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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


中共中央辦公廳



新華社北京7月28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規定》按照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要求,對解決干部能上不能下問題作出具體規定,規范了工作程序,建立了工作責任制,是做好新時期干部工作的重要遵循!兑幎ā返念C布實施,對于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完善從嚴管理干部隊伍制度體系,著力解決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等問題,推動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建設高素質干部隊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將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納入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的重要內容,堅持原則、敢于負責,做到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要正確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護干部干事創業、改革創新的積極性。要加強督促檢查,對貫徹落實《規定》不力的,嚴肅追究責任。

《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全文如下。


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完善從嚴管理干部隊伍制度體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選人用人機制,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干部隊伍,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重點是解決干部能下問題。必須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實事求是、公道正派,堅持人崗相適、人盡其才,堅持依法依規、積極穩妥,著力解決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等問題,促使領導干部自覺踐行“三嚴三實”要求,推動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地方縣級以上黨政機關的領導干部。

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參照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主要規范對有關領導干部的組織調整。涉及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黨的紀律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四條 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既要嚴格執行干部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等制度規定,又要加大問責追究、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等的工作力度。

第五條 嚴格執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免職(退休)手續。確因工作需要而延遲免職(退休)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研究提出意見,報上一級黨組織同意。

第六條 嚴格執行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屆數和最高任職年限,一般不得延長。加強任期內考核和管理,經考核認定不適宜繼續任職的,應當中止任期、免去現職,不得以任期未滿為由繼續留任。干部任期內免職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七條 加大領導干部問責力度。除《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第五條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當對有關領導干部實行問責:

(一)落實從嚴治黨責任不力,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到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在較短時間內連續出現違紀違法問題的;

(二)法治觀念淡薄,不依法辦事,不按法定程序決策,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三)抓作風建設不力,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比較突出的;

(四)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營私舞弊,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用人上不正之風比較突出的;

(五)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邊工作人員教育管理不嚴、約束不力,甚至默許其利用自身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發生上述情形的,對有關領導干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包括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問責程序按照《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執行。

第八條 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干部應當進行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不宜在現崗位繼續任職。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組織提醒、教育或者函詢、誡勉沒有改正,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必須及時予以調整:

(一)不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動搖,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的;

(三)違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獨斷專行或者軟弱渙散,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決定,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的;

(四)組織觀念淡薄,不執行重要情況請示報告制度,或者個人有關事項不如實填報甚至隱瞞不報的;

(五)違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的;

(六)不敢擔當、不負責任,為官不為、庸懶散拖,干部群眾意見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職責、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單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處于落后狀態,或者出現較大失誤的;

(八)品行不端,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倫理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九)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不適宜擔任其所任職務的;

(十)其他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

第九條 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考察核實。綜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時考核、任職考察、巡視、審計、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民主評議、信訪舉報核實等情況,有針對性地考察核實,作出客觀公正評價和準確認定。要注重聽取群眾反映、了解群眾口碑,特別是聽取工作對象、服務對象等相關人員的意見。

(二)提出調整建議。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根據考察核實結果,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提出調整建議。調整建議包括調整原因、調整方式等內容。提出調整建議前,應當與干部本人談話,說明調整理由,聽取其陳述意見。

(三)組織決定。黨委(黨組)召開會議集體研究,作出調整決定。作出決定前,應當聽取有關方面意見。

(四)談話。黨委(黨組)負責同志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同志與調整對象進行談話,宣布組織決定,認真細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任免程序。對選舉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

干部本人對調整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調整決定的執行。從干部調整崗位的次月起,調整其級別和工資待遇。

第十條 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應當根據其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區分不同情形,采取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對非個人原因不能勝任現職崗位的,應當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一條 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影響期滿后,對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提拔任職。

第十二條 干部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謴徒】岛,參照原任職務層次作出安排。

第十三條 干部因違紀違法應當免職的,按照規定程序及時予以免職。

第十四條 在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嚴明工作紀律,不得搞好人主義,不得避重就輕、以紀律處分規避組織調整或者以組織調整代替紀律處分,不得借機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責任制,黨委(黨組)承擔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是第一責任人,組織(人事)部門承擔具體工作責任。把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作為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的重要內容,堅持原則、敢于負責,做到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加強對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情況,對應當調整的干部及時作出調整。對調整下來的干部,給予關心幫助,有針對性地加強教育管理。正確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護干部干事創業、改革創新的積極性,寬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誤。

