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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全面推進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建設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法〔2016〕374號


開展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下稱訴調對接)機制建設,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重要舉措。自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保監會聯合下發《關于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建立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法〔2012〕307號)以來,試點地區人民法院與保險監管機構加強協同運作,發揮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積極作用,促進保險糾紛依法、公正、高效解決,有效維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圓滿完成各項試點任務。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發〔2014〕10號)有關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法發〔2016〕14號),現就進一步推進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建設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和“五大發展理念”,切實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要求,充分發揮人民法院、保險監管機構、保險行業組織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積極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化解保險糾紛,不斷提高調解公信力,為保險糾紛當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糾紛解決途徑。

(二)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依法公正。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工作應當依法、公正進行,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的程序,不得損害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二是堅持調解自愿。開展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工作必須充分尊重各方當事人意愿,不得強制調解,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三是堅持高效便民。開展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工作應注重工作效率,根據糾紛的實際情況,靈活確定調解方式方法,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盡可能方便當事人。

(三)目標任務

1.建立完善的保險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為保險糾紛當事人提供更多可選擇的糾紛解決渠道,實現訴調對接工作制度健全,機制運轉順暢,調解組織管理規范,調解程序合法公正,調解隊伍專業穩定,依法、公正、高效化解矛盾糾紛,切實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積極擴大開展地區范圍。除前期試點地區繼續開展訴調對接工作外,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工作擴展至所有直轄市和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保險監管機構應本著積極穩妥的原則,適時將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擴展到有糾紛化解需求、工作基礎較好的地區。

二、加強平臺建設

(四)完善平臺設置

開展地區法院要將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平臺建設與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結合起來,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設立保險糾紛調解室,供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開展工作;要建立特邀調解組織名冊、特邀調解員名冊,向保險糾紛當事人提供完整、準確的調解組織和調解員信息,供當事人自愿選擇。保險監管機構要結合轄區實際,指導當地保險行業協會建立健全保險糾紛調解組織,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建立第三方保險糾紛調解組織,推動調解組織的規范化、標準化。保險行業協會應將本地區保險糾紛調解組織、調解員名單報當地保監局、保監分局備案,并由保監局、保監分局提供給對接法院建立本轄區調解組織、調解員名冊。

(五)規范調解組織建設

保險行業協會要制定調解組織管理制度,建立調解組織的評價機制;籌集并管理調解組織運行經費,制定經費使用規范及費用支付標準;指導調解組織制定并完善調解組織的調解規則、檔案管理、報表統計等制度,加強調解組織軟硬件建設,實現調解組織規范化、標準化。

(六)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

調解組織要建立和完善調解員的遴選、認證、培訓、考核、獎懲、退出等制度;挑選業務熟練、經驗豐富的人員專職負責調解工作的組織和實施;組建調解專家庫,組織相關專業人員為具體糾紛調解工作提供指導;將調解員培訓納入年度工作計劃,提高調解員的職業道德、法律知識、保險知識和調解技能水平。開展地區法院要加強對調解員的指導,并通過觀摩法庭審判、開展法律知識講座等形式對調解員進行培訓,促進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工作持續開展。

(七)積極推動建立“一站式”糾紛解決模式

開展地區法院和保險糾紛調解組織應積極推動引導交通事故糾紛處理、醫療糾紛處理等領域建立“一站式”糾紛解決模式,推進糾紛的快速處理,切實減輕當事人負擔。

三、規范運作程序

(八)明確案件范圍

開展地區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法發〔2009〕45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的相關規定,有序開展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工作。保險糾紛訴調對接的案件范圍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法〔2011〕41號)中規定的保險糾紛以及其他與保險有關的民商事糾紛。開展地區可視情況在上述糾紛案件范圍內開展訴調對接工作。

(九)完善立案前委派調解對接流程

1.訴前引導。在收到保險糾紛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后、登記立案之前,人民法院立案部門應引導當事人選擇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當事人同意進行訴前調解的,應填寫《立案前(訴前)調解申請書》等并簽字確認,或者由人民法院向當事人出具《立案前(訴前)調解建議書》、《立案前(訴前)調解確認書》等文件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同意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登記立案。

