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交通運輸部
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2005年9月20日原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發布根據2017年1月23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的決定》修正)
A章總則
第135.1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對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進行運行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檢查,規范其運行活動,保證其達到并保持規定的運行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則。
第135.3條適用范圍
(a) 本規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航空運營人所實施的下列商業運輸飛行:
。1)使用下列航空器實施的定期載客運輸飛行:
(i) 最大起飛全重不超過5700千克的多發飛機;
(ii) 單發飛機;
(iii) 旋翼機。
。2)使用下列航空器實施的非定期載客運輸飛行:
(i) 旅客座位數量(不包括機組座位)不超過30座,并且最大商載不超過3400千克的多發飛機;
(ii) 單發飛機;
(iii)旋翼機。
。3)使用下列航空器實施的全貨機運輸飛行:
(i) 最大商載不超過3400千克的多發飛機;
(ii) 單發飛機;
(iii) 旋翼機。
。4)使用本條(a)(1)和(a)(2)規定的航空器,在同一機場起降且半徑超過40千米的空中游覽飛行。
(b) 對于適用于本條(a)款規定的航空運營人,在本規則中稱之為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
(c) 對于按照本規則審定合格的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可以按照審定情況在其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中批準其實施下列一項或者多項運行種類的運行:
(1) 定期載客運行,指本條(a)(1)款規定的運行;
(2) 非定期載客及全貨運行,指本條(a)(2)和(a)(3)規定的運行;
(d) 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應當遵守其他有關的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但在本規則對相應要求進行了增補或者提出了更高標準的情況下,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要求執行。
(e) 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在中國境外運行時,應當遵守《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二《空中規則》或者適用的運行所在地的法規。在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規則的規定嚴于上述附件和運行所在地法規的規定并且不與其發生抵觸時,還應當遵守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規則的規定。
(f) 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在運行中所使用的人員和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所載運的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則中的適用要求。
第135.5條定義
(a)在本規則中,局方是指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
(b)除本規則其他章中另有規定外,本規則中某些特定用語的含義在本規則附件A《定義》中規定。
第135.7條運行合格審定的職責和基本要求
(a)民航局對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的合格審定和運行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b)民航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依據本規則組織指導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的運行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檢查工作,制定必要的工作程序,規定運行合格證、運行規范及其申請書的統一格式。
(c)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對其所轄地區內設立的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實施運行合格審定,頒發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并及時向民航局飛行標準職能部門備案。
(d) 民航局委任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局方委任代表)負責局方指定的具體檢查工作。
(e) 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應當經局方按照本規則審定合格,獲得局方頒發的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證(以下簡稱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后,方可以按照運行規范的要求實施本規則規定的運行。
(f) 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取得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后,即成為本規則規定的運行合格證持有人(以下簡稱合格證持有人)。
(g) 合格證持有人不得違反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的要求實施運行,并且不得違反給其頒發的偏離許可和豁免許可。
第135.9條運行合格證的申請和頒發
(a) 運行合格證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局方規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至少附帶下列材料:
(1)審定活動日程表;
(2)包含本規則第135.43條所要求內容的手冊;
(3)訓練大綱及課程;
(4)本規則要求的管理人員資歷;
(5)航空器、運行設備設施的購買合同、租賃合同或者協議文件的副本;
(6)說明申請人如何符合本規則所有適用條款的符合性聲明;
(7)說明計劃運行的性質和范圍的文件,包括準許申請人從事經營活動的有關證明文件。
(b)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后的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申請。申請人未能按照本條(a)款要求提交齊全的材料或者申請書格式不符合要求,需要申請人補充申請材料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該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c)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申請后,將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本規則的要求進行審查,對申請人能否按照本規則安全運行進行驗證檢查。對于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本規則要求不符或者申請人不能按照本規則安全運行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相關內容作出修訂或者對運行缺陷進行糾正。
