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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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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歷十一月廿八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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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案件請示辦理工作規定(試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案件請示辦理工作規定(試行)》已經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2015年12月30日


  人民檢察院案件請示辦理工作規定(試行)

 。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要求,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辦案指導決策機制,規范人民檢察院案件請示辦理工作,根據有關法律、司法解釋和檢察工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具體案件時,對涉及法律適用、辦案程序、司法政策等方面確屬重大疑難復雜的問題,經本級人民檢察院研究難以決定的,應當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請示。

  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下級人民檢察院報告有關情況。

  第三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事實認定、證據采信獨立承擔辦案責任,下級人民檢察院不得就具體案件的事實認定問題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請示。

  第二章 請 示

  第四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據本規定第二條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請示的,應當經本院檢察委員會審議決定。

  下級人民檢察院未經本院檢察委員會審議決定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請示的,上級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第五條 案件請示應當遵循逐級請示原則。對重大緊急的突發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必須越級請示的,應當說明理由,接受請示的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要求其逐級請示。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請示的案件,經本院檢察委員會審議決定,可以逐級向更高層級人民檢察院請示。

  第六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以院名義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請示。

  下級人民檢察院業務部門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對口業務部門請示,上級人民檢察院業務部門認為請示問題屬于重大疑難復雜的,應當要求下級人民檢察院業務部門報請本院檢察委員會討論后,以院名義請示。

  第七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請示案件,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請示文書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讣厩闆r;

 。ǘ┬枰埵镜木唧w問題;

 。ㄈ┫录壢嗣駲z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情況、爭議焦點及傾向性意見;

 。ㄋ模┫录壢嗣駲z察院檢察長的意見。

  下級人民檢察院有案卷材料的,應當一并附送。

  第八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對正在辦理的案件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請示的,應當在辦案期限屆滿十日之前報送上級人民檢察院;法律規定的辦案期限不足十日的,應當在辦案期限屆滿三日之前報送。

  第九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請示案件,應當由本院案件管理部門通過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報送上級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同時報送書面請示一式三份。

  第三章 答 復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收到案件請示材料后應當立即進行審查,對符合請示條件的,根據案件性質及訴訟環節,移送相關業務部門辦理;認為不符合請示條件的,應當退回下級人民檢察院并說明理由;認為請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下級人民檢察院補送或者重新報送。

  第十一條 對案件管理部門移送的下級人民檢察院請示,承辦部門經審查認為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報分管副檢察長批準后,退回案件管理部門重新提出分辦意見。承辦部門不得自行移送其他部門辦理。

  下級人民檢察院請示的問題,上級人民檢察院曾經作出過規定、明確過意見或者針對特定檢察院請示作過答復的,應當告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按照有關規定、意見和答復辦理。

  第十二條 承辦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辦理答復工作。承辦人應當全面審查請示內容和案卷材料,研究提出處理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查后報分管副檢察長審批。

  分管副檢察長認為必要時,可以報檢察長或者提請檢察委員會審議決定。檢察委員會開會時,可以根據情況要求下級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和辦案人員列席。

  第十三條 請示內容涉及本院其他部門業務的,承辦部門應當商請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或者征求相關部門意見。需要征求院外機關意見或者組織專家咨詢的,應當報分管副檢察長批準。

  第十四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案件請示應當及時辦理并答復下級人民檢察院。對在訴訟程序內案件的請示,應當在辦案期限屆滿之前答復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不在訴訟程序內案件的請示,應當在一個月以內答復下級人民檢察院;特別重大復雜案件,經分管副檢察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的辦理期限內答復的,承辦部門應當在報告檢察長后,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并抄送本院案件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請示的案件,應當嚴格依據法律、司法解釋和檢察工作規定,對請示問題提出明確的答復意見,并闡明答復依據和理由。

  第十六條 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的請示,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以院發文件進行答復。緊急情況下,經分管副檢察長批準,上級人民檢察院承辦部門可以先通過其他方式向下級人民檢察院告知答復意見,并立即制發公文進行正式答復。正式答復應當與其他方式答復內容一致。

  第十七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正式答復后,承辦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以內將答復意見抄送本院案件管理部門和法律政策研究部門。對于案件已經辦結并且不涉密的答復意見,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在檢察機關內部公布,所屬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類似案件或者處理類似問題,可以參照適用。

  第四章 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故意隱瞞、歪曲事實或者因重大過失錯報漏報重要事實或者情節,導致上級人民檢察院作出錯誤答復意見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故意違反辦理程序或者嚴重不負責任,導致作出的答復意見違反法律、司法解釋或者檢察工作規定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答復意見,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并在執行完畢后十日以內將執行情況報送上級人民檢察院。

  下級人民檢察院因特殊原因對答復意見不能執行的,應當書面說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本院檢察長批準后報送上級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一條 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答復意見,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而不執行,無正當理由拖延執行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錯誤執行,對辦案工作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人民檢察院對具體案件的請示與答復工作。下級人民檢察院就某一類案件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請示的,依照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在案件請示辦理工作中應當遵守保密工作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三十九 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15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12月27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修改為:“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教育應當堅持立德樹人,對受教育者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國家在受教育者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教育,進行理想、道德、紀律、法治、國防和民族團結的教育!