2.委派調解。人民法院向保險糾紛調解組織發送立案前委派調解函及相關材料。

3.組織調解。調解員根據調解程序依法開展調解工作。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調解組織應制作調解協議書,由調解員和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調解不成的,調解組織應及時函復人民法院,其中當事人申請立案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登記立案。

4.司法確認。當事人申請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以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十)完善立案后委托調解對接流程

1.委托調解。保險糾紛已經登記立案的,開展地區法院根據案件情況,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委托保險糾紛調解組織調解。由人民法院出具委托調解函,寫明委托法院和承辦法官、雙方當事人、案由及案情簡介等,連同起訴書、答辯狀、主要證據材料復印件及清單等材料移送調解組織。

2.組織調解。調解員根據調解程序依法開展調解工作。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由調解組織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員和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調解組織應將調解結果及相關文件及時書面報送委托法院,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后出具民事調解書。調解不成的,保險糾紛案件應及時恢復審理。

(十一)嚴格調解時限

人民法院委派或者委托調解的保險糾紛案件,調解組織應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調解完畢(不包含傷殘鑒定、損失評估等時間)。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七個工作日。

四、健全工作機制

(十二)構建多層次的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溝通聯系機制

開展地區法院、保險監管機構等相關方應當定期召開保險糾紛訴調對接聯席會議,溝通工作情況,協調重大典型保險糾紛案件調解,推進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工作深入有效開展。開展地區法院、保險監管機構、保險糾紛調解組織應當加強日常性聯系溝通,及時就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進行協調,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十三)建立保險糾紛訴調對接信息共享機制

開展地區法院、保險監管機構、保險糾紛調解組織應健全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工作信息和數據的統計匯總制度,并定期交流信息和數據。對審判工作中發現的保險糾紛共性問題,人民法院應向保險監管機構、保險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

(十四)建立疑難糾紛指導機制

保險糾紛調解組織可以就保險糾紛調解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和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向人民法院提出咨詢,人民法院應及時予以指導和答復。

(十五)探索建立在線調解機制

開展地區法院和保險糾紛調解組織應積極發揮信息技術手段對訴調對接機制建設的支持作用,依托互聯網探索建立保險糾紛在線調解模式,促進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的信息化發展。

五、強化措施保障

(十六)加強組織領導

開展地區法院、保險監管機構要加大對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工作的領導和指導力度,根據具體實際聯合制定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工作細則。開展地區法院所在轄區的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應指導、督促轄區內的訴調對接工作,推動訴調對接工作順利開展。開展地區法院應明確由一個庭室統一負責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工作的對外協調,各相關庭室要積極參與配合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工作,注重溝通協作。保險監管機構應加強對調解組織的指導和監督,鼓勵保險公司建立調解權限動態授予、異地授權、及時應調、快速審批等機制,保障基層分支機構能夠通過調解解決保險糾紛。保險行業協會應通過組織會員公司簽訂行業自律公約的形式督促保險公司各級機構積極參與調解并及時履行調解協議。開展地區法院、保險監管機構和保險行業協會可以對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工作中表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和宣傳。

(十七)保障經費來源

開展地區法院、保險監管機構要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對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工作的支持,將訴調對接工作納入當地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經費保障范圍。鼓勵保險行業協會依法采取增加專項會費或者根據各會員公司調解案件數量收取費用等方式落實訴調對接機制經費保障,確保訴調對接工作有效進行。

(十八)完善司法確認程序

經保險糾紛調解組織主持調解達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依法申請確認其效力。登記立案前委派給保險糾紛調解組織調解達成的協議,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由調解組織所在地或者委派調解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六、加強政策引導與宣傳教育

(十九)注重政策引導

開展地區法院、保險監管機構、保險行業協會要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解決矛盾糾紛。人民法院要向當事人告知保險糾紛訴調對接的相關情況。保險監管機構、保險行業協會應督促保險公司在投保提示、索賠告知書、投訴處理告知書及保險合同中添加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的內容,保險監管機構應在投訴處理告知書中添加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的內容。

