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規速遞電子雜志日刊logo
2016年11
8
農歷十月初九星期二


【《新法規速遞》軟件官方淘寶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法發〔2016〕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經中央領導同志同意,現將《關于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6年10月12日



關于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

  為促進法官、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落實法官、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相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意見。
  一、法官、檢察官懲戒工作,應當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尊重司法規律,體現司法職業特點,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責任與過錯相適應,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
  二、法官、檢察官在審判、檢察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實施違反審判、檢察職責的行為,應當依照相關規定予以懲戒。
  認定法官、檢察官是否違反審判、檢察職責,適用《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關于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
  三、法官、檢察官懲戒工作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與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分工負責。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負責對法官、檢察官涉嫌違反審判、檢察職責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并根據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的意見作出處理決定。
  四、在。ㄗ灾螀^、直轄市)一級設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
  懲戒委員會由政治素質高、專業能力強、職業操守好的人員組成,包括來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專家、律師的代表以及法官、檢察官代表。法官、檢察官代表應不低于全體委員的50%,從轄區內不同層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選任。
  懲戒委員會主任由懲戒委員會全體委員從實踐經驗豐富、德高望重的資深法律界人士中推選,經。ㄗ灾螀^、直轄市)黨委對人選把關后產生。
  法官懲戒工作辦公室設在高級人民法院,檢察官懲戒工作辦公室設在省級人民檢察院。
  五、懲戒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ㄒ唬┲贫ê托抻啈徒湮瘑T會章程;
 。ǘ└鶕嗣穹ㄔ、人民檢察院調查的情況,依照程序審查認定法官、檢察官是否違反審判、檢察職責,提出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的意見;
 。ㄈ┦芾矸ü、檢察官對審查意見的異議申請,作出決定;
 。ㄋ模⿲徸h決定法官、檢察官懲戒工作的其他相關事項。
  懲戒委員會不直接受理對法官、檢察官的舉報、投訴。如收到對法官、檢察官的舉報、投訴材料,應當根據受理權限,轉交有關部門按規定處理。
  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司法管理、訴訟監督和司法監督工作中,發現法官、檢察官有涉嫌違反審判、檢察職責的行為,需要認定是否構成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提請懲戒委員會審議。
  除前款規定應報請懲戒委員會審議情形外,法官、檢察官的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由有關部門調查核實,依照法律及有關紀律規定處理。
  七、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項時,有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懲戒委員會提供當事法官、檢察官涉嫌違反審判、檢察職責的事實和證據,并就其違法審判、檢察行為和主觀過錯進行舉證。當事法官、檢察官有權進行陳述、舉證、辯解。
  八、懲戒委員會經過審議,應當根據查明的事實、情節和相關規定,經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對當事法官、檢察官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提出審查意見。
  懲戒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應當送達當事法官、檢察官和有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九、當事法官、檢察官或者有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提出。
  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應當對異議及其理由進行審查,作出決定,并回復當事法官、檢察官或者有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十、法官、檢察官違反審判、檢察職責的行為屬實,懲戒委員會認為構成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案件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懲戒決定,并給予相應處理。
 。ㄒ唬⿷斀o予停職、延期晉升、免職、責令辭職、辭退等處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程序依法辦理;
 。ǘ⿷斀o予紀律處分的,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法官、檢察官違反審判、檢察職責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將違法線索移送有關司法機關處理。
  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應當按法定程序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
  十一、當事法官、檢察官對懲戒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申請復議,并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申訴。
  十二、本意見所稱法官、檢察官,是指實行法官、檢察官員額制后進入員額的法官、檢察官。
  對司法輔助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責任追究,依照有關法律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本意見,結合實際,分別制定法官、檢察官懲戒工作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16年11月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11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電影創作、攝制

第三章 電影發行、放映

第四章 電影產業支持、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電影產業健康繁榮發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范電影市場秩序,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影創作、攝制、發行、放映等活動(以下統稱電影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電影,是指運用視聽技術和藝術手段攝制、以膠片或者數字載體記錄、由表達一定內容的有聲或者無聲的連續畫面組成、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用于電影院等固定放映場所或者流動放映設備公開放映的作品。

通過互聯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等信息網絡傳播電影的,還應當遵守互聯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等信息網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從事電影活動,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堅持社會效益優先,實現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國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尊重和保障電影創作自由,倡導電影創作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鼓勵創作思想性、藝術性、觀賞性相統一的優秀電影。