第十六條 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加強對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檢查,了解掌握相關工作情況。對工作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嚴格追究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可以依據本規定,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

關于印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5]458號



財建[2015]4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規范和加強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財政部制定了《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玻埃保的辏吩拢保啡

附件: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引導地方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及民族貿易、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旨在引領帶動地方積極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業的有效途徑,支持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加大對薄弱環節的投入,突破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短板與瓶頸,建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長效機制,有效促進形成“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良好局面。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點、加強監督的原則,實行?顚S,專項管理,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條 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民委等部門確定專項資金支持重點。財政部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并對專項資金的管理情況和實施效果等開展預算監管和績效管理。

  第六條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包括:

 。ㄒ唬┬∥⑵髽I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

 。ǘ┲行∑髽I參加重點展會、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中小企業創新活動、融資擔保及國內貿易信用保險等。

 。ㄈ┟褡遒Q易和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發展。

 。ㄋ模┢渌龠M中小企業發展的工作。

  第七條 財政部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國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決策部署適時適當調整專項資金支持的重點領域,并通過發布工作指南等組織實施。

  第八條 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工作,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向財政部等部門申報。申報城市應按照工作指南要求編制實施方案,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部門按照工作指南明確的程序組織競爭性評審,確定示范城市。

  財政部負責確定示范期內對示范城市的資金支持總額,并根據資金需求、預算安排進度要求、管理績效等因素分年撥付。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

  第九條 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工作,省級財政、工信、科技、商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引導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示范城市加大對重點工作的支持,推動示范城市積極開展先行先試,發揮好示范帶動作用;具備條件的工作由財政部分別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部門專項組織實施,不斷擴大中小企業受益范圍,切實提高各專項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十條 對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工作,國家民委綜合考慮有關省份民族貿易企業網點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布局、供需平衡、上年度預算執行及績效評價等情況,提出年度專項資金分配建議,財政部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審核后切塊下達到有關省份。

  民族貿易企業和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有關省份包括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等5個民族自治區;貴州、云南、青海等3個多民族;吉林、湖北、湖南、四川、甘肅等5個轄有民族自治州的省。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補助對象按照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和企業等分類,專項資金補助根據支持內容的不同,可以采取無償資助、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財政部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定期評價和退出機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并加強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

  第十四條 財政部會同相關部門加強預算監管,對監管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相關部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并及時將專項資金分配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14〕38號),財政部、國家民委《關于印發<民族貿易企業網點建設和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4〕234號)同時廢止。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全國第二次大督查發現問題進行整改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函〔2015〕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推動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進一步落實并取得成效,2015年5月下旬至6月中旬,國務院部署開展了對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第二次大督查。同時,審計署進行了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從督查和審計情況看,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胸懷全局、主動作為、改革創新、不畏困難、講求實效,推動重點工作取得積極進展,總體情況是好的。但個別地區和部門在貫徹落實重大政策措施中還存在工作不協調、落實不到位、工作進度慢等問題,也存在欺上瞞下、弄虛做假和工作不作為等極個別現象。這些問題和現象的存在,影響了財政預算的執行、項目投資的落地和年度各項工作任務的如期完成,更有個別問題和現象擾亂了正常工作秩序,違反了財經紀律,積聚了經濟風險,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對此,必須認真糾正,嚴肅整改。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關于對發現問題抓緊徹底整改的要求,現就需要整改的事項提出以下要求。
  一、報送整改方案。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針對存在的問題,認真研究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和路徑,挽回問題造成的損失和影響,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并逐一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請于2015年8月15日前報國務院。
  二、報告整改結果。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認真按照整改方案明確的目標和時限完成整改任務,整改報告請于2015年12月31日前報國務院。
  三、高度重視整改工作。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提高對整改工作的認識,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布置,分管負責同志具體負責;涉及多部門的問題,由牽頭部門負責協調,其他部門積極主動配合。對存在的問題要引以為戒,既要抓緊整改又要舉一反三。要以整改為契機,處理解決好存在的問題,同時建立健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長效機制,確保類似問題不再發生。
  在整改過程中,國務院辦公廳將有選擇地進行跟蹤督查,督促各有關地區和部門加快整改進度、落實整改措施。對整改不力、未能按時有效完成整改任務的,國務院領導同志對所在地區和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進行約談。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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