(二十)重視宣傳教育

開展地區法院、保險監管機構、保險行業協會要加大宣傳力度。人民法院應將保險糾紛訴調對接納入法律宣傳活動體系,保險監管機構、保險行業協會應將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納入消費者教育體系,提升保險糾紛當事人以及社會公眾對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的知曉度和信任度,增進社會公眾對訴調對接工作的參與度,形成有利于推進訴調對接工作的良好氛圍。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6年11月4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函〔2016〕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10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
1 總則
1.1 目的
1.2 工作原則
1.3 編制依據
1.4 適用范圍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2.2 部門職責
3 預警和預防機制
3.1 預警監測
3.2 信息報告
3.3 分類處置
3.4 債務風險事件級別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和應急處置
4.2 地方政府財政重整計劃
4.3 輿論引導
4.4 應急終止
5 后期處置
5.1 債務風險事件應急處置記錄及總結
5.2 評估分析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人力保障
6.3 資源保障
6.4 安全保障
6.5 技術儲備與保障
6.6 責任追究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7.2 預案解釋
7.3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目的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堅持快速響應、分類施策、各司其職、協同聯動、穩妥處置,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切實防范和化解財政金融風險,維護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工作原則
1.2.1 分級負責
省級政府對本地區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負總責,省以下地方各級政府按照屬地原則各負其責。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加強對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的指導?缡。▍^、市)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由相關地區協商辦理。
1.2.2 及時應對
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預防和應急處置相結合,加強對政府性債務風險的監控,及時排查風險隱患,妥善處置風險事件。
1.2.3 依法處置
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應急處置應當依法合規,尊重市場化原則,充分考慮并維護好各方合法權益。
1.3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101號)等。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稱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是指地方政府已經或者可能無法按期支付政府債務本息,或者無力履行或有債務法定代償責任,容易引發財政金融風險,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本預案所稱存量債務,是指清理甄別認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債務,包括存量政府債務和存量或有債務。
1.4.1 政府債務風險事件
(1)政府債券風險事件:指地方政府發行的一般債券、專項債券還本付息出現違約。
(2)其他政府債務風險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債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債務還本付息出現違約。
1.4.2 或有債務風險事件
(1)政府提供擔保的債務風險事件:指由企事業單位舉借、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擔保的存量或有債務出現風險,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擔保責任或相應民事責任卻無力承擔。
(2)政府承擔救助責任的債務風險事件:指企事業單位因公益性項目舉借、由非財政性資金償還,地方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擔償債或擔保責任的存量或有債務出現風險,政府為維護經濟安全或社會穩定需要承擔一定救助責任卻無力救助。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設立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債務管理領導小組),作為非常設機構,負責領導本地區政府性債務日常管理。當本地區出現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時,根據需要轉為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債務應急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指揮風險事件應對工作。
債務管理領導小組(債務應急領導小組)由本級政府主要負責人任組長,成員單位包括財政、發展改革、審計、國資、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單位以及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當地銀監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時調整成員單位。
2.2 部門職責
2.2.1 財政部門是政府性債務的歸口管理部門,承擔本級債務管理領導小組(債務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能,負責債務風險日常監控和定期報告,組織提出債務風險應急措施方案。
2.2.2 債務單位行業主管部門是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的責任主體,負責定期梳理本行業政府性債務風險情況,督促舉借債務或使用債務資金的有關單位制定本單位債務風險應急預案;當出現債務風險事件時,落實債務還款資金安排,及時向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報告。
2.2.3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評估本地區投資計劃和項目,根據應急需要調整投資計劃,牽頭做好企業債券風險的應急處置工作。
2.2.4 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開展審計,明確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2.2.5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按照職能分工協調所監管的地方金融機構配合開展政府性債務風險處置工作。