(d)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頒發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的決定,但由于申請人的原因延誤的時間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進行驗證檢查、組織專家評審的時間不計入前述期限。
(e)民航地區管理局作出頒發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決定后,應當在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
(f)申請人屬于本規則第135.11條(b)款規定情形的,不予頒發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對于此種情況,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g)申請人申請或者申請修改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以及與運行合格審定有關的其他項目,應當保證申請材料真實完整。對于處于運行合格審定過程中的運行合格證申請人,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局方可以終止其運行合格審定進程;情節嚴重的,局方可以決定在1年以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的相應申請。對于申請人在運行合格審定過程中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運行合格證、運行規范和其他批準項目的,由局方撤銷相應的證件和批準。
第135.11條運行合格證的頒發條件
(a) 局方在經過運行合格審定之后認為申請人符合下列全部條件,則為該申請人頒發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證和相應的運行規范:
(1) 滿足本規則所有適用條款的要求;
(2) 按照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的規定,配備了合適和足夠的人員、設備、設施和資料,并且能夠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及其運行規范實施安全運行;
(3)取得適合于其運行種類的經營許可。
(b) 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運行合格證:
(1) 申請人原先持有的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證或者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證已被吊銷;
(2) 申請人安排或者計劃安排擔任本規則第135.27條規定的主要管理職位的人員,曾經擔任另一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或者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的具有運行控制權的職位,并對其合格證的吊銷或者擬予吊銷負有主要責任;
(3) 對本申請人有控制權或者股份控制權的人員,曾對另一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或者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的運行合格證的吊銷或者擬予吊銷負有主要責任并且對該合格證持有人具有相同或者類似的控制權或者股份控制權。
第135.13條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的內容
(a) 運行合格證包含下列內容:
(1) 合格證持有人的名稱;
(2) 合格證持有人主運營基地的地址;
(3) 合格證的編號;
(4) 合格證的生效日期;
(5) 負責監督該合格證持有人運行的局方機構名稱或者代號;
(6) 被批準的運行種類;
(7) 說明經審定,該合格證持有人符合本規則的相應要求,批準其按照所頒發的運行規范實施運行。
(b) 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的運行規范包含下列內容:
(1) 主運營基地、飛行基地和維修基地的具體地址,需要作為合格證持有人與局方進行通信聯系的不同于主運營基地地址的地址,以及其文件收發機構的名稱與通信地址;
(2) 對每種運行的實施規定的權利、限制和主要程序;
(3) 每個級別和型別的航空器在運行中所需要遵守的其他程序;
(4) 批準使用的每架航空器型號、系列編號、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運行中需要使用的每個正常使用機場、備降機場、臨時使用機場和加油機場或者運行區域。經局方批準,這些項目可以列在現行有效的清單中,作為運行規范的附件,并在運行規范的相應條款中注明該清單名稱;
(5) 批準的運行種類;
(6) 批準運行的航線、區域及限制;
(7) 機場的限制;
(8) 機體、發動機、螺旋槳、旋翼、設備(包括應急設備)的維修時限或者確定維修時限的標準;
(9) 批準的控制航空器重量與平衡的方法;
(10) 航空器互換的要求;
(11) 濕租航空器的有關資料;
(12) 局方按照規定頒發的豁免或者批準的偏離;
(13) 局方認為必需的其他項目。
第135.15條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的有效期限
(a) 運行合格證長期有效,但在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失效:
(1) 合格證持有人自愿放棄,并將其交回局方;
(2) 局方吊扣、吊銷或者以其他方式暫;蛘呓K止該合格證。
(b) 在出現下列情形時,運行規范全部失效或者部分條款失效:
(1) 局方暫;蛘呓K止該運行規范中批準的部分運行,則運行規范中關于該運行的條款失效。暫停部分運行的,在暫停期滿之后,關于該運行的條款恢復有效;
(2) 局方暫;蛘呓K止該運行規范中批準的全部運行,則運行規范全部失效。暫停全部運行的,在暫停期滿之后,運行規范恢復有效;
(3)局方吊扣、吊銷或者以其他方式終止運行合格證,則運行規范全部失效。吊扣運行合格證的,在吊扣期滿之后,運行規范恢復有效;
(4) 對于某一運行種類,合格證持有人沒有滿足本規則第135.31條(a)款中規定的近期經歷要求,并且沒有按照本規則第135.31條(b)款規定的程序恢復該種類運行時,關于該種類運行的條款失效。
(c) 當運行合格證或者運行規范被吊扣、暫停、吊銷或者因其他原因而失效時,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運行合格證或者運行規范交還局方。吊扣運行合格證和暫停運行規范的,局方應當在吊扣或者暫停期滿之后將運行合格證或者運行規范交還運行合格證持有人。
第135.17條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的檢查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其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的原件保存在主運營基地,并能隨時接受局方的檢查。
第135.19條運行合格證的修改
(a) 在下列情形下,局方可以修改按照本規則頒發的運行合格證:
(1) 局方認為為了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修改;
(2) 合格證持有人申請修改,并且局方認為安全和公眾利益允許進行這種修改。
