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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做好2016年元旦春節期間有關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做好2016年元旦春節期間有關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為切實做好2016年元旦、春節期間各項工作,確保全國各族人民度過歡樂祥和平安的節日,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扎實做好關心困難群眾生活工作,做到精準救助、精準幫扶。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做好關心群眾工作,特別是要摸清困難群眾數量和需求,統籌各方面資源,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救助和送溫暖活動,切實解決群眾冬春生活中的實際問題,把黨和政府的關懷和溫暖送到群眾的心坎上。各級領導干部要持續踐行“三嚴三實”要求,進一步增強群眾觀念,改進工作作風,自覺深入基層一線特別是貧困地區、受災地區,落實好中央扶貧惠民政策,幫助群眾解決生產生活困難。認真落實各項社會保障、社會救助措施,組織好對城鄉困難群眾特別是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殘疾人家庭和零就業家庭、空巢老人等的走訪慰問,確保各項救助補助資金發放到位,安排好他們的基本生活。開展好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嚴肅查處惡意欠薪案件,讓農民工按時足額拿到應得的報酬。
二、做好重要商品供應保障工作,確保節日市場平穩運行。要落實好各項調控措施,穩定糧油肉蛋菜奶等重要商品生產供應,搞好煤電油氣運供需銜接,健全應急協調聯動機制,保障市場運行和價格基本穩定。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圍繞節令食品排查風險隱患,嚴防問題食品流向餐桌,確!吧嗉馍系陌踩。加強節日期間各種商品和服務營銷活動管理,強化對網絡交易平臺的監管執法,維護市場經營秩序,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嚴格執行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減輕物價上漲對低收入群眾基本生活的影響。
三、豐富群眾精神文化生活,營造中國特色節日氛圍。深入宣傳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使“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深入人心,凝聚起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強大力量。大力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唱響時代主旋律,組織好“我們的中國夢”文化進萬家和文化科技衛生“三下鄉”活動,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年貨”。廣泛開展群眾性文化活動、具有地方特色的鄉土文化活動,積極推廣優秀民間文化藝術。加大公共文化設施免費開放力度,豐富節日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加強文化市場執法檢查,繼續保持“掃黃打非”高壓態勢,強化對網絡視聽節目、網絡出版等的監管,堅決抵制低俗。加強旅游市場監管力度,暢通旅游投訴渠道,堅決查處不合理低價、強迫消費等突出問題,倡導文明旅游,營造良好旅游環境。
四、認真組織春運工作,服務好人民群眾節日出行。要加強春運組織協調,統籌安排好春運工作各項任務,充分發揮鐵路、公路、水路、民航等的作用,合理調配各類運力資源,加強信息共享和協作聯動,努力保證旅客走得了、走得好。優化網絡、電話、手機客戶端等售票方式,為旅客提供便捷化購票渠道,繼續為學生、務工人員搞好團體票預訂等服務。強化春運安保工作,抓好安全檢查,嚴肅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針對可能出現的極端惡劣天氣和旅客滯留等突發情況,完善應急預案,做好應急處置準備等工作,確保春運安全有序。
五、切實抓好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要牢固樹立安全發展觀念,堅守安全紅線,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加強對礦山、道路交通、消防、燃氣和供暖用電、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油氣輸送管線等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管理和監督,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專項整治,強化人員密集場所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控工作,加強寄遞物流安全規范管理,嚴防各類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健全雨雪冰凍、霧霾寒潮等災害性天氣風險預警機制,加強監測預報,做好應急協調聯動工作。加大領導干部接訪下訪力度,深入開展矛盾排查化解工作,高度重視非法集資、勞資糾紛等問題源頭防范,防止引發群體性事件。強化社會面巡邏防控,針對“兩搶一盜”、網絡詐騙、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問題,因地制宜地開展集中整治打擊行動,確保社會治安大局穩定。深入開展嚴打暴恐專項行動,強化涉恐要素基礎排查管控,加強應急防范處置,嚴防暴力恐怖襲擊事件發生。做好口岸衛生和動植物檢疫工作,確保節日期間國門安全。
六、堅持節儉文明過節,倡導良好社會風尚。要嚴格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相關制度規定,加強輿論引導,廣泛宣傳中華民族勤儉節約的優秀品德,倡導綠色消費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堅持節儉辦晚會和節慶演出,嚴禁用財政性資金舉辦年會、經營性文藝晚會。務實節儉組織好正常的黨、團、工會活動,開展好年終走訪慰問生活困難黨員、老黨員、老干部和軍隊離退休干部、優撫對象及企業困難職工等活動,保障干部職工按規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嚴肅財經紀律,嚴禁年底突擊花錢和濫發津貼、補貼、獎金和實物。積極引導減少煙花爆竹燃放,降低對環境的污染。