2.2.6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開展金融風險監測與評估,牽頭做好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和化解工作,維護金融穩定。
2.2.7 當地銀監部門負責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做好風險防控,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配合開展風險處置工作,牽頭做好銀行貸款、信托、非法集資等風險處置工作。
2.2.8 其他部門(單位)負責本部門(單位)債務風險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實政府性債務償還化解責任。
3 預警和預防機制
3.1 預警監測
財政部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定期評估各地區政府性債務風險情況并作出預警,風險評估和預警結果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和省級政府。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相關規定做好本地區政府性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工作,及時實施風險評估和預警,做到風險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此外,地方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將政府及其部門與其他主體簽署協議承諾用以后年度財政資金支付的事項,納入監測范圍,防范財政風險。
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定期排查風險隱患,防患于未然。
3.2 信息報告
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報告制度,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不得瞞報、遲報、漏報、謊報。
3.2.1 政府債務風險事件報告
設區的市級、縣級政府(以下統稱市縣政府)預計無法按期足額支付到期政府債務本息的,應當提前2個月以上向上級或省級政府報告,并抄送上級或省級財政部門。發生突發或重大情況,縣級政府可以直接向省級政府報告,并抄送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接報后應當立即將相關情況通報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并抄送財政部駐本地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3.2.2 或有債務風險事件報告
地方政府或有債務的債務人預計無法按期足額支付或有債務本息的,應當提前1個月以上向本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經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確認無力履行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后,由本級政府向上級或省級政府報告,并抄送上級或省級財政部門。遇突發或重大事件,縣級政府可以直接向省級政府報告,并抄送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接報后應當立即將相關情況通報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并抄送財政部駐本地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3.2.3 報告內容
包括預計發生違約的地方政府性債務類別、債務人、債權人、期限、本息、原定償還安排等基本信息,風險發生原因,事態發展趨勢,可能造成的損失,已采取及擬采取的應對措施等。
3.2.4 報告方式
一般采取書面報告形式。緊急情況下可采取先電話報告、后書面報告的方式。
3.3 分類處置
3.3.1 地方政府債券
對地方政府債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擔全部償還責任。
3.3.2 非政府債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債務
對非政府債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債務,經地方政府、債權人、企事業單位等債務人協商一致,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等有關規定分類處理:
(1)債權人同意在規定期限內置換為政府債券的,地方政府不得拒絕相關償還義務轉移,并應承擔全部償還責任。地方政府應當通過預算安排、資產處置等方式積極籌措資金,償還到期政府債務本息。
(2)債權人不同意在規定期限內置換為政府債券的,仍由原債務人依法承擔償債責任,對應的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由中央統一收回。地方政府作為出資人,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3.3.3 存量或有債務
(1)存量擔保債務。存量擔保債務不屬于政府債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除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出具的擔保合同無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對其不承擔償債責任,僅依法承擔適當民事賠償責任,但最多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擔保額小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擔保額為限。
具體金額由地方政府、債權人、債務人參照政府承諾擔保金額、財政承受能力等協商確定。
(2)存量救助債務。存量救助債務不屬于政府債務。對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存量或有債務,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施救助,但保留對債務人的追償權。
3.3.4 新發生的違法違規擔保債務
對201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施行以后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承諾的債務,參照3.3.3第(1)項依法處理。
3.3.5 其他事項
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分類處置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作為本預案的配套文件,經國務院同意后實施。
3.4 債務風險事件級別
按照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的性質、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等情況,劃分為Ⅰ級(特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四個等級。當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等級指標有交叉、難以判定級別時,按照較高一級處置,防止風險擴散;當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等級隨時間推移有所上升時,按照升級后的級別處置。
