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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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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歷六月十九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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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發〔2015〕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以下簡稱大病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對大病患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的一項新的制度性安排。大病保險試點以來,推動了醫保、醫療、醫藥聯動改革,促進了政府主導與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相結合,提高了基本醫療保障管理水平和運行效率,有力緩解了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為加快推進大病保險制度建設,筑牢全民基本醫療保障網底,讓更多的人民群眾受益,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和目標
 。ㄒ唬┗驹瓌t。
  1.堅持以人為本、保障大病。建立完善大病保險制度,不斷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務可及性,著力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切實避免人民群眾因病致貧、因病返貧。
  2.堅持統籌協調、政策聯動。加強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商業健康保險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銜接,發揮協同互補作用,輸出充沛的保障動能,形成保障合力。
  3.堅持政府主導、專業承辦。強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組織協調、監督管理等方面職責的同時,采取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方式,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和商業保險機構專業優勢,提高大病保險運行效率、服務水平和質量。
  4.堅持穩步推進、持續實施。大病保險保障水平要與經濟社會發展、醫療消費水平和社會負擔能力等相適應。強化社會互助共濟,形成政府、個人和保險機構共同分擔大病風險的機制。堅持因地制宜、規范運作,實現大病保險穩健運行和可持續發展。
 。ǘ┲饕繕。
   2015年底前,大病保險覆蓋所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統稱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醫負擔有效減輕。到2017年,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大病保險制度,與醫療救助等制度緊密銜接,共同發揮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發生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城鄉居民醫療保障的公平性得到顯著提升。
  二、完善大病保險籌資機制
 。ㄒ唬┛茖W測算籌資標準。各地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患大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情況、基本醫;I資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險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學細致做好資金測算,合理確定大病保險的籌資標準。
 。ǘ┓定資金來源。從城鄉居民基本醫;鹬袆澇鲆欢ū壤蝾~度作為大病保險資金。城鄉居民基本醫;鹩薪Y余的地區,利用結余籌集大病保險資金;結余不足或沒有結余的地區,在年度籌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的多渠道籌資機制,保證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ㄈ┨岣呓y籌層次。大病保險原則上實行市(地)級統籌,鼓勵省級統籌或全。▍^、市)統一政策、統一組織實施,提高抗風險能力。
  三、提高大病保險保障水平
 。ㄒ唬┤娓采w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保障對象為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人,保障范圍與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相銜接。參保人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由大病保險對經城鄉居民基本醫保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保障。
  高額醫療費用,可以個人年度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主要測算依據。根據城鄉居民收入變化情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研究細化大病的科學界定標準,具體由地方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規醫療費用的具體范圍由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結合實際分別確定。
 。ǘ┲鸩教岣咧Ц侗壤。2015年大病保險支付比例應達到50%以上,隨著大病保險籌資能力、管理水平不斷提高,進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減輕個人醫療費用負擔。按照醫療費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險支付比例,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鼓勵地方探索向困難群體適當傾斜的具體辦法,努力提高大病保險制度托底保障的精準性。
  四、加強醫療保障各項制度的銜接
  強化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商業健康保險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間的互補聯動,明確分工,細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務等方面做好銜接,努力實現大病患者應保盡保。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覆蓋職工、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有機銜接、政策統一的大病保險制度。推動實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險平穩過渡。
  建立大病信息通報制度,支持商業健康保險信息系統與基本醫保、醫療機構信息系統進行必要的信息共享。大病保險承辦機構要及時掌握大病患者醫療費用和基本醫保支付情況,加強與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經辦服務的銜接,提供“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確保群眾方便、及時享受大病保險待遇。對經大病保險支付后自付費用仍有困難的患者,民政等部門要及時落實相關救助政策。
  五、規范大病保險承辦服務
 。ㄒ唬┲С稚虡I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地方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財政、保險監管部門共同制定大病保險的籌資、支付范圍、最低支付比例以及就醫、結算管理等基本政策,并通過適當方式征求意見。原則上通過政府招標選定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業務,在正常招投標不能確定承辦機構的情況下,由地方政府明確承辦機構的產生辦法。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保費收入,按現行規定免征營業稅,免征保險業務監管費;2015年至2018年,試行免征保險保障金。
 。ǘ┮幏洞蟛”kU招標投標與合同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建立健全招投標機制,規范招投標程序。招標主要包括具體支付比例、盈虧率、配備的承辦和管理力量等內容。符合保險監管部門基本準入條件的商業保險機構自愿參加投標。招標人應當與中標的商業保險機構簽署保險合同,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合同期限原則上不低于3年。因違反合同約定,或發生其他嚴重損害參保人權益的情況,可按照約定提前終止或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責任。各地要不斷完善合同內容,探索制定全。▍^、市)統一的合同范本。
 。ㄈ┙⒋蟛”kU收支結余和政策性虧損的動態調整機制。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則,合理控制商業保險機構盈利率。商業保險機構因承辦大病保險出現超過合同約定的結余,需向城鄉居民基本醫;鸱颠資金;因城鄉居民基本醫保政策調整等政策性原因給商業保險機構帶來虧損時,由城鄉居民基本醫;鸷蜕虡I保險機構分攤,具體分攤比例應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ㄋ模┎粩嗵嵘蟛”kU管理服務的能力和水平。規范資金管理,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獲得的保費實行單獨核算,確保資金安全和償付能力。商業保險機構要建立專業隊伍,加強專業能力建設,提高管理服務效率,優化服務流程,為參保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務。發揮商業保險機構全國網絡優勢,簡化報銷手續,推動異地醫保即時結算。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在承辦好大病保險業務的基礎上,提供多樣化的健康保險產品。
  六、嚴格監督管理
 。ㄒ唬┘訌姶蟛”kU運行的監管。相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協同配合,強化服務意識,切實保障參保人權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等部門要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參保人滿意度為核心的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加強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督促商業保險機構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商業保險機構從業資格審查以及償付能力、服務質量和市場行為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財政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落實利用城鄉居民基本醫;鹣蛏虡I保險機構購買大病保險的財務列支和會計核算辦法,強化基金管理。審計部門要按規定進行嚴格審計。政府相關部門和商業保險機構要切實加強參保人員個人信息安全保障,防止信息外泄和濫用。
 。ǘ┮幏夺t療服務行為。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為和質量的監管。商業保險機構要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密切配合,協同推進按病種付費等支付方式改革。抓緊制定相關臨床路徑,強化診療規范,規范醫療行為,控制醫療費用。
 。ㄈ┲鲃咏邮苌鐣O督。商業保險機構要將簽訂合同情況以及籌資標準、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結算效率和大病保險年度收支等情況向社會公開。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經辦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在基金管理、經辦服務、信息披露、社會監督等方面執行城鄉居民基本醫,F行規定。
  七、強化組織實施
  各。▍^、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市(地)人民政府要將全面實施大病保險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健全政府領導、部門協調、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抓緊制定實施方案,細化工作任務和責任部門,明確時間節點和工作要求,確保2015年底前全面推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強對各地實施大病保險的指導,密切跟蹤工作進展,及時研究解決新情況新問題,總結推廣經驗做法,不斷完善大病保險制度。加強宣傳解讀,使群眾廣泛了解大病保險政策、科學理性對待疾病,增強全社會的保險責任意識,為大病保險實施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7月28日