七、深入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格踐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要持續深入反對“四風”,著力解決不嚴不實的問題,深入學習宣傳《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教育引導黨員干部自覺在廉潔自律上追求高標準,在嚴守黨紀上遠離違紀紅線。黨員領導干部要帶頭崇廉拒腐,樹立良好家風,堅決杜絕“節日腐敗”。嚴禁違規用公款吃喝、旅游和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用公款購買贈送賀年卡及煙花爆竹等年貨節禮,嚴禁用公款接待走親訪友、外出旅游等非公務活動,嚴禁公車私用或“私車公養”,嚴禁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等,嚴禁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嚴禁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并借機斂財,嚴禁違規參加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要暢通群眾監督渠道,加大監督執紀問責力度,對違規違紀行為嚴查快辦,對典型問題點名道姓通報曝光,形成有力震懾。
八、強化各級領導干部責任,認真做好值守應急工作。要落實好崗位責任制,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外出報備制度,嚴格執行24小時專人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確保節日期間各項工作正常運轉。健全應急協調機制,遇有突發事件或重要緊急情況要立即請示報告,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妥善應對和處置。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單位要安排好節日值班,細化應急預案,保證服務質量,對懶作為、不作為的要進行嚴肅問責。
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認真部署落實元旦、春節期間有關工作,確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實處。
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準則第3號:舉牌上市公司股票》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監發〔2015〕121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規范保險公司舉牌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行為,防范投資風險,中國保監會制定了《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準則第3號:舉牌上市公司股票》,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5年12月23日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準則第3號:舉牌上市公司股票
第一條 為規范保險公司舉牌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行為,防范投資風險,維護資產安全,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保險公司舉牌上市公司股票,是指保險公司持有或者與其關聯方及一致行動人共同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及之后每增持達到5%時,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3日內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的行為。
第三條 保險公司舉牌上市公司股票,應當于上市公司公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保險公司網站、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網站,以及中國保監會指定媒體發布信息披露公告,披露下列信息:
。ㄒ唬┍慌e牌上市公司股票名稱、代碼、上市公司公告日期及達到舉牌標準的交易日期(以下簡稱交易日)。
。ǘ┍kU公司、參與舉牌的關聯方及一致行動人情況。
。ㄈ┙刂两灰兹,保險公司投資該上市公司股票的賬面余額及占上季末總資產的比例、權益類資產賬面余額占上季末總資產的比例。
。ㄋ模┍kU公司舉牌該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方式(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增發、協議轉讓及其他方式)、資金來源(自有資金、保險責任準備金、其他資金);資金來源于保險責任準備金的,應當按照保險賬戶和產品,分別說明截至交易日,該賬戶和產品投資該股票的余額、可運用資金余額、平均持有期,以及最近4個季度每季度的現金流入、流出金額;來源于其他資金的,應當說明資金具體來源、投資該股票余額、資金成本、資金期限等。
。ㄎ澹┍kU公司對該股票投資的管理方式(股票或者股權);按照規定符合納入股權管理條件的,應當說明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相關材料情況,列明公司報文的文件標題、文號和報送日期。
。┲袊1O會基于審慎監管認為應當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條 保險公司按照本準則規定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規范,不得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保險公司按本準則要求披露信息,因涉及國家秘密等原因,依法不得公開披露的,應當于上市公司公告后1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書面說明情況,并依法不予披露。
第六條 保險公司委托專業資產管理機構投資股票,發生舉牌行為的,由保險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七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舉牌上市公司股票,適用本準則。保險公司投資境外市場上市公司股票,達到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規定舉牌標準的,參照適用本準則。
第八條 本準則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格式第3號:舉牌上市公司股票
關于印發《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業務監管辦法》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保監廳發〔2015〕79號
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