(b) 合格證持有人申請修改其運行合格證時,適用本規則第135.9條(b)款至(g)款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并同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其計劃的修改生效日期前適當時間向局方提交修改其運行合格證的申請書;
(2) 申請書應當按照局方規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局方提交。
(c) 當合格證持有人對其運行合格證修改的申請被拒絕或者對局方發出的修改決定有不同意見,請求重新考慮時,應當在收到通知后20個工作日之內向民航局提出重新考慮的請求。
第135.21條合格證持有人在保存和使用運行規范上的責任
(a)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其主運營基地保存一套獨立的和完整有效的運行規范。
(b)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其運行規范中的有關內容或者信息,寫進其運行手冊中,并且應當清楚地寫明這些內容是其運行規范的一部分,還應當說明運行規范的要求具有強制性;或者將完整的運行規范與手冊放在一起,按照本規則第135.41條對手冊的要求進行分發、攜帶、存放和更新。
(c)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持續保證其每個參與運行工作的人員,熟知運行規范中適用于該人員工作職責的有關規定。
第135.23條運行規范的修改
(a) 在下列任一情況下,局方可以修改按照本規則頒發的運行規范:
(1) 局方認為為了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修改;
(2) 合格證持有人申請修改,局方認為安全和公眾利益允許此種修改。
(b) 除本條(d)款規定的情形外,局方提出修改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時,使用下列程序:
(1) 局方以書面形式提出修改內容,通知合格證持有人;
(2) 局方確定一個不少于7天的合理期限,在此期限內,合格證持有人可以對修改內容提交有關書面資料和意見;
(3) 局方在考慮了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后,作出下列決定之一并通知合格證持有人:
(i) 采用全部修改內容;
(ii) 采用部分修改內容;
(iii) 撤銷所提出的修改內容。
(4) 當局方頒發了運行規范的修改項時,修改項在合格證持有人收到通知之日后第30天生效。但是,由于存在緊急情況,為了安全需要立即行動的,局方可以根據本條(d)款要求使其立即生效。
(c) 合格證持有人申請修改其運行規范,適用本規則第135.9條(b)款至(g)款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計劃的運行規范修改生效日期前適當的時間提交修改其運行規范的申請書。但有下列任一情形的,應當在其計劃的運行規范修改生效日期前足夠的時間提出申請:
(i) 兼并其他運營人或者增設按照本規則運行的分支機構的;
(ii) 增加運行的資產,需要重新證明其能夠安全運行的;
(iii) 本規則第135.3條(c)款中確定的運行種類改變的;
(iv) 由于破產行為而暫停運行后需要恢復運行的;
(v) 初次引進以前未經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或者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的航空器的。
(2) 申請書應當以局方規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局方提交;
(3) 在考慮了提交的所有材料后,局方將作出下列決定之一并通知合格證持有人:
(i) 接受所申請的全部修改;
(ii) 接受所申請的部分修改;
(iii) 拒絕所申請的修改。此時,合格證持有人可以按照本條(d)款規定請求局方對其拒絕決定進行重新考慮。
(4) 如果局方批準了修改,在與合格證持有人就其修改的執行問題進行協調后,修改項在局方批準的日期生效。
(d) 如果局方發現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動的緊急情況,使得本條規定的程序不能實行,或者按照程序進行將違背公眾利益,則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 局方將修改運行規范,并使修改項在合格證持有人收到該修改通知的日期立即生效;
(2) 在發給合格證持有人的通知中,局方將說明原因,指出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動的緊急情況。
第135.25條監督和檢查的實施
(a)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接受局方在任何時間或者地點對其進行的監督或者檢查,以確定其是否符合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的規定和是否符合其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的規定。
(b)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能在其主運營基地向局方提供下列資料:
(1) 合格證持有人的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
(2) 按照中國民用航空規章規定應當保存的每種記錄、文件、報告的現行清單。
(c) 負責保存合格證持有人記錄、文件、報告的所有人員,應當能向局方提供這些資料。
(d) 局方可以根據本條(a)款檢查的結果或者任何其他適當的材料,確定合格證持有人是否滿足繼續持有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
(e) 合格證持有人如果不能按照局方要求,提供其運行合格證、運行規范或者任何必需的記錄、文件、報告,局方可以暫停其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中的部分或者全部運行批準。
第135.27條按照本規則實施運行所必需的管理機構和人員
(a)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擁有能夠有效控制和監督其整個運行的管理機構,并擁有足夠的合格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以保證在其運行中保持最高的安全水平。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下列職位上安排合格的專職人員:
(1) 運行主管,負責合格證持有人飛行運行的組織實施符合本規則的要求;
(2) 維修主管,負責合格證持有人的航空器維修工作符合本規則的要求;
(3) 總飛行師,負責合格證持有人的飛行人員訓練和技術管理符合本規則的要求。
(b) 對于某項具體運行,如果合格證持有人能證明,由于所涉及的運行種類、所使用的航空器數量與型號和運行的區域等因素,使用較少的管理人員或者不同的管理人員配置能夠完成本條(a)款規定職位的全部職責并能以同等安全水平完成運行,局方可以認可其管理人員的配備。
(c) 本條(a)款要求的或者按照本條(b)款認可的職位名稱和管理人員數量,應當明確填入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
(d) 擔任本條(a)款或者(b)款要求或者認可的職位的人員,以及按照運行合格證實施運行的各級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在訓練、經驗、專業知識上保持合格水平;
(2) 在其職責范圍內,熟悉下列資料中與合格證持有人各種運行有關的內容:
(i) 有關的中國民用航空規章;
(ii) 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
(iii) 航空安全標準和安全運行常規;
(iv)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中所有適用的維修和適航要求;
(v) 合格證持有人的手冊。
(3) 嚴格履行其職責,以符合適用的規章要求,并保證安全運行。
