應當在收到審批意見的十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意見告知申請人。審批同意的,并將審批意見、公民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抄送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

 。ㄎ澹┕膊块T應當依據市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的審批意見,嚴格按照公民戶籍主項信息變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公民民族成份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各級民族事務部門應當建立民族成份變更定期備案制度。

  地市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應當每半年將本行政轄區內的民族成份變更審批情況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備案一次。

  省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應當每一年將本行政轄區內的民族成份變更統計數據向國務院民族事務部門備案一次。

  第十三條 各級民族事務部門與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公民民族成份登記信息化建設,建立民族成份信息共享機制,定期交換民族成份登記、變更統計信息。

  第十四條 各級民族事務部門與公安部門應當建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的協商聯絡和監督檢查機制。

  第十五條公民對本人或者其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的民族成份的確認、登記、變更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公民隱瞞真實情況,偽造、篡改、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務部門應當撤銷審批意見,公安部門應當撤銷變更登記,同時通報相關部門收回該公民依據虛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關權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民族事務部門、公安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ㄒ唬⿲Ψ蠗l件的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ǘo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登記、審批、變更公民民族成份的;

 。ㄈ┻`規審批公民民族成份變更申請的;

 。ㄋ模┻`規登記或者變更公民民族成份的。

  第十八條 違規確認或者更改的公民民族成份,由公安部門按照市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出具的調查處理意見書予以更正。

  公民民族成份在戶籍管理過程中被錯報、誤登的,由公安部門按照糾錯程序更正其民族成份。

  第十九條 未定族稱公民的民族成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結婚生育或者依法收養的子女取得中國國籍的,其民族成份應當依據中國公民的民族成份確定。

  外國人取得中國國籍的,其民族成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和公安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和公安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適當調整確認公民民族成份變更申請的審批權限,并向國務院民族事務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的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函〔2015〕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重點任務分工方案》(以下簡稱《分工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落實。
  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按照《分工方案》的要求,進一步分解細化涉及本部門的工作,抓緊制定具體措施,逐項推進落實。同一項工作涉及多個部門的,牽頭部門要加強協調,有關部門要密切協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加快推進各項工作,確保政策落地生效。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做好跟蹤分析、統籌協調、督促檢查等工作,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6月18日




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重點任務分工方案

序號 工作任務
負責單位
時間進度
1 把穩定和擴大就業作為經濟運行合理區間的下限,將城鎮新增就業、調查失業率作為宏觀調控重要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計局(列第一位者為牽頭單位,下同) 持續實施
2 加強財稅、金融、產業、貿易等經濟政策與就業政策的配套銜接,建立宏觀經濟政策對就業影響評價機制 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 持續實施
3 建立公共投資和重大項目建設帶動就業評估機制 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持續實施
4 開展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中央財政給予綜合獎勵;創新政府采購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業享受相關優惠政策面臨的條件認定、企業資質等不合理限制門檻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持續實施
5 將失業保險基金支持企業穩崗政策實施范圍由兼并重組企業、化解產能過剩企業、淘汰落后產能企業等三類企業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 省級人民政府 2015年7月底前出臺具體措施

6 淘汰落后產能獎勵資金、依據兼并重組政策規定支付給企業的土地補償費要優先用于職工安置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省級人民政府 持續實施
7 完善失業監測預警機制,建立應對失業風險的就業應急預案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統計局 持續實施
8 年內出臺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意見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方案,實現“一照一碼” 工商總局、發展改革委、稅務總局、質檢總局、中央編辦、法制辦 2015年12月底前出臺具體措施

9 放松經營范圍登記管制,支持各地結合實際放寬新注冊企業場所登記條件限制,推動“一址多照”、集群注冊等住所登記改革 工商總局,省級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底前出臺具體措施

10 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再取消下放一批制約經濟發展、束縛企業活力等含金量高的行政許可事項 國務院審改辦 持續實施
11 加快發展市場化、專業化、集成化、網絡化的眾創空間;對符合條件的眾創空間等新型孵化機構適用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優惠政策;有條件的地方可對眾創空間的房租、寬帶網絡、公共軟件等給予適當補貼,或通過盤活商業用房、閑置廠房等資源提供成本較低的場所 科技部、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共青團中央,省級人民政府 持續實施
12 運用財稅政策,支持風險投資、創業投資、天使投資等發展 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 持續實施
13 加快設立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和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鼓勵地方設立創業投資引導等基金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部 2015年12月底前出臺具體措施