三、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推進教育改革,推動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銜接融通,完善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健全終身教育體系,提高教育現代化水平!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家采取措施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均衡發展!

四、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育教學語言文字,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進行教育教學。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從實際出發,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實施雙語教育。

“國家采取措施,為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實施雙語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國家制定學前教育標準,加快普及學前教育,構建覆蓋城鄉,特別是農村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為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

六、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國家實行職業教育制度和繼續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行業組織以及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職業學校教育或者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使公民接受適當形式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等方面的教育,促進不同類型學習成果的互認和銜接,推動全民終身學習!

七、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

將第三款改為第四款,修改為:“以財政性經費、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組織!

八、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國家推進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利用信息技術促進優質教育資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學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展教育信息技術和其他現代化教學方式,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優先安排,給予扶持。

“國家鼓勵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推廣運用現代化教學方式!

九、將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鼓勵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支持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引進優質教育資源,依法開展中外合作辦學,發展國際教育服務,培養國際化人才!

十、將第七十六條修改為:“學;蛘咂渌逃龣C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將第七十九條改為三條,作為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修改為:

“第七十九條 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二)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三)抄襲他人答案的;

“(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第八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一)組織作弊的;

“(二)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四)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第八十一條 舉辦國家教育考試,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將第八十條改為第八十二條,修改為:“學;蛘咂渌逃龣C構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頒發證書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規定以外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制造、銷售、頒發假冒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作弊、剽竊、抄襲等欺詐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頒發機構撤銷相關證書。購買、使用假冒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十三、將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將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中的“教育行政部門”修改為“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

本決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關于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意見


財政部



財會[2015]24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內部控制是保障組織權力規范有序、科學高效運行的有效手段,也是組織目標實現的長效保障機制。自《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財會〔2012〕21號,以下簡稱《單位內控規范》)發布實施以來,各行政事業單位積極推進內部控制建設,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部分單位重視不夠、制度建設不健全、發展水平不平衡等問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采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為行政事業單位加強內部控制建設指明了方向。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現對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ㄒ唬┲笇枷。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經濟和業務活動,強化對內部權力運行的制約,防止內部權力濫用,建立健全科學高效的制約和監督體系,促進單位公共服務效能和內部治理水平不斷提高,為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奠定堅實基礎、提供有力支撐。

 。ǘ┗驹瓌t。

  1.堅持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應當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關于強化內部控制的精神和《單位內控規范》的具體要求,全面建立、有效實施內部控制,確保內部控制覆蓋單位經濟和業務活動的全范圍,貫穿內部權力運行的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規范單位內部各層級的全體人員。

  2.堅持科學規劃。單位應當科學運用內部控制機制原理,結合自身的業務性質、業務范圍、管理架構,合理界定崗位職責、業務流程和內部權力運行結構,依托制度規范和信息系統,將制約內部權力運行嵌入內部控制的各個層級、各個方面、各個環節。

  3.堅持問題導向。單位應當針對內部管理薄弱環節和風險隱患,特別是涉及內部權力集中的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采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重點領域和關鍵崗位,合理配置權責,細化權力運行流程,明確關鍵控制節點和風險評估要求,提高內部控制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4.堅持共同治理。充分發揮內部控制與其他內部監督機制的相互促進作用,形成監管合力,優化監督效果;充分發揮政府、單位、社會和市場的各自作用,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統籌規劃、督促指導,主動爭取審計、監察等部門的支持,共同推動內部控制建設和有效實施;單位要切實履行內部控制建設的主體責任;要建立公平、公開、公正的市場競爭和激勵機制,鼓勵社會第三方參與單位內部控制建設和發揮外部監督作用,形成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合力。

 。ㄈ┛傮w目標。以單位全面執行《單位內控規范》為抓手,以規范單位經濟和業務活動有序運行為主線,以內部控制量化評價為導向,以信息系統為支撐,突出規范重點領域、關鍵崗位的經濟和業務活動運行流程、制約措施,逐步將控制對象從經濟活動層面拓展到全部業務活動和內部權力運行,到2020年,基本建成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適應的,權責一致、制衡有效、運行順暢、執行有力、管理科學的內部控制體系,更好發揮內部控制在提升內部治理水平、規范內部權力運行、促進依法行政、推進廉政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二、主要任務