(e)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其手冊內的一般政策規定中,寫明本條(a)款規定的人員的任務、職責和權力,并寫明擔任這些職務人員的姓名和業務地址。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上述所列職位上的人員變換或者空缺后10天內通知局方。
第135.29條管理人員的合格條件
(a) 擔任本規則第135.27條(a)款中運行主管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該管理人員應當至少持有商用駕駛員執照;如果在該合格證持有人的某些運行中擔任機長的駕駛員需要持有儀表等級,則該管理人員也應當持有儀表等級;如果在該合格證持有人的某些運行中擔任機長的駕駛員需要持有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則該管理人員也應當持有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
(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i) 在最近6年內,在按照本規則或者CCAR-121部實施的運行中,至少有3年在運行主管或者類似職位上進行運行管理的經歷;
(ii) 對于初次擔任運行主管的人員,在最近6年內,至少在按照本規則或者CCAR-121部實施的運行中具有擔任機長3年的經歷;對于在運行主管或者類似職位上具有運行管理經歷的人員,至少在按照本規則或者CCAR-121部實施的運行中具有擔任機長3年的經歷。
(b) 擔任本規則第135.27條(a)款中總飛行師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該管理人員應當至少持有商用駕駛員執照;如果在該合格證持有人的某些運行中擔任機長的駕駛員需要持有儀表等級,則該管理人員也應當持有儀表等級;如果在該合格證持有人的某些運行中擔任機長的駕駛員需要持有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則該管理人員也應當持有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
(2) 具有在該合格證持有人的至少一種機型上擔任機長的有效資格;
(3) 對于初次擔任總飛行師的人員,在最近6年內,至少在按照本規則或者CCAR-121部實施的運行中具有擔任機長3年的經歷;對于在總飛行師或者類似職位上具有運行管理經歷的人員,至少在按照本規則或者CCAR-121部實施的運行中具有擔任機長3年的經歷。
(c) 擔任本規則第135.27條(a)款中維修主管的人員應當持有維修管理人員資格證書,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持有按照CCAR-66部頒發的維修管理人員證書;
(2) 在最近6年內具有至少3年從事合格證持有人運行的至少一種類別飛機的維修或者維修管理經歷。
(d) 局方可以批準合格證持有人使用不符合本條(a)、(b)、(c)款規定的經歷要求的人員,只要局方認為該人員勝任此項工作。
第135.31條運行的近期經歷
(a) 如果合格證持有人連續中斷其運行規范中批準實施的定期載客運行達30天,或者連續中斷定期載客運行之外的運行達90天,則在此中斷期之后,應當按照本條(b)款規定恢復運行,否則不得繼續實施此種運行。
(b) 在本條(a)款的中斷期之后,合格證持有人只有符合下列條件并經局方批準,方可以恢復相應種類的運行:
(1) 在恢復該種運行之前,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局方;
(2) 如果局方決定重新進行全面檢查,以確定其是否保持了合適和足夠的資源,能否實施安全運行,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前述5個工作日期間,使其處于能隨時接受檢查的狀態。
第135.33條主運營基地、飛行基地和維修基地
(a)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持一個主運營基地。合格證持有人還可以按照運行需要建立飛行基地和維修基地,飛行基地和維修基地可以與主運營基地在同一地點,也可以在不同地點。
(b) 在計劃建立或者變更主運營基地、飛行基地或者維修基地之前至少30天,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局方。
第135.35條按照軍方合同實施運行的偏離批準
(a) 局方可以批準合格證持有人偏離本規則的適用規定,實施其按照軍方合同確定的運行。
(b) 在按照本條批準一項偏離時,局方將對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頒發相應的修改項。
(c) 局方可以在任何時候終止按照本條頒發的偏離批準。
第135.37條實施應急運行的偏離批準
(a) 在緊急情況下并滿足下列條件時,局方可以批準合格證持有人偏離本規則的適用規定:
(1) 在該緊急情況下為保護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應當采取運送人員或者財產的行動;
(2) 局方認為,為了立即實施上述運行,應當偏離有關規定。
(b) 在緊急情況下,局方可以使用下列方法之一批準偏離:
(1) 局方對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頒發相應的修改項;
(2) 如果情況緊急不允許及時修改運行規范,則局方可以用口頭或者其他方式批準該偏離,但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開始這種運行后24小時之內,向局方提交說明這種緊急情況性質的報告。
第135.39條需要立即決斷和處置的緊急情況
(a) 在涉及人員和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合格證持有人可以在切合該緊急情況所需的限度內,偏離本規則中與航空器、設備和最低天氣標準相關的規定。
(b) 在涉及人員和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下,機長可以決定在切合該緊急情況所需的限度內偏離本規則的規定。
(c) 按照本條規定偏離本規則的任何人員,應當在作出偏離行為之后的10個工作日之內,向負責該合格證持有人的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部門遞交一份關于所涉及航空器運行的完整報告,包括對所作偏離和作出偏離的原因的描述。
第135.41條手冊要求
(a) 除在運行中僅使用一名駕駛員的合格證持有人外,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編寫手冊并保持其現行有效,手冊中應當包含局方可以接受的合格證持有人的程序和政策。為合格證持有人實施運行的飛行、維修和其他地面人員應當使用該手冊。但是,如果局方認為由于運行的規模有限,沒有必要為飛行、維修或者其他地面人員編寫手冊某些部分,則局方可以批準其偏離本條要求。
(b)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其主運營基地保存至少一套手冊。
(c) 手冊不得與所有適用的中國民用航空規章、該合格證持有人在國外運行時適用的外國法規以及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相抵觸。
(d) 手冊或者手冊的相應部分,包括其修訂和增補,應當由合格證持有人提供給飛行、維修和其他地面人員使用。
(e) 本條(d)款所述的合格證持有人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更新手冊,保持手冊的最新狀態,并使用最新有效的手冊內容。上述人員在履行其職責時應當能隨時查閱手冊或者手冊的相應部分。如果合格證持有人已經在航空器上配備了手冊或者手冊的相應部分,則不要求機組成員隨身攜帶這些手冊,但應當有專人負責這些手冊的更新。
(f) 手冊應當具有中文版本,如果合格證持有人在運行中使用了不熟悉中文的人員,則應當為其提供相應熟悉文字的手冊,并且應當保證這些手冊的一致性和同等有效性。
(g) 為了遵守本條(d)款的要求,合格證持有人可以用印刷形式或者其他局方可以接受的形式為(d)款中所列的人員提供手冊或者手冊的相應部分。如果合格證持有人使用印刷形式之外的形式,則應當保證為這些人員提供配套的閱讀設備。
(h) 如果合格證持有人將航空器飛往存有相應維修資料的特定航站實施檢查和維修時,則該航空器上不需攜帶該相應維修資料。