為進一步完善保險保障基金管理機制,保護投保人利益,防范風險,維護保險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我會對《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保監廳發〔2009〕51號)進行了修訂,F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辦公廳
2015年12月14日
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業務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障基金公司”)的業務監管,維護保險保障基金籌集、管理、運作的安全、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ΡU匣鸸镜臉I務和保險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運作進行監管;
。ǘ┲贫▽ΡU匣鸸镜臉I務監管辦法;
。ㄈ┲贫▽ΡkU保障基金籌集、管理、運作的監管辦法;
。ㄋ模┍1O會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三條 保監會財務會計部負責保障基金公司的日常監管,依法對保障基金公司的業務和保險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運作進行監管。
第二章 保障基金公司業務監管
第四條 保障基金公司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體系,并根據公司發展和業務需要制定基金籌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風險監測、風險處置等管理制度,報保監會備案。
第五條 保障基金公司應當按照獨立制衡、全面控制、適時適用、責任追究的原則,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崗位責任制和科學的運行管理機制。
第六條 保障基金公司應建立健全資金運用風險控制體系,確保資金運用的合法合規、內部規章制度的有效執行及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業務記錄、財務記錄及其他信息的安全、可靠;確保資金運用管理人員具備足夠的專業能力、風險控制意識和職業道德操守。
第七條 保障基金公司召開董事會,應提前10個工作日將董事會提案報保監會。如決定召開臨時董事會,應提前3個工作日將董事會提案報保監會。保監會派員列席保障基金公司董事會。
保障基金公司應于董事會做出決議后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決議報保監會備案。
第八條 保障基金公司應在報財政部門批準前,將年度預算方案和預算調整方案征求保監會意見。
保障基金公司應將預決算批復報保監會備案。
第九條 保障基金公司應當按照綜合性、客觀性、發展性原則,對保險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運作擬定業績考評制度及公司的績效薪酬管理制度,報保監會核準。
保障基金公司應定期開展業績考評,并將考評結果報送保監會。
第十條 保監會可以直接或委托中介機構對保障基金公司進行檢查和審計,保障基金公司應積極配合,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業務資料。
第十一條 保障基金公司應采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聘請提供審計、資產評估等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法律顧問等中介機構,并將相關協議報保監會備案。解聘相關中介機構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向保監會報告。
第三章 保險保障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二條 保障基金公司應加強保險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確保保險公司及時、足額繳納保險保障基金,并在完成保障基金匯算清繳后,向保險公司出具合法的收款憑證。
第十三條 保障基金公司應為財產保險保障基金(以下簡稱“財險基金”)和人身保險保障基金(以下簡稱“人身險基金”)各開立一個基本賬戶,專門用于保險保障基金的收繳和資金劃撥。
保障基金公司如變更基本賬戶,應報保監會核準。
第十四條 除基本賬戶以及為辦理固定期限存款而開立的活期存款賬戶外,保障基金公司不得開立其他活期存款賬戶存放保險保障基金。
除固定期限存款到期續存外,保障基金公司應通過基本賬戶進行資金劃撥。
第十五條 保障基金公司不得擅自對保險公司繳納保險保障基金的范圍、金額、期限、方式等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 如保險公司出現上述第十五條中需要調整的情形,保障基金公司應在收到保險公司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向保監會申請核準。
保障基金公司如發現保險公司有關指標達到恢復繳納的標準,應及時報保監會,并通知保險公司恢復繳納。
第十七條 保障基金公司認定保險公司存在延期繳納、不足額繳納等違規行為,應及時報保監會并提出相應的處理建議。
第十八條 保障基金公司應單獨核算各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并定期與銀行、保險公司等核對保險保障基金的繳納明細和余額等信息。
第十九條 保障基金公司應定期計算財險基金和人身險基金的投資收益,并按照保監會核準的分攤辦法將投資收益、費用支出和基金使用額在人身保險公司和財產保險公司間進行分攤。
第四章 保險保障基金的資產管理
第二十條 保險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原則,在確保資產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條 保障基金公司應制定保險保障基金年度和季度資金運用計劃,并將年度、季度資金運用計劃和臨時調整方案報保監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保險保障基金不得投資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企業債券、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
。ㄒ唬┙洷1O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在AA級以下的;
。ǘ┚哂写渭墏鶆諏傩缘;
。ㄈ┍1O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保障基金公司應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作為固定期限存款銀行:
。ㄒ唬﹥糍Y產不少于200億元人民幣,上年末資本充足率、不良資產率符合銀行業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ǘ┚哂型晟频膬炔炕吮O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ㄈ┳罱鼉赡隉o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ㄋ模┍1O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保險保障基金新選定的固定期限存款銀行,應向保監會申請核準;在已存款銀行內新開立賬戶,應在開戶后3個工作日內報保監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 除經保監會核準外,單筆固定期限存款不得超過財險基金或人身險基金年初余額的10%(含);單一銀行內各類存款的余額合計不得超過財險基金或人身險基金年初余額的20%。
第二十六條 財險基金和人身險基金的資金運用應符合以下比例要求:
。ㄒ唬┕潭ㄆ谙薮婵钣囝~不得低于基金上月末余額的60%;
。ǘ┪型顿Y的金額不得超過基金上月末余額的20%;
。ㄈ┌ㄎ型顿Y部分在內的中央企業債券、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賬面余額合計不得超過基金上月末余額的20%,其中,同一期單品種債券的持有量不得超過該期單品種債券發行額的15%或基金上月末余額的2%;
財險基金和人身險基金的資金運用應分別以各自的基金余額為基數計算有關比例。
第二十七條 保障基金公司開展委托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依法制定包括投資管理機構、托管機構的資質標準、委托投資風險控制、委托投資業務流程等在內的保險保障基金委托投資管理辦法,并報保監會備案。
第二十八條 保障基金公司應依法采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形式選擇委托投資管理機構和托管機構,并在與投資管理機構、托管機構簽訂協議后5個工作日內,將協議等有關文件報保監會備案。
第二十九條 投資管理機構、托管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基金公司應當予以更換:
。ㄒ唬┻`反協議情節嚴重的;
。ǘ┍灰婪ㄈ∠嘘P業務資格的;
。ㄈ┮婪ń馍、撤銷、破產或者被接管的;
。ㄋ模┩顿Y管理機構與托管機構存在相互投資或持股關系,或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等情形;
。ㄎ澹﹪乙幎ê陀嘘P協議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除協議存款外,銀行存款不得進行委托管理。
通過委托辦理協議存款,存款銀行、存款比例等均須遵守本辦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除本辦法規定外,保險保障基金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應報保監會核準。
第五章 保險保障基金的風險監測與處置
第三十二條 保障基金公司在開展風險監測工作中,發現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中出現可能危及保單持有人和保險行業的重大風險時,應及時報保監會,并提出監管處置建議。
第三十三條 保障基金公司應當與保監會建立風險處置溝通合作機制,參與處置審議工作、參與保監會對存在重大風險隱患公司的專項檢查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 保障基金公司應按照國務院批準的風險處置方案和使用辦法,向保單持有人、保單受讓公司等個人和機構提供救助或者參與保險行業風險處置工作,并及時將進展情況報保監會。
第六章 信息報送
第三十五條 保障基金公司的財務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有關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三十六條 保障基金公司應按照以下要求報送信息:
。ㄒ唬┟吭陆Y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保監會報送上月保險保障基金的籌集、運用和使用信息,包括反映當月存款明細變化的保險保障基金報表和月度報告、投資管理人變動情況等;
。ǘ┟磕1月31日前,向保監會報送當年年度工作計劃(草案);
。ㄈ┟磕5月31日前,向保監會報送經審計的上年度保險保障基金和保障基金公司的財務報告和注冊會計師出具的管理建議書。
。ㄋ模┟磕6月30日前,向各保險公司披露保障基金公司年度工作報告和保險保障基金年度財務報告;
。ㄎ澹┍1O會認為需要報送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七條 保障基金公司應于獲知下列事項后2個工作日內,向保監會報告:
。ㄒ唬┍kU保障基金發生重大損失;
。ǘ┙邮苡嘘P部門檢查;
。ㄈ┌l生法律訴訟;
。ㄋ模┦芡型顿Y管理機構等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
。ㄎ澹┩泄軝C構發生的影響保險保障基金資金安全的重大違法違規事件;
。┍1O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保監會認為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職業操守等不符合資金運用、風險控制等的要求,可責令保障基金公司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三十九條 保監會認為中介機構的獨立性、專業勝任能力等不符合有關業務要求,可責令保障基金公司予以更換。
第四十條 保監會可向保障基金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質詢,要求其就公司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做出說明。
第四十一條 對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開戶銀行,保監會可要求更換;對未經核準而開立的銀行賬戶,保監會可要求關閉。
第四十二條 對保障基金公司在開展經營活動中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保監會可要求保障基金公司限期整改,并及時報告整改情況。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除有特別說明外,本辦法對資金籌集、管理、運作的有關規定專指保險保障基金。
第四十四條 保障基金公司應參照保險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范圍、管理要求等開展自有資金運用。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保監會財務會計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9年7月7日發布的《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保監廳發〔2009〕5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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