第五條 國務院應當將電影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將電影產業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制定電影及其相關產業政策,引導形成統一開放、公平競爭的電影市場,促進電影市場繁榮發展。

第六條 國家鼓勵電影科技的研發、應用,制定并完善電影技術標準,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電影技術創新體系。

第七條 與電影有關的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知識產權執法的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護與電影有關的知識產權,依法查處侵犯與電影有關的知識產權的行為。

從事電影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增強知識產權意識,提高運用、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的能力。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開發電影形象產品等衍生產品。

第八條 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電影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影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電影工作。

第九條 電影行業組織依法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開展業務交流,加強職業道德教育,維護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演員、導演等電影從業人員應當堅持德藝雙馨,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加強自律,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第十條 國家支持建立電影評價體系,鼓勵開展電影評論。

對優秀電影以及為促進電影產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開展平等、互利的電影國際合作與交流,支持參加境外電影節(展)。

第二章 電影創作、攝制

第十二條 國家鼓勵電影劇本創作和題材、體裁、形式、手段等創新,鼓勵電影學術研討和業務交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根據電影創作的需要,為電影創作人員深入基層、深入群眾、體驗生活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幫助。

第十三條 擬攝制電影的法人、其他組織應當將電影劇本梗概向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備案;其中,涉及重大題材或者國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軍事等方面題材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電影劇本報送審查。

電影劇本梗概或者電影劇本符合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將擬攝制電影的基本情況予以公告,并由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出具備案證明文件或者頒發批準文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法人、其他組織經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與境外組織合作攝制電影;但是,不得與從事損害我國國家尊嚴、榮譽和利益,危害社會穩定,傷害民族感情等活動的境外組織合作,也不得聘用有上述行為的個人參加電影攝制。

合作攝制電影符合創作、出資、收益分配等方面比例要求的,該電影視同境內法人、其他組織攝制的電影。

境外組織不得在境內獨立從事電影攝制活動;境外個人不得在境內從事電影攝制活動。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應當協調公安、文物保護、風景名勝區管理等部門,為法人、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從事電影攝制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幫助。

從事電影攝制活動的,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文物保護、風景名勝區管理和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并在攝制過程中采取必要的保護、防護措施。

第十六條 電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煽動抗拒或者破壞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尊嚴、榮譽和利益,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

(三)詆毀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歪曲民族歷史或者民族歷史人物,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

(四)煽動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

(五)危害社會公德,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宣揚淫穢、賭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侮辱、誹謗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隱私,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法人、其他組織應當將其攝制完成的電影送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審查。

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對符合本法規定的,準予公映,頒發電影公映許可證,并予以公布;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不準予公映,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法制定完善電影審查的具體標準和程序,并向社會公布。制定完善電影審查的具體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八條 進行電影審查應當組織不少于五名專家進行評審,由專家提出評審意見。法人、其他組織對專家評審意見有異議的,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可以另行組織專家再次評審。專家的評審意見應當作為作出審查決定的重要依據。

前款規定的評審專家包括專家庫中的專家和根據電影題材特別聘請的專家。專家遴選和評審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取得電影公映許可證的電影需要變更內容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重新報送審查。

第二十條 攝制電影的法人、其他組織應當將取得的電影公映許可證標識置于電影的片頭處;電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觀眾身體或者心理不適的,應當予以提示。

未取得電影公映許可證的電影,不得發行、放映,不得通過互聯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等信息網絡進行傳播,不得制作為音像制品;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攝制完成的電影取得電影公映許可證,方可參加電影節(展)。擬參加境外電影節(展)的,送展法人、其他組織應當在該境外電影節(展)舉辦前,將相關材料報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承接境外電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業務,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備案,但是不得承接含有損害我國國家尊嚴、榮譽和利益,危害社會穩定,傷害民族感情等內容的境外電影的相關業務。

第二十三條 國家設立的電影檔案機構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并向社會開放電影檔案。

國家設立的電影檔案機構應當配置必要的設備,采用先進技術,提高電影檔案管理現代化水平。

攝制電影的法人、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做好電影檔案保管工作,并向國家設立的電影檔案機構移交、捐贈、寄存電影檔案。

第三章 電影發行、放映

第二十四條 企業具有與所從事的電影發行活動相適應的人員、資金條件的,經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從事電影發行活動。

企業、個體工商戶具有與所從事的電影放映活動相適應的人員、場所、技術和設備等條件的,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從事電影院等固定放映場所電影放映活動。