第135.43條手冊內容
在手冊每一經修訂的頁面上應當有最后一次修訂的日期,手冊的內容應當包括:
(a) 本規則第135.27條要求的經局方批準的管理人員的姓名,該人員被指派的職責和權限,以及按照本規則第135.77條被合格證持有人批準實施運行控制的每個人員的姓名和職務。
(b) 保證遵守航空器重量和平衡限制的程序,以及對于多發航空器,確認其遵守本規則第135.195條規定的程序。
(c) 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或者相應的摘錄信息,包括批準運行的區域、批準使用的航空器類別和級別、機組組成以及批準的運行種類。
(d) 遵守事故通報要求的程序。
(e) 確保機長了解航空器已經完成要求的適航檢查、符合相關維修要求并被批準返回使用的程序。
(f) 報告和記錄機長在飛行前、飛行中和飛行后發現的機械不正常情況的程序。
(g) 機長確認上次飛行中發現的機械不正常情況或者缺陷是否修復或者推遲修復的程序。
(h) 機長在運營人沒有作出預先安排的地點獲得航空器維修、預防性維修和獲取服務時需要遵守的程序(如果駕駛員被批準為運營人完成這一工作)。
(i) 特定類型運行所需的設備發生故障或者失效,判斷是否放行或者繼續飛行時,按照本規則第135.187條確定的程序。
(j) 航空器加油、清除燃油污染、防火(包括靜電防護),以及加油期間管理和保護乘客需要遵守的程序。
(k) 機長按照本規則第135.115條的要求對乘客進行安全講解時需要遵守的程序。
(l) 飛行定位程序或者相應的運行控制程序。
(m) 確保遵守應急程序,包括在緊急情況下每類機組必需成員的職責分工和按照本規則第135.125條應急撤離時的職責分工。
(n) 適用時,駕駛員的航路資格審定程序。
(o) 批準的航空器檢查大綱或者維修方案。
(p) 遵守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相關規定的程序。
(q) 緊急情況下將需要他人協助的乘客快速撤離至出口需要遵守的程序。
(r) 控制相關運行人員執勤時間、飛行時間和休息期的程序。
(s) 防冰/除冰程序。
(t) 遵守中國民航有關保安規定的程序,包括防止非法干擾、劫機、破壞行為的程序。
(u)遵守本規則其他有關要求的程序。
第135.45條航空器要求
(a) 除本條(d)款規定的情況外,合格證持有人不得按照本規則運行航空器,除非該航空器經局方批準或者滿足下列要求:
(1) 在中國登記,具有中國頒發的有效適航證;
(2) 處于適航狀態并滿足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中相應的適航要求,包括與標識和設備相關的要求;
(3) 旅客座位數量(不包括駕駛員座位)超過9座的活塞式發動機或者渦輪螺旋發動機驅動的飛機應當取得下述類型的型號合格證:
(i) 運輸類;
(ii) 通勤類;
(iii) 正常類并且滿足本規則附件B中的附加適航要求。
(b) 每個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對至少一架航空器具有排他的使用權,該航空器滿足適用于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中批準的至少一個種類的運行的要求。此外,對于其他合格證持有人沒有航空器排他使用權的每一種類的運行,該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可以根據書面協議,包括實施所需維修的協議,使用至少一架航空器來滿足適用于該種類運行的要求。但是本款不禁止合格證持有人使用或者批準使用在本規則運行之外的運行中使用的航空器,也不要求合格證持有人對其使用的所有航空器具有排他的使用權。
(c) 在本條(b)款中,作為航空器的所有人單獨占有、控制和使用航空器用于飛行時,認為其具有排他的使用權;合格證持有人具有在航空器使用時生效的書面協議,包括實施所需維修的協議,允許其占有、控制和使用航空器至少6個連續日歷月時,認為其具有航空器的排他的使用權。
(d) 如果滿足下列要求,合格證持有人可以租用在某一國際民航公約締約國登記的不帶機組的民用航空器用于運行:
(1) 該航空器帶有登記國頒發的適當適航證,滿足該國的登記和標識要求,并且該航空器的型號合格證和適航證得到了民航局的認可;
(2) 該航空器由合格證持有人雇傭的持有中國駕駛員執照的人員操作;
(3) 合格證持有人向民航局遞交了航空器租用協議的副本。
第135.47條合格證持有人名稱的使用
(a) 合格證持有人按照本規則實施運行時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其運行規范上所列名稱一致。
(b)除經局方批準外,在按照本規則運行的航空器上應當明顯地標出運行該航空器的合格證持有人的名稱,否則合格證持有人不得運行該航空器。航空器上標示名稱的方法及其可讀性應當經局方認可。
第135.49條危險品的載運
(a)無論是否載運危險品,合格證持有人都應當遵守中國民用航空規章CCAR-276部《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的要求。
(b)合格證持有人從事危險品運輸,應當獲得局方批準。
第135.51條航空器的濕租
(a)除經民航局批準外,合格證持有人不得濕租境內外非商業運輸運營人的航空器用于本規則的運行。
(b)合格證持有人在進行涉及濕租的運行前,應當向局方提交一份與境內外其他商業運輸運營人簽訂的航空器濕租租賃合同和有關批準文件的副本,局方收到租賃合同副本后,將確定合同中航空器的運行控制方,并根據需要,給合同一方或者雙方分別頒發運行規范的修改項,否則合格證持有人不得進行濕租運行。
(c)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提供下列需要列入運行規范的信息:
(1)合同雙方的名稱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2)合同所涉及的每架航空器的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
(3)運行種類;
(4)運行的機場或者區域;
(5)具體說明計劃由哪一方控制運行和實施這種運行控制的時間、機場或者區域。
(d)在對本條(b)款事項作出決定時,局方將考慮下列因素:
(1)機組成員資格;
(2)航空器適航性和維修工作;
(3)運行控制;
(4)航空器的地面保障服務;
(5)航班計劃;
(6)局方認為有關的其他因素。
(e)經局方批準,合格證持有人在因特殊原因取消其航空器的飛行時,可以濕租按照本規則運行的其他商業運輸運營人的航空器,載運其旅客進行替代飛行。這種飛行應當遵守本規則相應于所實施的該種運行的規定。
B章飛行運行
第135.61條遵守的規章
合格證持有人在遵守CCAR-91部的基礎上,還應當遵守本章的飛行運行規則。
第135.63條記錄保持要求
(a)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其主運營基地或者局方批準的其他地方保存以下資料,并處于能隨時接受局方檢查的狀態:
(1) 運行合格證;
(2) 運行規范;
(3) 一份可以用于本規則運行的航空器的清單,并列出每架航空器的裝備可以允許其實施的運行;
(4) 合格證持有人所使用的每名駕駛員的記錄,該記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i) 駕駛員姓名;
(ii) 駕駛員持有的執照的種類、編號和包含的等級;
(iii) 足夠詳盡的駕駛員航空經歷,以用于判斷駕駛員在本規則運行中駕駛航空器的資格;
(iv) 駕駛員當前的職位和被委派至該職位的日期;
(v) 駕駛員持有的體檢合格證的級別和有效期限;
(vi) 按照本規則要求進行的各種訓練中的資格考試、熟練檢查、儀表熟練檢查和航路檢查的日期和結果,以及在這些考試和檢查中所使用的航空器的型號;
(vii) 駕駛員飛行時間的詳細記錄;
(viii) 如該駕駛員擔任飛行檢查員,批準其擔任飛行檢查員的文件;
(ix) 由于健康、職業資格或者其他原因被解除駕駛員職位的有關記錄;
(x) 本規則要求的初始訓練和定期復訓的完成日期。
(5) 每個客艙乘務員的個人記錄,其內容應當足以確定其符合本規則F章和H章中相應部分的要求。
(b)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本條(a)(3)款要求的記錄保存至少6個月,應當將本條(a)(4)和(a)(5)款要求的每項記錄保存至少12個月。