14 加快創業板等資本市場改革,強化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融資、交易等功能,規范發展服務小微企業的區域性股權市場;開展股權眾籌融資試點,積極探索和規范發展互聯網金融,發展新型金融機構和融資服務機構 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 持續實施
15 將小額擔保貸款調整為創業擔保貸款,明確支持對象、標準和條件,貸款最高額度統一調整為10萬元;健全貸款發放考核辦法和財政貼息資金規范管理約束機制,完善擔;鸫魤馁~核銷辦法 人民銀行、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5年9月底前出臺具體措施

16 實施更加積極的促進就業創業稅收優惠政策,將企業吸納就業稅收優惠的人員范圍由失業一年以上人員調整為失業半年以上人員 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5年7月底前出臺具體措施

17 抓緊推廣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稅收試點政策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15年12月底前出臺具體措施

18 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具有強制壟斷性的經營服務性收費、行業協會商會涉企收費,落實涉企收費清單管理制度和創業負擔舉報反饋機制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持續實施
19 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職創業、離崗創業有關政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 持續實施
20 加快推進中央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試點政策推廣 財政部、科技部、知識產權局 持續實施
21 完善科技人員創業股權激勵政策,放寬股權獎勵、股權出售的企業設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財政部、科技部 2015年12月底前出臺具體措施

22 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落實定向減稅和普遍性降費政策;依托存量資源整合創建一批農民工返鄉創業園;依托基層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設施等公共平臺,提供創業指導和服務;支持農民網上創業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省級人民政府 2015年6月底前出臺具體措施

23 支持舉辦創業訓練營、創業創新大賽、創新成果和創業項目展示推介等活動,搭建創業者交流平臺,培育創業文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科技部、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省級人民政府 持續實施
24 對勞動者創辦社會組織、從事網絡創業符合條件的,給予相應創業扶持政策 省級人民政府 持續實施
25 推進創業型城市創建,對政策落實好、創業環境優、工作成效顯著的,按規定予以表彰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持續實施
26 落實完善見習補貼政策,對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見習單位,適當提高見習補貼標準 省級人民政府 2015年7月底前出臺具體措施

27 將求職補貼調整為求職創業補貼,對象范圍擴展到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 省級人民政府 2015年7月底前出臺具體措施

28 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可參照高校畢業生享受相關就業補貼政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殘聯、財政部 2015年7月底前出臺具體措施

29 規范公益性崗位開發和管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持續實施
30 加快完善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扶持政策 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殘聯 2015年12月底前出臺具體措施
31 完善職業培訓、就業服務、勞動維權“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加強農民工輸出輸入地勞務對接,加強對轉移就業農民工的跟蹤服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 持續實施
32 扶持自主擇業軍轉干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調整完善促進軍轉干部及隨軍家屬就業稅收政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稅務總局 持續實施
33 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提高服務均等化、標準化和專業化水平;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的創業服務功能;將職業介紹補貼和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補助合并調整為就業創業服務補貼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 2015年9月底前出臺具體措施

34 逐步建成以省級為基礎、全國一體化的就業信息化格局;實現就業管理和就業服務工作全程信息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持續實施
35 加快建立統一規范靈活的人力資源市場,消除城鄉、行業、身份、性別、殘疾等影響平等就業的制度障礙和就業歧視;推進人力資源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和標準化建設;加強對企業招聘行為、職業中介活動的規范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商總局、全國婦聯 持續實施
36 優化高校學科專業結構,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大規模開展職業培訓,加大創業培訓力度;把創新創業課程納入國民教育體系;重點實施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和失業人員轉業轉崗培訓;支持企業開展新型學徒制培訓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全國總工會 持續實施
37 對實現就業或自主創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可以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 民政部、財政部 持續實施
38 將就業創業工作納入政績考核,細化目標任務、政策落實、就業創業服務、資金投入、群眾滿意度等指標,提高權重,并層層分解,督促落實 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省級人民政府 持續實施
39 各級人民政府要在財政預算中合理安排就業相關資金;進一步規范就業專項資金管理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省級人民政府 持續實施
40 建立健全就業創業統計監測體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統計局、工商總局、教育部、全國婦聯 持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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