 。ㄒ唬┙∪珒炔靠刂企w系,強化內部流程控制。單位應當按照內部控制要求,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下,建立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內部控制體系,全面梳理業務流程,明確業務環節,分析風險隱患,完善風險評估機制,制定風險應對策略;有效運用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內部授權審批控制、歸口管理、預算控制、財產保護控制、會計控制、單據控制、信息內部公開等內部控制基本方法,加強對單位層面和業務層面的內部控制,實現內部控制體系全面、有效實施。

  已經建立并實施內部控制的單位,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和《單位內控規范》要求,對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適應性和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對照檢查,并針對存在的問題,抓好整改落實,進一步健全制度,提高執行力,完善監督措施,確保內部控制有效實施。內部控制尚未建立或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的單位,必須于2016年底前完成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實施工作。

 。ǘ┘訌妰炔繖嗔χ坪,規范內部權力運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和定期輪崗,是制約權力運行、加強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和有效措施。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的業務性質、業務范圍、管理架構,按照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分離、相互制衡的要求,科學設置內設機構、管理層級、崗位職責權限、權力運行規程,切實做到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并定期輪崗。分事行權,就是對經濟和業務活動的決策、執行、監督,必須明確分工、相互分離、分別行權,防止職責混淆、權限交叉;分崗設權,就是對涉及經濟和業務活動的相關崗位,必須依職定崗、分崗定權、權責明確,防止崗位職責不清、設權界限混亂;分級授權,就是對各管理層級和各工作崗位,必須依法依規分別授權,明確授權范圍、授權對象、授權期限、授權與行權責任、一般授權與特殊授權界限,防止授權不當、越權辦事。同時,對重點領域的關鍵崗位,在健全崗位設置、規范崗位管理、加強崗位勝任能力評估的基礎上,通過明確輪崗范圍、輪崗條件、輪崗周期、交接流程、責任追溯等要求,建立干部交流和定期輪崗制度,不具備輪崗條件的單位應當采用專項審計等控制措施。對輪崗后發現原工作崗位存在失職或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追責。

 。ㄈ┙瓤貓蟾嬷贫,促進內控信息公開。針對內部控制建立和實施的實際情況,單位應當按照《單位內控規范》的要求積極開展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工作。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情況應當作為部門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的重要組成內容進行報告。積極推進內部控制信息公開,通過面向單位內部和外部定期公開內部控制相關信息,逐步建立規范有序、及時可靠的內部控制信息公開機制,更好發揮信息公開對內部控制建設的促進和監督作用。

 。ㄋ模┘訌姳O督檢查工作,加大考評問責力度。監督檢查和自我評價,是內部控制得以有效實施的重要保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的監督檢查和自我評價制度,通過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檢查內部控制實施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管理漏洞和薄弱環節,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內部控制;通過自我評價,評估內部控制的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適應性和有效性,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內部控制。同時,單位要將內部監督、自我評價與干部考核、追責問責結合起來,并將內部監督、自我評價結果采取適當的方式予以內部公開,強化自我監督、自我約束的自覺性,促進自我監督、自我約束機制的不斷完善。

  三、保障措施

 。ㄒ唬┘訌娊M織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重要意義,把制約內部權力運行、強化內部控制,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要工作來抓,切實加強對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由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參與的協調機制,協同推進內部控制建設和監督檢查工作。同時,積極探索建立單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實施情況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將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納入制度化、規范化軌道。

 。ǘ┳ズ秘瀼芈鋵。單位要按照本指導意見確定的總體要求、主要任務和時間表,認真抓好內部控制建設,確保制度健全、執行有力、監督到位。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主持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工作分工,配備工作人員,健全工作機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組織、推動本單位內部控制建設,并對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承擔領導責任。

 。ㄈ⿵娀綄z查。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單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公開監督檢查結果,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情況和注冊會計師審計情況作為安排財政預算、實施預算績效評價與中期財政規劃的參考依據。同時,加強與審計、監察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形成監督合力,避免重復檢查。

 。ㄋ模┥钊胄麄鹘逃。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廣泛宣傳制約內部權力運行、強化內部控制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廣泛宣傳相關先進經驗和典型做法,引導單位廣大干部職工自覺提高風險防范和抵制權力濫用意識,確保權力規范有序運行。同時,要加強對單位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有關制約內部權力運行、強化內部控制方面的教育培訓,為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營造良好的環境和氛圍。


  財政部

  2015年12月21日
新法規速遞,50萬云端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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