(c) 對于多發航空器,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制定一式兩份包含航空器裝載信息的裝載艙單并對其準確性負責。艙單應當在每次起飛之前準備完畢,并且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乘客人數;
(2) 裝載后航空器的總重;
(3) 該次飛行的最大允許起飛重量;
(4) 重心限制;
(5) 裝載后的航空器重心,但如果航空器根據裝載表或者其他經局方批準的方法進行裝載,能夠確保裝載后的航空器重心不會超出批準的限制,則不需要計算實際的重心。在這種情況下,需在艙單上注明,根據裝載表或者其他經批準的方法,該航空器的重心在限制之內;
(6) 航空器的登記號或者航班號;
(7) 本次飛行的始發地和目的地;
(8) 機組成員的姓名及其值勤位置。
(d) 對于要求制定裝載艙單的航空器,航空器機長應當將一份完整的艙單隨航空器攜帶至目的地。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其主運營基地或者另一局方同意的地點保存一份完整的艙單至少30個日歷日。
第135.65條機械不正常情況的報告
(a) 每個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每架航空器上攜帶航空器飛行記錄本,以記錄機械不正常情況及修復或者延期修復的情況。
(b) 對于駕駛員在飛行時間內發現的機械不正常情況,機長應當確保將其記錄在航空器飛行記錄本上。每次飛行前,機長應當對上次飛行結束時記錄在航空器飛行記錄本上的每項機械不正常情況的當前狀態作出判定。
(c) 每個對機體、動力裝置、螺旋槳、旋翼或者設備方面的故障或者失效采取修復或者延期修復措施的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則中相應的維修要求將所采取的措施記錄在航空器飛行記錄本上。
(d)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建立一個在航空器上保存本條要求的、供相關人員使用的航空器飛行記錄本的程序,并且在本規則第135.41條要求的手冊中包含這一程序。
第135.67條報告潛在的危險氣象條件和通信或者導航設施的不正常情況
駕駛員在飛行中一旦遇到潛在的危險氣象條件或者發現某一地面通信或者導航設施不正常,如果認為嚴重影響飛行的安全,則應當盡快通知空中交通管制部門。
第135.69條緊急情況下有限制的繼續或者中止飛行
(a) 在按照本規則實施飛行期間,如果合格證持有人或者機長了解到會影響運行安全的實際情況(包括機場和跑道情況),則應當根據情況對繼續飛行加以限制或者中止飛行,直至相關的情況得到改善。
(b) 除下列情況外,機長不得允許航空器在出現本條(a)款規定的情況時繼續飛向預計著陸機場:
(1) 有足夠的理由認定在預計到達計劃著陸機場時,影響運行安全的實際情況將得到消除;
(2) 除飛向著陸機場外已經沒有更為安全的方法。對于該種情況,繼續飛向上述機場將構成本規則第135.39條所規定的緊急狀態。
第135.71條適航檢查
除非機長確認航空器已按照適用情況完成了所要求的維修工作,航空器處于適航狀態,否則不得開始飛行。對于合格證持有人規定由機長進行飛行前檢查的情況,應當在本規則第135.41條要求的手冊中明確,并在訓練大綱中增加相應的培訓要求。
第135.75條局方監察員進入駕駛艙的權利
(a) 局方監察員執行監察任務時,在向機長出示監察員證件后,機長應當允許其不受阻礙地進入該航空器的駕駛艙。但本款并不限制機長在緊急情況下出于安全考慮拒絕任何人進入駕駛艙的應急處置權。
(b) 在實施航線監察時,應當將駕駛艙內的向前觀察員座位或者配有耳機或者話筒的前排旅客座位提供給局方監察員使用。座位和耳機或者話筒的位置是否適合在航線檢查中使用由局方監察員確定。
第135.77條運行控制責任
(a) 每個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對運行控制負責,并且應當在本規則第135.41條要求的手冊中列出經合格證持有人批準實施運行控制的每個人的姓名和職務。
(b) 在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控制程序中,應當確定機長對航空器的放行所負有的責任。
第135.79條飛行定位要求
(a) 每個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建立飛行定位程序,該程序:
(1) 至少能夠為合格證持有人提供CCAR-91部目視飛行規則飛行計劃所要求的信息;
(2) 如果航空器失蹤或者未能按照預達時間到達目的地且失去聯系,能及時通知局方或者相關搜尋救援機構;
(3) 如果在無法保持與合格證持有人通信聯絡的地區實施飛行,該程序能提供重新建立無線電或者電話通信聯絡的地點、日期和預計時間。
(b) 有關飛行定位資料應當存放在合格證持有人的主運營基地或者合格證持有人的飛行定位程序中指定的其他地方,直至飛行結束。
(c) 除非在本規則要求的手冊中已經包含了這一程序,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一份飛行定位程序的副本(及其修訂和增補)提供給局方。
第135.81條為運行人員提供的航空信息資料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為其雇傭的相關人員提供運行規范中適用于該人員職能和責任的信息,并且應當為每個駕駛員提供下列現行有效的資料:
(a) 必需的航空信息資料,包括導航設備、機場燈光和目視助航設備、空域、空中交通管制程序、應急程序、影響飛行安全的因素、航空圖表等方面的信息,或者包含相同信息的商業出版資料。
(b) 本規則和CCAR-91部相關部分。
(c) 航空器使用手冊、航空器飛行手冊或者等效資料。
(d) 對于國際飛行,相關運行和進入相關國家所適用的航行資料匯編,或者包含相同信息的商業出版資料。
第135.83條駕駛艙中必需配備的資料
(a)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為駕駛員提供下列資料,這些資料應當保持最新有效的狀態,以恰當、適用的形式編制,并且放置在駕駛員從其駕駛座位上易于取用的地方:
(1) 駕駛艙檢查單;
(2) 對于多發航空器或者帶可以收放起落架的航空器,按照適用情況包含本條(c)款要求的程序的駕駛艙應急檢查單;
(3)駕駛員操作位置上一套相關的航空圖表,目視飛行規則飛行應當包含航空地圖;
(4) 對于儀表飛行規則運行,駕駛員操作位置上一套適用的航路、終端區以及進近圖;
(5) 對于多發航空器,一臺發動機失效時的爬升性能數據,并且當航空器被批準用于儀表飛行規則飛行或者云上飛行時,該數據應當足以讓駕駛員判斷是否滿足本規則第135.191條(a)(2)款的規定。
(b) 本條(a)(1)款要求的駕駛艙檢查單中應當按照以下各個階段列出檢查項目:
(1) 開車前;
(2) 起飛前;
(3) 起飛后;
(4) 著陸前;
(5) 著陸后;
(6) 關車。
(c) 本條(a)款第(2)項要求的駕駛艙應急檢查單應當按照適用情況包含以下方面的程序:
(1) 對燃油、液壓、電氣和機械系統的應急操作;
(2) 儀表和操縱系統的應急操作;
(3) 發動機失效程序;
(4) 其他保證安全所需的應急程序。
第135.85條載運無需符合本規則旅客載運規定的人員
下列人員登機乘坐航空器可以不符合本規則第135.105條、第135.111條、第135.115條和第135.129條的旅客載運要求:
(a) 機組成員或者合格證持有人的其他雇員。
(b) 在航空器上安全處置動物所必需的人員。
(c) 在航空器上安全處置危險物品所必需的人員。
(d) 按照中國政府的批準進行的在運送中作為保安或者儀仗人員的隨行人員。
(e) 按照軍方貨物運輸合同在此次運行中載運的軍方相關人員。
(f) 經批準的實施航路檢查的局方代表。
(g) 履行合格證持有人載貨運行中相關職責的人員。
第135.87條行李和貨物的載運
合格證持有人載運貨物和行李(包括手提行李)時,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a) 裝載在航空器內經批準的貨架、貨箱或者貨艙內。
(b) 按照經批準的方式固定在航空器內。
(c) 以滿足下列全部要求的方式裝載在客艙內:
(1) 對于貨物,用安全帶或者其他有足夠強度的系留裝置予以固定,在正?梢灶A見的飛行與地面條件下不會產生移動;對于手提行李,進行系留以避免空中顛簸時發生移動;
(2) 進行包裝或者封蓋,以避免傷害乘客;
(3) 不會對座椅或者地板結構施加超過載荷限制的力;