關于印發《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環境保護部



財稅[2015]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環境保護廳(局):

  為了規范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發揮市場機制作用促進污染物減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8號等規定,我們制定了《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環境保護部

2015年7月23日



附件:

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發揮市場機制作用促進污染物減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8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確認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確定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地區(以下簡稱試點地區)的排污權出讓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污染物,是指國家作為約束性指標進行總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試點地區選擇對本地區環境質量有突出影響的其他污染物。

  試點地區要嚴格按照國家確定的污染物減排要求,將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到企事業單位,不得突破總量控制上限。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排污權,是指排污單位按照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經核定允許其在一定期限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

  排污權由試點地區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按照污染源管理權限核定,并以排污許可證形式予以確認。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排污權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償出讓方式配置排污權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額出讓方式出讓排污權收取的排污權使用費和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出讓排污權取得的收入。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現有排污單位,是指試點地區核定初始排污權以及排污權有效期滿后重新核定排污權時,已建成投產并通過環保驗收的排污單位。

  第七條 排污權出讓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

  第八條 排污權出讓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和上級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征收繳庫

  第九條 試點地區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定額出讓或通過市場公開出讓(包括拍賣、掛牌、協議等)方式出讓排污權。

  對現有排污單位取得排污權,采取定額出讓方式。

  對新建項目排污權和改建、擴建項目新增排污權,以及現有排污單位為達到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新增排污權,通過市場公開出讓方式。