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監測主體為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等縣級以上政府派出機構的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由所屬政府負責監測。
3.4.1、窦墸ㄌ卮螅﹤鶆诊L險事件,是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省級政府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到期本息兌付出現違約;
(2)省級或全。▍^、市)15%以上的市縣政府無法償還地方政府債務本息,或者因償還政府債務本息導致無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
(3)省級或全。▍^、市)15%以上的市縣政府無法履行或有債務的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責任導致無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
(4)全。▍^、市)地方政府債務本金違約金額占同期本地區政府債務應償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違約金額占同期應付利息10%以上;
(5)省級政府需要認定為Ⅰ級債務風險事件的其他情形。
3.4.2、蚣墸ㄖ卮螅﹤鶆诊L險事件,是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省級政府連續3次以上出現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流標現象;
(2)全。▍^、市)或設區的市級政府轄區內10%以上(未達到15%)的市級或縣級政府無法支付地方政府債務本息,或者因兌付政府債務本息導致無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
(3)全。▍^、市)或設區的市級政府轄區內10%以上(未達到15%)的市級或縣級政府無法履行或有債務的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責任導致無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
(4)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債務本金違約金額占同期本地區政府債務應償本金5%以上(未達到10%),或者利息違約金額占同期應付利息5%以上(未達到10%);
(5)因到期政府債務違約,或者因政府無法履行或有債務的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造成重大群體性事件,影響極為惡劣;
(6)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需要認定為Ⅱ級債務風險事件的其他情形。
3.4.3、蠹墸ㄝ^大)債務風險事件,是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全。▍^、市)或設區的市級政府轄區內2個以上但未達到10%的市級或縣級政府無法支付地方政府債務本息,或者因兌付政府債務本息導致無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
(2)全。▍^、市)或設區的市級政府轄區內2個以上但未達到10%的市級或縣級政府無法履行或有債務的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責任導致無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
(3)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債務本金違約金額占同期本地區政府債務應償本金1%以上(未達到5%),或者利息違約金額占同期應付利息1%以上(未達到5%);
(4)因到期政府債務違約,或者因政府無法履行或有債務的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造成較大群體性事件;
(5)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需要認定為Ⅲ級債務風險事件的其他情形。
3.4.4、艏墸ㄒ话悖﹤鶆诊L險事件,是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單個市縣政府本級償還政府債務本息實質性違約,或因兌付政府債務本息導致無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
(2)單個市縣政府本級無法履行或有債務的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或因履行上述責任導致無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
(3)因到期政府債務違約,或者因政府無法履行或有債務的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造成群體性事件;
(4)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需要認定為Ⅳ級債務風險事件的其他情形。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和應急處置
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實行不救助原則。地方政府要加強日常風險管理,按照財政部《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分類處置指南》,妥善處理政府性債務償還問題。同時,要加強財政資金流動性管理,避免出現因流動性管理不善導致政府性債務違約。對因無力償還政府債務本息或無力承擔法定代償責任等引發風險事件的,根據債務風險等級,相應及時實行分級響應和應急處置。
4.1.1、艏墏鶆诊L險事件應急響應
(1)相關市縣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應當轉為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對風險事件進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確責任,立足自身化解債務風險。
①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作為償債來源的一般債務違約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調減投資計劃、統籌各類結余結轉資金、調入政府性基金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動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或預備費等方式籌措資金償還,必要時可以處置政府資產。對政府提供擔;虺袚匾戎熑蔚幕蛴袀鶆,政府無力承擔相應責任時,也按照上述原則處理。
②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為償債來源的專項債務,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債務違約的,在保障部門基本運轉和履職需要的前提下,應當通過調入項目運營收入、調減債務單位行業主管部門投資計劃、處置部門和債務單位可變現資產、調整部門預算支出結構、扣減部門經費等方式籌集資金償還債務。對部門提供擔保形成的或有債務,政府無力承擔相應責任時,也按照上述原則處理。
③因債權人不同意變更債權債務關系或不同意置換,導致存量政府債務無法在規定期限內依法轉換成政府債券的,原有債權債務關系不變,由債務單位通過安排單位自有資金、處置資產等方式自籌資金償還。若債務單位無力自籌資金償還,可按市場化原則與債權人協商進行債務重組或依法破產,政府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對政府或有債務,也按照上述原則處理。