(4) 不能放在妨礙通達或者使用應急出口和正常出口的位置,或者妨礙使用駕駛艙和客艙之間過道的位置。也不得放在擋住旅客視線,使旅客無法見到“安全帶”標牌、“禁止吸煙”標牌或者任何要求的出口標牌的位置,除非有輔助的標牌或者其他經批準的方法,能為旅客提供明確的提示;
(5) 不能直接放置在就座乘客的正上方;
(6) 對于某些在飛行過程中需要移動的物品,在起飛和著陸階段也應當按照本條規定進行存放;
(7) 對于全貨物運行,如果在發生緊急情況時,貨物的裝載能夠保證至少有一個應急或者正常出口供機上所有乘員順利撤離航空器,則本條(c)款第(4)項的要求不適用。
(d) 在旅客座位下方安放行李時,應當有措施能保證在航空器受到碰撞所產生的極限慣性力的作用下,所放行李不會發生滑動,該力是由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所依據的緊急著陸條件規則確定的。
(e) 如果裝載貨物的貨艙在設計上要求飛行機組成員在飛行中發生火災時進入貨艙滅火,則貨物的裝載應當保證機組成員能夠使用手提式滅火器將滅火劑噴射到貨艙所有部位。
第135.89條駕駛員使用氧氣的要求
(a) 非增壓航空器的駕駛員在進行下列飛行時應當持續使用氧氣:
(1) 高度超過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10000英尺)但不超過3600米(12000英尺),在這些高度上飛行超過30分鐘后的飛行時間段;
(2) 高度超過平均海平面高度3600米(12000英尺)。
(b) 增壓航空器:
(1) 增壓航空器在座艙氣壓高度大于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10000英尺)時,每個駕駛員應當遵守本條(a)款的要求;
(2) 增壓航空器在平均海平面高度7600米至10600米(25000英尺至35000英尺)的高度上運行時,每個駕駛員應當配備一個快速佩戴型的氧氣面罩,否則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i) 至少一名處于操作位置的駕駛員應當佩戴氧氣面罩,該面罩應當可靠地固定和密封,并且始終處于供氧狀態或者可以在座艙氣壓高度超過平均海平面高度3600米(12000英尺)時自動供氧;
(ii) 飛行期間,在駕駛艙值勤的每位其他駕駛員應當擁有一個與氧氣源相連接的氧氣面罩,該面罩放置在駕駛員能迅速戴至面部供其可靠、密封使用的位置。
第135.91條旅客醫用氧氣
(a) 除本條(d)、(e)款規定的情況外,合格證持有人不得允許攜帶或者使用儲存、發生或者分配醫用氧氣的設備,除非所攜帶的裝置在制造上可以保證所有閥門、接頭和儀表在攜帶和使用的過程中不會損壞,并且滿足下列要求:
(1) 該設備應當:
(i) 由乘客攜帶該設備時,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確認其滿足我國或者運行所在國關于該設備制造、包裝、標記、標簽和維修方面的要求;
(ii) 由合格證持有人配置該設備時,該設備應當符合我國關于其制造、包裝、標記、標簽和維修方面的要求,并且按照合格證持有人經批準的維修方案進行維護;
(iii) 所有外表面無可燃污染物;
(iv) 被恰當固定。
(2) 當氧氣以液態形式儲存時,從購入新設備之日起或者從儲存容器最后一次被清洗之日起,該設備應當已經按照合格證持有人經批準的維修方案進行維修;
(3) 當氧氣以國家的相應標準所定義的壓縮氣體形式儲存時,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i) 當合格證持有人擁有該設備時,應當按照合格證持有人經批準的維修方案維修;
(ii) 氧氣瓶中的壓力不得超過氧氣瓶的額定壓力。
(4) 在航空器上攜帶該設備時或者準備使用該設備時,應當通知航空器的機長;
(5) 應當存放好該設備,并且使用該設備的人員應當在座位上就座,以便不妨礙接近和使用所需的任何應急出口、正常出口或者客艙中的過道。
(b) 任何人不得、合格證持有人也不得允許任何人在距離按照本條(a)款載運的氧氣儲存和分配設備3米(10英尺)的范圍內吸煙或者用火。
(c) 在航空器上載有旅客時,除了在使用醫用氧氣方面受過訓練的人員外,合格證持有人不得允許任何人連接或者拆卸氧氣瓶或者其他附屬部件。
(d) 在緊急醫療事件中由于沒有其他合理可用的運輸方法而參加醫療飛行的航空器,如果該次飛行所運送的人員由一名在醫用氧氣方面受過訓練的人員陪同,則對于航空器上載運的由專業或者醫療急救機構提供的氧氣設備,本條(a)款第(1)項第(i)目不適用。
(e) 根據本條(d)款規定偏離本條(a)款第(1)項第(i)目規定的合格證持有人參加應急醫療飛行,應當在作出偏離行動后10個工作日內向其合格證主管機構提交一份關于偏離所涉及運行的完整報告,在報告中包括對偏離行動的描述和偏離的原因。
第135.93條自動駕駛儀的最低使用高度
(a) 除本條(b)、(c)、(d)和(e)款規定的情況外,在離地高度低于航空器飛行手冊或者等效文件中注明的自動駕駛儀失效時最大高度損失值的2倍,或者低于150米(500英尺)(取兩者之中較高者)時,任何人不得使用自動駕駛儀。
(b) 如使用儀表著陸系統(ILS)之外的儀表進近設施,當離地高度低于為該程序所批準的最低下降高度之下15米(50英尺),或者低于經批準的航空器飛行手冊或者等效文件中對進近狀態下自動駕駛儀失效時所規定的最大高度損失值的2倍(取兩者之中較高者)時,任何人不得使用自動駕駛儀。
(c) 對于儀表著陸系統(ILS)進近,如果報告的天氣條件低于CCAR-91部第91.155條所規定的基本目視飛行規則最低天氣標準,則當離地高度低于15米(50英尺),或者低于經批準的航空器飛行手冊或者等效文件中對帶進近耦合器的自動駕駛儀失效所規定最大高度損失值(取兩者之中較高者)時,任何人不得使用帶進近耦合器的自動駕駛儀。
(d) 盡管有本條(a)、(b)或者(c)款的規定,如果滿足下列要求,局方仍可以頒發運行規范,批準使用經批準的帶自動駕駛能力的飛行控制引導系統進近至接地:
(1) 航空器飛行手冊或者等效文件中沒有載明該系統在自動駕駛儀失效時有任何高度損失值;
(2) 局方發現使用該系統進近至接地不會對本條的安全標準帶來其他不利影響。
(e) 盡管有本條(a)款的規定,如果滿足下列要求,局方仍可以頒發運行規范,批準在飛行的起飛和初始爬升階段使用經批準的帶自動駕駛能力的自動駕駛儀系統:
(1) 航空器飛行手冊中規定了經審定的最低接通高度限制;
(2) 在到達航空器飛行手冊中規定的最低接通高度限值或者局方規定的高度(兩者取高者)之前,不接通該系統;
(3) 局方發現使用該系統不會對本條要求的安全標準帶來其他不利影響。
(f) 本條不適用于旋翼機的運行。
第135.95條航空人員的條件
合格證持有人在完成那些應當由持有執照的航空人員實施的工作時,所使用的航空人員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a) 持有適合的現行有效的航空人員執照。
(b) 滿足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中適用的資格要求,能夠勝任所從事的工作。
第135.97條用于滿足近期飛行經歷的航空器和設施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提供航空器和設施,使每個駕駛員滿足近期飛行經歷要求,持續保持其熟練水平,并可以用于演示以證實駕駛員可以勝任所有被批準參加的運行。
第135.99條飛行機組成員的組成
在合格證持有人運行的航空器上所配備的飛行機組成員,應當符合航空器操作限制或者航空器飛行手冊中的機組配備規定,以及本規則對所實施運行類型的機組配備規定。
第135.101條飛行機組成員的值勤要求
(a) 在飛行的關鍵階段,合格證持有人不得要求飛行機組成員完成航空器安全運行所必需的工作之外的任何其他工作,飛行機組任何成員也不得承擔這些工作。預定廚房供應品,確認旅客的銜接航班,對旅客進行合格證持有人的廣告宣傳、介紹風景名勝和其他與安全無關的廣播,填寫與運行無關的公司報告表、記錄表等工作都不是航空器安全運行所必需的工作。
(b) 在飛行的關鍵階段,飛行機組成員不得從事可能分散飛行機組其他成員工作精力,或者可能干擾其他成員正確完成這些工作的活動,機長也不得允許其從事此種活動。這些活動包括進餐、在駕駛艙無關緊要的交談、在駕駛艙和客艙乘務員之間無關緊要的通話、閱讀與正常飛行無關的刊物等。
(c) 在本條中,飛行關鍵階段是指滑行、起飛、著陸和除巡航飛行以外在3000米(10000英尺)以下的飛行階段。
第135.103條儀表飛行規則(IFR)運行中要求配備的副駕駛
(a) 除本條(b)款規定的情況外,在根據儀表飛行規則(IFR)實施載客運行的航空器上,應當配備一名副駕駛。