  第十條 采取定額出讓方式出讓排污權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確認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和規定征收標準繳納排污權使用費。

  第十一條 排污權使用費的征收標準由試點地區省級價格、財政、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當地環境資源稀缺程度、經濟發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等因素確定。

  第十二條 排污權有效期原則上為五年。有效期滿后,排污單位需要延續排污權的,應當按照地方環境保護部門重新核定的排污權,繼續繳納排污權使用費。

  第十三條 繳納排污權使用費金額較大、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排污單位,可在排污權有效期內分次繳納,首次繳款不得低于應繳總額的40%。

  分次繳納排污權使用費的具體辦法由試點地區確定。

  第十四條 排污權使用費由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按照污染源管理權限負責征收。

  負責征收排污權使用費的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根據排污許可證確認的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種類、數量和規定征收標準,以及分次繳納辦法,確定排污單位應繳納的排污權使用費數額,并予以公告。

  排污權使用費數額確定后,由負責征收排污權使用費的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向排污單位送達排污權使用費繳納通知單。

  排污單位應當自接到排污權使用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繳納排污權使用費。

  第十五條 對現有排污單位取得排污權,考慮其承受能力,經試點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在試點初期可暫免繳納排污權使用費。

  現有排污單位將無償取得的排污權進行轉讓、抵押的,應當按規定征收標準補繳轉讓、抵押排污權的使用費。

  第十六條 通過市場公開出讓方式出讓排污權的,出讓底價由試點地區省級價格、財政、環境保護部門參照排污權使用費的征收標準確定。

  市場公開出讓排污權的具體方式、流程和管理,由試點地區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規定。

  第十七條 試點地區應當建立排污權儲備制度,將儲備排污權適時投放市場,調控排污權市場,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科技示范等項目建設。儲備排污權主要來源包括:

  (一)預留初始排污權;

  (二)通過市場交易回購排污單位的富余排污權;

  (三)政府投入資金進行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權;

  (四)排污單位破產、關停、被取締、遷出本行政區域或不再排放實行總量控制的污染物等原因,收回其無償取得的排污權。

  第十八條 排污單位通過市場公開出讓方式購買政府出讓的排污權的,應當一次性繳清款項,或者按照排污權交易合同的約定繳款。

  第十九條 排污單位支付購買排污權的款項,由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征收或委托排污權交易機構代征。

  第二十條 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或委托的排污權交易機構征收排污權出讓收入時,應當向排污單位開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第二十一條 排污權出讓收入具體繳庫辦法按照省級財政部門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排污權出讓收入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列103類07款10項“排污權出讓收入”,作為地方收入科目。

  第二十三條 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及委托的排污權交易機構要嚴格按規定范圍、標準、時限或排污權交易合同約定征收和代征排污權出讓收入,確保將排污權出讓收入及時征繳到位。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自行改變排污權出讓收入的征收范圍和標準,也不得違反排污權交易規則低價出讓排污權。

  嚴禁違規對排污單位減免、緩征排污權出讓收入,或者以先征后返、補貼等形式變相減免排污權出讓收入。

  第二十五條 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污染物總量控制、排污權核定、排污權出讓方式、價格和收入、排污權回購和儲備等信息。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條 排污權出讓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統籌用于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條 政府回購排污單位的排污權、排污權交易平臺建設和運行維護等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相關工作經費,由地方同級財政預算予以安排。

  第二十八條 相關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排污權出讓收入或者改變排污權出讓收入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排污權出讓收入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排污權出讓收入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排污權出讓收入繳入國庫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排污權出讓收入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條 排污單位不按規定繳納排污權出讓收入并提供有效繳款憑證的,地方環境保護部門不予核發或換發排污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有償取得排污權的單位,不免除其法定污染治理責任和依法繳納排污費等其他稅費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 排污權出讓收入征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排污權出讓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關于支持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促進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的意見


財政部



財農[2015]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當前,我國正處于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和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型的跨越階段,小規模分散經營制約了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勞動生產率的有效提高,延緩了農業現代化進程。大力發展多種形式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是保障國家糧食和農產品安全、增強農產品競爭力的有效抓手,是強化農業基礎地位、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的必由之路,是促進農民持續增收、保持農村和諧穩定的重要途徑。為進一步做好財政支持適度規模經營工作,促進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財政支持適度規模經營的總體思路和基本原則