④市縣政府出現債務風險事件后,在恢復正常償債能力前,除國務院確定的重點項目外,原則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資項目。在建政府投資項目能夠緩建的,可以暫停建設,騰出資金依法用于償債。
(2)市縣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或債務應急領導小組認為確有必要時,可以啟動財政重整計劃。市縣政府年度一般債務付息支出超過當年一般公共預算支出10%的,或者專項債務付息支出超過當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10%的,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或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必須啟動財政重整計劃。
(3)市縣政府應當將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情況向省級政府報備。
4.1.2、蠹墏鶆诊L險事件應急響應
除采、艏墏鶆诊L險事件應對措施外,還應當采取以下升級應對措施:
(1)相關地區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應當轉為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將債務風險情況和應急處置方案專題向上級債務管理領導小組報告。
(2)上級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應當密切關注事態變化,加強政策指導,及時組織召開專題會議通報風險處置情況,必要時可以成立工作組進駐風險地區,指導支持債務風險處置工作。
(3)市縣政府償還省級政府代發的到期地方政府債券(包括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由上級財政先行代墊償還,事后扣回。
(4)市縣政府應當將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進展情況和處置結果上報省級政府,并抄送省級財政部門。
4.1.3、蚣墏鶆诊L險事件應急響應
除采、艏、Ⅲ級債務風險事件應對措施外,還應當采取以下升級應對措施:
(1)省級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應當轉為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匯總有關情況向省級政府報告,動態監控風險事件進展,指導和支持市縣政府化解債務風險。
(2)市縣政府統籌本級財力仍無法解決到期債務償債缺口并且影響政府正常運轉或經濟社會穩定的,可以向省級債務應急領導小組申請救助,申請內容主要包括債務風險情況說明、本級政府應急方案及已采取的應急措施、需上級政府幫助解決的事項等。
(3)省級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對市縣政府救助申請提出審核意見,報省級政府批準后實施,并立即啟動責任追究程序。
(4)省級政府適當扣減Ⅱ級債務風險事件涉及市縣新增地方政府債券規模。
(5)省級債務應急領導小組督促市縣政府落實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措施,跟蹤債務風險化解情況。必要時,省級政府可以成立工作組進駐風險地區,幫助或者接管風險地區財政管理,幫助制定或者組織實施風險地區財政重整計劃。
4.1.4、窦墏鶆诊L險事件應急響應
除采、艏、Ⅲ級、Ⅱ級債務風險事件應對措施外,還應當采取以下升級應對措施:
(1)省級債務應急領導小組應當及時將債務風險情況和應急處置方案向財政部報告,必要時由財政部向國務院報告。
(2)省級政府償還到期地方政府債券本息有困難的,國務院可以對其提前調度部分國庫資金周轉,事后扣回。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成立工作組進駐風險地區,予以指導和組織協調。
(3)市縣政府建立債務風險處置信息定期向省級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報告的機制,重大事項必須立即報告。
(4)省級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報請省級政府通報Ⅰ級債務風險事件涉及市縣名單,啟動債務風險責任追究機制。
(5)省級政府暫停Ⅰ級債務風險事件涉及市縣新增地方政府債券的資格。
4.2 地方政府財政重整計劃
實施地方政府財政重整計劃必須依法履行相關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要注重與金融政策協調,加強與金融機構的溝通,不得因為償還債務本息影響政府基本公共服務的提供。財政重整計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拓寬財源渠道。依法加強稅收征管,加大清繳欠稅欠費力度,確保應收盡收。落實國有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資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財稅優惠政策之外,可以暫停其他財稅優惠政策,待風險解除后再行恢復。
(2)優化支出結構。財政重整期內,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外,視債務風險事件等級,本級政府其他財政支出應當保持“零增長”或者大力壓減。一是壓縮基本建設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資計劃,不得新上政府投資項目;不得設立各類需要政府出資的投資基金等,已設立的應當制定分年退出計劃并嚴格落實。二是壓縮政府公用經費。實行公務出國(境)、培訓、公務接待等項目“零支出”,大力壓縮政府咨詢、差旅、勞務等各項支出。三是控制人員福利開支。機關事業單位暫停新增人員,必要時采取核減機構編制、人員等措施;暫停地方自行出臺的機關事業單位各項補貼政策,壓減直至取消編制外聘用人員支出。四是清理各類對企事業單位的補助補貼。暫;蛉∠胤匠雠_的各類獎勵、對企業的政策性補貼和貼息、非基本民生類補貼等。五是調整過高支出標準,優先保障國家出臺的教育、社保、醫療、衛生等重大支出政策,地方支出政策標準不得超過國家統一標準。六是暫停土地出讓收入各項政策性計提。土地出讓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應全部用于償還債務。
(3)處置政府資產。指定機構統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門擁有的各類經營性資產、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國有股權等,結合市場情況予以變現,多渠道籌集資金償還債務。
(4)申請省級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風險地區財政收支仍難以平衡的,可以向省級政府申請臨時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償部分政府債務,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減免部分專項轉移支付配套資金。待財政重整計劃實施結束后,由省級政府自行決定是否收回相關資金。
(5)加強預算審查。實施財政重整計劃以后,相關市縣政府涉及財政總預算、部門預算、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政府債務等事項,在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審查批準的同時,必須報上級政府備案。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調整方案要加強審核評估,認為有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批準預算的決議的,應當依法按程序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審議決定。