(b) 除按照本規則第135.99條和第135.109條的規定配備副駕駛的情況外,當航空器裝備有經批準的自動駕駛儀系統并且相應的運行規范中也已批準使用該系統時,可以偏離本條(a)款的要求,無需配備副駕駛。但是,在此種情況下擔任機長的駕駛員,應當在該廠家和型號的航空器上具有至少1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合格證持有人申請使用自動駕駛儀系統代替副駕駛,應當向局方申請頒發相應的運行規范條款。如果滿足下列條件,局方可以批準其使用自動駕駛儀代替副駕駛:
(1) 該自動駕駛儀能夠操縱航空器來保持飛行和進行繞三軸旋轉的機動飛行;
(2) 合格證持有人經演示證明,機長能夠在合理的工作負荷下完成所有職責,使用自動駕駛儀的運行能夠安全實施,符合本規則所有的運行要求;
(3) 相應的運行規范條款中包含了局方認為出于安全考慮所需規定的使用自動駕駛儀的條件和限制。
第135.105條客艙乘務員要求
合格證持有人運行旅客座位數(不含駕駛員座位)超過19座的航空器,應當配備一名客艙乘務員。
第135.107條機長或者副駕駛的指派要求
(a) 合格證持有人在按照本規則運行時,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 為每次飛行指派一名機長;
(2) 為每次需要兩名駕駛員的飛行,指派一名副駕駛。
(b) 航空器的機長應當按照合格證持有人的指派,在該次飛行的所有時間內承擔機長職責。
第135.109條II類運行中要求的副駕駛
合格證持有人使用航空器實施II類運行時,應當指派一名副駕駛。
第135.111條旅客占用駕駛員座位
如果合格證持有人所用航空器的旅客座位數(不包含駕駛員座位)不超過8座,并且按照本規則規定允許其使用一名駕駛員實施運行,則可以允許機長、副駕駛、合格證持有人的航空檢查人員和局方監察員以外的人員占用空置的駕駛員座位。
第135.113條操縱裝置的控制
除符合下列規定的人員外,機長不得允許任何人員在按照本規則實施的飛行中操作航空器的操縱裝置,任何人員也不得在這些飛行中操作航空器的操縱裝置:
(a) 合格證持有人雇傭的對該航空器具備資格的駕駛員。
(b) 經局方批準的監察員或者委任代表,該監察員或者委任代表合格于操作該航空器,正在進行飛行檢查工作,并且得到了機長的許可。
第135.115條飛行前對旅客的簡介
(a) 在每次起飛前,載客航空器的機長應當保證所有旅客得到下述方面的口頭簡介:
(1) 吸煙。每位旅客應當得到何時、何處和在何種情況下禁止吸煙的簡介。該簡介應當包含如下申明:中國民用航空規章要求旅客遵守點亮的旅客信息燈、出示的標牌和因安全目的指定的禁煙區的指令,并聽從機組成員的相關指令。簡介還應當包括關于現行法規禁止擺弄、損傷和毀壞航空器廁所(如該航空器裝有廁所的話)內安裝的煙霧探測器,禁止在廁所內吸煙,以及適用時,禁止在客艙內吸煙的規定;
(2) 安全帶的使用,包括系緊和松開安全帶的方法,以及在何時、何地和何種情況下應當系緊安全帶。該簡介應當包括如下申明:中國民用航空規章要求旅客遵守點亮的旅客信息燈給出的指令,并聽從機組成員關于使用安全帶的相關指令;
(3) 在起飛和降落前調直椅背;
(4) 乘客登機門和緊急出口的位置和打開方法;
(5) 救生設備的位置;
(6) 如果本次飛行涉及延伸跨水運行,所需漂浮裝置的使用和迫降程序;
(7) 如果該次飛行涉及平均海平面高度3600米(12000英尺)以上的運行,氧氣的正常和應急使用方法;
(8) 手提滅火器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b) 在每次起飛之前,機長應當確保每位在緊急情況下需要別人幫助才能迅速撤至出口的人員和該人員的護理人員(如有)都得到了簡介,被告知在發生緊急情況時撤離航空器的程序。本款不適用于那些在該架航空器的上一航程飛行中已接受此簡介的人員。
(c) 本條(a)款要求的口頭簡介應當由機長或者其他機組成員作出。
(d) 盡管有本條(c)款的規定,對于經審定可以載運不超過19名旅客的航空器,本條(a)款要求的口頭簡介可以由機長、一名機組成員或者合格證持有人指定的合格人員作出。
(e)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本條(a)款要求的口頭簡介的內容印制在卡片上,卡片上的文字說明應當至少包括中文。這些卡片應當放置在航空器上每位乘客便于取用閱讀的地方?ㄆ喜坏糜∮腥魏螐V告,卡片的制作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 適用于使用該卡片的航空器;
(2) 包括緊急出口的示意圖和使用方法;
(3) 包括使用機上應急設備所必需的其他指令。
(f) 本條(a)款要求的簡介可以用經批準的錄音播放裝置播放,應當使每位旅客在正常噪音水平環境下能清晰地聽到。
第135.117條禁止載運武器
在合格證持有人所運行的航空器上的任何人員不得以隱秘或者公開的方式在機上放置或者隨身攜帶武器。按照國家規定被批準攜帶武器的人員除外。
第135.119條禁止干擾機組成員
任何人員不得在按照本規則運行的航空器上攻擊、脅迫、威脅或者干擾履行機組職責的機組成員。
第135.121條酒精飲料
(a) 除合格證持有人所供應的含酒精飲料外,任何人不得在航空器上飲用其他含酒精飲料。
(b) 對于航空器上顯示出醉酒狀態的人員,合格證持有人不得再為其提供任何含酒精飲料。
(c) 對于顯示出醉酒狀態的人員,合格證持有人不得允許其登機。
第135.123條航空器在地面移動、起飛和著陸期間食品、飲料和旅客服務設施的存放
(a)當處于下列情形之一時,合格證持有人不得使航空器在地面移動、起飛或者著陸:
(1)當旅客座位上放有由合格證持有人提供的食品、飲料或者餐具時;
(2)在每個旅客的食品與飲料盤和每個椅背餐桌均被固定在其收藏位置之前;
(3)在每個旅客服務車被固定在其收藏位置之前。
(b)每個旅客應當遵守機組成員按照本條給出的指令。
第135.125條緊急情況和應急撤離職責
(a) 對于每一型號的航空器,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為每一機組必需成員指派其在緊急情況下或者需要應急撤離的情況下應當履行的職責。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證完成這些任務是現實可行的,并且考慮到了任何有理由預見到的緊急情況的處理,包括個別機組成員可能喪失工作能力,或者在客貨混裝的航空器上,由于貨物的移動機組成員不能到達客艙這樣的緊急情況。
(b)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本條(a)款要求的每類機組必需成員的職責規定在本規則第135.41條所要求的手冊中。
第135.127條航空器保安
按照本規則實施運行的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符合相應中國民用航空保安要求。
第135.129條旅客告示
(a) 航空器在地面作任何移動,以及每次起飛、著陸和機長認為必要的其他任何時間,“系好安全帶”信號應當接通。
(b) 當“系好安全帶”信號亮時,每位旅客應當系好旅客座椅安全帶并保持系好狀態。
(c) 航空器在禁止吸煙的飛行航段上運行時,應當使“禁止吸煙”的告示信號燈常亮,或者在該飛行航段上出示一個或者幾個“禁止吸煙”的標牌。若同時使用燈光信號及標牌,則燈光信號在整個飛行航段上應當保持常亮。
(d) 乘坐航空器的旅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不得在“禁止吸煙”信號燈亮時或者“禁止吸煙”標牌出示時吸煙;
(2) 不得在航空器廁所中吸煙;
(3) 不得損害或者破壞航空器廁所中安裝的煙霧探測器。
(e) 當航空器在地面作任何移動,在每次起飛、著陸和機長認為必要的其他任何時間內,應當接通“禁止吸煙”信號。
(f) 每個旅客應當遵守機組成員為符合本條(c)款和(d)款第(1)、(2)項要求而發出的指令。
第135.131條安全帶和兒童限制裝置的使用
(a) 在航空器于地面移動、起飛和著陸期間,按照本規則運行的航空器上的每個乘員均應當在經批準的座椅就座,并用單獨的安全帶適當系好。對于水上航空器和安裝有浮筒的旋翼機在地表移動期間,將水上航空器或者旋翼機推離碼頭或者將其系留在碼頭的人員無需滿足前述座位和安全帶要求。對于兒童可以使用下列方法:
(1) 2周歲以下的兒童可以由占有經批準座椅的成年人抱著;
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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