  財政支持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要以提高農業要素配置效率為目標,以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為載體,以健全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為支撐,以體制機制創新為動力,統籌整合相關涉農資金,運用支農政策組合拳,充分調動市場主體的積極性,為豐富適度規模經營形式、提升適度規模經營水平增添新動力,為轉變農業發展方式、推動農業現代化注入新活力。

  財政支持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要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堅持因地制宜。鼓勵各地結合實際,積極探索財政支持適度規模經營的具體方式,創新支持機制和措施。二是堅持以糧為先。突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在確保農地農用的基礎上,重點支持發展糧食規;a。三是堅持市場導向。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轉變政府職能,激發市場活力,發揮政策和規劃引導作用,依靠市場機制促進適度規模經營發展。四是堅持統籌整合。立足現有資金渠道,統籌整合資金,發揮政策合力,加大對適度規模經營的傾斜力度。五是堅持利益共享。尊重農民主體地位,鼓勵其自主參與規模經營,健全利益聯結和風險防范機制,讓農民分享經營收益。

  二、進一步加大對適度規模經營的政策傾斜力度

 。ㄒ唬┙⒐膭罴Z食適度規模經營的農業補貼政策。經國務院批準,從2015年調整完善農作物良種補貼、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和農資綜合補貼等三項補貼政策(以下簡稱農業“三項補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從中央財政提前下達的農資綜合補貼中調整20%資金,加上支持種糧大戶試點資金和農業“三項補貼”增量資金,統籌用于支持糧食適度規模經營,重點向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新型經營主體傾斜。補貼資金重點支持建立完善農業信貸擔保體系,也可采取貸款貼息、現金直補、重大技術推廣與服務補助等方式,支持發展糧食適度規模經營。

 。ǘ嫿ù龠M適度規模經營的農機化扶持政策。完善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地方,根據糧棉油糖主要農作物適度規模經營需要和補貼資金規模,選擇部分關鍵環節機具實行敞開補貼;對糧食規模經營主體和農機合作社,優先給予農機購置補貼;實施農機作業補助,通過購買社會服務方式,鼓勵農機大戶、農機合作社等農機服務組織承擔國家指定類型的作業任務;開展農機新產品中央財政資金購置補貼試點,引導和鼓勵農機生產企業圍繞適度規模經營需求加強研發創新;鼓勵開展大型農機金融租賃試點和創新農機信貸服務,多渠道多形式滿足適度規模經營主體的購機和用機需求。

 。ㄈ┘哟髮m度規模經營的資金扶持力度。中央財政安排的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補助資金、農業科技推廣與服務補助資金等扶持農業生產類資金,向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成效好的省份重點傾斜,加大績效獎勵力度。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在安排上述資金時,要將資金的增量部分和績效獎勵部分主要用于支持適度規模經營,重點支持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提高農業科技與裝備水平等。中央財政安排一部分農業科技推廣與服務補助資金,圍繞水稻、小麥兩大口糧作物,支持探索農業發展新業態,推動一二三產業融合。探索安排一部分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引導各地統籌安排相關涉農資金,專門用于解決適度規模經營面臨的突出問題。

  三、著力促進新型經營主體提升適度規模經營能力

 。ㄋ模┩苿迂斦мr項目與新型經營主體有效對接。進一步下放審批權限,明確條件,擴大范圍,規范程序,將更多的財政支農項目交由新型經營主體承接,使其更加廣泛和深入地參與財政支農項目的建設、運行和管理。允許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轉交新型經營主體持有和管護,為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創造有利條件。在農田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和創新運行管護機制試點中,鼓勵從事適度規模經營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作為項目法人參與項目建設管理。鼓勵從事糧食適度規模經營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單獨申報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逐步推動建立新型經營主體征信體系,為市場運作和政策扶持提供基礎信息支撐。

 。ㄎ澹﹦撔峦苿愚r民合作社發展。進一步加大對農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優先支持從事糧食等規;a的合作社發展。系統總結財政支持農民合作社創新試點經驗,充分發揮創新試點的典型示范帶動作用,大力推廣與金融社會資本合作、搭建公共服務平臺、政府購買服務等有效措施,探索和推廣財政支持合作社發展的有效途徑。

 。┓龀旨彝マr場和種養大戶發展。研究完善扶持政策措施,重點支持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農業為主要收入來源、從事專業化、集約化農業生產的規模適度的家庭農場發展。調整完善相關政策,加大對種養大戶等新型職業農民培訓的支持力度,支持實施現代青年農場主計劃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計劃,吸引年輕人務農種糧。