第二十五條 依照本法規定負責電影發行、放映活動審批的電影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頒發電影發行經營許可證或者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企業、個人從事電影流動放映活動,應當將企業名稱或者經營者姓名、地址、聯系方式、放映設備等向經營區域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國家加大對農村電影放映的扶持力度,由政府出資建立完善農村電影公益放映服務網絡,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資農村電影放映,不斷改善農村地區觀看電影條件,統籌保障農村地區群眾觀看電影需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電影公益放映納入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農村電影公益放映活動給予補貼。

從事農村電影公益放映活動的,不得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農村電影公益放映補貼資金。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教育、電影主管部門可以共同推薦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電影,并采取措施支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費觀看,由所在學校組織安排。

國家鼓勵電影院以及從事電影流動放映活動的企業、個人采取票價優惠、建設不同條件的放映廳、設立社區放映點等多種措施,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城鎮低收入居民以及進城務工人員等觀看電影提供便利;電影院以及從事電影流動放映活動的企業、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對其發放獎勵性補貼。

第二十九條 電影院應當合理安排由境內法人、其他組織所攝制電影的放映場次和時段,并且放映的時長不得低于年放映電影時長總和的三分之二。

電影院以及從事電影流動放映活動的企業、個人應當保障電影放映質量。

第三十條 電影院的設施、設備以及用于流動放映的設備應當符合電影放映技術的國家標準。

電影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計算機售票系統。

第三十一條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對正在放映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像。發現進行錄音錄像的,電影院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刪除;對拒不聽從的,有權要求其離場。

第三十二條 國家鼓勵電影院在向觀眾明示的電影開始放映時間之前放映公益廣告。

電影院在向觀眾明示的電影開始放映時間之后至電影放映結束前,不得放映廣告。

第三十三條 電影院應當遵守治安、消防、公共場所衛生等法律、行政法規,維護放映場所的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保障觀眾的安全與健康。

任何人不得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電影院等放映場所,不得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進入電影院等放映場所;發現非法攜帶上述物品的,有關工作人員應當拒絕其進入,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電影發行企業、電影院等應當如實統計電影銷售收入,提供真實準確的統計數據,不得采取制造虛假交易、虛報瞞報銷售收入等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觀眾,擾亂電影市場秩序。

第三十五條 在境內舉辦涉外電影節(展),須經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章 電影產業支持、保障

第三十六條 國家支持下列電影的創作、攝制:

(一)傳播中華優秀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大題材電影;

(二)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電影;

(三)展現藝術創新成果、促進藝術進步的電影;

(四)推動科學教育事業發展和科學技術普及的電影;

(五)其他符合國家支持政策的電影。

第三十七條 國家引導相關文化產業專項資金、基金加大對電影產業的投入力度,根據不同階段和時期電影產業的發展情況,結合財力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綜合考慮、統籌安排財政資金對電影產業的支持,并加強對相關資金、基金使用情況的審計。

第三十八條 國家實施必要的稅收優惠政策,促進電影產業發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人民群眾需求和電影市場發展需要,將電影院建設和改造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有效保障電影院用地需求,積極盤活現有電影院用地資源,支持電影院建設和改造。

第四十條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為從事電影活動以及改善電影基礎設施提供融資服務,依法開展與電影有關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并通過信貸等方式支持電影產業發展。

國家鼓勵保險機構依法開發適應電影產業發展需要的保險產品。

國家鼓勵融資擔保機構依法向電影產業提供融資擔保,通過再擔保、聯合擔保以及擔保與保險相結合等方式分散風險。

對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公告的電影的攝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和利率。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法人、其他組織通過到境外合作攝制電影等方式進行跨境投資,依法保障其對外貿易、跨境融資和投資等合理用匯需求。

第四十二條 國家實施電影人才扶持計劃。

國家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培訓機構等開設與電影相關的專業和課程,采取多種方式培養適應電影產業發展需要的人才。

國家鼓勵從事電影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學校相關人才培養。

第四十三條 國家采取措施,扶持農村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和民族地區開展電影活動。

國家鼓勵、支持少數民族題材電影創作,加強電影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譯制工作,統籌保障民族地區群眾觀看電影需求。

第四十四條 國家對優秀電影的外語翻譯制作予以支持,并綜合利用外交、文化、教育等對外交流資源開展電影的境外推廣活動。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電影的境外推廣。