(6)改進財政管理。相關市縣政府應當實施中期財政規劃管理,妥善安排財政收支預算,嚴格做好與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政策措施的銜接。
4.3 輿論引導
根據處置債務風險事件的需要,啟動應急響應的地方政府或其債務風險應急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跟蹤和研判輿情,健全新聞發布制度,指定專門的新聞發言人,統一對外發布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4.4 應急終止
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得到緩解、控制,地方政府實現財政重整目標,經上級政府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或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同意,終止應急措施。
5 后期處置
5.1 債務風險事件應急處置記錄及總結
在債務風險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相關地方政府應當詳盡、具體、準確地做好工作記錄,及時匯總、妥善保管有關文件資料。應急處置結束后,要及時形成書面總結,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和上級政府報告。
5.2 評估分析
債務風險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有關地方政府及其財政部門要對債務風險事件應急處置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債務風險事件形成原因、應急響應過程、應急處置措施、應急處置效果以及對今后債務管理的持續影響等。相關地區應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總結經驗教訓,改進完善應急處置預案。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啟動應急響應的地方政府應當保持應急指揮聯絡暢通,有關部門應當指定聯絡員,提供單位地址、辦公電話、手機、傳真、電子郵箱等多種聯系方式。
6.2 人力保障
各地要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隊伍建設,提高相關人員政策理論、日常管理、風險監測、應急處置、輿情應對等業務能力。啟動應急響應的地方政府應當部署各有關部門安排人員具體落實相關工作。
6.3 資源保障
發生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的地方政府要統籌本級財政資金、政府及其部門資產、政府債權等可償債資源,為償還債務提供必要保障。
6.4 安全保障
應急處置過程中,對可能影響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時控制、妥善處理;遵守保密規定,對涉密信息要加強管理,嚴格控制知悉范圍。
6.5 技術儲備與保障
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咨詢機制,抽調有關專業人員組成債務風險事件應急專家組,參加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法律等方面支持。
6.6 責任追究
6.6.1 違法違規責任范圍
(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規定的下列行為:
政府債務余額超過經批準的本地區地方政府債務限額;
政府及其部門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以外的方式舉借政府債務,包括但不限于通過企事業單位舉借政府債務;
舉借政府債務沒有明確的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政府或其部門違反法律規定,為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
政府債務資金沒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
增加舉借政府債務未列入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批準;
未按規定對舉借政府債務的情況和事項作出說明、未在法定期限內向社會公開;
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
(2)違反《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等有關政策規定的下列行為:
政府及其部門在預算之外違法違規舉借債務;
金融機構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要求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
政府及其部門挪用債務資金或違規改變債務資金用途;
政府及其部門惡意逃廢債務;
債務風險發生后,隱瞞、遲報或授意他人隱瞞、謊報有關情況;
其他違反財政部等部門制度規定的行為。
6.6.2 追究機制響應
發生Ⅳ級以上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后,應當適時啟動債務風險責任追究機制,地方政府應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問責;銀監部門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責。
6.6.3 責任追究程序
(1)省級債務管理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對發生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的市縣政府開展專項調查或專項審計,核實認定債務風險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形成調查或審計報告,報省級政府審定。
(2)有關任免機關、監察機關、銀監部門根據有關責任認定情況,依紀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3)省級政府應當將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處置納入政績考核范圍。對實施財政重整的市縣政府,視債務風險事件形成原因和時間等情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屬于在本屆政府任期內舉借債務形成風險事件的,在終止應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領導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屬于已經離任的政府領導責任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財政部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本預案實施后,財政部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宣傳、培訓,加強業務指導,并根據實施情況適時進行評估和修訂?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制定當地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
7.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7.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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