 。ㄆ撸┲С洲r墾發揮適度規模經營排頭兵作用。大力支持農墾改革發展,以推進墾區集團化、農場企業化改革為主線,依靠創新驅動提高綜合生產能力,轉變發展方式。加快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推進資源資產整合和產業優化升級,全面增強農墾內生動力和發展活力。

  四、支持引導有利于適度規模經營的體制機制創新

 。ò耍┲С洲r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在穩步擴大試點的基礎上,深入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為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創造條件。支持穩步推進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試點。

 。ň牛﹦撔乱幠=洜I的有效實現形式。引導鼓勵龍頭企業與農民或農民合作社以“訂單農業”等方式實現規模經營。進一步創新農民合作社發展模式,引導農民以承包地入股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勵承包農戶開展聯戶經營,引導發展農民合作社聯合社,擴大生產經營面積,解決土地碎片化和產出能力低下等問題,推動集約規模經營。

 。ㄊ┘涌燹r業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發展。采取財政扶持、信貸支持等措施,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加快培育多種形式的農業經營性服務組織。支持開展政府向經營性服務組織購買農業公益性服務機制創新試點?偨Y推廣財政支持農業生產全程社會化服務和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試點經驗,促進供種供肥、農機作業、農技推廣、生產管理和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的組織化和統一化,提高區域規模經營效益。積極支持推進氣象服務融入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進一步拓寬服務領域。落實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各項政策,提高其為適度規模經營服務的能力和水平。

 。ㄊ唬┐龠M產業融合發展帶動規模經營。圍繞發展地方農業特色產業、主導產業、優勢產業,完善財政扶持政策,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鼓勵農業規模經營者向二三產業延伸,推進農牧結合和草畜配套,發展林下經濟,鼓勵發展農業生產性服務業,促進一二三產業融合互動。通過扶持產業化企業帶動農民發展,促進市場導向和農民規模生產的趨同一致,使農民合理分享二三產業的規模收益和增值收益。鼓勵各地統籌整合財政扶貧資金及其他支農資金,大力推動貧困地區優勢特色產業實現規;洜I,并積極探索資產收益扶貧,將財政投入所形成資產量化折股給貧困人口,幫助貧困人口脫貧致富。

 。ㄊ┘訌娯斦c金融的協調合作。推動組建以政府出資為主、重點開展農業信貸擔保業務的縣域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快構建覆蓋全國的農業信貸擔保服務網絡,完善銀擔合作機制,為適度規模經營提供貸款擔保服務。積極推動普惠金融服務體系建設,繼續發揮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和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的引導作用,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適度規模經營的支持力度。創新財政支農資金使用機制,靈活采取貸款貼息、風險補償、融資增信、創投基金等方式,幫助適度規模經營主體拓寬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支持開展針對新型經營主體的生產訂單抵押、保單抵押、營銷貸款等試點。加大對現代農業保險的支持力度,重點支持關系國計民生和糧食安全的大宗農產品,研究將三大糧食作物制種保險納入中央財政保費補貼目錄,積極開展農產品價格保險試點,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有效提高對適度規模經營的風險保障水平。

  五、改進和加強涉農資金使用管理

 。ㄊ┣袑嵦岣哓斦Y金使用效益。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涉農資金使用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各類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確保把用于支持適度規模經營的各項資金落在實處。建立健全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制度,將績效評價結果與資金分配掛鉤,加大對適度規模經營發展成績突出的地方和經營主體的獎勵力度。

 。ㄊ模┘哟筘斦мr信息公開力度。將支持適度規模經營發展的各類政策制度、資金項目、實施績效等信息,采取網站、電視、廣播、板報、公告等多種方式進行公開公示,將政策信息準確地傳達至政策對象及有關群體,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各級財政部門要充分認識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積極發揮職能作用,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強化部門協作,推動形成支持多種適度規模經營的強大合力。要按照上述意見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抓緊研究制定具體落實方案,主動牽頭或配合相關部門出臺配套政策措施,積極提供有效的財力保障。要加強跟蹤指導,及時發現和解決基層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認真總結和推廣各地好的經驗和做法,加大宣傳力度,努力營造良好氛圍。

    

   財政部

  2015年7月9日
新法規速遞,50萬云端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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