第四十五條 國家鼓勵社會力量以捐贈、資助等方式支持電影產業發展,并依法給予優惠。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電影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受理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的投訴、舉報,并及時核實、處理、答復;將從事電影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情形記入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從事電影攝制、發行、放映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電影片和違法所得以及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有關許可證、撤銷有關批準或者證明文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本法規定的許可證、批準或者證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本法規定的許可證、批準或者證明文件的;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本法規定的許可證、批準或者證明文件的。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沒收電影片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發行、放映未取得電影公映許可證的電影的;

(二)取得電影公映許可證后變更電影內容,未依照規定重新取得電影公映許可證擅自發行、放映、送展的;

(三)提供未取得電影公映許可證的電影參加電影節(展)的。

第五十條 承接含有損害我國國家尊嚴、榮譽和利益,危害社會穩定,傷害民族感情等內容的境外電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電影片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電影主管部門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一條 電影發行企業、電影院等有制造虛假交易、虛報瞞報銷售收入等行為,擾亂電影市場秩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電影院在向觀眾明示的電影開始放映時間之后至電影放映結束前放映廣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許可擅自在境內舉辦涉外電影節(展)的,由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參展的電影片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自受到處罰之日起五年內不得舉辦涉外電影節(展)。

個人擅自在境內舉辦涉外電影節(展),或者擅自提供未取得電影公映許可證的電影參加電影節(展)的,由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參展的電影片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自受到處罰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相關電影活動。

第五十三條 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因違反本法規定被吊銷許可證的,自吊銷許可證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該項業務活動;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自吊銷許可證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從事電影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將未取得電影公映許可證的電影制作為音像制品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通過互聯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等信息網絡傳播未取得電影公映許可證的電影的;

(三)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農村電影公益放映補貼資金的;

(四)侵犯與電影有關的知識產權的;

(五)未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電影檔案的。

電影院有前款第四項規定行為,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二)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審批活動的;

(三)不履行監督職責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貪污、挪用、截留、克扣農村電影公益放映補貼資金或者相關專項資金、基金的;

(六)其他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違反本法規定二年內受到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有依照本法規定應當處罰的違法行為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照本法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具體情節行使行政處罰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對有證據證明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依法查封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設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違法行為的財物。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中,對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作出的不準予電影公映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境外資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從事電影活動的企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本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16年11月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11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網絡安全支持與促進
第三章 網絡運行安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四章 網絡信息安全
第五章 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網絡安全,維護網絡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絡,以及網絡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堅持網絡安全與信息化發展并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絡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絡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絡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絡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絡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 國家制定并不斷完善網絡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絡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絡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五條 國家采取措施,監測、防御、處置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絡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絡空間安全和秩序。
第六條 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絡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采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絡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絡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七條 國家積極開展網絡空間治理、網絡技術研發和標準制定、打擊網絡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絡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絡治理體系。
第八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絡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 網絡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 建設、運營網絡或者通過網絡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絡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防范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條 網絡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絡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加強網絡安全保護,提高網絡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絡的權利,促進網絡接入普及,提升網絡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絡服務,保障網絡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十三條 國家支持研究開發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依法懲治利用網絡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
第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網絡安全支持與促進
第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網絡安全標準體系。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并適時修訂有關網絡安全管理以及網絡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國家支持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網絡相關行業組織參與網絡安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
第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絡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絡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安全可信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保護網絡技術知識產權,支持企業、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等參與國家網絡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七條 國家推進網絡安全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鼓勵有關企業、機構開展網絡安全認證、檢測和風險評估等安全服務。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開發網絡數據安全保護和利用技術,促進公共數據資源開放,推動技術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
國家支持創新網絡安全管理方式,運用網絡新技術,提升網絡安全保護水平。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絡安全宣傳教育,并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絡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絡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 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絡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采取多種方式培養網絡安全人才,促進網絡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 網絡運行安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絡運營者應當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絡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絡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絡安全負責人,落實網絡安全保護責任;
(二)采取防范計算機病毒和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危害網絡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采取監測、記錄網絡運行狀態、網絡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并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絡日志不少于六個月;
(四)采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網絡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網絡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絡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絡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網絡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后,方可銷售或者提供。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布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目錄,并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認證、檢測。
第二十四條 網絡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絡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國家實施網絡可信身份戰略,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之間的互認。
第二十五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絡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并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開展網絡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網絡安全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絡、干擾他人網絡正常功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于從事侵入網絡、干擾網絡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八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九條 國家支持網絡運營者之間在網絡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合作,提高網絡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絡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絡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絡安全風險。
第三十條 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網絡安全保護職責中獲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維護網絡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節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范圍和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國家鼓勵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以外的網絡運營者自愿參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體系。
第三十二條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分別編制并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規劃,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護工作。
第三十三條 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并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條 除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并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絡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對重要系統和數據庫進行容災備份;
(四)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國家安全審查。
第三十六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應當按照規定與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安全和保密義務與責任。
第三十七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網絡安全服務機構對其網絡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并將檢測評估情況和改進措施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九條 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托網絡安全服務機構對網絡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絡安全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網絡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以及有關研究機構、網絡安全服務機構等之間的網絡安全信息共享;
(四)對網絡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網絡功能的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四章 網絡信息安全
第四十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第四十一條 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絡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并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第四十二條 網絡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網絡運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 個人發現網絡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絡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予以更正。網絡運營者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第四十五條 依法負有網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絡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絡發布涉及實施詐騙,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第四十七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件,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件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知道其用戶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建立網絡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并處理有關網絡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網絡運營者對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條 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絡信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絡運營者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
第五章 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五十一條 國家建立網絡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絡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絡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二條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絡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并按照規定報送網絡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絡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后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對網絡安全事件進行分級,并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四條 網絡安全事件發生的風險增大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并根據網絡安全風險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網絡安全風險的監測;
(二)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人員,對網絡安全風險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會發布網絡安全風險預警,發布避免、減輕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條 發生網絡安全事件,應當立即啟動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絡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絡運營者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并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履行網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中,發現網絡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該網絡的運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網絡運營者應當按照要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五十七條 因網絡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置。
第五十八條 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經國務院決定或者批準,可以在特定區域對網絡通信采取限制等臨時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網絡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后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第六十一條 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開展網絡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或者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網絡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于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絡安全管理和網絡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絡安全管理和網絡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條 網絡運營者、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境外存儲網絡數據,或者向境外提供網絡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利用網絡發布涉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八條 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件下載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安全管理義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九條 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采取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的;
(二)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第七十條 發布或者傳輸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一條 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檔案,并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條 國家機關政務網絡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三條 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將在履行網絡安全保護職責中獲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從事攻擊、侵入、干擾、破壞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國務院公安部門和有關部門并可以決定對該機構、組織、個人采取凍結財產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網絡,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系統。
(二)網絡安全,是指通過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對網絡的攻擊、侵入、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絡處于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網絡運營者,是指網絡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絡服務提供者。
(四)網絡數據,是指通過網絡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五)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第七十七條 存儲、處理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網絡的運行安全保護,除應當遵守本法外,還應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十八條 軍事網絡的安全保護,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新法規速遞,50萬云端法規,

新法規軟件介紹

《新法規速遞2015》軟件,收錄1949-2015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規 約13萬件!霸茩z索”功能,可以在線全文檢索、瀏覽50萬件法規,并可下載收 藏瀏覽過的法規!缎路ㄒ幩龠f》提供標題、頒布單位和全文檢索功能,全部法規均可按標題、 頒布時間或頒布單位排序!缎路ㄒ幩龠f》還可自行錄入法規,所有下載法規均可備份,重裝 軟件后無需再重新下載!缎路ㄒ幩龠f》最具特色功能是:注冊后,可以每天上網智能更新,獲 得當日最新法律法規。本軟件為收費軟件,您可以先下載軟件,付費后我們根據您注冊的用戶 名為您開通每日更新服務。詳細
最新圖書
法律圖書館官方微信
《新法規速遞》日刊(免費版)
    《新法規速遞》日刊每日精選重要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背景資料,將全文匯總發送到您的郵箱。
    電子雜志每日一期。只需輸入您的郵箱地址,即可免費訂閱,并且隨時可以退訂。
    內容:法律法規全文,立法背景資料
    刊期:每日一期(工作日)
    免費訂閱
《法律圖書館》周刊(免費版)
    《法律圖書館》周刊包括一周最新法律法規、法律圖書出版信息、法治動態新聞等相關法律資訊,以目錄和摘要形式發送,可點擊鏈接閱讀全文。
    電子雜志每周一期。只需輸入您的郵箱地址,即可免費訂閱,并且隨時可以退訂。
    內容:法律法規、圖書、新聞目錄和摘要
    刊期:每周四
    免費訂閱
99re66在线观看精品免费|亚洲精品国产自在现线最新|亚洲线精品一区二区三|色偷偷偷久久伊人大杳蕉|亚洲欧洲另类春色校园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